Contract
台灣省雲林縣二崙鄉( 公有零售市場)店舖租賃契約書
承租人 今向出租人二崙鄉公所承租( 零售市場)第 號店舖壹處為營業用,特訂立租約如左:
第一條‥店舖位所在地租賃範圍‥
一、所在地‥二崙鄉( 公有零售市場)∘二、使用面積: 平方公尺。
第二條:本租約xxxxx 0 x:xxx x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前項租賃期間屆滿,除雙方同意繼續租賃,並於租賃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另訂立契約外,承租人應即無條件交還店舖位與出租人。
第三條:本店舖應納租金每月新台幣 元正,清掃費每月新台幣
元正,應於每月底以前繳納,水電費承租人自行負擔。前項租金出租人得依「台灣省公有零售市場攤舖位租金及清掃費計算方式」隨時調整,並列舉調整原因通知承租人繳納。逾期繳納租金及清潔費,每逾二日按逾期繳納租金及清潔費加收百分之一遲延費。
第四條:承租人積欠租金及清掃費累計達三個月費額,經催告仍不繳納者,終止租約收回店舖位,所欠費額應由連帶保證人負責繳納。
第五條:承租人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分租或轉讓。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終止租約並加收十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第六條:承租人如不繼續使用時,應即無條件交還出租人,不得請求遷移費
或任何補償費用。
第七條:承租人對租賃物應妥善管理維護,如有毀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所致,均應負責回 復原狀或依照出租人規定價格予以賠償。
第八條:出租人改建或整修市場時,承租人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離市場,並停止繳納租金及清掃費。
第九條:承租人違反台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一年內受停
業處分達三次以上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收回舖位。
第十條:市場建築物或其設備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出租人負責辦理。
第十一條:承租人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致出租人受損害者,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本契約未約定事項,悉依台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及其有關法令處理。
第十三條:承租人於使用期限xx,xxxxxxxxx(x)位或不依本契約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給付租金、清掃費及遲延費經催告後與連帶保證人應受強制執行。
本契約一式參份由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各執存乙份。
出租人機關名稱:雲林縣二崙鄉公所 保證人對保
對 | 保 | 人 | |
年 | 月 | 日 |
法 定 代 理 人:保 證 人對 保
地 址:二崙鄉崙西村中興路 5 號
承 租 人: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