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行政办公区(一期)建筑厨房燃气消隐工程项目编号:2022-HQZB-31015
行政办公区(一期)建筑厨房燃气消隐工程竞争性谈判项目
项目名称:行政办公区(一期)建筑厨房燃气消隐工程项目编号:2022-HQZB-31015
采 购 人: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瀚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邀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2-HQZB-31015
2.项目名称:行政办公区(一期)建筑厨房燃气消隐工程
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4.项目预算金额:107.607056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107.607056 万元
5.采购需求: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 数量 | 简要技术需求 |
行政办公区 (一期)建筑 厨房燃气消隐工程 | 107.607056 | 1 项 | 更新厨房型探测器及报警联动一体机等设备设施,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 35 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响应: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否;
3.2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1)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 GB1)。(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2 年 9 月 9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
00 至 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物华大厦 A2103
3.方式:采取网上发售方式
供应商需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报名资料,邮件格式:
①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报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②邮件附件:须采用 A4 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一个 PDF
格式文件(彩色扫描),文件名与主题一致。
③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代理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审核未通过的,代理机构联系人以邮件形式回复审核情况,供应商可在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内重新提交材料。代理机构邮箱:xxxxxxxxxxxx@000.xxx。
④报名材料:法人授权委托书或介绍x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请
报名前与项目责任人电话联系。
4.售价:0 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纸质):
截止时间:2022 年 9 月 12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物华大厦 A2103。
六、其他补充事宜
1.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谈判。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谈判。
3. 本项目谈判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 其他说明:由于疫情防控需要,供应商代表需出示健康码、行程卡以及 72 小时内有效核酸证明,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测温。各方主体不得指派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以及高、中风险、重点防疫地区的各类人员、及其他不符合防疫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参加采购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各项防疫规定,由于供应商代表不能通过防疫要求而造成的谈判活动受阻,责任自负。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若不能按时谈判,则另行通知谈判时间。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 址:xxxxxxxxxxx 00 xxxxx:于先生 010-555752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瀚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 xxxxx 00 x 0000-0
联系方式:韩女士 13911384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女士
电 话:1391138455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行政办公区(一期)建筑厨房燃气消 隐工程工程 | 建筑业 |
x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2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3.2.5 | 标的所属行业 | x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9.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 □无 ■有,具体情形: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
10.1 | 保证金 | x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
10.7.5 |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 | |
11.1 | 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_90_日历天。 |
13.3 | 响应文件数量要求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1 份(正本的扫描件,加盖公章或电 子签章)。 |
19.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 |
22.5 | 分包 | x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 ;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 ; (3)其他要求: 。 |
23.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_书面方式现场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 |
23.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瀚清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综合部;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物华大厦 A2103。 |
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24.1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980 号)为服务标准收费;缴纳时间:成交结果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
供应商须知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3.1 进口产品
3.1.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
3.1.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3.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2.1 中小企业定义:
3.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3.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2.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
(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2.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3.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3.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3.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3.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3.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3.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3.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3.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3.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3.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如涉及)。
3.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3.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
〔2021〕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3.5 正版软件
3.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3.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3.6 信息安全产品
3.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2009 年第 33 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响应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3.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3.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4 响应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谈判响应有关的费用,无论响应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谈判文件
5 谈判文件构成
5.1 谈判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谈判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6 对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6.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7 响应范围、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响应语言
7.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投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7.2 除谈判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响应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8.2 对于谈判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
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谈判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8.3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8.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xx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8.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9 报价
9.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9.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9.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9.2.2 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9.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9.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0 保证金
10.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的一部分。
10.2 交纳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0.3 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在提交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0.4 保证金(保函)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0.5 联合体响应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0.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0.6.2 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0.6.3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
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保证金:
10.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0.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0.7.3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0.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0.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响应有效期
11.1 响应文件应在本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谈判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2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2.1 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如授权委托书等),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
12.2 谈判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3 响应文件的提交
13.1 本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标包分别加以密封。密封方式为在响应文件外包装封口处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13.2 未按本章第 13.1 项要求密封并加写标识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13.3 响应文件数量要求: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1 份(正本的扫描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
14 提交响应截止时间
14.1 供应商应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的文件递交至采购邀请书中指定的地点。
15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5.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 评审
16 解密
16.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谈判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6.2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6.3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予评审。
16.4 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7 谈判小组
17.1 谈判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谈判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7.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8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18.1 见第三章《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六 确定成交
19 确定成交供应商
19.1 采购人将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0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0.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个工作日。
20.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 终止
2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1.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1.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1.1.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但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情形除外。
22 签订合同
2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2.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2.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2.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2.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3 询问与质疑
23.1 询问
23.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3.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3.2 质疑
23.2.1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派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3.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
23.2.3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
加盖公章。
23.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3.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4 代理费
24.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评定成交的标准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谈判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谈判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 法规的其他规 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响应,则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
1-2 | 供应商资格声 明书 | 提供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 书》。 | 格式见《响应文 件格式》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3 | 供应商信用记 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 录。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2 | 落实政府采购 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本项目不适用 |
2-1 | 中小企业声明 函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此时建议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 1、供应商单独参与谈判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按注 1 或注 2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2、如谈判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上述中小企业如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声明函中如实列明单位性质,并按注 1 或注 2 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 1: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按谈判文件要求提 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2-2 | 拟分包情况说 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包),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 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2-3 | 其它落实政府 采购政策的资 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 子证照 |
3 | 本项目的特定 资格要求 | (1)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 GB1)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 | 证书复印加盖供应商公章。 |
4 | 保证金 | 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保证金。 |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是否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
1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 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字加盖人名章的 | 允许 |
2 | 报价 | 供应商报价是固定价且未超过预算金额 (磋商文件有最高限价的,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 不允许 |
3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不允许 |
4 | 公平竞争 | 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没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或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的情形见附注 | 不允许 |
5 | 报价修正 | 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评审办法要求确认修正后的报价。 | 允许 |
6 | 其他无效情形 |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允许 |
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 允许 |
2) | 备选方案 | 供应商不得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 的响应文件,或者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磋商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 | 允许 |
3) | 响应文件内容 |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无实质性遗漏 | 允许 |
4) | 服务需求 | 符合“采购需求”要求,无重大偏差(满足星号“*”条款要求) | 允许 |
5) | 服务周期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允许 |
2 谈判、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2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4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谈判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谈判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谈判进度另行通知。
2.7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8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谈判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谈判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 3.2.2-3.2.5 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2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
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3.3.10 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3.3.11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如涉及):/。
4 谈判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 不满足谈判文件★号条款或谈判文件技术指标超出谈判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 未按照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4.7 其他:/。
5 评定成交的标准与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5.1 谈判小组将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如有按本章节进行算术修正或政策调整的,以修正或调整后的最后报价计算)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5.2 谈判小组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6 报告违法行为
6.1 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序号 | 子目名称 | 子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一 | 拆除 | |||
1 | 点型探测器拆 除 | 1.拆除点型燃气探测器 2.旧材料搬运、存放 | 只 | 821 |
2 | 报警联动一体 机拆除 | 1.拆除联动控制箱 2.旧材料搬运、存放 | 台 | 83 |
3 | 天棚吊顶拆除 | 1.拆除破损吊顶 2.铝扣板,规格:600mm*600mm | m2 | 30 |
4 | 天棚吊顶新做 | 1.新装吊顶 2.铝扣板,规格:600mm*600mm | m2 | 30 |
分部小计 | ||||
二 | 安装 | |||
5 | 点型探测器 | 1.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2.规格、型号:Exd iiC T6 甲烷型 ESD500 | 个 | 555 |
6 | 数据采集及巡回检测报警装 置 | 1.远传数据采集器 | 套 | 22 |
7 | 区域报警控制箱 | 1.区域报警控制箱 总线制 2.安装方式:壁挂式 3.型号:ESC500 | 台 | 22 |
8 | 焊接法兰阀门 | 1.紧急切断阀 2.规格、型号:DN80 PN16 常开 3.阀门升级 | 个 | 12 |
9 | 焊接法兰阀门 | 1.紧急切断阀 2.规格、型号:DN100 PN16 常开 3.阀门升级 | 个 | 6 |
10 | 焊接法兰阀门 | 1.紧急切断阀 2.规格、型号:DN150 PN16 常开 3.阀门升级 | 个 | 2 |
11 | 焊接法兰阀门 | 1.紧急切断阀 2.规格、型号:DN200 PN16 常开 3.阀门升级 | 个 | 2 |
具体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另附)二、商务要求
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5 天内验收合格。三、技术要求
1. 基本要求: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安全xx施工费统一按安装工程专业计取。
(1)本工程应通过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验收,同时执行《建设项目工
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中验收和工程试车内容并满足
发包人要求。
(2)本工程现有建筑物外墙及内墙面已完成装饰装修施工,进行户内施工时注意
成品保护,施工后原样恢复,满足建设单位观感要求。
本工程按国家和 北京市 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在工程施工期间颁布新规范或新版本适用本工程的需遵照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DB11/T 302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 50811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DB/T 301
《燃具连接用软管应用技术规程》DB11/T 1275
《无损检测金属管道熔化焊环向对接接头射线照相检测方法》GB/T12605-200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 年版)GB50028-2006;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2013;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DB11/T 302-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 12D4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4X50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6-200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2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版;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2003
《室外给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技术规范》 GB50470-2008
《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 GB50032-200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8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6-2011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83-2011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84-201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94-2009
《燃气输送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DB11-T 302-2014
《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DB11-T 301-2017
……
2. 验收标准: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 其他要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行政办公区(一期)建筑厨房燃气消隐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行政办公区(一期)建筑厨房燃气消隐工程工程地点: 北京市通州区 工程内容: 燃气工程施工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另附)。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2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22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3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构成详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
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第六条 工程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承包项目经理: 。
第七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成交通知书
2、响应文件(含已标价的工程清单)
3、采购文件
4、本合同协议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第八条 x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九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2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
本合同经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发 包 人: (xx) | 后生效。 承 包 人: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 签字(或盖章): |
开 户 银 行 : |
帐 | 号: | ||||||||
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 ||||||||
电 | 话: | 电 | 话: | ||||||
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
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就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证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已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
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
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但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
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
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
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行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物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6)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
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条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好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
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受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本工程材料由燃气集团供应。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本工程材料由燃气集团供应。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停止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
报告一次受灾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照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0.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0.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1.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1.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2.合同解除
42.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5 一方依据 42.2、42.3、42.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3.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合同份数
44.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4.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5.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成交通知书
2.2 响应文件(含已标价的工程清单)
2.3 采购文件
2.4 本合同协议书
2.5 本合同专用条款
2.6 本合同通用条款
2.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8 图纸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北京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4、图纸
4.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承包方自行协调。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2.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5.4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无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9.1.(3)条。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 第 9.1(5)条。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1、工期延误
11.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四、质量与验收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无。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同价款及调整
1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3)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14、工程预付款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 占合同承包造价 百 分 比 | 金 额 人民币(元) |
合同签定一周内支付合 同价 | 50% | |
工程施工完成后支付合 同价 | 30% | |
工程竣工后评审完成后 支付合同剩余价款 | 结算价以评审为准 |
15、工程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为合同额的 3%,采用银行保函形式。 16、工程量确认
16.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无。
六、工程变更
以发包人认可的变更洽商项目为准 。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17、竣工验收
17.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无。
17.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8、违约
18.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届时双方协商确定。
18.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每逾期一日向发包人 支付合同总金额 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未达到协议书约
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免费重新施工直至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 准,工期不予相应顺延,若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 19、争议
19.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 北京市通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十一、其他
20、工程分包
38.1 本合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 21、不可抗力
2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和有关规定。
22、合同份数
22.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正本贰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贰份、 承包人贰份。 23、补充条款
1、 可燃气体报警器质保期为 1 年,本工程赠送延保 2 年即至下次强制更换期满前出 现任何质量问题我公司负责免费更换。升级紧急切断阀,使之可以和新更换的燃气报警器实现联动控制,更换信号远传模块,实现在控制室远程查看燃气报警器工况。
以下空白。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谈判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谈判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包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响应中,我单位承诺:
(一)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 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 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 中小企业声明函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非必须提供;当小微企业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实质性格式)。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的,须提供《联合协议》;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
(4)其它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谈判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谈判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x单位xx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
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2-2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类型一)(实质性格式)
拟分包情况说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响应。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勾选)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预算金额的 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 |||||
… | ||||||
合计: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仅在供应商“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向中小企业分包时填写,非因“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进行的分包请按照《拟分包情况说明(类型二)》要求填写。
(2)如本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3)供应商与上述拟分包承担主体签署的《分包意向协议》后附。
2-3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1)供应商须提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GB1)须提供许可证复印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须提供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复印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
4 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5 响应书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响应。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谈判文件,自愿参与响应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谈判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6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谈判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响应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格式)。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或印鉴):
日期: 年 月 日
7 报价一览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 工程质量 |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 工期 | |
大写 | 小写 | 合格 | 达标 |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
注:1.此表中,每包的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8 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注:1. 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
9 合同条款偏离表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负偏离,则须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 | |||||
序号 | 谈判文件条目号 (页码) | 谈判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据实填写) | 说明 |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 施工组织方案
(格式自拟,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1 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2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谈判后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其他声明 | |
大写 | 小写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