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烨贸易有限公司[TWINKLE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一家依据中国香港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UNIT 606 6/F CHINA MERCHANTS BUILDING NO152-155 CONNAUGHT RD CENTRAL HK(本协议中称为“甲方”);及
推广服务协议
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日”)在中国广州市黄埔区签订:
xx贸易有限公司[TWINKLE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一家依据中国香港法律成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UNIT 606 6/F CHINA MERCHANTS BUILDING NO152-155 CONNAUGHT RD CENTRAL HK(本协议中称为“甲方”);及
,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本协议中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在指定商城的产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指定的商城 (以下称为“商城”)下的产品提供推广服务(以“☒ ”表示选中,“□” 或其他表示未选),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为甲方提供推广服务:
广告推广: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在自有或知名网站上发布与商城产品相关的广告信息。
渠道引流:乙方根据市场状态决定宣传推广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微信社群、豆瓣、论坛以及微博博客等社交媒体,并通过上述渠道将消费者引导到商城进行交易。
其他:经甲方书面确认(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商城系统等)后,乙方利用其它方式对甲方产品进行推广。
2、乙方在推广甲方产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得以任何违法手段宣传推广甲方产品。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产品的宣传资料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乙方不得擅自对产品功能、成份等进行解释。
2、甲方保证,其对乙方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对产品进行宣传以及市场推广。
4、甲方确保所售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品质。
5、乙方在宣传推广产品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时,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支持。
6、在乙方已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后,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各种线上线下资源,积极宣传推广商城,尽可能地提高商城的浏览率及销售量。
2、乙方在宣传推广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有损甲方形象及名誉的宣传,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乙方在宣传推广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能等。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产品宣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有关部门处罚所产生的罚金、被第三方索赔的赔偿金以及进行相关诉讼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以及差旅费等)。
4、乙方应当根据宣传计划向甲方领取产品宣传资料,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返还剩余的全部宣传资料,并将其在电脑中保存的电子版的宣传资料删除。
5、乙方在推广甲方产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形象,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乙方的推广活动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并应保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在产品宣传推广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乙方负责处理,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有关部
门处罚所产生的罚金、被第三方索赔的赔偿金以及进行相关诉讼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以及差旅费等)。
7、乙方在协议范围内使用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下保存、使用商城下的信息,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从事任何违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第四条 款项结算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甲方按照下述约定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以“☒ ”表示选中,“□” 或其他表示未选)。乙方在此同意,在甲乙双方对于推广服务费的比例或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甲方拥有单方决定权。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推广服务费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固定费率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按照本协议下指定的商城每月甲方产品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为商城后台中显示的当月向消费者售出的产品的数量(减去退货产品数量)乘以对应的零售价)的 %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但如商城不产生销售,则甲方无需支付费用。
实时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乙方每月的宣传推广方式以及甲方产品销售的情况按一定比例(详见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附件)支付推广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由甲乙双方以邮件或商城后台发送账单的形式进行确认。 2、结算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发出上个结算周期(即上一个自然月的 1 日到上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天,包括起止时间,下称
“结算周期”)的账单,乙方在收到账单后进行确认,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见本协议第四条第 3 款)在乙方确认账
单金额并且收到乙方开具的载有经双方确认的数额的甲方可以接受的形式的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3、乙方知悉并确认,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指“ ”,如有)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4、因跨境产品非质量问题不接受退货,乙方在此确认,如消费者下单完成支付后提出退货,如是质量问题,消费者向商城客服提出退货退款申请,该订单销售金额将不计算推广服务费,如甲方已支付该订单的推广服务费,甲方有权在次月应向乙方结算的款项中扣除该单推广服务费。
5、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指定的收款账号为:户 名:
开户银行:账 号:
乙方如需变更上述收款信息,应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义务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知识产权
1、甲方对其自身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之授权时,应完整、正确地使用功能和展现上述商标标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修改上述商业标识,也不得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外使用上述商业标识。 2、乙方承诺其从未也不会在任何时候及以任何方式在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登记,或协助或
允许第三方注册、登记与属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拥有的任何商标、标识、标志、域名、标语、微信公众号或商业名称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标志、域名、标语、微信公众号或商业名称,否则乙方应当在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提出相关要求时,无偿(或保证其协助或允许注册、登记的第三方无偿)将相关商标、标识、标志、域名、标语、微信公众号或商业名称转让给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乙方同时承诺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商标、标识、图案、标语等用于乙方产品服务或任何形式商业活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的维权费用。
第六条 合作期限
x协议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并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协议。
2、守约方对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某次违约行为的接受不代表对违约方之后违约行为的接受。任何一方对于本协议项下某一权
利的放弃,不代表其对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的放弃。
3、若乙方违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诺或保证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按照甲方所支付的推广服务费总额的 2 倍收取乙方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对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以及差旅费等)。
第八条 协议的提前终止
1、如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形下,守约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协议。
2、如一方停业、歇业、申请破产、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与本协议有关的特许经营资格、资产被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涉嫌犯罪被有关机构立案侦查或发生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的,协议其他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3、如一方违约,持续 30 个日历日该违约情形没有被纠正的情形下,守约方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协议。第九条 保密
1、本协议签署之前和有效期之内,双方相互披露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任何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以及一方向另一方披露的标记为“保密”的信息为保密信息。双方应确保其及其员工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内容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及其相关信息、洽谈往来文书、本协议的内容及价格、一方的经营信息、一方的合作伙伴信息等。非经对方书面许可,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第三方公开、透露、提供、复制上述保密信息。但,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或一方从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条约定之保密信息。
2、乙方在推广服务过程中取得的有关甲方产品、市场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乙方在推广服务过程中获取或形成信息、乙方通过第三方购买的信息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乙方在此保证,其在推广服务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或形成的成果(除非上述信息或成果由甲方直接提供的之外)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被任何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或要求,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4、双方对本条所述之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第十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协议无法履行,不履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履约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相关情况向履约方书面告知。如不履约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本协议,履约方有权选择不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及免责情况包括:天灾、骚乱、台风、洪水、地震、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电脑病毒、黑客攻击、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中断、停电、通讯故障、其他在不履约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不履约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第十一条 xx保证
1、乙方应当遵守,并应当促使其代理商、董事、员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其相关联并且为履行本协议而提供服务或提供货物的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分包商)(统称“乙方人员”)遵守以下约定:a 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可能涉及贿赂、腐败、敲诈、职务侵占或其他违法的行为;b 遵守与反贿赂和反腐败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统称 “反贿赂法”)。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将持续充分地实施适当的政策及流程,以确保遵守反贿赂法的相关规定。
2、乙方应保证甲方或甲方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或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承包商、分包商和代理商免于遭受由于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反贿赂法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支出、损害、责任、损失或费用。如有违反,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甲方本着诚信原则认为乙方或任何乙方人员违反本条第 1 款的任何约定和/或违反反贿赂法的有关规定,则甲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4、如乙方知悉或怀疑甲方员工有违反本条约定的行为的,欢迎向甲方专用邮箱举报,邮箱地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甲方会对所有信息提供者及所提供的全部资料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1、法律适用:本协议的形成、效力、解释和执行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并受该等法律法规约束。
2、管辖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语言为中文。第十三条 其他
1、通知
双方的联系方式见文末,或双方另行通知的联系方式。协议任一方可以以快递、专人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其他方发送文件。以快递方式发送的,在快递签收日视为送达(但如收件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或因收件方提供的地址无效无法签收的,则在快递发出的次日视为送达);以专人送达的,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一方联系方式的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协议其他方,由于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方承担。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文末所填写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业务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法院、仲裁机构的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一方的上述地址及/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2、完整性: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完整一致意见,取代双方之间以前的任何和全部口头和书面的建议、协商、xx、承诺、书面文件或其他一切资料。
3、分割独立执行: 本协议各方均出于合法目的订立本协议。本协议的每一条款均可分割且独立于其他每一条款,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影响;且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一致达成新的条款以代替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的条款,以最大程度实现与原条款一致的商业目的。
4、独立缔约方:双方之间的关系为独立缔约方的关系。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也不视为构成双方之间的合资、合伙、特许、雇佣、代理或类似安排关系。
5、持续条款:本协议有关知识产权、违约责任条款、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期满、解除而失效。
6、本协议所有条款均为甲乙双方协商和谈判而达成,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且双方均已理解并确认所有条款。
7、协议份数和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签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本协议的内容与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8、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签署附件或者补充协议。附件或者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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