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露宿者综合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目的及目标
提供露宿者综合服务旨在达成以下三大目标:
(a) 协助露宿者离开露宿生涯,重新融入社会;
(b) 协助露宿者及其他无家者装备自己,学习足够的技巧,自力更生;
(c) 协助无家预防工作,例如组织关于露宿者及无家者的社区教育活动。服务对象
2. 露宿者综合服务透过主动接触、外展探访及转介,为香港岛及离岛的(i)露宿者及(ii)即将面临无家的人士提供服务。
服务性质
3. 有关机构将以妥善协调及灵活变通的方式,提供下列的各项服务:
(a) 外展探访(包括深宵外展)在街上、露宿者收容中心及临时避寒中心等地方的露宿者;
(b) 提供辅导服务,协助处理他们的个人/情绪问题、财政困难等;
(c) 发放紧急基金,解决他们即时的经济困难;
(d) 就业指导及培训;
(e) 安排短期宿舍;
(f) 训练他们的社交技巧,协助他们建立支援网络;
(g) 提供实质协助,包括起居照顾服务、护送服务;
(h) 转介他们接受其他服务,例如体恤安置、戒毒治疗及长期住宿安排等;
(i) 为入住个案(备注 1)提供六个月的善后辅导服务; 1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j) 提供与寒冷天气相关的工作,包括采取预防措施帮助露宿者在寒流袭港前作好预寒准备,以及在寒冷天气下为有需要的露宿者提供外展服务;
(k) 在社会福利署(社署)进行露宿者联合扫荡行动时提供协助;
(l) 处理公众、立法会/区议会议员等转介的露宿者个案;及
(m) 举办关于露宿者及无家者预防的义工及社区教育计划/活动。服务策略
4. 露宿者综合服务采取的服务策略包括:
(a) 采取综合方案提供全面的一站式服务,透过补救、支援和预防性等一系列服务,以整全及妥善协调的方式满足露宿者各式各样的需要;
(b) 主动外展探访露宿者,关心他们的需要及安排及早介入;
(c) 提供度身订造的服务/计划,解决区内露宿者的特殊需要;
(d) 与相关社会服务单位、医疗专业人员、戒毒服务单位、教会及社区内的本地团体联系及携手合作,协助顺利提供服务;及
(e) 推行其他创新及增值计划。
II. 服务表现标准
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个案工作服务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接触的露宿者人数 | 90 |
2 | 一年内服务的个案数目(备注 2) | 85 |
3 | 一年内的入住个案(备注 3)数目 | 45 |
4 | 一年内成功就业(备注 4)的失业个案数目 | 15 |
短期宿舍
(按设有 40 个宿位的短期宿舍计算)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5 | 一年内服务的住宿者人数 | 80 |
6 | 一年内的平均使用率 | 80% |
7 | 一年内成功离开宿舍(备注 5)的平均比率 | 60% |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入住个案并无再次露宿的比率(备注 6) | 80% |
2 | 接受露宿者综合服务后认为主要问题有所改善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65% |
3 | 接受露宿者综合服务后自我形象有所改善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65% |
4 | 接受露宿者综合服务后支援网络有所加强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65% |
基本服务规定
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a) 规定雇用的员工包括注册社工
(b) 提供 24 小时短期宿舍服务,并在任何时候至少有一名员工在场
(c) 应进行外展探访(包括深宵外展探访)以满足区内的服务需要
(d) 在社会福利署(社署)存置的露宿者资料系统登记/更新/取消登记露宿者个案
质素
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8.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津贴
9.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以提供服务。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0.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V.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1.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2.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3.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xx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兩名机构的授权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xx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
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I 收费及费用
14. 倘若服务营办者为 (i)《津贴及服务协议》规定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提供增值服务或 (ii) 从营办资助服务时附带提供的其他服务向使用者收取新的费用,服务营办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内的指引(第 2.27, 2.28 及 2.41段) 。 此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以下收费原则:
( a) | 收费项目须切合服务使用者的个人/特殊需要,而这些项目不应包括已提供的一般服务/基本设施; |
( b) | 须为服务使用者提供/安排其他可行的选择; |
( c) | 须评估服务使用者在承担收费项目的能力; |
( d) | 征收的费用须以收回成本为原则; |
( e) | 须在服务单位内清楚展示有关收费资料,及其查询/投诉途径;及 |
( f ) | 须就有关收费向服务使用者及其家人作出适当的咨询及定期检讨。 |
VI. 有效期
15.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6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7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
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I. 其他资料
18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备注及定义
1 | 入住个案指露宿者及即将面临无家的人士接受适当居所安置,例如紧急收容所、短期宿舍、市区宿舍、私人单位、公屋单位等,为期不少于一周。 |
2 | 一年内服务的个案数目 = 于当前财政年度 4 月 1 日的处理中个案数目 + 当年新 /重新处理的个案总数 |
3 | 为免重复计算,首先入住紧急收容所、其后得到其他住所安置的人士只应汇报一次。 |
4 | 成功就业指从事任何性质并可赚取入息的工作,包括散工、三个月内为期不少于 4 周的兼职工作。为免重复计算,多次在协助下成功找到工作的露宿者只应汇报一次。 |
5 | 成功离开宿舍指六个月内离开宿舍的入住个案(见备注 1)。 |
6 | 并无再次露宿的比率 = 过去六个月内连续超过 7 日并无再次在街上露宿的入住个案数目 ÷ 六个月前的入住个案数目 x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