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合約書人 敏盛綜合醫院 (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以下稱丙方)
茲因丙方委託甲方計畫主持人乙方進行臨床試驗計畫,經三方協議訂定合約條款如后:
計畫名稱:
一、試驗計畫之內容
(一)本計畫之內容及執行進度,詳見本合約書附件(一)「研究計畫書」。
(二)本計畫由甲方之 醫師(乙方)作為計畫主持人。
(三)xxxxx「研究計畫書」所載之內容執行本計畫。如需變更試驗內容或進度,應事先獲得丙方之同意,並應取得甲方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如需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管之案件須經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
(四)本計畫之執行品質,應符合丙方書面所要求且經三方同意之標準,丙方並得隨時在法令 許可範圍內派員查核試驗記錄及試驗數據之真切性,或要求甲方提供試驗紀錄以供查核,甲方不得拒絕,但不得影響甲方之正常作業。
(五)乙方執行本計畫,應遵守相關之法令及規範,在施行人體試驗之前,並須使受試者簽妥
「受試/受訪者同意書」。
二、計畫執行期間
(一)本計畫預計自民國 年 月 日開始執行至民國 年 月 日止,為期 個月。
(二)本計畫執行之期間如有延長或變動之必要,應經甲乙丙三方書面同意。三、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
(一)開始執行本計畫前,應取得甲方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如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管之案件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
(二)在未取得前項核准前,不得對任何人進行本計畫中之人體試驗。
四、主持人手冊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一)丙方應於本計畫開始前,提供乙方關於本試驗之主持人手冊,以說明試驗項目(包含藥品、器材及其使用方法等)之已知特性。
(二)xxx於計畫開始執行前,詳細研讀試驗計畫書與主持人手冊之內容。
(三)丙方一旦發現與試驗項目有關之重要資訊時,應立即更新主持人手冊,並以書面告知甲方與乙方。
(四)丙方自其他試驗機構所獲得之與本計畫內容相關之試驗數據與資料,應提供予乙方。五、保密義務
任一方應對他方因本計畫給予之任何資訊,或在研究範圍內所得之數據加以保密,未經他方
同意之前,不得向合約當事人以外之人揭露。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 1.於揭露前公眾所知悉之資訊。
2.可證明於他方揭露前已持有或知悉且未負有保密責任之資訊。
3.非因一方過失所致,而成為公眾所知悉之資訊。
4.由具有合法權利之第三人處取得之資訊。
5.受法令強制規定、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之命令而揭露之資訊。六、公開發表
(一)本計畫執行之研究結果,甲、乙方經丙方審閱並同意後,得公開發表之,但基於衛生主管機關之法令要求而公開者,不在此限。甲方及乙方提出學術發表之作者排名與內容皆由其自行決定,但應載明丙方提供援助之項目。
(二)丙方如因本試驗計畫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上之必要,得要求甲、乙方延遲公開發表研究結果,但不得超過 6 個月。
七、藥品、器材及其他物品之使用與返還
(一)關於本計畫之執行,丙方應提供乙方試驗所需之藥品、器材及其他相關財物。該藥品、器材及其他相關財物,乙方僅得供本計畫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二)本計畫終止後,前項剩餘之物,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歸還丙方。八、付款
(一)丙方應按照本合約研究計畫書之預算表所列之經費、付款方式與付款期限,依甲方規定辦理支付。
(二)本試驗相關之一切檢查與檢驗費用,均應由丙方負責支付。九、計畫資料、成果之歸屬
(一)乙方因執行本試驗所獲得之試驗數據及文件,由甲、乙方與丙方共有。但受試者之病歷資料歸甲方所有。
(二)前項試驗數據及文件,於本計畫終止後,乙方應保留本計畫試驗之原始資料,依國內相關法規條文辦理 (參照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GCP)第 101 條規定)
(三)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試驗過程及結果之發明、發現、改良與研發成果與產品,其智慧財產權均歸屬丙方所有。但甲方及其試驗主持人,為本計畫案所研發、創新之手術、治療方式及相關醫療技術,其專利權及智慧財產權仍歸甲方及其試驗主持人所有。
十、報告義務
(一)乙方應按照研究計畫書所定之期間,向丙方報告試驗進度及研究情況;丙方亦得隨時詢問乙方進度及研究情況。
(二)如人體試驗進行中有發生病患傷害或死亡等嚴重不良事件,乙方應立即告知丙方使其知悉。乙方對於非預期之嚴重不良反應,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立即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與甲方人體試驗委員會。
十一、合約之終止
(一)乙方執行本試驗,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本合約書或本計畫書之約定時,丙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如乙方逾期仍未改善,丙方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二)前項情形,丙方除已支付之費用外,無須再對甲方支付任何費用。
(三)丙方若有違反本合約書約定時,甲、乙方得以書面通知丙方限期改善,丙方逾期未改正,
甲、乙方得終止本合約。
(四)甲、乙及丙三方均得在本計畫執行期限內,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他方當事人後,提前終止本合約。
(五)合約之終止如係由丙方所提出,或係基於不可歸責於甲、乙方之事由所致,丙方除已支付之費用外,尚須按照已完成之進度比例,支付費用予甲方。
(六)乙方於接獲丙方終止合約之通知時,應停止招募受試者並停止試驗計畫之執行,如有違反,丙方對甲、乙方因此而生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損害賠償
(一)受試者因參與本試驗計畫而受之損害,如甲方或乙方或相關臨床人員,於執行計畫時已遵循試驗計畫書之步驟,其損害由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甲、乙方因治療受試者所支出之費用,亦由丙方負擔。
(二)受試者因參與本試驗計畫而致之損害,係基於乙方或相關臨床人員,於執行計畫時之故意、過失,或未遵循試驗計畫書之規定所致者,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除前項之情形外,甲、乙方對丙方之任何損害或損失、利益損失、利潤損失均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四) 如因可歸責於丙方之事由,致甲乙方因此受有損害(包含但不限於所生損害、所失利益、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之支出),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保險義務
丙方對於本試驗,應向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並以丙方為要保人,甲、乙方及丙方為被保險人;惟事先經甲、乙方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十四、合約終止後之照護義務
(一)合約終止後,乙方認為有繼續以試驗藥品或器材為必要之照護,以確保受試者之利益者,丙方同意繼續無償提供試驗藥品或器材。
(二)第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十五、準據法
x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十六、管轄法院
(一)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三方合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合約乙式三份,由三方各執乙份為憑。立合約書人甲方:敏盛綜合醫院
負責醫師:xxxxx:xx綜合醫院
計畫主持人:丙方:
代表人:地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