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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随心保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国华人寿〔2020〕两全保险 03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随.心.保.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国华附加随心保两全保险产品提供身故及满期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1.2
❖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3.4
❖ 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赔付 2.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8.1
阅 读 指 引(续)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随.心.保.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1.2 保险责任
1.3 保障示例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您与我们的合同
3.1 保险合同构成
3.2 投保条件
3.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4 犹豫期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金申请
4.3 保险金给付
4.4 失踪处理
4.5 诉讼时效
5.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国华附加随心保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附加随心保两全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
以下内容是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描述了您所能获得的保障内容,请您认真阅读
❶ 我们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时间
1.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6 年。
1.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内(含 9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1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 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2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3 保障示例 我们为您举例说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障内容,方便您的理解。
例子:x先生(30周岁3)为自己投保了国华附加随心保两全保险,交费期间6年,保险期间6年。假设主合同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之和为100元,则本附加合同年交保险费为1012.45元。本例中华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我们为保险人。
1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其中,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 其他约定附加合同:其他约定附加合同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不同情况下的保险金责任给付如下表所示:
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身故保险金 | 华先生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身故时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 情形一:华先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不幸身故,给付后本 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时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的 160% | 情形二:华先生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幸身故,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 9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不幸 身故,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 ||
(100+1012.45)× | 华先生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给付后 | ||
满期保险金 | 华先生 | 6=6674.70元 | 本附加合同终止。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❷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哪些情况下我们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 外的其他权利人4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价值5。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价值。
4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5 保单价值:也称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以下内容是我们的标准条款内容,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
❸ 您与我们的合同:这部分主要讲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成立
3.1 保险合同构成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3.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被保险人就是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人,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3.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周年日6、保单年度7、保险费约定支付日8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4 犹豫期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9。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这部分主要讲发生本附加合同的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6 保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 保单年度: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根据本附加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10、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 ||
料。 | ||
满期保险xx |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请 |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 ||
料。 | ||
4.3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 | ||
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 ||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 ||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 ||
损失。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 ||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
10 医疗机构:指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❺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主要讲您应当按时缴费,如不及时缴费可能造成合同中止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应与主合同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及其他约定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一并支付。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❻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这部分主要讲恢复合同有效的方法
6.1 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且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偿还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欠交的保险费的利息按照主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保单价值。在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这部分主要讲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及相应风险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也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等待期xx主合同保障范围内保险事故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除上述情形外,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保单价值;
(2)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3)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保单价值权益;
(3)未还款项;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投保年龄;
(7)年龄性别错误;
(8)合同内容变更;
(9)职业或工种变更;
(10)联系方式变更;
(11)争议处理;
(12)货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