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编号:HXLDZB-FW-2024011
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基础设施保障项目(监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基础设施保障项目(监理)
磋商编号:HXLDZB-FW-2024011
采购人: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院
采购代理机构:华夏xx咨询有限公司
..................................................1
................................................5
.......................................20
................................................30
............................................33
............................................44
1.项目编号:11000024210200079594-XM001
2.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基础设施保障项目(监理)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61.897779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61.897779 万元
5.采购需求:
包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包预算金额 (万元) | 简要技术需求 |
01 | 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基础设施保障项目(监理) | 61.897779 | 对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基础设施保障项目进行施工监理工作(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 件) |
6.合同履行期限:163日历天(监理服务期限与施工期同步)。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 企业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
体;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
3.2.2凡受托为本次采购的服务进行管理、检测、监理和其相关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磋商。
3.2.3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
3.2.4供应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1.时间: 2024 年04 月08 日至2024 年04月15日,每天上午09:30 至11:30,下午13:30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x0xxxxxxXx00x0000x
0.方式:
(1)电子邮件获取
供应商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标书款公对公转账截图。
以上资料以PDF格式制作的电子文件,xxxxxxxxxxxxxxx000@xxxx.xxx,邮件内容写明潜在供应商联系人和电话,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报名资料+潜在供应商名称”。采购代理人员审核通过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送竞争性磋商文件。
(2)现场获取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前往xxxxxxxxx0xxxxxxXx00x0000x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法定代表人现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被授权人现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未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
4.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0xxxxxxXx00x0000x
时间:2024年04月1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0xxxxxxXx00x0000x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1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
2. 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 )、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3.服务费、标书款账户:
开户名称:华夏xx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府前街支行银行账号:11050110071100000626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项目的磋商编号及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磋商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5. 磋商编号:HXLDZB-FW-20240112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院
地址:xxxxxxxxxxx000x联系方式:张老师 010-515604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华夏xx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xxxxxxXx00x0000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010-60716601-8002、17648286786 3.
项目联系人:xx、xx、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17648286786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条款号 | 条目 | |||
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 ||
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
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 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考察地点: 。 |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点 分召开地点: 。 | |||
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包号 | 标的名称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01 | 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基础设施保障项 目(监理)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1、采购人就本合同约定内容将不再支付最后报价以外的费用。因响应发生的费用缺漏项将是磋商供应商的风险,磋商 | ||
供应商将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且最后报价不变,否则其响应无效。 | ||||
2、总价填写无条件折扣后的总价,不得填写除价格外的任何其他优 | ||
惠。有附加条件折扣的响应无效。3、报价币种及单位:人民币元, | ||
币种及单位不符合该要求的 响应无效。4、本项目二次报价即为最终 | ||
报价。 | ||
11.1 | 磋商保证金 | 1、磋商保证金金额: 01包:12,300.00元; 2、磋商保证金形式: (1)银行转账(对公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并在响应文件中附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2)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 3、递交方式: (1)递交要求: ■采用银行汇款、电汇支付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保证开标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需备注磋商编号)。 收 款 人:华夏xx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xxx支行银行账号:321350100100193347 ■采用磋商担保函形式递交的应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注 : 供 应 商 应 将 磋 商 保 证 金 的 凭 证 发 x (2)磋商保证金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的,均视为无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磋商保证金,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或错误导致的错款,不可作为保证金使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支付,错款在项目结束后统一退还。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磋商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
3)未备注项目名称、磋商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 ||
11.7.5 |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 |
14 | 响应文件的递交 |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递交地点:xxxxxxxxx0xxxxxxXx00x0000x 响应文件的数量和其他要求: 1、响应文件:正本1份、电子版1份、(以U盘形式存储,正本的盖章扫描PDF彩色版及WORD可编辑电子文档)、副本3份。 2、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单独出示: 法定代表人出席磋商会时,须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被授权代理人出席磋商会时,则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 的复印件。(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
20.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 ,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
按照技术评分优劣顺序推荐。 |
23.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 。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 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 _; (3)其他要求:_ 。 |
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纸质版,书面形式 |
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部门:_采购部_; 联系电话:_000-00000000-0000 ; 通讯地址:xxxxxxxxx0xxxxxxXx00x0000 |
25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进行收取。 缴纳时间:成交单位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 |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 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 248号文)。
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中小企业定义:
4.2.1.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4.2.1.2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 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 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 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 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4.2.3.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 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
《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 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正版软件
4.4.1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 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 (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
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4.2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
4.5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5.1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应当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的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4.6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6.1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VOCs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7采购需求标准
4.7.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 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 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7.2 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响应费用
5.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第一章 采购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
则响应无效。
7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定为无
效响应。
8.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
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
,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响应文件构成
9.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xx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报价
10.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
,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0.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0.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磋商保证金
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11.2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
;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响应有效期
12.1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实质性要求)
13.1正本文件在封面的右上角印上“正本”,副本文件在封面的右上角印上“副本”,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求,正文部分一律采用A4纸(图纸、彩页等除外)正反面或单面打印, 文本编写连续页码,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采购 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标书中所要求盖章处均为本单位公章,其他印章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无效)。响应文件的正本按磋商文件中已明示需要盖章签名处,均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和盖章;响应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有响应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名才生效,其修改必须清晰。
13.2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的内容应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或电子文档不符,以正本为准。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响应文件副本的资料可以用正本复印而成。
13.3响应文件要有明显的指引目录,除插页外,每页应有页码。
13.4电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相应的响应文件。
14.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文件分别包装密封,且在包装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密封的响应文件。
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1供应商应在不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将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地点应是“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15.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项目规定,通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时间。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应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 准。
16.3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加盖公章并密封递交。
17响应文件的开启
17.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3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8磋商小组
18.1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20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终止
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 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 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 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询问与质疑
24.1询问
24.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4.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质疑
24.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3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24.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代理费
25.1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1 |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 |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1-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 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 须加盖其所属法人/ 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 的证明材料。 | |||
1-2 | 供应商资格声明 书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 声明书》。 | 格式见《响应文件 格式》 |
1-3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 ccgp. gov. cn) ; 截止时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 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1-4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 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1 | 中小企业政策 |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1- 1 |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 当本项目(包)涉及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如下资料: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 报,且满足采购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 |||
2-1- 2 | 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 协议 | 如本项目(包)要求通过分包措施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供应商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拟进行分包的,必须提供;否则无须提供。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包)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2-2 | 其它落实政府采 购政策的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3 | 本项目的特定资 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3-1 | 本项目对于联合体的要求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其他内容同时提交。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1-1、1-2的证明文件。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本表3-2及3-3项规定。3、本表序号3-4项规定的其他特定 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 | 提供《联合协议》原件的复印件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响应无效。7、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时,供应商不得为联合体。 | |||
3-2 | 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的要求 | 如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供应商不属于公益一 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
3-3 | 其他特定资格 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提供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并加盖公章 |
4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 |
1.4《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1 | 符合性审查 | 磋商有效期满足90天的 | 不允许 |
2 | 符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密 封、格式和签署要求 | 不允许 |
3 | 符合性审查 | 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 求的 | 不允许 |
4 | 符合性审查 | 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虚假或失 实材料的 | 不允许 |
5 | 符合性审查 | 不属于磋商文件所列无效投 标情形的 | 不允许 |
6 | 符合性审查 | 响应文件报价未超过预算( 控制价)且报价固定唯一 | 不允许 |
7 | 符合性审查 | 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 件要求,且无半数以上评委认定为无效标的 | 不允许 |
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 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 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 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 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 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 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 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
☑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
3.2.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 无效。
3.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 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 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 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 无 。
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4.4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
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4.5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6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5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5.3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5.4关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
) 。
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6.2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 3 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6.3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7报告违法行为
7.1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评分因素 | 评分项目 | |
商务部分 (30分) | 项目业绩 10分 | 每提供1个2021年1月以来承担过的类似业绩,加1分。本项最高不超过10分。 (需提供合同首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显示项目内容页及相关合同证明页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 |
总监理工程师 8分 | 有总监理工程师企业任命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在此基础上如该总监理工程师在类似工程中担任总监的,有一个加1分。该项的总分值不得超过5分。提供包含总监理工程师信息的中标公示或 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
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得3分,具有中级职称得2分,具有初 级职称得1分。不具备职称或未提供职称证件不得分。 | ||
造价控制人员 2分 | 现场配备专职造价控制人员:专职造价控制人员具备注册造价师证书的得2分,没有配备专职造价控制人员不得分。 注:提供注册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
项目团队 10分 | 项目团队配置齐全得5分,项目团队配置不齐全得3分,未提供项 目团队成员不得分。需提供人员名单及个人简介,否则不得分,格式自拟。 | |
项目团队成员每有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中级以下或未提供职称证件不得分。本项最高得5分。(本项不包含总监理工程 师) | ||
商务部分 (60分) | 监理重点 10分 | (1)抓住监理重点部位,给出相应措施,指出工作重点、难点合理 ,并给出的相应对策合理可行。(10分) (2)指出工作重点、难点,能提出相应对策。(7分) (3)对项目重点、难点理解不清,对策不明。(4分) (4)未提供。(0分) |
质量控制 10分 | (1)质量控制措施有针对性、科学合理、措施得当,满足项目实际情况。(10分) (2)质量控制措施虽进行阐述但并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7分) (3)质量控制措施虽进行阐述但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4 分) (4)未提供。(0分) | |
进度控制 10分 | (1)监理进度控制措施、科学合理,有针对性,满足项目实际情况 。(10分) (2)进度控制虽进行阐述但并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7分) (3)进度控制虽进行阐述但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4分) (4)未提供。(0分) | |
资金控制 5分 | (1)投资控制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行性强,满足项目实际情况 。(5分) (2)投资控制虽进行阐述但并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3分) (3)投资控制虽进行阐述但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1分) |
(4)未提供。(0分) | ||
合同和信息管理 5分 | (1)合同、信息管理措施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行性强,满足项目实际情况。(5分) (2)合同、信息管理措施虽进行阐述但并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3分) (3)合同、信息管理措施虽进行阐述但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1分) (4)未提供。(0分) | |
安全管理 10分 | (1)安全管理方案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满足项目实际情况。(10 分) (2)安全管理方案虽进行阐述但并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7 分) (3)安全管理方案虽进行阐述但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4 分) (4)未提供。(0分) | |
文明施工 5分 | (1) 文明施工方案考虑全面,有针对性,措施完善,满足项目实际情况。(5 分) (2) 文明施工方案虽进行阐述但并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3 分) (3) 文明施工虽进行阐述但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1分) (4)未提供。(0 分) | |
参与项目建设各方关系的协调措施 5分 | (1)协调措施方案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行性强,满足项目实际情况。(5分) (2)协调措施方案虽进行阐述但并未贴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述,或方案中未包括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3分) (3)协调措施方案虽进行阐述但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1 分) (4)未提供。(0分) | |
价格 (10分) | 1.计算方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10分。 报价水平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2.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每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水平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1、采购用途及简要技术要求:
对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基础设施保障项目进行监理工作
2、合同履行期限:163日历天(监理服务期限与施工期同步)。
3、项目基本情况:
实验室所在的办公楼(A 区)1-3 层原有办公室进行水电、通风、消防、基 础装饰装修等改造,改造面积约 2268 平方米;对北楼(B 区)进行水电、通风、消防、基础装饰装修等改造,改造面积约 2624 平方米;对泵房(C1 区)和东楼 一层(C2 区)场地进行水电、基础装饰装修等改造,同时对连接实验室及实验 平台的室外(C3 区)地埋管线包括水电、消防、空调管线等重新规划、铺设安 装,增设消防水池,进行电力增容 2000KW。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382-2017);
(3)《工程建设监理规程》(DBJ01-41-2002);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监理规范和规程如有重新修订,以新修订的版本为准。相关服务的规程或规定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要求;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最新国家和当地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1、项目背景:根据重点实验室要求对现有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
2、监理范围:室内水电、通风、消防、基础装饰装修等改造。
3、建设规模:5933平米
4、本专业承包工程建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东
5、本工程项目建安费:23249074.78万元
6、本工程的计划工期:163天(监理服务期限与施工期同步)
7、监理服务期限:包括图纸范围内的办公楼装修改造、实验平台建设、室外管线改造施工监理服务。
8、验收标准:
①质量控制目标: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50375-2016)有关要求,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②进度控制目标: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通过住建委、质监站等部门的所有验收完成或结算审核结束(以较晚者为截止日期)止。
③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工程预算。
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覆盖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100%,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率100%、整改率100%;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办率达到100%。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⑤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要求。成果文件要求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和采购人要求服务类对成果的要求;
2. 成果文件的组成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3、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
5、材料设备供应商资格报审文件资料;
6、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
7、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
8、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文件资料;
9、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
10、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
11、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
12、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
13、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
14、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
15、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
16、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
1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
18、监理工作总结。
成果文件的深度: 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
(3)其他要求。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要求。采购人的其他要求:其他要求详见按监理合同。
3. 采购人关于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管理要求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登记编号:
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自然资源部浅层地热能重点实验室基础设施保障项目(监理)
合同编号:
甲 方: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院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
总投资额:¥ (人民币大写: );项目内容:
二、本监理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 (人民币大写
: )。
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本合同书(合同编号: );
2. 本合同标准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
3. 合同履行中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4. 本项目磋商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
5. 监理人的响应文件 (含澄清文件) ;
6. 成交通知书。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监理的项目终验合格、审计工作结束止。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监理人执贰份
。
36
委 托 人: (签章)地 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编:
电 话:
监 理 人: (签章)地 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 编: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37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
第二条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 (人民币大写:
)。
第三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费用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 。
第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条件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双方签订合同,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至委托人处,委托人按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向监理人支付合同全部价款。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日报酬:(报酬=附 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无 。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无。第五条 监理项目验收
监理人应根据本合同和相关规范要求检查被监理的项目文档的齐备性并协助业主单位组织项目验收。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手续,被监理的项目终验合格、审计工作结束后,视为监理工作终验合格。否则监理人应当继续完成监理工作,协助委托人使项目尽快通过终验和审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标准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项目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项目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项目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项目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相关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项目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监理方不得将其监理工作转委托给第三人。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服务款项。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项目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 确。
第十四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项目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项目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项目实施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项目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
(6)项目上使用的材料和项目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项目和不安全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在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价格范围内,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项目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项目款。
(9)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项目过程中有关如: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项目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0)所有项目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项目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 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 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 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选定项目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项目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项目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赔偿额按实际损失额乘以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率。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 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项目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
订项目保修责任书,被监理的项目终验合格结束,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三十四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委托的项目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三十六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项目实施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项目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可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 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 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未 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包号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 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联合 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 疾人 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 :
□不 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2-1-2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说明:
如本项目(包)允许分包,且供应商拟进行分包时,
(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否则响应无效;
(2)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时,响应文件还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否则响应无效: A.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的;
B.供应商通过分包方式满足中小企业政策要求的。
(3)不属于上述情形时,无须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采购的磋商编号为 的 项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中
包(填写包号)的磋商。拟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情况如下表所示,我单位承诺一旦在该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下表所列情况进行分包,同时承诺分包承担主体不再次分包。
序号 | 分包承担主体名称 | 分包承担主体类型 (选择) | 资质等级 | 拟分包合同内容 | 拟分包 合同金额 (人民币元) | 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 比例(%) |
1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2 | □中型企业 □小微企业 □其他 | |||||
… | ||||||
合计: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1)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或 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拟分包合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2)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如未提供《拟分包情况说明》
,或提供了《拟分包情况说明》但未填写分包承担主体名称、分包承担主体类型、拟分包合 同内容、拟分包合同金额,其响应无效; (3)如本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本 项目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则供应商须在本表中列明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等级,并后附资质证书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甲方(供应商):
乙方(拟分包单位): _
甲方承诺,一旦在 (采购项目名称)(磋商编号/包号为: )采购项目中获得采购合同,将按照下述约定将合同项下部分内容分包给乙方:
1.分包内容: 。
2.分包金额: ,该金额占该采购包合同金额的比例为 %。乙方承诺将在上述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未在该项目(采购包)成交,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当供应商属于本部分说明中第(2)类情形,必须提供,否则响 无效 其他情形无须提供;
(2)供应商须与所有拟分包单位分别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每单位签订一份,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全部协议原件的电子件,否则响应无效。
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1联合协议(如有)
、 及 就“ (项目名称)” 包采购项目的磋商事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 牵头, 、 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采购项目的磋商工作。二、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
承担连带责任。
三、联合体各方均同意由牵头人代表其他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出具
《授权委托书》。
四、牵头人为项目的总负责单位;组织各参加方进行项目实施工作。五、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六、 负责 ,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七、 负责 (如有),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响应文件及合同为准。
八、本项目联合协议合同总额为 元,联合体各成员按照如下比例分摊(按联合体成员分别列明):
(1)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2)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 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包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其他,合同金额为 元。
九、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其他约定(如有):。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成交,本协议自动终
止。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如本项目(包)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时,须提供《联合协议》,否则响 无效。
2.联合体各方成员需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4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电子件
5响应书(实质性格式)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 _(项目名称,磋商编号/包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其他补充条款(如有): 。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6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电子件。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电子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7报价一览表
磋商编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元) | |
大写 | 小写 |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8.分项报价表
磋商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 数量 | /说明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
总价(元) |
注: 1.本表应按包分别填写。
2.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9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磋商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应进行选择,未选择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 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注:“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磋商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1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2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磋商后提交)
磋商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包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元) | |
大写 | 小写 |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