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次反馈回复 P20-P22 显示,存货-在产品中电影《战甲》预算投入金额 3.5 亿元,《混沌链》预算投入金额 2.5 亿元,投资方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要求,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了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附件;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1、第一次反馈回复 P20-P22 显示,存货-在产品中电影《战甲》预算投入金额 3.5 亿元,《混沌链》预算投入金额 2.5 亿元,投资方
与制作方均为公司自身。2018 年 10 月底,公司资产总额约 1.4 亿,
净资产约 1.3 亿。
(1)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预算资金的来源,对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对公司投资拍摄电影是否属于业务转型,
是否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1)查阅《混沌链》及《战甲》的拍摄进度与计划、会议审议文件;
(2)访谈公司管理层,核查项目预算与资金来源;
(3)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
(4)检查主要客户的大额销售合同、发票、验收单;
(5)获取并检查了公司成本核算表,并与账面进行核对
2、分析过程
(1)《战甲》与《混沌链》均为公司主控的项目,截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战
甲》项目已投入成本 63,156,710.23 元,《混沌链》项目已投入成本 28,934,639.65
元,主要为置景搭建费用与工资,均为公司自有资金投入。
公司已开始了上述项目的路演计划,拟通过项目融资或股权融资的方式引入外部资金,目前正处于与意向投资者洽谈的阶段,暂未签订相关融资协议。
(2)公司投资拍摄电影不属于业务的转型,自成立以来,公司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影视创意策划、数字虚拟交互拍摄技术与系统、后期制作等影视制作全流程的产品与服务,并收取相应的制作费用。虽然公司正在制作的《战甲》、《混沌链》科幻院线电影以公司主控为主,公司除了完成创意策划、虚拟拍摄与后期制作等流程,还涉及到部分项目制作投资、剧本创作与筛选、后续发行等事宜,但公司的主要业务仍然为电影电视剧的虚拟拍摄与后期制作。
由于《战甲》、《混沌链》投资金额大,期限较长,市场票房具有一定的未知性与不确定性,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存在波动的风险,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九、未来盈利能力存在波动的风险”中作出披露。
除了《战甲》、《混沌链》项目以外,公司的主要业务电影电视剧虚拟拍摄与后期制作发展良好,一方面,公司加深与老客户的合作,另一方面不断开拓新客户。报告期期后,2018 年 12 月 1 日和 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分别完成了与柠萌影视签订的《冒牌特工队》、《怪物先生》的策划和后期制作项目,《冒牌特工队》合同签署于 2018 年 7 月 5 日,金额为 448 万元;《怪物先生》合同签署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金额为 21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1 日,子公司上海红点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飞云国际影
视股份有限公司就电视剧《聊斋》签订了后期制作相关合同,总金额 6000 万元。2019
年 2 月 15 日,公司与上海柠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就电视剧《三十而立》签订了后期
制作相关合同,合同金额为 580 万元,公司与老客户的合作进一步加深。
新项目储备方面,公司与浙江九成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就《拯救塞西》、浙江艺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就《xxx探案》等剧集已经达成了合作意向,综上所述,公司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通过查阅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和审计报告,公司通过经营活动流入资金、投资活动流入资金及筹资活动流入资金完全满足经营活动支出的资金需求,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战甲》和《混沌链》项目预算资金目前主要系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拟通过项目融资或股权融资的方式引入外部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公司投资拍摄电影不属于业务转型,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会计师回复】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预算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公司投资拍摄电影不属于业务转型,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请公司在业务部分补充披露电影《战甲》《混沌链》等的 IP 来源、投资、拍摄及发行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影视作品内容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是否需要取得电影拍摄及发行相关资质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一、主要业务及产品”之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进行补充披露:
项目 | IP 来源 | 投资 | 拍摄 | 发行 | 是否存在 侵权风险 |
战甲 | 公司自创 | (1)自有资金 (2)拟通过项目融资或股权融资的方式引入外部资金 | 已完成分镜与场景拍摄,置景和三维采集 | 尚未发行 | 否 |
混沌链 | 公司自创 | (1)自有资金 (2)拟通过项目融资或股权融资的方式引入外部资金 | 已完成分镜与主要场景拍摄;大部分置景与三维采 集已完成 | 尚未发行 | 否 |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1)查阅《战甲》、《混沌链》等项目有关公司与创作团队签订的合同;
(2)访谈公司创作团队;
(3)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检索了《战甲》、《混沌链》项目的备案情况、著作权登记情况;
(4)查阅了公司《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2、分析过程
(1)影视作品内容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针对《战甲》和《混沌链》项目,目前正在制作阶段,其中《战甲》已完成分镜与场景拍摄,置景和三维采集;《混沌链》已完成分镜与主要场景拍摄;大部分置景与三维采集已完成。同时《战甲》和《混沌链》等公司牵头制作的影视作品主要采取公司自主创意的形式,公司影创中心承担主要创意工作。根据已签订的《影视文学剧本创作协议》以及对公司影创中心创作团队的访谈,《战甲》和《混沌链》均由影创中心员工负责剧本编写工作,除署名权外包括邻接权在内的其他著作权均归红点影视所有。报告期内公司制定了《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作品著作权的风险防范、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混沌链》的著作权已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情况如下:
作品名称 | 作品著作 权人 | 登记号 | 著作权类别 | 登记日期 | 首次发布 日期 |
混沌链 | 红点有限 | 沪作登字-2018-A-01141102 | 作品著作权 | 2018 年 7 月 | 2018 年 7 |
31 日 | 月 31 日 |
目前,《战甲》和《混沌链》的置景、拍摄、三维采集均由公司自主完成。上述影视作品内容不存在侵权风险。
(2)电影拍摄的相关资质
公司已取得了编号为(浙)字第 00707 号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限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目前,公司对《战甲》和《混沌链》两部未来筹划的院线电影,进行了创意策划、虚拟制景素材的数字化拍摄与扫描,主要是为了影片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未正式开展电影摄制工作。
备案立项号 | 片名 | 备案单位 | 编剧 | 备案结果 | 备案地 |
影剧备字[2018]第 768 号 | 战甲 | 浙江红点影视制 作有限公司 | xxx | 同意拍摄 | 浙江省 |
根据上述《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要求,《战甲》已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并进行了公示,备案情况如下表所示:
《混沌链》尚未完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工作。截至本反馈意见的回复签署之日,公司未进入正式拍摄阶段。
(3)电影发行的相关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四条:“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资金条件的,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核查公司资质文件及对公司负责人的访谈,公司未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但在电影拍摄制作完成后公司可委托具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发行电影。
同时,比照《电影管理条例》、《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红点影视不具备发行相关资质,公司在进行《战甲》、《混沌链》等影视作品制作尚不涉及发行阶段,通过对公司负责人的访谈,后续公司将根据拍摄进度及整体规划,计划在电影拍摄制作完成后委托具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发行电影,以符合发行要求,确保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上映影片。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上述影视作品内容不存在侵权风险,需要取得电影拍摄及发行相关资质,目前红点影视已经具备《战甲》的拍摄资质,正在准备取得《混沌链》的拍摄资质;公司虽不具备发行相关资质,但是目前上述影视作品尚未开展发行工作,后续将会与有资质的发行机构合作,委托具有电影发行资质的公司发行电影。
【律师回复】
经核查,律师认为,《战甲》、《混沌链》等影视作品不存在侵权风险,公司进行电影拍摄需要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公司无须自身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可以委托具有电影发行资质的公司发行电影。
2、公司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且公司向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的企业,公司及子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是否办理;若属于人员密集型企业,上述消防程序是否在申报前办理完毕。(2)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消防
安全检查是否办理完毕,是否符合《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的规定,是否存在消防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3)请主办券商、律师分析未办理房产证的违规风险,并分析对公司的影响;请公司针对未取得房产证的违规风险及搬迁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1)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的企业,公司及子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是否办理;若属于人员密集型企业,上述消防程序是否在申报前办理完毕。
【公司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和《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关于人员密集型场所的界定标准,公司不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亦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指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如下:
1、红点影视
红点影视向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未完成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公司取得了东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
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机关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租赁房产所在地横店共创共有共富共享工作委员会定期对公司租赁的房产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红点发展
红点发展向上海爱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已完成消防验收。2018 年 10
月 30 日,上海合端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向上海爱达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出具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报告》(查询代码:019520181030002)。
3、红点影业
红点影业向xxx租赁的房产租赁期限为2017 年5 月1 日至2019 年4 月30 日,根据公司的说明,红点影业已不再向xxx续租房产,目前已退租并暂搬至红点发展租用的办公场所办公。
针对公司存在的上述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尚未完成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公司或子公司因租赁的房产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而产生的损失由其承担。
同时,公司的日常经营对办公场地的要求较低,主要经营场所为普通办公场所,市场上拥有大量办公租赁场所可供选择租用。公司目前在东阳市横店镇租赁的办公场所面积为 3300 平方米,年房租及其他费用合计 11 万元左右;拍摄场地面积约 600
平方米,年租金为 12.21 万元。由于东阳市横店镇属于影视重镇,可替代的拍摄场地和房屋出租竞争都比较激烈,因此如需另觅租赁场地,整体租金价格不会发生大的波动,公司只需搬迁至新的租赁场所即可,对公司日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正在积极与房产出租方、有关部门沟通,及时落实尚需办理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如前所述,公司不属于人员密集型企业,上述消防程序无需在申报前办理完毕。
(2)请主办券商、律师对公司是否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办理完毕,是否符合《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的规定,是否存在消防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是否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历次有关消防事项的《检查通知》;
(2)访谈公司管理层,并取得实际控制人xxx、xxx出具的《承诺函》;
(3)取得公司所在地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2、分析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和《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关于人员密集型场所的界定标准,公司不拥有房产或其他不动产,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包括租赁的拍摄场地均不属于上述“人员密集型场所”,亦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指特殊建设工程的范围。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工作通知的规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场所无需强制履行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程序,但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履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截至本反馈意见的回复签署之日,公司向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未完成消防验收。公司已取得了东阳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2016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发生重大消防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机关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历次《检查通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回复》,并通过公司负责人的访谈确认,目前横店共创共有共富共享工作委员会定期对公司租赁的房产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公司配合历次检查并均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公司或子公司因租赁的房产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而产生的损失由其承担。
由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对办公场地的要求较低,主要经营场所为普通办公场所,市场上拥有大量办公租赁场所可供选择租用。因此,公司租用的房屋未办理完毕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行为对公司不会造成重大损失,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公司不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因此无需在申报前办理完毕消防程序,因此上述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尚未完成,不属于消防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属于人员密集型场所,公司目前租用的房屋有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公司配合历次检查并均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公司仍在与租用房屋的出租人、所属园区积极沟通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事项。虽然存在手续尚未完备的下次,但不属于消防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律师回复】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存在的上述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尚未完成的情形对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对于“公司符合合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的认定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3)请主办券商、律师分析未办理房产证的违规风险,并分析对公司的影响;请公司针对未取得房产证的违规风险及搬迁风险作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重大风险提示”之“一、重大风险或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十、公司租赁办公场地未取得房产证的风险
公司目前向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如政府要求该房屋拆迁或要求公司腾退的,公司须配合腾退。因此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未取得房产证的违规风险或因此导致搬迁的风险。对此,房屋出租方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向公司作出承诺:“浙江红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承租期间,我方保证其正常的办公经营需求,该房屋若发生任何争议纠纷均由我单位全权负责处理;浙江红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若因承租该房屋受到损失,我单位同意承担该损失并妥善处理。”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对公司租赁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明清民居博览城的房屋作出承诺:“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与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
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租赁横店明清民居博览城景区内南侧的 1-8 号楼宇
作为办公和摄影棚使用,约定租期为 7 年。如由于该房屋被征收、拆迁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办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我愿意承担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租赁房屋合同;
(2)取得租赁房屋出租方向公司所出具的承诺;
(3)访谈公司管理层,并取得实际控制人xxx、xxx出具的《承诺函》;
(4)取得公司所在地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分析过程
目前,公司向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租赁的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如政府要求该房屋拆迁或要求公司腾退的,公司须配合腾退。出租方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作出承诺:
出租方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是出租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导致违规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出租方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向公司作出承诺:“浙江红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承租期间,我方保证其正常的办公经营需求,该房屋若发生任何争议纠纷均由我单位全权负责处理;浙江红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若因承租该房屋受到损失,我单位同意承担该损失并妥善处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xx对公司租赁的位于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明清民居博览城的房屋作出承诺:“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与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租
赁横店明清民居博览城景区内南侧的 1-8 号楼宇作为办公和摄影棚使用,约定租期
为 7 年。如由于该房屋被征收、拆迁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办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我愿意承担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公司取得了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记录。”
考虑到,红点股份的办公环境本身硬件要求不高,在横店能够比较容易找到替代办公场所,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严重影响。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租赁的房屋虽未办理房产证,但违规风险主要应由出租人承担,如产生因未办理房产证而导致红点影视应承担的的违规风险可能性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公司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承担搬迁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公司办公场地可替代性较高,上述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律师回复】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向浙江横店圆明新园有限公司租用未办理完成房产证的房屋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如公司被要求腾退,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3、公司所取得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资质的续期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对上述资质是否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二节 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三)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进行补充披露:
2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浙)字第 00707 号 | 红点股份 |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经营范围: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19 年 4 月 1 日 | 2021 年 3 月 31 日 |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目前有效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分析过程
通过核查公司目前有效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公司已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取得了由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颁发的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及时更新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存在续期风险。
3、核查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资质不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
【律师回复】
经核查,律师认为,公司资质不存在不能续期的风险,对公司不存在不利影响。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回复:经核查,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经逐一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条款后确认,除上述问题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涉及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红点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负责人签字
xxx
xx小组人员签字
xxx xxx
x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