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商名稱 地址 競價拍賣股數(仟股) 公開申購股數(仟股) 過額配售股數(仟股) 總承銷股數(仟股)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巿長安東路一段 22 號 10 樓 2,143 475 100 2,718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1 - 30 - 30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 30 - 30 合 計 2,143 535 100 2,778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6667)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本案公開申購係預扣價款,並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本案投標人需繳交投標保證金,如得標後不履行繳款義務者,除喪失得標資格外,證券承銷商將就投標保證金沒入之)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紘公司或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次上櫃承銷案(以下簡稱本次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為 2,778 仟股,其中 535 仟股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其餘 2,143 仟股
以競價拍賣方式為之,業已於 107 年 10 月 30 日完成競價拍賣作業,依「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
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由信紘公司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 100 仟股,供主辦承銷商採公開申購方式進行過額配售,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中籤數量認定。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採競價拍賣、公開申購配售及過額配售數量:
承銷商名稱 | 地址 | 競價拍賣 股數(仟股) | 公開申購 股數(仟股) | 過額配售 股數(仟股) | 總承銷 股數(仟股)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 x 00 x | 2,143 | 475 | 100 | 2,718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B1 | - | 30 | - | 30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 000 x 0 x | - | 30 | - | 30 |
合 計 | 2,143 | 535 | 100 | 2,778 |
二、承銷價格:每股新台幣37.02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三、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櫃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數占上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由該公司股東提出對外公開銷售股數之3.73%,計100仟股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主辦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除依規定提出強制集保外,並由該公司協調特定股東提出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於掛牌三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該公司強制集保及自願集保股數合計21,050,519股,占申請上櫃時發行股份總額31,285,878股之67.28%或占掛牌股數34,531,878股之 60.96%。
五、初次上櫃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之情事者,應予以揭露:不適用。
六、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投資人資格及事前應辦事項:
(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
1.申購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2.申購人應於往來證券經紀商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及集中保管帳戶。
3.申購人應洽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與指定之銀行簽訂委託書,同意銀行未來申購截止日止,自動執行扣繳申購處理費二十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五十元之手續。
(二)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者,資格同本公告第六條(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辦理。七、競價拍賣、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之數量限制:
(一)競價拍賣數量:競價拍賣最低每標單位為1張(仟股),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不超過277張(仟股),每一投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過對外公開銷售之百分之十(277張(仟股)),投標數量以1張(仟股)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二)公開申購數量:每一銷售單位為一仟股,每人限購一單位(若超過一仟股,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三)過額配售數量:過額配售數量100仟股,該過額配售部分,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四)承銷商於辦理配售作業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八、申購期間、申購手續及申購時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期間自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1月5日止;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107年11月5日;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107年11月6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二)申購方式:於申購期間內之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下列方式申購(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2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
1.電話申購:投資人可以電話向往來經紀商業務人員下單申購並由其代填申購,故雖未親自填寫,但視同同意申購委託書所載各款要項。
2.當面或網際網路申購:投資人應確實填寫申購委託書各項資料並簽名或蓋章,至往來經紀商當面向業務人員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前以網際網路申購,惟採網際網路時,申購者需自負其失誤風險,故申購人宜於網際網路申購後電話洽收件經紀商業務人員,以確保經紀商收到申購委託書。
(三)申購人向證券經紀商投件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四)每件公開申購抽籤案件,每位申購人僅能向一家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且以申購一件為限。重覆申購者將被列為不合格件,取消申購資格。
(五)申購人申購時,需確認申購截止日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各案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否則全數為不合格件。
(六)為便於申購人查閱投件是否已被接受為合格件,收件經紀商於申購期間,每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此時尚未驗證重複件,亦尚未執行款項扣繳)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申購人申購後,往來銀行於扣繳日107年11月6日將辦理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 (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如申購人此時銀行存款不足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三項總計之金額,將視為不合格件。
(八)申購人之申購投件一旦被列為不合格件,則將取消申購資格,證券經紀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 (107年11月8日),併同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退款作業,退還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九)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市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九、公開申購銷售處理方式及抽籤時間:
(一)相關作業請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二)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申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並應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重複申購者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並由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購人。
(三)如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則於107年11月7日上午九時起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電腦抽籤室(xxxxxxxx0x00x),xxx方式就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作業抽出中籤人,其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及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並由交易所邀請發行公司代表出席監督。
十、申購人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十一、通知及(扣)繳交股款日期與方式:
(一)競價拍賣部分:
1.得標人之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107年11月1日止,得標人應繳足下列款項: (1)得標價款: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款認購之,應繳之得標價款,應扣除已扣繳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2)得標手續費: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本次承銷案件得標人每一得標單應繳交得標價款之4.2%之得標手續費,並併同得標價款於銀行繳款截止日(107年11月1日)前存入往來銀行。
每一得標單之得標手續費:每股得標價格×得標股數×4.2%。
(3)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107年11月2日(依銀行實際之扣款作業為準)。
2.得標人未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主辦承銷商沒入之,並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3.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
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4.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經紀商業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107年10月31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包括單一投標單部份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公開申購部份:
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扣繳日為107年11月6日(扣款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107年10月30日,請於當日上午十時後自行上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x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
(四)如有辦理過額配售時,係採公開申購方式,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辦理。
十二、未中籤人或不合格件之退款作業:對於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將於公開抽籤次一營業日(107年11月8日),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退還未中籤申購人(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三、公開申購之中籤名冊及競價拍賣得標名單之查詢管道:
(一)公開申購:
1.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申購部份),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申購人查閱。
2.由承銷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等。
3.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亦可以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
統查詢是否中籤,但使用此系統前,申購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后: (1)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412-1111或412-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2)當地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41-1111或41-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3)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每件50元整。 (二)競價拍賣:
開標日後,投標人可於「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向開戶證券經紀商查詢,亦可以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得標,但使用此系統前,得標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本公告十三、(一)3.。
十四、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信紘公司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集保結算所於107年11月13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櫃(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二)認購人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須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十五、有價證券預定上櫃日期:107年11月13日(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十六、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信紘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通股股票上櫃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 如 欲 知 其 他 財 務 資 料 可 參 閱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 或 發 行 公 司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
十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地點:
(一)有關信紘公司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請至辦理股票過戶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xxxxxxxxx 00 x 0 x) 及各承銷商之營業處所索取或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基本資料→電子書)及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如下:
證券承銷商名稱 | 網址 |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二)競價拍賣開標後,承銷商應將「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以限時掛號寄予得標投資人;另應於公開申購結束後,將「公開說明書」、「中籤通知書」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
十八、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十九、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申購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1.於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2.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書。
3.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4.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5.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6.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7.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三)本次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於中籤後發現有違反前述第(一)、(二)項之規定,經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有價證券款項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申購處理費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
(四)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證明文件,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之),洽原投件證券經紀商辦理。
(五)申購人可以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
(六)申購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申購。經紀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認購預扣款與處理費用不予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款項,不予退還。
(七)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八)證券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分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款日遇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但集中市場未休市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扣繳日及其後續之開標日、未得標或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日、得標剩餘款項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及扣繳日、經紀商價款解交日等均順延一營業日辦理。
二十、該股票奉准上櫃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二十一、會計師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年度 | 事務所名稱 | 簽證會計師姓名 | 查核意見 |
104 年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05 年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6 年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7 年第二季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二十二、承銷價格決定方式(如附件一):二十三、律師法律意見書(如附件二)。
二十四、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見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
(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1.已發行股份總數
信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信紘科公司或該公司) 申請上櫃時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312,858,780 元,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整,已發行股數為 31,285,878 股。該公司截至本承銷價格計算書
出具日止之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313,818,780 元,已發行股數為 31,381,878 股。該公司擬於股票初次申
請上櫃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150,000 股作為股票公開承銷作業之用,預
計股票上櫃掛牌時之實收資本額為 345,318,780 元,發行股數為 34,531,878 股。
2.公開承銷股數來源
該公司本次申請股票上櫃,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採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時,應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 10%以上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且公開發行公司開始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二年者,依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依本規定提出承銷股數之 30%。該公司擬於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150,000 股,扣
除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發行總股數之 14.98%,計 472,000 股予員工認購外,其餘 2,678,000 股則
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排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原股東優先認購之適用,全數辦理上櫃前
公開承銷,另加計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 800,000 股後,已達擬上櫃股份總額
34,531,878 股之 10%以上。
3.過額配售
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 107 年 5 月 25 日董事會通過授權董事長與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4.股權分散情形
截至 107 年 6 月 26 日止,該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為
227 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 11,398,480 股,占已發行股份總額 36.43%,尚未符合股票上櫃股權分散標準,該公司擬於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事宜。
(二)申請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
股價評估之方法有很多種,各有其優劣,評估的結果亦有所差異,茲將目前市場上常用的股價評價方式分述如下:
A.市場法
市場法主要係與上市、櫃公司中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透過已公開資訊與被評價公司歷史軌跡比較,作為評價企業的價值。市場上運用市價計算股價之方法,主要為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係依據該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盈餘及每股淨值,比較同業公司平均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估算股價,再參考同業之市場價格及流動性、知名度、公司規模等等進行折溢價調整,因其乃以同業已公開之市場資訊作為基礎,客觀易懂又能貼近市場價值,是目前市場上最常用亦最為投資人接受之價格評定方式。
B.成本法
成本法主要以被評價公司帳面之價值為公司價值評價之基礎,即以資產負債表上之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來評定公司之價值,其評價模式為:
目標公司參考價格=(總資產-總負債)/普通股流通在外總數
但公司之價值係以其所能創造之獲利來評定,因此以帳面價值來評定公司之價值並不適用於獲利成長之公司,且在評定資產總額及負債總額時,需考慮到資產與負債的真正市價,一般而言並不容易取得市價的資訊,由於此方法具有上述缺點,且未能考慮該公司之未來業績及獲利成長能力,較不具參考性,故本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此方法。
C.收益法
收益法係根據該公司未來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
茲就各種評價方法之優點、缺點及適用時機彙總說明如下:
項目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成本法 | 收益法 |
計算方式 | 依據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帳面盈餘,並以上市櫃公司或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平均本益比估算股價,最後再調整溢價和折價以反應與類似公 司不同之處。 | 依據公司之財務資 料, 計算每股帳面淨值,比較上市櫃公司或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平均股價淨值比估算股價,最後再調整溢價和折價以反應與類似 公司不同之處。 | 以帳面之歷史成本資料為公司價值評定之基礎,即以資產負債表帳面資產總額減去帳面負債總額,並考量資產及負債之市場價格而進行帳面價值之調 整。 | 根據公司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 |
優點 | 1. 具經濟效益與時效性,為一般投資人投資股票最常用之參考依據。 2. 市場價格資料較易取得。 | 1. 淨值係長期且穩定之指標,盈餘為負時之另一種評估選擇。 2. 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資料取得容易。 2. 使用財務報表之資料,較客觀公正。 | 1. 符合學理上對價值的推論,能依不同變數預期來評價公司。 2. 較不受會計原則或會 計 政 策 不 同 影響,且可反應企業之永續經營價值。 3. 考量企業之成長性 及風險。 |
缺點 | 1. 盈餘品質易受會計方法之選擇而受影響。 2. 企業每股盈餘為負值或接近於零時不適用。 3. 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法反應公司未 來之績效。 | 1. 帳面價值易受會計方法之選擇而受影響。 2. 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法反應公司未來之績效。 | 1. 資產帳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差距甚大。 2. 未考量公司經營成效之優劣。 | 1.程式繁瑣,需估計大量變數,花費成本大且不確定性高。 2. 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 |
適用時機 | 評估風險水準、股利政策及成長率穩定的公司。 | 評估產業具有獲利波動幅度大之特性的公司。 | 評估如公營事業或傳統產業類股。 | 1. 可取得公司詳細的現金流量與資金成本的預測資訊時。 2.企業經營穩定,無鉅 額資本支出。 |
該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從事高科技產業製程之氣體、化學、研磨液供應系統的整合服務、綠色製程機能水供應系統及特殊廢液處理解決方案,客戶多為台灣半導體及光電產業知名廠商,近年來營業收入或獲利呈現成長之趨勢,因此,在股價的評價上較不適用以評估資產投資金額較高的公司常用的股價淨值比法,或用於評估如傳統產業類股或公營事業之成本法;而收益法對於公司未來數年的盈餘及現金流量均屬估算價格時必備之基礎,然因預測期間長,不僅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十分準確,較無法合理評估公司應有的價值;由於目前台灣市場上投資人對於獲利型、成長型或股利發放穩定的公司訂價多以每股盈餘為評價基礎,其最大優點在於簡單易懂,而且台灣市場投資人的認同度較高,因而廣為獲利型、成長型或股利發放穩定之公司所採用,故擬採用市場法-本益比法作為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應屬較佳之評價模式。
(2)承銷價格訂定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該公司主要從事高科技產業製程之氣體、化學、研磨液供應系統的整合服務、綠色製程機能
水設備及特殊廢液處理解決方案。經檢視相關產業及同業資料,考量其業務內容、獲利比重、營收規模市場之競爭地位等因素,以朋億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613,以下簡稱朋億) 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196,以下簡稱帆宣)所營業務較相近,但其規模較大,而漢科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402,以下簡稱漢科)主營氣體供應系統,且以台灣市場為主,綜觀國內上市櫃公司,尚無與該公司完全相同之同業,經與該公司討論後,除選取朋億、帆宣及漢科為採樣同業外,另基於可比較性,選擇產品性質及應用領域較為相近之業者,其中上櫃公司弘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131,以下簡稱「弘塑」)為國內半導體濕製程設備之領導廠商,而該公司主要業務係由濕製程而衍生,故選取朋億、帆宣、漢科及弘塑為採樣同業,茲彙整該公司採樣同業公司之本益比如下:
A.市場法
(A)本益比法
單位:新臺幣元;倍
月份/公司 | 朋億 | 帆x | xx | 弘塑 | 上市其他 電子業 | 上櫃其他 電子業 |
107 年 7 月 | 15.35 | 18.66 | 10.28 | 9.55 | 11.87 | 20.56 |
107 年 8 月 | 12.50 | 14.04 | 9.56 | 9.78 | 11.04 | 18.37 |
107 年 9 月 | 10.55 | 12.96 | 8.64 | 9.90 | 10.63 | 16.72 |
平均本益比 | 12.80 | 15.22 | 9.49 | 9.74 | 11.18 | 18.55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由上表得知,排除帆宣、漢科及上櫃其他電子業之平均本益比因偏離較多而不擬採用,該公司之採樣同業、上市櫃其他電子業最近三個月之平均本益比,約在9.49 倍~12.80 倍之間,依據該公司 106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 120,799 千元,以擬上櫃掛牌時
股數 34,436 千股計算之每股稅後盈餘為 3.52 元,按上述平均本益比區間計算其參考價格,其價格區間為 34.28 元~45.06 元。
(B)股價淨值比法
單位:新台幣元;倍
月份/公司 | 朋億 | 帆x | xx | 弘塑 | 上市其他 電子業 | 上櫃其他 電子業 |
107 年 7 月 | 2.81 | 2.45 | 1.60 | 1.50 | 1.42 | 2.18 |
107 年 8 月 | 2.97 | 2.16 | 1.67 | 1.43 | 1.33 | 2.11 |
107 年 9 月 | 2.80 | 1.99 | 1.64 | 1.37 | 1.28 | 1.92 |
平均股價淨值比 | 2.86 | 2.20 | 1.64 | 1.43 | 1.34 | 2.07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由上表得知,排除朋億及上市其他電子業之平均股價淨值比因偏離較多而不擬採用,該公司之採樣同業及上櫃其他電子業最近三個月之平均股價淨值比,約在1.43 倍~2.20 倍之間,依據該公司 107 年前二季經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之權益總額為 632,143 千元,以擬上櫃掛牌時
股數 34,436 千股計算之每股淨值為 18.36 元,按上述平均股價淨值比區間計算其參考價格,其價格區間為 26.25 元~40.39 元。
B.成本法(帳面價值法)
成本法係為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帳面價值乃是投資人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之總和,包含債權人、普通股投資人及特別股投資人等,其中股票投資者對公司之請求權價值係公司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之淨資產價值。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之依據,將忽略通貨膨脹因素且無法表達資產實際經濟價值,並深受財務報表採行之會計原則與方法影響,將可能低估成長型公司之企業價值,因此國際上以成本法評價初次上市(櫃)公司之企業價值者不多見,故本推薦證券商不擬採用此種評價方法。
C.收益法
收益法係根據公司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來進行估算,但考量現金流量折現法預測期間長,不僅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十分準確,推薦證券商認為較不能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又加以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故不擬採用本法為議定之承銷價格參考依據。
綜上所述,考量成本法未考慮公司未來獲利能力,擬不採用,而收益法由於該方法需估計未來數年的營收獲利成長及現金流量、投資率等,估計參數不僅有其困難度,更難以佐證估計其正確性,以做合理之判斷。本推薦證券商為能計算合理、客觀及具市場性之承銷價格,乃以市場法之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作為信紘科公司上櫃申請之承銷價格計算依據。
2.該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茲將該公司與已上市、上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分析說明如下:
(1)財務狀況之分析比較
分析項目 | 公司 | 年度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107 年前二季 | ||
信 | 紘 | 科 | 46.09 | 66.54 | 54.50 | 60.77 | ||
朋 | 億 | 74.24 | 69.23 | 62.96 | 54.87 |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帆 | 宣 | 62.56 | 67.30 | 67.99 | 70.23 | ||
財務 | 漢 | 科 | 61.51 | 60.04 | 56.48 | 64.98 | ||
弘 | 塑 | 48.03 | 52.02 | 44.68 | 51.60 | |||
結構 | ||||||||
信 | 紘 | 科 | 325.37 | 852.34 | 713.82 | 233.41 | ||
(%) | ||||||||
朋 | 億 | 1,063.47 | 1,326.00 | 2,292.20 | 2,278.10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 | ||||||||
帆 | 宣 | 325.88 | 377.18 | 305.66 | 269.71 | |||
房及設備比率 | ||||||||
漢 | 科 | 414.21 | 441.19 | 345.32 | 332.38 | |||
弘 | 塑 | 442.64 | 578.57 | 313.31 | 292.07 |
資料來源:各公司各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及股東會年報暨第一金證券整理。
在負債占資產比率方面,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之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46.09%、 66.54%、54.50%及60.77%,105年度負債比率較104年度上升主要係該公司因隨營運規模擴增,故購置廠房因而使銀行借款增加;107年前二季負債比率較106年度增加主要係因股東會通過發放現金股利而使其他應付款增加。與採樣公司及同業相較,採樣公司因承接工程及設備製造專案之不同,致負債比率呈現上升或下降外,該公司各年度之負債比率皆優於採樣公司或介於採樣公司之間。
在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方面,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分別為325.37%、 852.34%、713.82%及233.41%,105年度較104年度上升主係該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而辦理現金增 資及因預付購置廠房款項而增加長期借款所致;106年度較105年度下降,主係因該公司購置設備 及竹南廠房並將2樓列為自用資產,其餘尚未使用之部分列為投資性不動產致不動產、廠房及設 備增加;107年前二季較106年度大幅下降,主要係將原購置之竹南廠房,將約290,000千元之投資 性不動產轉列至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致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增加。與採樣公司及同業相較,除 較朋億公司為低外,其餘年度均高於採樣公司或介於採樣公司之間,且比率均大於100.00%,顯 示該公司長期資金足以支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支出,並無以短期資金支應之情事,經評估尚無 重大異常。
整體而言,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尚屬穩健。
(2)獲利情形之分析比較
分析項目 | 公司別 | 年度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107 年 前二季 | ||
信 | 紘 | 科 | 26.69 | 18.96 | 19.18 | 15.19 | ||
朋 億 | 21.39 | 28.22 | 29.22 | 31.83 | ||||
權益報酬率(%) | 帆 宣 | 10.40 | 11.27 | 13.31 | 16.26 | |||
漢 科 | 6.10 | 14.71 | 15.05 | 22.36 | ||||
弘 塑 | 25.50 | 21.27 | 17.52 | 12.87 | ||||
信 | 紘 | 科 | 53.14 | 40.51 | 44.17 | 31.92 | ||
獲利 |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朋 億 | 66.16 | 111.80 | 199.22 | 242.15 | ||
帆 宣 | 34.80 | 42.42 | 45.23 | 50.10 | ||||
漢 科 | 11.69 | 30.16 | 35.77 | 45.51 | ||||
能 | ||||||||
弘 塑 | 195.70 | 203.46 | 218.12 | 116.44 | ||||
力 | ||||||||
信 | 紘 | 科 | 53.33 | 39.46 | 48.62 | 40.51 | ||
(%)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 | 朋 億 | 78.57 | 119.33 | 175.88 | 281.34 | |||
帆 宣 | 35.52 | 40.75 | 45.98 | 60.59 | ||||
本額比率(%) | ||||||||
漢 科 | 12.48 | 30.60 | 32.85 | 54.42 | ||||
弘 塑 | 201.56 | 197.89 | 192.51 | 136.42 | ||||
信 | 紘 | 科 | 9.77 | 9.05 | 13.00 | 11.00 | ||
純益率(%) | 朋 億 | 5.73 | 9.97 | 13.39 | 11.29 | |||
帆 宣 | 2.55 | 2.74 | 3.21 | 3.51 |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別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107 年 前二季 | |
漢 科 | 2.93 | 5.69 | 5.95 | 8.11 | ||
弘 塑 | 20.27 | 18.41 | 17.73 | 17.98 | ||
每股盈餘(元) | 信 紘 科 | 3.77 | 3.46 | 3.91 | 1.59 | |
朋 億 | 6.62 | 9.83 | 13.19 | 9.60 | ||
帆 宣 | 2.78 | 3.12 | 3.77 | 2.39 | ||
漢 科 | 0.99 | 2.52 | 2.77 | 2.08 | ||
弘 塑 | 16.41 | 15.90 | 15.22 | 5.81 |
資料來源:各公司各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及股東會年報暨第一金證券整理。
A.權益報酬率
在股東權益報酬率方面,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之股東權益報酬率為26.69%、 18.96%、19.18%、15.19%,105年度較104年度下降主係該公司因前述向銀行融資預付設備款而使財務成本增加導致稅後淨利下滑8.07%,且因該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而辦理現金增資致平均股東權益較前期增加29.36%。106年度股東權益報酬率較105年度上升,主係因該年度毛利率較高之廠務系統整合工程營收占比增加,致106年度稅後淨利較105年度上升24.47%。107年前二季股東權益報酬率較106年下滑,主係107年前二季為該公司之淡季,營業毛利隨營業收入下滑而減少且該公司為申請股票上櫃致增加相關費用,且換算全年度稅後淨利較106年度減少及平均股東權益微幅增加所致。與採樣公司及同業相較,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股東權益報酬率尚介於採樣公司及同業之間。
B.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53.14%、40.51%、 44.17%及31.92%。105年度較104年度下降主係該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於105年度辦理現金增資,增資後股本增加30.70%,在營業利益未有重大變動的情況下,其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下滑。 106年度較105年度增加,主係因該年度毛利率較高之廠務系統整合工程營收占比增加,致當期營業利益上升所致。107年前二季因屬該公司之淡季,營業利益隨營業收入下滑而減少,加上為申請上櫃估列相關費用及取得竹南廠辦而增加修繕費用,致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下降。與採樣公司與同業相較,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合併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尚介於採樣公司及同業之間。
在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方面,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之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53.33%、39.46%、48.62%及40.51%。105年度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較104年度下滑,主係該公司隨營運規模擴增,於105年度以向銀行融資方式並預付設備款致財務成本增加,故利息支出費用增加,另該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於105年度辦理現金增資,增資後股本增加 30.70%,在稅前純益下降及實收資本額上升的情況下,致105年度較104年度下降。106年度較105年度提升,主係因該年度毛利率較高之廠務系統整合工程營收占比增加及廠房出租之租金收入,致稅前純益增加。107年前二季因屬該公司之淡季,稅前純益隨營業收入下滑而減少,故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下降。與採樣公司相較,該集團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尚介於採樣公司及同業之間。
C.純益率及每股盈餘
在純益率方面,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之純益率為9.77%、9.05%、13.00%、11.00%, 105年度純益率較104年度下滑,主係該公司因前述向銀行融資並預付設備款致財務成本增加,致稅後淨利下滑8.07%。106年度純益率較105年度有所提升主要係受營業收入及營業毛利表現影響所致;107年前二季因屬該公司之淡季,稅後純益隨營業收入下滑而減少,故純益率下降。與採樣公司及同業相較,該集團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純益率尚介於採樣公司與同業之間。
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之合併每股盈餘分別為3.77元、3.46元、3.91元及1.59元。105年度每股盈餘較104年度下滑,主係該公司因前述向銀行融資並預付設備款致財務成本增加,致稅後淨利下滑8.07%。106年度每股盈餘較105年度有所提升主要係受營業收入及營業毛利表現影響所致;107年前二季因屬該公司之淡季,稅後純益隨營業收入下滑而減少,故每股盈餘下降。與採樣公司相較,該公司104~106年及107年前二季每股盈餘尚介於採樣公司及同業之間。
整體而言,該公司獲利能力尚屬良好。
(3)本益比
請詳前述 (二)、1.、(2)、A.、(A)之說明。
3.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x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股票公開承銷價格並未委請財務專家出具意見或委託鑑定機構出具鑑價報告,故不適用。
4.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該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107 年 9 月 30 日~107 年 10 月 29 日)平均股價及成交量列示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股
項目 期間 | 平均股價 | 成交量 |
107 年 9 月 30 日~107 年 10 月 29 日 | 48.94 | 152,983 |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由上表得知,該公司最近一個月(107 年 9 月 30 日~107 年 10 月 29 日)之平均股價為 48.94 元,總成
交量為 152,983 股。另該公司最近一個月每日成交均價介於 43.58 元~53.65 元,尚無價格波動過大之情形。另經查詢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興櫃公布注意股票資訊」及「興櫃處置股票資訊」,該公司自申請上櫃日迄今,非為「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公告為「興櫃
公布注意股票」,且無「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暫停交易(啟動興櫃股票市場冷卻機制)之情事。
5.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x推薦證券商係依一般市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參考採樣同業、上櫃其他電子類股及大盤本益比等方式,作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再參酌該公司之所處產業、經營績效、預測獲利狀況、發行市場環境及同業之市場狀況等因素後,由本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之。
該公司初次上櫃股票將循競價拍賣之承銷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8 條規定,該公司依規定以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30 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為其上限,作為最低承銷價格(競價拍賣底標)。經設算107 年10月19日前有成交之30 個營業日(107 年8月13日至107 年10月17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52.79 元),並以不高於該簡單算術平均數之七成(36.95元),訂定新臺幣33.90元作為最低承銷價格(競價拍賣底標)。另依同法第17 條規定,承銷價格最高不得超過最低承銷價格之1.18 倍(40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公開申購承銷價格則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新臺幣37.02元為之,並以最低承銷價格之1.18倍(40元)為上限,由於前開均價未高於最低承銷價格之1.18倍,故承銷價格定為每股以新臺幣37.02元溢價發行,尚屬合理。
發行公司 :信紘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簡士堡 |
證券承銷商: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xxx |
證券承銷商: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xxx |
證券承銷商: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xxx |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信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募集與發行普通股3,15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總計普通股新台幣31,500,000元整,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此致
信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翰辰法律事務所xxx律師
【附件三】承銷商總結意見
信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次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普通股3,15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合計發行總金額新臺幣31,500,000元整,依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信紘之營運狀況,與該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
依本承銷商之意見,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計畫具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用途、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
承銷部門主管: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