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开通除 B 股业务交易单元外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用于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用于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和普通交易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