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
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电子设备保险条款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投保申请书、查询表,以及其它投保所需的书面材料(前述文件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并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样本
鉴于投保人已缴付或同意缴付保险费,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一般条件
1. 保险合同
x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查询表、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定义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2. 通知和索赔
如果发生任何事故可能引发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时,被保险人应:
1) 尽快通过电话、电报、电传或挂号信通知本公司或最近的本公司代表,说明损失的性质和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在其职权范围内尽全力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减小损失的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保存任何受损或有缺陷的被保险财产,以供本公司代表勘查;
4) 自行承担费用向本公司提供其合理要求的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所有有关证据、资料及其它证明。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5) 如发生任何由火灾、爆炸、入室偷窃、盗窃、抢劫或任何此类企图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立即通知警方;
6)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3.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样本
x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 风险增加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尽快用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情况需要,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即时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预防措施
被保险人应自费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并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制造商有关被保险财产安全防护和操作方面的建议。
6. 赔偿
x保险xxx的被保险人包含一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则本公司应向保险单所载的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被保险人接受该赔偿金即完全免除本公司有关该项索赔的保险责任。
7. 保险金额恢复
x被保险财产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项下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该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即刻减去就该损失或损坏应付或已付的赔偿金额。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按日比例交纳自损失发生之日至保单终止之日的额外保险费,则该项目的保险金额应从受损之日起恢复至保险单中所列的金额。
8.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x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9. 损失核定
x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0. 先行赔付义务
x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11. 索赔欺诈
样本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2. 勘察
x公司代表应有权在一切合理时间对被保险财产进行勘查。
13. 被保险财产转让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财产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财产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4. 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规定收取保险单所列保费的 5% 作为退保手续费;若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 30 天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本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也有权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所列的短期费率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险财产未受损失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 |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7 月 | 8 月 | 9 月 | 10 月 | 11 月 | 12 |
月 |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
15. 追偿
无论本公司已经作出赔偿与否,当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方(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被保险人除外)承担时,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公司的合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允许采取必要措施从第三方获得赔偿,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16. 分摊
如果任何被保险财产受损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就此财产已另外单独或与其它财产一并投保,则本公司仅按本保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与全部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承担的赔偿责任。
样本
17.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8. 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合同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9. 续保
如果任何当事一方未在每一续保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不再续保,则本保险合同将自动续保一年,并可逐年续保。
20. 法律适用
x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一般责任免除
x公司不赔偿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
1. 战争、侵略、外敌入侵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暴乱、革命、兵变、军事或篡权、按照政府或公共当局命令所为的没收、国有化、征用或破坏。
2. 从事暴动、民众骚乱、罢工、停工以及劳工骚乱人员的行为或代表政治团体或与之有关的恶意行为。
3.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 地震。
5. 任何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6. 因被保险人或其负责的雇员已知晓的故障或缺陷造成的损失,且在投保时没有将该故障或缺陷告知本公司。
7. 由日常使用、运行或逐渐恶化造成或自然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任何一部分的磨损或损耗;但若这种磨损或损耗造成被保险财产邻近部件的损坏,本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
8. 任何类型的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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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本公司根据以上“一般责任免除”的规定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而被保险人认为应当赔偿的,则被保险人应负举证责任。
第二部分 — 物质损失
承保范围
x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所载的被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由于任何原因(明确除外不保的除 外)造成的不可预见的任何物质损失,本公司将负责赔偿,但对每一被保险财产的赔偿额不超过保险单中所列该财产的保险金额,对所有被保险财产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总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特别承保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 疏忽、操作不当、第三者故意行为;
- 短路、电压过高、电感应;
- 火灾、闪电、爆炸或内爆、灭火、拆除、迁移或与这些事项有关的损失;
- 水、潮湿、洪水;
- 有明显外部进入痕迹的入室盗窃、偷窃、抢劫、劫掠和故意破坏;
- 不可抗力;
- 建造缺陷、设计错误、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本保险仅适用于位于被保险场所内的被保险财产。
特殊责任免除
x公司不负责赔偿在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无法解释或神秘失踪而导致的损失。
特殊条件
1. 被保险财产
保险单中列明的财产应在其具备可操作条件下起保,被保险财产一旦结束试运行并可被用于工作或已经处于工作状态便应被视为具备可操作条件,前提是试运行已结束。
被保险财产一旦具备可操作条件,即可于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保障,包括对其进行维修、清洗、检修或修理期间,以及被保险财产为上述目的而进行的拆卸、重装、测试或试运行过程期间。
就显像管和电子管而言,仅承保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1) 火灾、闪电、爆炸或内爆、灭火、拆除、迁移或与此有关的损失;
2) 水、潮湿、洪水。
本保险只有在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承保:
1) 便携式设备;
2) 露天电缆、露天电缆的电缆杆及露天电缆的固定装置;
3) 地下或埋地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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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媒介资料。
2. 本保险不承保下列财产:
1) 光源,除非被保险财产发生承保损失或损坏,而光源是被保险财产构成的一部分,或被保险财产受损时光源临时与该被保险财产相连。
2) 辅助材料、消耗部件和操作媒介如:冲印媒介、打字机、打印色带、打印纸、影带或胶片、载声体如磁带、磁碟、拾音系统包括唱片、灌录机的录音针、滤音板和录音机的磁头。
3.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不应低于重置价值。重置价值是指目前有效价目表上订价加上运输和安装费用;若该被保财产没有最新订价,应适用其最新的订价,再根据工资和物价的变动进行调整;
若任何价目表上没有被保险财产的价格,则被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为其购买价格或交付价格加运费,再根据工资和物价的变动进行调整后的价格。
若无法确定被保险财产的订价、购买价格和运费,则被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应为每一被保险财产在按实际设计和能力生产该财产时所必需的费用之和。
不考虑特殊折扣和价格优惠。
如果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发现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则本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给付赔偿金予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每一项被保险财产应分别适用上述规定。
4. 保险金额的调整
如果重置价值与保险金额相比出现百分之五以上的差额,或因被保险财产的扩展或变更而导致保险金额发生改变,则本公司有权因此增加或降低该保险金额。
赔偿基础
1. 本公司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赔偿被保险人:
1) 修理或重置丢失、损坏或被盗窃被保险财产(实物补偿);被重置部件(残值)应成为保险人的财产;或
2) 用现金赔偿修理或重置所需费用(现金补偿)。
2. 若采用现金补偿,本公司应赔偿:
1) 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实际修理费用减去残值;若没有进行修理,本公司应支付预计的修理费用,但不超过损失前折旧后的被保险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
2) 在全损情况下,重置费用减去残值;若没有进行重置,本公司将赔偿在损失前折旧后的被保险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下述 3-2)所规定情况下亦采用此法。
3. 如果将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工作状态(修理)的费用加上残值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视为部分损失,否则视为全损:
1) 低于重置价值,或;
样本
2) 如该受损项目之备件已不批量生产而不再供应(过时项目),则低于受损前的实际现金价值。
4. 此外,本公司应补偿由以下情况造成的必要的额外费用:
1) 特快运输;
2) 超时工作、夜班或在公众假日及星期日工作。
5. 以下情况只有在双方另有特别约定时,本公司才予赔偿:
1) 额外的空运费用;
2) 任何砌砖、抹灰、油漆、开挖和开凿或类似工作的费用。
6. 以下情况本公司不予赔偿:
1) 即使在损失不发生的情况下也需发生的费用(例如:保养);
2) 与承保损失事故有关的对被保险财产进行的任何改造或改进所需的额外费用;
3) 从其性质上或数额上不包含在保险金额内的任何费用;
4) 保险单中所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7. 如果临时修理受损被保险财产,本公司对于临时和最终修理费用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如无临时修理,原本应发生的维修费用。
第三部分 — 外部媒介资料
承保范围
x因本保险条款第二部分项下承保的任何物质损失,导致保险单[外部媒介资料]部分所载明的数据载体发生损失,包括被保险人数据处理操作中所需的任何形式的转换数据,本公司将按下面所述方式赔偿损失,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保险仅承保位于被保险场所内的被保险数据媒体。
特殊责任免除
x公司不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1. 由数据输入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如:打孔错误;
2. 完全因机读外部信息改变导致的损失,而数据载体没有同时发生损失。
特殊条件
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是重置所有数据载体并恢复其中所含的机读外部信息所需的费用。
样本
2. 赔偿基础
x公司赔偿重置数据载体和恢复其中所含的机读外部信息必需的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一项被保险财产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果受损后两年之内未恢复机读外部信息,本公司将仅赔偿在发生损失时数据载体的实际现金价值。
赔付任何损失或损害时应扣减保险单中所列的免赔额。
定义
1. 数据媒体
指数据载体,即可重复使用的机读外部信息的贮存媒体和其中所包含的机读外部信息。
2. 外部信息
指贮存在中心处理单元之外(如:磁盘、软盘、磁带、打孔卡、磁卡等)的数据。
第四部分 — 增加的工作费用
承保范围
x因本保险条款第二部分项下承保的任何物质损失导致保险单[增加的工作费用]部分所列的任何被保险财产完全或部分中断正常工作,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单中所列的仅为避免或减少这种中断或干扰的影响,而在赔偿期中发生的必要的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本部分特别承保因以下事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 使用替代设施;
- 使用其它操作或生产方式;
- 聘请其它公司代为服务、或购买半成品或成品。
-
特殊责任免除
x公司不赔偿因下列原因造成或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1. 任何政府机构限制重建或重新开工。
2. 被保险人没有足够资金及时修复损坏的或重置遗失的被保险财产。
3. 与承保损失事故有关的被保险财产的任何改造、改进或维修;
4. 恢复受损或丢失的数据和程序,以及数据媒体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5. 停止生产受损或遗失的被保险财产或该财产的备件因该财产不再批量生产而无法获得。
特殊条件
1. 年保险金额
样本
x部分项下的年保险金额应是本公司就 12 个月内发生的保险单所载额外费用的赔偿总和。年保险金额应按保险单中载明的约定每天和每月的赔偿数额计算。
2. 赔偿期
x公司仅赔偿于保险单中列明的约定赔偿期内发生的额外费用。赔偿期应从被保险人最早发现可能发生物质损失(根据技术规定)之日算起,但最晚不得迟于额外费用的发生之日。
3. 即使没有发生造成保险单所列的任何被保险财产完全或部分中断正常工作的物质损失,而仍需要发生的额外费用,特别是因被保险财产有计划的和必要的改造、改进或维修而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予赔偿。
4. 当计算保险人赔偿额时,任何节省的费用应考虑在内。
5. 对造成损失的每次事故,本公司不赔偿保险单中列明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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