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巿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员事务局关于上海和香港两地公务员
交流计划协议书
( 2017 年至 2019 年)
上海巿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务员事务局关于上海和香港两地公务员
交流计划协议书
一. 目的
为了开拓上海 和 香港公务员的 视 野、交流工作 经 验和 专业知识、以及加强上海和香港两地的沟通和合作,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安排,上海巿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上海巿政府)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以下简称香港特区政府) 商定, 特派两地中、 高级公务员开展交流活动。
二. 机构的定义
在本协议书中 ,如 交流人员来自上海方面 ,“ 派出机构”指“ 上海巿政府”, “ 接受机构” 指“ 香港特区政府”。 如交流人员来自香 港方面 , “ 派出机 构 ” 指 “ 香港特区 政府 ” , “ 接 受机 构” 指“ 上海巿政府”。
三. 交流期限、 人员数量及领域
本次交流期限为 2017 年起至 2019 年底止。 两地政府每年安排一次交流,每次不多于六名公务员,每次为期约四星期。两地派出公务员的数目、职级和时间无须对等。交流领域及具体安排由两地政府协商后拟定。
四. 交流人员的身份及工作
1. 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 ,仍 属派出机构的 职( 雇 )员 ,其身份是派出机构暂时派往接受机构的交流人员。
2. 交流人员的交流细节 ,由 派出机构与接受机构协商后拟定。
五. 指导
接 受 机 构 需 要 委 派 适 当 人 员 给 予 交 流 人 员 必 要 的 指 导。 在交流结束前, 接受机构需与交流人员总结交流成果。
六. 行为守则
交流人员在交 流 期间应遵守派 出 机构所在地和 接 受机 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同 时遵守派出机构和接受机构的一般工作规则、规定和行为守则,服从接受机构就交流计划的安排。
七. 资料保密
关于掌握和披 露 官方资料的规 定 ,参加交流计 划 的人 员必须遵守适用于接受机构的保密规定。香港特区政府的交流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保 密 法》 及其 《 实 施 细则》, 上海巿政府的交流人员必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 521 章《 官方机密条例》。
八. 薪酬、 开支及福利
1. 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其薪酬、福利以及往返派出机构所 在地 和接 受机构 所在 地所 需的开 支和 额外 津贴概由派出机构支付 。交 流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享有两个机构的双重福利。
2. 接受机构必须按照本机构的规定 ,支 付其所接受的交流人员 因执 行 接受机构 指派 的 任务而直 接发 生的其他开支。
3. 交流人员在接受机构工作期间,如拟在其职位、职务和职 责可 享有 的每周 假期 和公 众假期 以外 取得 其他假期 ,必 须由接受机构按照程序并视乎交流计划的需要决定是否批准。在交流期结束后,接受机构应向 派出 机构 提交其 所接 受的 交流人 员的 假期 记录。
4. 交流人 员应遵 循 接受机 构所在 地 政府有 关每周 假期和公众假期的规定。
九. 损害、 损失
1. 交 流人 员 在 交 流 计 划 中执 行 接 受 机 构 的 职务 时 因过失导致接受机构蒙受损失或造成第三者受损 ,应由 接受 机 构 就 这 类 错 失作 出 赔 偿 或 按 接 受机 构 的有关规定处理,交流人员不承担责任。派出机构无需向接受机构负任何法律责任。
2. 交流人 员在交 流 计划中 执行接 受 机构的 职务时 导致的个人损伤,由派出机构按派出地职( 雇)员赔偿规定和法例作出赔偿。
十. 课税
交 流人 员 无 须 就 受 聘 于 派出 机 构 所 得 的 薪酬 及 补 贴向接受机构所在地政府缴纳薪俸税或入息税。
十一. 交流结束后的安排
交流人员在交流结束后应返回派出机构。
十二. 协议书内容变更
本协议书在实施期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内容,须经协议双方签署机构协商确定。
十三. 协议书有效期
本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即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协议双方完成首两年交流活动后会总结成效,若同意 续办第三年的交流计划 ,则 以公函确认 ,无 需另行签署协议。
上海巿人民政府 港澳事务办公室代表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公务员事务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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