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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目 录
议案一、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签稿)》的议案 5
议案二、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签稿)》 的议案 7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问和发言。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要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之后方可发言。股东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终止发言。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可进行大会发言。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由主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股东大会审议大会议案之后,应当对议案作出决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一、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投票时应当注明股东名称或者姓名、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代理人姓名,以便统计投票结果。
二、大会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在“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选择方式应当以在所选项对应的栏中打“√”为准;未填(涉及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除外)、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董事会须指定一名监票人,一名计票人。股东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参加清点。
五、本次会议议案表决完毕之后,请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将表决票及时交给计票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 | 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上午 10:00。 |
现场会议地点: |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
会议召开方式: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平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
网络投票时间: |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会议主持人: | 公司董事长xxx。 |
议程内容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二、听取并审议各项议案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签稿)》的议案;
(二)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签稿)》的议案。三、回答股东及股东代表提问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投票表决五、休会
六、宣读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签稿)》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为解决与公司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原名称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26日更名为“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集团公司承诺不直接对外销售原料煤,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生产的原料煤均以公允价格销售给公司,基于此,公司长期向集团公司收购原料煤,该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为了规范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收购原煤及入洗原煤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了《原煤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目前,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原煤收购协议》即将到期,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签稿)》,并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原煤收购协议(续签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签订背景: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购买所开采的全部原煤,以规范公司与集团公司目前存在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原煤收购方式:公司收购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所生产的原煤,可根据洗选煤的实际生产能力和市场的需求情况分期、分批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收购;
原煤收购价格:按阳泉市范围内的原煤市场价格并根据价格事务所的认证结论结合相关因素最终确定;
价格调整程序:根据原煤收购价格的上浮或下降的区间不同,公司将提请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结算方式:原煤收购价款按季度结算;可通过银行转账、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进行结算。
生效条件:经双方签署后并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3年;
延长: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延长。
鉴于该关联交易为长期持续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当期的交易金额。
此议案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日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原名称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26日更名为“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了规范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并继续与集团公司建立密切、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签稿)》,并将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协议(续签稿)》,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采矿用设备及其他生产相关的辅助设备,同时,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也将向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采矿用设备。租赁期限为3年,自《设备租赁协议
(续签稿)》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设备租赁价格采用政府定价原则,根据
《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规定,租赁设备租金由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费、大修费、管理费和财务费用构成,并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公司与集团公司将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30日内向对方支付该年度租赁设备之全部租金。该协议自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章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此议案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