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二 O 二三年六月
睢县白楼乡2022年省基建投资以工代赈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 睢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 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 二 O 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睢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就睢县白楼乡 2022 年省基建投 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现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欢迎有意参加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 2023-06-22
2、采购项目名称:睢县白楼乡 2022 年省基建投资以工代赈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第 1 标 包 | 睢县白楼乡 2022 年省基建投资以 工代赈项目第 1 标包 | 2108768.79 | 2108768.79 |
2 | 第 2 标 包 | 睢县白楼乡 2022 年省基建投资以 工代赈项目第 2 标包 | 1238807.93 | 1238807.93 |
5、采购需求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范围(内容):第 1 标包: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
2 标包: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合格;
标包划分:共划分为 2 个标包;
6、合同履行期限(工期):40 日历天。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之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和监狱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不含临时)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及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2023 年以来任意一个月);且无在建工程。
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信息、“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查询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查询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企业,拒绝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本单位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并将查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附入响应文件。
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睢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睢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及相关文件要求,招标过程中需提供企业近期的《企业信用核查报告》,未提供造成的任何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详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为 http://ggzy.suixian.gov.cn/)内网办公登录模块,请使用企业数字证书(key)进入网站用户界面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
2.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下载时间:2023 年 6 月 25 日至 2023 年 7 月 5 日 9:30 整。请在规定时间内报名,超过时间将停止报名。
特别提醒:未在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的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等市场主体,请自行注册、自助绑定数字证书(河南省内数字证书互联互通)。
投标人报名操作说明书请在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四、电子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3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注:本次磋商实行全程不见面磋商(各供应商代表无需到磋商现场),全电子评标,评标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电子响应文件逾期上传或没有上传的,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五、电子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3 年 7 月 5 日上午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采购公告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睢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睢县境内
联系人及电话:卢先生、15537055535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银河路北中方园路西轻科大厦 A 座 19 层联 系 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18937009809
2023 年 6 月 21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采购人 | 名称:睢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睢县境内 联系人及电话:卢先生、15537055535 |
1.1.2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河南惠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银河路北中方园路西轻科大厦A座19层联 系 人:赵女士 联系电话:18937009809 |
1.1.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1.4 | 项目名称 | 睢县白楼乡2022年省基建投资以工代赈项目 |
1.1.5 | 项目地点 | 睢县境内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3 | 采购项目性质 | 工程 |
1.2.4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 | 是 |
1.3.1 | 建设内容 |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
1.3.2 | 工期 | 40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 | 供应商资质条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 5 个工作日内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1.13 | 是否接受选择性报价方案 | 不接受:首次响应文件只允许一个报价方案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 | 采购控制价:第1标包:2108768.79元;第2标包:1238807.93元; |
材料 | 竞标人报价超过采购控制价的取消其磋商资格 | |
3.3 | 磋商有效期 | 60日历天(磋商截止之日起) |
3.5.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见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
3.5.4 | 响应文件份数 | 加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成功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1份(文件格式为: XXX公司XXX项目编号.file)。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备份文件1份(文件格式为: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 注:投标人自行承担因上传错误、无法正常打开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上 传不完整的后果。 |
4.2.1 | 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磋商公告 |
4.2.2 | 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4.2.4 | 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 否 |
5.1 | 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同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5.3.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 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相关经济、技术专家 2 人或全部在相关专库中随 机抽取 3 人组成; 磋商小组成员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在监督人的监督下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5.3.9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 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
6.4 | 履约保证金 | 无 |
9.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招协【2023】002 号文件收取,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 支付;以上费用由供应商综合考虑到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
9.2 | 采购程序 | 1.成立磋商小组 2.制定或确认磋商文件 3.确定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4.磋商 5.确定供应商 6.在指定媒体公布结果 |
9.3 | 响应文件可能被拒绝的因素 | 详见供应商须知第 5.3.5 款及 5.3.7 款规定内容 |
9.4 | 企业信用核查报告 | 企业信用核查报告: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睢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睢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及相关文件要求,需提供公司的《企业信用核查报告》,查询要求及说明如下: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纸质一份(不用加盖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一份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一份 4、信用核查委托书纸质一份(登陆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新闻动态→综合新闻→关于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供应商等市场主体提供企业信用核查报告的通知→见附件 1) 注:将查询的企业信用核查报告附在响应文件中! |
9.5 | 投标人全电子投标业务指南及注意事项 | 为保证您能投标成功,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 (一)、投标报名 1.在我中心进行开标、评标的项目均是在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交易系统”)中运行的电子化交易项目。所有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不接受其它形式报名。 中心网站:为http://ggzy.suixian.gov.cn/ 2.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在报名前需先在睢县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诚信库中注册。办理CA证书(具体步骤详见中心2019年3月30日会员入库公告),然后通过CA证书登录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报名。 注:已经办理过CA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潜在投标人无需再次办理CA证书。 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诚信库注册、CA证书办理所需时间,由此造成时间延误,造成无法报名的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招标文件获取 |
进入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均为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报名后自行在网上进行下载。 (三)、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投标保证金 (四)已到帐但未绑定成功的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已到中心账户,但未成功绑定的,可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自行申请退款。 注: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结束后,由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提出退款申请,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经财务科核对后,通过中心交易平台退还给投标人。 (五)投标文件的制作、签章、上传 1.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电子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并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化投标文件制作教材,请通过CA证书登录睢县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中查看。 2.电子化投标文件的签章 (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以签盖法定代表人签章为准。 3.电子化投标文件的格式及上传投标 (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在“组件下载”栏目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时确保PDF阅读器、Word2007、北京CA驱动已经下载安装。投标人制作生成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应是通过中心投标文件制作系统制作的,经过签章和加密后生成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其中包含用于投标文件上传的主文件(文件格式为:xxx公司 xxx 号.file)和用于应急补救的投标文件备份文件(文件格式为:xxx公司 |
_ xxx号.bin)。制作好的投标文件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包,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后缀名为“.PDF”的文件用于打印纸质投标文件,“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投标人应及时查看CA证书信息是否过期,从招标文件下载至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整个周期,投标人CA证书不得更换、变更、延期等(包括不能办理延期、变更、更换、丢失补锁、损坏补锁等),否则会造成开标现场无法解密,对此投标人后果自负。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2)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将电子化投标文件的主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睢 县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六)项目开标、投标解密、唱标、评标 1.(1)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2.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投标人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 3.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请投标人使用CA证书登陆交易平台,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开始后,待所有投标人全部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2.电子化投标文件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等异常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致电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首先由交易平台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
(2)经排查后,因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3)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因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4)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文件进行唱标。 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能够正常工作,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唱标。 3.唱标结果的质疑 开标时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中在开标大厅中点击开标一览表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唱标时投标人如对自己的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唱标内容显示后向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质疑。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并做好书面记录。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唱标内容。 4.评标依据。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下载、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根据文件要求)。 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如因系统异常情况无法完成,将以人工方式进行(视情况)。 (七)其他重要注意事项(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未绑定CA数字证书前忘记交易系统注册密码及绑定后CA数字证书信息发生变更无法登录交易系统需携带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到中心综合科重置密码 投标人生成投标文件时投标函乱码如何处理:投标函乱码是电脑上安装有WPS,生成PDF投标文件时调用WPS功能导致与签章系统不兼容,建议 修改WPS不是默认关联word文件格式重新生成,如果生成依然有问题, |
可以卸载WPS后重新生成并签章。 投标人签章时企业锁可以签章,法人锁无法签章如何处理:可能是同时企业锁和法人锁都插在电脑上,或者联系CA公司法人锁中是否包含签章或者签章是否有误,最后确认CA电子锁驱动是否是最新版本。 投标人需确保电脑已经下载安装PDF阅读器、Word2007、北京CA驱动。如招标文件发生变更的,投标人需重新下载招标文件(EGP版)并重新制作、上传投标文件。 保证金汇款、转账异常时,须联系汇出方银行查询原因。 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网络等制作、上传同一项目投标文件的,有被视为串通投标、判定为无效投标的风险。 如遇到投标文件上传慢、上传失败等问题,请进行以下操作:查找是否是个人电脑问题;更换网络环境。 其它常见问题汇总: 问:投标人投标函里填写信息提示长度超过限制 答:在定义变量里选字符长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多设置一些,一个汉字是两个字符长度。 问:受理信息提交上去了,但是中心看不到答:去待办事项里面找到该项目,提交。 问:投标人生成投标文件时投标函乱码如何处理? 答:投标函乱码是电脑上安装有WPS,生成PDF投标文件时调用WPS功能导致与签章系统不兼容,建议修改WPS不是默认关联word文件格式重新生成,如果生成依然有问题,可以卸载WPS后重新生成并签章。 问:投标人签章时企业锁可以签章,法人锁无法签章如何处理?答:可能是同时企业锁和法人锁都插在电脑上,或者联系CA公司法 人锁中是否包含签章或者签章是否有误,最后确认CA电子锁驱动是否为最新版本。 问:开标现场出现投标人企业锁无法解密时如何处理? 答:尝试使用法人锁解密,看是否正常,可能是投标文件生成时使用法人锁加密,如果法人锁也无法解密,需根据实际情况按招标文件要 |
求,是否开标现场上传备份的bin格式文件。 | ||
9.6 | 特别提醒 | 1、因全程取消纸质文件,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的询问和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均采用网上方式进行。 2、投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应实时保持交易系统处于登录状态,确保能及时收到评标评审专家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因网络安全的需要,登录后长时间不操作将自动退出登录状态,建议投标人 5 分钟刷新一次。 3、由于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对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要求均有时间限制,并且在投标人澄清页面有倒计时提示,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推荐各投标人自行携带电脑,并实时保持交易系统处于登录状态,如由于投标人未看到澄清文件而带来的风险,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
9.7 | 注 1:特别提醒: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均相同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发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注 2:成交人中标后需提供纸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份(最终 PDF 格式并和上传的电子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一致 ) , 领成交通知书时交给业主负责人(招标人存档)! | |
9.8 | 未尽事宜 |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竞争性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
1.1.1 本次磋商项目采购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1.2 本次磋商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活动,在采购过程中负有相应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
1.1.3 本次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次磋商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磋商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磋商项目的采购采购控制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磋商项目的采购项目性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 本磋商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建设内容、交货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建设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 保密
1.6.1 磋商开始前,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泄露供应商名单等可能影响磋商结果,或形成获得信息不对、有差别等事实上形成的差别待遇的行为。
1.6.2 磋商期间,直到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是与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推荐成交候选人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1.6.3 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有试图向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
1.6.4 为保证成交结果的公正性,磋商期间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时,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接触、交换意见。在磋商结束后,凡与磋商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磋商情况扩散出磋商小组成员之外。
1.6.5 采购人原则上不向落选方解释落选原因,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如对本次评审推荐的拟成交供应商有异议或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超过法律规定时间将不再受理。
1.6.6 磋商结束后,不退还磋商响应文件。
1.7 语言文字
除国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响应文件语言文字均应使用中文。必须使用他国语言文字时,证明文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和翻译文件。响应文件中因使用他国语言文字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标准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如需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磋商文件提出问题和修改要求
1.10.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中如有需要澄清的疑问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5日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磋商文件完全认可。
1.10.2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规定对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将澄清内容以公告形式在网上予以公布。
1.11 分包
本项目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分包。也不允许将同一包(标)下的项目内容坼分报价。
1.12 偏离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选择性报价方案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工程量清单
(3)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4)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6)附评标办法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任何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认为有需要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 7 个工作日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收到要求澄清的问题进行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将答复内容以公告形式在网上予以公布。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个工作日前,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以公告形式在网上予以公布。不足 5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3.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准。
3.1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报价函附表(第一轮报价)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供应商的资格及证明文件
(7)供应商类似的项目业绩清单
(8)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9)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格式)
(10)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它磋商资料
3.2 磋商价格构成及报价要求
(1) 本工程的磋商报价应按照磋商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现场情况、承包范围,并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系数,由各响应人根据自身情
况,在合理范围内,自主考虑、优惠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分二次报价:第一次报价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报价格式填报,第二次报价在磋商中填报,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一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将不予以公开;
(2) 响应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3 磋商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
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失效。
3.4 磋商保证金无
3.5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3.5.1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报价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5.2 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磋商报价、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供应商应按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5.1 磋商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首次递交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竞争性磋商。
5.2 磋商程序
(1)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不需要再到现场(需要现场演示或样品展示的除外)关于实行全过程不见面交易的通知详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2)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请投标人使用CA证书登陆交易平台,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为开标开始后,待所有投标人全部解密完成后,再由招标代理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5.3 磋商及评审成交标准
5.3.1 磋商组织:磋商工作由磋商小组独立进行,磋商小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或全部在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5.3.2 磋商小组制定磋商文件或确认磋商文件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没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5.3.3 确定供应商名单。
5.3.4 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磋商小组按先初审、后磋商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密封情况完好的响应文件根据本须知第 5.3.5 款及 5.3.7 款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
5.3.5 在初审阶段,属于下列情况的响应文件将不得进入磋商阶段:
(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3)磋商响应文件中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
(4)磋商资格不合格的供应商。
5.3.6 在初审阶段,磋商小组还需对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打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5.3.7 在初审阶段,响应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为未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3)磋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4)响应文件有保留或合同条款有采购人不可接受条件;
(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人资质要求的。
5.3.8 详细磋商:
(1)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为签到逆顺序,在磋商中,磋商双方可以就磋商项目所涉及的价格、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磋商,但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2)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7)最后报价(二轮报价)【注: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供应商需做出合理说明,否则将承担不被接受的风险】。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情况特殊,经磋商小组根据磋商现场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适当进行多轮报价。
5.3.9 成交原则。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综合评分法附后。
5.3.10 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4 磋商过程的保密性
5.4.1 磋商期间,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是与磋商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以及
推荐成交人等方面的情况,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5.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如向磋商小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磋商被拒绝,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记录其不良行为。
5.5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2 家的。
5.6 确定成交人
5.6.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并将结果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5.6.2 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在磋商文件中写明。
5.7 成交结果公告
5.7.1 采购人应当在成交人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 1 个工作日。
5.7.2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标的的基本概况以及磋商小组名单。
6.1 成交通知
成交结果公示的同时,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
6.2 供应商的最后一轮报价为成交价,成交价即为合同价。
6.3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在磋商过程中对磋商响应文件作出的澄清、解释订立书面合同。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6.4 履约保证金
6.4.1 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采购人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6.4.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供应商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6.4.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合同货币,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
6.4.4 在供应商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采购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应商。
7.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磋商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
7.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7.4 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
8.1 供应商或有关当事人对磋商过程、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8.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3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8.4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8.5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8.7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合格供应商的资 格条件 | 详见磋商公告 |
2 | 领取磋商文件的 时间及方式 | 详见磋商公告 |
3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及磋商时间,地 点 | 详见磋商公告 |
4 | 现场踏勘 | 1、采购代理机构将不组织供应商进行踏勘现场,供应商如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前往工程所在地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3、供应商及其人员经过采购单位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施工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 任; |
5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相关经济、技术专家 2 人;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在监督人的监督下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 | 响应文件份数 | 加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成功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 省·睢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 份(文件格式为:XXX |
公司 XXX 项目编号.file)。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备份文件 1 份(文件格式为: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 注:投标人自行承担因上传错误、无法正常打开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上传 不完整的后果。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
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最终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工程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内容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第 标包)
响应性文件
采购编号: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1)报价函
(2)报价函附表(第一轮报价)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供应商的资格及证明文件
(7)供应商类似的项目业绩清单
(8)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9)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格式)
(10)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它磋商资料
致 :(采购人)
1 报价函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 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考察和认真研究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实施本项目,磋商报价为(大写) (小写:¥ ),并承担其任何质量缺陷等问题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2.我方已详细检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文件、补充通知(如有的话)及有关附件,并完全理解我方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愿按照磋商文件中的条款和要求按最后一次的报价做为最后报价。
3.我方在此承诺,我方若能成交,保证在 日历天内(工期),全面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4.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内容执行;我方保证质量达到合格要求,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有关规定提交一切资料。
5.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采购人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6.我方同意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起 天内保持磋商响应文件有效,在此有效期内,我方将严格遵守磋商响应文件的承诺,本磋商响应文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成交。
7.除磋商响应文件所提交的资料外,我方同意随时接受贵方的检查、询问,并根据磋商需要补充贵方要求提交的资料。
8.如果我方成交后,我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而拒签合同,同时我方愿意补偿该项工作因我方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9.我方愿接受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合同价款计算和调整方式。
10.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磋商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我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2 报价函附录(第一轮报价)
供应商 | |||
磋商范围 | |||
磋商报价 | 大写: 元小写: 元 (供应商应在此填列第一次报价,但以供应商最后一次的磋商报 价为成交价) | ||
项目经理 | 证书编号 | ||
身份证号码 | |||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计划工期 | |||
质量要求 | |||
磋商有效期 | |||
优惠条件与服务承诺 | (可另附页) | ||
备 注 |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响应单位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轮报价函(格式)
致: (采购人)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第二轮报价,该项目第二轮总报价为(大写) (小写:¥ ),并承担其任何质量缺陷等问题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2.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我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完成项目。
3.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成交结果通知书、响应文件、磋商过程中对响应文件做出的澄清、解释及本轮报价函将成为约束我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供应商 : (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说明:第二轮报价函在交易平台系统内单独以附件形式提交。
供 应 商: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年 龄: 职 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
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
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信誉良好的证明材料
1、如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章。
2、如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银行证明文件可提供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也可提供银行在磋商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如果是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截止到开标当天,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或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与磋商的,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说明:
1、应提供供应商磋商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提供磋商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的纳税凭证(纳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或缴款书或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如符合不需提供情形的,应做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指:如为免税企业,提供免税证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足起征点,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3、如果是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截止到磋商当天,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或机关事业单位参与投标的,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说明:
1、应提供供应商磋商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应提供磋商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如符合不需提供情形的,应做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文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
3、如果是联合体参加磋商,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如截止到磋商当天,公司成立不足 6 个月的,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材料。
6.4 供应商磋商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考格式)
致:(采购人)
我公司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若发现我公司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我公司投标无效,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6.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参考格式)
本供应商郑重声明:
本公司(或单位)具备本项目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特此承诺。
供应商:(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7 供应商类似的项目业绩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时间 | 建设单位 |
响应人名称:
响应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合同复印件附后合同金额要清晰可见。
8 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我公司承诺:
9 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在 (项目名称) 磋商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10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的其它磋商资料
1、“信用中国”信用查询结果复印件或扫描件;
2、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标的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担。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项目名称),属于 行业;供应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项目名称),属于 行业;供应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1、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详见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详见附件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3、如果中标单位享受了价格扣除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该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
告。
4、在采购项目中,所投标的应逐项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等内容,否则不能享受中小企业
扶持政策。
5、如不符合政府采购价格折扣评审优惠政策,供应商可不提供。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1、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2、审核供应商的资质。磋商小组将不对无效响应文件或废标进行评审或打分。
3、各评委按照评标因素对供应商分别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4、磋商小组汇总每个评委对各供应商的得分情况,合计平均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磋商小组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5、具体评标细则
序号 |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 相关证明材料 | 要求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资质及项目经理要求 | 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 提供财务审计报告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3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应提供磋商前近 6 个月内的任意月份的纳税凭证(纳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或缴款书或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如符合不需提供情形的,应做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指:如为免税企业,提供免税证明;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足起征点,提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4 | 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磋商前最近六个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格式自拟),《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原件一年内均保持有效。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6 |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7 |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 信用信息网络查询结果 | 复印件加 盖公章 |
8 | 信用核查报告 | 信用核查报告结果 |
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 按照响应文件格式 | |
10 |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 的能够证明其资格的有关文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 式评 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 工期 |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质量 |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
磋商有效期 |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
其他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通过资格评审、形式及响应性评审且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磋商报价 (30分) | 价格评分 (30 分) |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报价)×权重×100 报价金额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值 85%的,应提交书面成本计算说明,经评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方可视为有效报价,否则视为报价无效,价格分按零分处理。 价格扣除:注: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总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于所有有效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参加本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注明应享受价格折扣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应予以认定。 所投小微企业报价=所投小微企业报价合计*(1-3%) 所投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报价=所投监狱企业报价合计*(1-3%)所投监狱企业报价=所投监狱企业报价合计*(1-3%) 同一供应商,小微企业产品和监狱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 策。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 (55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 分) | 优得 4~5 分,良得 2~4 分,一般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须含有绿色施工技术措施并对相关施工专项经费进行 承诺) (10 分) | 1)施工方案合理得 4~5 分,较为合理得 2~4 分,一般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2)施工技术措施合理得 4~5 分,较为合理得 2~4 分,一般得 0~ 2 分,否则不得分。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10 分) | 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 8~10 分,较强得 4~8 分,一般得 0~4 分,否则不得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 分) | 合理得 4~5 分,较为合理得 2~4 分,一般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 分) | 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强得 8~10 分,较强得 4~8 分,一般得 0~4 分,否则不得分。 | |
资源配备计划(须含有绿色施工设备)(5分) | 施工机械及施工各阶段投入人员配置合理得 4~5 分,较为合理得 2~4 分,一般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其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的作用(须含有绿色施工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 材料):合理得 4~5 分,较为合理得 2~4 分,一般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现场设置和针对现 场困难的分析和对策(5 分) | 针对本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施工难点并进行分析和处理,合理得 4~5 分,较为合理得 2~4 分,一般得 0~2 分,否则不得分。 | |
其他因素评分 (15分) | 企业业绩(5 分) | 供应商具有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的,得 5 分。 |
服务承诺(3 分) | 根据供应商服务内容、服务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及相关承诺,在 0~ 3 分之间进行横向对比打分。 | |
优惠条件(3 分) | 根据供应商做出的有利于采购人的优惠条件在 0~3 分之间进行横 向对比打分。 | |
周边关系协调(3 分) | 供应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周边关系的协调与处理能力及可能遇到的难点进行表述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根据供应商周边关系的协调与处理能力及相应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在 0~3 分之间进行横向对比打分。 | |
综合评价(1 分) | 根据供应商综合实力在 0~1 分之间进行横评打分。 | |
以上各评分项若有缺项,该项为 0 分。 |
附件: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 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1 计算 机设备 |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 | |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 | |||
★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8380) | |||
2 | A020106 输入 输出设备 | A02010601 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 喷墨打 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 A0201060102 激光 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
★ A0201060104 针式 打印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
A02010604 显示设备 | ★ A0201060401 液晶 显示器 |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1520) | ||
A02010609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 扫描仪 | 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中打印速度为 15 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 | ||
3 | A020202 投影 仪 | 《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32028) | ||
4 | A020204 多功 能一体机 |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 | ||
5 | A020519 泵 | A02051901 离心泵 |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 | |
6 | A020523 制冷 空调设备 | ★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 | 冷水机组 |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7),《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80 |
水源热泵机组 | 《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 |
)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9540) | |||
★A02052305 空调机组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 组 ( 制冷量>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 ) 效等级》(GB 37479) | |||
★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机房空调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6) | ||
A02052399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 | 冷却塔 | 《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 1 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 /T 7190.1) 《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 2 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 (GB /T 7190.2 | ||
7 | A020601 电机 |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8613) | ||
8 | A020602 变压 器 | 配电变压器 |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 | |
9 | ★A020609 镇 流器 |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 ) | |
10 | A020618 生活 用电器 | A0206180101 电冰箱 |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2) | |
★A0206180203 空调 机 | 房间空气调节器 |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 限 定 值 及能 效 等 级》 ( GB 21455-2013),待 2019 年修订发布后,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2019 实施。 |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 组 ( 制 冷 量 ≤ 14000W) |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 |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效限定值及 能效等级》(GB 37479) | |||
A0206180301 洗衣机 |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 12021.4) |
A02061808 热水器 | ★电热水器 | 《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 21519) | ||
燃气热水器 |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665) | |||
热泵热水器 |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 | |||
太阳能热水系统 | 《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GB 26969) | |||
11 | A020619 照明 设备 |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 | |
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 | |||
LED 筒灯 |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 | |||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 LED 灯 | 《室内照明用 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 | |||
12 | ★A020910 电 视设备 |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4850) | |
13 | ★A020911 视 频设备 | A02091107 视频监控设备 | 监视器 | 以射频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视器应符合《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4850), 以数字信号为主要信号输入的监 视器应符合《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0) |
14 | A031210 饮食 炊事机械 | 商用燃气灶具 |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 30531) | |
15 | ★A060805 便 器 | 坐便器 | 《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GB 25502) | |
蹲便器 | 《蹲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30717) | |||
小便器 | 《小便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7) |
》
)
16 | ★A060806 水 嘴 |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 (GB 25501) | ||
17 | A060807 便器 冲洗阀 |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 | ||
18 | A060810 淋浴 器 |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 |
注:1.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
上述产品中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 2019 年 6
月 1 日。
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品目序号 | 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3 服务器 | HJ2507 网络服务器 | |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8 网络计算机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09 计算机工作站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199 其他计算机设备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打印设备 |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A02010604 显示设备 |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60499 其他显示器 |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 |||
A02010609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01 扫描仪 | HJ2517 扫描仪 | ||
3 | A020202 投影仪 | HJ2516 投影仪 | ||
4 | A020201 复印机 | 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5 | A020204 多功能 一体机 | 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 | ||
6 | A020210 文印设备 | A02021001 速印机 | HJ472 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 | |
7 | A020301 载货汽 车(含自卸汽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8 | A020305 乘用车 (轿车) | A02030501 轿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A02030599 其他乘用车(轿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9 | A020306 客车 | A02030601 小型客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10 | A020307 专用车辆 | A02030799 其他专用汽车 | HJ2532 轻型汽车 | |
11 |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 |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 | |
A02052305 空调机组 |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 | |||
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 | |||
12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2 空气调节电器 | A0206180203 空调机 | HJ2535 房间空气调节器 |
A02061808 热水器 | HJ/T362 太阳能集热器 |
13 | A020619 照明设备 | A02061908 室内照明灯具 | HJ2518 照明光源 | |
14 | A020810 传真及 数据数字通信设备 | A02081001 传真通信设备 |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 | |
15 | A020910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HJ2506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A02091003 特殊功能应用电视设备 | HJ2506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 |||
16 | A0601 床类 | A060101 钢木床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104 木制床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199 其他床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7 | A0602 台、桌类 | A060201 钢木台、桌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205 木制台、桌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299 其他台、桌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8 | A0603 椅凳类 | A060301 金属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302 木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399 其他椅凳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19 | A0604 沙发类 | A060499 其他沙发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0 | A0605 柜类 | A060501 木质柜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503 金属质柜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599 其他柜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1 | A0606 架类 | A060601 木质架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602 金属质架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2 | A0607 屏风类 | A060701 木质屏风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A060702 金属质屏风类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3 | A060804 水池 | HJ/T296 卫生陶瓷 | ||
24 | A060805 便器 | HJ/T296 卫生陶瓷 | ||
25 | A060806 水嘴 | HJ/T411 水嘴 | ||
26 | A0609 组合家具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7 | A0610 家用家具零配件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8 | A0699 其他家具用具 |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 | ||
29 | A07010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 | HJ2546 纺织产品 |
30 | A090101 复印纸 (包括再生复印纸) | HJ410 文化用纸 | ||
31 | A090201 鼓粉盒 (包括再生鼓粉盒) | HJ/T413 再生鼓粉盒 | ||
32 | A100203 人造板 | A10020301 胶合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A10020302 纤维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A10020303 刨花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A10020304 细木工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A10020399 其他人造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 | |||
33 | A100204 二次加工材,相关板材 | A10020404 人造板表面装饰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 木塑制品 | |
A10020404 人造板表面装饰板 (地板) |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 木塑制品 | |||
34 | A100301 水泥熟料及水泥 | A10030102 水泥 | HJ2519 水泥 | |
35 | A100303 水泥混凝土制品 | A10030301 商品混凝土 | HJ/T412 预拌混凝土 | |
36 | A100304 纤维增强水泥制品 | A10030402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A10030403 无石棉纤维水泥制品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37 | A100305 轻质建筑材料及制品 | A10030501 石膏板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A10030503 轻质隔墙条板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38 | 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 | A10030701 瓷质砖 | HJ/T297 陶瓷砖 | |
A10030704 炻质砖 | HJ/T297 陶瓷砖 | |||
A10030705 陶质砖 | HJ/T297 陶瓷砖 | |||
A10030799 其他建筑陶瓷制品 | HJ/T297 陶瓷砖 | |||
39 | A100309 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 | A10030901 沥青和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HJ455 防水卷材 | |
A10030903 自粘防水卷材 | HJ455 防水卷材 | |||
A10030906 高分子防水卷(片)材 | HJ455 防水卷材 | |||
40 | A100310 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 | A10031001 矿物绝热和吸声材料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A10031002 矿物材料制品 |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 | |||
41 | A100601 功能性建筑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2 | A1003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A10039901 其他非金属建筑材料 | HJ456 刚性防水材料 |
43 | A100602 墙面涂料 | A10060202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 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A10060203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 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A10060299 其他墙面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4 | A100604 防水涂 料 | A10060499 其他防水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5 | A100699 其他建 筑涂料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6 | A100701 门、门槛 | HJ/T 237 塑料门窗/HJ459 木质门和钢质门 | ||
47 | A100702 窗 | HJ/T237 塑料门窗 | ||
48 | A170108涂料(建 筑涂料除外) | HJ2537 水性涂料 | ||
49 | A170112 密封用 填料及类似品 | HJ2541 胶粘剂 | ||
50 | A180201 塑料制 品 | HJ/T226 建筑用塑料管材/HJ/T231 再生塑 料制品 |
注: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
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2019 年第 16 号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513 号)要求,经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已组织完成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试点优选工作,现将《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予以公布。
自本公告发布后,新增认证机构应尽快完成政府采购认证信息系统对接,对接完成后方可开展相关认证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19 年 4 月 3 日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产品代码 | 产品名称 | ||
1 | A020101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
A02010107 | 平板式微型计 算机 | ||||
2 | A020106 |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
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
A02010609 | 图形图像输入 设备 | ||||
3 | A020202 | 投影仪 | |||
4 | A020204 | 多功能一体机 | |||
5 | A020519 | 泵 | A02051901 | 离心泵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6 | A020523 |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 制冷压缩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冷通质量认证中心有 限公司 |
A02052305 | 空调机组 | ||||
A02052309 | 专用制冷、空 调设备 | ||||
A02052399 | 其他制冷空调 设备 | ||||
7 | A020601 | 电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 ||
8 | A020602 | 变压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电能(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9 | A020609 | 镇流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
10 | A020618 |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101 | 电冰箱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 公司 | |||
A0206180301 | 洗衣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
A02061808 | 热水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产品认证有限 公司(范围仅限于“热泵热水器”) | |||
11 | A020619 | 照明设备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 ||
12 | A020910 |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 普通电视设备 (电视机)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泰瑞特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 公司 |
13 | A020911 | 视频设备 | A02091107 | 视频监控设备 | |
14 | A031210 | 饮食炊事机械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鉴衡认证中心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 总院有限公司 | ||
15 | A060805 | 便器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 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 ||
16 | A060806 | 水嘴 | |||
17 | A060807 | 便器冲洗阀 | |||
18 | A060810 | 淋浴器 |
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
序号 | 目录 | 认证机构名录 |
1 | 环境标志产品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郑州民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75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
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3(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
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