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借 款 契 約 書
編 號:客戶名稱:
(其他貸款)
107.08 版
甲方:
借 款 契 約 書
立約人 連帶保證人(以下簡稱連保人):一般保證人:
乙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 元整,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般條款:
一、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途如下列第 款之記載:
(一)個人或家庭理財。
(二)購買房屋。
(三)修繕房屋。
(四)購買汽車。
(五)繳付甲方或甲方子女學費。
(六)購置耐久性消費財。
(七)其他:
二、動用方式: 甲方應依下列第 款方式支用本借款:
(一)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 個月內憑借款支用書,在新臺幣 元整額度內,循環支用本借款,上述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適用於短期借款/中期循環借款)。
(二)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 個月內憑乙方第 號存款帳戶,以金融卡、網路銀行或存摺與取款憑條,
在新臺幣 元整額度內,於該帳戶存款額之外支用,上述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適用於短期借款/中期循環借款)。
(三)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 個月內簽發乙方第號存款帳戶之支票委託乙方付款,在新臺幣 元整額度內,於該帳戶存款額之外透支,上述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適用於短期借款)。
(四)自簽約日起 個月內,憑借款支用書在新臺幣 元整額度內支用本借款。借款期限為 年,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到期(適用於中、長期不循環借款)。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本條(一)、(二)、(三)款之短期借款,如甲方已提供經乙方認可之十足擔保品時,在「相對立約日」(含該日)前起算七日內,甲方及乙方均無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該款所載期間即自動延長壹年,其後期間屆滿時亦同。但延長次數以不超過陸次為限,本條之借款依乙方之規
定須徵提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時,對於前述之延長,乙方需取得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始能生效。
前項所稱「相對立約日」,係指與本契約所載簽約日次一年度相對應之日期。次一年度未有相對應之日期者,以次一年度相對應之該月份末日為相對立約日。
三、撥款方式: 本借款乙方應依下列第 款方式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
(一)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x xxx。
(x)xxxxxxx xxx xxx。
(x)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四)(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四、償還辦法: 本借款還本付息方式如下列第 款:
(一)自實際借用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
(二)自實際借用日起,按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
(三)自實際借用日起,前 年(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年(個月)起,再按月攤付本息。
(四)自實際借用日起,以每十四天為一期,分 期償還。(每期償還之本息金額
為:以 年為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計算所得每月應攤付金額之二分之一)。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詢方式。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如經乙方同意,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甲方為便於日後償付本借款有關之債務及費用(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擔保物之保險費等),茲授權乙方就甲方於乙方開立之第 號帳戶內存款按期(月)逕行提領轉帳繳付甲方應付之債務及費用,乙方無需向甲方補徵取款憑條。本借款除上列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
五、利息計付:
(一)□甲方同意選擇乙方提供須「限制清償期間」之優惠利率,其利息之計算,按下列第 款方式為之:
1.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 %固定計息。
第 | 個月至第 |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 浮動計息。 |
第 | 個月至第 |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 浮動計息。 |
第 | 個月至第 |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 浮動計息。 |
第 | 個月至第 |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 浮動計息。 |
第 | 個月至第 |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 浮動計息。 |
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每月調整乙次,調整時借款利率隨同調整,並於每屆滿一個月之日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息。
訂約時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為年利率 %。 2.其他:
(二)□甲方同意選擇乙方提供得隨時清償之利率,其利息之計算,按下列第 款方式為之:
1、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按日計息;嗣後隨乙方消費
金融放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適用於短期/中期循環借款)。
2、按乙方撥款當日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嗣後隨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於每屆滿一個月之日按當日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適用於中、長期不循環借款採浮動利率者)。
3、按乙方撥款當日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採固定利率(適用於中、長期借款採固定利率者)。
4、(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乙方調整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不包含貸款利率完全由政府依照法令決定者)時,應於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指標利率告知甲方,未如期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上開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或電子郵件等擇一為之),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上述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訂約時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為年利率 %。
前揭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係以台銀、土銀、合庫、華銀、一銀及彰銀等六行庫每月二十日
(遇假日時為次營業日)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平均數計算,並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以上六行庫日後若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勒令停業、監控、接管等情形,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由乙方進行指標利率銀行成員之修正。
本借款利息計算之方式,依貸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高(僅適用於憑支票、金融卡、網路銀行或存摺與取款憑條於存款帳戶存款額之外,以透支方式動用者)或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違約金及
六、遲延利息: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前項違約金外並應依本借款之約定利率加年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
八、加速條款: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限本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清理債務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仍無法完成改善,乙方得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限本借款)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七、抵
銷:有關抵銷之方法如下:
甲方於違約情事發生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乙方有權將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但支票存款除外)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但甲方於乙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甲方了解並同意:
(一)甲方與乙方簽訂之任何契據產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乙方依約主張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甲方與乙方簽訂之支票存款(帳戶)往來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乙方應立即返還該支票存款戶所餘存之款項,並將所應返還之款項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乙方前二項抵銷之意思表示,於乙方發出之抵銷通知函送達甲方後,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支票或其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乙方依本契約第九條約定行使抵銷權者,準用本條前三項之約定。
九、保證條款:
□連帶保證人保證條款:
(一)甲方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除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得逕向連保人求償,並同意下列事項:
1、乙方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保人求償。
2、連保人代甲方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二)連保人同意,甲方不履行債務時,乙方得依第七條約定方式,就連保人寄存乙方之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若抵銷金額不足抵償連保人所應負擔之債務時,連保人仍應繼續負責償還。
(三)連保人同意主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若由連保人向乙方代償時,在代償之範圍內,連保人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得請求之剩餘債權而受償,但以該債權經連保人保證者為限。
(連帶保證人: 簽章)
□一般保證人保證條款:
(一)保證人對乙方所負保證債務之範圍,為甲方依本契約對乙方所負本金
元整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乙方為甲方墊付之保
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二)甲方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經乙方對甲方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保證人應代負履行之責任。乙方並得依第七條約定方式,就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
(三)保證人同意主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若由保證人向乙方代償時,在代償之範圍內,保證人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得請求之剩餘債權而受償,但以該債權經保證人保證者為限。
(一般保證人: 簽章)
十、保險條款:甲方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保險費均由甲方負擔。如甲方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依甲方出具之授權書或依前一年度承保之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保險金額代為辦理投保,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甲方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日起,按墊付時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十二、送
達: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之住所或通信處所及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
或雙方約定之通信方法告知對方,如未為告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十一、抵充條款: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如不足清償甲方對乙方所負擔之全部債務時,其抵充之方法及順序應依照民法之規定。但違約金之抵充順序應次於費用先於利息。
十三、資料提供: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
□同意
□不同意(甲方或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以上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乙方經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
甲方或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且甲方或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
□不同意
在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下,乙方得將其持有、建檔之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等資料,基於宣傳推廣、進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揭露、轉介予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下列之子公司,或供其彼此交互運用: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雍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銀凱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縱使同意前項條款,惟日後若不再同意該項條款時,可利
用電話、網路、書面或親洽乙方營業單位告知乙方,乙方將通知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不再寄送相關資料,並停止交互運用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之上開資料,但如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明確表示僅停止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部分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資料時,得依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表示之意旨辦理。
甲方:
(簽章)/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
(簽章)
註 1:不同意者無須簽名及蓋章。
註 2:如未勾選「同意」或簽章欄位有留白之情形,一律視為「不同意」。
註 3: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因組織異動,致本項所列子公司增減時,應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告。
十四、委外事務:
(一)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乙方依前述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二)甲方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乙方未依前述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五、服 務:乙方之服務管道如下:
□ 電話:
□ 傳真:
□ 電子信箱(E-Mail):
□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 客服中心 24 小時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
□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十七、約據執存:本契約壹式
份,由甲、乙方各執
份,如有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並應交付
一份予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上開契約亦得以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甲方、
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收執】
十六、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 別 條 款
一、擔保物如有應為抵押權設定或變更登記者,其設定登記或變更登記規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乙方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將對甲方之債權(含該債權之擔
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信託或讓與第三人時,得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公告方式取代債權讓與之通知。
三、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乙方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乙方應督促該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四、本契約書上之簽名及印鑑,皆為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時親自為之,嗣後甲方如與乙方有授信往來,悉憑簽名或印鑑任擇一式,即生效力。
五、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特此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本契約詳細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已充分瞭解其內容後始簽章。
六、甲方同意支付本借款開辦手續費新臺幣 元及信用查詢費新臺幣 元,其後甲方如有就本借款申請續約、變更授信條件(包括調降利率、更換保證人或擔保品、展延寬限期或借款期限等)、貸款餘額證明書或補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甲方並同意支付乙方續約作業費新臺幣 元、變更授信條件手續費新臺幣 元、證明書費用新臺幣 元及補發費用新臺幣 元。本借款所提供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其後如有調整或變更時,甲方同意乙方得於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通知,甲方同意適用修改後之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及約定事項,並受其拘束。
七、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同意乙方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申請評估代償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之目的範圍內,乙方得提供甲方所負債務之總額,或依債務種類分別告知該貸款案尚待清償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費用等餘額予該第三人。
個別商議條款:
一、甲方已知悉負擔之利率及各項費用,且經核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依「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計算,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總費用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二、甲方同意於擔保品價值貶落致經乙方依銀行法第三十七條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已無法足額擔保其貸款金額時,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應立即補提乙方認可之擔保品或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甲方若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於乙方通知或催告後經合理期間甲方仍無法回復原狀或履行義務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方另行提供經乙方認可之擔保物,或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乙方因而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一)甲方怠於為擔保物投保或續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以任何方式使保險契約提前終止或失效。 (二)甲方未經乙方事先之書面同意,將財產信託予第三人者。
(三)擔保物提供人未經乙方事先之書面同意,就擔保物為處分或其他設定負擔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出售、出租、出借擔保物,或將擔保物信託移轉予第三人,或自行或任由第三人在抵押之空地上營造建築物(倘擔保物為空地者)或使擔保物毀損、滅失。
四、本借款利率因適用乙方優惠利率,甲方同意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之借款期間內,不得提前清償本金,否則乙方得依下列各款約定計收違約金,但因「提供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或「乙方主動要求還款」致須提前償還借款者,不在此限:
(一)甲方自撥款日起一年內提前還款者(第一年還款),乙方得就甲方提前償還之本金按1% 計收違約金。 (二)甲方自撥款日起超過一年未滿二年內提前還款者(第二年還款),乙方得就甲方提前償還之本金按
0.5%計收違約金。
五、本借款如為共同借款,甲方茲聲明各共同借款人就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對乙方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六、一般條款第五條利率變動時雙方約定之告知方式,甲方同意如以簡訊通知或電子郵件告知時,以發出日
視為已告知;如以書面通知告知時,以平信方式郵寄,並寄出日視為已告知。乙方如已依雙方約定之方式發送利率變動通知而甲方未收到,或甲方對乙方利率變動情形有疑義者,應於每個月應還款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乙方原承貸單位申請查處,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甲方同意按調整後之利率計息。
七、甲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需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逕為停止撥款,並得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以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
(一)甲方不配合乙方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二)甲方係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八、甲方或第三人所提供之擔保物,經查詢其實價登錄價格與買賣契約書成交價格有落差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應立即償還實價登錄價格與買賣契約書成交價格差額部分之貸款,甲方若未立即償還,全部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九、甲方知悉乙方有人員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情事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接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乙方調查。
甲方如以不誠信之方式取得本案借款,經乙方事後發現,乙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立即清償案下全數未償款項。
十、本借款如為「行家理財-中期循環」借款者,除依本契約書第八條之加速條款及個別商議條款(第二、三、七、八、九條款)外,若年度檢視甲方(及連保人 /或一般保證人)票信或聯徵資訊有下列之情形,無須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如甲方基於具體事實而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追加或更換甲方認許之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乙方應即配合辦理:
(一).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有退票、同業強停、信用貶落及催收呆帳紀錄。 (二).近 12 個月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授信帳戶出現遲延 2 次(含)以上。
(三).近 12 個月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信用卡繳款狀況出現循環信用有延遲 2 次(含)以上。
(四).近 12 個月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信用卡繳款狀況出現未繳足最低金額 2 次(含)以上。 (五).甲方(及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如有資信貶落且無法提供補充文件證明時。
甲方: 簽章/連保人(或一般保證人): 簽章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簽章地 址:
身分證字號:
連帶保證人: 簽章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一般保證人: 簽章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乙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甲 方 | 連 帶 保 證 人 | 一 般 保 證 人 | |
對保簽名及簽章 | |||
對 保 日 期 | |||
對 保 地 點 | |||
對 保 人 員 |
簽收單
甲方(借款人): |
本人已收到下列文件: □本契約書正本壹份。 □本契約貸款之本息攤還表壹份。 □其他文件: 甲方(借款人): (簽章) |
本人同意以郵寄方式交付下列文件: □本契約書正本。 □本契約貸款之本息攤還表。 □其他文件: 甲方(借款人): (簽章) |
本人不願意領取下列文件: □本契約書正本。 □本契約貸款之本息攤還表。 □其他文件: 甲方(借款人): (簽章) |
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
□本人已收到本契約書正本壹份 □本人已收到本契約書影本壹份 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簽章) |
□本人同意本契約書正本以郵寄方式交付。 □本人同意本契約書影本以郵寄方式交付。 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簽章) |
□本人不願意領取本契約書正本。 □本人不願意領取本契約書影本。 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簽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