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非官方翻译经董事会 2023 年 09 月 04 日
第 31 号决议附录
一、总则
1.1 根据本制度“蒙古证券交易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规范铁矿石、铁精矿
(以下简称“产品”)交易合同标准制定、监督执行、组织质量控制等相关关系。
1.2 本制度规定的活动应在矿产品交易法、证券市场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交易所批准的规章、指令以及据此发布的其他相关决定框架内实施。
1.3 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商、客户、授权仓库、园区、实验室、运输者和其他参与者应遵循本制度。
2.1 现货合同基本条件
二、合同基本条件
2.1.1 合同项下供应的产品应符合蒙古国政府 2023 年 6 月 7 日的第 223 号决令的第 1 条款规定的产品品种、种类。
2.1.2 合同中应包括卖方提交的质量指标。
2.1.3 合同中可以载明供应的产品质量差异增减价的计算方法、比例和数量。
2.1.4 合同截止日期应为工作日。
2.1.5 按合同交易的铁矿石、铁精矿的 1 批为 50 个集装箱或 3250 吨(由于产品种类可以± 10%)。
2.1.6 合同价格应按《执行矿产品交易、费用结算时应遵守制度》确定。
2.1.7 合同价格可以外币表示。
2.1.8 除非卖方另有规定,合同价格的最低变动相等于每吨 30 美分或 3 元(人民币)。
2.1.9 合同交易保证金金额按《执行矿产品交易、费用结算时应遵守制度》确定。
2.1.10 产品供货地点应为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的“铁矿石、铁精矿装卸场地”, 或者外国边境口岸的“铁矿石、铁精矿装卸场地”。
2.1.11 从本交易所授权的仓库和园区向供应点运输和交接产品工作,应按照本制度进行。
2.1.12 根据合同进行交易的产品可以用代码表示。
2.2 远期合同基本条件
2.2.1 合同项下供应的产品应符合蒙古国政府 2023 年 6 月 7 日的第 223 号决令的第 1 条款规定的产品品种、种类。
2.2.2 合同中应包括卖方提交的质量指标。
2.2.3 合同中可以载明供应的产品质量差异增减价的计算方法和比例。
2.2.4 远期合同以实物交割为准。
2.2.5 合同期限为截止到 6 个月。
2.2.6 按合同交易的铁矿石、铁精矿的 1 批为 50 个集装箱或 3250 吨(由于产品种类可以± 10%)。
2.2.7 合同价格应按《执行矿产品交易、费用结算时应遵守制度》确定。远期合同价格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并应当明确注明调整价格的条件以及计算方法。
2.2.8 合同价格以外币表示。
2.2.9 除非卖方另有规定,合同价格的最低变动相等于每吨 30 美分或 3 元(人民币)。
2.2.10 产品供货地点应为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的“铁矿石、铁精矿装卸场地”, 或者外国边境口岸的“铁矿石、铁精矿装卸场地”。
2.2.11 从本交易所授权的仓库和园区向供应点运输和交接产品工作,应按照本制度进行。
2.2.12 合同供应时间表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2.2.13 合同交易保证金金额按《执行矿产品交易、费用结算时应遵守制度》确定。
2.2.14 根据合同进行交易的产品可以用代码表示。
三、运输,存储,质量控制和结算
运输物流
3.1 产品由经授权仓库、园区运送至供应点工作,由与卖家签署合同的交易所授权的运输物流经营者负责。
3.2 卖方应在运货前 3 个工作日将运货车辆号、运货路线、产品、数量、到货时间等信息通知授权仓库、园区。
3.3 除非与买方签订的合同另有规定外,运输风险由卖方承担,直至运到产品交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为止。
3.4 运输物流经营者应对运输合同签订人负责。
3.5 若买方未通过交易所授权的运输物流经营者接收产品,则交货过程在装货后视为完成。仓库收据以及存储
3.6 经授权仓库、园区对产品的质量、数量和安全负责,直至收运为止。
3.7 经授权仓库、园区贮存产品,应当遵循国家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以外应具备下列贮存条件:
3.7.1 摄像机监控系统;
3.7.2 产品堆命名板。
3.8 授权仓库、园区应当接收拟在本交易所交易或已交易的煤炭,填写本制度附件 1(以下简称“仓库收据”)并报送本交易所。
3.9 授权仓库、园区应当配合与授权实验室进行取样和试验工作。卖方或经纪商应将试验结果提交至交易所。
3.10 当卖方根据与买方签订的合同向交易所提交产品付款收据时,本交易所将向买方、经纪商和授权仓库、园区发出收货通知。
3.11 卖方应在发货前 3 个工作日向授权仓库、园区通知,并提前向授权仓库、园区提供收货人身份、集装箱、车辆及产品验收通知等信息。
3.12 授权仓库、园区应按合同规定进行产品装货,并将其交给买方,签订交接单,并连同授权实验室的试验结果一并提交至交易所。
3.13 按照现货合同交易的产品,应当至少在交易日前 5 个工作日在授权仓库、园区进行入库登记。
3.14 授权仓库、园区应当保存产品收运记录,交易所有义务每当查阅记录及仓库收据,以作监督检查之用。
3.15 授权仓库、园区负责仓库收据的准确真实性。
结算
3.16 买方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收产品的情况下,应支付仓储费,仓储费用按以下方式计算:
3.16.1 按照卖方与仓库、园区签订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费;
3.16.2 买方迟收产品后,按该仓库、园区发票的金额结算。
3.17 若买方在仓库、园区要求的期限内未支付费用,则按照交易所《执行矿产品交易、费用结算时应遵守制度》及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3.18 卖方应承担在授权仓库、园区存储的产品质量试验费。
质量控制
3.19 卖方应当与授权实验室签订协议,对存储在交易所授权仓库、园区的产品进行质量分析试验。
3.20 授权实验室将从授权仓库、园区的产品中取样,并按照蒙古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3.21 授权仓库、园区应当在煤炭装卸时准确计算、核实其重量。
3.22 授权实验室完成产品质量试验后,应当将试验单原件交至仓库、园区,副本交至交易所和卖方。
3.23 授权实验室出具的试验单上应有取样信息、试验、其标准、指标、合格线、计量单位、结果。
3.24 授权仓库、园区应从仓库、园区装产品时把授权实验室出局的试验结果单交给买方。
3.25 由于质量争议原因未从仓库、园区装货的情况下,买方可以通知授权仓库、园区暂停装货。该情况下,买家在交易所发出产品收货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提出重做试验申请。重做试验申请内容要求包含仓库或园区名称、集装箱产品地点、数量、质量指标、联系方 式及所需要的其他内容,且盖官方公章确认。重做试验应要卖方和买方共同协商后选择交 易所授权的实验室做试验,且取决于重做试验结果来决定费用由买家或卖家承担。
3.26 买家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制度未提出重做试验申请,则从仓库、园区已装货的产品质量应视为同意接受。
3.27 重做的试验结果单视为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基础。
3.28 重做的试验结果以及初始做的试验应符合蒙古国标准、计量局批准的相关标准规定的标准可控范围内的情况下,则视为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3.29 重做的试验结果以及初始做的试验结果有差异,且该差异超出标准可控范围内的情况下,则按照卖家和买家之间签署的出口合同也就是买卖合同规定处理。
四、其他
4.1 卖买双方应遵循本制度第二章规定在系统上成交的交易条件务必提现在出口合同以及其他条件按照相关法律、制度双方协商确定。
4.2 交易所有权把合同条件进行更改、补充以及补充更改。
---о0о---
附件 1
仓库收据
1. 产品信息
1.1 产品名称
1.2 产品代码
1.3 数量(吨、个)
1.4 产品存储的仓库编号
2. 客户信息
2.1 卖家名称
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3 经纪商公司名称
2.4 经纪商名称
2.5 运输者信息
2.6 若买家确定,则其名称
3. 仓库信息
3.1 名称
3.2 电话号码
3.3 仓库编号
编号...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