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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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及服務協議
為視覺受損人士而設的傳達及資訊服務
I 服務定義
簡介
為視覺受損人士而設的傳達及資訊服務為香港的視覺受損人士提供圖書館服務。
目的及目標
2. 為視覺受損人士而設的傳達及資訊服務旨在照顧視覺受損人士的閱讀需要, 為他們提供閱讀材料、音樂、有聲或點字書籍/ 期刊,滿足他們的學習和康樂需要。
服務性質
3. 提供的服務包括:
(i) 點字及有聲書籍圖書館
a) 提供教科書、參考書、消閒讀物與期刊、音樂和電影物品2 借閱服務;
b) 安排海外/本地圖書館之間的借用服務; 以及
c) 提供閱讀、自修和音樂欣賞的專用空間和設施。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2 音樂和電影物品指光碟、 影音光碟、 數碼多功能光碟、藍光碟及 MP 3 等多媒體影音 產品。
(ii) 錄音室
a) 錄製書籍/ 期刊; 以及
b) 為有聲書籍/ 期刊配音。
(iii) 義工轉介服務
a) 為視覺受損人士統籌個人和團體義工援助服務; 以及
b) 招募義工在錄音室擔任朗讀員。
服務對象
4. 視覺受損人士。
申請資格
5. 經註冊眼科醫生證實為視覺受損的在港人士。
II 服務表現標準
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登記會員總數 | 1 000 |
2 | 一年內每月平均電子圖書館服務使用者人數 | 1 500 |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3 | 一年內製作3 有聲書籍及期刊總時數 | 1 200 |
4 | 一 年 內 每 月 平 均 借 出 有 聲 書 籍 和 期刊、點字書籍、音樂物品 2 數目 | 400(有聲書籍和 期 刊) 700( 點字書籍) 200( 音樂物品 2) |
5 | 一年內每月平均義工服務時數 | 250 |
基本統計項目: 一年內製作的有聲書籍總數。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服務使用者4 在接受為視覺受損人士而設的傳達及資訊服務後表示滿意的百分率 | 80% |
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3 製作指編輯有聲書籍和期刊。
4 服務使用者指為視覺受損人士而設的傳達及資訊服務的登記會員, 並曾於報告年度 內使用圖書館服務的人士。評估可透 過「 為視覺受損人士而設的傳達及資訊服務使用 者意見調查問卷 」或由服務營辦者提供並經 社會福利署認可的問卷進行。每年的樣本數量不少於 50 名服務使用者。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會福利署(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通用章節所列明的「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一般責任」履行職責。
IV 資助基準
9.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0.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 包括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和支援人員所涉及的公積金,以及適用於營辦有關中心的其他費用( 涵蓋所有其他相關運作開支, 其中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及認可收費( 如有的話)。經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的處所的租金及差餉, 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 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和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中有關使用資助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 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 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 政府不會承擔因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 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和財務申報規定
12. 服務營辦者接納《協議》後,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款項。
13.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 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服務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 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 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機構授權的兩名代表簽署, 即董事會主席/ 機構主管/ 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15.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 承諾, 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 如有的話) 。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