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或者“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 箱: 乙 方: 北京磨刀刻石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或者“墨刀”) 授权代表: 张元一 联系电话: 010-52433870 通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6 号院时间国际 8 号楼南区 1110 邮 箱: support@modao.cc
订单号:
墨刀销售合同
甲 方: | |
(以下简称“甲方”或者“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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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 xx磨刀刻石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乙方”或者“墨刀”) | |
授权代表: | xx一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 |
通信地址: | xxxxxxxxxxx 0 xxxxxx 0 xxxx 0000 |
x x: |
xx:x方通过 xxxxx://xxxxx.xx 网站平台向用户提供移动应用程序原型设计系统服务;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服务,通过乙方提供的原型设计系统,自行设计软件原型,为软件设计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 墨刀服务
1.1 乙方通过 xxxxx://xxxxx.xx 网站平台为甲方提供墨刀原型设计工具及相关技术支持。乙方授权甲方使用墨刀原型设计系统软件,该项授权为非独占、不可转让、不可分许可的有限许可,许可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1.2 乙方确保服务的安全及稳定访问,原型设计系统若更新升级,甲方可免费使用更新升级后的系统及服务。
1.3 服务期限为 年,自乙方为甲方开通服务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价款
2.1 甲方选择购买乙方线上 付费服务方案,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全额技术服务费 元(大写: ),付款期限为您提交订单后7 日内。乙方于收到甲方全额付款后3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付费服务。您应按时付款。您付款之后,乙方才开始为您开通相关服务,您未在提交订单后 7 日内付款的,您提交的订单自动失效,本合同亦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2.2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帐号名称:北京磨刀刻石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三里屯支行
银行账号:110913548610601
2.3 发票:您可登录 xxxxx://xxxxx.xx ,在订单页面点击申请发票,墨刀将向您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如有特殊开票要求,可发送邮件至 xxxxxxx@xxxxx.xx 与乙方沟通处理。
第三条 期限
3.1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3.2 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甲乙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经乙方提醒,甲方合同期满未续费,乙方将暂停甲方付费服务,乙方可免费为甲方保存相关数据 365 天,甲方应当在此期限内续费或将相关数据转移并保存,期满后乙方不再为甲方保存数据或提供数据导出服务。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有权通过乙方 xxxxx://xxxxx.xx 网站平台,利用乙方的系统进行原型设计;
4.2 甲方享有利用乙方原型设计系统设计原型的权利,在甲方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设计成果的相关权利归甲方所有;
4.3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全额技术服务费;
4.4 甲方应当对其上传的内容负责,不得存储、传播任何蠕虫或病毒或具有破坏性的任何代码,不得存储、传播淫秽色情、侮辱诽谤他人及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因甲方违反本条款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乙方服务中断的,甲方应当赔付乙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损失等)。
4.5 本合同项下服务仅供甲方内部使用,甲方不得将墨刀软件或服务用于其 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售、转租、转让、提供分许可、转许可或复制、开发使用权限。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退回任何合 同价款,甲方因违约行为所得全部收入应归于乙方,作为对乙方部分损失的赔 偿,甲方并应支付合同总价款 50%的违约金;上述赔偿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 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等间接损失)的,甲方还须足额赔 偿乙方的其他损失。
4.6 甲方尊重乙方对墨刀软件的著作权、墨刀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甲方不得模仿乙方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墨刀软件或服务进行改变、反编译、反汇编等反向工程处理;不得复制或模仿乙方的任何设计、界面、功能和图表,生成与墨刀软件相类似或竞争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对墨刀软件或服务进行修改或制造、创建衍生产品或派生其他产品。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退回任何合同价款,甲方因违约行为所得全部收入应归于乙方,作为对乙方部分损失的赔偿,甲方并应支付合同总价款 50%;上述赔偿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等间接损失)的,甲方还须足额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技术服务费;
5.2 乙方在进行云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乙方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过系统公告、站内信等方式告知甲方,由此造成甲方访问速度下降的,甲方予以理解,不视为乙方违约;
5.3 乙方保证服务可用性不低于 99.9%,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或乙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其他因素造成服务中断的,中断时长不视为服务不可用,乙方不承担责任。若任何一个月乙方服务可用性小于 99.9%,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对应时长的补偿服务。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6.1 双方可另行订立合同,对本合同进行修订。
6.2 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对方。
第七条 商业秘密
一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另一方的非公开信息(包括另一方尚未通过公开途径披露的任何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均为商业秘密。各方对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义务之需要,不得使用、披露商业秘密。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就逾期支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15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2 乙方逾期为甲方开通服务的,每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任何一方因违约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限额不应超过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金额。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双方确认,乙方无须对因自然灾害、政府管控、水灾、火灾、地震、社会动荡、黑客攻击、互联网病毒、网络运营商技术调整或服务中断等乙方不可合理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服务使用不能、使用限制、延迟、访问速度下降或其它服务异常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将尽合理的商业努力尽快恢复服务。
因上述因素导致服务异常超过 30 日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乙方向甲方退回剩余服务期的服务费,双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条 xx义务
10.1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乙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人员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和“通讯器 材、交通工具、非低值文化用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但在正常的、双 方公司层面的商业会议过程中,互换的符合相关商业行为惯例的礼品除外;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组织乙方人员参加以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高消费娱乐、以旅游为目的在风景区召开的会议。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3)利用代理商贿赂乙方人员;
4)与乙方员工或其亲属共同成立公司或允许乙方员工或其亲属参股甲方公司,使乙方员工或其亲属从甲方处获取不正当利益;
5)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贿赂的行为。
10.2 甲方应支持乙方的诚信xx建设,若乙方人员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有索贿行为,甲方必须拒绝,并向乙方主管部门投诉。若甲方对乙方人员的索贿行为不拒绝、不申报,并满足其要求的,则该行为应视同甲方的贿赂行为,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受理投诉的通道如下:
投诉邮箱:xxxxx@xxxxxxxxxxx.xx投诉电话:0000-00000000 转 80879
10.3 甲方及其人员违反本条规定,乙方有权取消其作为乙方合作方的资格,单方终止与甲方的合作业务合同,将甲方列入甲方合作黑名单。同时,甲方还 应向乙方返还因贿赂行为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自首 次贿赂行为起至贿赂行为被发现时为止已发生的合作金额(即:期间已经实际 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违约金(在任何情况下,违约金都不得低于 10 万元),乙方有权从任何应付款项中直接冲抵。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 因本合同产生的各项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
11.2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申请仲裁双方均有约束力。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全部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x、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文印费。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出的通知均需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送达的地址为本合同首页所载的各方地址。任一方有地址变更的,须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2.2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之间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方式包括专人递送、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前述各种送达方式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2.2.1 专人递送的,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12.2.2 以快递方式发出的,自发出后 3 个工作日,或实际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以先发生的日期为准)。
12.2.3 以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到达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12.2.4 同时采用上述多种送达方式的,以其中最快送达对方者为准。
12.3 因本合同产生或者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纠纷,本合同首页所载地址均可视为司法机关邮寄法律文书及各方邮寄通知函、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法定送达地址,各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甲方同意乙方基于产品宣传推广之目的披露双方的合作关系,将甲方作为企业案例,并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logo 等标识;甲方并同意墨刀可使用甲方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对产品发表的使用体会作为甲方的使用体会,在产品宣传推广等场景中使用。
13.2 本合同项下款项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3.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形式)之日或者甲方及时足额支付所购买服务的款项之日(以时间在先者为准)起生效。如乙方未在提交订单后 7 日内付款,订单自动失效,本合同亦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墨刀销售合同》之签署页) |
甲方(盖章): |
签订日期: |
乙方(盖章):北京磨刀刻石科技有限公司 |
签订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