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仍持有金华市市监局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723762512117A 的《营业执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