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信管理办法
二Ο一八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诚信建设,规范公司员工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四川证券期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和《会员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四川证监局和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等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采集、管理和使用诚信信息。
第三条 x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相关行为人在经营、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诚信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查询、更新和报送,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保密制度要求。
第五条 x办法适用于对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合作关系或服务关系的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各类合作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服务机构”)、公司员工、证券经纪人及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诚信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总裁办公室是管理和报送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和保存各部门采集整理上报的诚信信息和公司诚信信息;
(二)负责诚信信息的对外报送;
(三)其他应由总裁办公室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和公司各部门是本单位、本部门(含所属员工及证券经纪人,下同)和与各自业务相关的投资者、合作服务机构诚信信息的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集、保存、管理、更新本单位、本部门、投资者、合作服务机构的诚信信息;
(二)开展诚信信息的查询工作;
(三)其他应由各部门履行的职责。
责任单位和公司各部门应遵循“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即负责办理业务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相应承担诚信信息的采集、保存、管理、更新和查询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人力资源部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诚信信息的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集、保存、管理、更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员工、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诚信信息;
(二)管理和保存责任单位采集整理上报的所属员工的诚信
信息;
(三)开展诚信信息的查询工作;
(四)其他应由战略与人力资源部履行的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采集。
第十条 信息技术部是为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供应商诚信信息的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诚信信息的采集和查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采集、保存、管理、更新本部门和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供应商的诚信信息;
(三)开展诚信信息的查询工作;
(四)其他应由信息技术部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诚信信息的采集、保存、管理、更新和查询工作。
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责任单位应采集、管理下列行为人的诚信信息:
(一)在公司办理业务的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
(二)为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三)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或服务关系的各类合作服务机
构;
(四)公司及各责任单位;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公司员工;
(七)证券经纪人;
(八)其他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集管理其诚信信息的相关主体。
第十三x xx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表彰、奖励、评比信息、信用评级和诚信评估信息、处罚处分信息、自律惩戒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基本信息
(一)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投资者为个人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投资者为机构时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二)为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三)合作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四)公司和各责任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六)公司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所属机构和岗位、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第十五条 表彰、奖励、评比信息
包括受表彰、奖励、评比的机构或个人名称、表彰奖励单位、表彰奖励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二)国家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各地证券期货业协会;
(四)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五)其他省部级、地市县级及以上相关单位;
(六)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和诚信评估信息
包括受评级或评估的机构或个人名称、评级或评估机构、评级或评估内容或等级、评级或评估时间等。
第十七条 处罚处分信息和自律惩戒信息
包括受处罚处分或自律惩戒的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或惩戒的责任人、处罚处分或惩戒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或惩戒原因、做出处罚处分或惩戒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或惩戒类别、文号等。
下列信息应记入处罚处分或惩戒信息: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三)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四)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五)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六)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七)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八)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九)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或各地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实施的自律惩戒措施;
(十二)公司及公司上级单位对公司或员工做出的处分处罚;
(十三)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十八条 诚信档案不得采集公民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员工离职后追溯的处罚处分等诚信信息由公司申报,记入员工在公司执业期间的诚信信息。
根据员工离职时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确定具体申报部门。
第二十条 诚信信息的采集、管理和报送
(一)各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四川证券期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会员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采集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及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
(二)各部门和责任单位应将本部门、本单位及相关主体的诚信信息向总裁办公室申报,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责任单位员工的诚信信息向战略与人力资源部申报。
(三)由总裁办公室、战略与人力资源部对相关诚信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审核,审核时可请其他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四)审核通过后,由总裁办公室向证券监管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诚信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诚信信息有纸质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保存。
第二十二条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表彰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三年。效力期限自表彰、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表彰、
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第五章 诚信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责任单位可以查询本部门、本单位、员工、投资者、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供应商、合作服务机构及其员工、经纪人、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各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会员信息系 统中开放查询的各类诚信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系统查询公司及公司在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查询非本公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应向协会提交申请,注明查询原因、用途,经审核同意后查询。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对查询获取的诚信信息,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五章 诚信约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为投资者开立证券、期货相关账户时,可以查询投资者的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账户开立事宜。
非现场办理的业务,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负责查询;现场临柜办理的业务,由分支机构负责查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办理投资者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当查阅投资者的诚信档案,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者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当查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受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等提供证券服务的,应当查询委托人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其他业务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司《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需要核实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 诚信状况或诚信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查询投资者等相关 主体的诚信信息,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是否开展相关业务的依据。
第六章 诚信奖惩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责任单位对所报送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诚信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查询、更新等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责任单位因诚信信息申报不及时、不真实,采集管理的诚信信息不完善,造成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对公司做出处罚处分或采取管理措施的,公司将根据《风险事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问责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责任单位和员工的奖惩诚信信息,
经审查符合条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司可予以相应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x办法由合规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