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88126 证券简称:沪硅产业 公告编号:2021-027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公司关联方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xxxxxxxxx000x新傲园区二期的部分工业用房租借给其用于半导体材料和智能传感器中试线的建设。租赁期限共计十年,自2021年7月1日期至2031年6月30日,租金标准为:租赁期前5年(即2021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期间),不含税租金为4,796,207.68元/年;租赁期后5年期间(即2026年 7月1日-2031年6月30日期间),不含税租金为5,791,204.28元/年。同时按第6年年租金金额收取押金5,791,204.28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傲科技”)拟与公司关联方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工业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xxxxxxxxx 000 x新傲园区二期的部分工业用房租借给其用于半导体材料
和智能传感器中试线的建设。租赁期限共计十年,自 2021 年 7 月 1 日期至 2031
年 6 月 30 日,租金标准为:租赁期头 5 年(即 2021 年 7 月 1 日-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含税租金为 4,796,207.68 元/年;租赁期后 5 年期间(即 2026 年 7 月
1 日-203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含税租金为 5,791,204.28 元/年。同时按合同规定收取押金。
嘉定工业区持有公司7.03%的股权,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亦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嘉定工业区持有公司 7.03%的股权,为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公司名称: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3 日法定代表人:雷文龙
注册资本:39,000 万元
注册地址:嘉定区工业开发区内
经营xx:xx,xx,xx,xxxx,xxxx,xxxx的开发业务及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业和第三产业业务所需的材料和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 100%股权
嘉定工业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总资产 27,101,434,793.84 元、净
资产 12,213,070,132.07 元,202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262,993,120.57 元、净利润
20,498,910.25 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该交易属于《科创板上市规则》中的租出资产,交易标的为位于xxxxx
xxxx 000 x新傲园区二期的部分工业用房。交易标的情况如下:
厂房位置:xxxxxxxxx 000 xxxxxxxxx所有人: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出租面积:6271.27 平方米
x次交易标的产权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控股子公司新傲科技与嘉定工业区的租赁价格以租赁厂房所在地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与出租给第三方的价格具有可比性。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协议主体
甲方(承租方):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出租方):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31 年 6 月 30 日止
3、租赁物状况:乙方出租给甲方的工业厂房坐落于上海市嘉定xxx路 000
xxxxxxxxx 0 xx(xxxxxx 0000.00 xx,xx动力用 1212.88
米,不含办公区域)、3 号楼(一层 653 平米 ,二层 672 平米)。
4、租金及支付
x合同租金标准为:租赁期前 5 年(即 2021 年 7 月 1 日-2026 年 6 月 30 日
期间)给予甲方租金优惠,不含税租金为 4,796,207.68 元/年;租赁期后 5 年期
间(即 2026 年 7 月 1 日-2031 年 6 月 30 日)租金调整为不含税 5,791,204.28 元
/年。
支付方式:甲方应以人民币币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保证金和押金。甲方每半年按照的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租金。
5、租赁物交接: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租期开始日前将该厂房交付甲方使用,关于该厂房交接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办理该厂房交接手续。
6、违约及赔偿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将支付对方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一部分,并承担实质性损失。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双方同意,甲方擅自变更房屋用途,或从事非法活动,或在厂房内隐匿武器、弹药、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与从事生产相关的物品除外)和其他非法物品,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整改,如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厂房并收取违约金。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政府许可擅自对该厂房及附属设施装修改造或超范围装修改造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使之符合政府要求。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生产经营及其他行为导致噪声、排污、辐射等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或遭受行政机关处罚的,除非能在乙方允许的期限内得以全部整改,并未造成乙方或任何其它第三方损失,否则甲方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
租期届满或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甲方应在租期届满前或租赁合同终止后日内将该厂房及附属设施移交乙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政府决定征收租赁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业的;但如该征收获得政府补偿,甲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应由甲方享有的补偿。
2)租期届满,甲方未行使续租权或甲方行使续租权但未能就续租条件与乙方达成一致的。
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赁且在 6 个月内无法修复的。
4)双方达成书面合同,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守约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得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决定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违约,而守约方不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本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和维修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关违约金由双方另行协商规定。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次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经济效益。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中没有关联董事,故公司董事会成员无需回避表决,此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租赁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和价格基本符合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关联租赁事项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条款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和价格基本符合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定工业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间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的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成员中没有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上述交易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合规。
3、本次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