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对应的医院范围为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及我们指定且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 、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您可以登陆太平人寿官网(http://life.cntaiping.com)查询或者拨打 24 小时服务热线 95589 咨询指定的医院清单。
太平人寿[2021]医疗保险 07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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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众安心住院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人 | :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
被保险人 | :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 第七条
◼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第九条
◼ 本产品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十条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八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共9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1。
在中国大陆境内2居住的所有国籍人士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被保险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工作签证或者拥有中国大陆境内居留证或者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大陆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医院范围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对应的医院范围为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普通部及我们指定且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您可以登陆太平人寿官网(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或者拨打 24 小时服务热线 95589 咨询指定的医院清单。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第七条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 30 日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该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是否在等待期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1周岁:指按照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
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中国大陆境内:指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诊断必须住院4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5且医学必须6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方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7、医生诊疗费8、治疗费9、手术费10、药品费11、检查化验12费、护理费13、膳食费14、救护车费15。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16仍未结束住院治疗,我们对该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期满日起 30 日内发生的合
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在同一保险期间和 30 日延续期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本合同的累计年免赔额以人民币 10 万元为限。年免赔额是指一个保险期间内对应的免赔额,即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偿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17、公费医疗18或城乡居民大病保
3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住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留院治疗,办理了正式住院手续且确实留院
治疗的行为过程。
5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6医学必须: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2)不超过安全、
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对是否医学必须由我们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7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8医生诊疗费: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9治疗费:指由医生或者护士对患者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而发生的治疗费,包括因清创、换药、拆
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放疗、化疗、冷冻、激光、肾透析、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而发生的治疗费,具体以所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10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
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1药品费:指在就医期间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医院内发生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
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的费用。但不包括在治疗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给付的下列药品: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中草药类药品。
12检查化验:指由医生开具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
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MRI、B 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
13护理费: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14膳食费:指住院期间,由作为医院内部专门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购
买的个人用品。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15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16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7基本医疗保险: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
疗保险,包括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其中各省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令发布的为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制定的管理
险19报销部分,不能计入年免赔额;在其它商业保险已报销部分以及个人自付部分,只要符合本合同给付条件的,均可以计入年免赔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之前已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保险金之前没有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 5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当我们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20、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和治疗;
2. 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的住院;
3. 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 患遗传性疾病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2、职业病;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3(因输血导致的除外)的治疗费、性病的治疗费;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被保险人接受妊娠(含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流产、分娩、节育、不孕不育、绝育的手术和医疗性服务(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6. 疗养、包皮环切、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非医学必须的激素治疗、脱发治疗、美容、减肥、丰胸或者缩胸手术、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戒烟、矫形、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7.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拒捕、醉酒24;或者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25;或者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者被谋杀;
办法。
18公费医疗:指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的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是国家为保障享
受人员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9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
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20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者症状。包括下列情形之
一:(1)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2)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3)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21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
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2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4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25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或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以及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28的机动车29;
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30、滑水、漂流、跳伞、攀岩3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活动32、摔跤比赛、拳击比赛、参加或者受训于专业体育运动、武术比赛33、特技表演34、赛马、赛车;
10. 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
11. 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12. 被保险人从事与其健康状况不适宜的活动或者运动所导致的意外或者所引发的疾病;
13.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主义行为;
14. 对遗体或供体实施的任何活细胞冷冻贮藏、植入和再植入费用;
15.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伤害、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35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16. 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7.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8. 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预防接种。
第十条 补偿原则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给付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第八条所述方式承担给付责任。
第三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
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6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2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8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
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9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
30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31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32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
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33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
抗性比赛。
34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35处方药物:是指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36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时,由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7;
3.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医疗诊断书(包括必要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账单明细表;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单利计算,且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36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7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
证件。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38。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未经过净保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您应如实告知所有可能影响保险单承保发生的事实,我们有权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必须如实在投保单上填写投保前的既往症情况,这些将影响投保时保险凭证或保险单批注确定的特殊条款、投保条件、责任免除和特别限制等。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38未经过净保费:您已支付的当期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
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未经过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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