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9,435,599 股。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9,435,59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89.09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979,435.60 元后,公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23-003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65 号),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 6 名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9,435,599 股。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9,435,599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89.09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979,435.60 元后,公
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8,020,553.4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2NJAA2B000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 账号 | 专户金额 |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 019801800012761 | 1,999,199,989.09 |
合计 | 1,999,199,989.09 |
注:上述专户金额中含部分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x行(甲方)与保荐机构(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甲方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9801800012761,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专户余额为 1,999,199,989.09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不得开通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不得开通通兑业务功能,不得办理支取现金业务,不得购买可流通凭证。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甲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甲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甲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引起的或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向本协议签订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2NJAA2B0007 号
《验资报告》。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