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
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
客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或“浦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浦发银行拟为客户提供有关综合结算产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浦发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达成本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1、费用调整 客户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浦发银行公告的收费标准及本协议、申请书中的约定向浦发银行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客户未主动交费的,浦发银行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主动扣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各项服务的费用收取标准。如发生费用变更,浦发银行将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及其他形式对最新的收费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的收费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客户因对收费标准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浦发银行提出终止相关服务的申请,浦发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终止服务申请的,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2、扣划条款 客户特此授权,浦发银行有权从《单位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中的客户指定账户扣收本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费用,若该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服务费用,浦发银行有权从客户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进行扣收。
3、通知及送达
3.1银行向客户发送的通知指按银行惯例通过各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邮递、网络等)向客户发出函件、邮件、公告等,以发出时视为已通知,并不以客户实际收到为准。
3.2约定送达地址
银行确认,本服务协议签署页列明的地址为其有效的送达地址,本服务协议项下客户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银行的通知、要求,应发往本服务协议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银行公告更改该地址为止。客户同意其向银行发送的所有通知、要求均须在银行实际收到时被视为送达。且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银行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加盖公章后以当面送交或邮寄于银行的方式加以确认。
客户确认,本服务协议签署页列明的地址及传真、电子邮箱等送达信息为其有效的邮寄或电子送达地址。对本服务协议项下非诉时各类通知等文件,以及就本服务协议所发生的任何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任何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过程中对其发出的函件、传票、通知等法律文书,只要以邮寄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发送至本服务协议签署页列明的邮寄或电子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具体送达日期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日期的规定。上述邮寄或电子送达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通知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服务协议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仍然视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4、xx自律条款 客户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银行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xx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银行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5、条款的可分割性 本服务协议任何条款或者组成部分的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服务协议的其他条款或者组成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
6、协议的整体性 客户确认,客户向银行申请提供本服务协议项下服务时,向银行提交的《单位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在本协议中称“申请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汇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申请书》以及与本服务协议的履行有关的书面文件、交易指令等,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个人信息采集
本协议项下,客户向浦发银行提供、浦发银行所收集、存储的客户相关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网银管理员、财务负责人等内部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主要用于单位结算账户开户及相关产品签约业务。浦发银行将在业务服务所必须和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期限内,保存上述个人信息,超过存储期限,浦发银行将对上述个人信息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客户及客户法定代表人等授权浦发银行对上述相关个人信息的收集,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如客户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至银行变更,由于客户未变更相关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保证,其已授权委托客户内部人员作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授权代理人、联系人或操作人员等,其基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向浦发银行提供客户内部人员信息,客户承诺已经取得了其内部人员的授权同意。浦发银行将仅为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处理上述相关个人信息,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客户应当作为其内部人员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对象,客户内部人员个人信息需要更正、补充、删除等操作的,客户已获得其内部人员同意向浦发银行申请相应操作。
8、协议的更新与变更 本协议条款内容如有更新,银行应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公司网上银行等任一形式对更新后的协议条款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协议条款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产品服务。若客户因对协议条款更新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相关产品服务的,应在公告期内向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终止账户相关服务的申请,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终止服务申请的,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银行与客户签署的本协议条款自动变更为银行公告后的协议条款并按照更新后的协议条款执行,无需重新签署本协议或签署变更协议。若公司名称更名、在协议中涉及的主要营业地址、联系人、电话信息、公章样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可通过书面方式通知银行进行变更,无需重新签署本协议或签署变更协议。
9、金融制裁及出口管制风险自担承诺 客户承诺,客户提供的业务资料真实、完整,无任何隐瞒和虚构,业务背景合法合规;客户通过银行办理的业务不违反任何联合国安理会、中国、其他国家(或地区)涉及制裁及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决议等。
客户确认银行已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客户已充分知晓并理解:因违反前述规定可能遭受:(1)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款项被银行或其他机构退回、冻结、罚没等;(2)风险,包括因前述措施可能导致的资产损失、声誉损失等风险。
客户承诺自行负责因遭受上款所述的措施或风险而产生的纠纷、诉讼、仲裁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其他责任,银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银行有权不经通知客户对客户账户采取中止/终止服务、销户等措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银行因客户违反上述承诺而遭受第三方调查、处罚、索赔等,客户将对银行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0、协议的终止
10.1客户未履行本协议任何约定、或违反浦发银行的业务规定、或者在账户存续期间或办理服务期间涉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或违反任何联合国安理会、中国、其他国家(或地区)涉及制裁及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决议等,浦发银行有权不经通知客户,对本协议项下的客户账户采取中止服务和/或销户等措施、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或数项甚至全部已申请开通服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款所述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是指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行为。
10.2客户通过本协议约定开立账户或办理的业务,因涉嫌参与上一条款所述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导致银行因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客户提供服务时遭受损失的,客户应赔偿银行由此遭致的所有损失。
本款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由于客户的活动被境内外司法机关裁判承担的损失,境内外政府机构或监管机关对于银行为客户的活动提供服务所进行的处罚以及银行为应对上述情形采取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
10.3本协议一项或数项服务的中止或终止不影响其他已申请开通且未被中止或终止服务的继续履行,本服务协议中未被终止服务对应的协议条款及客户须知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10.4银行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项下客户已申请开通的服务或客户主动申请关闭本协议项下全部已申请服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1、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服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服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有关本服务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浦发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2、签署及有效性 本服务协议经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为离岸客户,则由有权签署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若有))、及银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非任何一方按照本服务协议的规定终止本服务协议,本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13、文件份数 本服务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客户与银行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完)
第二部分 业务条款
本协议项下浦发银行可向客户提供下列服务。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客户可通过向浦发银行提交申请书的方式选择并申请开通具体服务,客户申请的具体服务在经浦发银行审批同意并完成相应系统设置后,本协议项下该服务相对应的服务协议条款或客户须知即构成对客户与浦发银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本协议项下未申请开通或已终止的具体服务之协议条款或客户须知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双方承诺严格遵守本服务协议中客户已申请并开通的具体服务之协议条款或客户须知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业 务 目 录
1.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客户与浦发银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就客户在银行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客户自愿申请在浦发银行处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浦发银行同意为客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为客户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银行与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客户申请开立、使用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及浦发银行的要求,向浦发银行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承诺对其所提交的开户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负责。
本协议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 浦发银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身份识别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客户提供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后为客户办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浦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客户身份识别办法》等法律监管规定,有权对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时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及通过面签、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委托人查证。客户开户必须留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信息,浦发银行在开户前与客户上述约定人员进行核实后办理开户手续。
浦发银行将通过回访、实地查访等方式对开户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等工作,客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客户应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保证所提交给浦发银行的各类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客户在开立和使用在浦发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还应遵守浦发银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浦发银行有权对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现金支取等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对客户发生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予以报告。
客户声明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充分理解其含义,并承诺对于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造成浦发银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客户确认,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客户账户。
第七条 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定两个(含)以上的账户联系人,通过银行开户申请表填报,以便于在结算账户发生客户所设金额(含)以上支付业务时,浦发银行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账户联系人进行查证或通知。客户应向浦发银行提供本单位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并积极配合浦发银行开展大额支付核对工作。
客户查证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浦发银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浦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手段要求客户联系人对规定金额(含)以上支付业务进行确认。客户同意浦发银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手段进行确认。
浦发银行在支付指令截止时间前,已向客户发起大额支付核实但未收到客户反馈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浦发银行将在支付指令截止时间按照支付指令内容对外进行支付。支付指令截止时间是指浦发银行按照客户选择的支付方式,根据监管要求,浦发银行最晚发送至相关系统的截止时间。
第八条 浦发银行若发现客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注册地址、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授权经办人、受益所有人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将及时通知客户至浦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客户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浦发银行将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客户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针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信息,客户自浦发银行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浦发银行将对客户账户停止支付。客户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向浦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浦发银行有权对客户账户停止支付。停止支付后30日内,客户仍未至浦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浦发银行将对账户中止业务。
第九条 浦发银行对客户相关账户采取停止支付、中止业务或者撤销账户的,将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客户在开立结算账户时须同时预留单位公章和预留银行签章,预留银行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或签名。客户应妥善保管开户银行交付留存的印鉴卡片。
预留银行签章是客户开立结算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浦发银行应凭预留银行签章办理结算业务。双方对账户款项支付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以此对抗合法第三方。
第十一条 客户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名字;
(四)各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签章所用文字及内容可由其自行确定;
(五)托管账户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账户名称有特殊规定的账户,从其规定;
(六)因业务需要须对虚拟账户等非单位结算账户进行建库的,相关印章名称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变更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的,应向浦发银行出具公函、原印鉴卡片、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客户无法提供原预留单位公章或者预留签章的,应出具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若有)、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以下统称取消许可)地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变更、撤销业务),银行将按人行要求执行备案制度;银行完成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将通过人行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密码,并交付客户,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代替原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使用。
客户在非取消许可地区申请开立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取消许可范围内,持有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当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客户存款人密码遗失的,可向银行申请重置。银行将在审核客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办理人的身份证件通过后,为客户进行重置。
第十五条 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遵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及其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应承诺其唯一性;若浦发银行对唯一性审核不通过,将拒绝为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若浦发银行发现客户存在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将通知客户于一个月内向浦发银行提交账户销户或转户申请,浦发银行将多余账户进行销户或转成非基本存款账户性质,如客户未及时向浦发银行申请,浦发银行有权撤销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企业在取消许可地区的浦发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十八条 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有责任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及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管理,预留签章和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如发生遗失、被盗窃等情况应尽快通知浦发银行,由此造成浦发银行的损失、费用和对第三方的责任应由客户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如本协议签署前客户在浦发银行已按客户号开通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的,浦发银行默认为本协议下之账户开通公司网上银行服务,如客户不需要开通的,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条 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户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支取现金的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临时存款账户需支取现金的,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并在开户申请书上注明。专用存款账户需支取现金,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客户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不符的支票或者其他支付凭证,浦发银行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因上述事由的退票或拒绝执行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或申请开通、变更各种业务功能(包括各类电子银行业务)时,均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本单位财务人员将结算凭证(支票、本汇票申请书、电汇凭证、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开户证实书、定期存单等)或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及相关材料直接交至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处,按浦发银行规定手续办理。如客户与浦发银行双方对结算凭证、业务申请表单的交接另行签订正式协议的,从其约定。客户不按上述方式向浦发银行提交的,浦发银行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三条 客户申请办理票据贴现或质押业务时,应将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等)直接交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处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留存由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出具的正式收据。如客户与浦发银行双方票据交接另签订正式协议的,从其约定。客户不按上述方式与浦发银行办理票据交接的,浦发银行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客户的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大额查证联系人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及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浦发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客户提供符合规定的文件并经浦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客户在浦发银行的上述变更内容方能生效。
如客户未及时到浦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浦发银行对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存疑的情况下,浦发银行有权采取控制风险的管理措施,且不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客户如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信息,银行将在核实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意愿后办理变更手续。
客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等变更的,浦发银行将通过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并及时将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告知客户。
第二十六条 客户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的,银行将收回客户原开户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七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浦发银行申请销户:
(一)不再使用浦发银行结算账户;
(二)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三)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四)与浦发银行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
浦发银行发现客户存在上述(二)至(四)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将通知客户在30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浦发银行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
客户因上述(二)、(三)项情形需撤销在浦发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浦发银行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客户尚未清偿浦发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浦发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 客户撤销在浦发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浦发银行申请,并主动与浦发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预留印鉴卡(非取消许可的企业客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还需交回开户许可证),浦发银行核对后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预留印鉴卡的,需出具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客户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与浦发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一致后,对于浦发银行前期发出的余额对账单尚未反馈对账回执的,浦发银行不再接收客户对账回执,双方均认可销户时点的账户余额和之前的账务明细。
浦发银行核对后符合结算账户撤销条件的,于收到客户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对客户销户申请与书面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客户办理销户。
第三十条 客户撤销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银行将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还将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交付客户。
第三十一条 浦发银行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和账号批量变更的,将通过人行账户管理系统重新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银行将收回客户原开户许可证后,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并交付客户。
第三十二条 客户因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可向银行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三十三条 银行客户作为存款人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或账号变更的,应当在浦发银行撤销原基本存款账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十四条 浦发银行得知客户有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或者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且客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或者客户参与非法集资、涉嫌诈骗活动、逃税等情况的,浦发银行有权停止客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停止提供余额对账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客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办理每年的企业信息公示和配合浦发银行实行账户年检,以维持客户单位本身、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所开立账户的持续有效性。
浦发银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客户应积极予以配合,按照年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客户未在浦发银行要求时间内提供有效账户年检资料的,浦发银行有权停止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对于客户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浦发银行有权对该账户进行停止支付或中止业务。
第三十六条 客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利息收入及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除外),浦发银行将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知客户在30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客户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浦发银行将对该账户中止业务,客户可凭原预留签章、公章向浦发银行提交正式销户手续。客户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浦发银行对客户账户中止业务后,客户未主动申请销户满五年的,浦发银行将通知客户在30日内销户,客户逾期未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的,浦发银行将视同客户自愿销户,并将账户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浦发银行在为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和变更以及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按《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浦发银行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依法保障客户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地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
第三十九条 浦发银行应依法为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浦发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浦发银行的存款。
第四十条 浦发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息方法及结息日期结计利息,并于结息日次日将所计利息转入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双方未作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银行同业惯例。
第四十一条 对于由以下原因引起的客户交易或服务的指示或指令未能得到完整或部分实施,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浦发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浦发银行能力控制以外的情况而导致的客户交易遭取消或暂时中止(但浦发银行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二)银行的电脑和通讯系统因任何机械、电子或其他故障,出现系统失灵、中断、失误等情况的;
(三)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商或设备供应商)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
第四十二条 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回单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本协议所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与之相关的人民币存款、贷款和其他银行业务账户。
第四十三条 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服务。提供时点为账户发生交易数量满页时和每月月末(此时提供截止该月末的未出账单交易明细,交易数量未满页;账户该月无交易时,不提供)。
第四十四条 回单及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的发放方式
(一)客户可从浦发银行营业场所的柜台领取相关回单及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
(二)客户可从浦发银行营业场所的回单柜领取相关回单及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
(三)客户可从浦发银行营业场所的自助回单打印设备自助打印相关回单及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客户使用自助回单打印的,应申请浦发银行单位客户账户管理卡,并与浦发银行签署相关协议;
(四)客户可与浦发银行另行约定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本协议涉及的相关账户余额的银企对账服务,并要求客户就某一时点的客户账户余额与浦发银行余额对账单上的客户账户余额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和确认,如客户超过时间未反馈或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浦发银行应配合查明原因,并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对客户账户停止支付。浦发银行每年提供的次数和时点由浦发银行根据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确定,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对账。为提高工作效率,浦发银行可将上述账户合并在一份对账单上一并提供。客户如需自行指定对账单合并范围的,可向浦发银行申请对账单定制服务,但必须遵循浦发银行的对账单定制规则。
第四十六条 浦发银行提供纸质对账、电子对账两种银企对账形式。对同一份对账单客户只能选定上述其中一种对账形式。双方默认的对账形式为纸质对账,客户如需将对账形式变更为电子对账,须按浦发银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客户选择电子对账的,应在约定的对账截止日期前通过电子渠道完成与浦发银行对账。
第四十七条 纸质对账单及对账回执的发放方式
(一)浦发银行可通过邮局邮寄相关对账单给客户(邮寄时使用客户预留在浦发银行的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浦发银行可通过其选择的专业外包物流服务商传递相关对账单给客户;
(三)客户可从浦发银行营业场所的对账人员处领取相关对账单;
(四)客户可从浦发银行营业场所的回单柜领取相关对账单;
(五)浦发银行工作人员可直接到客户办公场地将相关对账单当面递交给客户。
第四十八条 客户应保证预留在浦发银行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调整应以正式书面申请及时通知浦发银行。如客户提供的联系方式内容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使得浦发银行无法提供对账服务或者对账服务提供不及时的,浦发银行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 对账单发放后的送达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客户在浦发银行对账人员处领取对账单的,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二)客户在浦发银行回单柜领取对账单的,自浦发银行发放对账单后,客户第一次开柜取单的日期即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三)浦发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发放对账单的,以交寄日期后7天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四)浦发银行通过外包物流服务商向客户发放对账单的,以外包物流服务商与客户交接对账单并签收之日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五)浦发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到客户办公场地当面递交对账单的,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六)由于客户提供的联系地址错误或不准确,造成对账单发出后被退回或在发放过程中灭失的,视为相关对账单已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客户承担,双方同意送达日期默认为发出日期后7天。
第五十条 客户收到浦发银行提供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后,应在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核对、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和签章、将回执返还浦发银行;逾期未返还的,银行有权对本协议项下的客户账户采取停止支付/中止业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五十一条 客户在填写对账回执前,应认真阅读余额对账单上的对账须知内容,并按对账须知的要求填写;如有未达账项,应逐笔填写并调节平衡;客户如未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则视为客户已默认账务核对无误;客户在对账回执上填写内容有误的,浦发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更正,客户拒绝更正的,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客户在对账回执上的签章为对账单主账户(即每份对账单上账户列表清单中的第一个账户)的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
第五十三条 双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账务处理存在错误情况的,应由出错方及时更正;拒绝更正或更正不及时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出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纸质对账回执返回浦发银行的方式
(一)客户可将对账回执邮寄给浦发银行指定对账回收地址;
(二)客户可将对账回执交付浦发银行委托上门递送的专业外包物流服务商;
(三)客户可将对账回执交付至浦发银行营业网点、对账中心的指定人员或投入营业网点对账回执回收箱;
(四)客户可将对账回执交付浦发银行上门对账人员。
第五十五条 客户在连续两个对账期内未反馈浦发银行对账回执或拒绝配合浦发银行对账的,浦发银行有权采取控制风险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在账户存续期间,若客户涉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武器走私、毒品走私、战争犯罪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银行有权对本协议项下的客户账户采取中止/终止服务和/暂停金融交易/或销户/等措施,或依据《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进行资产冻结,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及与账户服务相关的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款所述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武器走私、毒品走私、战争犯罪等犯罪活动等活动,是指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武器走私、毒品走私、战争犯罪等犯罪活动行为。
第五十七条 客户通过本协议约定开立账户所办理的业务,因涉嫌参与本协议前款所述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犯罪活动,导致银行因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向客户提供服务时遭受损失的,客户应赔偿银行由此遭致的所有损失。
本款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由于客户的活动被境内外司法机关裁判承担的损失,境内外政府机构或监管机关对于银行为客户的活动提供服务所进行的处罚以及银行为应对上述情形采取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等。
第五十八条 双方因违反《账户管理办法》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在客户向浦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且经浦发银行审批同意、并于客户在浦发银行正式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构成对客户与浦发银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直至客户在浦发银行依据本协议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与国家主管部门随后发布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双方同意按新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情况下,销户不应损害关闭账户之前双方之间已经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十条 本协议所称的停止支付是指银行停止单位客户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本协议所称的中止业务是指银行停止单位客户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为规范公司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就客户在银行开立公司外汇账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客户自愿申请在银行处开立公司外汇账户;银行同意为客户开立前述公司外汇账户,并为客户提供公司外汇账户服务。
第二条 客户申请开立、使用和撤销公司外汇账户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及银行的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承诺对其所提交的开户资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合法性负责。
第三条 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身份识别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对客户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后为客户办理开立公司外汇账户的手续。
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客户身份识别办法》等法律监管规定,有权对客户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开户手续时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及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向委托人查证。客户开户必须留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联系信息,银行在开户前与客户约定人员进行核实后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通过回访、实地查访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等工作,客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客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公司外汇账户办理各类外汇业务,保证所提交给银行的各类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客户在开立和使用在银行开立的公司外汇账户时,还应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银行有权对客户公司外汇账户的资金收付、现钞支取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客户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予以报告。
客户声明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并充分理解其含义,客户承诺对于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公司外汇账户造成银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客户开立公司外汇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定两个(含)以上的账户联系人,以便于在外汇账户发生客户所设金额(含)以上支付业务时,银行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账户联系人进行查证或通知。客户应向银行提供本单位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并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大额支付核对工作。
查证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客户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银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认为必要时,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手段要求客户联系人对规定金额(含)以上支付业务进行确认。客户同意银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手段进行确认。
银行在支付指令截止时间前无法与客户完成大额支付核实的,银行将按照支付指令内容对外进行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支付指令截止时间是指银行按照客户选择的支付方式,根据监管要求或国际惯例,银行最晚发送至相关系统的截止时间。
第六条 客户开立公司外汇账户时须同时预留单位公章和预留银行签章,客户的预留银行签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或签名。客户应妥善保管银行交付留存的印鉴卡片。
预留银行签章是客户开立公司外汇账户后凭以办理款项支付结算的权利证明,银行应凭预留银行签章办理结算业务。双方对账户款项支付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以此对抗合法第三方。
第七条 客户在申请开立公司外汇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外汇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客户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二)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公司外汇账户,其预留签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名字;
(三)各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签章所用文字及内容可由其自行确定;
(四)托管账户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账户名称有特殊规定的账户,从其规定。
第八条 客户申请变更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的,应向银行出具公函、原印鉴卡片、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客户无法提供原预留单位公章或者预留签章的,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客户申请开立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登记或核准。
第十条 客户开立公司外汇账户后,有责任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及各种结算凭证的管理,预留签章和各种结算凭证如发生遗失、被盗窃等情况应尽快通知银行,由此造成银行的损失、费用和对第三方的责任应由客户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客户在银行已按客户号开通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的,银行默认为客户申请之外汇账户开通公司网上银行服务,如客户不需要开通的,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二条 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公司外汇账户需支取现金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客户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外汇政策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付款依据。如果客户提交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付凭证,银行有权予以退回或拒绝执行该支付指令。对因上述事由的退回或拒绝执行支付指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外汇汇款、账户内结售汇业务,或申请开通、变更各种业务功能(包括各类电子银行业务)时,均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本单位财务人员将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及相关材料直接交至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处,按银行规定手续办理。如双方对业务申请表单的交接另行签订正式协议的,从其约定。客户不按上述方式向银行提交的,银行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条 客户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收付汇业务,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银行的收费标准向银行支付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客户的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规定的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客户提供符合规定的文件并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客户在银行的上述变更内容方能生效。如客户未及时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银行对客户的身份识别存疑的情况下,银行有权采取控制风险的管理措施,且银行不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者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撤销在银行开立的公司外汇账户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银行办理撤销公司外汇账户的手续。客户尚未清偿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银行开立的相关外汇账户。
第十八条 客户撤销在银行开立的公司外汇账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银行申请,并主动与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交回预留印鉴卡,银行核对后办理销户手续。客户未按规定交回预留印鉴卡的,需出具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客户在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一致后,对于银行前期发出的余额对账单尚未反馈对账回执的,银行不再接收客户对账回执,双方均认可销户时点的账户余额和之前的账务明细。
第十九条 银行得知客户有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关闭的,或者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且客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公司外汇账户手续的,或者参与非法集资、涉嫌诈骗活动、逃税等情况的,银行有权停止客户公司外汇账户的对外支付、停止提供余额对账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条 客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办理每年的企业信息公示和配合银行实行账户年检,以维持客户单位本身、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所开立账户的持续有效性。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开立的账户实行年检制度,客户应积极予以配合,按照年检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客户未在银行要求时间内提供有效账户年检资料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
对于客户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有权撤销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并有权将该账户转做久悬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客户的公司外汇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利息收入及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除外),银行将按照相关规定,通知客户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前来办理销户手续。客户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客户自愿销户,银行有权将该账户的款项列入银行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客户可凭原预留签章、公章向银行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公司外汇账户开立、撤销、变更以及使用中,应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银行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依法保障客户公司外汇账户的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地为客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依法为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公司外汇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银行的存款。
第二十五条 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息方法及结息日期结计利息,并于结息日次日将所计利息转入客户公司外汇账户;双方未作约定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并结合银行同业惯例。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由以下原因引起的客户交易或服务的指示或指令未能得到完整或部分实施,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迟延、损失,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银行能力控制以外的情况而导致的客户交易遭取消或暂时中止(但银行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二)银行的电脑和通讯系统因任何机械、电子或其他故障,出现系统失灵、中断、失误等情况的;
(三)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提供商或设备供应商)导致的任何延误、中断或暂时中止。
第二十七条 银行向客户提供回单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本协议所开立的各类公司外汇账户,以及与之相关的外汇存款、贷款和其他银行业务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向客户提供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服务。提供时点为账户发生交易数量满页时和每月月末(此时提供截止该月末的未出账单交易明细,交易数量未满页;账户该月无交易时,不提供)。
第二十九条 回单及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的发放方式
(一)客户可从银行营业场所的柜台领取相关回单及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
(二)客户可从银行营业场所的回单柜领取相关回单及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
(三)客户可从银行营业场所的自助回单打印设备自助打印相关回单及活期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账单。客户使用自助回单打印的,应申请银行单位客户账户管理卡,并与银行签署 相关协议;
(四)客户可与银行另行约定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银行向客户提供本协议涉及的相关账户余额的银企对账服务,并要求客户就某一时点的客户账户余额与银行余额对账单上的客户账户余额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和确认。银行每年提供的次数和时点由银行根据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确定,但每年至少提供一次。为提高工作效率,银行可将上述账户合并在一份对账单上一并提供。客户如需自行指定对账单合并范围的,可向银行申请对账单定制服务,但必须遵循银行的对账单定制规则。
第三十一条 银行提供纸质对账、电子对账两种银企对账形式。对同一份对账单客户只能选定上述其中一种对账形式。甲乙双方默认的对账形式为纸质对账,客户如需将对账形式变更为电子对账,须按银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客户选择电子对账的,应在约定的对账截止日期前通过电子渠道完成与银行对账。
第三十二条 纸质对账单及对账回执的发放方式
(一)银行可通过邮局邮寄相关对账单给客户(邮寄时使用客户预留在银行的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
(二)银行可通过其选择的专业外包物流服务商传递相关对账单给客户;
(三)客户可从银行营业场所的对账人员处领取相关对账单;
(四)客户可从银行营业场所的回单柜领取相关对账单;
(五)银行工作人员可直接到客户办公场地将相关对账单当面递交给客户。
第三十三条 客户应保证预留在银行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调整应以正式书面申请及时通知银行。如客户提供的联系方式内容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使得银行无法提供对账服务或者对账服务提供不及时的,银行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对账单发放后的送达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客户在银行对账人员处领取对账单的,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二)客户在银行回单柜领取对账单的,自银行发放对账单后,客户第一次开柜取单的日期即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三)银行通过邮寄方式发放对账单的,以交寄日期后7天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四)银行通过外包物流服务商向客户发放对账单的,以外包物流服务商与客户交接对账单并签收之日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五)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到客户办公场地当面递交对账单的,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六)由于客户提供的联系地址错误或不准确,造成对账单发出后被退回或在发放过程中灭失的,视为相关对账单已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客户承担,甲乙双方同意送达日期默认为发出日期后7天。
第三十五条 客户收到银行提供的余额对账单及其回执后,应在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核对、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和签章、将回执返还银行;逾期未返还的,则视为客户已默认账务信息核对无误,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客户在填写对账回执前,应认真阅读余额对账单上的对账须知内容,并按对账须知的要求填写;如有未达账项,应逐笔填写并调节平衡;客户如未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则视为客户已默认账务核对无误;客户在对账回执上填写内容有误的,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更正,客户拒绝更正的,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第三十七条 客户在对账回执上的签章为对账单主账户(即每份对账单上账户列表清单中的第一个账户)的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
第三十八条 双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账务处理存在错误情况的,应由出错方及时更正;拒绝更正或更正不及时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出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纸质对账回执返回银行的方式
(一)客户可将对账回执邮寄给银行指定对账回收地址;
(二)客户可将对账回执交付银行委托上门递送的专业外包物流服务商;
(三)客户可将对账回执交付至银行营业网点、对账中心的指定人员或投入营业网点对账回执回收箱;
(四)客户可将对账回执交付银行上门对账人员。
第四十条 客户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银行公告的收费标准向银行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客户未主动交费的,银行有权直接从其账户中主动扣收。
第四十一条 双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与国家主管部门随后发布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双方同意按新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情况下,销户不应损害关闭账户之前双方之间已经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条 开通本协议通存通兑业务后,银行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1.银行向客户提供系统内现金代收、代付服务,即客户可在浦发银行指定的通存通兑范围内办理存入和提取现金业务。
2.银行向客户提供系统内转账代收、代付服务,即客户可在浦发银行指定的通存通兑范围内办理浦发银行系统内转账收入、转账付出业务。
3.银行向客户提供跨系统电汇、转账支票服务,即客户可在浦发银行指定的通存通兑范围内办理跨系统的电汇、转账业务。
第二条 客户在浦发银行指定的通存通兑范围内办理提取现金业务时,必须是已在浦发银行的某一营业机构开设了基本账户,否则不能提取现金。
第三条 客户在浦发银行指定的通存通兑范围内办理跨网点提取现金业务时,可使用现金支票办理,浦发银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对现金支票的取款用途、取款金额进行审核。
第四条 客户同意在办理所有通存通兑相关业务/服务时,银行均有权要求客户经办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在通兑的结算凭证或票据后签名,登记身份证号码,以供备查。
第五条 客户承诺严格遵守浦发银行通存通兑相关业务/服务规则/规定,因客户不遵守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客户应对浦发银行所提供的通存通兑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按银行公示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客户未遵守浦发银行通存通兑相关业务/服务规则/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有权停止向客户提供通存通兑相关业务/服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黑客攻击、罢工、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法律法规修订或监管政策的变化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导致不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浦发银行无法提供通存通兑造成客户损失的,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九条 通过通存通兑办理的具体业务/服务应同时遵循具体业务/服务相关规则/规定,具体业务/服务项下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则以客户与浦发银行就具体业务/服务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客户通存通兑关闭手续办理完毕或对应对公结算账户撤销,本协议即为终止。
浦发银行与客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就银企对账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为保证浦发银行与客户双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账单服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浦发银行完成相关账户的账务核对。
第二条 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本协议涉及的相关各类账户的余额对账单服务,并要求客户就某一时点的客户账户余额与浦发银行余额对账单上的客户账户余额的情况和相关账务情况在浦发银行与客户双方处是否保持一致性进行核对和确认。浦发银行每年提供的次数和时点由浦发银行根据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确定。为提高对账效率,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有多个账户时,客户同意按浦发银行规则进行账单合并。客户如需自行指定账单合并方式的,可向浦发银行申请账单定制服务,但必须遵循浦发银行的账单定制规则。
第三条 浦发银行提供电子对账、纸质对账两种银企对账形式,客户对同一份对账单只能选定上述其中一种对账方式。浦发银行与客户双方默认签约的对账方式为电子对账,客户如需将对账方式变更为纸质对账,须至浦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对账单的发放方式
根据不同的对账方式,对账单分为电子对账单和纸质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由浦发银行以传输电子信息的形式,通过电子渠道将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对账信息发送给客户。电子渠道包括浦发银行提供的网银、手机银行、微信、银企直连系统、企业财资管理平台等系统服务和放置于浦发银行营业场所供客户使用的对公自助设备等。
纸质对账单由浦发银行以纸质账单的形式,通过人工发放方式,将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对账信息发送给客户。人工发放包括邮局邮寄、专业外包物流服务商递送、浦发银行对账人员在浦发银行营业场所发放或浦发银行对账人员至客户办公场地发放等方式交给客户。
第五条 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对账单发放后的送达日期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在生成后即通过电子渠道发送客户,供客户进行对账。故电子对账单的系统发送日期即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二)纸质对账单
浦发银行通过邮局邮寄方式发放对账单的,以交寄日期后7天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浦发银行通过专业外包物流服务商递送对账单的,以外包物流服务商与客户交接对账单并签收之日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浦发银行对账人员在甲方营业场所发放对账单的,以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浦发银行对账人员至客户办公场地发放对账单的,以双方工作人员实际交接对账单的日期即为相关对账单的送达日期:
由于客户提供的联系地址错误或不准确,造成对账单发出后被退回或在发放过程中灭失的,视为相关对账单已送达,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客户承担,浦发银行与客户双方同意送达日期默认为发出日期后7天。
第六条 对账单的反馈方式
(一)客户可通过电子渠道向浦发银行反馈电子对账回执;
(二)客户可将纸质对账回执邮寄给浦发银行印刷在账单上的指定对账回收地址;
(三)客户可将纸质对账回执交付浦发银行委托上门递送的专业外包物流服务商;
(四)客户可将纸质对账回执交付至浦发银行营业网点、对账中心的指定人员或投入营业网点对账回执回收箱;
(五)客户可将纸质对账回执交付浦发银行上门对账人员。
浦发银行选择通过反馈纸质对账回执方式进行对账的,应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并签章,客户在纸质对账回执上的签章为对账单主账户(即每份对账单上账户列表清单中的第一个账户)的预留单位公章或预留银行签章。客户在反馈回执前,应认真阅读余额对账单上的对账须知内容,并按对账须知的要求反馈,如有未达账项,应逐笔填写并调节平衡。客户如未在纸质回执上填写核对结果,仅盖章后返回浦发银行的,则视为客户已默认账务核对无误。
第七条 客户收到浦发银行提供的余额对账单后,应在送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浦发银行。逾期未返还而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客户在对账回执上反馈内容有误的,浦发银行可以要求客户更正,客户拒绝更正的,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第八条 双方在对账过程中,发现账务处理存在错误情况的,应由出错方及时更正;拒绝更正或更正不及时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出错方承担。
第九条 客户拒绝配合浦发银行对账或在对账期内经浦发银行三次及以上催告未反馈对账结果或对账回执签章不符等情况,浦发银行有权采取控制账户风险的管理措施(如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等)。
第十条 为了便于联系,客户须在《单位客户对账服务申请书》中指定对账联系人,并预留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客户应保证预留在浦发银行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调整变更应通过电子渠道进行对账联系信息更新或以正式书面申请方式及时通知浦发银行。如客户提供的联系方式内容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使得浦发银行无法提供对账服务或者对账服务提供不及时的,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 浦发银行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浦发银行在确定开始收费或资费标准调整时,应提前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生效后,于客户在浦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存续期间内有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浦发银行与客户双方所签订的、与本协议涉及账户相关的其他对账协议自动终止,相关权利义务依照本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浦发银行与客户双方可另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操作惯例执行。
鉴于申请人(下称“客户”)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浦发银行”)申请“单位客户综合电子账单服务”(下称“综合电子账单服务”),现客户在此确认: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客户综合电子账单服务客户须知(代协议)》(下称“本协议”)为客户和浦发银行就综合电子账单服务所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1、定义 本协议项下的综合电子账单服务是指浦发银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网上银行查询下载等方式向单位客户(离岸客户除外)提供的客户在浦发银行的指定本外币结算账户、定期账户及保证金账户往来账信息、理财对账单等信息的电子账单服务。电子账单采用PDF格式,目前分为电子明细对账单和电子理财对账单两类。浦发银行提供的电子账单不作为单位客户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仅作为客户及时了解账户信息的电子手段之一。
2、业务申请 客户至浦发银行柜台申请本业务,浦发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申请。客户至浦发银行柜台办理的,需持加盖客户公章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书,以及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以确定其合法身份和权限。客户承诺遵守浦发银行有关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3、费用 浦发银行提供的综合电子账单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参见“申请书”,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单方面变更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如发生费用变更,浦发银行可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其他形式对最新的收费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的收费标准即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客户因对收费标准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浦发银行提出终止相关服务的申请,浦发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终止服务申请的,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客户授权浦发银行有权直接从客户开立于浦发银行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划服务费用。
4、信息的相对性 本协议项下综合电子账单服务所传递的客户指定账户的对账信息,仅作为客户了解其在浦发银行指定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的参考,而不作为客户业务或财务处理的依据,如与实际不同的,具体金额和往来明细仍以浦发银行出具的客户对账单和客户回单等为准。
5、免责条款 浦发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书填写的账单接收电子邮箱确定账单的发送地址。由于浦发银行无法控制的客户邮件服务系统,或者客户邮件以及网上银行等方面的非浦发银行因素造成的账户信息内容泄露及/或曲解等,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服务变动和升级 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单方变更或增加综合电子账单服务的内容与范围,在变更综合电子账单服务范围前,浦发银行可通过公告等各类形式通知客户服务变更或升级内容。
7、服务暂停 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时,浦发银行有权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服务,但应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公告等形式提前通知客户:
(1)浦发银行对于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的常规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2)浦发银行出于自身或客户的交易安全考虑对于系统所进行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3)其他如年终决算等重大事项安排所导致的网银系统服务暂停。
8、不保证条款 对于浦发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或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故障等因素)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等)所造成的综合电子账单服务的发送失败(包括客户接收不到或接收内容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9、业务中止或终止 因客户违反浦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反洗钱管理相关规定及相关业务协议规定的,浦发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本业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客户可随时向浦发银行申请终止提供(关闭)本业务。但本业务的中止或终止不影响浦发银行对已经发生的服务收取费用(如有)。
1、单位客户申请开通单位客户多渠道取现服务,同时必须遵循《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规定、银行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单位客户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申请结算账户在电子渠道及柜面渠道办理取现业务的每日累计、每月累计取现额度(可以单独申请按日或按月控制的取现额度,也可以申请按日、按月同时控制的取现额度),银行负责对单位客户提交的多渠道取现服务申请及取现额度进行审核,并有权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业务管理要求,结合单位客户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单位客户的电子渠道取现额度和柜台取现额度。目前上述取现额度仅支持取现用途为“备用金”的取现业务,其他用途的取现业务不受此限额控制。单位客户具体申请开通多渠道取现服务的结算账户及具体内容见申请书。
3、开通单位客户多渠道取现业务的单位客户可以凭相关票据凭证在本行柜面办理取现业务,也可能使用电子银行提交“ATM取现申请”后,凭自行设置的取现手机号、取现密码以及银行提供的取现预约码,在ATM取现额度和柜台取现额度的可用剩余额度范围内,在本行任一ATM办理取现业务。支取现金的账户必须是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支取现金的单位基本账户。
4、单位客户可以在本行柜面申请开通单位客户多渠道取现服务,也可以使用电子银行自行申请开通单位客户多渠道取现服务,并可申请修改、删除每日累计取现额度、每月累计取现额度,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5、单位客户多渠道取现业务实行每日累计额度控制、每月累计额度控制。客户可以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应经本行审批同意后办理。
6、电子渠道取现额度同时纳入柜面渠道取现额度的管理范畴。单位客户在电子渠道办理取现业务后,银行将相应的扣减单位客户电子渠道取现额度及柜面取现额度。
7、单位客户办理超过取现额度的现金支取业务时,请至银行柜台,提出合理申请,经银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8、客户应对浦发银行所提供的多渠道取现服务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详见申请书。
支付密码器使用协议条款
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客户与银行双方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支付密码器使用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 客户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愿使用支付密码器,使用支付密码器起始时间及支付密码器机具号见申请书。
2、有关支付密码器中的账号增删、变更等事项,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支付密码器申请书等有效资料进行相应操作。
3、本协议条款中的支付凭证是指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支票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支付密码的其他凭证。
4、客户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支付凭证上自愿使用支付密码。
5、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购买支付密码器,银行承诺向客户代售的支付密码器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过国家密码委员会鉴定并许可支付密码器厂家生产的产品;客户也可以使用在第三方购买的支付密码器,但必须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经过国家密码委员会鉴定并许可支付密码器厂家生产的产品。支付密码器仅限客户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并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器。
6、客户同意在本协议条款第3条所述支付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依据。银行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应审核签章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支付款项。客户在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如果未能通过银行核验系统核验,银行将不予办理付款。
7、客户使用支付密码器时,必须严格遵照《票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会计结算制度填写本协议条款第3条所述支付凭证记载事项,加盖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并在指定的位置填上支付密码器计算出的正确的支付密码。
客户应保证办理支付密码器业务的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客户办理支付密码器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或规则。
8、客户应严格按照支付密码器的使用要求正确计算并填写支付密码,并对因本协议条款第3条所述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填写不清、错误、涂改或不填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9、支付密码器发生故障、遗失或解除使用支付密码约定的,客户可根据该支付密码器中的各账号,向开户银行申请支付密码器停用。支付密码器停用的,自停用日起30天内,客户可以重新启用。停用30天后,银行可对客户支付密码器进行挂失处理。
10、对客户支付密码器停用日、作废日、删除密码器账号日和更换账号密钥日前签发的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在付款期内仍能被核验;停用日、作废日、删除密码器账号日和更换账号密钥日当日以及该日后签发的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一律无效。
11、客户在办理支付密码器注册发行、增加账号、删除账号、更换账号密钥、停用、启用、作废和解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经银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12、客户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支付密码泄密、支付密码丢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
13、银行对客户出具要素齐全、支付密码有效的票据,应及时结算,不得无故压票。
14、若客户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浦发银行声誉等情况,银行可采取相关措施追究客户的责任。
若客户利用银行支付密码器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客户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15、客户应对银行提供的支付密码器使用业务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详见申请书。银行有权制定支付密码器业务收费标准或变更收费标准,并在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后生效。银行有权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形式单方面变更支付密码器业务的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若银行不接受相关调整,可终止使用支付密码器。对于银行所提供的支付密码器业务,客户应当支付费用。费用标准参考银行公布的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银行有权在客户开立于银行的任何账户中扣收该费用。
16、银行对存款人支付密码信息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7、对于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及网络、系统、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所造成的,支付密码器无法核验而影响客户资金运用的,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8、客户办理银行账户销户时,除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办理销户手续外,还必须向银行申请删除客户全部支付密码器中的该账户信息。
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客户须知
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签名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客户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申请“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现客户在此确认:本《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客户须知》(下称“本须知”)为客户和浦发银行之间就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所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
1、定义 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指浦发银行为客户提供通过公司电子银行进行“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交易的银行服务。
2、业务申请 客户可至浦发银行柜台或通过公司电子银行申请本服务,浦发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申请。客户至浦发银行柜台办理的,需持加盖客户公章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申请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以确定其合法身份。客户通过公司电子银行申请本服务的,依据浦发银行电子银行现有的安全审查机制确认客户身份和权限。浦发银行不承担对因客户号、登陆密码或证书保管失误等任何非浦发银行原因导致的泄漏、他人冒名等情况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客户通过公司电子银行签署本须知的,本须知在客户确认后即生效。客户承诺遵守浦发银行有关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3、客户业务办理
3.1 客户在签约期内有权办理修改签约信息、关闭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等手续。
3.2 客户办理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可使用的支付凭证是指银行汇票申请书、银行本票申请书、汇兑凭证、支票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支付密码的其他凭证。
3.3 客户使用支付密码时,必须严格遵照《票据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会计结算制度正确填写支付凭证记载事项,同时加盖预留印鉴,并在支付凭证上正确填写由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交易生成的支付密码。
3.4 客户可以向浦发银行申请关闭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客户如因各种原因需终止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的,应及时向浦发银行申请办理,如因客户原因延误关闭等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3.5 客户在使用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变更所提供的支付密码器更换密钥签约信息,应及时向浦发银行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上述变更手续办妥并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3.6 客户应保证办理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的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3.7 客户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支付密码泄密、丢失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
3.8 客户办理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浦发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或规则。
4、浦发银行业务办理
4.1
浦发银行有权制定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收费标准或变更收费标准,并在浦发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后生效。
4.2
客户同意在本须知所述支付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浦发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依据。浦发银行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时,应审核签章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支付款项。客户在支付凭证上记载的支付密码如果未能通过浦发银行核验系统核验,浦发银行将不予办理付款。
4.3 浦发银行有权对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的功能进行升级、改造。
4.4
客户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浦发银行声誉等情况的,浦发银行有权单方终止对客户提供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
4.5
客户利用浦发银行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浦发银行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办理、关闭其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
4.6
客户确认,浦发银行根据客户的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密码办理业务,对所有经公司电子银行发送至本行的指令均视为客户的有效行为、由客户承担一切后果,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浦发银行处理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的有效凭据。
4.7
浦发银行有权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形式单方面变更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的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若客户不接受相关调整,可终止使用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
4.8 浦发银行负责及时为符合浦发银行业务办理条件的客户办理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的签约开通、修改签约信息、解约关闭等手续。
4.9 浦发银行对客户出具要素齐全、支付密码有效的支付凭证,应及时结算,不得无故压票。
4.10 浦发银行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客户的资料和交易记录。浦发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5、费用 对于浦发银行所提供的支付密码集中签发业务,客户应当支付费用。费用标准参考浦发银行公布的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费用详见申请书。浦发银行有权在客户开立于浦发银行的任何账户中扣收该费用。
6、不保证条款 对于浦发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及网络、系统、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所造成的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的失败(包括客户接收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7、业务的终止 客户通过柜面或公司电子银行办理完毕支付密码集中签发解约关闭手续,本业务即为终止。在客户违反本须知规定或其他浦发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浦发银行有权单方终止本业务。
本业务的终止并不影响客户在终止前所签发的支付密码的有效性,也不能免除客户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同时,本业务的终止不影响浦发银行对已经发生的服务收取费用(如有)的权利。
公司网上银行业务客户服务协议条款(网银专业版)
鉴于:
本协议客户拟开通浦发银行的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网银专业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浦发银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首要条款 客户与浦发银行特此确认,客户已经仔细阅读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章程》(下称“业务章程”),并同意: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业务章程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客户根据本协议提交并由浦发银行核准的申请文件及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书面文件、交易指令等,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公司网上银行业务 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浦发银行在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允许的基础上,于中国境内设立服务器向在岸公司客户、离岸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其他开放性公众网络或专用网络基础设施办理的网上银行服务,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自助查询和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公司网银”业务)。本协议项下的公司网银业务仅适用于网银专业版。
3.服务分类 公司网银业务依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分类:
(1)依照服务对象不同,浦发银行向不同类型客户分别提供在岸公司网银、离岸网银、同业网银等三类。
(2)依照签约服务模式不同,浦发银行提供客户号和网银编号两类签约模式。客户可通过在申请书上勾选确认的方式选择适用。客户仅能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开通,如需变更签约模式,则需解除原有签约模式后,方可选择新的模式重新签约。其中:
①客户号签约模式,是根据客户号进行账户管理,即同一客户号下的各类账户自动归集至该客户号项下,包括开通网银时已在浦发银行开立及将来新开立的账户。客户号模式签约开通后,客户凭客户号、用户登录名、用户登录密码和Ukey登录网银;
②网银编号签约模式,是将客户在浦发银行已开立的账户分配于同一客户号下的不同网银编号进行个性化管理,即在同一客户号下客户可申请开通多个网银编号,按“‘客户号’+‘网银编号’”配套单独的用户体系,对挂接的银行账户提供单独的网银服务功能。对于将来新开立的账户,则需客户另行申请所需挂接管理的网银编号。网银编号模式签约开通后,客户凭客户号、网银编号、用户登录名、用户登录密码和Ukey登录网银。
(3)依照客户使用方式不同,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网页版、客户端版两类服务方式。
4.服务功能 网银专业版为客户提供自助查询对账类和交易类服务功能,对不同的服务对象提供不同的菜单功能,客户可根据与浦发银行签署的相关具体业务协议选择使用,且须同时遵守浦发银行相关业务规定或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客户确认,浦发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公司网银业务所提供的服务功能和产品种类。如发生公司网银业务调整,浦发银行将通过银行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及时公告相关变更内容,变更内容自公告日即生效,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若不接受变更后的服务范围,可及时办理公司网银业务关闭手续。
5.签约开通 浦发银行根据客户提交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与客户签署本协议,并完成相应的系统设置。至此,客户可以通过浦发银行门户网站的公司网银入口登录或使用浦发银行公司网银客户端登录。
6.网银用户 客户可指定两名网银管理员及若干名操作员(统称为网银用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登录公司网银办理业务。客户指定的管理员可使用“网银管理”菜单下的“操作员管理”功能新增操作员、修改操作员,为操作员开通/修改公司网银业务相应权限。对于同时开通网银查询版业务服务权限和网银专业版业务服务权限的同一用户,网银管理员在网银专业版内设置的操作权限同时应用于网银查询版的功能范围。
7.禁止事项 客户不得涉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逃税、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客户确认:浦发银行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持续对客户进行反洗钱评级和反欺诈监测,对于评级为高风险的客户,或客户违反浦发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或浦发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主体资格消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活动、或逃税、或电信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客户存在对浦发银行声誉、资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或在收到监管机构发出的终止或中止服务通知时,浦发银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时,浦发银行有权不经通知客户,直接限制、暂停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公司网银业务服务,有权终止客户的公司网银服务,并有权要求客户承担因此给浦发银行造成的所有损失;浦发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曾经发生恶意透支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或存在任何不良记录或有其他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8.数字签名、密码及授权
(1)客户同意采用浦发银行公司网银系统支持的数字证书(费用由客户承担)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和签名,以确保公司网银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及不可抵赖,并由客户自行设定数字证书承载介质(Ukey)的密码和登录密码作为客户使用公司网银的有效身份识别工具,客户确认使用该数字证书进行的数字签名具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确认通过浦发银行公司网银系统使用该电子签名进行交易或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系客户自愿行为及真实意思表示,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浦发银行处理公司网银交易的有效证据。客户特此授权浦发银行视所有以该数字签名或者密码登录公司网银后所进行的交易或者指令为经过客户完全授权的有效交易或者指令。客户可以授权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任何第三方使用正确的客户数字签名或者密码登录浦发银行公司网银,均视为已获得了客户的完全授权,浦发银行仅接受使用正确的密码或数字签名发出的交易或者查询指令,并且无义务审核公司网银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能力等状况且无义务核实相关指令的真实性。对浦发银行接受并已执行的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2)客户应自行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等代表客户身份的机密资料。客户不得将密码、数字证书和加密设备等代表客户身份的资料泄漏或提供给他人,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非因浦发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客户资料泄漏或被窃取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均与浦发银行无关,浦发银行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客户遗忘密码或数字证书丢失、被盗,应至浦发银行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在上述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浦发银行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4)出于客户安全使用数字证书考虑,浦发银行可能会因安全风险因素要求客户更换数字证书。客户在收到数字证书更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浦发银行不承担因客户未按期更换造成的任何后果。
(5)客户有按期缴纳数字证书服务费的义务,费用标准以浦发银行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为准。若客户未按时付费的,浦发银行有权暂停或中止本协议项下的公司网银服务,待客户缴足服务相关费用后,再重新恢复服务。
(6)客户知晓并授权浦发银行使用客户的信息向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申请电子认证工具(即数字证书),并提供认证服务,确保电子签名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抗抵赖性。
9.征信授权 客户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浦发银行在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采集要求,有权将有关客户与浦发银行通过公司网银渠道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信息,包括与上述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履约信息的相关情况,以及客户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提供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具有查询资格的单位查询和使用;同时,浦发银行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关客户的任何信息。该授权事项覆盖本协议签署前后浦发银行对本协议项下业务进行必要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期随本协议实际终止而失效。
10.合理时间 合理时间指浦发银行内部操作过程规定的从事某事务或类似事务应提前通知的时间,或按银行操作惯例所应发出通知的时间。
11.交易指令 客户的指令可以在任何时候发出,但是由于某些指令浦发银行只能在营业时间处理或者某些指令所涉及的交易有其自身的处理时间要求,因此浦发银行不能保证对于指令的执行与指令的发出同步。同时在以下情况发生的时候,浦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客户指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客户划款指令超出了账户在扣除银行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或者可使用的透支额度;
(2)相关账户被司法冻结或者扣划;
(3)相关指令超出了浦发银行在本协议或者与客户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中为该账户或客户所设定的交易限制;
(4)客户的指令信息不全、存在乱码、无法操作、无效,或违背了公司网银的交易安全要求,或是浦发银行的公司网银系统不支持的指令;
(5)发生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6)浦发银行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12.指令的修改和取消 客户如果取消或修改其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浦发银行将尽力遵照客户的要求行事,但是如果在浦发银行收到客户取消或者修改交易指令的请求时,相关交易指令已经执行或不可撤销,则对于客户无法取消或者修改交易指令所导致的损失,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服务暂停或中止 在以下事件发生时,浦发银行有权暂停或中止全部或者部分公司网银服务,但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客户:
(1)浦发银行对于公司网银系统所进行的常规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2)浦发银行出于自身或者客户的交易安全考虑对于系统所进行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3)其他如年终决算等重大事项安排所导致的公司网银系统服务暂停或中止。
客户可向浦发银行主动申请中止其全部或者部分公司网银服务,并按照浦发银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4.设备 客户应当自费购置符合浦发银行要求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设备、网络设备、Ukey等)及其软件,以使用本协议所提及的服务。客户应保证上述设备的安全性、合法性,对于相关硬件或者软件的质量以及因客户使用相关的软件或者硬件所导致客户自身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5.费用 对于浦发银行所提供的公司网银服务,客户应当支付服务费用。
(1)收费标准:
以浦发银行官方网站或公司网上银行公告为准,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单方面变更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如发生费用变更,浦发银行可通过营业网点、公司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其他形式对最新的收费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届满,即以公告载明的生效日起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客户因对收费标准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浦发银行提出终止相关服务的申请,浦发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公告期届满,客户未提出终止服务申请的,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其中,按客户号模式签约的,以客户号为一个收费单位,按网银编号模式签约的,以网银编号为一个收费单位。
(2)收费时间和方式:
首笔费用的支付时间为浦发银行根据本协议完成了公司网银系统签约操作日的次月指定日期(默认为5日),其后每月的服务费用于当月指定日期(默认为5日)逐月收取。
客户特此授权,浦发银行有权从客户开立在浦发银行的指定账户(如有,详见申请书)中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直接扣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如客户指定扣款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则浦发银行有权直接扣划客户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若支付的币种与约定的费用币种不一致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其当日公布适用的相关汇率进行折算,如因此涉及汇率风险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特此确认:
①网银服务费用的缴纳仅作为其使用浦发银行公司网银服务的对价,不能取代其在浦发银行所开展的各项业务项下(无论其本身是否通过公司网银办理)应承当的费用、利息等业务费用或业务对价的支付义务。这些支付义务,客户应按照与浦发银行所签署的各具体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
②客户在使用公司网银服务过程中,通过移动通讯网络连接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用(电话费用、网络费用等),由当地网络运营商按其费率标准计算并收取,不属于银行资费。浦发银行所提供的数字证书的费用、本协议所提及的设备费用等,亦由客户自行承担,不包含在公司网银的服务费用中。对于客户终止公司网银服务时已扣收的上述费用浦发银行不予另行退还。
③若客户未按时付费或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或扣付费用的,浦发银行有权暂停或中止服务,待客户缴足服务相关费用后,再重新恢复服务。
④浦发银行有权在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浮动定价的策略,客户应及时通过浦发银行公司网银首页的“待办提醒”栏目阅晓并确认定价策略和当期收费,客户逾期未进行阅晓并确认的,视为接受浦发银行制定的定价策略和当期收费。
16.信息披露 客户同意:对于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信息,浦发银行可向其总部、分支机构、关联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所聘请的人员披露,同时,浦发银行根据任何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监管部门、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也属于允许披露的情况。
17.浦发银行的责任及限制 浦发银行仅对其故意违反本协议或因其职员的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客户在使用公司网银服务中产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客户特此同意,浦发银行不对客户的以下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客户的利润损失;
(2)客户的间接损失,不论该损失是否由于浦发银行故意违反本协议或其职员的重大过失所致;
(3)客户的信息损失;
(4)客户使用非由浦发银行生产或者提供的与公司网银有关的设备、软件、其他网络服务所产生的损失;
(5)除浦发银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客户的直接损失以外的任何其他损失。
18.安全性 客户应当严格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业务客户操作手册》的要求使用相关服务。客户有责任确保自身进入公司网银的任何电脑或者其他设备的充分的安全性,并免受电脑病毒的攻击。浦发银行不对客户因使用公司网银服务所引起的自身数据、软件、网络、或其他设备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爆炸、核事故、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情形等。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在得知该情形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公司网银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等,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20.证据效力 浦发银行将在其系统中记录客户指令及按照指令所进行之交易,客户承认除明显错误外,浦发银行的相关记录为相关交易的有效证据。
21.协议终止 如果一方破产、注册失效或者严重违反本协议,则另一方有权通知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至少提前七(7)个营业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并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本协议即终止。协议终止之后,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或者履行的义务继续受本协议的约束;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日前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如果客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网上进行非法交易、利用公司网银业务从事赌博、洗钱、电信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浦发银行有权在知悉后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22. 协议更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服务运营需要,浦发银行有权单方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改。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浦发银行将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客户,修改后的协议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起生效,公告生效后即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若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客户有权立即停止使用浦发银行公司网银服务并可办理公司网银业务关闭手续。
23.敏感信息 客户严禁利用公司网银编辑、显示、传播带有敏感政治倾向、暴力倾向、不健康色彩等的信息,对于违反该要求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客户承担,如对浦发银行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客户在公开媒体进行道歉直至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24. 额度设置 根据监管机构关于加强转账管理的相关要求,客户在浦发银行办理开通公司网银专业版时,须与浦发银行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客户限额,否则无法进行相应的操作。同时,根据客户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大小、实际开展情况和风险等级等因素,浦发银行也将为客户设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银行限额,并进行动态调整。浦发银行将按照银行限额和客户限额孰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非柜面转账服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章程
为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明确交易关联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客户和银行的权益,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所称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或“银行”)在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允许的基础上,于中国境内设立服务器为在岸公司客户、金融机构客户、离岸客户(以下统称“客户”)提供的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其他开放性公众网络或专用网络基础设施办理的银行业务。
客户应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或其他必要设备,通过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用数据网办理浦发银行提供的公司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公司网银业务”)。
办理公司网银业务的客户需具备如下条件:
1、已在浦发银行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2、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章程;
3、以书面方式与银行签订了《公司网上银行业务客户服务协议(网银查询版)》或《公司网上银行业务客户服务协议(网银专业版)》(以下统称《服务协议》)。
办理公司网银业务签约手续时,客户应仔细阅读并同意本章程、相关业务协议条款以及有关交易规则(包括银行数字证书合作机构CFCA的《数字证书使用安全提示》和《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前述两份文件公布在www.cfca.com.cn上),充分了解公司网银业务的各项规定和可能的交易风险。
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相关签约和签订有关协议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的客户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如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客户应通过浦发银行的营业网点及时修改,否则因客户信息虚假、缺失、未及时更新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银行有义务为客户的交易数据和客户资料予以保密,保证不将上述资料提供给第三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银行受理公司网银业务签约的营业网点有权审核客户提交的签约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办理客户签约或与客户签订相关的《服务协议》。
银行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本章程或曾经发生恶意透支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或存在任何不良记录或有其他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客户在完成签约手续,与受理公司网上银行签约的营业网点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后,即成为浦发银行公司网银业务的签约客户。受理申请并签约的营业网点负责向签约客户提供客户号、网银编号(如有)、数字证书下载密码(如有)、必要的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的购置费用由客户承担。
对于客户凭客户号、网银编号(如有)、用户名,使用登录密码、数字证书进行的公司网银业务操作,银行均有权视为签约客户的合法有效委托或指令,并视为已被授权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承担一切责任。
银行有义务按签约客户通过网银业务系统发出的电子业务指令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以签约客户发出的电子指令作为办理网上交易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客户确认,浦发银行无义务另行审查公司网银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能力等状况。对浦发银行接受并已执行的电子业务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银行将通过计算机系统保存客户的业务指令,除非有明显错误,客户承认该业务指令及相关电子信息为相关交易及解决日后争议或纠纷的有效证据。
签约客户应自行妥善保管公司网银业务密码、数字证书、加密设备等代表客户身份的机密资料。签约客户不得将公司网银业务密码、数字证书和加密设备等代表客户身份的资料泄漏或提供给他人。非因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客户资料泄漏或被窃取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均由该签约客户自行承担,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签约客户遗忘公司网银业务密码或数字证书丢失、被盗,应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签约客户损坏、丢失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的,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更新等手续,在上述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客户公司网银业务的数字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和到期后的180天内,客户可通过公司网上银行凭登录密码和Ukey密码经双重认证后办理证书更新手续。证书有效期满超过180天后, 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更新手续。
签约客户应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业务客户操作手册》办理网银业务,对违反该《操作手册》业务流程进行的操作,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客户在公司网上银行办理的各类业务均需符合银行相关产品的管理规定,其中部分业务需要获得相应的产品准入后方可开展。
签约客户不得涉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逃税、电信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客户确认:浦发银行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持续对客户进行反洗钱评级和反欺诈监测,对于评级为高风险的客户,或客户违反浦发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或浦发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主体资格消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活动、或逃税、或电信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客户存在对浦发银行声誉、资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或在收到监管机构发出的终止或中止服务通知时,浦发银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时,浦发银行有权不经通知客户,直接限制、暂停客户的全部或部分公司网银业务服务,有权终止客户的公司网银业务服务,并有权要求客户承担因此给浦发银行造成的所有损失。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签约客户办理浦发银行的公司网银业务的,应按银行的规定交纳相应业务的手续费和公司网银业务服务费,该等费用由客户授权银行直接从客户账户中扣收,客户应在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否则银行有权立即停止提供公司网银业务服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网上进行非法交易或违反本章程的签约客户,浦发银行有权中/终止、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公司网银业务功能的使用资格,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浦发银行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在适当的时间调整其公司网银业务的种类或功能,如发生公司网银业务调整,银行将通过其官网或营业网点及时公告相关变更内容,变更内容自公告日即生效,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若不接受变更后的服务范围,可及时办理公司网上银行业务关闭手续。
签约客户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公司网银业务的相关服务或设定特别要求,应向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应向申请公司网银业务的客户提示并充分说明网银业务的交易风险(包括下列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况)。
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公司网银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等,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在得知该情形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但遭遇上述事项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不介入签约客户与第三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商业纠纷,但可就公司网银业务中的交易提供事实证明。
签约客户因自身原因发生密码泄漏、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被使用等情况下产生的风险或损失由该签约客户自行承担。
如银行接收到来自客户的公司网银业务操作指令,而该操作是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正常使用客户号、密码、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下作出的,则该操作指令应视为签约客户的合法委托或指令,银行无义务另行审查此次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或能力状况。只要银行正确执行了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正常使用客户号、密码、客户身份识别和加密设备下作出的操作指令,客户资产发生损失的,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客户应对其电脑设施和相关设备采取合理的病毒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若客户由于在使用公司网银业务服务过程中而发生任何客户端的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项目的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并且该等情况并非浦发银行所能合理控制,则相关损失应由客户自行承担。
如完全由于浦发银行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签约客户的公司网银业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银行应负责赔偿签约客户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章程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本章程由浦发银行制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后续如浦发银行对本章程进行修改,需通过浦发银行官网或营业网点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起生效,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若不接受修改后的章程,可及时办理公司网银业务关闭手续。
公司网上银行业务客户服务协议条款(网银查询版)
鉴于:
本协议客户拟开通浦发银行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网银查询版),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浦发银行为客户提供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首要条款 客户与浦发银行特此确认,客户已经仔细阅读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业务章程》(下称“业务章程”),并同意: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业务章程的全部条款均并入本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客户根据本协议提交并由浦发银行核准的申请文件及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书面文件、交易指令等,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业务 以下简称“公司网银查询版业务”,是浦发银行在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允许的基础上,于中国境内设立服务器向在岸公司客户、离岸客户和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的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其他开放性公众网络或专用网络基础设施办理的网上银行服务,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信息查询的银行业务,是浦发银行公司网上银行业务(专业版)的简化版。
3.服务分类 公司网银查询版业务依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分类:
(1)依照服务对象不同,浦发银行向不同类型客户分别提供在岸公司网银、离岸网银、同业网银等三类。
(2)依照签约服务模式不同,浦发银行提供客户号和网银编号两类签约模式。客户可通过在申请书上勾选确认的方式选择适用。客户仅能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开通,如需变更签约模式,则需解除原有签约模式后,方可选择新的模式重新签约。其中:
①客户号签约模式,是根据客户号进行账户管理,即同一客户号下的各类账户自动归集至该客户号项下,包括开通网银时已在浦发银行开立及将来新开立的账户。客户号模式签约开通后,客户凭客户号、用户登录名、用户登录密码登录网银;
②网银编号签约模式,是将客户在浦发银行已开立的账户分配于同一客户号下的不同网银编号进行个性化管理,即在同一客户号下客户可申请开通多个网银编号,按“‘客户号’+‘网银编号’”配套单独的用户体系挂接单独的网银服务功能。对于将来新开立的账户,则需客户另行申请所需挂接管理的网银编号。网银编号模式签约开通后,客户凭客户号、网银编号、用户登录名、用户登录密码登录网银。
(3)依照客户使用方式不同,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网页版、客户端版两类服务方式。
4.服务功能 公司网银查询版业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仅限于信息查询业务。
5.签约开通 浦发银行根据客户提交的申请书等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与客户签署本协议,并完成相应的系统设置。至此,客户可以通过浦发银行门户网站的公司网银查询版入口登录或使用浦发银行公司网银客户端登录。
6.网银查询版用户 客户可指定一名网银管理员及若干名操作员(统称为公司网银查询版用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登录并办理查询业务。对于同时开通公司网银专业版的客户,应指定公司网银专业版管理员之一为公司网银查询版管理员。管理员可使用“网银管理”菜单下的“操作员管理”功能新增操作员、修改操作员,为操作员开通/修改网银业务相应权限。对于同时开通公司网银查询版业务服务权限和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业务服务权限的同一用户,网银管理员在公司网银专业版内设置的操作权限同时应用于公司网银查询版的功能范围。
7.禁止事项 客户不得涉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逃税、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客户确认:浦发银行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持续对客户进行反洗钱评级和反欺诈监测,对于评级为高风险的客户,或客户违反浦发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或浦发银行认为客户主体资格消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活动、或逃税、或电信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客户存在对浦发银行声誉、资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或在收到监管机构发出的终止或中止服务通知时,浦发银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时,浦发银行有权不经通知客户,直接限制、暂停客户的公司网银查询版业务服务,有权终止客户的公司网银查询版服务,并有权要求客户承担因此给浦发银行造成的所有损失;浦发银行有权拒绝办理曾经发生恶意透支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或存在任何不良记录或有其他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的客户所提交的签约申请。
8.数字签名、密码及授权
(1)客户应使用自行设定的登录密码作为登录公司网银查询版的有效认证。客户特此授权浦发银行视所有以该密码登录公司网银查询版后所进行的查询指令为经过客户完全授权的有效指令。客户可以授权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任何第三方使用正确的客户登录密码登录浦发银行公司网银查询版,均视为已获得了客户的完全授权,浦发银行仅接受使用正确的密码发出的查询指令,并且无义务审核公司网银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能力等状况且无义务核实相关指令的真实性。对浦发银行接受并已执行的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2)客户应自行妥善保管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等代表客户身份的机密资料。客户不得将密码等代表客户身份的资料泄漏或提供给他人,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非因浦发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客户资料泄漏或被窃取所产生的一切风险或损失均与浦发银行无关,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客户遗忘密码,应至浦发银行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在上述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浦发银行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9.合理时间 合理时间指浦发银行内部操作过程规定的从事某事务或类似事务应提前通知的时间,或按银行操作惯例所应发出通知的时间。
10.查询指令 客户的查询指令可以在任何时候发出,但是由于某些指令浦发银行只能在营业时间处理或者某些指令所涉及的交易有其自身的处理时间要求,因此浦发银行不能保证对于查询指令的执行与指令的发出同步。同时在以下情况发生的时候,浦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客户指令:
(1)相关指令超出了浦发银行在本协议或者与客户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中为该账户或客户所设定的查询限制;
(2)相关账户被司法冻结或者扣划;
(3)客户的指令信息不全、存在乱码、无法操作、无效,或违背了网上银行的交易安全要求,或是浦发银行的公司网银系统不支持的指令;
(4)发生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5)浦发银行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11.服务暂停或中止 在以下事件发生时,浦发银行有权暂停或中止公司网银查询版服务,但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客户:
(1)浦发银行对于公司网银系统所进行的常规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2)浦发银行出于自身或者客户的交易安全考虑对于系统所进行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3)其他如年终决算等重大事项安排所导致的公司网银系统服务暂停或中止。
客户可向浦发银行主动申请中止其全部或者部分公司网银查询版服务,并按照浦发银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2.设备 客户应当自费购置符合浦发银行要求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设备、网络设备等)及其软件,以使用本协议所提及的服务。客户应保证上述设备的安全性、合法性,对于相关硬件或者软件的质量以及因客户使用相关的软件或者硬件所导致客户自身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3.费用 对于浦发银行所提供的公司网银查询版服务,客户应当支付服务费用。
(1)收费标准:
以浦发银行官方网站或公司网上银行公告为准,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单方面变更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如发生费用变更,浦发银行可通过营业网点、公司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其他形式对最新的收费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届满,即以公告载明的生效日起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客户因对收费标准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浦发银行提出终止相关服务的申请,浦发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公告期届满,客户未提出终止服务申请的,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其中,按客户号模式签约的,以客户号为一个收费单位,按网银编号模式签约的,以网银编号为一个收费单位。
(2)收费时间和方式:
首笔费用的支付时间为浦发银行根据本协议完成了公司网银系统签约操作当日,其后每年的服务年费于首笔费用支付日在当年的对应日逐年收取。
客户特此授权,浦发银行有权从客户开立在浦发银行的如下指定账户(如有,详见申请书)中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直接扣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如客户指定扣款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足,则浦发银行有权直接扣划客户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若支付的币种与约定的费用币种不一致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其当日公布适用的相关汇率进行折算,如因此涉及汇率风险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特此确认:
①客户在使用公司网银查询版服务过程中,通过移动通讯网络连接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用(电话费、网络费用等),由当地网络运营商按其费率标准计算并收取,不属于银行资费。本协议所提及的设备费用等,亦由客户自行承担,不包含在公司网银查询版业务的服务费用中。对于客户终止公司网银查询版服务时已扣收的上述费用浦发银行不予另行退还。
②若客户未按时付费或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或扣付费用的,浦发银行有权暂停或中止服务,待客户缴足相关费用后,再重新恢复服务。
14.信息披露 客户同意:对于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信息,浦发银行可向其总部、分支机构、关联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所聘请的人员披露,同时,浦发银行根据任何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监管部门、政府机构或司法机构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也属于允许披露的情况。
15.安全性 客户应当严格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网上银行业务客户操作手册》的要求使用相关服务。客户有责任确保自身进入公司网银查询版的任何电脑或者其他设备的充分的安全性,并免受电脑病毒的攻击。浦发银行不对客户因使用公司网银查询版服务所引起的自身数据、软件、网络、或其他设备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6.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爆炸、核事故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情形等。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一方在得知该情形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公司网银业务功能丧失、延迟和数据损坏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等,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7.协议终止 如果一方破产、注册失效或者严重违反本协议,则另一方有权通知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至少提前七(7)个营业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本协议终止。协议终止之后,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或者履行的义务继续受本协议的约束;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日前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如果客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网上进行非法交易、利用公司网银业务从事赌博、洗钱、电信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浦发银行有权在知悉后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18. 协议更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服务运营需要,浦发银行有权单方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修改。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浦发银行将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客户,修改后的协议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起生效,公告生效后即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客户若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客户有权立即停止使用浦发银行公司网银查询版服务并可办理公司网银查询版业务关闭手续。
19.敏感信息 客户严禁利用公司网银编辑、显示、传播带有敏感政治倾向、暴力倾向、不健康色彩等的信息,对于违反该要求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客户承担,如对浦发银行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客户在公开媒体进行道歉直至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手机银行服务协议条款
鉴于:
客户拟开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的公司手机银行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浦发银行为客户提供公司手机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公司手机银行”是浦发银行基于无线网络、移动通讯网络,以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为在岸公司客户(含自贸客户)、离岸客户(含离岸公司和离岸个人客户)及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移动金融服务渠道,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账户查询、转账支付、ATM取现预约、报销、代发、存款、理财、外汇买卖、第三方存管、银期/银商服务、银企对账、集团查询、集团管理、涉外本外币收付款、结售汇、支付密码集中签发、手机号收付款、二维码收付款、交易授权等各类业务的查询和交易。
2.“公司电子银行”是浦发银行公司网上银行(含离岸网上银行,以下简称“公司网银”)和公司手机银行服务渠道,其中公司网银包括公司网银专业版、公司网银查询版;公司手机银行包括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
3.“公司电子银行用户”是客户为本单位设立具有公司电子银行管理权限或操作权限的人员,包括管理员和操作员。客户可指定两名管理员及若干名操作员(统称为“公司电子银行用户”、“用户”),登录公司网银或公司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其中管理员为公司电子银行管理员,由客户在初次申请公司网银专业版或公司网银查询版或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时,指定的具有管理其公司网银或公司手机银行用户设置、账户设置、授权模式设置、服务签约等管理权限的人员(开通公司网银专业版或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要求有两名管理员、仅开通公司网银查询版要求有一名管理员),并可在客户为其申请或设置的账户、功能、授权权限内,通过公司网银或公司手机银行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操作员为公司电子银行操作员,由客户指定的管理员通过公司网银或公司手机银行新增、修改或删除,或由客户至柜面申请(仅限只开通了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的场景),可在客户为其申请或设置的账户、功能、授权权限内,通过公司网银或公司手机银行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对于同时开通公司网银专业版和公司网银查询版和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和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中任意两项的客户,其同一用户的账户、功能、授权权限一致。其中客户为本单位设立具有公司手机银行操作权限的操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和操作员)为公司手机银行用户。
4.“公司手机银行服务版本”包括“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和“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两种供客户选择。
(1)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为客户提供自助查询对账类服务和签约类、交易类(即非查询对账类)金融服务功能,以及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各类非金融服务,其中金融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查询、转账支付、ATM取现预约、报销、代发、存款、理财、外汇买卖、第三方存管、银期/银商服务、银企对账、集团查询、集团管理、涉外本外币收付款、结售汇、支付密码集中签发、手机号收付款、二维码收付款、交易授权等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部分签约类、交易类业务,将由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系统有权自动结合业务风险程度要求客户增加相应的交易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需配套Ukey(承载数字证书并提供密码运算、密钥管理等密码服务的终端密码设备,简称为“Ukey”)认证、移动证书(同时存储在移动终端和银行的分离式密钥数字证书,简称为“移动证书”)认证、人脸识别认证、短信验证码认证等。
(2)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是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的简化版,仅为客户提供以自助查询对账类服务为主的金融服务功能,以及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各类非金融服务,是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的简化版。其中金融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查询、银企对账、集团查询等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非金融服务包括企业信息查询、网点业务预约等。
5.“公司手机银行服务入口”包括“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版”(App)和“微信等合作伙伴客户端版”(App)两类服务入口,客户通过上述两类服务入口进入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的方式分别如下:
(1)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版(App):是浦发银行自主研发的、支持主流移动电子设备操作系统的App软件,App软件名称为“浦发手机银行(企业版)”,客户根据移动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下载对应的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目前包括iPhone客户端、Android客户端),上网后即可自助通过浦发银行的公司手机银行服务渠道,以自助服务方式完成各类业务的办理。“浦发手机银行(企业版)”目前仅在浦发银行官方网站(其中手机端下载网址为:https://wap.spdb.com.cn/ewap/app),以及苹果应用商店、谷歌官方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OPPO应用商店、VIVO应用商店、魅族应用商店等官方应用商店发布,是浦发银行向单位客户提供的唯一手机端应用软件,客户不能在上述以外的应用商店或网站下载,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2)微信等合作伙伴客户端版(App):是浦发银行与微信客户端等软件的厂商合作研发的、通过微信客户端版(App)等客户端软件进入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服务页面。其中浦发银行通过微信客户端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简称“公司微信银行”,以微信客户端软件为例(下同),客户使用移动电子设备打开微信客户端软件,关注“浦发银行公司金融”公众号后,即可在微信客户端软件中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微信客户端软件的服务方式包括微信对话上下文的方式,和页面跳转至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的方式,其中银企对账、对公理财查询、外汇汇款预约、ATM取现预约等较为复杂的功能将通过页面跳转至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6.“登录密码”指客户登录公司手机银行的密码,如果客户已开通了浦发银行公司网银,则同一用户公司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将与上述渠道保持一致,公司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一旦修改将导致公司网银的登录密码同步修改。
7.“业务指令”指客户通过公司手机银行发出的办理各项业务的电子指令。
8.“业务权限”指在客户签约开通公司手机银行后,客户指定的公司手机银行用户应在客户为其设定的操作权限内办理公司手机银行提供的相应服务。如果客户同时开通了公司网银,浦发银行将按照客户的公司电子银行管理员为手机银行用户设定的操作权限提供公司手机银行的相应服务,客户的电子银行管理员为手机银行用户设定操作权限的行为即是客户的行为。
9.“签约的服务模式”包括“客户号模式”和“编号模式”两种供客户选择。
(1)“客户号模式”:浦发银行根据客户号进行账户管理和功能管理,同一客户号下各类账户自动归集至该客户号下(浦发银行设置了禁止线上办理业务的管控账号除外),包括开通公司手机银行时已开立及将来可能新开立的账户,由客户授权的管理员自助为客户所有用户设置有权在线上操作的账户及功能。
(2)“编号模式”:根据客户自主申请,可将客户在浦发银行已经开立的账户通过浦发银行系统分配于同一客户号项下不同编号进行个性化管理,即针对在浦发银行开立的同一个客户号,客户可申请多个编号,按“‘客户号’+‘编号’”配套单独用户体系,对挂接的银行账户提供单独的线上服务功能,由每个编号下授权的管理员自助为客户所有用户设置有权在线上操作的账户及功能。
10.“电子认证工具”(即“数字证书”),包括存储于Ukey的数字证书和同时存储于移动终端和银行的分离式密钥数字证书(简称“移动证书”),以及浦发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信息向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申请的数字证书等,用于确保电子签名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
第二条 开通条件和服务分类
1.开通条件 客户在浦发银行开通公司手机银行业务需具备如下条件:
(1)已在浦发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
(2)已与浦发银行签署本协议并生效。
2.服务分类 公司手机银行服务依照不同的标准有以下分类:
(1)依据服务内容不同,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和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两类服务版本。
(2)依据客户签约的服务模式不同,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客户号和编号两种签约服务模式,客户可通过在申请书上勾选确认的方式选择适用。客户号模式适用于所有客户,编号模式适用于有个性化管理要求的客户(暂不包括离岸客户)。两类模式客户仅能选择开通其中一种模式。变更服务模式前,必须解约原先服务模式,方可办理新模式重新签约操作。如客户签约公司手机银行前,已签约公司网银,则公司手机银行的服务签约模式必须与公司网银保持一致。如客户未签约公司网银仅签约公司手机银行,则仅可签约客户号模式,暂不支持编号模式。
(3)依据客户登录公司手机银行所使用的用户不同,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签约用户登录模式和游客登录模式。签约用户登录模式面向已向浦发银行申请开通公司手机银行、并绑定了手机号的用户。游客登录模式面向所有已向浦发银行申请开通公司手机银行、并绑定了手机号的用户,和暂未向浦发银行申请开通公司手机银行的用户。游客登录模式需要凭用户手机号、短信验证码登录服务,登录后可体验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的静态演示服务(暂不包括离岸业务),所有数据均为模拟数据。
(4)依据客户使用方式不同,浦发银行向客户提供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版(App)、微信等合作伙伴客户端版两类服务方式。
第三条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客户的权利
(1)客户自愿申请签约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服务协议,经浦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客户将有权根据签约内容在业务权限内享受相应的服务。
(2)客户在签约期内有权办理公司手机银行的关闭手续。
(3)客户有权指定其用户通过“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版”(App)、“浦发手机银行(企业版)”(App)、“微信等合作伙伴客户端版”(App)、“浦发银行公司金融”公众号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
(4)客户有权享用公司手机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客户对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95528”或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建议和投诉。
2.客户的义务
(1)客户办理公司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浦发银行在网站或营业网点所公布的最新服务价格目录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支付相应费用,其中在岸公司客户(含自贸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包括公司手机银行年费、Ukey工本费和数字证书年费,及公司手机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交易的相应费用(按各交易品种的收费标准分别收取),如客户已开通公司网银专业版,则直接使用公司网银专业版Ukey,无需支付Ukey工本费和数字证书年费;离岸客户包括公司手机银行年费,及公司手机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交易的相应费用(按各交易品种的收费标准分别收取)。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浦发银行从其账户上自动扣收相关费用,公司手机银行年费自动扣收账号详见客户与银行在《单位客户综合签约申请书》中的约定。客户特此确认,客户授权浦发银行有权在浦发银行规定的时间直接从客户指定的前述扣费账户或其开立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结算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的服务费用,若支付的币种与约定的费用币种不一致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其当日公布适用的相关汇率进行折算,相关汇率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2)客户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手机和其他必要设备,通过无线网络、移动通讯网络等办理公司手机银行业务,客户在使用公司手机银行时产生的移动通讯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办理公司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版”(App)、“浦发手机银行(企业版)”(App)、“微信等合作伙伴客户端版”(App)、“浦发银行公司金融”公众号,通过非浦发银行提供的短信、彩信、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地址、客户端软件登录所产生的后果及影响由客户自行承担。
(4)客户可携带相关资料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公司手机银行的签约开通、关闭、修改签约信息、用户手机号绑定、Ukey发放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浦发银行公司网银办理签约开通公司手机银行、修改签约信息、用户手机号绑定、关闭公司手机银行等业务,由客户的公司电子银行管理员及时进行相应操作,否则由客户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及损失。客户在签约开通、修改签约信息或关闭公司手机银行时,应保证所填写的所有相关信息均是客户真实意愿表示,并已按照客户内部规定进行审核,否则由客户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及损失。
(5)客户签约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的客户号、用户登录名(操作员ID)、登录密码,以及所绑定的手机、手机号,是客户进行手机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客户承诺由相关人员妥善保管,并保证不将上述资料或物品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对因自身提供、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上述资料或物品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客户的有效行为,客户应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上述业务指令,浦发银行亦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各种原因需要修改或解绑手机号码(例如操作人员工作调动、变更手机号码、手机丢失、手机SIM卡丢失、登录密码泄露等),或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公司手机银行服务的,客户应立即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公司网银办理,否则由客户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及损失,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遗忘密码或数字证书丢失、被盗,应至浦发银行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在上述相关手续办妥生效前的交易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浦发银行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出于客户安全使用数字证书考虑,浦发银行可能会因安全风险因素要求客户更换数字证书。客户在收到数字证书更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浦发银行不承担因客户未按期更换造成的任何后果。
(7)客户有按期缴纳手机银行服务费的义务,费用标准以浦发银行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为准。若客户未按时付费的,浦发银行有权暂停或中止本协议项下的公司手机银行服务,待客户缴足服务相关费用后,再重新恢复服务。
(8)客户已知晓并授权浦发银行使用客户提供的有关信息向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申请电子认证工具(即数字证书,下同),并提供认证服务,确保电子签名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
(9)客户已知晓并授权其指定的公司电子银行管理员作为用户使用公司网银或公司手机银行以客户的名义办理用户设置、账户设置、授权模式设置、服务签约等业务,及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授权书、申请书等各类电子文本;客户已知晓并授权其指定的公司电子银行操作员作为用户使用公司网银或公司手机银行在客户为该操作员申请或设置的操作权限内以客户的名义办理各类业务及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授权书、申请书等各类电子文本。客户将及时根据本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至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或使用公司网银或公司手机银行对管理员和操作员进行相应调整,否则由客户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及损失。
(10)客户同意采用浦发银行公司电子银行系统支持的数字证书(仅针对手机银行专业版,如同时开通公司网银,则与公司网银共用)对交易信息和业务信息进行加密和签名,以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及不可抵赖。并由客户自行设定数字证书承载介质(Ukey等)的密码和登录密码作为客户使用公司手机银行的有效身份识别工具。客户确认使用该数字证书进行的数字签名具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确认通过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使用该电子签名进行交易或签署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系客户自愿行为及真实意思表示,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浦发银行处理公司手机银行交易的有效证据。
(11)客户特此授权浦发银行视所有以客户的数字证书或者密码等通过公司手机银行所进行的交易或者指令为经过客户完全授权的有效交易或者指令。任何第三方使用正确的客户数字证书或者密码通过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均视为已获得了客户的完全授权,浦发银行仅接受使用正确的密码或数字签名发出的交易或者查询指令,并且无义务审核公司手机银行业务的实际使用人或其资格、能力等状况且无义务核实相关指令的真实性。对浦发银行接受并已执行的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客户知晓并同意浦发银行公司电子银行系统有权自动结合业务风险程度要求其用户使用或增加使用相应的交易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密码认证、人脸识别认证、短信验证码认证、数字证书认证等。
(12)客户确认,客户及其指定的用户通过公司手机银行办理各类业务时,对所申请和办理的业务特点、权利义务等已有全面清晰足够的了解,并在充分考虑本单位情况后申请办理业务,所填写的相关信息均是客户真实意愿表示,并已按照客户内部规定进行审核,否则由客户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及损失。
(13)客户确认,其用户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后,使用客户数字证书认证完成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授权书、申请书等各类电子文本,视为客户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确认同意签署相关合同及数据电文等材料,确认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客户真实意愿表示,与在纸质合同及文书上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14)客户承诺,本协议项下,客户向浦发银行提供、浦发银行所收集、存储的客户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管理员、操作员、业务联系人等客户内部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保证已征得上述内部人员的授权同意。客户对上述内部人员相关个人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性负责,如上述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客户将及时至浦发银行变更,否则由于客户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应当作为其内部人员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对象,客户内部人员个人信息需要更正、补充、删除等操作的,客户已获得其内部人员同意向浦发银行申请相应操作。对于浦发银行基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向客户提供的联系人等内部人员信息,客户承诺将仅为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处理相关个人信息,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15)客户的公司手机银行操作人员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公司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相关的信息作为登录密码。
(16)客户应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客户确认并同意,浦发银行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对客户及本协议项下通过手机银行服务办理的业务或所涉及的交易等进行洗钱风险评估,若客户及/或本协议项下涉及的业务违反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或浦发银行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或本协议项下业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制裁、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出口管制、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浦发银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等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时,浦发银行有权不经通知客户,直接限制、暂停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业务,或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客户承担因此给浦发银行造成的所有损失。
(17)客户不得有意诋毁、损害浦发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系统。
(18)客户通过公司手机银行办理各类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浦发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须同时遵守浦发银行相关规定或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9)根据监管要求,浦发银行将按照银行限额和客户限额孰低的原则为客户提供非柜面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服务。其中,客户在浦发银行办理开通手机银行专业版时,应与浦发银行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客户限额(如已开通公司网银专业版,则使用开通公司网银专业版时约定的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客户限额,无需另行重复约定),否则无法进行相应的操作。同时,浦发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等级等因素,为客户设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银行限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20)客户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浦发银行在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采集要求,有权将有关客户与浦发银行通过公司电子银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信息,包括与上述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履约信息的相关情况,以及客户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提供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具有查询资格的单位查询和使用;同时,浦发银行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关客户的任何信息。该授权事项覆盖本协议签署前后浦发银行对本协议项下业务进行必要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期随本协议实际终止而失效。
(21)客户及其指定用户有责任确保自身进入公司手机银行的任何设备的充分的安全性,并免受电脑病毒的攻击。浦发银行不对客户因使用公司手机银行服务所引起的自身数据、软件、网络、或其他设备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浦发银行权利、义务
1.浦发银行的权利
(1)浦发银行有权制定或变更公司手机银行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并在浦发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等其他形式公告后生效。客户若不接受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可及时办理手机银行关闭手续。
(2)浦发银行有权对公司手机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3)客户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浦发银行声誉等情况的,浦发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对客户提供公司手机银行的服务,并有权追究客户的责任。
(4)客户利用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浦发银行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5)客户同意浦发银行根据客户的公司手机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客户客户号、用户登录名(操作员ID)、登录密码、签约公司手机银行的手机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的有效行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浦发银行处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浦发银行对于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业务指令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由于客户的某些指令浦发银行只能在营业时间处理或者某些指令所涉及的交易有其自身的处理时间要求,因此浦发银行不能保证对于客户指令的执行与指令的发出同步。同时在以下任一情况发生的时候,浦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或者延迟执行客户的指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客户划款指令超出了账户在扣除浦发银行应收取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或者可使用的透支额度;
2)客户账户状态不正常、账户被司法冻结或者扣划;
3)相关指令超出了浦发银行在本协议或者与客户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中为该账户或客户所设定的交易限制;
4)浦发银行接收到的客户业务指令信息不全、存在乱码、无法操作、无效等,,或违背了公司手机银行的交易安全要求,或是浦发银行的公司手机银行不支持的指令;
5)客户未能按照浦发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或手机银行的操作提示正确操作;
6)发生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7)浦发银行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上述不可抗力指浦发银行方面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军事行为、法律或行政指示以及政府批准的变更等政府行为、罢工、停工、流行病、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暴乱、叛乱、火灾、爆炸、地震、核事故、水灾、影响设施的断电、非常恶劣的天气条件等;此外,基于网络的特征,不可抗力还包括互联网服务、电信业务、电力供应的中断或停止,金融欺诈、电脑病毒感染、黑客侵入、软件炸弹或类似情况下的任何电脑硬件或软件故障等情形。
(7)浦发银行有权变更公司手机银行业务的服务范围及服务协议等,并通过“浦发手机银行(企业版)”App或浦发银行网站等渠道通知或公告后生效。客户在浦发银行公告后继续办理公司手机银行业务的,视同已接受变更后的服务范围及协议。客户若不接受变更后的服务范围及协议,可及时办理手机银行关闭手续。
(8)浦发银行有权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时,暂停或中止全部或者部分服务,但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通知客户:
1)浦发银行对于公司手机银行系统所进行的常规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2)浦发银行出于自身或者客户的交易安全考虑对于系统所进行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3)其他如年终决算等重大事项安排所导致的公司手机银行系统服务暂停或中止。
(9)客户可向浦发银行主动申请中止其全部或者部分公司手机银行服务,并按照浦发银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浦发银行有权依据客户的申请中止其全部或者部分公司手机银行服务。
(10)浦发银行对于客户向浦发银行提供、浦发银行所收集、存储的客户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管理员、操作员、业务联系人等客户内部人员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将仅为了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公司手机银行签约及通过公司手机银行办理的各类业务、监管检查而处理上述相关个人信息,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以外,所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仅在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业务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存储,若本协议项下业务及账户终止浦发银行将对存储的个人信息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2.浦发银行的义务
(1)在浦发银行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浦发银行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发送的有效公司手机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客户提供各类服务。
(2)浦发银行对于公司手机银行所使用的浦发银行提供的客户端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3)浦发银行负责及时为符合浦发银行业务办理条件的客户办理公司手机银行签约和操作员手机号绑定等手续,并按客户为每个操作人员申请开通的(不同)权限,在公司手机银行服务范围内为客户操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公司手机银行服务。
(4)浦发银行负责向客户提供公司手机银行业务咨询服务。
(5)浦发银行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客户的资料和交易记录。浦发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6)如客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完全由于浦发银行的故意行为造成客户手机银行业务操作的失败或错误,浦发银行应负责赔偿客户的损失。但任何情况下,浦发银行的赔偿责任应仅限于客户的直接损失,浦发银行的赔偿责任不应包括客户的任何间接损失(例如其预期收益、商业利润等)。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1.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公司手机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2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浦发银行。浦发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1.客户公司手机银行关闭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2.在客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规定或其它浦发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浦发银行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的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客户在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客户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生效和其他
1.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公司手机银行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服务客户须知
鉴于公司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服务”,现客户在此确认:本《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服务客户须知》为客户和浦发银行之间就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服务所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公司手机银行”是浦发银行基于无线网络、移动通讯网络,以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为在岸公司客户(含自贸客户)及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移动金融服务渠道,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信息查询、银企对账、对公理财查询、外汇汇款预约、ATM取现预约等各类业务的查询和办理。
二、“公司手机银行”提供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版(App)和微信等合作伙伴客户端版(App)两类服务入口,客户通过上述两类服务入口进入公司手机银行的方式分别如下:
1.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版(App):是浦发银行自主研发的、支持主流移动电子设备操作系统的App软件,App软件名称为“浦发手机银行(企业版)”,客户根据移动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下载对应的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软件(目前包括iPhone客户端、Android客户端),上网后即可自助通过浦发银行的公司手机银行服务渠道,以自助服务方式完成各类业务的办理。“浦发手机银行(企业版)”目前仅在浦发银行官方网站(其中手机端下载网址为:https://wap.spdb.com.cn/ewap/app),以及苹果应用商店、谷歌官方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OPPO应用商店、VIVO应用商店、魅族应用商店发布,是浦发银行向单位客户提供的唯一手机端应用软件,客户不能在上述以外的应用商店或网站下载,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2.微信等合作伙伴客户端版(App):是浦发银行与微信客户端等软件的厂商合作研发的、通过微信客户端版(App)等客户端软件进入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服务页面。目前浦发银行提供微信客户端软件服务入口,浦发银行通过微信客户端向客户提供的服务简称“公司微信银行”,客户使用移动电子设备打开微信客户端软件,关注“浦发银行公司金融”公众号后,即可在微信客户端软件中开展各类金融业务。微信客户端软件的服务方式包括微信对话上下文的方式,和页面跳转至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的方式,其中银企对账、对公理财查询、外汇汇款预约、ATM取现预约等较为复杂的功能将通过页面跳转至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是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的简化版,向客户提供以自助查询对账类为主的金融服务功能,以及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各类非金融服务。其中金融服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查询、银企对账、集团查询等服务;非金融服务包括公司业务产品查询、产品介绍、网点业务预约等。
四、“公司电子银行用户”是客户为本单位设立具有公司电子银行管理权限或操作权限的人员,包括管理员和操作员。客户可指定两名管理员及若干名操作员(统称为“公司电子银行用户”、“用户”),登录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其中管理员为公司电子银行管理员,由客户在初次申请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或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时,指定的具有管理其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用户设置、账户设置、授权模式设置、服务签约等管理权限的人员(开通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要求有两名管理员、仅开通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要求有一名管理员),并可在客户为其申请或设置的账户、功能、授权权限内,通过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操作员为公司电子银行操作员,由客户指定的管理员通过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新增、修改或删除,或由客户至柜面申请(仅限只申请了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的场景),可在客户为其申请或设置的账户、功能、授权权限内,通过公司网上银行或公司手机银行办理各类金融业务;对于同时开通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和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和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和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中任意两项的客户,其同一用户的账户、功能、授权权限一致。其中客户为本单位设立具有公司手机银行操作权限的操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和操作员)为公司手机银行用户。
五、“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目前为免年费服务项目,浦发银行不向客户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客户在使用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的过程中,如通过移动通讯网络连接,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用,由当地手机运营商按其费率标准计算并收取,不属于银行资费。
六、“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的申请开通、关闭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单位客户统一办理
方法一:浦发银行营业网点:单位客户的授权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方法二:单位客户的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员,使用“网银管理”菜单下的“操作员管理”功能中的新增操作员、修改操作员服务,为本单位增加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用户,或为原有用户开通或关闭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的操作权限。
2.用户自助办理(目前仅限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或公司手机银行专业版用户)
方法一:用户使用浦发银行公司手机银行客户端版(App)“自助签约”服务办理,或使用微信客户端版(App)中“浦发银行公司金融”公众号下的“签约管理”服务办理。
方法二:用户使用浦发银行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公司手机银行”菜单下的“查询版签约管理”功能自助办理。
七、“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针对未开通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的公司手机银行用户,将在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按照其所在单位为其申请的操作权限提供服务;针对开通了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的公司手机银行用户,将在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按照其所在单位的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管理员为其设定的操作权限提供服务,同时上述公司手机银行用户所在单位的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管理员有权对每个公司手机银行用户的公司手机银行操作权限进行管理。
八、客户及其指定的公司手机银行用户必须妥善管理公司手机银行的登录手机号和登录密码(如果客户指定的公司手机银行用户同时具有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操作权限,该用户公司手机银行“登录密码”与上述渠道保持一致,该用户公司手机银行的“登录密码”一旦修改将导致公司网上银行专业版或公司网上银行查询版的登录密码同步修改)以及所绑定的手机,不可泄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九、客户指定的公司手机银行用户通过公司手机银行办理各类业务时,浦发银行将视作经过客户完全授权的有效交易或者指令,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浦发银行处理上述业务的有效证据。客户确认其用户对所申请和办理的业务特点、权利义务等已有全面清晰足够的了解,并在充分考虑本单位情况后申请办理业务,所填写的相关信息均是客户真实意愿表示,并已按照客户内部规定进行审核,否则由客户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及损失。
十、客户承诺,客户向浦发银行提供、浦发银行所收集、存储的客户相关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管理员、操作员、业务联系人等客户内部人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保证已征得上述内部人员的授权同意。浦发银行将仅为了签署和履行本须知、公司手机银行签约及通过公司手机银行办理的各类业务、监管检查而处理上述相关个人信息,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以外,所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仅在为履行相关业务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内存储,若相关业务及账户终止,浦发银行将对存储的个人信息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客户对上述内部人员相关个人信息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性负责,如上述相关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客户需及时至浦发银行变更,否则由于客户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应当作为其内部人员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对象,客户内部人员个人信息需要更正、补充、删除等操作的,客户已获得其内部人员同意向浦发银行申请相应操作。
十一、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或增加公司手机银行服务的内容与范围。变更服务范围前,浦发银行可通过浦发手机银行(企业版)App或浦发银行网站等渠道通知客户服务变更内容。
十二、对于浦发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造成的网络、系统、电力中断等或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等因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所造成的公司手机银行服务的失败(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接收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等),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客户对公司手机银行查询版服务如有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95528”或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特别提示:本约定书构成客户(包括在岸公司客户、金融机构客户和离岸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 )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为维护客户的权益,客户在签署本约定书之前,应仔细阅读本约定书的全部内容。客户线上或线下签署本约定书即视为同意接受和遵守本约定书的所有条款。
本约定书适用于客户自愿通过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上银行、公司手机银行以及随着技术发展浦发银行陆续为客户提供的各类电子渠道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法律文本及确认其关联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通过浦发银行电子渠道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授权书、确认书、申请书等各类电子文本。
二、本约定书所称“公司电子银行用户”,是客户为本单位设立具有浦发银行公司电子银行(包括公司网上银行和公司手机银行)管理权限或操作权限的人员,包括管理员和操作员。
三、本约定书所称“电子认证工具”(即“数字证书”),包括存储于Ukey的数字证书和同时存储于移动终端和银行的分离式密钥数字证书(简称“移动证书”),以及浦发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信息向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申请的数字证书等,用于确保电子签名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客户指定的公司电子银行用户通过密码及生物特征认证(人脸、指纹、手势密码等)等登录方式验证身份后,使用配套Ukey(承载数字证书并提供密码运算、密钥管理等密码服务的终端密码设备)、移动终端(已下载存储了分离式密钥数字证书)等电子认证工具,完成对相关合同、协议、授权书、确认书、申请书等各类电子文本的电子签名,对签署过程进行加验签,用于确保相关签署信息的完整、不可抵赖和不可篡改。
四、本约定书可由客户线下签署纸质约定书,或由客户在浦发银行电子渠道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版约定书。在浦发银行电子渠道以电子签名签署与线下在纸质约定书上加盖客户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有权签署人/本人(离岸适用)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约定书。
五、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生效之日起,客户可通过本约定书所述的浦发银行电子渠道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相关法律文本。客户通过身份验证后,登录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基于客户业务办理的真实意愿,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完成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相应法律文本进行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本约定书第一条所述的各类电子文本。客户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方式对各类业务相关法律文本进行签署的,视为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确认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书,与在纸质合同及文书上加盖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有权签署人/本人(离岸适用)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或文书。
六、客户知晓并授权浦发银行使用客户提供的有关信息向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并提供认证服务,确保电子签名及交易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抗抵赖性。
七、如客户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申请和办理相关业务的,客户应对所申请和办理的业务特点、权利义务等已有全面清晰足够的了解,并在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后申请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浦发银行如对本约定书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将修改后的约定书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客户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约定书项下的服务。客户因对本约定书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本约定书项下服务的,可通过浦发银行网点或电子渠道提出终止本约定书项下的服务,浦发银行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终止使用本约定书办理的相关业务。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约定书,修改后的约定书即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客户应妥善保管公司网上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用户名、密码等企业信息及数字证书承载介质(Ukey)、证书等,客户使用上述企业信息通过身份验证登录浦发银行公司网上银行、公司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后,通过数字证书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式确认同意签署的相关电子合同和文书即视作客户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客户自愿行为,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客户在此确认,在完成本约定书签约前,已仔细阅读本约定书,对本约定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约定书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完全同意和接受本约定书的全部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约定书中约定的义务。
鉴于申请人(下称“客户”)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浦发银行”)申请“单位客户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以下简称“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现客户在此确认: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客户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客户须知(代协议)》(下称“本协议”)为客户和浦发银行之间就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所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1、定义 本协议项下的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是指浦发银行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向单位客户(离岸客户除外)指定的被通知人即时发送该客户在浦发银行的指定本外币活期结算账户的资金变动信息的服务;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的范围主要为:开通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的单位指定账户资金变动的有关信息等。
2、业务申请 客户至浦发银行柜台申请本业务,浦发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申请。客户至浦发银行柜台办理的,需持加盖客户公章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书,以及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以确定其合法身份和权限。客户承诺遵守浦发银行有关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3、费用 浦发银行提供的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参见“申请书”,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单方面变更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如发生费用变更,浦发银行可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其他形式对最新的收费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的收费标准即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客户因对收费标准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浦发银行提出终止相关服务的申请,浦发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终止服务申请的,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客户特此确认,客户授权浦发银行有权直接从客户指定的扣费账户或其开立于浦发银行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的服务费用,若支付的币种与约定的费用币种不一致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其当日公布适用的相关汇率进行折算,相关汇率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4、信息的相对性 本协议项下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传递的客户指定账户的资金变动信息,仅作为客户了解其在浦发银行指定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的参考,而不作为客户业务或财务处理的依据。如与实际不同的,具体金额和往来明细仍以浦发银行出具的客户对账单及客户回单等为准。
5、免责条款 浦发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书填写的被通知人信息确定短信通知的发送目标。由于浦发银行无法控制的客户手机系统,或者客户和被通知人等方面的非浦发银行因素所造成的账户信息内容泄露及/或曲解等,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服务变动和升级 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单方面变更或增加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的内容与范围,在变更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范围前,浦发银行可通过公告等各类形式通知客户服务变更内容。
7、服务暂停 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时,浦发银行有权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服务,但应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公告等形式提前通知客户:
(1)浦发银行对于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的常规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2)浦发银行出于自身或客户的交易安全考虑对于系统所进行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3)其他如年终决算等重大事项安排所导致的网银系统服务暂停。
8、不保证条款 对于浦发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或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等因素)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等)所造成的及时语短信通知服务的发送失败(包括客户接收不到或接收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9、服务终止 因客户违反浦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反洗钱管理相关规定及相关业务协议规定的,浦发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本业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客户可以随时向浦发银行申请终止提供(关闭)本业务。但本业务的中止或终止不影响浦发银行对已经发生的服务收取费用(如有)。
鉴于申请人(下称“客户”)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浦发银行”)申请“单位客户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以下简称“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现客户在此确认:本《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客户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客户须知(代协议)》(下称“本协议”)为客户和浦发银行之间就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所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1、定义 本协议项下的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是指浦发银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单位客户(离岸客户除外)指定的被通知人即时发送该客户在浦发银行的指定本外币活期结算账户的资金变动信息的服务;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的范围主要为:开通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的单位指定账户资金变动的有关信息等。
2、业务申请 客户至浦发银行柜台申请本业务,浦发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申请。客户至浦发银行柜台办理的,需持加盖客户公章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申请书,以及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有效身份证件,以确定其合法身份和权限。客户承诺遵守浦发银行有关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
3、费用 浦发银行提供的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参见“申请书”,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单方面变更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如发生费用变更,浦发银行可通过营业网点、公司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其他形式对最新的收费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的收费标准即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客户因对收费标准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浦发银行提出终止相关服务的申请,浦发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终止服务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终止服务申请的,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客户特此确认,客户授权浦发银行有权直接从指定的扣费账户或其客户开立于浦发银行任何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的服务费用,若支付的币种与约定的费用币种不一致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其当日公布适用的相关汇率进行折算,相关汇率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4、信息的相对性 本协议项下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传递的是客户指定账户的资金变动信息,仅作为客户了解其在浦发银行指定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的参考,而不作为客户业务或财务处理的依据。如与实际不同的,具体金额和往来明细仍以浦发银行出具的提供的客户对账单及客户回单为准。
5、免责条款 浦发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书填写的被通知人信息确定邮件通知的发送目标。由于浦发银行无法控制的客户手机系统,或者客户和被通知人等方面的非浦发银行因素所造成的信息内容泄露及/或曲解等,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服务变动和升级 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或增加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的内容与范围,变更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范围前,浦发银行可通过公告等各类形式通知客户服务变更内容。
7、服务暂停 在以下任一事件发生时,浦发银行有权暂停全部或者部分服务,但应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公告等形式提前通知客户:
(1)浦发银行对于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的常规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2)浦发银行出于自身或客户的交易安全考虑对于系统所进行的系统升级或维护;
(3)其他如年终决算等重大事项安排所导致的网银系统服务暂停。
8、不保证条款 对于浦发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或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等因素)或因不可抗力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等)所造成的及时语邮件通知服务的发送失败(包括客户接收不到或接收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9、业务中止或终止 因客户违反浦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反洗钱管理相关规定及相关业务协议规定的,浦发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本业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客户可以随时向浦发银行申请终止提供(关闭)本业务。但本业务的中止或终止不影响浦发银行对已经发生的服务收取费用(如有)。
鉴于银行作为ECDS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的接入行,利用ECDS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及银行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客户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银行申请通过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客户与银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客户与浦发银行双方均遵循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 定义
(一)本协议条款中对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系统参与者、业务参与者、签章和各类业务的定义依照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的规定。
(二)本协议条款中银行内部系统是指浦发银行的公司网上银行系统及银行的商业汇票系统。
(三)本协议条款中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是指客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客户相关业务规定,通过银行内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
第三条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的保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ECDS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并以ECDS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中的最新记录为准。
客户可按规定通过浦发银行公司网上银行系统查询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客户应在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向银行提交申请书,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申请开办本协议条款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应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收付款账户。
银行应按照客户在《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后在银行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的信息,银行审查同意后为客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
第六条 客户需变更《申请书》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书》。银行收到变更的《申请书》后按变更后的内容办理。
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
客户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客户的电子签名。
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银行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客户与银行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数字证书作为客户的电子签名。
客户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客户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客户承担责任。
第八条 银行对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等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内部系统接入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办理。
(二)客户向银行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客户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由客户在银行内部系统中自行设置。
(三)客户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银行内部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银行视同客户已完成相关操作。该操作为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客户通过银行内部系统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使用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银行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客户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五)银行对客户操作时间的认定以银行收到客户的操作指令为准。客户操作完成时间不属于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放时间的,银行应于下一个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开放时间转发客户信息。
(六)银行负责及时将客户操作指令转发到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并将从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客户。
(七)银行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
(八)客户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如持票人通过ECDS提示付款的,则: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客户可拒绝付款或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客户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客户提示付款,客户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2、客户在票据到期后未按本协议条款第八条第(八)款第1项规定作出应答的,银行应进行如下处理:
(1)客户账户余额在本协议条款第八条第(八)款第1项规定的最迟付款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客户同意付款,银行应扣划客户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最迟付款日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客户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客户账户余额在本协议条款第八条第(八)款第1项规定的最迟付款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客户拒绝付款,银行应在最迟付款日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客户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九)客户向银行申请开通代客提示付款应答(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功能的(客户具体是否开通该功能详见申请书),客户若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如持票人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提示付款的,客户授权银行,若客户未于提示付款当日15:00之前作出应答,银行应进行如下处理:
1、若客户账户余额在提示付款当日15:00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客户同意付款,银行应扣划客户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提示付款当日代客户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若客户账户余额在提示付款当日15:00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银行不作任何处理。客户在提示付款当日17:00之前于账户中备足资金的,客户仍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进行付款应答;如客户在提示付款当日17:00之前未应答的,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将自动进行拒绝付款处理。
(十)客户向银行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代客提示付款功能的(客户具体是否开通该功能详见申请书),客户授权银行,对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客户持有到期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有权代理客户发出提示付款报文或逾期提示付款报文。
(十一)客户向银行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短信通知功能的(客户具体是否开通该功能详见申请书),客户在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出票、背书转让等操作被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签收后,客户即能实时收到银行通过移动通讯服务商发送的短信提醒,便于客户及时掌握票据业务相关流转信息。
第九条 客户作为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的,在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不得撤销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客户申请撤销的,银行应拒绝受理。
第十条 票据信息查询
客户可通过银行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客户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银行仅负责转发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的记录相符。
第十一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客户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查询客户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费用
客户应向银行支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管理费,具体费用详见申请书。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客户有权依本协议条款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条款和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规则;
(二)客户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三)客户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四)客户应对本协议条款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条款目的之外使用。
第十四条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一) 银行应执行客户按银行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
(二) 银行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三) 如银行发现客户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银行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客户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客户提供该项服务,并有权解除本协议条款;
(四) 因不可抗力、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系统故障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客户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银行均不承担责任,但银行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客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非银行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银行有权自行决定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至少提前二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或网上银行进行公告。银行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项下的权利义务;
(七)银行应对客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客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客户或银行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暂停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二)解除本协议条款;
(三)要求损害赔偿;
(四)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
无论客户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中国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银行,本协议条款及履行本协议条款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条款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客户提交的《申请书》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条款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除根据本协议条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本协议条款及本协议条款另有其他约定外,本协议条款至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后失效。本协议条款的失效并不影响客户与银行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
第十九条 免责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银行所能控制的事件造成银行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因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告ECDS或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暂停运行,造成银行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条款解除:
(一)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条款,但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条款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解除;若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早于通知到达对方的日期的,本协议条款自一方解除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
(二)双方均有权依第十五条约定解除本协议条款,本协议条款自一方解除书面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条款解除或银行暂停、中止、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客户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客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开卡须知
一、本须知适用于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立的单位结算卡业务。
二、客户自愿在浦发银行开立单位结算卡的,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浦发银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客户开立单位结算卡时须保证向浦发银行提供据实、完整、合法的所需资料,并保证据实、完整、合法地填写业务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客户同意按浦发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授权浦发银行采用主动扣收的方式从客户指定的关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
五、单位结算卡不可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交易。对可能涉及非法、违规行为的任何交易,浦发银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并有权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措施。
六、持卡人须为客户所属正式员工,单位结算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客户和持卡人承担。
七、客户和持卡人如遇通讯地址变更、电话变更、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浦发银行营业网点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造成业务不能如期办理及其他后果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客户和持卡人承担。
八、企业客户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卡片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被盗或被抢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和持卡人承担。
九、单位结算卡遗失、被盗或密码遗忘、泄露的,持卡人应及时向浦发银行申请挂失或密码重置,持卡人在挂失(含口头挂失)前账户资金被支取,由客户及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十、浦发银行仅通过银行特别号码95528向客户及持卡人发送所有短信通知和其他信息,客户及持卡人务必注意识别,以防范虚假短信。
十一、因通讯异常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客户及持卡人原因导致客户用卡失败而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在客户开立单位结算卡的存续期间,若发现客户或持卡人涉嫌参与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浦发银行有权对该单位结算卡采取中止服务和/或销卡等措施,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是指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行为。
十三、客户或持卡人通过开立于浦发银行的任何单位结算卡所办理的业务,如涉及参与前述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等活动,导致浦发银行向客户或持卡人提供服务时遭受损失的,客户及持卡人应向浦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浦发银行由于客户或持卡人的活动被境内外司法机关裁判承担的损失、境内外政府机构或监管机关对于浦发银行为客户或申请人的活动提供服务所进行的处罚以及浦发银行为应对上述情形采取措施而产生一切费用和损失等。
十四、凡使用单位结算卡和密码进行的交易(无论是通过浦发银行柜面渠道还是手机银行(含微信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均视为客户授权持卡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客户应承担所有行为责任及相关的费用支付义务。
十五、客户及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接受浦发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及使用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保证遵守浦发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及使用协议的规定。客户及持卡人如违反浦发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及使用协议的任何规定,浦发银行有权根据单位结算卡章程及使用协议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单位结算卡各项业务功能具有限额控制,可由客户进行自主设置,可设置的最高限额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浦发银行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和规定、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控制以及客户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最高限额进行调整,届时浦发银行将通过网站(www.spdb.com.cn)或以网点公告等形式进行提示以供客户查询,自公告发出后即视为已通知到客户,浦发银行无需书面通知客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向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优质银行卡服务,同时规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发卡机构)、客户及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结算卡是发卡机构向客户发行的与客户在发卡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联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的单位结算卡。
第三条 单位结算卡具有现金存取款、POS消费、转账、报销、缴费、缴税、融资提用、回单及对账单打印、多渠道入账等各类业务功能。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并在本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领单位结算卡。
第五条 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领单位结算卡,需出具本人及指定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业务申请书》)。如代办人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办理,还需出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代办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代办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六条 办理单位结算卡开卡业务时,客户应配合发卡机构的发卡网点柜面,根据《业务申请书》进行开卡及领卡,设置需要开通的功能、关联账户和业务限额,并确认遵守本章程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使用协议》)及其后修订版本。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发卡机构对客户和持卡人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七条 单位结算卡根据签约功能分为主卡、副卡两类。主卡是具备全部功能开通权限的卡片,具体指可开通现金存取款、POS消费、转账、报销、缴费、缴税、融资提用、回单及对账单打印、多渠道入账等各类业务功能的单位结算卡。副卡是具备部分功能开通权限的卡片,无融资提用功能。
第八条 同一单位客户号项下,主卡和副卡可开立多张。每张单位结算卡仅能对应一位持卡人,但每位持卡人可持有多张单位结算卡。
第九条 如办理开卡申请的人员为持卡人本人,发卡机构将根据与客户和持卡人的约定,完成开卡后采用交易密码设定的方式同步进行卡片激活。如办理开卡申请的人员非持卡人本人,则需持卡人本人前往本行营业网点柜面进行交易密码设置与激活。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密码。
第三章 卡片安全
第十条 单位结算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过期即失效,但不影响所关联账户的正常使用。卡片过期前客户可授权持卡人申请办理换卡,过期后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单位结算卡,可通过有卡换卡程序办理新卡。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卡片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客户应对单位结算卡进行严格管理,涉及功能与关联账户变更、销卡等重大事项时,需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至发卡网点柜面按相关规定办理。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的代办人办理单位结算卡相关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相应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代办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单位客户需要停止单位结算卡的使用,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办人至发卡网点柜面办理有卡销卡或损坏销卡手续,并应及时将单位结算卡交回发卡网点。对于因卡片遗失无法交还卡片的,应先由持卡人至本行任一网点柜面办理书面挂失,再由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办人至发卡网点柜面办理挂失销卡业务。对于因遗失等原因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办人无法交还原单位结算卡,且持卡人因离职等原因无法至发卡行网点柜面办理书面挂失的,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办人至发卡网点柜面办理无卡销卡业务。销卡前,客户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和缴清全部费用。
第十三条 如客户拟变更单位结算卡的持卡人,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办人持相关资料至发卡网点柜面办理单位结算卡销卡,并按开卡流程与要求为新持卡人开办新卡。
第十四条 单位结算卡损坏的,持卡人应到发卡网点柜面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应将旧卡交回发卡网点。客户若遗失单位结算卡,应由持卡人立即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单位结算卡挂失自办妥挂失手续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口头挂失不作为办理单位结算卡挂失换卡或挂失销卡的依据。如遗失的单位结算卡未设置交易密码未激活,不得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应由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办人持相关资料至发卡网点柜面办理无卡销卡。
第十五条 单位结算卡密码遗失的,持卡人应凭单位结算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本行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密码重置。
第十六条 单位结算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单位客户和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单位结算卡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如遇客户住址迁移等重大变更事项,客户应委派持卡人及时书面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客户和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结算卡各项功能需关联客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后方可开通,其中开通现金取款功能的单位结算卡必须关联客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功能可关联客户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等。
第二十条 单位结算卡的每项功能仅能关联客户的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张单位结算卡下所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需属于同一单位客户。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现金存取款、POS消费、转账、报销、缴费、缴税、融资提用、回单及对账单打印、多渠道入账等各类业务功能,必须遵守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各项功能必须遵照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凭密码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客户应加强对持卡人的各种单位结算卡使用行为的授权管理,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牢记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客户授权持卡人所为,客户对凭密码进行交易的相关行为负责。持卡人使用密码办理的现金存取款、POS消费、转账、报销、缴费、缴税、融资提用、回单及对账单打印、多渠道入账等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凭单位结算卡及密码在发卡机构或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进行POS消费,并在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指定设备上办理现金取款及信息查询服务。支取现金的账户必须是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支取现金的单位基本结算账户,支取现金的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单张单位结算卡的ATM取款交易最高限额为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同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关联不同单位结算卡的,同一账户的ATM取款交易上限为每户每日累计人民币2万元。客户通过单位结算卡办理POS消费、转账等业务时,单笔、当日累计或当月累计的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及发卡行规定的单位结算卡的单笔、当日累计或当月累计的取现、消费、转账等额度上限。
第二十四条 在客户已与发卡机构签署了《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前提下,客户可使用单位结算卡融资提用功能,持卡人可在发卡网点柜面凭单位结算卡办理已获批支持公司网银(专业版)随借随还的各类中小微企业产品授信额度的提款和委托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持单位结算卡在贴有“银联”标识的设备上进行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交易设备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发卡机构、设备安装方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费办法
第二十六条 客户同意按本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缴纳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并授权本行对外在客户相关账户中扣收。若客户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单位结算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对外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的权利
(一)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单位结算卡。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按发卡机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发卡机构因其他原因停止持卡人使用单位结算卡,应在营业网点或网站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三)对客户和持卡人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客户和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有权按照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就提供的服务向客户收取相关费用。
(五)章程及《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产品使用说明资料,包括本章程、《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开卡须知等。
(二)及时答复客户和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
(三)通过对账单或网上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对持卡人提出疑义的交易账务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四)发卡机构应对客户及持卡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保密。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费等工作以及维护发卡机构合法权益时,或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情况下,可将客户和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有权机关和人员。
(五)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失败,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 客户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客户和持卡人的权利
(一)客户和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本产品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客户和持卡人有权知悉本产品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他产品相关信息。
(三)客户和持卡人有权根据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获取发卡机构为其提供的对账服务。
(四)客户和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五)客户和持卡人享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三十条 客户和持卡人的义务
(一)客户和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二)客户和持卡人如遇通讯地址变更、电话变更、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客户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卡片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或遗失、被盗或被抢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和持卡人承担。
(四)客户和持卡人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
(五)客户和持卡人对交易账务存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60日内提出查询申请。
(六)客户和持卡人应承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规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七)客户授权持卡人填具申领单位结算卡的书面申请,即视为客户和持卡人同意并接受本章程的全部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本行经营需要,修改本章程、单位结算卡所设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本行对本章程的调整在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将在发卡机构相关营业场所、本行网站或其他监管要求的渠道进行公示,无须另行通知客户和持卡人。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公示期满后即为生效。在公示期内,客户和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单位结算卡及相关服务。若客户和持卡人不愿接受公示内容的,应在公示内容正式实施前向发卡机构申请销卡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示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订,并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实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
本协议所称单位结算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与客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相关联的,符合中国银联发卡标准的单位磁条芯片复合卡,具有现金存取款、POS消费、转账、融资提用及其他增值服务等功能。
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与发卡行就申领和使用单位结算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客户知悉、理解并愿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开卡须知》(以下简称《开卡须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包括此后所作的相关修订)(以下简称《章程》),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2.1客户申请单位结算卡时,应向发卡行提交以下资料:
(a)《业务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他人代办,则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代办授权委托书》。
2.2客户保证其向发卡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2.3发卡行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客户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客户的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客户发卡,对未批准发卡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客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卡行有权拒绝发卡:
(a)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合规;
(b)客户提供的拟关联账户使用状态受限或不正常;
(c)客户拟关联的全部单位结算账户均不属于开户网点;
(d)客户的开卡目的不符合其业务需要;
(e)发卡行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三、随单位结算卡提供的服务便利
3.1单位结算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年,过期即失效,但不影响所关联账户的正常使用。卡片过期前客户可申请办理换卡,过期后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
3.2发卡行为客户提供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客户对上述渠道的使用和操作应受当时执行的发卡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的相应条款、章程的约束。
3.3为获得货品或服务,客户每一项通过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他联络方式并使用单位结算卡向商家进行的支付,均构成一项有效的单位结算卡交易,发卡行将在客户的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中就该等交易进行借记。客户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的纠纷为由对发卡行划付该项款项提出异议。因不可抗力或系统、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各项客观原因导致客户用卡失败而造成的损失,发卡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4单位结算卡的禁止使用
(a)单位结算卡仅可用于合法交易。
(b)发卡行将不允许单位结算卡被用于进行任何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交易。对可能涉及非法、违规行为的任何交易,发卡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并有权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措施。
四、账户对账
4.1客户可通过发卡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自助终端、微信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和方式了解其单位结算卡交易情况。客户对交易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60天内向发卡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所有交易。
五、单位结算卡的使用
5.1客户授权指定持卡人持有并使用单位结算卡。客户在使用单位结算卡进行现金存取款、POS消费、转账、报销、缴费、缴税、融资提用、回单及对账单打印、多渠道入账等交易时,须遵守监管机构、发卡行、中国银联、收单机构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5.2客户使用单位结算卡融资提用功能时,须已与发卡行签署了相关融资协议,并确保资金用途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双方签署的相关融资协议的要求,支取现金的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5.3客户通过单位结算卡在指定渠道办理现金存款、POS消费、转账、报销、缴费、缴税、融资提用等交易时,单笔、当日累计或当月累计的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监管部门及发卡行规定的单位结算卡单笔、当日累计或当月累计的功能额度的上限。发卡行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政策调整及发卡行业务发展需求、风险控制政策等各项因素对前述业务限额进行调整,经对外进行公示后直接适用于本协议,而无须另行通知客户。此外,在他行ATM机具提取现金时,客户还需遵守监管机构及受理行相关规定。
5.4客户使用发卡行的ATM机具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取得联系,并按照其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发卡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销毁处理,客户如需继续使用,须到发卡行的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客户在其他银行的ATM机具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他行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5.5客户应在发卡行提示下及时完成单位结算卡交易密码的设定,并凭设定后的交易密码进行现金存取款、POS消费、转账、报销、缴费、缴税、融资提用、回单及对账单打印等。客户应将单位结算卡及密码保存于安全和可靠的地方,确保交易密码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单位结算卡、交易密码的伪造、欺诈、遗失或被盗,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客户承担。客户特此授权发卡行视所有以该密码所进行的交易或者指令为经过客户完全授权的交易或者指令。客户可以授权持卡人享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持卡人使用正确的客户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已获得了客户的完全授权,发卡行仅接受客户使用正确的密码发出的交易或者查询指令,并且无义务核实相关指令的真实性。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客户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费用支付义务。
5.6客户不得将单位结算卡转让、出租或转借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承担。
5.7 如任何非客户应得款项错误存入客户单位结算卡的关联账户,经发卡行查实的,客户在此授权发卡行从客户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中扣转该笔款项。
5.8如经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行业组织告知,或经发卡行判断,单位结算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等情况,发卡行将及时联系客户,提示客户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如因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或情况紧急,发卡行有权采取措施临时锁定客户单位结算卡。客户如需继续使用,应携带有效证明材料、持卡人身份证件及卡片到发卡行网点办理解锁。
5.9为防止他人对单位结算卡的恶意使用,发卡行系统对单位结算卡密码采用密码录入错误限次管理。交易密码连续发生输入错误三次的,卡片将被锁住。客户如需继续使用,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和正确的交易密码至发卡行办理解锁手续;因卡片遗失无法提供卡片的,客户必须先行进行书面挂失,然后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正确的交易密码进行卡片解锁;因卡片损坏无法使用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卡片的,须由持卡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正确的交易密码,并出示原卡片进行卡片解锁。
5.10单位结算卡未激活或被锁定后,将不能在柜面、电话银行、自助设备、微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上发起并完成任何交易,但不影响单位结算卡所关联账户的正常支付结算交易,客户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客户如需正常使用该单位结算卡,应到发卡行办理激活或解锁手续。
六、收费
6.1客户开立单位结算卡,须按照发卡行规定缴纳单位结算卡管理费(人民币100元/年/卡、首年免年费、当年动账交易满12笔减免次年年费)、工本费(人民币5元/卡)及其他相关费用,若客户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发卡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客户可参见发卡行在其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对外公示,单位结算卡的收费项目及费用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示为准。
6.2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表明客户同意按发卡行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并且授权发卡行采用主动扣收的方式从客户指定的关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若客户指定的关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应付费用,客户特此确认,发卡行有权直接从客户在发卡行及其任一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不论币种如何)直接用于偿付该债务,本项授权不可撤销,如涉及汇率换算,由发卡行按照自行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汇率风险由客户承担。同时,发卡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费用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网站或营业网点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客户有权在发卡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发卡行单位结算卡及相关服务,客户不愿接受发卡行公告内容的,应在发卡行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发卡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七、挂失、换卡及销卡
7.1如客户遗忘了单位结算卡密码,应由持卡人按照发卡行相关规定到发卡行网点柜面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7.2如客户不慎遗失了单位结算卡,应立即由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或柜面向发卡行办理口头挂失或通过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挂失实时生效。挂失生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客户自负。口头挂失不作为办理换卡或销卡的依据,客户可先办理书面挂失(挂失时间及金额以发卡行系统记录为准)再至发卡网点柜面办理挂失换卡或挂失销卡,或由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至发卡网点柜面直接办理无卡销卡。
7.3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生效后,客户的单位结算卡将受到发卡行系统的交易限制,可能会造成部分资金清算交易失败,客户应自行做好相应的资金安排。但单位结算卡所关联账户的正常支付结算交易不受影响,客户仍可采用卡介质以外的其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
7.4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客户故意所为而造成的损失不再由客户承担,但因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除外:
(a)客户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b)发卡行调查情况,遭到客户的拒绝。
7.5因卡片损坏、卡片升级或者卡片有效期到期,客户可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片至发卡行发卡网点柜面办理损坏换卡或有卡换卡。客户收到新卡后,原卡将无法再办理任何业务,并由发卡行收回。
7.6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的换卡后,不影响原卡付费责任的承担,原单位结算卡内开办的业务功能和关联账户将自动迁移至新卡。客户如需在办理换卡后对新卡业务功能和关联账户进行更改,需在办理换卡的同时提交《业务申请书》,办理功能更改及关联账户更改业务。
八、单位结算卡的销卡
8.1 客户的终止权
如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客户可以终止其名下的单位结算卡:
(a)已通过发卡行的发卡网点柜面向发卡行发送书面终止申请且发卡行已收到,并已通过发卡行的发卡网点柜面向发卡行归还剪开的单位结算卡且发卡行已收到。
(b)符合发卡行允许销卡的其他条件。
8.2 发卡行的终止权
发卡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单位结算卡章程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终止客户使用单位结算卡。
九、信息披露和通知
9.1 发卡行应对客户及持卡人相关资料保密,但发卡行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或本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9.2 客户同意其对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的签署即构成客户对上述任何披露或任何其它法律所规定的披露的书面许可。
9.3 客户在《业务申请书》上填写的基本信息及持卡人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至发卡行柜面办理信息更改业务。如客户未及时办理信息更改业务,在上述资料或信息发生变化之后至完成信息更改前产生的损失与法律责任由客户承担。
9.4 客户必须及时向发卡行提供发卡行可能不时要求的任何其它信息和文件。
十、其他
10.1 为获得商品或服务,客户使用单位结算卡进行交易的,发卡行对任何商家提供给客户的货品、服务及其质量或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退还使用单位结算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发卡行索取退款;客户对发卡行的义务将不会因为客户与该商家之间的任何争议而受到影响。
10.2 如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供电故障、通讯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单位结算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行将视情况协助客户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0.3 客户使用发卡行发行的单位结算卡导致发卡行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全额补偿基础上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客户应全额补偿发卡行并使发卡行不受其损害。
10.4 发卡行如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协议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客户有权选择择是否继续使用单位结算卡。如果客户因对协议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单位结算卡的,应在公告期内向发卡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行营业网点根据相关规定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提出销卡申请的,否则视为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10.5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单位结算卡章程》、发卡行有关业务规定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鉴于企业、事业单位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授权持卡人使用浦发银行单位结算卡的相关服务,现持卡人根据客户授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申请“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成为浦发银行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此确认:本《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用户须知》为持卡人和浦发银行之间就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所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在持卡人确认后即生效、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基于腾讯公司的微信客户端软件,为浦发银行的单位结算卡持卡人提供的集交易明细查询、可用额度查询等服务为一体的移动金融服务。
二、“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入口为浦发银行“公司微信银行”,官方微信服务号为“浦发银行公司金融”。“浦发银行公司金融”服务号不仅可向单位结算卡持卡人提供服务,而且可向所有关注用户提供网点预约、智能客服等服务,并可向在本行开户的单位客户提供账户管理、微信通知、银企对账、对公理财等公司金融服务。
三、“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的服务对象为浦发银行单位结算卡持卡人。浦发银行单位结算卡持卡人打开微信,进入“浦发银行公司金融”微信服务号,在“微金融”-“单位结算卡”菜单下即可自助开通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持卡人如更换本人微信号,需要使用更换后的微信号申请开通服务,原微信号服务自动关闭。
四、“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用户必须妥善管理本人的微信号,以及相关的身份验证信息,不可泄露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对于凭微信号,使用单位结算卡相关验证信息在微信中进行的所有业务操作,浦发银行均视为用户合法有效的委托或指令,并视为已被授权进行相关的业务操作,客户对该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承担一切责任,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目前为免年费服务项目。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如通过移动通讯网络连接,所产生的移动通讯费用,由当地手机运营商按其费率标准计算并按实收取,不属于银行资费。
六、浦发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或增加“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的内容与范围。变更服务范围前,浦发银行可通过公告等各类形式通知用户服务变更内容。
七、对于浦发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供的原始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造成的网络、系统、电力中断等或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等因素以及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所造成的服务的失败(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接收信息有误、不准确或不及时等),浦发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服务终止:用户关闭“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后,服务自动随之关闭。用户若存在恶意操作或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等情况的,浦发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对用户提供的服务。
九、用户对“单位结算卡微信服务”如有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95528”或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鉴于客户向浦发银行申请“单位客户邮件电子回单”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客户在此确认:本《单位客户邮件电子回单服务客户须知》为客户和浦发银行之间就单位客户邮件电子回单业务所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律文件。
1、“单位客户邮件电子回单”业务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为单位客户提供的通过电子邮件渠道接收其结算账户业务回单的银行服务,是支付结算业务中一项电子信息服务产品。
2、“单位客户邮件电子回单” 业务支持申请客户同时签约多个账号,浦发银行定期向签约账号指定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发送单位客户在浦发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产生的电子回单。
3、“单位客户邮件电子回单”可按日、按旬或按月发送。按日发送的“邮件电子回单”生成及发送规则为:单位客户在本行T日发生交易的回单,于T+1日日初生成并于T+2日终前通过邮件发送。按旬发送的“邮件电子回单”生成及发送规则为:单位客户签约账号每月上旬、中旬、下旬的业务回单,分别于该月11日、21日、及次月1日日初生成,并于生成次日日终前通过邮件发送。按月发送的“邮件电子回单”生成及发送规则:单位客户签约账号每月的业务回单,于次月2日日初生成并于次月3日日终前通过邮件发送。
4、“单位客户邮件电子回单” 业务暂为免年费服务项目,浦发银行暂不向客户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如银行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提前通知客户,如客户表示不接受收费服务的,则本服务自动终止。客户在获取本服务的过程中,如遇通过网络连接或邮箱开通等所产生的费用,将由当地网络供应商按其费率标准计算并收取,不属于银行资费。
5、当电子邮件发送失败(原因:银行系统故障、客户端服务器异常、邮箱存储空间不足等)时,浦发银行系统自动向与单位客户约定的备用联系人电子邮箱发送电子回单。
6、签约、变更及解约 客户可至银行柜台申请办理邮件电子回单业务的签约、信息变更及解约,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申请。客户需携带相关资料,填写并签署相关申请书,向本行申请办理。本须知在客户签署确认后即生效,客户承诺遵守浦发银行有关本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
7、客户收到的电子回单,如打印次数标注数字“1”,则此回单未被打印,如打印次数标注大于数字“1”,则此回单为补打印回单,如遇回单信息一致,为重复打印。
8、业务的中止和终止
8.1 客户可随时向银行申请终止(关闭)本项业务。
8.2在单位客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业务。业务的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客户在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客户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后果。
9、免责声明
浦发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发送电子回单,由于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或电子邮箱出现容量已满、关闭、失效等而导致电子回单发送失败,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银行可控制范围以外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电信、通讯服务商等第三方因素,相关计算机硬件、软件、手机设备故障及网络、系统、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所造成的,邮件电子回单无法准时发送至客户约定邮箱,银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0、客户对单位客户邮件电子回单业务如有疑问,可拨打客服电话“95528”或到浦发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第二部分完)
(下文为客户确认事项,无正文)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上述《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知悉并对上述《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所有条款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确认在本协议签署页(可由浦发银行另附)中所签署事项对应本协议所有条款,本协议签署页与上述《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所有协议条款共同构成《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我单位确认,本协议签署页可与上述《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一并签署,也可另附签署页单独签署,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我单位承诺不得以另附签署页单独签署等原因而否定《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对我单位的约束力。
客户(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签署页
(本页为《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条款正文已于 年 月 日经客户盖章确认,客户明确签署页所签署事项对应《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所有条款。)
客 户:
(协议正文中简称“客户”或“单位客户”)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银 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协议正文中简称“银行”或“浦发银行”)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由下述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客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本签署页与经客户确认的《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所有协议条款共同构成《单位客户综合签约服务协议》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客户(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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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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