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編號: 2013 HZ A
公 務 車 租 賃 契 約 書
( 草案)
合約編號: 2013 HZ A
承 租 人 :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承 租 地 點 : 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 000 x
出 租 人 :
立契約書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租人)
(以下簡稱出租人)
茲為車輛租賃事宜,特訂定本契約,約定如下並共同遵守:
一、 租賃標的物、期間、租金之給付及雙方共同約定事項:詳如下表所載。
租賃期間 |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止 |
桃園總公司 | |
廠牌:TOYOTA 型式:WISH 2.0 J-Hi 經典 | |
顏色:銀色 排氣量:2,000 C.C. | |
牌照號碼: 年份:2013 年 11 月以後出廠 | |
引擎(車身)號碼: | |
※租賃車輛除車輛本體外,尚包含所有車窗隔熱紙(V-Kool OEM 20)、 | |
行車記錄器(CARSCAM)、甲式車體損失保險、強制險及附加險、eTag、 | |
車輛保養及一般維修費(含消耗型零件及工資)、牌照稅、燃料稅及年度 | |
租賃標的物 | 檢驗費、可拆式黃色警示閃光燈、車內配件、工具及其他書面資料。 |
高雄分公司 | |
廠牌:TOYOTA 型式:ALTIS 1.8 E 經典 | |
顏色:銀色 排氣量:1,800 C.C. | |
牌照號碼: 年份:2013 年 11 月以後出廠 | |
引擎(車身)號碼: | |
※租賃車輛除車輛本體外,尚包含所有車窗隔熱紙(V-Kool OEM 20)、 | |
行車記錄器(CARSCAM)、甲式車體損失保險、強制險及附加險、eTag、 | |
車輛保養及一般維修費(含消耗型零件及工資)、牌照稅、燃料稅及年度 | |
檢驗費、可拆式黃色警示閃光燈、車內配件、工具及其他書面資料。 | |
租金之給付 | (一)、付款方式: 出租人應於每月 25 日以前,出具該月份統一發票送交承租人請款;若出租人於驗收當月二十五日(含)前送達發票者,承租人應於次月底前以電匯方式付款;若出租人於驗收當月二十六日後始送達發票者,承租人得於次次月底前以電匯方式付款,以此類推。 (二)、付款內容: 總付款期數:1 月為一期,共 36 期。 每期租金(期付款):新台幣 元整(內含加值營業稅)。 |
履約保證金 | 無履約保證金。 |
保險 | 1. 甲式車體損失險(自負額由出租人吸收) 2. 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險:同主險。 3. 竊盜損失險 零、配件被竊損失險:依附加條款約定 第三人責任保險傷害責任險:每一個人傷害NTD$200 萬; :每一事故傷害 NTD$400 萬第三人責任保險財損責任險:每一事故財損NTD$100 萬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NTD$100 萬 駕駛人傷害險附加醫療險:住院醫療每日 NTD$1,000 元 :每一意外事故最高 NTD$9 萬乘客體傷責任險:每一個人傷害NTD$200 萬 :每一意外事故之傷害NTD$800 萬竊盜全損免折舊:依附加條款約定 4. 強制汽車責任險(每人體傷 20 萬、死亡 200 萬) 出險理賠以保險公司理賠規範為準 |
代步車 | 代步車車型為:同等級代步車或同等值車資替代。 |
限駛里程 | 1. 行駛里程限制:每年行駛里程數限制 10,000 公里,每逾一公里加收租金 2 元整(以下稱超駛費)。本契約約定之總限駛里程數為 3 萬公里,若因可歸責予承租人之事由,致提前終止/解除本租約時,超駛費依實際使用期數按比例計算。 2. 每半年或每萬公里進廠保養 1 次,租賃期間共計保養 6 次。 |
備註 |
二、 租賃車輛之交付:承租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簽妥「車輛驗收點交單」後,視為租賃車輛交付與驗收完畢。如承租人未於出租人指定日點交租賃車輛逾七日者(指定日當日起算),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自指定日第八日起收取租金。
三、 承租人之義務:
(一)、按期繳付租金。
(二)、承租人應由有駕駛執照之員工,遵照政府相關法令及交通法規,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操作原則使用租賃車輛。
(三)、租賃車輛標的物之一部或全部,於租賃期間之保險範圍,係由承租人依其實際需要及能力所指定(即本契約第 1 條保險項目所條列之項目),並由保險公司承保,若本契約之租金含保險費用時,由出租人負租賃車輛標的之投保保險責任;另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或理賠金額不足或未保險部分(即本契約第 1 條保險項目以外之項目)時,如租賃車輛標的受有損害,承租人同意全額負擔。
(四)、承租人應按車輛原廠保養手冊規定,按時進原廠接受定期保養維修,以維護租賃車輛之正常機件運作。如有任何異常狀況時(包括租賃車輛上之里程表發生故障),應立即通知出租人並將租賃車送至原廠保養廠檢修。
(五)、租賃期間,如發生租賃車輛任何機件異常或途中拋錨,應即通知出租人或至出租人指定之原廠保養廠作緊急修護。若有行車危險之虞,應通知
出租人配合之拖吊公司協助處理。
(六)、承租人應授權予出租人或其指定人員為檢查、測試或取回車輛之目的時,進出所有出租人認為係供停放租賃車輛之場所;惟前項行為,應事先通知承租人。
(七)、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內,不得利用租賃車輛攬載客貨營業;將租賃車輛為轉租、質押、出賣暨其他法律或事實處分行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行為;任何賽車、速度測試、比賽、或置放違禁物;允許無駕照者使用或以租賃車輛拖曳其它車輛。
(八)、租賃期間發生之任何違規停車及違反交通規則之罰款、過橋費、停車費、高速公路通行費及其他類似之法定費用,概由承租人負擔。若已由出租人墊付時,承租人應於出租人墊付日起七日內以現金償還,且不加計利息費用。
(九)、租賃期間內,承租人營業處所及租賃車輛保管地點有變更時,應以書面
通知出租人。
(十)、本契約期滿或經提前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車輛保持良好狀況返還至雙方所議定之地點,返還予出租人,並自負費用除去租賃車輛上之任何文字、記號或廣告媒介物,交予出租人驗收通過後始完成車輛返還事宜。
四、 車輛賦稅之負擔:
(一)、車輛各項稅費、年度檢驗費由出租人負擔,承租人應配合辦理。倘因承租人未予配合辦理致出租人受到損失或影響出租人之權益時概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二)、租賃期間內有關車輛的各項稅費、年度檢驗費等費用如遇政府法令變更
或調整時,其增減差額雙方同意由租金做多退少補之調整。
五、 保險:
(一)、租賃車輛由出租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現值保險,出險理賠以保險公司理賠規範為準。
(二)、保險項目應包含:車體損失險、竊盜損失險、第三人責任險、乘客責任險、以及強制汽車責任險。
(三)、承租人若出險(或全損)時除可完全歸責於確定第三人,車損險出險自負額由出租人負擔。
(四)、租賃期間,承租人要求提高保險保額或加保其他保險項目,增加之保險費全數由承租人負擔。
(五)、租賃車輛發生事故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承租人除自願負擔損失與對方和解外,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以內﹝假日除外﹞通知出租人協同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如承租人怠為前項通知致理賠請求權喪失或理賠額度減少時,出租人招致之損害概由承租人負責賠償。
(六)、若承租人擅將租賃車輛交由無駕照者使用,致發生意外事故而屬不保事項,一切責任由承租人負擔,並應賠償出租人所受之損害。
(七)、租賃車輛發生事故或失竊所需賠償金額逾保險理賠金額時,超額部份應由承租人賠償予出租人。車輛失竊之出險自負額,應由承租人負擔。車
輛失竊協尋期間,承租人應按期繳交租金。
(八)、出險項目不屬本合約指定保險項目之理賠範圍時,或遇事故屬未附加險
種所衍生之費用,應由承租人完全負擔費用。
(九)、租金含保險案件者,如承租人出險率過高時,出租人有權視實際狀況以書面通知協商調整租金。
(十)、租金包含保險或維修者,租賃車輛損毀或滅失,於出租人勘估前,承租人不得逕行修理。
六、 維修:
(一)、承租人應按所附之車輛保養手冊,依規定按期將車輛送至原廠保養維修,相關定期保養費用及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車身車體部分:非因車輛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車身、車體之損害,且不屬
保險理賠範圍中者,悉由承租人承擔。
(三)、承租人如未依原廠提供之保養手冊為定期保養或該車有故障警示而繼續使用,致該車受有損壞時,修護費用概由承租人負擔。
(四)、若因承租人之使用需求,由出租人同意依承租人指示代為於租賃車輛上另行加裝額外配件,如 FRP 車廂帆布冷凍(藏)機組或其他等,於租賃期間內,此額外配備之保養與維修等費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處理與負擔。
(五)、正常使用損耗之輪胎,由出租人負責更換,更換原則:輪胎之正常磨損至安全刻度下更換。若出租車輛之輪胎為非正常使用致毀損(包含輪胎爆胎.插入異物導致之毀損)或未達上述輪胎更換原則而更換輪胎,所產生之一切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六)、雙方得議定每年限制之行駛里程數,如發生逾駛情形,則每逾一公里需增加收取固定租金。
(七)、租賃期滿或本契約提前終止時,承租人全部超駛里程計算應加付之租金,出租人得自保證金逕予扣抵,倘有任何不足,承租人應連帶負責補足。
七、 代步車
(一)、租賃車輛機件正常之損壞、使用期間有異狀或中途拋錨情形,進廠修理時間需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者(含失竊協尋期間),出租人始同意提供代步車輛予承租人暫時使用或同等值車資替代,承租人使用代步車輛期間之義務,沿用本租賃契約第三條之相關規定。承租人有代步車需求時,需於二十四小時前向出租人提出預約。
(二)、承租人因涉及刑事案件或因酒駕、超速等其他不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造成租賃車輛牌照遭吊扣者,出租人不提供代步車服務。
八、 違約之處理:
(一)、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賃車輛租金及代墊款項,遲延償付租金及代
墊款項應自遲延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收遲延利息。 (二)、如有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逕行主張提前終止本租賃契約,並得請求承租人返還租賃車輛,或經書面通知承租人後逕行收
回租賃車輛,但若依第 6 款至第 8 款之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
間(15 個工作日)通知承租人限期改正:
1. 承租人或承租人用以支付租金之票據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承租人經主管機關登記、公告或通知停止營/歇業、解散及清理債務時。
2. 承租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而受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強制執行時。
3. 租賃車輛遭隱匿、出質、出賣、出租、移轉、扣押或受其他處分時。
4. 承租人不履行、怠於履行或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時。
5. 承租人遷移營業辦公場所或變更租賃物存放場所而怠於通知出租人
時。
6. 除前述各款外,出租人有具體事實且有保全租賃物之必要時。
有以上任一情形致解除本合約時,若有已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應付費用,應由承租人付清並依照本條第三項之規定繳付違約金。應返還之租賃車輛於終止合約後,經出租人催告逾 10 個工作日未能返還者,應以市價賠償。
(三)、租賃期滿前,承租人要求提前終止本契約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
出租人,並按下表繳付違約金:
三年期 | 第一年內終止契約之違約金=未到期租金總和*40% |
第二年內終止契約之違約金=未到期租金總和*30% | |
第三年內終止契約之違約金=未到期租金總和*20% |
(四)、出租人若未履行本契約所定之任一義務,承租人得即以書面催告出租人,若出租人在接獲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未能協調處理時,承租人得以告知終止契約,並免繳付違約金。
九、 免責約定:承租人同意租賃車輛關於設計、製造及使用上之瑕疵應由製造廠商負責,出租人有協同承租人與製造廠商爭議處理之義務。
十、 租賃契約存續期間,承租人如欲將本合約及其權利義務移轉或讓與予第三人(以下稱受讓人)時,除應書面通知出租人外,並應配合或協助出租人辦理合約轉讓及其他必要程序。出租人對第三人之受讓合約,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
十一、 本契約若同時以中文及英文書寫,有任何疑義爭執產生時,以中文版本所載為準。
十二、 雙方應本誠信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項,雙方得另議之。
十四、 本契約壹式兩份,由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人:
承 租 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總經理 x x x統一編號:00000000
聯絡電話: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x00-0x
出租人: 負責人: 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公司地址:
2 0 1 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