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 約 書(稿)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甲方)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合約互相遵守,其條款如下:一、履約標的物:本土水果。
二、價格及單位:如附件一。
三、訂貨方式:甲方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乙方訂貨,並於指定日期中午前送達。甲方依據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行情表所列之品項,且市面季節性已有販售之種類訂貨,乙方應於接獲通知 3 日內依訂單之貨品名稱、規格、數量送達,不得拖延或更改,除因天然災害致無法供貨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換訂單種類或延遲送貨。
四、交貨地點: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消費合作社百貨部。五、交貨方式:
(一) 甲方所訂之貨品由乙方負責送至甲方,並依指定時間、數量、地點交貨,運送費用及損失責任在點收前概由乙方承擔,非甲方所訂貨品不得送入。
(二) 乙方送貨時,依規定駕駛貨車(禁止轎式客車)通過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檢查站之檢查,至指定地點驗收點交,發票及送貨單應隨同貨品交由甲方業務相關人員辦理驗收,如未附帶發票或收據,甲方得拒收貨品。
(三) 乙方依甲方所定請款程序請領款項。
(四) 過磅時包裝重量應與扣除。
六、履約期限:4 個月,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止。若合約期限屆滿,甲方尚未完成次期決標時,甲方得依本期之決標價繼續向乙方叫貨,至甲方完成次期決標時終止,並結算付款,乙方不得異議。
七、保證責任:乙方應繳交履約保證金計新台幣 10,000 元整,除乙方違反合約規定,甲方得逕行沒收外,合約期滿後一個月內,xxxx。
x、xxxxx,x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違約,甲方除沒收該品項之履約保證金,並得解除合約,且於二年內禁止乙方至甲方競標各項貨品:
(一) 乙方所送貨品未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二) 乙方批售給甲方之貨品夾帶甲方所嚴禁之違禁品(違禁品項目如附件 二),且依約派遣送貨人員出入甲方場地時,未遵守甲方規定,私自為收容人傳遞書函、書狀及其他未經許可攜入之物品,或前往與送貨地點無關之場所與收容人交談。【如違反本規定,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法辦,乙方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10,000 元整,甲方並得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
(三) 經 3 次訂貨通知,乙方仍遲延不送貨或短送者。或未能於指定日期內送達或補足,由甲方書面或電話等方式通知乙方,累計達到 3 次者。【除沒收履約保證金外,須繳交等同保證金之違約金,如未繳納違約金甲方得終止合約。】
(四) 乙方交予甲方之貨品,甲方驗收時如因品質不合規定或發現有腐壞等情事致貨品退貨,每次遭退貨時均需填具退貨單交由乙方簽名認證,若有異議應於遭退貨時立即提出。遭甲方退貨達(每次退貨量達 30﹪以上)3 次以上者。
(五) 乙方所送達貨品,致甲方蒙受一切損失或損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者。【乙方違反此款者,應負責賠償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九、乙方銷售甲方之水果貨品(稅均內含,由乙方吸收),其品質須達上價貨品水準。甲方驗貨時,依實際到貨貨品之外觀、熟度、甜度...等,及其他依經驗足以認定為上價貨品之條件為主,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水果品質分級標準計包裝規格手冊為參考。若經認定為規格不符或非上價貨品甚至為劣質品者,甲方除拍照存證外並得以拒收或退貨,乙方應於當日將所退貨品補齊,若未能補貨者,甲方得委由其他廠商補貨。
十、甲方依季節性所訂之水果,乙方若無法提供或所送之品質未達驗收標準,且無法立即換貨時,甲方得另行採購,乙方不得異議。
十一、 乙方之貨品進價,如經甲方理事、監事或業務相關人員訪價結果,有偏高之情事者,應無條件與甲方另行議價,否則甲方得終止合約。
十二、 本案投標須知、比價表、甲乙雙方臨時協議事項及附件視為合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另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修正之。
十三、 凡甲、乙雙方因本合約或違反契約日起之任何糾紛爭議,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四、 本合約如有疑義,雙方得協議之,如乙方不參與協議,其解釋權屬甲方。十五、 本合約作成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消費合作社代表人:理事主席 xxx
地 址:000 xxxxxxxxx 0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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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1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