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條件
1 . 除外股東不得申請認購任何發售證券。
2 . 本公司將不會就任何已收取之申請發出任何收據。
3 . 填妥本申請表格將構成申請人指示及授權本公司及╱或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或其提名之任何人士代表申請人辦理本申請表格或其他文件之任何登記手續, 以及一般地進行有關公司或人士可能認為必需或合宜之所有有關其他事宜以根據售股章程所述安排, 將申請人所申請認購之數目或較少數目之發售證券登記在申請人名下。
4 . 發售證券之申請人承諾簽署所有文件並採取一切其他必要行動以讓彼等登記成為所申請認購之發售證券之持有人, 惟須符合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如適用)之有關規定。
5 . 所有支票及銀行本票將會於收訖後立即過戶, 而該等款項所賺取之利息( 如有)將全數撥歸本公司所有。填妥及交回申請表格連同支付發售證券款項之支票或銀行本票一經接納, 即表示申請人保證支票或銀行本票將於首次過戶時兌現。倘任何支票或銀行本票於首次過戶時不獲兌現, 申請表格可遭拒絕受理, 在該情況下, 獲保證配額及其項下所有權利將被視作已被放棄而予以撤銷。
6 . 申請表格僅供獲寄發有關表格之人士使用及不可轉讓。
7 . 本公司保留權利接受或拒絕任何不符合本申請表格所載申請手續之發售證券認購申請。
8 . 公開發售須待包銷協議成為無條件及並無被終止( 見售股章程所載「公開發售及包銷協議之條件」一節)後, 方可作實。
9 . 本申請表格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異, 概以英文版為準。
申請手續
閣下可透過填寫本申請表格申請認購相等於或少於乙欄所列 閣下獲保證配發之有關發售證券數目。
倘 閣下欲申請認購少於 閣下獲保證配發之發售證券( 以新普通股或可換股證券形式, 或兩者同時進行)數目, 請在本申請表格丁欄內填上 閣下欲申請認購之數目及應繳款項總額( 以申請認購之新普通股或可換股證券數目乘以2 . 60 港元計算)。倘所收到之相應股款少於所申請認購之發售證券數目之所需股款, 則申請人將被視作申請認購已收全數款項所代表之較少發售證券數目。
倘 閣下欲申請本申請表格乙欄所列確切數目之發售證券, 則請在本申請表格丁欄上填妥 閣下欲申請的發售證券( 以新普通股或可換股證券形式, 或兩者同時進行)數目, 其總數應為本申請表格乙欄上載列的確切數目。倘丁欄內並無填上數目,或在申請表格、支票及╱或銀行本票之任何其他資料有遺漏、未填妥或有錯誤, 則該申請將不會被視為有效, 直至有關遺漏、未填妥或錯誤之資料經填妥及更正為止。
填妥本申請表格並將適當之股款相應地緊釘其上後, 請將表格對摺並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星期五)下午四時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過戶登記分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地址為xxxxxxxxx000 xxxxx00 x1712 – 1716號舖。所有股款須以有效的結算形式以港元繳付, 支票須以香港持牌銀行之銀行賬戶開出, 而銀行本票則須由香港持牌銀行發出, 以「X X NING COMPANY LIMITED — OPEN OFFER ACCOUNT 」為抬頭人並以「只准入抬頭人賬戶」方式劃線開出認購發售股份之股款。除非本申請表格連同本申請表格丙欄或丁欄( 視情況而定)所示之適當股款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星期五)下午四時正前收到, 否則 閣下申請認購發售股份之權利以及一切有關權利將視作被拒絕而予以註銷。
閣下將就 閣下將獲發行的所有新普通股收到一張股票及╱或其將獲發行的所有可換股證券股收到一張股票。預期股票將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 星期一)或之前以平郵方式寄予 閣下, 郵誤風險概由 閣下自行承擔。
終止包銷協議
倘相關包銷協議項下包銷商的責任並無終止且下列情況出現、發生、存在或生效, 各包銷商可全權酌情釐定於最後終止時間前任何時間以有關包銷商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之方式終止其各包銷協議:
( a) 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全面停止、暫停或重大限制證券買賣; 或
( b) 股份於聯交所連續十個營業日暫停買賣( 因公開發售或包銷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引致的暫停買賣除外); 或
( c) 聯交所已撤銷根據公開發售將予發行的新普通股及兌換股份上市及買賣之批准; 或
( d) 本公司違反各包銷協議下任何就公開發售而言屬重大之責任。
終止包銷協議後, 包銷協議項下包銷商之所有責任及義務將告終止, 且包銷協議各方不得就包銷協議引致或相關的任何事宜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 受包銷協議所載若干限制規限)。
倘若相關包銷商於最後終止時間或之前終止任何包銷協議或包銷協議並無成為無條件, 公開發售將不會進行。
性質
於完成公開發售及轉換可換股證券時, 所有新普通股經配發、發行及繳足後, 將於所有方面與已發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有關股息、投票及資本回報的所有權利。
一般事項
所有文件將以平郵方式寄發予應得人士的登記地址。
申請表格及╱或額外申請表格及據此進行的任何發售股份接納均須受香港法例監管, 並按其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