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苏黎世团体附加旅行证件及行李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下以“您”代称)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 证件及/或旅行票遗失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中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遗失身份证、信用卡、护照、驾驶证、旅行票或旅游证件而需要补办,以及因旅行票或旅游证件的遗失,而导致发生额外交通及/或住宿费用,我们将补偿证件补办费用,并支付额外交通及/或住宿费用,但该交通座位及住宿房间等级不得高于被保险人原定旅程中的交通座位及/或住宿房间等级。证件及/或旅行票遗失保险金给付以保险单所列该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额为限。
遗失相同性质的临时或永久性旅游证件时,被保险人仅可选择其中一种索赔。二、 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中穿戴或携带属于被保险人本人的个人财物、手提电脑、行李意外遗失或毁损,或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会馆内及往返该会馆途中所携带的高尔夫球用具(包括但不限于高尔夫球袋、球、推车及伞)意外遗失或损毁,我们将根据以下个别赔偿限额为上限,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赔付其重新购置价或维修费用。若维修费用高于其重新购置价,我们赔付其重新购置价。免赔额将在保险单/保险凭证中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对物品的个别赔偿限额为:
1、 每位被保险人的每件、每对、每套或每组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2,500 元;
2、 每部手提电脑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3、 高尔夫球具每件、每对、每套或每组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2,500 元,每次受保旅程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列明该被保险人的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为限。
如同时投保《苏黎世附加旅程及行李延误保险》,就同一原因,被保险人仅能获得“行李延误紧急购物保险金”和“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两者之一的给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我们对下列情形或物品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任何在发现遗失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当地警方报失或未能提供有关报告的任何损失;二、 与本次保险期间内的行程无关的旅行证件及/或旅行票;
三、 任何原因不明的遗失或神秘消失;
四、 因被保险人未及时申领或延误补领证件而需要缴纳的任何罚款;
五、 现行流通货币、信用卡、储蓄卡、股票、债券、邮票、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珠宝首饰或配件,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各种文件、证件、账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账册,各种陆上、水上以及空中的交通工具及其零配件;
六、 任何由于磨损、逐渐退化、虫蛀、侵蚀、腐蚀、腐烂、发霉、真菌、空气状况、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刮损、凹痕、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造成或引致的损失或损毁;
七、 由于海关条例而遭到扣留、破坏、隔离、检疫或销毁所引起的损失;任何政府没收的违禁品或非法携带或交易的物品;
八、 任何并非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托运的行李物品,或因独立邮寄或托运xxx与物件所导致的损失;
九、 已获第三者或机构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使其恢复正常的物品;
十、 任何公共场所因无人看管而遗失的物品,或在未上锁的车辆或无人在车内看管的车辆内引起遗失的物品;
十一、 任何存录于磁带、记忆存储卡、磁碟的资料遗失;十二、 任何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失,如玻璃或水晶;
十三、 任何在酒店或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保管下的财物损失或损毁,除非发现损失或损毁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酒店或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
十四、 任何遗失的物品已受其他保险承保,或已获得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酒店或其他机构赔偿的损失;
十五、 遗失高尔夫球,但如高尔夫球盛载于高尔夫球袋内并同时遗失则除外;十六、 参加高尔夫球运动的时候损毁丢失的高尔夫球;
十七、 任何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十八、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十九、 主合同中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境外当地警方在事发 24 小时内出具的事故证明;
4. 申请证件及/或旅行票遗失保险金时另需提供:
(1)重置护照、其他旅行证件及旅行票据的费用票据;
(2)额外支出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的票据;
5. 申请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时另需提供:
(1)遗失或损坏物品的购买单据,包括购买日期、价格、型号及类别;
(2)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酒店或其他机构提供的遗失正式通知或确认书及损失未赔偿证明;
6.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六条 名词解释
一、旅行票:旅行期间有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机票。
二、手提电脑:包括笔记本电脑、记事簿型电脑或迷你记事簿型电脑,不包括个人数码助理(PDA)及掌上电脑(HHC)。
三、免赔额: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每次损失中由您承担的损失金额。免赔额将在理赔理算后,从理算金额中扣除。
四、重新购置价: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换置受损财产的价值或费用,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本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