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份数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1 1 份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 2 1 份 开户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JPG 格式) □ □ 3 1 份 开户人头部正面照(JPG 格式、白色背景) □ □ 4 1 份 保证金结算账户银行卡复印件 □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
格的通知( 中期协函字【2013】419 号 ),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东航期货开户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自然人:
序号 | 份数 |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
□ | 1 | 1 份 |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 2 | 1 份 | 开户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JPG 格式) | □ |
□ | 3 | 1 份 | 开户人头部正面照(JPG 格式、白色背景) | □ |
□ | 4 | 1 份 | 保证金结算账户银行卡复印件 | □ |
目 录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
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八、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
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 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机构加盖公章 自然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须知
一、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向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知晓的期货知识
期货市场是个专业性很强的市场,投资者进行期货投资,应具备一定的期货基础知识,熟悉期货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充分了解和认识期货交易的特点与市场风险。上述资料,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x.xxxx.xxx.xx)、中国期货业协会(xxx.xxxxxxxx.xxx)、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网站获得。
(一)知晓期货用语含义
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
期货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日盘: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连续交易: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期货保证金: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保证金制度:持仓保证金的比率,随交割日期临近、持仓量的变化,或防范市场风险的需要会有所调整。
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持仓: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交易指令: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一般包括交易品种、合约到期月份、开平仓、买卖方向、数量、买卖价格等内容。
开仓: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平仓: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交割: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手续费:买卖期货合约成交后及交割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权益: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结算账户: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结算: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强行平仓: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套利: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1、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确认已完全理解。
2、客户进行期货投资,应谨防社会上一些机构进行非法的、变相的期货交易,利用非法手段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知晓风险控制原则
客户在从事期货交易过程中,应熟知并谨记风险控制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止损,遵循市场规律,保持冷静的心态,客观分析行情。
(四)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公司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五)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主体,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知晓客户本人应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行为的后果承担—切责任。
(七)知晓居间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居间人的主要作用是在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居间人有权从中收取合理报酬。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或分支机构。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的任何行为及造成的任何责任与期货公司无关。居间行为不属于委托代理行为。期货公司不允许、不授权居间人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下单、代理资金调拨、代签交易结算单、代签《期货经纪合同》。居间人不得对客户做任何盈利或风险担保的承诺。客户如委托居间人进行交易,其操作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
(八)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期货公司网站上的信息公示(xxx.xxxxxxxxxx.xxx)、中国
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九)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进行转账。
(十)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十一)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保证金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交易系统的账号、密码应避免使用简单密码,并应定期修改。输入交易系统密码时应防止他人偷看、不向他人泄露秘密。由于网上期货交易存在风险,为防止密码失密,进行网上交易系统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应防止感染木马、病毒或被安装恶意程序。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三)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四)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五)知晓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活动,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七)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4 个条件的账户。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机构加盖公章 自然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自然人/机构名称)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申请表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 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授权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并禁止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全权委托,若乙方与甲方某个工作人员私下签订全权委托代理协议或其它口头协议或变相的全权委托协议,甲方视为乙方与甲方某个工作人员间的个人行为而非其职务行为,对其出现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开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授权代理人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乙方若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应按照甲方要求填写并递交相关资料。上述变更自甲方确认后生效。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取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下达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电子化期货交易、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
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所表述的“电子化期货交易”是指乙方通过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国家互联网等下达期货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违规交易活动或接受他人委托、转委托等违规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产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网上交易下达指令,应在取得甲方提供的初始密码后立即修改。乙方须注意密码的保密,定期修改交易密码,牢记自己的密码,并妥善保管。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当乙方因此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若因乙方随意采用多种方式同时交易,造成数据错误的,其交易结果均以交易所记录为准,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可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或签章。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资产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址为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 ,甲方为乙方提供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专用用户名和初始密码。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2 个月的投资者账户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事项的方式为:甲方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电子化期货交易系统向乙方发出包括但不限于日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交易所通知及其他通知事项。
乙方确认:在特殊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录音电话、传真、短信、邮寄等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事项。甲方使用了以上任何一种方法均表明甲方已经及时、完全地履行了对乙方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提供“逐日盯市”与“逐笔对冲”两种账单读取方式。甲方交易结算系统采用的是“逐日盯市”方式。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应尽量选用“逐日盯市”方式读取账单,若乙方选用“逐笔对冲”方式读取账单,则应注意该方式与甲方系统采用的“逐日盯市”方式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两种方式的差别在于:
甲方结算系统 | = |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
期初权益 | 上日结存 | |
期间入金+期间出金 | 当日存取合计 | |
xxxx+盯市持仓盈亏 | 当日盈亏 | |
持仓保证金 | 保证金占用 | |
风险率 | 风险度 | |
期末权益 | 当日结存、客户权益 |
1、甲方结算系统“资金清单”对应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逐笔对冲”下的“资金状况”:
2、甲方结算系统“成交记录单”对应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逐笔对冲”下的 “成交汇总”;
3、甲方结算系统“持仓盈亏单”对应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逐笔对冲”下的 “持仓汇总”;
4、甲方结算系统单独提供“平仓盈亏单”;
5、甲方结算系统“资金流水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中“逐笔对冲”下的“出入金明细”。
第三十七条 甲方按约定的方式发出的当日交易结算单反映了乙方的指令下达、成交、资金
乙方如认为账单有误,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20 分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书面异议。xxx在约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日交易结算单的全面确认,并承担全部责任。在约定时间外,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甲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公告及交易日历、营业场所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三十九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权益和风险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五条 甲方以风险率来计算乙方的交易风险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率的计算
风险率=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上式中持仓保证金按甲方收取标准计算并遵照交易过程中按品种对应的交易所即时价计算。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乙方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品种所需的保证金即乙方的风险率≥100%时,乙方应当采取严禁开新仓,只准平仓等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到正常水平。
2、乙方的风险率>10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3、在交易过程中,因交易行情波动影响,导致客户权益低于按交易所规定乙方所需的持仓保证金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立即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
方可用资金≥0。
如因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甲方发出的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于当日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四十六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七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第四十八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自行选择乙方持有的不同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一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二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五十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五十六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
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七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或甲方的任何工作人员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建议和分析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 乙方有权凭有效证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查询时间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为限。乙方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十一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二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 六 十 三 条 有 关 甲 方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的 信 息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网 站
(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 用
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手续费。甲方按照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手续费。甲方依据双方约定的手续费率收取手续费,新品种上市亦按此标准收取。
第六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期货交易所手续费率的变更、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或甲方业务发展需要等,对乙方的手续费收取标准进行变更,甲方将以公告或个别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发出。
第六十六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乙方账户上代扣代缴,逐日结算。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六十七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必须加盖公章),乙方取得交易所的交易编码且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并确认已到账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或甲方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有权按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或者终止本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条款。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者补充,以信件、电子邮件、在甲方营业场所内或者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发出 5 个工作日后生效。乙方可在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前与甲方进行协商。若乙方继续参与交易,视为同意甲方的条款变更。
第六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六十八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或者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 5 天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并通过平仓或执行
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解除与甲方的经纪法律关系。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七十四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四)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五)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六)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七)乙方死亡或终止;
(八)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九)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扣划。
第七十五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七十六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七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由于通讯设施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合同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节 其 他
第八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
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期货业务代理人授权书》、《手续费标准》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x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第八十五条 x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营业部开户须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乙方:(自然人签字/机构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签 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登记表 自然人
公司名称: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会 员 号:上海期货交易所(0086) 大连商品交易所(0022) 郑州商品交易所(014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53) 会员性质:交易结算会员 | ||
基本信息 | ||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到期日: 年 月 日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若指定以下方式作为变更信息或紧急出金通知的补充方式,请勾选: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有效联系地址: 省 市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区号) | ||
教育程度: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 本科□ 硕士□ 博士□ | ||
个人职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企业职员□ 金融业人员□ 农林牧渔水利业□ 专业技术人员□ 自由职业/私营企业主□ 退休□ 无业□ 其他: | ||
参与期货业务类型: 投机□ 套利□ 套保□ | ||
期货资经验: 无□ 1-2 年□ 3-5 年□ 5 年以上□ | ||
投资风险偏好: 低风险□ 中等风险□ 高风险□ | ||
年期望回报: 5-10%□ 10%-50%年□ 50%以上□ | ||
家庭年总收入: 5 万元以下□ 5-10 万元□ 10-50 万元□ 50-100 万元□ 100 万元以上□ | ||
预计入市资金: 5 万元以下□ 5-50 万元□ 50-100 万元□ 100-1000 万元□ 1000 万元以上□ | ||
特别指定事项: 指令下单人、 资金调拨人、 结算确认人 |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 签 字 x 样 | |
期货结算账户( 以下账户为约定出入金账户) | ||
户名 开户银行(写明具体网点) 账号 银行 支行 银行 支行 | ||
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申请人签名: (必须由开户人本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由期货公司填写 | ||
投资者资产账号: 投资者行情账号: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登录用户名: |
手续费标准
目前,甲方基础服务按交易所手续费+成交金额的万分之 0.01(含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收取期货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及外购服务由客户自主选择,另行收费。
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或业务需要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届时将至少提前 7 天以短信、邮件或网站公告形式向乙方发出。
投资者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