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2〕ZH04004 PSBC〔2022〕ZH04004
PSBC〔2022〕ZH04004
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
PSBC〔2022〕ZH04004
邮享贷-优客尊享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显示合同编号】
特别提醒:在您(即借款人,下同)确认同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下同)订立本合同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如果您或您的配偶不同意本合同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您通过贷款人运营的网站或其他贷款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H5 等,以下简称“贷款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表示您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热线:95580。
本合同所称邮享贷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面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多种合法消费用途的个人额度类人民币贷款。
身份证号码:【返显身份证号码,完整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系统返显】
贷款人(全称):【返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贷款行:【返显“ 支行”】
第一条 借款人申请基本信息
贷款种类:【邮享贷-优客尊享】
贷款金额:【申请支用金额】元(大写:【】)贷款期限:【显示贷款期限】月
贷款初始年利率:【审批通过利率】【XXX%】【即在 XXXX 年 XX 月 XX 日,一年期的 LPR基础上加/减 XX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
收款账户/收款钱包:【显示完整】还款方式:【系统返显】
还款日:每期还款日为借款人选择还款日【】次月起的每月【】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
贷款到期日。如实际放款日次月的【】日距实际放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不足 15 天,则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下月起的【】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合同日期:【显示年月日,为客户阅读确认本合同的日期】
本合同约定的上述要素为非承诺性,贷款人可单方面调整、取消,不构成必然的放款义务。对于已放款业务,最终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账户、还款金额等要素以贷款人微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实际显示为准。
第二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条款、借款人在贷款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信息、贷款平台各项规则以及贷款人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向借款人明示的、与本业务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合同形式
借款人与贷款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合同生效
借款人在贷款平台确认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第五条 贷款用途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说明: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装修、购物、旅游、房屋租赁(居住)等合法消费支出。
第六条 贷款归还
6.1 单笔贷款支用时的放款与还款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均约定为借款人首次办理业务时(如借款人为存量房贷客户则为借款人办理关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设定的开立在贷款人的绿卡或绿卡通主卡账号,或在我行开立的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如借款人进行账号或钱包变更操作,以变更后账号或钱包为准。
6.2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照【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归还贷款。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首末两期按日计息,中间期次按期计息。
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1
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
+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除最后一期外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最后一期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6.3 借款人应在每月还款日 17 点前将足额本息存入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账号或还款钱包,
由贷款人系统自动扣款。若本协议约定的账号或钱包发生销户、换卡、挂失、冻结等原因无法足额扣款的,借款人应在还款日 17 点前申请账号或钱包变更或使用其他还款途径偿还本期应还账款,避免贷款逾期。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不良等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第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在每天 9 点至 17 点通过贷款人微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办理提前结清或部分还款手续。提前结清借款人无须缴纳违约金。如借款人为贷款人存量房贷客户,只有在结清本业务后,才能发起关联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操作。
第八条 贷款利率调整
本合同第一条贷款利率为初始利率,若借款人符合贷款人的利息或利率折扣优惠条件,则根据优惠规则确认相应的折后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等情况,贷款人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九条 罚息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一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确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一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确定。
9.3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第十条 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0.1.1 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0.1.2 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新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放款时间;
10.1.3 对于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查询及使用的信息范围及具体约定,以借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签署的《个人综合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约定为准;
10.1.4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审批通过借款人的放款申请;
10.1.5 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贷款人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借款人借款额度;
10.1.6 借款人借款额度因资信情况恶化被调低或暂停的,借款人资信情况改善后,借款人可以提出借款额度恢复申请,贷款人调查并审核通过后恢复借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借款额度;
10.1.7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办理本次业务申请及业务存续期间,为了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留存借款人信息。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等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借款人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贷款人向上述数据库提供本协议相关信息(含借款人不良信息)。
10.1.8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业务存续期间,查询并仅向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等有权查询机构,提供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的个人银行流水,以证明借款人和贷款人债权与债务关系。
10.1.9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不得用于归还贷款及信用卡本息;不得进行邮储银行本人同名账户转账。如借款人出现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贷款人可以采取限制违规交易、加收罚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暂停未使用额度和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10.1.10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贷款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且保密义务不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2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3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0.2.5 贷款支用一个月内,借款人应将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购货合同、发货单据)交由贷款人核验,借款用途须满足本合同第五条约定;
10.2.6 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通过拨打 95580 与管户客户经理取得联系,并在管户客户经理的指导下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10.2.7 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10.2.8 放款账户默认取款、消费、转账时先使用自有资金,再使用贷款资金。借款人有权通过手机银行或自助渠道对系统默认设置的放款账户资金使用顺序进行变更。
11.1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1.1.1 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11.1.2 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11.1.3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11.1.4 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11.1.5 借款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1.1.6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1.1.7 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1.1.8 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1.1.9 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11.1.10 未履行对贷款人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11.1.11 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已经不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且未追加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的;
11.1.12 发生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
11.1.13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如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12.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2.2 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12.3 停止借款人提款及贷款资金支用;
12.4 单方面解除合同;
12.5 调低、冻结或终止借款人借款额度;
12.6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12.7 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实现抵押权/质权;
12.8 要求借款人提供或者追加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并另行签订《邮享贷-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担保合同》;
12.9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有必要,借款人仍需协助办理划款的一切相关手续。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贷款人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贷款,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借款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办理,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2.10 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担数项种类相同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贷款人指定债务的履行顺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2.11 借款人的用款理由属实,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借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无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借款人违反上述承诺,涉嫌贷款诈骗等犯罪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等方式,借助司法强制力追偿损失、惩戒犯罪;
12.12 借款人对提供给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贷款人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
12.13 借款人不得利用贷款人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贷款人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贷款人依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贷款人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服务。
12.14 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12.15 要求借款人赔偿给贷款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13.1.1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13.1.2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13.2 发生前款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4.1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的要求承担,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未有规定的,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
14.2 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等)。
14.3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15.1 双方就合同相关事项涉及法律诉讼的,如无特殊约定,则以本合同中或借款人留存在行内数据库的住所地、电子邮件地址为借款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因借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借款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5.2 对于上述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如借款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按照本合同中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15.3 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书面材料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或快递方式的,自发件地邮戳记载之日起,满 7日视为送达;采用传真方式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收到传真之日视为送达;贷款人可在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视为送达对方。
15.4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和司法机关也可以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相关债务催收通知或诉讼文书。贷款人和司法机关已向借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地址、电子邮箱等发出了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如果借款人指定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出现变更、停机、故障、弃用、删除等无法接收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若不
及时告知,贷款人和司法机关按原指定的手机号码、地址、电子邮箱等发出相关债务催收通知、诉讼文书的,亦视为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 前述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所有司法阶段及程序,包括适用于法院诉讼
(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阶段,贷款人和司法机关向前述地址发出文书即视为送达。
15.6 通过电子渠道申请获得互联网消费贷款产品借款的,借款人对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就读学校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等信息视为可以直接送达或通知至借款人本人。借款人同意接受贷款人采取上门、函件、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提醒或催收,所有提醒或催收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贷款人按照上述借款人信息发送相关书面函件、通知等,均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于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5.6.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15.6.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5.6.3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15.6.4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5.7 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均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根据法院执行和悬赏令需要公开披露债务人或担保人个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
16.1 符合以下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处理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信息:
16.1.1 取得借款人的同意后处理个人信息。
16.1.2 为订立、履行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6.1.3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6.1.4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的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6.1.5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16.1.6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借款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16.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婚姻状况、职业信息、通讯地址、学历信息等)、信贷信息和本合同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等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借款人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借款人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贷款人所处理的有关本人的数据,及撤回同意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当担保人撤回同意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后,贷款人将不再处理相应个人信息,但该撤回同意不会影响已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如果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贷款人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应在贷款人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16.3 对于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实施制裁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在新闻媒体实
现公告催收,有权为催收目的将借款人有关合理合法信息提供给经贷款人合法合规准入的催收机构(具体的催收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将以网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由催收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催收。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向贷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9.1 如借款人为贷款人代发工资客户,借款人同意以其在贷款人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及其他账户进行止付。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根据需要对本协议约定的还款账号以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号进行止付处理,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或其他费用),直至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19.2.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做出。
19.2.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19.3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19.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9.5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9.6 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贷款人无法保证本贷款平台的服务不会中断,对于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业务相关的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期间,借款人使用的电子设备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借款人操作不当或通过非贷款人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本服务的,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电信设备故障、第三方机构原因等非贷款人自身过错情况以及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或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情况)而造成服务中断或因此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0.1 各方可以书面协议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过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20.2 本协议按照实现本合同所述目的必要期间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限内保存在邮储银行服务器上备查和保管。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借款人声明: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签署本合同。
3.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全部条款。
4.借款人承诺申请贷款用于合法、合规的消费用途,保证该贷款不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用途。借款人承诺贷款发放后及时提供用途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合同照片、消费交易单据照片或扫描件等;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法消费用途,借款人应无条件配合。借款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和约定,若违反以上承诺约定,由借款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贷款人可以采取限制违规交易、加收罚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暂停未使用额度和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借款人【返显姓名】
身份证号码【返显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返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合同日期: 【系统返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