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此份協議為大華銀行商業網路銀行服務協議(下稱「服務協議」)之臺灣增補協議。
2. 有關任何於臺灣提供給客戶的服務,服務協議應依以下內容作修訂或增補:
2.1. 服務協議第 1.1 條(d)段關於「指示(instruction)」之定義刪除並以下列內容取代:
(d) 藉由客戶或代表客戶之有權簽署人之電子簽章 (根據隨時修訂或增補之電子簽章法、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
2.2. 服務協議第 5.2 條刪除並以下列內容取代:
由大華集團銀行核發或提供之密碼產生器,於任何時間皆屬於大華集團銀行之財產,且客戶應於大華集團銀行請求時返還密碼產生器。客戶或客戶使用者對於密碼產生 器不會取得任何權利。所有現有及未來有關密碼產生器之智慧財產權利均屬於大華 集團銀行及/或其他大華集團銀行同意之第三方所有。
2.3. 服務協議增加第 8.8 條如下:
客戶保證當使用商業網路銀行時,應遵循隨時修訂或增補之台灣管理外匯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客戶並保證當xxxxxxxxxxxxxx,xxxxxx或地區之任何要求。客戶應承擔在臺灣以外因使用商業網路銀行產生之所有相關風險。
2.4. 服務協議第 11.1 條刪除並以下列內容取代:
客戶明確且不可撤回地授權並允許每一家大華集團銀行及其職員可以在任何時間且隨時向下列對象透露、揭示或揭露任何及所有關於客戶、任何客戶使用者 (且客戶應就此等揭露向該客戶使用者取得同意)、任何帳戶或任何指示的細節與資訊:
(a) 任何大華集團銀行及依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所定義或被視為任何大華集團銀行之關係企業:
(b) 任何登入及使用商業網路銀行與服務之客戶關係戶(人);
(c) 在臺灣或其他地區依相關法律要求揭露之所有法院、政府機關及具有合法權限之其他機關;
(d)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依據臺灣法律所成立之類似組織;
(e) 任何大華集團銀行或其職員為提供服務善意地認為得適當揭露之對象,包括同意為大華集團銀行提供與帳戶或商業網路銀行有關之服務、或可能影響帳戶或商業網路銀行之服務之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提供服務之第三人。
(f) 任何與帳戶或服務之使用或維護或大華集團銀行提供客戶服務相關之人,或任 何擁有、操作、提供或維護任何商業網路銀行或服務相關設備任何部分之人。
(g) 任何為客戶任何債務、責任或義務提供保證或擔保之人,包括為此等債務、責任或義務對大華集團銀行提供擔保之人。
(h) 任何為大華集團銀行儲存或傳輸第 11 條中所涉資訊的儲存系統。
(i) 任何大華集團銀行之專業顧問;或
(j) 非因大華集團銀行或其職員之故意洩露、透露或揭露而接觸到客戶帳戶細節之人。
第 11.1 條之客戶關係戶(人)係指任何人、法人團體、合夥、公司或其他主體:
(i)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對其擁有過半的資本或營業資產,或該關係戶(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客戶之過半的資本或營業資產;或
(ii)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對其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該關係戶(人)直接或間接對客戶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決權;或
(iii)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擁有法律權力決定其日常事務或業務之決策,或該關係戶(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法律權力來決定客戶的日常事務或業務之決策;或
(iv)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對其有任命超過半數之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其他可合法代表該法律主體之組織成員的權力,或該關係戶(人)直接或間接對客戶有任命超過半數之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其他可合法代表客戶之組織成員的權力;或
(v) 由客戶直接或間接有權管理其業務,或該關係戶(人)直接或間接有權管理客戶的業務。
2.5. 服務協議第 12.4 條刪除並以下列內容取代:
若客戶有重大違反服務協議之情事,任何大華集團銀行均得於通知客戶後立即終止 服務協議;客戶依有權管轄地之法律有以下情形者,亦同:(a)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 (b)無法或被認為無法清償債務;(c)聲請解散清算或已被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清 算;(d)聲請破產或已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e)已有清算人或重整人被指定就其資產 進行清算或重整;(f)與債權人或債權人集團進入協商程序;(g)聲請重整或經法院裁 定重整;(h)停止營業。
2.6. 服務協議第 13.5 條刪除並以下列內容取代:
在不影響服務協議任何內容且在法律最大允許範圍之前提下,客戶在(i)造成損失之事件發生或(ii)交易發生之日(視何者較晚發生)之一年後,不能就使用商業網路銀行或任何透過商業網路銀行進行交易所造成且應由大華集團銀行負責之任何損失,對大華集團銀行提出任何請求或進行任何法律程序。對於客戶之上述損失,大華集團銀行之賠償責任上限為商業網路銀行服務當月月費的一百倍。
2.7. 服務協議第 16.1 條刪除並以下列內容取代:
大華集團銀行得於事前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通知客戶修改、調整或補充服務協議。如客戶收到通知並繼續使用商業網路銀行,將視為係同意上述修改、調整或補充。
2.8. 服務協議第 20.2 條刪除並以下列內容取代:
客戶同意大華銀行(企業)隱私權通知,此等通知包括大華集團銀行蒐集個人資料而須向資料所有人揭露之資訊,且此等通知可能不定時修改。客戶針對公司管理人、公司授權簽署人、公司使用者及其他大華集團銀行可能需要蒐集其個人資料之員工,應轉達隱私權通知之內容,並應取得其同意大華集團銀行蒐集其個人資料。客戶聲明與保證將會遵循客戶在大華銀行(企業)隱私權通知下之義務。
2.9. 服務協議增加第 21 條如下:
21. 系統與資料處理委外予大華集團銀行
客戶知悉並同意商業網路銀行系統之管理、運作流程、開發與維護作業以及系統資料處理的作業,委外予大華集團銀行的資訊服務單位及作業服務單位 (亦稱「大華總行」)處理。
3.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3.1. 針對任何在臺灣提供予客戶之任何服務,服務協議之準據法xxxx,xx考量任何法律衝突原則。
3.2. 客戶同意因服務協議所開啟之任何法律程序,由臺灣法院取得非專屬管轄權。
3.3. 如大華集團銀行就其與客戶間之事件、請求或爭議已經準備向臺灣法院開啟法律程序,則客戶不能對該銀行就該事件、請求或爭議在臺灣以外之地區開啟或繼續任何法律程序。客戶在臺灣以外之地區開啟法律程序前,應先取得大華集團銀行同意客戶於該地區開啟法律程序之書面同意。
3.4. 在臺灣法院開啟之程序,其程序及文件送達應依不定期修訂或增補之臺灣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