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至貴行網站(https://www.tcbbank.com.tw/)下載本契約詳細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並已充分瞭解及確認,願共同遵
個人信用貸款借據
借款人 向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稱貴行)申請信用貸款,並聲明於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收受
或至貴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並已充分瞭解及確認,願共同遵
守下列各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借款總金額: | 新臺幣: 元整 |
一、契約類型: | 本契約撥付方式採一次撥付型,係指貴行核給借款人一借款金額,並將該借款金額一次撥付予借款人之借款類型。 |
二、借款期間: | (一)本借款期間 年 月,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借款人: □不同意(借款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授權貴行依實際撥貸日期及核准結果為本契約的借款期間,貸款生效日依貴行電腦系統所登錄之日期為依據。 |
三、借款之利息計收方式:(擇一勾選) | □(一)機動利率計息: 依指標利率:□貴行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亦稱指數房貸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並按下列方式計算利息: 按所選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前開利率調整時,應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二)固定利率計息:固定利率,按年利率 %計算。 □(三)混合式固定利率: 第一個月至第 個月按貴行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機動調整;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貴行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機動調整;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貴行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機動調整; 自第 個月起按貴行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 %機動調整;嗣後隨 貴行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前述指標利率應以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訂之。(如一般約定條款第十五條「定儲利率指數定價約定條款」說明) □(四)依第十條(三)限制清償期間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之約定利息。 □(五)其他(個別約定): |
四、計息方式: | (一)本借款之利息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付: 1、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高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2、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二)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以年利率五%計算。 |
五、還本付息方式: | (一)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按下列第【 】款規定辦理: 1、(利息按月繳納)自借款撥付日起,利息按月單利計付壹次,借款到期將本金壹次還清。 2、(本息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付。 3、(本金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本金按期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按實際本金餘額償還,利息按借款餘額每月單利計付一次。 4、(有寬限期本息分期償還)自借款撥付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自第一期至第 期只付利息 |
不還本金,自第 期起,再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按實際餘額計付。 5、雙方約定之其他方式: (二)採前項第 2 款或第 4 款方式辦理者,如遇約定利率變更或指標利率調整時,貴行得自變更或調整 日起改按新約定利率計算,機動調整借款人每期應攤付之本息金額。 (三)貴行應提供借款人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告知查詢方式。(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公告於貴行網站)。 (四)未為第(一)項之約定時,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並自請求之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依借款人請求之方式還本付息。 (五) 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同意,於負有數宗債務且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貴行得自行決定數宗債務之沖償順序。 (六)借款人經貴行同意得隨時與貴行以書面約定變更第三條之約定利率,其他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同意對變更後約定之利率負連帶責任。 (七)借款利息之計算:利息算至元位,以下四捨五入,一年以下之放款按日計收利息,超過一年期之放款按月計息,不足月部份按日計息;收息期間之計算自貸放日起至償還日之前一日止,於借款當日償還者以一日計息。 (八)本息繳付日期:每期應繳付本息訂於每月(或每期首月) 日繳納(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同意 授權貴行依貸款撥付之日填載),最後一期於到期日繳納,對於行政主管機關規定逾期放款報送經行政主管機關指定或與 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之起算日,仍依借款撥付日之期日計算。 | |
六、借款人或貴行應盡下列告知義務: | (一)貴行調整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指標利率依本契約第九條之約定方式於 15 日內告知借款 人,未如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貴行調整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貴行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二)借款人通訊住址:貴行通訊住址: 上開通訊住址變更時,變更之一方應以書面或依本契約第九條之公告方式告知,如未為告知,一方 將有關文書依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訊住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
七、其他約定: | (一)借款人如發生延滯逾期返還本金或利息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借款人或保證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貴行申訴專線電話為:0000000000 或 0000000(行動電話請加 04) 傳真:(00)00000000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 (三)借款人及保證人透過貴行網路銀行或網站等網路電子方式辦理本借款及本契約線上簽署時,借款人、保證人及貴行均同意適用以下條款(如與其他條款牴觸時,本條款優先適用): 1、本契約乙式貮份,借款人及保證人透過網路向貴行申辦個人貸款者,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同意本契 約由貴行以電子通路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契約文件之交付,並同意以貴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人與貴行間、保證人與貴行間)借款、保證之憑證。前述電子通路係指電子郵件通知、網路銀行或雙方約定之其他電子通路之一。 |
2、借款人及保證人於線上填載之信貸申請書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3、借款人、保證人及貴行均同意,以本契約之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並同意以貴行保存或列印之資料作為雙方(借款人與貴行間、保證人與貴行間)借款、保證約定之憑證。 4、借款人、保證人及貴行均應保存本借款之所有相關之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於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5、借款人、保證人及貴行均同意以符合「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 全規範,作為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身分識別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無須另行簽名或蓋章。 | |
八、借款之交付方式: | (一)撥入借款人開立於貴行之 分行 存款第 號本人帳戶內,即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戶名: )。(貴行客戶) (一)撥(匯)入借款人於 銀行 分行 存款第 號本人帳戶內,即視為貴行貸與款項之交付。(戶名: )。(非貴行客戶) (二) 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同意貴行將借款款項逕行扣除放款匯費(適用撥入他行帳戶者,並含退匯後再次匯出之相關費用,實際收取金額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等金額後,撥入借款人申請書所載之指定撥入帳戶中,惟若發生錯誤,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同意授權貴行得以電話通知、書面或傳真方式授權貴行更正後重新撥入,一經撥入,即視同全部借款款項於撥付當日已由借款人親收足訖無誤,惟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述所列費用均以一次為限,且除前述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貴行不得就借款之交付另外收取其他費用。 (三)貴行依前述約定將本借款撥入上述帳戶後即已完成交付借款,借款人、保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絕不以該帳戶之取款憑條等文書所蓋印鑑或金融卡及密碼被盜用、偽造、變造而否認貴行已交付本借 款或本契約已有效成立。 |
九、利率調整通知方式: | 第六條第一項關於貴行告知義務之告知方式,貴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應以 □存摺登錄、□簡訊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繳息收據列印、□網路銀行登入(擇一勾選)之方式告知,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 ※(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
十、提前清償違約金約定條款(擇一勾選): | □(一)得隨時清償: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得於借款期間內提前還款,不須支付貴行任何違約金。(利率依第三條借款利息約定)。 □(二)限制清償期間:借款人同意如於本借款撥(用)款日起 月內提前清償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次: 。 (註:以上計收方式應考量借款人之清償時間、貸款餘額等因素採遞減方式計收。但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者,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三)限制清償期間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借款人同意如於本借款期間內提前還款,不須支付貴行任 何違約金,借款利息以年利率 %計算。 |
十一、費用之收取: | (一)本借款有關之 費 (新臺幣 元整)。 借款人及保證人均同意貴行收取上列費用並授權貴行得免憑存摺及取款條逕予代扣,或於撥款時逕自撥貸金額中扣取,並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本項所列費用均以收取一次為限。且除本項所列費用之項目與金額外,貴行不得就開辦費(手續費)另外收取其他費用。收取上列費用時貴行無須另行通知,收取後借款人及保證人均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理由要求退還。 本借款總費用年百分率 %,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上開費用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貴行於生效日 60 日前於貴行網站、營業場所公告以代通知,但有利於借款人及保證人者,不在此限。 (二) 借款人及保證人透過網路向貴行申辦貸款並表示貴行得以電子方式通知者,貴行將以顯著方式 於網站上揭露相關借款核決條件,以供借款人及保證人審閱及確認前述內容,實際借款條件以借款人及保證人在網頁確認之內容為準。 |
十二、設定代扣繳約定: | (一)借款人: □不同意(借款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
□同意 以借款款項指定撥入之貴行帳戶做為本借款之代扣繳帳戶,且同意貴行就借款人指定撥入之貴行帳戶內,按本借款每期應繳納之利息、本金及違約金、遲延利息與各項費用之金額,茲委託貴行逕行轉帳代繳,並以本約定為授權之證明。(設定貴行帳戶代扣繳者適用) (二)借款人同意以借款款項指定撥入之他行帳戶做為本借款之代扣繳帳戶,且同意(設定他行代扣繳者適用)以下條款: 1.借款人須另行簽署同意「e-DDA/e-ACH代扣繳授權約定」且經貴行核准後,始生效力,若因未簽署同意「e-DDA/e-ACH代扣繳授權約定」或未獲貴行核准者,借款人仍應依貴行認定之繳款方式(臨櫃繳款)繳納本借款應繳納之利息、本金及違約金、遲延利息與各項費用之金額,借款人及保證人均絕無異議。 2.借款人於「他行代扣繳」設定未完成前,應自行至貴行或透過自動化設備等方式繳付本借款每期應 繳納之利息、本金及違約金、遲延利息與各項費用之金額,借款人及保證人均絕無異議。 | |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 (一)貴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借款人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借款人及保證人: □不同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貴行得將借款人、保證人與貴行間之個人及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貴行經借款人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借款人及保證人與貴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回復原狀,及副知借款人或保證人。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借款人或保證人,且借款人或保證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借款人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
一般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所稱本債務或本借款,係指立約人(係指全體借、保人)基於本契約對貴行所負之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
第二條:立約人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等變更情事發生時,應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之手續。於未為上述通知及變更或註銷留存印鑑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交易,立約人均願負其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立約人之住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如未為通知,貴行將有關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立約人最後通知貴行之住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四條:本債務應依本契約所載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繳付本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應以未繳當時之利率計收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本金逾期未還應按原放款利率計付違約金。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貴行按高於原借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貴行按原利率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第五條:借款人對貴行任一借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借款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
(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
110.06 版
(三)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
(四)因債務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借款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者。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第五條之一:立約人及保證人同意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依據「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等法令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規範,進行以下措施,若致立約人或保證人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時,概由立約人及保證人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貴行於發現立約人、保證人或關聯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對象,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貴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暫時停止立約人與貴行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貴行並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及終止本借據各項約定條款。
(二) 貴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包括但不限於懷疑立約人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活動、或媒體負面報導之特殊案件、或對過去所取得立約人或保證人之身分資料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審查立約人、保證人或關聯人身分作業,得要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資訊(包括立約人、保證人及關聯人等身分資訊及公司資料)、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立約人如拒絕或不配合履行時,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暫時停止本借據所載之各項約定條款,並於終止之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第六條:各種票據、借據及其他一切證書等之印鑑,如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認為與立約人留存之印鑑相符而成立交易時,即使因印鑑被盜用、偽造、變造、喪失及其他任何情形而發生之損失,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
第七條:借款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五條規定視為到期,貴行得將借款人及保證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借款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借款人之存款及其對貴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貴行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貴行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借款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借款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借款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八條:立約人願隨時接受貴行對授信用途之監督、業務財務之稽核及有關帳簿、報表(包括關係企業之綜合財務報表)、單據、文件之查閱。貴行認為必要時,並得要求立約人按期填送上開徵信資料,或提供經貴行認可會計師簽證之會計財務報表,並由查核簽證之會計師將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洽請該簽證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貴行認為立約人之財務結構應行改善時,得限制立約人以現金分配盈餘及要求立約人增資或為其他改善財務結構之行為,立約人當即照辦。貴行因業務或確保債權之需,得查勘或保全借款人資產。
第九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其債務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除經立約人證明確有錯誤貴行應予改正者外,立約人願依貴行通知再立債權憑證供貴行收執,或依據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第十條: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一條: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各宗債務,如貴行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增加或更換保證人,立約人經貴行通知後願即照辦,惟於更換保證人時,原保證人須經貴行書面同意免除其保證責任後,方能免除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願即與貴行另行協議,所議定內容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第十三條:立約人須俟本債務完全清償後始得免除清償責任,如借款人未依約履行,連帶保證人應負責立即如數付清,並同意下列事項:一、貴行無須先就借款人資產受償,得逕向任一連帶保證人求償。二、連帶保證人代借款人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債權移轉予該連帶保證人。惟本條之約定事項,倘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貴行承作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之貸款業務,應於借款人申請貸款時,以「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先告知借款人及保證人相關規範與作業處理程序,該聲明書並為契約
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定儲利率指數定價約定條款:
『月定儲利率指數』(亦稱為指數房貸利率)說明:
(一)台中商業銀行(以下簡稱 貴行)月定儲利率指數構成參考本國銀行中存款前十大銀行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取樣時並刪除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之利率,由剩餘六家銀行之利率平均之。
(二)指數每月定期調整,房貸利率得以充分反映市場的利率狀況。調整期間如下:
1.定儲利率指數:定儲利率期間為每期一個月,調整次數:一年十二次,以每年每月之二十一日為調整基準日。
2.取樣時為基準日前一星期之取樣銀行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註)平均,刪除最高及最低各兩家銀行之定儲固定利率。註:以中央銀行網站 xxxxx://xxx.xxx.xxx.xx 公告之利率為基礎,以上述取樣標準選取,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
點後第三位起四捨五入。
第十六條: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借款人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查詢。
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如下:
一、任一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於貴行授信前,提供不實財務報告或資料致貴行為錯誤評估者。 (二)貴行核定之資金用途所需之證照被停止或吊銷者。
(三)立約人或其負責人因犯罪嫌疑被收押或起訴者。
(四)立約人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經註銷者;或立約人所提供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
(五)其保證人如有一般約定條款第五條第二至五款情形之一,經貴行要求限期更換保證人而立約人未為更換者。
一之1、「貴行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聯徵中心後,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借款人同意貴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二、(資產證券化條款):當此產品資產證券化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將本債權逕自移轉予受託人,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立約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
三、其他:
立約人對於 貴行之一切往來,願切實遵守上述個別商議條款之內容(立約人已於合理期間逐條審閱)並表示
□不同意(借款人如不同意,貴行將無法提供本項貸款服務)
□同意
上述個別商議條款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此 致
茲聲明上列條文與載於契約之各項條款均經借款人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並充分瞭解及確認,且願確實遵守。
台照
借款人姓名: | 收件編號: | |||
借款人身分證字號: | 審閱日期: | |||
日期:中華民國 年 | 月 日 時 | 分 | 秒 | 申請認證來源 IP: |
對保方式: | 對保認證來源 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