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自然资源局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
复垦基金使用
监
管
协
议
书
XXX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甲方:XXX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
乙方(采矿权人):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XXX财政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
▇▇(银行):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监管,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按有关要求开展,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财政局和银行四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依法对乙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的基金核定与备案。
第三条 基金是指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预先计提并存于企业在银行设立的专项基金帐户中,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乙方应当自觉按照治理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做到边采边治,对基金的计提、存储、使用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对乙方基金的计提、存储、划转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基金按照 “企业所有、满足需求、专项使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结果为导向,由矿山企业自主合理使用,对可边生产边治理的,应边生产、边治理,切实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和监测主体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采矿权转让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企业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的主体责任,并同时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保证金。当矿山企业申请破产时,矿山企业已计提的基金不作为执行清偿债务的财产对象。矿山企业在存续期间未足额计提基金的,破产清算处置资产获得的资金优先用于补足未计提的基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申请破产企业应在申请破产前成立由企业股东组成的临时办事组织,负责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主体责任,在申请破产之日起 1年内使用计提的基金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八条 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具的《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30日内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并在设立专项基金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本协议。
如果出现因政府规划等原因,其他项目建设用到矿区土地,治理义务可转移的,由采矿权人与项目人签定义务转移协议,并得到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可按完成义务处置基金。
第二章 乙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任务
第九条 相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 ;
矿山名称: ;
地址: ;
采矿许可证号: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开采方式: ;
采矿权出让年限:年 采矿许可证照有效期限: 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计提标准,核定的治理总经费:万元(即总计提基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根据批复治理恢复《方案》,每年计提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土地复垦环境恢复治理提取基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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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时间 |
恢复治理 |
计提金额(万元) |
土地复垦 |
计提金额(万元) |
应计提资金总数(万元) |
期限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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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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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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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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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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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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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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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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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乙方应按确定计提的数额及时间要求,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应计提基金存入乙方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开户行: ,账号 。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基金专用账户存款入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应将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挪用。乙方根据《治理方案》,在完成治理工程量50%、100%的两个时间节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可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交由▇▇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已完成的治理工程在养护期1年后,经验收合格,乙方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交由▇▇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第十三条 ▇▇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意见和基金划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划转通知书的要求,将基金划转给乙方。基金划转不及时,或未经甲方授权向乙方划转基金,▇▇将被列入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禁止设立专项基金账户银行名录,向▇▇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应在向乙方划转基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基金划转记录及基金账户存款情况。
▇▇应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将乙方当年所有的基金账户存款变化信息送达甲方,作为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依据。
第十五条 丙方配合甲方对矿山设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账户设立等进行监督。甲方、丙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基金提取、使用及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针对破产、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关闭或者采矿许可证到期并未延续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未实施治理,经甲方书面告知仍未治理的,在甲方部门网站公示后,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基金上缴丙方,由丙方统筹用于该矿山恢复治理工程,治理费用超出基金账户存款的部分仍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五章 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议对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乙方变更开采方式、开采范围以及增加开采矿种,应根据新备案的《治理方案》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九条 乙方在采矿权转让时,必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处置情况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好治理经费的分担及已计提基金存款的归属。受让方应与甲方、丙方、▇▇重新签订书面协议,并承担乙方在本协议中规定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后,本协议终止。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未按治理方案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经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治理方案要求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基金账户资金进行处置。具体处置程序如下:一是甲方向乙方下达《基金处置通知书》;二是由矿山所在地县级政府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建设主体,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治理单位和治理金额;三是由▇▇根据甲方出具的金额动用通知书,将乙方基金账户中计提的基金存款,转入丙方专用帐户: ,由矿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四是治理费用超出基金账户存款的部分由乙方承担;五是已计提基金账户存款有剩余的,甲方出具基金划转通知书,由▇▇从乙方的基金专用账户划转到乙方的其他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提交验收申请,甲方收到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如乙方不能按本协议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日期足额存储基金的, 由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存储基金及滞纳金的,由甲方责令整改,直至整改验收通过才能恢复生产。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客观原因(如矿山建设进度与方案中的计划不同步,出现时间差)而延迟或停止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经甲方确认的,不应构成乙方在此期间对本协议的违约。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如有争议,四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四方商定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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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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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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