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寿〔2019〕医疗保险 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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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
利益条款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庆典 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期间
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二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五、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十五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十一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十二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