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本合同和《说明书(展 期)》放置于管理人网站 www.dfzq.com.cn/dfzq/dfh,供委托人查询),了解相
东方红 2 号(展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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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合同当事人 3
三、东方红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3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 4
五、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6
六、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7
七、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7
八、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9
九、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11
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12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4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6
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 17
十五、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20
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 21
十七、其他事项 21
十八、不可抗力 22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22
二十、风险揭示 22
二十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5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25
一、前言
为规范东方红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
《东方红 2 号(展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展期)》)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试行办法》、《细则》、《东方红 2 号(展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展期)》)、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169 号),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延长为 8 年,即自 2006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4 日止。依据《细则》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本合同在原合同基础上的更新和调整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敬请各位委托人认真阅读。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本合同和《说明书(展期)》放置于管理人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供委托人查询),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机构字[2006]98 号、证监许可 [2009]169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投资者签订《东方红 2 号(展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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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 0 xx 00 x x x:000000 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 x x:000000
三、东方红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东方红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x集合计划展期后,开放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集合计划分红时,因红利再投资而增加的集合计划份额受最高规模限制。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x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权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债券逆回购、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公司债、企业债等占资产净值的 5%-100%;其中,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且开放期内现金占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股权类资产包括: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ETF、 LOF 等)、可转债、权证等,占资产净值的 0-95%,其中权证为 0-3%。
(五)存续期间
1、计划期限: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 3 年,展期 5 年,现存续期为 8 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上遵循有关程序申请并经监管部门核准后展期。
2、开放期:指接受委托人办理计划申购、退出等业务申请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为 2009 年 7 月 8 日(含)起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此开放期只
办理申购业务。此后的开放期为自 2009 年 7 月 7 日起,每三个月的最后十个工作日,可办理申购、退出等业务。
(六)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七)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人民币 10 万元
(八)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x集合计划已于 2006 年 7 月 5 日成立。
(九)本集合计划展期失败
x本集合计划在 2009 年 7 月 7 日的计划资产净值不足 1 亿元,或参与展期委托人少
于 2 人,则展期失败,集合计划将进入终止程序。
四、集合计划的参与
(一)参与的原则
1、集合计划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2、首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的最低参与金额(含申购费)为人民币 100,000 元;
3、多次参与集合计划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
4、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申购价格为份额面值,其他开放期申购价格为委托人申购当日的单位净值;
申购金额(M) | 适用申购费率 |
M<100 x | 1% |
200 万>M≥100 万 | 0.8% |
500 万>M≥200 万 | 0.5% |
1000 万>M≥500 万 | 0.3% |
M≥1000 x | 1000 元/笔 |
5、申购费率不高于 1%,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列表如下:
6、单个投资者不设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7、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内,每日办理申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计划资产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计划资产规模达到 2 亿元人民币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 2 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申购指令,并宣告该开放期结束,同时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8、展期后其他开放期内,在每日办理申购的交易时间结束后,管理人将对当日净申购规模实行汇总统计,当集合计划总规模达到49亿份且委托人人数不低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发出停止申购指令,并宣布超过预定规模的申购无效,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9、如参与规模超过集合计划预定的规模上限,则管理人按照参与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委托人参与份额,委托人参与金额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最低参与金额。
(二)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并在资金账户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收到投资者填写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交易申请表后,向投资者出具回单,经投资者确认无误后,投资者参与申请被受理;
4、投资者参与申请被受理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参与展期委托人和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参与的委托人可于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结束后 T+4 日查询份额确认情况。
(三)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集合计划账户管理
(一)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指委托人在推广机构开设的用于参与本集合计划资金的划拨的专用账户。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注销、变更该专用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二)推广资金专用账户
管理人以“东方红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处开立一个推广资金专用账户。在开放期内,委托人的参与、退出资金等款项,皆通过该账户办理。
(三)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试行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托管人将以“东方红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即托管账户,用于保管集合计划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委托人的参与及退出资金、收益分配资金等资金往来业务款项,皆通过该账户办理。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托管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集合计划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证券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删除的内容: 东方证券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在中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代理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东证资管-中国银行-东方红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的需要。
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集合计划在内的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东方红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按照
《试行办法》、《细则》、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协议。
七、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和税收
(一) 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1)按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3)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G=i×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注:G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4)管理费的返还:委托人份额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从应得业绩报酬中,扣减已对该份额提取的管理费返还委托人,直到业绩报酬全部扣减完为止。
2、托管费
(1)按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C=i×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注:C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i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佣金、印花税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集合计划成立后的资金汇划费用、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相应责任各自承担。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 R 小于或等于 2.5%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
2.5%<R≤15% | 20% | H = (R − 2.5%)× 20% × B ×展期后持有年数 |
R>15% | 30% | H = [C + (R −15%)× 30%]× B × 展期后持有年数 |
(2)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年化收益率 R 大于 2.5%时,管理人累进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R = A − B
B × 展期后持有年数
×100%
其中,展期后持有年数以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结束后,中登公司确认委托人持有份额之日起计算。
A=(委托人退出当日单位净值+委托人展期后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委托人退出份额其中,展期后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指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结束后的份额累计分红。
B=委托人退出份额相应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算,参与展期份额和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申购份额的成本价为份额面值 1.00 元,其他开放期申购份额的成本价为申购当日单位净值,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成本价为红利转份额当日的单位净值。)
C = (15% − 2.5%) × 20% = 2.5%
2、提取办法: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四)集合计划的税收
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时的特别约定
(一)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如计划展期成功,本计划将包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 7500 万元人民币(与计划成立时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规模一致)。
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二)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1、集合计划展期成功后,适用管理人参与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
(1)参与展期并持续持有至展期后第八个开放期前倒数第四个工作日的份额;
(2)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申购,申购时集合计划总份额不超过 15 亿份(含 15 亿份),
且持续持有至展期后第八个开放期前倒数第四个工作日的份额。 2、集合计划展期成功后,不适用管理人参与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
(1)参与展期而于展期后第八个开放期前倒数第四个工作日前退出的份额;
(2)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申购,但申购时集合计划总份额已超过 15 亿份的份额;
(3)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申购,申购时集合计划总份额不超过 15 亿份(含 15 亿份),但于展期后第八个开放期前倒数第四个工作日前退出的份额;
(4)非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申购的份额;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投资亏损,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可以免于承担有限责任;
(6)如本计划在展期成功后于展期后第八个开放期前终止,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可以免于承担有限责任;但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形除外。
3、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计算方法
设集合计划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结束后由中登公司确认的委托人参与份额为 W,则管
5%
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参与的
95%
×W 份(承担有限责任的自有资金比例与原条款相同)为
上述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其余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承担有限责任。
(1)本集合计划展期成功,并持续运作至展期后第八个开放期前倒数第四个工作日时,如果单位净值+展期后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份额面值,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承担有限责任。
(2)本集合计划展期成功,并持续运作至展期后第八个开放期前倒数第四个工作日时,如果单位净值+展期后持有期份额累计分红<份额面值,即存在差额损失时,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弥补适用管理人参与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委托人份额
(设为X)差额损失,最高弥补额为Z。管理人届时按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结算并调整委托人的份额。如Z仍不足以弥补上述需弥补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再使
用其他任何资金弥补。
5%
其中, Z =
95%
× X ×单位净值
(Z保留到小数点以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
(3)管理人用以弥补的自有资金,将按份额同比例分配给相应委托人。
(三)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享有与其他委托人份额相同的分红和收益权,其在存续期内所得的分红收益归管理人所有,不用于承担有限责任。
九、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集合计划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集合计划净收益是指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的条件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份额面值,且有已实现净收益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采用现金分配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分配 1 次;
4、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能低于份额面值;
5、选择现金分配的,在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划到委托人的资金账户;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将载明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红利发放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在权益登记日前 3 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按相关规定报监管机构备案。
十、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
《说明书(展期)》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二)《说明书(展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
管理人依据《试行办法》和《细则》提供《说明书(展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以备投资者查阅。
(三)集合计划成立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时间 1、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报告应于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个月后,至少每周在管理人和托管人网站上披露一次。
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须经托管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披露。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在每年度向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
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托管情况等作出详细的说明;资产管理年度报告须经托管人复核。上述报告应于每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披露。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人和托管人。
(5)对账单。
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对账单,对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最近一期的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作出说明,并于本计划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日、开放期结束日以及分红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寄送。
2、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利益、资产净值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方式
1、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说明书(展期)》等文本存放在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柜台,委托人可免费查阅,并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2、《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说明书(展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有关集合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3、邮寄服务
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部门。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邮寄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对账单。委托人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载有委托人通信地址的信函寄出即视为送达。
十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缴纳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3、按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代为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展期)》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上海证监局报告;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0、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2、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3、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4、管理人自身对《说明书(展期)》、资产管理报告等所有向委托人披露的涉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托管人的权利
1、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上海证监局;
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9、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0、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1、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展期)》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集合计划的退出
(一)退出的含义
指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开放期申请部分或全部退出集合计划的行为,不包括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时收回资产的行为。
(二)委托人退出安排 1、退出的办理时间
退出在除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以外的开放期办理。 2、退出原则
(1)后进先出,以份额申请;
(2)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退出。本集合计划按照份额进行退出,申请退出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以开放期委托人申请退出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基准,扣除业绩报酬后计算退出总额和退出金额,巨额退出的情形另行规定。
3、退出的申请和确认
(1)委托人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安排,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应填写交易申请表,同时其在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
(3)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表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符合退出约定的,向委托人出具回单,经委托人确认无误后,委托人退出申请被受理;
(4)委托人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情况;
(5)退出款项将在 T+7 日内转入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6)以后若开通非柜台交易模式,具体方式将由管理人另行公告。 4、集合计划的退出费
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用于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退出业务办理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资产。
(1)退出费率
持有期小于 510 个自然日的份额退出时,费率为 0.5%;
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510 个自然日的份额退出时,免收退出费;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所补偿的份额,免收退出费。
参与展期委托人和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参与的委托人的持有期,以展期后第一个开放期结束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其份额之日起计算。
(2)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
退出金额为退出总额扣减退出费后的余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单位净值-业绩报酬退出费=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
(3)收取方式
委托人退出申请被确认后,退出费按实际被确认的退出总额和退出费率为基准计算。退出费直接从退出总额中扣除。
(三)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本计划开放期内,若一个工作日内的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
申请可能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选择参加顺延退出的投资者的未退出份额将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退出处理,如在开放日内未能办理完毕,将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顺延退出时,管理人应立即通过在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刊登公告等途径向委托人公布信息,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四)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x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具体含义见前款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方式处理,当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并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方式处理。
(五)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通知推广机构在开放期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集合计划暂停估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方式包括:
(1)拒绝、暂停受理某笔或数笔退出申请;
(2)拒绝、暂停受理某个或数个开放日的全部退出申请;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十五、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将终止:
1、本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 2 人,或者连续 20 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2、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4、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集合计划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布结果,并在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上海证监局备案;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布。
3、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清算小组应当在扣除各项费用和业绩报酬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和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规定流程划至委托人资金账户和管理人指定账户。
4、对于由集合计划交纳、中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收回后由托管人划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十六、集合计划的展期
1、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经监管机构批准后展期。
2、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三个月前,如满足以下条件,管理人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展期申请:
(1)集合计划运作情况良好,管理人、托管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
(2)管理人认为本集合计划继续运作符合委托人利益;
(3)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托管人同意托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管理人应于收到监管机构正式批准集合计划展期的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容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4、在管理人公告监管机构批准集合计划展期的文件后,同意展期的委托人需在原集合计划到期前签订书面同意协议,未签订书面同意协议的委托人视为不同意展期。
管理人保障不同意展期的委托人到期合法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同意展期的委托人持有总份额及人数低于集合计划的存续条件,本集合计划将进入终止程序。
5、本集合计划原存续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满足集合计划成立条件,即进入展期运作。
6、本集合计划展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展期情况报上海证监局备案。
十七、其他事项
委托人在此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但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管理人应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中向委托人和交易所披露该投资情况。
十八、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受托理财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十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合同另一方不能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遭受损失时,应赔偿由此给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二十、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这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集合计划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投资的目的是使集合计划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集合计划资产的收益水平。
风险对策:针对此类风险,管理人将加强研究,把握宏观经济和财政货币政策趋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通过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降低此类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
风险对策:针对此风险,管理人将坚持诚信经营原则,规范运作,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杜绝此类风险的发生。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内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
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风险对策:管理人将根据资产配置方案加强流动性管理,如加强对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的配置管理能力、实时掌握计划总份额变动信息,及时做好流动性的预测和跟踪、建立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等,尽可能地将流动性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风险对策:管理人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通过深入的研究公司的基本面杜绝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通过信用模型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定量分析,同时辅以外部信用评级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五)担任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十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则应签字,如果委托人是非自然人则应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管理人盖公章;托管人盖业务章)
1.对 2009 年 4 月 6 日(含)前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参与展期协议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上签字盖章即合同成立,本集合计划展期成功后,合同生效;
2.对 2009 年 7 月 7 日(含)后新申购的份额,本合同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展期)》上签字盖章,委托人资金到账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份额后生效。
(二)《说明书(展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确认委托人申购和退出行为的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本合同一式 3 份,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非特别约定,本合同在存续期内的修改应征得三方当事人同意,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托管人许可;
2.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3.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1)明示同意的委托人超过 2 人,合计持有的规模超过 1 亿元;
(2)明示不同意的委托人需书面同意相关的替代方案。满足上述条件的修改需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委托人名称: 住所: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授权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委托人特此声明,其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签署本合同,同时认可其他当
事人以套印方式加盖的公章或业务章具有法律效力。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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