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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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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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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6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 投保人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2
❖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 本公司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2.4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事故鉴定
5.5 保险金给付
5.6 诉讼时效
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7.3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7.4 适用主合同条款 8.释义
8.1 周岁
8.2 意外伤害
8.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4 住院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无有效行驶证
8.9 潜水
8.10 攀岩
8.11 探险
8.12 武术比赛
8.13 特技表演
8.14 现金价值
8.15 离职
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
➊ | 关于本附加合同 | |
1.1 | 合同的订立 | 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1.3 | 投保范围 |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在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8.1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八十周岁。 |
1.4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❷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即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8.2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 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住院 8.4 治疗的,本公司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该被保险人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 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
但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7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8 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9、跳伞、攀岩 8.10、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1、摔跤、武术比赛 8.12、特技表演 8.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2.4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3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4.2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7.2 职业或工种变更”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
❹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1 | 明确说明 |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4.2 | 如实告知 |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4.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附加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或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❺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 本附加合同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凭证等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和本公司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5.5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5.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❻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知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8.14。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❼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
7.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 8.15 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书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附加合同不再满足本公司关于投保人数限制的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7.2 |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 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 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相应的现金价值。但被保险人所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3 |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
7.4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地址变更; (2)合同内容的变更; (3)争议处理。 |
❽ | 释义 | |
8.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8.3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
8.4 |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
8.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8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9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8.10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8.11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8.12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8.13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8.14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日至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应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日至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应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 数”。 |
8.15 | 离职 |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 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
<本条款内容结束>
xxx
xxx
信泰附加安然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费率表
(每 10 元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
单位:元
职业类别 | 保险费 |
一类职业 | 1.2 |
二类职业 | 1.5 |
三类职业 | 1.8 |
四类职业 | 2.7 |
五类职业 | 4.2 |
六类职业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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