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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案
鉴于目前公司经营范围中已经不再生产氢气,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应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章程中部分表述进行修订。
一、经营范围修订原章程经营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真空玻璃器件及配套的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及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平板显示玻璃基板产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氢气(52.23吨/年)的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拟修订后经营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真空玻璃器件及配套的电子元器件、汽车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及售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平板显示玻璃基板产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二、其他条款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不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范围内,对运用公司资产所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以决议的形式直接决定:
(一)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少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少于50%,或绝对金额少于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50%, 或绝对金额少于5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少于50%,或绝对金额少于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50%,或绝对金额少于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少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5%的关联交易;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规则所规定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经向有权部门申请取得豁免后可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不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范围内,对运用公司资产所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以决议的形式直接决定:
(一)非关联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少于50%,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少于50%,且绝对金额少于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50%, 且绝对金额少于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少于50%,且绝对金额少于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少于50%,且绝对金额少于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少于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5%的关联交易;
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规则所规定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经向有权部门申请取得豁免后可以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2016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