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註冊可作第1類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CE編號AAA874)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之參與者(以下簡稱"經紀人"),其註冊地址位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一號中銀大廈二十八樓;及
南華證券交易協議書
SC 10 V1
南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註冊可作第1類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CE編號AAA874)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之參與者(以下簡稱"經紀人"),其註冊地址位於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及詳情列載於本客戶資料表格內(以下簡稱"客戶")。
前言
(1) 為交易證券、股票及其他證券 (以下統稱為"證券")之目的,客戶意欲在經紀人處開立一個或更多帳戶(該"帳戶")(即為客戶資料表格所指之帳戶)。
(2) 經紀人同意根據下列所載的條款與規定開立該帳戶,而客戶同意遵守,履行及服從下列所載的條款及規定。
(3) 列載於在本協議中的以及在客戶資料表格及附件中的條款(以下統稱為"本協議")。
現在此同意如下:
1. 條款、規定及附件
雙方同意遵守並履行以下條款與規定以及為下列所載不同形式的帳戶而列於本協議相關附件中之條款與規定:
帳戶 相關附件
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市場或創業板或 一其他交易所作交易或買賣的現金帳戶("現金帳戶")
經紀人替客戶買賣並為記錄證券交易而設立,以及是經紀人在 二事先的安排及協議中已經同意向客戶提供信貸("保證金帳戶")
帳戶之運作是通過互聯網,或者是由在線或電子服務,或者可能 三是由經紀人不時批准,採用或運作的該等電子媒介("網上交易服務")
為期權交易而設之帳戶("期權帳戶") 四
2. 資料
2.1 客戶確認附件五所列出之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給帳戶持有人之信息已被全部解釋並同意其內容。
2.2 客戶保証在客戶資料表格中由其提供的資料在各方面均完整、真實及準確。客戶承諾就該等資料之任何變更以書面形式立刻通知經紀人。為了確認客戶的融資條款及投資目的,客戶在此授權經紀人對客戶的信用進行查詢,並且驗證包括客戶銀行、經紀人或任何信用代理人在內所提供的信息。如果該等銀行、經紀人或信用代理人發佈信息需要得到客戶的同意,客戶在此已給出該同意。
2.3 為遵守有關的法律或規例,經紀人可以將該帳戶有關資料提供給聯交所,證監會及任何其他監督機構或執法部門包恬警察及廉政公處以便符合他們的要求及對資料的垂詢,或者提供給南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之任何成員公司,其子公司、關聯公司及相關的公司("集團")。
2.4 經紀人承諾如經紀人的業務,全名,地址,註冊身分,向客戶提供或客戶可使用的服務,須向經紀人支付的任何酬勞,計算保證金的詳細規定
、利息費用、追繳保證金的規定及在什麼情況下可無需客戶同意而將客戶的持倉出售或平倉等有重要的變更均會通知客戶。
2.5 如客戶為一間公司或法團(無論在香港或其它地方註冊)客戶同意提供下列文件與經紀人:-
a.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
b. 商業登記證;
c. 法團註冊證書;
d. 董事之身份証/護照副本;及
e. 最新之已審計財務報表。
至於英屬處女島或非香港公司,客戶同意提供下列文件與經紀人:-
a. 最新(最近3個月)可証明地址之銀行月結單或公用設施之帳單;
b. 由公司之登記代理所證實或發出之登記代理之証書確定現時之董事及主管人員;及
c. 公司實際受益擁有人的資料。
2.6 公司或法團客戶同意提供給經紀人一份公司決議之摘錄內附"有限公司委任人之授權"而其內容必需為經紀人所接受。
3. 擁有人
客戶承諾客戶是該帳戶最終實益擁有人,並且客戶與經紀人之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關連或聯繫,客戶同意如果客戶此後與該等僱員或代理人有關連或聯繫,客戶將立刻以書面通知該等聯繫的存在與性質,並承認及同意經紀人在收到該通知後,可以享有完全自由酌情權終止帳戶。
P.1
4. 替客戶存放的現金
4.1 任何替客戶存放的現金,除為結算由經紀人根據客戶指示而實現的所有證券交易("交易")或支付給客戶而存放的現金外,將存放在銀行或不時由有關法例指定的公司或機構的客戶信託帳戶
4.2 除另有協定,該帳戶之正數結存將有下列之利息:-
a. HK$500,000(或不時訂定及通知帳戶之數目)以下跟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或不時由經紀人指定的銀行所訂的儲蓄戶口的利息;
b. HK$500,000(或不時訂定及通知帳戶之數目)或以上跟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或不時由經紀人指定的銀行所訂隔夜息相同。
4.3 為免誤會,首帳戶所符之利息與經紀人實際所得之利息無關,如有差額,所差之數則由經紀人所得或所負責。
4.4 客戶授權經紀在任何時間有絕對酌情權因(i)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而設的客戶信托戶口,及(ii)經紀或其代理人替客戶開設戶口所得利息,保留及支付作經紀自己之用。
5. 暫停帳戶
儘管本協議之條款,經紀人在任何時候擁有完全自由酌情下的可行使權利以暫停該帳戶之運作或取消該帳戶而無需給予任何原因,並且無須就該等暫停或關閉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6. 法律與規則
經紀人依客戶之指示而作所有證券交易(交易"將根據並受限於適用於經紀人的有關法律、規則、規例、指令慣例與習慣,包括聯交所及香港證券結算有限公司("結算所") 不時修訂或增補的規則而實現。經紀人根據法律、規則、規例及指令而採取的一切行動將對客戶有約束力。
7. 代理
除非經紀人指明(無論是在有關交易之合同通知或其他方式)經紀人以本人名義作為,經紀人將作為客戶的代理人實現交易。
8. 客戶自主判斷
客戶承諾客戶將獨立依據客戶自主判斷與決定進行每一次交易或不進行交易。客戶將不依賴經紀人之任何董事,行政主管,僱員或代理的任何意見、信息或建議並且在此豁免客戶就上述產生之損失及損害向經紀人、其董事、行政主管、僱員或代理索賠之權利。
9. 佣金
就所有交易,客戶將依據對客戶的通知支付經紀人佣金與費用,以及就該交易聯交所不時徵收的適用的經費,適用的印花稅,銀行收費,付費及其他支出及帳戶月費,帳目由經紀所訂及通知客戶。經紀人可以從該帳戶中扣除該等佣金、費用、經費、稅款、付費及支出。
10. 香港以外之客戶
如果客戶居住於香港以外或從香港之外給經紀人以指令,客戶承諾確保並聲明該等指令已遵守有關客戶指令給出地法域的所有適用之法律。就客戶居住於香港之外或在香港之外發生指令及簽署該等指令,客戶接受可能需向有關機構支付稅務、關稅、征稅或收費,客戶同意在適用時支付該等稅務、關稅、經稅或收費。就與客戶居住香港之外或從香港之外給出該等指令有關或由此而引起的經紀遭受或發生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花費及支出,客戶進一步同意彌償經紀人。
11. 結清交易與後果之責任
11.1 除另有協定,每一項交易除非經紀人已經替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作結清交易, 客戶將在正常結算時間前或經紀人就有關交易通知客戶(以本協議第25條所列的方法)的時間(以前者為準):
a. 支付經紀人結清資金或以可交付的形式支付經紀人證券;或
b. 另行確保經紀人已經收到該等資金或證券
客戶有責任查詢正常結算時間為何時,如有疑問則應詢問並從經紀人處取得資料, 如客戶未能交付,經紀在無責任情況下有權:
I. 在購買交易的情況下,出售經紀人以客戶名義已經持有或已購買證券及/或任何其他證券以抵消客戶對經紀責任,以及;
II. 在出售交易的情況下,借入及/或購買證券以便結清交易。
11.2 就客戶不結算而引致的任何損失,花費及支出包括債務收款人收費及在全額彌償基礎上的法律費用,客戶將對經紀人負責任並彌償經紀人。
11.3 客戶同意對所有過期未付的餘數支付利息(包括利息之利息以及在針對客戶判決取得後發生的利息)以經紀人可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等其他條款計算。
11.4 在購買交易的情況下,如果賣方經紀人在結算日不能交付,並且經紀不得不購買證券以結清交易時,客戶對於經紀人由該等購買而產生的額外花費不須負上責任。
12. 拋空
當一個賣出指令是關於非客戶所擁有之證券時,即拋空,客戶將通知經紀人。
P.2
13. 通訊之記錄
客戶同意,為雙方利益及為保護本協議雙方,經紀人可以監控及記錄任何及所有由客戶通過電話或電子或其他通訊媒介發給出的通訊及/或指令。
14. 結單等視為正確
14.1 在一個通知,聲明、確認文件或其他通訊中指明或涉及到的每一交易將被視為正確並且由客戶確認,除非在該通知、聲明、確認文件或其他通訊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到後七日內,經紀人從客戶收到相反的書面通知。
14.2 在沒有明顯的錯誤情況下,每一帳@戶結單就該帳戶記入借方或貸方數額將是結論性的,並對客戶一方有約束力。
15. 風險披露聲明
15.1 客戶確認並承認經紀人已經向客戶以客戶所選擇之語言之全面講解並邀請客戶閱讀下列風險披露聲明及提問問題和詢問獨立意見,並且客戶接受該等風險。
所有證券皆適用
證券價格能夠並確實會有波動,任何單一證券均可能遭受下降趨勢,並且在某種情況下甚至可能變為毫無價值。作為買賣證券的結果,內在的風險是損失可能發生而不是可以賺取利潤。
把證券交由經紀人保管有風險。例如,如果經紀人持有客戶證券並且經紀人破產,在收回證券方面客戶可能遭受長時間的延遲。把證券交由經紀人監管,或授權經紀人存入證券作為給經紀人貸款或墊支的抵押品,或授權經紀人去借入,貸入證券均有風險。
有關創業板交易
1. 本人/x等知悉創業板的證券價格可能會波動,任何個別證券的價格皆可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買賣創業板證券不一定獲利,而且存在著可能損失的風險。本人/x等也知道將證券交給 閣下保管可能存在風險。例如當 閣下持有本人/x等的證券而 閣下無力償債時,本人/吾取回證券的時間可能會受到嚴重阻延。本人/x等願意承擔此等風險。
2. 本人/x等明白創業板之市場設計乃為可能附有高風險的公司而設,本人/x等亦尤其明白公司可在沒有過往績紀錄及在不需負責預測未來表現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本人/x等清楚了解,因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其營運的業務行業或國家而引致的風險。
3. 本人/x等知道投資在此類公司的潛在風險,故此本人/x等明白必須經過審慎考慮後才作出投資決定。本人/x等亦明白創業板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應當更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4. 基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本人/吾等明白於創業板進行買賣將可能面對比較於主板買賣證券為高的市場波幅及不確保於創業板買賣時得到一個有流通量的市場。
5. 本人/x等亦明白創業板的主要信息發放渠道是透過聯交所運作的互聯網網頁刊登消息。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不須在憲報所登的報章上刊登付費公告。因此,本人/x等知悉本人/x等須獲取經由創業板網頁發佈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新資料。
6. 本人/x等確認此風險披露聲明書並不能申述所有風險及其他創業板的主要內容。本人/x等明白在進行買賣活動之前須自行搜集資料及研究有關證券的買賣。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試驗計劃") 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 章) 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16. 補償基金
16.1 在經紀人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定義的情況下,以及客戶因而遭受金錢損失時,客戶明白並承認根據<<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申索)規則>>而設立的補償基金,其索償權利將受限於該條例規定的範圍。
16.2 對於在聯交所外之交易所實行的交易,客戶承認並接受在經紀人一方違約情況下的補償權利(如有),將受限於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
P.3
17. 條款之變更
17.1 經紀人有權在任何時候有絕對酌情權變更、修訂、增補或刪除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條件。客戶同意受該等變更的約束,並且遵守、履行
及服從該等變更。在通知該等變更給客戶及在該等變更生效日後(包括可能有溯及既往效力之變更),客戶將自該生效日受該等變更之約束。在發出通知後,客戶對該帳戶之運作(包括查詢餘額,向該帳戶存入,或從該帳戶取出或轉讓資金或證券,向經紀人發出指令交易或買賣證券)將等於客戶已經同意該等變更。
17.2 如因修改或制定任何法律、規則、規例、規章、指示或政策,使本協議條款在任何方面有影響或不相符合,受影響之條款將被視為已被該等法令、條例、規章、規則、規例或指示修訂或暫停,並且本協議所有其他條款及因此被修訂的條款將在所有方面繼續成立並且完全有效。
@
18. 條款的之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則該等條款將被視為與本協議分割開,本協議將繼續成立就像不包含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條款一樣。並且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將不受影響。
19. 終止
經紀人無須事先通知可在任何時候取消,暫停該帳戶之運作或終止該帳戶, 如果該帳戶包括一個以上帳戶,則可關閉、暫停、終止其中任一個帳戶及/或終止本協議。該終止將不影響經紀人在終止前做出的任何交易並且將不影響本協議當事人應得的權利。盡管終止,本協議任何條款中包含的任何當事人的議務將完全有效並將可強制執行。
20. 一般釋議
表示單數的詞彙將包括複數,反之亦然指一個性別的詞彙將包括所有性別,並且表示個人的詞彙將包括商行、獨資經營、合伙、財團及公司 (無論是否註冊以及無論是否在香港),反之亦然。
21. 留置權
21.1 為履行客戶買賣證券而引起責任,經紀人以客戶名義在任何時候為了或以客戶名義購買或取得的所有證券,或客戶擁有權益(不論是單獨還是與他人聯權擁有)的證券及為客戶該帳戶持有的證券,包括在其上的所有權利,利潤或利息及持有的所有金錢或其他財產,將以經紀人或集圉為受益人受限於一般留置權。在客戶不履行客戶責任的情況下或不依要求支付的情況下,或在任何客戶為此對經紀人負有債務的過期日
,或對集團未清之責任,經紀人可視時間、方式以及以經紀人認為適合的價格及條款,賣出或變現全部或部分證券而經紀人一方不承擔責任
,並且經紀人可使用該等賣出之凈額與當時由經紀人持有的任何金錢以便解除客戶對經紀人或集圍的義務與債務。
21.2 經紀人有權在任何時候合併客戶的任何帳戶而無需通知客戶。無論該帳戶是什麼性質或是否客戶與他人共同掌管,也無論該帳戶由經紀人還是集團保管, 經紀人有權轉讓在任何一個或更多該等帳戶中的任何金錢、證券或任何其他財產以償還客戶對經紀人或集團的任何債務、義務或責任。
21.3 直至客戶已全額支付經紀人或集團任何欠款項,經紀人有權行使其留置權而持有所有或任何客戶的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作為擔保。
22. 通融
經紀人在任何時候給與通融或豁免嚴格符合本協議任何條款或條件,均不構成或被認為是經紀人放棄其任何權力、權利、或特權。
23. 轉讓之權利
除非事先經過經紀人書面同意,客戶將不能將本協議下客戶的任何權利、利益及/或義務轉讓給任何其他人。如經紀人認為適宜,無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經紀人有權讓與或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或義務給任何他人。
24. 聯名帳戶
24.1 當客戶不只包括一個人,除非另有明確表述,該帳戶的擁有人將為有尚存者權利的聯名帳戶。
24.2 每一個人的責任將是共同的及分別的,如果上下文需要,所指的客戶將被詳釋,為他們之中任何人或每一人或他們相應的執行人。
24.3 客戶同意受該帳戶擁有人任何一人向經紀人所作之指示約束,和要求經紀人接受發給其中一人而未背書的支票或付款通知及存入該帳戶。
24.4 該帳戶擁有人任何一人的死之將不會終止本協議。
24.5 除遺產稅局長或其他有關機構有索償或反對,在該帳戶擁有人任何一人去世時,經紀人有權在不損經紀人之權益下將該帳戶之正數結存替該帳戶在生之擁有人或最後一人之執行人所持有。
24.6 經紀人有權對他們之中任何人分別對待,包括對任何人或在該等範圍內解除任何責任而不影響其他人的責任。
24.7 在他們當中任何人死亡,或如果他們之中任何一人無行為能力,或破產令已向他們之中任何一人作出,或該帳戶之運作受到針對他們中任何一人任何法院命令或有權機構通知的影響,該帳戶之運作(包括提取或轉讓資金或證券)將被暫停直至遺囑認證或行政機關的信函被發出,或被收到或行政人員被指定,或破產接管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同意已被取得,或法院命令已被解除,或有關的通知已被廢除(如情況可能)。
25. 通知
對客戶(如因多於一人,對他們之中的任何一人)的所有通知及通訊可以通過郵遞以信件註明客戶資料聲明中所指的地址或其後修改的地址有效發出。或者在該等地址遞給客戶(如果多於一人,對他們之中的任何一人),或者通過為此目的不時通知給經紀人的任何號碼或地址,由電傳、傳真或電話或電子郵件送出。通知將被視為在下列時間收到:(a)在該等通知已寄出(在郵寄的情況下)後第二個營業日;以及(b)在手遞時(在由個人手遞的情況下),在送出電傳的情況下或在電話通話的情況下,則在收到確認傳送之消息收條後;或在傳真傳送或電子郵件情況下收到回執時。並且該等通知或通訊不需以經紀人的名義被簽署。
P.4
26. 時間最為重要
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事宜,時間是最為重要。
27. 關於電話、傳真、電傳及其中電子交易渠道指示之授權及賠償事宜
27.1 客戶僅此授權經紀人按客戶之「付款/轉賬指示」接受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不論該等指示是以電話、傳真傳遞或電傳方式,並授權經紀人按照指示採取行動,將客戶於經紀人戶口內之款項支付予或轉賬至客戶於客戶資料表格中的指定銀行戶口。經紀人依照任何聲稱由客戶或客戶之授權代表(們)如上述以電話、傳真傳遞或電傳方式所作出之口頭或書面指示(合稱「付款/轉賬指示」)而完成之交易,不論有否已獲客戶授權、知悉或同意,對客戶須具約束力。
`
27.2 茲因經紀人同意按照上述授權而行事,客戶承諾於任何時間賠償經紀人所有直接或間接因經紀人接受客戶的「付款/轉賬指示」及按此行事而引致之訴案、訴訟、索償、損失、費用及支出。
28.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客戶確認經紀人已適當向客戶通知及解釋,並且在向經紀人提交有關客戶個人資料之前,客戶已經閱讀並明白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法例第486章)為辨認目的而列於計劃之七的"該帳戶持有人信息"。客戶同意經紀人使用可能或已經事先提供的該等資料及所有個人資料(如有)作為解除其在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之上述 "該帳戶持有人信息"中描述的所有或任何用功能,及為與那些目的直接相連其他目的。
29. 英文與中文文本
客戶確認客戶已經閱讀本協議中文/英文文本, 並且本協議之內容已經用客戶知曉的一種語言向客戶進行了全面解釋。在對本協議解釋有任何不相符合或衝突的情況下, 以英文文本為准。客戶在此同意並贊同本協議包含的條款及條件。
30. 司法管轄權
x協議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根據其解釋。當事人在此受香港法院非專屬管權。
附件一
現金帳戶
1. 證券的保管
1.1 任何由經紀人保管而持有的證券,在經紀人完全自由酌量下,可以:
a. (如證券可被註冊)註冊在客戶或經紀人指定人之名下;或者
b. 保管於經紀人之銀行或並他提供保管文件服務之機構之指定戶口,或如證券為香港證券,則該等機構需被證監會所接受。
1.2 當證券未被註冊在客戶名下時,任何由該證券產生之利潤或其他利益,在經紀人收到時,經紀人同意,將被貸記在該帳戶,或向客戶支付或轉讓。當經紀人所持客戶的證券為一批相同證券之一部份時,客戶有權享有全批證券其所佔比例的利益。
附件二
保證金帳戶
1. 帳戶
1.1 在所有必需的貸款及擔保文件簽署及有足夠的現金存款或保證金擔保及經紀人可接受的證券抵押後,經紀人將給與客戶信貸服務。經紀人將有酌量權以決定每一抵押擔保的價值。在任何時間,欠經紀人未付餘額將不可超過由經紀人保管的抵押品之價值。
1.2 客戶同意就所有客戶欠經紀人過期未付餘額支付經紀人不時決定的高於以下該等利率利息(包括利息之上之利息,以及在任何判決之前或之後的利息):(a)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不時報價的港幣最優惠利率,及(b)經紀人資金成本,以上較高者為準。由經紀人會計師發出的證明經紀人資金成本的證明書將是最終及結論性的。利息將在每一公曆月份最後一天或經紀人做出要求後(以在前日期為準)計算並支付。
2. 交易
2.1 經紀人將擁有完全自由酌量權以接受或拒絕任何指令或執行任何指令直至(視乎情形)
a. 該帳戶中有充足的結算資金;或
b. 為結清有關交易,該帳戶中有充足的證券。
2.2 客戶將根據經紀人的要求,以現金、證券、或經紀人另行決定或同意的數額、或依聯交所之規則、或依經紀人為其成員的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之規則支付存款或保證金。
2.3 除另作安排,就每一交易除非經紀人以客戶名義持有充足現金或證券以便結清交易客戶將於經紀人就有關交易已通知客戶的該等時間:
a. 支付經紀充足的結清資金或以可交付的形式交付經紀人充足的證券(視乎情況可能);或
b. 確保經紀人已經收到該等資金或證券
P.5
經紀人有完全的自由酌量權決定付給或交付給經紀人的該等現金或證券的充足性。若客戶沒有履行,在經紀人無須負任何責任情況下,經紀人可以:
I. 在購買交易情況下,出售經紀人以客戶名義已經持有的購買的證券及/或其他證券以便滿足客戶對經紀人的責任;以及
II. 在出售交易的情況下,借入及/或購買證券以便結清交易,並且客戶同意對這樣而產生的任何虧損負責,以及承擔並對因該等出售、借入或購買證券發生的所有成本及花費負責。
3. 證券的保管
3.1 由經紀人保管的任何證券, 在經紀人完全自由酌量下,可以:
a. (在可註冊證券情況下)註冊在客戶名下或經紀人指定人之名下; 或者
b. 保管於經紀人之銀行或其他提供保管文件服務之機構的指定戶口。如證券為香港證券則該等機構需被證監會所接受。
3.2 當證券未被註冊在客戶名下時,任何由該證券產生之利潤或其他利益,在經紀人收到時,經紀人同意,將被貸記在該帳戶,或向客戶支付或轉讓。當為經紀人所持客戶的證券為一批較大相同證券之一部份時,客戶有權享有全批證券其所指比例之利益。
3.3 存入經紀人或其他人作為經紀人之融資貸款撥備的證券抵押,客戶授權並同意款額,在開設保證金戶口不多於12個月內,在經紀人自由酌情權下,可以:
a. 將有關證券存入金融機構作為為經紀人提供的融資貸款提供的抵押;或
b. 借出或存入證券給任何人;或
c. 將證券存入交易所作為經紀人之結清責任的抵押;或
d. 將證券存入交易所作為經紀人與期權合約有關的交易之抵押。
除客戶以書面反對外,該等授權可以以書面方式續延或一次或多次進一步續延但每次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該等授權將為當作已續期 (即沒有客戶之同意) 如在該等授權的有效期屆滿前的14日之前,經紀人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該授權的有效期即將屆滿,並通知客戶除非他提出反對,否則該授權會在屆滿時按該授權指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續期。當該授權當作已續期,在該授權屆滿日期後的1星期內,經紀人將把該授權續期的確認書給予客戶。
本授權將保持有效直到經紀人收到由客戶發出之書面撤銷通知。
4. 客戶持有的現金
客戶不時授權經紀人有完全的自由酌量權或為經紀人自身的用途及利益在任何時候及不時取出,支付及保留任何或所有由下列款項中所得之利息或額外利益:(i)在<<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由經紀人建立的客戶信託帳戶中的任何款項,以及(ii)在任何其他情況下
為任何目的或根據任何交易,由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指定人、代理人、代表人或銀行為客戶帳戶在任何時候收到的或持有的任何款項。
5.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確認並承認經紀人已經向客戶以客戶所選擇之語言之全面講解並邀請客戶閱讀下列風險披露聲明及提問問題和詢問獨立意見,並且客戶接受該等風險。
保證金交易之風險
藉存放扺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作為扺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扺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 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 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 註冊人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P.6
附件三
網上交易服務
1. 網上服務
1.1 客戶以通過經紀人設立的互聯網服務或網上或網上服務進入該戶口,或由經紀人批准的,採用的或運作的電子方法或設計,查閱該帳戶及("網上服務") 買賣證券。
1.2 客戶承認網上服務確實或可向@客戶不時提供有效的各種不同服務,而該等服務允許客戶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查閱並取得有關該帳戶的信息,使用電子媒介作出買賣證券的指令,為交收及接收確認函,聲明、通知及其他文件以及接收市場信息與資料,查閱由經紀人運作的電子郵件或信息設備。
1.3 客戶同意利用網上服務作為與經紀人通訊的媒介,傳送信息,資料及文件給客戶。
1.4 客戶承認有關網上服務使用、運作、政策與程序及該帳戶的信息已在網上提供給客戶,客戶已經閱讀並明白條款,該條款經紀人有權不時作出,不修訂及就客戶使用網上服務及該帳戶有約束力的條款。如信息與本協議條款不一致的情況下,以本協議條款為准。
1.5 客戶同意只根據本協議條款使用網上服務。
1.6 客戶將是網上服務唯一授權使用者,並且承認該等服務可能要求客戶使用各種身份証明及通行號碼,包括密碼、個人身份証明號碼及其他使用人身份証明以取得服務及查閱該帳戶。對於通過網上服務展開的交易之密碼、個人身份証明號碼、使用人身份及帳戶號碼的保密及適當使用,客戶需負責。
1.7 當客戶知曉客戶的密碼、個人身份證明號碼及其他使用人身份証明,該帳戶或其他帳戶號碼丟失,被盜或未經授權使用,或者任何未經授權使用網上服務或任何提供的市場信息或資料,客戶同意立即通知經紀人。
1.8 客戶承認通過網上服務或電話、電子或其他方法提供的有關證券與證券市場的任何信息已經從證券交易所及市場以及經紀人不時指定的第三人服務提供者處取得,而該等人仕可能或可能不與經紀人有關。客戶接受及承認:
a. 該等信息及資料受或可能受版權法保護,並且只為客戶個人非商業用途而提供。沒有該等服務提供者的同意,客戶在任何方式下不可能使用、再生產、再傳送、散發、出售、分發、出版、廣播、傳閱或商業披露任何該等信息或資料。
b. 該等信息及資料被經紀人從認為是可靠的途徑收到,而任何信息或資料的准確性、完整性、長期有效性或連續性不能被經紀人或該等服務提供者保證。
1.9 對於通過網上服務提供的而客戶依賴的任何信息或資料,客戶承認並同意經紀人或任何服務提供者都不負責任,對於該等信息或資料的可用性、準確性、完整性或長期有效性,以及就客戶依賴於該等信息或資料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作出的任何決定亦都不負責任。
1.10 客戶承認所有在網上服務的擁有權與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是經紀人或有關服務提供者獨有的財產。客戶同意與承諾除了在本協議授權以外, 客戶將不, 並在任何時候將不試圖,在任何方面修改或另行變更,或用取或試圖用取任何部分的網上服務。客戶同意在獲悉任何人仕以任何方法非常使用或進入網上服務時通知經紀人。
1.11 客戶同意支付為使用網上服務經紀人可能不時收取的、服務或使用者費用。
1.12 盡管本協議之其他條款,經紀人有權在任何時候,無須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終止對客戶網上服務,或從任何服務提供者取得的任何信息或資料。該終止無須通知並不受任何原因的限制,包括客戶對服務及/或任何信息或資料,或任何密碼、個人身份証號碼或其他使用人身份証明或帳戶號碼的任何不正當使用或未經授權使用。
1.13 就任何客戶對網上服務及/或任何信息或資料未經授權之使用而產生的任何及所有索賠、要求、訴訟、損失、花費及費用(包括在完全彌償基準上評定的法律費用),客戶將向經紀人負責並依要求彌償經紀人。
2. 交易
2.1 客戶承認並同意客戶將 對通過網上服務傳送的所有指令獨自負責。經紀人及經紀人的董事,主管或僱員或代理人都將不對客戶或通過客戶就任何該等指令之任何索賠承擔責任。
2.2 任何通過網上服務傳送給經紀人的任何指令將被認為由客戶送出。客戶同意立刻通知經紀人,如果客戶:
a. 沒有對客戶經網上服務所發出之指令經已收到或已執行收到確認(無論通過文件、電子或口頭方式);
b. 收到一份指令或其執行的書面確認但客戶並未發出該指令或不符指令。
2.3 對於由延遲履行或不履行經紀人在本協議項目下之責任無論由於網上服務或任何通訊設備或設施在傳送、接收、執行或確認指令中的故障、中斷或不運行;或由於服務/或資料及信息的任何未經授權的用取、損害、更改或變更;或經紀人不能控制任何其他情況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令、交易所或市場的規定、交易暫停、惡劣天氣、地震及罷工)引起的任何損失,客戶同意經紀人及其董事、主管、雇員及代理人將不承擔責任。如果客戶在通過網上服務與經紀人通訊經歷任何困難,客戶將用其可以使用的方法與經紀人聯絡。
@
3.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確認並承認經紀人已將下面所列的風險披露聲明全面解釋給客戶,並且客戶接受該等風險。
P.7
網上交易之風險披露聲明
電子傳輸方式因其公眾通訊性質是一個有潛在不可靠的通訊媒介及信息提供方法,該等通訊及服務提供方法之準確性、可靠性及適宜性必須依賴於信息提供者、電話、調制解調器、電纜、系統、設施及該提供者或其他人使用及運作該等設備。基於其不可靠性,在使用該等通訊方式時有相關的風險,包括電子服務傳輸或任何通訊設備或設施的線路擁擠、故障、中斷或不運作;在傳輸或接到指令及其他資料和信息及在執行與確認指令時發生錯誤、遺漏或延遲;及/或在執行指令時價格可能與在服務中提供的價格或指令被發出時的價格不同。亦有其他風險存在,例如未經授權取用、損害、修改或變更服務及系統、組件及軟件, 而這可能引起資料信息包括個人資料被使用、操縱及盜竊。
@
附件四
期權帳戶
1. 定義與釋義
1.1 依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期權交易規則")的要求,本協議及本附件中的條款與條件組成期權客戶協議。
1.2 在本附件中,聯交所期權交易成員的經紀人將被稱"OTM"。
1.3 客戶承認在訂立本期權客戶協議之前,OTM已經提供給客戶以下文件:
a. 載有OTM全稱及地址,及期權交易主任或期權交易代表人姓名或地址的書面聲明,作為OTM之客戶他將主要負責客戶之事務;
b. 聯交所"理解股票期權(及其風險)"的小冊子;以及
c. 客戶適當填寫的一份客戶信息聲明。
1.4 主要負責客戶聯交所交易期權業務的期權交易主任或期權交易代表人的全名及細節列於本協議期權交易主任或期權交易代表人詳情一節中。
1.5 在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中定義的詞匯及表達,在本附件中有相同含義。
2. 聯交所規則,規例等的適用性
2.1 所有聯交所交易期權業務將受限於並與該等業務有關,客戶及OTM將受憲章、聯交所規則、期權交易規則、結算規則、規則、規章、聯交所與香港証券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証券結算公司")及聯交所期權結算有限公司("期權結算所")慣例與習慣,以及香港法例有關條款的約束。
2.2 客戶同意設立行使、結清及履行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客戶合同。客戶承認並同意受其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所有客戶合同中的標準合同列出的條件的約束。
3. 交易徵費
所有聯交所交易期權業務受交易徵費的規限。根據期權交易規則,XXX被授權收取該等征費。
4. 持倉及行使限制
OTM有酌情權自行決定而無須通知客戶所可持有或行使的持倉量。此外,客戶明白: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的規定,OTM可能須將客戶合約平倉或過戶,以使OTM能符合聯交所有關持倉限制的規定,或在OTM失責的情況下,或交易所自行決定關於OTM的失責事件(根據期權交易規則之定義),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為符合聯交所的失責處理程序,而將客戶所簽訂的一份或多份客戶合約平倉或過戶。
5. 期權金
必須就期權合約以現金繳付期權金。客戶同意在OTM規定並已向其作出知會期間向OTM繳付期權金。客戶亦同意倘若OTM按其指示購入、沽出或行使期權合約,客戶須按與OTM達成的協定支付佣金予OTM。OTM須就適用於客戶期權賬戶的任何其他費用或收費給予客戶事先通知。
6. 按金
客戶同意按期權交易規則的規定,就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向OTM支付按金,並在可能要求及通知客戶的時間支付額外的款項。客戶承認及同意期OTM有權在活躍的市場下增加計算按金次數。客戶同意如未能於OTM提出要求時立刻或於指定時間內存入依據OTM自行決定附加聯交所期權結算抵押品的金額,OTM將視客戶違約。
7. 交收 @
當有效地執行客戶合約時,交收責任即告產生。客戶須按本協議書及標準合約的規定覆行該等交付責任,其履行方式須與期權交易規則中有關OTM履行相應的交付責任的方式一致。
P.8
8. 客戶之失責、違約
倘若客戶未能支付期權金、繳付按金、履行交付責任或履行本協議書的任何條款,在不影響OTM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OTM有權自行決定而無須再通知客戶有關按金短缺或得到客戶同意而客戶特此授權OTM:
a. 就有關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不再接納客戶的進一步指示行事;
b. 將客戶身為訂約一方的部份或所有客戶合約平倉、過戶或行使;
c. 訂立任何合約以作對沖因客戶失責而須其承擔的風險;
@
d. 購買或借入任何或全部證券以作客戶交收;
e. 就有關客戶的失責在一所交易所或其他方面訂立任何合約,以作銷售、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出售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商品,旨在履行責任或對沖其須承擔的風險;
f. 將為或代表客戶持有的一部份或全部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現金除外)出售,並將其所得收益,連同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現金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用於支付客戶所欠的欠款餘額; 及
g. 將為或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或全部證券出售,以期抵銷客戶的任何責任,以及行使就其有關客戶的任何抵銷權利。對經此運用後的餘款則退還客戶。
9. 客戶的證券作抵押品之運用
未經客戶書面同意,OTM不得將客戶的任何證券用作期權交易會員取得貸款或墊支的擔保;或無論為任何目的而將證券借出或放棄其持有權。
10. 客戶資料
10.1 客戶保證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向OTM就有關期權賬戶開戶所提供的資料皆屬完整,真實及正確。
10.2 客戶確認其不是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成員的僱員,並且沒有任何其他期權交易成員的僱員在客戶期權賬戶中擁有實益利益。
11. 資本調整
客戶認知期權系列的正股發行人的資本結構或組成發生變化,或在其他例外情況下,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可能對該期權類別的條款及條件作出其認為必須或有利的調整,以儘量保證持有該期權類別內的未平倉所包括的合約的所有訂約方均獲得同等對待。客戶承認及同意所有該等調整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2. 授權人
(假若客戶委任授權人代表自已)客戶全權授權該授權人代為發出指示買賣或一切有關期權交易事務的交易無論是否按金交易或一切有關客戶期權戶口的事務。客戶現承擔,追認和證實期權交易會員由現在到將來有關授權人發出一切指令。客戶亦聲稱授權人此權力永遠有效直至OTM收到客戶書面通知有關撤銷授權人的指令。
13 透支和利息
13.1 客戶同意負責該客戶之期權戶口內之一切損失、債負及短欠,包括因結算客戶期權戶口而招致之直接或間接的一切債負及短欠。
13.2 客戶現授權OTM收取及同意支付於客戶期權戶口因出現透支或按金未能支付的利息、其息率由OTM可自行決定,客戶放棄有關息率變動之通知。利息計算以每日單息計算而每月以複息計算。
14. 帳戶終止
OTM有權以二個營業日書面通知客戶結止和取消客戶期權戶口和/或終止此合約。任何此通知對於各方已產生的權利均不受影響及各方於此任何條款的義務仍繼續有效。
15.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確認並承認OTM已經全面向客戶解釋了下文列載的風險披露聲明及警告,並且客戶接受該等風險。
風險披露聲明
由於證券市場不穩定的性質,購買及出售證券期權存在高度風險。
對期權持有人的警告
一些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歐洲執行方式)並且另一期權可以在到期日前任何時候執行(美國執行方式)。執行時一些期權需要交收證券,並且其他期權需要現金支付。
對出售期權者的警告
作為一個期權的出售者,在到期之前,客戶可能被要求在任何時候以行使價乘以期權基礎證券數目的全部價值交收(支付)期權基礎證券。這一責任可能與在期權被出售時收到的期權金價位毫不相稱並且可能在短時間內被通知。
16. 信息之變更
客戶及XXX同意,若本期權客戶合約和於上述客戶資料聲明參考的資料發生任何重大變化時通知對方。
P.9
17. 客戶及OTM作為負責人
客戶明白雖然所有期權合約均在交易所執行,客戶及OTM在客戶合約中認為負責人。
18. 產品詳細說明
OTM同意應客戶的要求,向客戶提供期權合約的產品資料。客戶證實客戶已被提供標準合約的副本並已經閱讀和證實明白標準合約的條文。
19. 通知
凡發給客戶任何通知及通訊,可以由預繳郵寄或傳真或電傳發往本合約所列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傳號碼,或發往客戶此後以書面通知OTM的其他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電傳號碼、或送遞至客戶本人;此等通知不論客戶實際接獲與否,均認作已接獲處理,如以郵寄,於通知寄出之第二個營業日、或如以傳真或電傳、於發出當日、或如送遞於送遞之時。本文並不可釋義為要求XXX發出任何無須OTM發出的通知給客戶。
附件五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給帳戶持有人之信息
x公司、任何其附屬或聯營公司〔下文統稱「集團」〕,鑒於個人資科〔私隱〕條例〔下文統稱「條例」〕而作出有關收集客戶個人資料的通告。
客戶在申請開立戶口、保持戶口的往來及使用集團信貸金額或其他服務時,須不時向集團提供有關資料。
若未能向集團提供有關資料,會導致集團延遲或無法代開立及延續戶口、或讓戶口使用集團信貸金額及其他服務。客戶資料可能會用於以下各方面:
- 開立、處理及延續戶口;
- 向客戶提供信貸金額的日常運作;
- 信貸分析;
- 信貸檢查及確証客戶有良好信用;
- 確定集團與客戶相互間之債務;
- 向客戶或其擔保人追收欠款;
- 根據集團須遵守的條例而作出披露;及
- 與上述有關的其他用途。
集團會把客戶資料保密,但可能會將其資料提供與:
- 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在行政、電訊、電腦、支付或証券結算或其他與集團業務運作上提供有關服務的第三者;
- 任何對集團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同一集團內對集團有保密承諾的公司;
- 任何與客戶已有或將有交易的財務機構及銀行;
- 任何集團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集團對客戶權益的受讓人;
- 任何律師、會計師及專業人仕;及
- 政府〔包括所有海外的政府部門〕、法庭及其他監管機構。根據條例中的條款,任何人有權:
- 查問集團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有權索取該等資料;
- 要求集團改正有關他不正確的資料;
- 知道集團對資料的政策及實際上如何運用,及可獲知集團持有他什麼資料。根據條例規定,集團對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有權收取合理費用。
任何人士如欲索取資料或改正資料,或欲知道集團對資料的政策及實際上如何運用,及持有他什麼資料,請向下列人士提出:
集團監察主任
香港中環花園道1號中銀大廈28樓
電話 : 0000 0000
傳真 : 2537 0203
南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
南華證券交易協議書之補充協議
南華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可作第 1類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CE 編號 AAA874)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之參與者(以下簡稱”經紀人”),其註冊地址於香港中環花園道一號中銀大廈二十八樓;及
當事人,其姓名,地址及詳請列載於客戶資料表格內(以下簡稱”客戶”)現下此同意如下:
A. 加條款 2.7
2.7
客戶的資料和信息
客戶授權經紀人:a)向所有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披露和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財務信息和與客戶帳戶有關的其他信息,及 b)按照(i)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法律,法規和規則; 或(ii)共同匯報標準交換客戶的財務帳戶信息。客戶還同意經紀人的個人資料隱私政策(可由經紀人人不時更新)。
B.加條款 2.8
2.8
客戶身分規則
a.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客戶身分規則的政策要求券商在進行任何交易前,獲取和記錄客戶的身分資訊。如證監會需要以上資訊,券商必須在要求發出 2 個工作日內提供,監管機構也可能在交易發生後要求取得以上資訊。
b.
券商可以在任何時候要求取得您/客戶的身分資訊(“客戶身分資訊”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監管機構的要求。客戶同意即時告知券商以下人士的身分,地址,聯繫方式和職業資訊:
i.
就一項交易而言,最初負責發出該項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不論該實體是否為法律實體);
ii.
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
iii.
執行交易的客戶;
iv.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監管機構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資訊。
c.
如果客戶同意提供監管機構要求的相關交易的受益人和發起此類交易人士的詳細資訊,監管機構可能考慮免經紀人對於客戶身分的義務。因此,當經紀人收到任何來自監管機構要求提供關於受該客戶影響的其他客戶(無論是作為代理人,仲介或有關聯的)的資訊時,客戶同意及時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提供客戶身分資訊。客戶同意該條款下客戶及時向經紀人和所有相關監管機構提供客戶身分資訊的義務不受代理協議或帳戶終止的影響。
d.
就集體投資計劃,委託帳戶或委託信託而言,監管機構要求的資訊一般是有問題的計劃,賬戶或信託,以及最初發起與該交易指示的個人(尤其是負責制定投資決策的個人投資經理)的資訊。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5.4(d) 段而言,該條款(b)中與集體投資計劃和委託帳戶有關的 “實體”指該集體投資計劃或帳戶,及該集體投資計劃或帳戶的經理,而並非指在該集體投資計劃或帳戶實益權益擁有人。
e.
如果客戶代理或代表集體投資計劃,委託帳戶或委託信託,客戶必須:
i.
在經紀人的要求下,根據計劃,賬戶或信託中關於客戶身分資訊的規定,及時告知經紀人和/或監管機構相關信息;及
ii.
當客戶取消該計劃,賬戶或信託授權投資時及時告知經紀人,以及按照經紀人的要求即時通知券商或監管機構有關發出該項交易命令或指示的客戶身分資訊。
f.
客戶應向經紀人披露該客戶是代表自己,作為主事人亦或是代理人行事。如果客戶為代理人,券商需要確認主事人並且取得主事人的相關資訊。客戶同意在經紀人的要求下,及時向經紀人或任何監管機構提供所需資訊,客戶的義務不受任何協議或與券商及其分支機構業務有關條款終止的影響。
C. 加條款 8A
8A 其他條款
8A.1
如經紀人,其代理或仲介機構,向客戶銷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必須是經充分考量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後,適合客戶的產品,不會要求客戶簽署除本協議外的其他條款或文件以減損以上之聲明,亦不會要求客戶就該條款作出任何減損聲明。
8A.2
8A.3
如向客戶提供衍生產品的服務,包括期權,經紀人或持牌人須:(i) 應客戶要求提供產品詳情以及任何與該產品有關的說明書或銷售文件; 及 (ii) 充分解釋保證金程序,以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代客戶平倉的情況。
經紀人應保證遵從這交易協議中的各項義務,並且這協議不會刪除,排除或限制任何法律規定的客戶的各項權利或經紀人或持牌人的各項義務。
8A.4
經紀人不應在證券交易協議中附加任何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客戶義務不一致的條款,規定或項目,或任何其他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或作出的聲明。
D. 加條款 2.4 於附件二
2.4
客戶保證金協議,保證金貸款和追加保證金
2.4.1
客戶保證金協議
客戶同意《南華證券交易協議書》(經紀人可按其酌情權不時修改)附表二應構成客戶保 證金協議之條款,但須符合以下條件:(i)經紀人可按其酌情權不時修改該條款;及(ii)就保證金融資設施,客戶會簽署執行相關的貸款和證券文件。
「抵押證券」指客戶就保證金融資設施向經紀人抵押的任何證券,以不時履行根據證券交易協議和客戶保證金協議的義務。
「合資格證券」指經紀人不時按其獨有酌情權決定及通知客戶的該等證券。
「保證金」指由經紀人不時要求客戶存入、轉移、導致轉移或由經紀存有作抵押品的金錢及合資格證券。
「保證金融資設施」指(由經紀不時授予或將會授予的)可循環使用信貸設施,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條款及/或客戶與經紀人之協議規定的本金、應計利息或任何客戶拖欠經紀之款項。
「保證金百分比」指客戶獲准(在限額內)以保證金向經紀人借款或取得融資之合資格證券市價的相應百分比,而該百分比可以經紀人不時按其獨有和絕對酌情權決定或修改。
「市價」指相應證券於相應的時間內,由經紀人決定(或可以其絕對的酌情權決定),該等證券於同類證券一般買賣的市場出售可得的市價。
「欠款」指客戶於相應時間內,因保證金融資設施或客戶於經紀開設的戶口中任何其他類型的融資設施,而向經紀人承擔的全部責任(不論是現有的或將來的、實際的或待確定的、共同的或個別的)。
「貸款」指任何相關時間根據保證金融資設施拖欠經紀人的合計本金總額和利息。
「證券價值」指就任何抵押證券,經紀人以其酌情權決定於任何指定時間(扣除費用)在市場上出售此類合資格證券可得的市價。為避免任何不確定性,某些抵押證券可被經紀估值為零或無價值。
2.4.2
保證金融資設施
保證金融資設施限額應不時由經紀人決定並通知客戶。當客戶被授予保證金融資設施並適用於其戶口,其開設的戶口應為保證金戶口。經紀人有權(以通知客戶的方式)增加或減少保證金融資設施限額、終止保證金融資設施或拒絕以保證金融資設施方式提供任何借貸
(不論是否仍有剩餘限額)、或要求客戶即時償還因保證金融資設施或其他原因而向經紀拖欠的全部或任何數額(包括但不限於本金、應計利息或任何其他款項)。經紀人由客戶授權以保證金融資設施方式支帳,以支付任何客戶拖欠經紀人的款項(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購買證券、支付佣金、費用或其他成本)。
於沒有明顯錯誤下,(於任何或所有相應時間內)由經紀人所出具指明客戶因保證金融資 設施或其他原因而欠款到期及應繳款項的證書或聲明,應為最終決定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4.3
追加保證金
客戶應按經紀人不時規定維持保證金存款,及不時按經紀人(以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決定的數額、方式及時限支付或存入要求之額外保證金存款,以為保證金融資設施提供擔保。
如客戶未能維持保證(由經紀人不時決定及要求)或經紀人決定(以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 權)終止保證金融資設施,經紀人可在沒有事先通知、申索、採取法律程序或其他行動下,按經紀(以其獨有及絕對的酌情權)認為合適的條款並不受任何客戶的索償、信託、贖回 權利及任何其他衡平法上的權利影響,於相應市場或與第三方以私人協議方式出售、變現、清算、贖回或其他方式處置戶口內的證券或其任何部分。不論有否事先通知或行動的時機,客戶無權就上述經紀人出售、變現、清算、贖回或其他方式處置戶口內的證券的行動而引 起的損失作出索償。客戶同意及時並完全地彌償經紀人及其僱員、職員、代表及代理人任 何因客戶違反其協議下之義務而引致經紀所需承擔的損失、開支、成本或責任(包括但不 限於完全彌償原則下的法律費用)。
客戶承諾和同意以下:
a.
客戶應不時監控貸款和欠款;
b.
在任何時候,客戶應保持經紀人(以經紀人酌情權決定)不時指定或確定的保證金百分比和/或任何級別的保證金;
c.
經紀人有權要求客戶追加保證金,以在指定時間內減免貸款或增加擔保或兩者;
d.
客戶同意,經紀人有權行使其出售或處置抵押證券的權利,即使(i)經紀沒有要求客戶提供追加保證金,或(ii)經紀沒有及時通知對客戶追加保證金的滿意度。只要經紀真誠地行事,經紀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客戶承擔任何銷售或處置責任;及
e.
當經紀要求,客戶應立即向經紀人支付以清償欠款,現金和/或向經紀交付作為附 加和/或替代證券的抵押證券。任何存放或交付給經紀(在任何時間,現在和將來)的證券均應為抵押證券的一部分。
2.4.4
客戶同意(根據經紀人要求)及時向經紀人支付所需的貸款本金、可循環使用信貸設施、任何應計利息、保證金融資設施及任何客戶向經紀人拖欠的款項。即使抵押證券的價值可能下降至零或無價值,客戶仍應在所有情況下根據經紀人的要求,將所有貸款和欠款償還給經紀人。
2.4.5
利息費用
客戶應及時按經紀人不時訂立並通知客戶的利率,向經紀人支付欠款的利息。
E. 在附件四加條款 20
20. 其他條款
期權客戶協議是基於以下之條款:
a.
經紀人將對該名客戶的期權帳戶的有關資料保密,但可提供任何該等資料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如果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本身亦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亦可提供該等資料予聯交所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以遵守證監會、聯交所及港交所的規定或滿足其索取資料的要求;
b.
該名客戶確認:
i.
該期權帳戶純粹為著該名客戶的帳戶及利益而並非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運作;或
ii.
客戶已經向經紀人書面披露某人的姓名或名稱(該期權帳戶是為該某人的利益而運作);或
iii.
該名客戶已要求經紀人以綜合帳戶運作該期權帳戶,並會即時應要求通知經紀人任何擁有客戶合約的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的身分;
c.
凡經紀人本身亦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須根據適用於經紀人的一切法例、規則和監管指示的規定(“該等規則”)而進行,當中包括聯交所的《期權交易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
《期權結算規則》及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的規則;特別是聯交所 期權結算所根據該等規則獲賦權調整合約的條款,而經紀人應知會該名客戶任何影 響該名客戶身為訂約一方的客戶合約的該等調整;以及經紀人、聯交所、聯交所期 權結算所及中央結算公司根據該等規則採取的所有行動,均對該名客戶具有約束力;
d.
凡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本身並非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該持牌人或註冊人將遵照該等規則收取規定的保證金及期權金;
e.
客戶同意有關期權系列的標準合約的條款適用於經紀人與客戶訂立的每份客戶合約,而所有客戶合約須根據該等規則訂立、行使、交收和解除;
f.
客戶同意按不時的協定向經紀人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作保證金,作為該名客戶根據有關期權客戶協議對經紀人所負責任的擔保;並且應按照經紀人不時的要求支付或提交該等保證金;及要求以保證金形式提供的數額應不少於(但可超過)該等規則可能規定有關該名客戶的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的數額,並可能因應市值變動要求更多保證金;
g.
假如經紀人接受證券以作保證金,該名客戶將應要求給予經紀人該等規則可能規定經紀人須具有的授權,以授權經紀人直接或透過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交付該等證券予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以作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抵押品,從而進行源自該名客戶給予經紀人指示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及經紀人並沒有獲得該名客戶任何其他授權,從而借入或借出該名客戶的證券或為著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不再管有該名客戶的任何證券(但該等證券將給予該名客戶或得到該名客戶的指示的情況除外);
h.
客戶同意賠償該經紀人、經紀人的僱員及代理人所有因該名客戶違反期權客戶協議規定其必須履行的責任而招致的損失及開支,包括因向該名客戶追收欠債及因終止期權帳戶而合理地招致的費用;
i.
假如客戶未有根據期權客戶協議履行本身的任何責任及/或償還該名客戶的任何債務,包括未有提供保證金,則經紀人可:
i.
拒絕接受客戶就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給予的進一步指示;
ii.
將客戶與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之間的部分或全部客戶合約平倉;
iii.
訂立合約或進行證券、期貨或商品的交易以履行所產生的責任或對沖經紀人因該名客戶未有履行責任而須承擔的風險;
iv.
處置保證金,並將該等處置所得收益清償客戶欠下經紀人的債務,及將在客戶欠經紀人的一切債務清償後的任何收益餘款付予該名客戶;
j.
客戶同意經紀人不時通知該名客戶的息率及其他條款,支付一切未清償逾期欠款的利息(包括客戶被判定應償債項後所招致的利息);
k.
就按照客戶的指示已執行的所有合約,客戶將在經紀人所通知的期間內,付予經紀人客戶已獲知會的期權金、經紀人的佣金及其他費用以及聯交所規定適用的交易徵費;並且經紀人可從該期權帳戶中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費用及交易徵費;
l.
經紀人可隨時就該名客戶的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訂定限額;
m.
凡經紀人本身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客戶確認如下:
i.
經紀人可能須將客戶合約平倉,以符合聯交所訂定的持倉限額;及
ii.
假如經紀人違責,聯交所的違責處理程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由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該名客戶所訂立的客戶合約所取代;
n.
凡經紀人本身亦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如果客戶提出要求,經紀人可同意根據該等規則,以客戶與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經紀人與客戶訂立的有關客戶合約;
o.
客戶行使客戶合約或該客戶合約被行使時,客戶將根據標準合約及按照其從所獲通知,履行客戶根據有關合約須承擔的交付責任;
p.
凡經紀人本身亦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客戶確認雖然所有期權合約均在聯交所執行,客戶及在客戶合約中須以當事人身分訂立合約;
q.
同意會應要求而向該名客戶提供期權合約的產品細則;
r.
凡經紀人本身亦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假如未有依據期權客戶協議的規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但須受到該投資者賠償基金不時制定的條款所規限;
s.
經紀人的業務如果出現重大變化,因而可能會影響到經紀人向該名客戶所提供的服務,經紀人將就此知會該名客戶;
t.
客戶確認客戶已詳閱並同意有關期權客戶協議的條款,且已經以客戶所選擇的語言向客戶加以闡釋;
u.
有關期權客戶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限,並且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執行;
v.
凡經紀人本身亦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經紀人xxx經紀人獲註冊列入的期權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格類別,並應提供主要負責該名客戶的事務的期權主任或期權代表的全名及聯絡詳情。根據《期權交易規則》第 207 條受只受長倉限制的持牌人或註冊人,亦應向該名客戶送達書面聲明,表明: (i) 該持牌人或註冊人已獲聯交所註冊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而非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ii) 該持牌人或註冊人的該項註冊的條件,訂明該持牌人或註冊人為客戶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只限於期權長倉交易的買入、平倉、行使、交收及解除;及 (iii) 因此客戶不能經其在該持牌人或註冊人開立的期權帳戶,沽出期權或建立任何未平倉空倉;
w.
凡經紀人本身亦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xxx在有關到期日(但亦只限於有關到期日當日),期權系統將就價內值百分比相等於或高於聯交所期權結算所不時釐定的標準的所有價內期權長倉未平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及
x.
凡經紀人本身亦是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該名客戶可指示經紀人按照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結算運作程序》,在有關到期日系統終止前,取消上述(w)分段提述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