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X 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8 号)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进行证券发行,应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需要报送电子文件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上市公司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报送的电子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证券发
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上市公司认为某些文件对其不适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北交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
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上
市公司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 1 个月。
第五条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第六条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上市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上市公司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
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七条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
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x、签名x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上市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上市公司
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 页至第XX 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 XX 页至第XX 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根据北交所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
问询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注册反馈问题,提供补充
材料。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九条 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保荐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北交
所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附件 1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2-1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2-2 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关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2-3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2-4 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
4-1 最近 3 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 1 期的财务
报告
(如有)
表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5-3 上市公司律师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xx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5-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6-1 有关部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6-2 上市公司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如有)
说明
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7-4 上市公司、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附件 2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告
议
的决议
2-4 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
4-1 最近 2 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 1 期(如有)的财务报告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其审核报告(如有)
4-3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
4-5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
最近一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5-3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5-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6-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
6-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 1 年及 1期(如有)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6-3 上市公司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其草案(如
有)
7-1 国务院主管部门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有关文件(如有)
说明
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7-5 上市公司、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附件 3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目录
一、发行文件
1-1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
二、上市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2-1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
2-2 上市公司董事会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
2-3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
2-4 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
三、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3-1 发行保荐书
3-2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四、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4-1 最近 2 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 1 期(如有)的财务报告
4-2 盈利预测报告及其审核报告(如有)
4-3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4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
4-5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
最近一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五、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5-1 法律意见书
5-2 律师工作报告
5-3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5-4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六、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6-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文件
6-2 本次拟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 1 年及 1 期(如有)的
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6-3 上市公司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其草案(如
有)
七、其他文件
7-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
7-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豁免说明
7-3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7-4 上市公司、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7-5 其他相关文件
附件 4
北交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
报告
决议
股的决议
2-4 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意见
4-1 上市公司最近 2 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及最
近 1 期(如有)的财务报告
4-2 法律意见书
4-3 律师工作报告
4-4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末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4-5 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如有)
4-6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收购资产相关的最近
1 年及 1 期(如有)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如有)
4-7 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如有)
4-8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就提供担保获得的授权文件(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