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本酒店:株式会社karaksa hotels关西以及株式会社karaksa hotels关西运营的酒店的建筑物、家具、备品以及设备等
住宿条款
术语定义
(1)房费:本酒店住宿时的客房使用费
(2)住宿合同:在本酒店住宿时,住宿客人与本酒店之间签订的合同
(3)住宿券:本酒店认可的旅行代理店代理本酒店签订住宿合同时,作为其签约证明,旅行代理店向客户发行的书面证明
(4)申请人: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士(或法人)
(5)消费税:根据日本消费税法规定的税金
(6)住宿客人:与本酒店签订住宿合同的人士
(7)本酒店:株式会社karaksa hotels关西以及株式会社karaksa hotels关西运营的酒店的建筑物、家具、备品以及设备等
(8)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信息
(9)隐私政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本酒店另外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
适用范围
第1条 x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将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的未尽事宜,将按照相关法规或已经普遍得以确立的习惯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规和习惯的范围内适用特别约定时,则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
住宿合同的申请
第2条 向本酒店申请住宿的客人,应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 住宿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据附表1)
(4) a. 申请人姓名及联系住址
b. 支付住宿费用者姓名及联系住址
(5)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超过前款第2项的住宿日期提出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对此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的申请予以办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3条 x酒店对于前条中的住宿申请予以承诺时,住宿合同成立。但当本酒店证明并未进行过承诺时,不在此限。
2. 根据前款规定当住宿合同成立后,住宿客人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期限内,以住宿时间(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用为上限,向本酒店支付本酒店所规定的申请费。
3. 申请费将首先用于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若发生第6条及第18条中所规定的情形时,则按先付违约金、后付赔偿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充抵。若有余款,将根据第12条的规定在住宿客人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4. 若不能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内按第2款的规定支付该项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失效。但是,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申请费支付期限时,已将此规定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第4条 不拘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有时也接受在合同成立后不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2. 本酒店对住宿申请予以承诺时,如未要求客人支付前条第2款中的申请费以及未指定该申请费的支付期限时,将适用前款的特别约定予以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5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能不会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与本条款内容相悖时。
(2) 客房已满无法安排入住时。
(3) 认为欲住宿的客人在住宿时,可能会做出违反法令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有伤风化等的行为时。
(4) 认为欲住宿的客人在住宿时,明显会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5) 认为欲住宿的客人会向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不当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6) 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不能提供住宿服务时。
(7) 认为欲住宿客人的醉酒或其他明显异常言行等有可能会影响其他住宿客人时。
(8) 已确认欲住宿的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2.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欲住宿的客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或为黑社会组织相关团体或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2) 欲住宿的客人为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或其他团体的相关者时。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6条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其自身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本酒店将根据附表2中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3.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的下午8点之前(如事先明确告知了预计到达时间的,则超过该预计到达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本酒店且事先也未与本酒店联系的情况下,本酒店有权视为该住宿客人已解除了住宿合同。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7条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有权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有可能或已经做出违反法令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有伤风化等的行为时。
(2) 住宿客人明显有给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3) 住宿客人向本酒店或本酒店员工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4) 由于天灾等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提供住宿服务时。
(5) 认为住宿客人的醉酒或其他明显异常言行等有可能影响其他住宿客人时。
(6) 已确认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7) 住宿客人违反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时。
2.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或为黑社会组织相关团体或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2) 住宿客人为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或其他团体的相关者时。
3. 基于前1款或2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本酒店对于客人还未享用的住宿服务等均不收取费用。
住宿登记
第8条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本酒店的服务台办理以下事项的登记:
(1)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 若为外国人,应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 退房日期以及预计退房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住宿客人打算通过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非货币方式支付第12条中所规定的费用时,应事先在进行前款登记时予以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9条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到达当日的下午3点起至翌日上午11点为止。但是,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之日及出发之日外,可以整天使用。此外,若利用住宿方案等时,入住时间、退房时间可能会有限制。
2. 不拘前款规定,本酒店也有可能同意住宿客人在前款的退房时间后继续使用客房。此时,将收取住宿费(附表1)全额的追加费用。
使用规则的遵守
第10条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停留期间,应该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公布于本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11条 x酒店的设施等详细营业时间则通过备置的小册子、各处张贴的布告、客房内的服务信息等予以介绍。
2. 前款的时间,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临时性变动。届时,将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通知。
费用支付
第12条 住宿客人应当支付的住宿费用的明细以及该算定方法,如附表1中所示。
2. 支付前款的住宿费用为经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取代货币的方式,住宿客人退房之际或本酒店要求支付时,请到酒店前台支付。
3. 本酒店为住宿客人提供了客房且该客房已处于可使用状态后,即使住宿客人因个人原因没有住宿,本酒店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4. 利用本酒店的附带早餐和晚餐或者附带服务的住宿方案时,因住宿客人个人原因而没享用膳食或没利用服务时,本酒店也将收取其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13条 x因本酒店在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合同时,导致住宿客人受到损失的,本酒店将对其损害予以赔偿。但如果该损害不能归责于本酒店时,则不在此限。此外,本酒店已获得消防机关颁发的防火标准符合规格证书。
不能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的处理
第14条 x本酒店不能为住宿客人提供签约的客房时,在取得住宿客人谅解的情况下,将尽可能为住宿客人介绍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若本酒店未能按照前款规定为住宿客人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相同数额的赔偿金,以此作为损害赔偿。但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能归责于本酒店时,本酒店则无需支付赔偿金。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15条 住宿客人寄存在本酒店前台的物品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时,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会赔偿该损失。但对于寄存物品为现金及贵重物品时,在本酒店要求告知其种类及价格时客人未告知的,本酒店恕不负责赔偿。
2. 住宿客人携带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品未寄存在前台时,除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了丢失、损坏等损害外,本酒店不负责赔偿。对于赔偿金额,若是住宿客人没有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格的物品,本酒店只能给予最高5万日元的赔偿。此外,对于没有寄存到前台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恕不负责赔偿。
住宿客人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16条 当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先行到达本酒店时,仅限于在到达前已经告知本酒店的情况下,本酒店将负责保管,并于客人在前台登记入住时交给客人。
2. 对于住宿客人退房后遗失在本酒店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在一定期间内,本酒店会代为保管,若逾期还无人认领,将依照《遗失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 关于前两项的情形,本酒店对于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本酒店在第1款的情况下应以前条第1款的规定为准;在前款的情况下应以前条第2款的规定为准。
停车的责任
第17条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不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均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
住宿客人的责任
第18条 x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本酒店造成损害时,本酒店有权要求该住宿客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个人信息
第19条 x酒店从住宿客人处收集的个人信息,将根据本酒店的隐私政策妥善处理。
适用法律
第20条 x酒店与住宿客人的住宿合同均适用于日本的法律,东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为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条款修改
第21条 x条款根据必要可随时修改。
附表1 住宿费用的明细(第2条第1款以及第12条第1款相关)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 明细 | |
住宿费用 | 预约金(房费+早餐费) | |
税金 | 消费税、住宿税 |
附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款相关)
合同申请人数 /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 不住宿 | 当天 | 前一天 | |
一般 | 9间房19名为止 | 100% | 80% | 50% |
(注) 1. %为相对基本住宿费的违约金的比率。
2. 关于团体客人(不到10间房或20人以上)的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决定。
3. 酒店指定的特定日或方案等产生另外的取消费。
酒店使用规则
为了让所有住宿客人安全舒适地休息,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制定了下述使用规则,敬请协助遵守。若不遵守此规则时,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以及18条,有可能酒店会谢绝入住或利用酒店内各种设施。此外,若因不遵守而发生的事故、损坏,本酒店不负任何责任,敬请谅解。
关于预防火灾的注意事项
1. 请勿在酒店内使用取暖或做饭用的器具及熨斗。
2. 本酒店除指定场所之外全馆禁止吸烟。请勿在客房内、走廊以及大堂吸烟。
3. 除了紧急情况下,请勿用手触摸消防用设备。
4. 逃离客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贴在客房门的内侧,敬请确认。
关于安保方面的注意事项
1. 住宿期间外出时,请确认房门已上锁。
2. 住宿期间,尤其是在就寝时,请务必锁上内门锁,扣上防盗门扣。有人敲门时,请确认,不要轻易开门。若有可疑的人来访,请立刻通知酒店前台。
3. 与来访者会面请在大堂进行。
4. 严禁入住登记者以外的人住宿。
关于贵重物品、寄存物品的注意事项
1. 需要存放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时,请使用前台旁边的保险箱。对于在客房内以及酒店设施内发生的贵重物品遗失,酒店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对于遗失物品根据法律法规随时进行处理。
3. 关于寄存物品的处理根据住宿条款第15条的寄存物品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支付
1. 本酒店有可能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收取规定的预付金,敬请谅解。在住宿期间,若酒店要求支付时,届时敬请支付。
2. 谢绝使用旅行支票等的支票支付以及外币兑换,敬请谅解。
3. 谢绝垫付飞机票款、列车巴士的车票费、出租车费、邮资费用、行李托运费等。
4. 使用客房内电话时,加收设施使用费,敬请谅解。
5. 谢绝对工作人员提供小费。
禁止事项
1. 请勿做出下列行为,以免打扰其他住宿客人:
(1)请勿带入打扰其他住宿客人的物品。
①狗、猫、小鸟及其他全部的动物宠物(但导盲犬、导聋犬、介护犬等除外)
②发出恶臭异臭的物品
③易燃易爆的火药和挥发油类的危险性物品
④其他法律禁止携带的物品。请勿在酒店内做出赌博,以及有伤风化等的行为。
(2)请勿大声喧哗、放声唱歌或做出打扰其他顾客的言行。
(3)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在住宿及饮食以外目的使用客房。
(4)请勿从酒店外叫外卖等。
(5)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将酒店内的各种设备或各种物品移到其他场所等,严禁改变现状。
(6) 请勿将有损酒店外观形象的物品挂在窗户上。
(7) 谢绝未登记住宿的人员住宿。此外,请勿擅自将外来人员带进客房。
(8) 未经酒店许可,请勿散发张贴广告等宣传物品,以及销售或劝诱他人购买物品等。
(9) 若未经酒店许可,将在酒店内拍摄的照片等用于营业目的时,我们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请注意。
(10)酒店认为会打扰其他住宿客人以及扰乱酒店秩序的一切行为。
2. 关于前款“禁止事项”,若本酒店已向行为者提出注意,但该行为者还继续其行为时,本酒店将谢绝其使用本酒店内设施。
关于反社会势力等的使用设施的禁止事项
1. 对于以下组织、个人,本酒店谢绝其使用本酒店内的各种设施。
(1)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团体或相关人员
(2)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或其他团体的相关人员
(3)反社会团体、反社会团体成员以及相关人员
(4)认为有暴行、伤害、威胁、敲诈等不正当要求以及相关类似的行为时
(5)由于精神、药物等原因而丧失自我等难以保证自身安全,以及会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危险、恐怖感以及不安感的人士。
2. 若符合前款的人士,酒店一经确认,将谢绝一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