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瑞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与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简称 “本基金”)经2019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66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2月2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依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在内的各项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xxxxxxxx,xxxxxxxxx,x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办理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20日止。自2023年2月21日起,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简称变更为“交银瑞思混合
(LOF)”,场内简称与基金代码不变,场内简称为“交银瑞思”,基金代码为 “501092”,扩位简称为“交银瑞思LOF”,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关于封闭期届满后运作的有关规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2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0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十八、风险揭示 9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8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4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5
一、绪言
《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更名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会员单位: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销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7、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
47、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对应日为该特定日期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可办理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xxxxx00-00x
xxxx:000000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 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 65% |
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 |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5%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xx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女士,董事,在职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高级经理、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玄武支行行长。
xxx先生,董事,学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内控案防办 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交易员、澳门分行资金部主管、总行金融市场部债券投资部副高级经理、外汇交易部高级经理。
xxxx,董事,总经理,代任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xx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xxxxx Xxxxxxxx)先生,董事,硕士。现任xxx集团全球业务总裁,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亚太区行政总裁、xxx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xxxxx,副董事长,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任施xx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等职。
xxx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x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 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xxx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xxx女士,监事长,学士。高级经济师、审计师。现任交通银行私人银行部
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xxx女士,监事,硕士。现任xxx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法律部主管。历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科经理、的近律师行律师。
xx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副总经理。
xxxxx,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xxxx,总经理、代任首席信息官。简历同上。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xx女士,督察长,硕士,兼任交银施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xx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总行投资管理部高级投资分析、副高级经理,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14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 2009年至2011年在长江证券担任高级分析师。2011年加入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部基金经理。现任交银施xx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5月05日至今)、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6月10日至今)、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3年 2月21日更名)(2020年02月21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委员:xx(总经理)
xx(副总经理、研究总监)
xxx(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xx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xx(权益投资副总监、权益部一级专家、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2月17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照公司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公司战略发展及管理目标,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协助促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合规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评估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xxx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 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 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x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网址:xxx.xxxx000.xxx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xxx.xxxx000.xxx。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场外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00000000客户服务电话:95533网址:xxx.xxx.xxx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联系人:范瑞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xxx.xxxxxxxx.xxx
(3)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xxx.xxxxxxxx.xxx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xxx.xxxxxxx.xxx
(5)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xxx
xx:(010)00000000传真:(010)63639709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95 网址:xxx.xxxxxxx.xxx
(6)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080406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95511-3或95501网址:xxxx.xxxxxx.xxx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1618888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xxx.xxxx.xxx.xx
(8)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xxx.xxxx.xxx.xx
(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10)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48
(11)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xx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2/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12)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xx路510号南半幢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1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xx
(14)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xx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xx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xx军
联系人:xxx xxx电话:0000-00000000/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1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000
传真:(021)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xxxx://xxx.00.xx
(1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
联系人:xx雪
网址: 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7)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8568062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1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18)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85679203联系人:xxx
(19)名称: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
(2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xx广场东座5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xx.xxxxxx.xxx
(21)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20)95396网址:xxx.xxx.xxx.xx
(22)名称: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
传真:(010)88085195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2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8325282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0.xxx.xxx.xx/
(24)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707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25)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xx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转837传真:025-56663409
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xx
(26)名称: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xx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xx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xxxxxxxx.xx.xxx
(27)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28)名称:北京xxx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1号泰康金融中心38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9200800联系人: 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29)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0)00000000传真:(020)89629011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2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
(30)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9
(31)名称: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 xxx
xx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xxx.xxxxxxx.xxx
(32)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 xxx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68880023联系人: 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xx.xx
(33)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401-2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2680827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3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
(35)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5951887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6)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2066653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37)名称: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8300279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021)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38)名称: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9013707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39)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 xxx.000xxxx.xxx.xx
(40)名称: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5983333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41)名称: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100000)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8160173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42)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84997571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43)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1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44)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9336500联系人: 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 xxx.xxxx.xxx
(45)名称: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20538999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46)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三路海岸大厦A座17楼1704室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47)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6642623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48)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x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4385308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0000000.xxx.xx
(49)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0835879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0)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xx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8509777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5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法定代表人:xxx
xx:(021)68596916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
(5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0691861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5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54)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网址:xxx.xxxx000.xx
(5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室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5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2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571)00000000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0xxxxx.xxx
(57)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58)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法定代表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9)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277号3层31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00xxxxxx.xxx
(60)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61)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62)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50938907联系人:xxx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执行事务合伙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xxx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x
六、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2月5日证监许可【2019】266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三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xxx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可办理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并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20年2月17日当日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4,945,845,223.1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3,800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2月2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2020年8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简称:交银瑞思,扩位简称:交银瑞思LOF,代码: 501092)。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项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x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规则
x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
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x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x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管理人最近公布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x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 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场内交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x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名称:交银施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xx000xxxxxxxxx(x)xxxx:xx(xx)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61055054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x),(000)61055000网址:xxx.xxxx000.xxx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除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之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自基金封闭期届满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对于场内申购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对于场内赎回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场内赎回发生上述情形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开放日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x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非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100 万元以下 | 1.5% | |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 1.2% | |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 0.5% |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
x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上表场外申购费率设定。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特定申购费率 |
100 万元以下 | 0.6% | |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 0.36% | |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 0.12% |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 每笔交易 1000 元 |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间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7 日以内 | 1.5% | |
7 日(含)—30 日 | 0.75% | |
30 日(含)—1 年 | 0.5% | |
1 年(含)—2 年 | 0.25% | |
2 年以上(含) | 0 |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40,000.00×1.5%/(1+1.5%)= 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0.00-591.13)/1.0400=37,893.14份(先按四舍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37,893份(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退回资金=0.14*1.0400=0.15元
即: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37,893份基金份额。
例: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万元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40,000.00×1.5%/(1+1.5%)= 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00-591.13)/1.0400=37,893.14份
即: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万元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37,893.14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 额,持有6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基金份 额,持有6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x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9、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x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 施: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经跨系统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经跨系统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坚持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股票投资
(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但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三个月至转开放式运作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下限比例限制。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x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以长期历史数据为基础,运用稳健的投资理念和严谨的分析方法对经济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基金资产在沪深A股、港股、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的初步分配比例。同时,再辅以投资时钟模型以及周期轮动理论“自上而下”对各类资产配比进行灵活调 整,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在有效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主要运用交银施xx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在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司股票研究团队“自下而 上”的主动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市盈率(P/E)、市现率(P/Cash Flow)、股价与每股自由现金流比率(P/FCF)、市销率(P/S)、股价与每股息税前利润比率(P/EBIT)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经营资产回报率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资产负债率(D/A)、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高低。由于驱动公司价值创造的因素不同,本基金将借鉴市场通用估值理念,针对不同类型公司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对公司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估,筛选出估值具有吸引力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x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优先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x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基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在临近封闭期届满时将重点关注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分散投资,做好流动性管理以应对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投资者的赎回需求。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 50%);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但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三个月至转开放式运作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前述下限比例限制;
(2)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则: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25%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x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 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行业分析师、信用分析师、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依据宏观分析师、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10月2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2022年07月01日起至09月30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456,865,681.55 | 85.67 |
其中:股票 | 4,456,865,681.55 | 85.67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31,937,009.60 | 0.61 |
其中:债券 | 31,937,009.60 | 0.6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705,580,022.32 | 13.56 |
8 | 其他资产 | 8,284,590.98 | 0.16 |
9 | 合计 | 5,202,667,304.45 | 100.00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的公允价值为 1,464,062,480.66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28.1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30,976,000.00 | 0.60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1,297,145,034.34 | 24.98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13,940.85 | 0.00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65,655,932.50 | 8.97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97,472,793.18 | 1.88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378,529,783.24 | 7.29 |
J | 金融业 | 426,517,977.95 | 8.21 |
K | 房地产业 | 57,672,269.00 | 1.11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7,013.00 | 0.0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0,087,997.55 | 1.93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10,626.00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1,579,183.52 | 0.42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17,124,649.76 | 2.26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2,992,803,200.89 | 57.63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医药卫生 | 519,360,040.83 | 10.00 |
通信服务 | 292,822,082.28 | 5.64 |
可选消费 | 265,880,614.51 | 5.12 |
信息技术 | 106,733,371.40 | 2.06 |
主要消费 | 95,455,131.22 | 1.84 |
金融 | 81,268,535.79 | 1.56 |
公用事业 | 58,776,798.76 | 1.13 |
房地产 | 43,765,905.87 | 0.84 |
合计 | 1,464,062,480.66 | 28.19 |
注:本报告采用中证CICS一级分类标准编制。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002352 | 顺丰控股 | 8,862,233 | 418,474,642.26 | 8.06 |
2 | 01024 HK | 快手-W | 3,266,200 | 150,510,474.23 | 2.90 |
3 | 03690 HK | 美团-W | 972,100 | 145,596,534.13 | 2.80 |
4 | 002493 | 荣盛石化 | 10,435,938 | 144,329,022.54 | 2.78 |
5 | 600276 | 恒瑞医药 | 4,095,817 | 143,763,176.70 | 2.77 |
6 | 600570 | 恒生电子 | 3,905,932 | 132,372,035.48 | 2.55 |
7 | 01548 HK | 金斯瑞生物科 技 | 8,322,000 | 129,159,024.51 | 2.49 |
8 | 603259 | 药明康德 | 1,389,928 | 99,643,938.32 | 1.92 |
8 | 02359 HK | 药明康德 | 395,613 | 22,702,931.67 | 0.44 |
9 | 000001 | 平安银行 | 9,791,100 | 115,926,624.00 | 2.23 |
10 | 00853 HK | 微创医疗 | 8,775,200 | 107,303,398.33 | 2.07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31,937,009.60 | 0.61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31,937,009.60 | 0.61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 113052 | 兴业转债 | 277,280 | 29,555,791.78 | 0.57 |
2 | 118009 | xx转债 | 16,760 | 2,061,565.41 | 0.04 |
3 | 113053 | x 22 转债 | 2,590 | 319,652.41 | 0.01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 名称 | 持仓量(买/ 卖) | 合约市值(元) | 公允价值变动 (元) | 风险说明 |
IC2210 | IC2210 | -40 | -45,812,800.00 | 3,023,600.00 | -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3,023,600.00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2,102,180.62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7,535,700.00 |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披露如下:2021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国市监处〔202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 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人民币34.42亿元。
2022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银保监罚决字〔2022〕
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平安银行处罚款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管理人对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如下:本基金管理人对证券投资特别是重仓证券的投资有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控制,对上述主体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他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x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6,972,035.02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1,312,555.96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8,284,590.98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113052 | 兴业转债 | 29,555,791.78 | 0.57 |
2 | 113053 | x 22 转债 | 319,652.41 | 0.01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2年09月30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过去三个月 | -14.22% | 1.02% | -11.54% | 0.67% | -2.68% | 0.35% |
2022 上半 年 | -6.42% | 1.73% | -6.17% | 1.10% | -0.25% | 0.63% |
2021 年度 | 1.01% | 0.88% | -2.82% | 0.86% | 3.83% | 0.02% |
2020 年度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9.49% | 0.93% | 18.24% | 1.00% | 11.25% | -0.07%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25%,每日进行再xx过程。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xxx思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0年2月21日至2022年09月30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对于场外份额,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人对本基金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x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x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本基金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3)本基金封闭期结束,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情况
x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情况
x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办公场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