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本園區區分所有權人或租賃使用戶方可承租本園區高壓 4160V 裝甲配電盤,作為其大型機房營運所需電力使用。
南 港 軟 體 工 業 園 區 配 電 盤 約 定 專 用 租 賃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訂立租賃契約條件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為本園區區分所有權人或租賃使用戶方可承租本園區高壓 4160V 裝甲配電盤,作為其大型機房營運所需電力使用。
第 二 條 甲方承租範圍位於xxxxxxxxxxxxxx(xxx)xxxx高壓 4160V裝甲配電盤 盤,本會將提供所需盤體空間及設備使用。
第 三 條 租賃期限經甲乙雙方洽訂為三年,共計三十六個月。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合約到期前乙
方未提出異議,視同續租,若雙方有異議時,需於到期日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第 四 條 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正(收款付據,含管理費,不含水電費、
含稅)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納。
第 五 條 乙方應於訂約時,一次開出每月 日到期之支票三十六張,合計三年份租金予甲方,若因任何理由造成任何一期租金支票不兌現或因此導致延誤繳納,乙方同意依第七條租期屆滿方式處理。
第 六 條 乙方應於訂約時,應交於甲xx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租用標的後無息退還保證金。乙方如需繼續承租,甲方應保障乙方優先續約之權利。
第 七 條 附加條款:「南港軟體工業園區配電盤約定專用管理辦法」
第 八 條 印花稅各自負責,租賃標的之稅捐由甲方負擔,乙方及其因營業上必須繳納之稅捐自行負擔。
第 九 條 甲乙雙方若有爭執訴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第 十 條 x租金憑單扣繳由甲乙雙方負責向稅捐稽征機關辦理繳納。
第十一條 x契約書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協議增修之。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書人 :
甲 方: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統一編號:地 址:
乙 方:負 責 人:統一編號: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