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可通过 PCT 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也可以直接向某一国家递交专利申请。
华师〔2019〕146 号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9 年 9 月 12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学校的发明创造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条 科技处是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专利的申报、资助、实施、转让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x办法适用于我校师生员工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实施和转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 专利权归属
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
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接受外单位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中未明确成果产权归属的发明创造;
(四)离退休、调离我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五)主要是利用我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我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他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 我校在校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适用于职务发明的有关规定:
(一)参加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就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研究的内容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是利用我校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是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离退休、工作调动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等而转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在保证发明人或设计
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学校有权处理所持有的职务发明创造。
第三章 专利申请与管理
第八条 拟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必须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时,须提交有关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归属、权益分配等内容的书面协议,或签订《共同申请专利协议书》。
第十条 专利申请时,只有对职务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才享有在专利文件以及各类相关文件上的署名权。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进行署名,并取得所有发明人的同意。
未对职务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员、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员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应作为发明人署名。
第十一条 提交专利申请前,对发明创造内容要注意保密,发表论文、成果鉴定等工作应在取得专利优先权日(该专利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之后进行。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均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时,发明人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发明人自行联系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洽谈委托代理专利申请事宜。由代理公司制定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经专利负责人(主要发明人)签名同意,交科技处审核、盖章后确认。发明人凭此合同到财务处办理专利申请相关费用报销手续;
(二)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下达受理通知书;
(三)发明专利在递交申请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人需配合专利代理机构完成审查意见答复。
发明人也可依照国家专利法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四条 递交国内专利申请后,发明人应于申请日起 60天内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委托代理合同送交科技处备案。
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授权日起 30 天内,将专利证书复印件送交科技处存档。
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以及专利权终止、放弃或被宣告无效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 30 天内,将该通知书复印件送交科技处存档。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后,可通过 PCT 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也可以直接向某一国家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国外专利(含 PCT 途径)前,由专利负责人提交《申请
国外专利登记表》,列明发明创造的相关信息,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必须填写共同申请的理由。经科技处审查通过后,再办理申请手续。
递交 PCT 申请或国外专利申请(含 PCT 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人应于申请日起 120 天内将《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或国外专利初审公告文本、专利请求书(全文)、委托代理合同送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六条 我校师生员工的个人发明创造(即非职务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创造证明”,经科技处审核后,个人自行申请专利。
第四章 专利资助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授权后维持专利权的相关费用由专利负责人承担。以“华南师范大学”作为独立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的专利项目,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
第十八条 专利资助经费来源包括:
(一)学校专利补贴:由学校年度预算安排,专利补贴预算纳入科技处部门预算;
(二)政府部门专利资助: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定,由科技处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学校对专利申请项目实行后补贴制度。本年度提交申请的专利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备案后可提出补贴申请。
由科技处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并在预算下拨后发放给专利负责人。标准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受理的国内专利,学校补贴发明专利 1500 元/件、实用新型 1000 元/件、外观设计 400 元/件。
(二)申请 PCT 国际专利的,申请阶段给予补贴 5000 元/件,专利进入具体国家时再给予补贴 5000 元/件。
(三)直接申请国外专利的,申请受理后给予补贴 8000 元/件。
学校专利补贴每年发放一次,未及时按要求提出申请的专利项目,不再补发。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知识产权(专利)资助金,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专利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为科研人员开设个人专用的专利资助经费项目代码,并由科技处将专利负责人获得的专利资助经费拨入该项目代码中。
专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直接费用支出,具体由专利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经费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学校将全额追回资助经费,不
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专利实施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专利成果可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审、年度考核的业绩及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以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和所得收益的分配,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障特定情形下职务发明人获得专利资助、奖励和收益的权利。职务发明人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后,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其从学校获得专利资助、奖励和收益的权利不变;职务发明人逝世的,其获得奖励和收益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获得授权后,学校师生员工负有维护专利权有效性和监督侵权的义务,如发现他人侵犯学校的专利权,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避免学校知识产权的被侵权和流失。
第二十七条 发明人不得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违反规定擅自申请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校内的有关职务发明纠纷,由所在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上报科技处备案。
本校与外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事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材料,报告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职务成果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等属于学校,除学校与外单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明确约定外,原则上学校应作为唯一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对著作权或专有权进行申请和登记。
第三十条 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由软件开发人填写《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备案表》,加盖二级单位公章后送科技处审核。开发人员的姓名及排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获得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由科技处发放
《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确认书》,对开发人员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登记费、申请费及维持费等费用支出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学校对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成果实行定额后补贴制度,补贴标准参照第十九条发明专利的标准
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 3 月 29 日学校发布的《华南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华师〔2001〕 3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x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16 日印发
责任校对:xxx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