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 5796m2。
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设计
和施工一体化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人: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投标监管: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编制日期:二〇一九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 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招标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投标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投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开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6.评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7、投标文件的澄清 错误!未定义书签。
8、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错误!未定义书签。
9、评标过程的保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合同授予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纪律和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合同的主要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设计任务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投标函格式 70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71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投标承诺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开标一览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详细报价表 76
八、投标保证金 79
九、投标人组织机构表 80
十、项目组人员配备情况表 81
十一、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三、投标人已完成的合同情况表 84
十四、财务状况表 85
十五、服务承诺书 86
十六、投标人诉讼史(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此表) 87
十七、其它资料 88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90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91
附表二: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93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94
第七章 评标标准及方法 96
一、总 则 96
二、评标内容和评标程序 97
三、评标标准及方法 98
四、投标人最终得分 101
五、注意事项 10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一体化,已由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业主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总投资 1200 万元,本次招标限价为 1090万元。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地点:八一南街 2119 号。
2、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 5796m2。
3、计划工期:设计施工总工期 180 天(其中合同签订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10 日
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概算;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
4、招标范围:为党群服务综合体的布展及装修、模型、多媒体硬件及多媒体智能化集成等方案设计(必须经招标人认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施工等各项服务。
5、工程设计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6、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 1)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上资质;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3.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且无在建工程和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或工艺美术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4、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时间以竣工验收证书时间为准)完成过布
展面积 2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合同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展馆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证书及合同为准)。
3.5、 要求申请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中现场安全员不少于 1 人,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 C 证(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为同一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施工员、质量
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须持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岗位证书。 3.6、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且
财务状况良好。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担任;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超过两家。
3.8、开标当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在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3.9、开标当日,项目负责人无涉嫌犯罪在羁押或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缓刑及监外执行);
3.10、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或处罚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因项目施工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投标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累计 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处罚不累加)。
3.11、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因项目施工被金华市政府或浙江省政府通报批评累计 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不累加)。
3.12、开标当日,投标人未在金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失信一类“黑名单”内。
3.13、承诺本项目所有支付工程款需到项目当地主管税收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
3.14、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符合上述 3.8、3.9、3.10、3.11、3.12、3.13 这六条要求的承诺书。
3.15、拟中标人(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如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拟中标人(投标人或联合体
成员施工单位)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未及时办
理相关手续影响后续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 17 时前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1.164.189.106:8888/jhkfztb/ ) 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上
(http://www.jhk.gov.cn/ )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开标前向代理公司支付) 。
4.3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 应在招标规定的提疑截止时间前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招标人收到澄清要求后,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2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金华市双溪西路 620号开发区大楼西辅楼 2 楼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 本次招标公告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1.164.189.106:8888/jhkfztb/)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www.jhk.gov.cn/ )上发布。
6.2 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电话:0579-89155052
7 、行业监管部门: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82376493
注意事项
1、潜在投标人可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1.164.189.106:8888/jhkfztb/)或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http://www.jhk.gov.cn/ )中浏览招标文件。如已注册账号且办理过浙江 CA 证书和电子签章,需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华市双龙南街 858 号)四楼办公室办理 CA锁开发区模块扩充(咨询电话:0579-83180571), 才可通过账号登陆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招标补充文件等有关招标信息刊登在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1.164.189.106:8888/jhkfztb/)的公告内,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站公告下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并下载。因未及时知悉补遗文件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 缴纳投标保证金需从 CA 锁办理,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后进入 CA 锁复核是否缴纳
成功,若未缴纳成功请及时与 0579-83180571 联系。
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 0 一九年 1 月 17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四联路 398 号(金华网络经济中心 12 楼)联系人: 吴女士 电 话: 89127345 |
1.1.4 | 项目名称 | 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一体化 |
1.1.5 | 建设地点 | 八一南街 2119 号。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设计施工总工期 180 天(其中合同签订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深化设 计;1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概算;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1、投标人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投标人须同时具有: 1)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展览工程企业一级资质或展览陈列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上资质;2)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和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有建筑工程或装饰工程或工艺美术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4、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时间以竣工验 收证书时间为准)完成过布展面积 2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合同金额 |
500 万元(及以上)的展馆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以竣工验收证书及合同为准)。 5、 要求申请人拟派现场管理人员中现场安全员不少于 1 人,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 证(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员不得为同一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等须持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岗位证书。 6、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且财务状况良好。 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担任;组成联合体的单位数量不超过两家。 8、开标当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在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9、开标当日,项目负责人无涉嫌犯罪在羁押或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缓刑及监外执行)。 10、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或处罚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因项目施工被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投标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累计 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处罚不累加)。 11、开标日前一年内(以通报文件日期为准),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因项目施工被金华市政府或浙江省政府通报批评累计2(含)次以上(同一事项的批评不累加)。 12、开标当日,投标人未在金华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失 信一类“黑名单”内。 |
13、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符合招标公告 3.8、3.9、3.10、3.11、 3.12、3.13 这六条要求的承诺书。 14、拟中标人(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如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拟中标人(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施工单位)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后续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如下要求: (1)联合体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 (2)联合体各成员间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指定牵头人,并由具备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担任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的 投标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1)补偿: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 (2)补偿标准:除中标人外,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两位的投标人给予 5 万元和 3 万元的补偿。其余投标人不补偿。获得补偿费的投标人所有设计成果及其设计理念在本项目的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 (3)补偿费包括税金、设计文本等需提供的资料的制作费、差旅费等所有成本费。 (4)未中标单位的补偿费由中标人支付,受补偿方应按招标人要求提 供正式发票。 |
(5)投标人应保证设计成果的原创性,因投标人设计所引起的版权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由投标人承担。 |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1 | 投标人提疑截止 时间 | 2019 年 1 月 28 日下午 17:00 |
1.11 | 是否允许分包 | 根据工程需要,允许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设计或施工,但必须 经招标人同意。 |
1.12 | 是否允许偏离 | 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离。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3 | 招标人澄清时间与方式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关 注 金 华 开 发 区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61.164.189.106:8888/jhkfztb/)及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的建设工程——补充文件栏,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的关于本工程的答疑文件,视为已送达相关投 标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及 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2019 年 2 月 22 日 9 :30 时(北京时间) 地点:金华市双溪西路 620 号开发区大楼西辅楼 2 楼开标现场。 |
3.2.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天。 |
3.3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形式: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帐户汇出(按项目交纳) 。 按项目交纳的: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一体化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200000 元 截止时间:2019 年 2 月 20 日(以到账时间为准)账户全称: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 标保证金专户; 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通过 CA 登录“金华开发区公共资源全 |
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获取账号”,选择银行确认后系统生成“缴纳订单”;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注: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帐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0579-89155052 |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2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 用活页装订,否则将按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处理。 |
3.6.4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如以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投标文件中出现“投标人”需要盖章的地方由联合体牵头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即可,不需要双方都盖章。 |
3.6.5 | 投标文件形式及份数 | 商务标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设计文本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部分(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展示图板一套(明确为 A1 尺寸,数量为 7 张); 方案汇报演示电子文档二份(光盘壹份、U 盘壹份),所有汇报演示的 电子文档、方案图效果图中不得出现能显示投标人身份的信息。 |
本项目设计方案采用暗标投标,要求横排版、白色封面、软皮包装。技术标副本及光盘均不得加盖公章、不得注明设计单位及个人、不得做任何暗示,以供评委公正评审之用,否则该标书视为废标。不安排设计人员述标。 | ||
4.1.1 | 密封要求 | 1.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含一正本、七副本)单独密封; 2.设计文本(A3 图册)正本单独密封; 3.设计文本(A3 图册)副本和电子文档 2 份包装成一个密封包 (副本视投标文本情况可分为多个密封包,也可以包装成一个密封包;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正本和副本包装成一个密封包; 5.展示图板单独密封。 上述资料应分开用牛皮纸单独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格 式 | 1、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注明: (1)招标编号:/ (2)招标人地址:金华市四联路 398 号(金华网络经济中心 12 楼) (3)招标单位:金华智园置业有限公司 (4)工程名称: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一体化 (5)2019 年 2 月 22 日 9 时 30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注:封面上应注明(例如:“商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字样),外封包上须注明工程名称及开标时间字样并加盖密封章,封口处须密封条密封。 2、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规定的标记和密封的,招标人将予以拒 绝,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
4.2 | 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 递交截止时间:2019 年 2 月 22 日 9 时 30 分。 递交地点:金华市双溪西路 620 号开发区大楼西辅楼 2 楼开标现场。递交方式:各投标单位当面递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 | 否。 |
件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金华市双溪西路 620 号开发区大楼西辅楼 2 楼开标现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七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从 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3 人。另由招标人邀请社区党建管 理研究行业专家 3 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组长 1 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主持评标工作。 |
6.3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七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
8.3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1 人。 |
9.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招标人支付 |
10.3 | 履约担保金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根据金市建综【2016】237 号规定,允许注册地在金华市范围内的施工企业选择在金华市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出具的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单。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四舍五入到万元) |
10.4 | 投标报价要求 | 本次招标最高限价 1090 万元(含设计费 40 万元,暂列金额 50 万元)。 |
10.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一、投标报价内容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一体化设计(方案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现场指导与监督)及装修、模型、多媒体硬件及多媒体智能化集成等与布展相关施工和相关服务等全部费用,相关风险费用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二、投标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规范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等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
2、投标人投标总价须包括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如工程量清单发生漏项、漏算等,将视为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或者为投标人的优惠,投标人须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作,而漏项、漏算等将得不到结算。凡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均被认为是有经验的、有实力的投标人,其完全有能力根据项目进度状况和要求调动、分配各种资源以供本项目使用。 3、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照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计取,计入投标总价。如投标人遗漏视作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招标人不另支付。 4、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设备、主要材料报价表,并在相应的栏目中注明设备、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牌、产地、性能等信息。设备、主要材料选用顺序:1、开发区财政推荐的材料品牌 2、《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3、《浙江造价信息》。 5、工程保险项目应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合格工程前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应包括设计、建安(装修)工程、工程设备、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发包人及承包人相关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等保险。 6、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施工过程中“自控”(质量、安全)活动所必须的检测、监测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7、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出具的设计图纸委托具备相应审查图纸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需考虑此项费用。 8、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并按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数量提供有关工程资料,如施工图、效果图、施工方案等,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一并包干,不再另行考虑。 9、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各投标人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0、对于分包项目的管理费由投标人包干在投标报价中。 11、投标人的投标如被接受,最终报价(合同承包价)依据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专项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2、本工程中标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经图审后,由中标单位根据施工 |
图预算价编审口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编制完整的预算价(预算书中需注明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并在施工图预算完成后提交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价作为调整施工合同价及日后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13、经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价作为调整施工合同价,由于中标人自身的失误或自身进行深化设计图纸造成工程量调整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三、投标报价方法 (1)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要求、合同条款、设计方案、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等以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价为 准,在此预算价基础上报总价下浮率系数,总价下浮系数范围为 5.00%--8.00%(含本数,小数点后保留 2 位)。投标单位投标时编制的概算价不得超 1090 万元(含设计费 40 万元、暂列金额 50 万元)。投标函投标报价计算方式=(投标单位投标时编制的概算价-设计费、暂列金额)*(1-投标下浮率)+设计费、暂列金额。 (2)施工部分的布展工程装饰装修施工、布展工程布展(设备采购、安装)施工、技术服务项目(含培训、技术指导、维护和保养费用)、其他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依据为浙江省、金华市及其他的相关计价文件及管理办法等,参照: a、《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b、《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c、《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d、《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 e、《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f、《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g、《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 h、财税[2018]36 号、建建发[2018]144 号、浙建站定[2018]23 号、浙建站信[2018]25 号及其他现行的浙江省、金华市相关造价文件。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3.1 | 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人说明 | 1、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盖单位公章)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联合体协议书、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准时参加投标会议。 2、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需共同授权委托牵头人公司人员。 |
13.2 | 其 他 |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以上情况者,甲方均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金华市内相关网站进行通报。 (2)评标前,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施工、设计)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3)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5)按照清单中的报价,设计费一次性包干,不随后续设计方案和施 工费用变动而变化。费用包含本项目所有区域范围内由于布展设计及装饰装修设计引起的机电设备二次修改及整体整合设计费用。 |
12.3 | 解释权 | 本次招标所有条款解释权属于招标单位。 |
注: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总 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保修要求
1.3.1 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保修要求:执行建设部[2000]80 号令。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建造师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
1.4.5 投标人应真实、完整地填报投标文件。投标人如不能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将被取消其投标资格。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按须知前附表规定可自行踏勘现场,但不能与招标人接触,不能透露投标人名称。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招标答疑会
不召开,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提疑、答疑(澄清)。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经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遗书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合同条件及格式;
(4)技术要求;
(5)投标文件格式;
(6)评标标准和方法;;
(7)其他资料。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公布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该及时关注发出的澄清 。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开标前应该及时关注发出的补充文件。
2.4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招标人发布的信息,掌握招标人对该项目的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信息。否则招标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组成。
3.1.1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格式;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
(5) 投标承诺书
(6) 开标一览表;
(7) 详细报价表;
(8) 投标保证金;
(9) 投标组织机构表(附企业资质证书);
(10) 项目组织人员配备情况表(附人员履历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11) 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12) 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
(13) 投标人已完成的合同情况;
(14) 财务表报;
(15) 服务承诺;
(16) 投标人诉讼史;
(17) 其他资料;
3.1.2 技术标(暗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党群服务综合体分析
2、创新理念
3、设计主题
4、设计主要内容
5、功能布局
6、设计原则
7、功能分区设计的合理性
8、设计的创新
9、设计表达
10、VI 导视系统
11、服务功能创意设计及落地性
12、保修服务承诺
A3 图册:将文件装订成册,A3 图幅(420mm*297mm)。包括:(1)封面(2)目录(3)说明(4)设计方案成果图册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装订成 A4 版、明标)
1、本项目团队组成情况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2、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
3、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4、质量保证措施;
5、安全保证措施;
6、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
7、设计施工难点及合理化建议。
8、环境保护措施
3.2 投标有效期
3.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内的,招标人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延长投标有效期通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3 投标保证金
3.3.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3.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3.3.3 招标项目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项目有异议或投诉,但处理所需时间较长的,招标人将酌情退回与异议或投诉无关的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凭凭据及合同到交易中心给予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围标串标、违规违纪行为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 资格审查资料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按新情况提供并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
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包括: 1、企业(联合体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联合体各方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
4、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专业)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原件备查);
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相关岗位证书;
6、企业同类业绩证明资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以竣工验收证书及合同为准); 如果证照因年检、年审等原因,不能带至开标现场的,应在开标时间前出示省(市)级及以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或年审等办理部门的正式证明(原件),并加盖出示证明单位的公章。 7、拟中标人(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如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须在中标公
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拟中标人(投标人或联
合体成员施工单位)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金华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后续工作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承 诺书。
3.5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6.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报价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4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 投标文件形式及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7 技术文件由投标人须知 3.1.2 条内容组成。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后提交,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标识: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条的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同时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或技术标无效,并退还给投标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 1个小时开始接受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召开开标会议时,企业的投标人必须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准时参加。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联合体协议必须由联合体成员公共盖章,并经双方法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不能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5.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2.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2.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3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评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名单;
(4)核验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组成:
6.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委会应独立、公正、公平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工作。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以下情况的投标人的投标视为无效:
评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得进入详细评标: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须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视为出现了重大偏差,须作无效标处理。这些重大偏差包括:
(A)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加盖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人签字);
(B)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书;
(C)提出与招标文件相悖的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重要保留;
(D)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足额、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E)投标人对同一个投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F)投标人总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招标最高限价的;
(G)联合体投标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H)投标人未提交完整的工程造价文件的;
(I)投标人名称、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设计负责人与资格预审通过的不一致的; 4)近三年内在投标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单位。
评标委员会不对无效投标进行评审。
7、投标文件的澄清
7.1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书面通知投标人要求澄清其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
7.2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进行,投标人不得借澄清问题的机会,与评标委员及评标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或对原投标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提出修改,但在评标中对发现的算术性差错进行的核实、修正,则不在此列。
7.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7.4 对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和修改内容经有关部门备案,具有与招标文件相同的效力。
8、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8.1 对所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综合评分法进行投标文件评审,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8.2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8.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招标人的授权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如果综合评分相同时,技术得分高者排名靠前。如果综合得分和技术得分相同时,业绩得分高者排名靠前。
8.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9、评标过程的保密
9.1 开标后,直至确定中标人为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9.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0、合同授予
10.1 定标方式
10.1.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0.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本项目重新招标。
10.1.3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或投诉取消中标资格的,本项目重新招标。
10.2 中标通知
10.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10.2.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规定缴纳全额公证费。
10.3 履约担保
10.3.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历天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按中标价的 5%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10.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10.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0.4 签订合同
10.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历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0.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10.5 知识产权
投标技术文件的知识产权
10.5.1 招标人在本次招标工作中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文字、图纸、电子数据资料等)均受法律及版权保护(签署保密协议)。未获得招标人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对该版权内容进行复制、改编、分发、发布,或作其他用途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10.5.2 投标单位在准备投标方案时,可复印、下载及使用本招标活动有关资料,在本次招标活动中使用,版权归招标人所有。
10.5.3 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在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期限内一并给付。
10.5.4 招标人不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10.5.5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可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因已对未中标人予以经济补偿,不再另行支付使用费。
10.5.6 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的技术文件作出合理修改,中标单位对此应予以配合。
10.5.7 本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技术文件的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
10.5.8 本次投标技术文件在完成审批程序前,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投标技术文件。
10.5.9 投标方案的所有内容应保持原创性,不得包含任何侵犯他者知识产权的内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0.5.10 法律程序:此次招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发生纠纷,应首先以协商方式
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应按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应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6. 其它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11、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1.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1.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2、纪律和监督
12.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2.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2.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七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12.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2.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件
第三章 合同的主要条款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GF-2011-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制 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
4、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 。
5、工程承包范围:为党群服务综合体的布展及装修、模型、多媒体硬件及多媒体智能化集成等方案设计(必须经招标人认可)、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预算编制及施工等各项服务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①项目建筑设计由投标人中标后完成。三、工期要求
设计施工总工期 180 天(其中合同签订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10 日
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概算;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格
1、本项目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金额:元)(不含利息)
2、本项目签约合同价包含工程设计费 、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暂列金 额三部分组成,其中,工程设计费为肆拾万元 ,建安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下浮率为 %。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发包人: | 承包人: | |
(公章)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 |
(签字或盖章) | (签字或盖章) | |
工商注册住所: | 工商注册住所: |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电 话: | |
传 真: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
合同订立时间: | 年 | 月 日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第二部分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l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工程总承包。
1.1.48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
(5)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 后果;
(6)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行为。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之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本专用合同条款;
(4)本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7)发包人要求;
(8)承包人建议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 实施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
(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编号):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 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方式: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 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 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
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2.3 监理人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联系地址: 项目总监姓名: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项目总监的职责: 详见监理委托合同。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进度、 质量、投资、安全等实施监督控制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5 保安责任
2.5.1 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为 EPC 总承包工程,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和服 务内容。具体包括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全过程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交(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表、质量保修期内服务,办理配套设施确认、完成最终结算审价等。
1.设计
包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总体概念性方案设计、装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 施工图设计、完成设计过程中施工图、人防、节能、消防等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审查,以及相关人防、弱电智能化装饰装修和各专项设计等内容。设计人资质以外的专项设计经发包人同意后,由设计人发包,费用含在设计单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采购
括项目涉及的所有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 保修服务等。
3.施工
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1)合同签订后 14 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前 期工作计划、项目开工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2)每季度头一个月的 5 号承包人应提供上季度的计划完成情况、下季度工作计划安排;(3)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连续两个月工期拖延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4)设备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2 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姓名:
项目负责人职务: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负责人职责: ①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②制定项目实施规划;③拥有本 项目的决策权;④组织计划实施;⑤协调内外部的关系;⑥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的控制;⑦负责项目合同管理;⑧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⑨组织验收,考核,结算;⑩组织项目售后服务及项目总结工作。⑪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在合同总价范围内,减少工程变更,不得随意提升建设规模和档次,尽量节约项目投资。项目经理权限: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项目负责人权限: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施工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违约责任:签订 合同前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否则需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且最迟须在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提交相关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兼职其他工程项目任项目负责人的违约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兼职其他工程项目任项目负 责人的处工程合同价的 1%的罚款;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可进行更换项目负责人,但更换仅限壹次,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同等条件。
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每月 22 天)的,每少一天应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在工程总工期中累计出勤率低于 50%的,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 15%。设计工作完成后派驻 1 名设计人员,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 12 天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捌仟元。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管理机 构主要人员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机构主 要人员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 22 天的,设计人员每月到位天数未达到 12 天的,按照发包人指纹机考勤结果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壹万元;若缺勤或擅自离岗,则项目负责人按 10000 元/次、设计人员按 8000 元/次、五大员按按 5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
2、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姓名: 设计负责人职务:
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
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设计负责人职责:(①主持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各类专项设计,本项 目须进行限额设计,要考虑总的建设费用不超合同总价的情况下进行优化设计,设计负责人要对各专业进行协调沟通及造价把关,力保建设费用不超总价,要及时解决工程设计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对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把关。②代表公司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指令,参与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③主持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设
计工作、确保出图时间、出图深度符合项目需求。④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保证 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合同规定,通过质量保证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工程设计质量应符合相关设计类标准,工程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的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3.4 安全保证
3.4.2 安全施工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施工场地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承担相应的费用。处理与当地政府、治安等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及承包人自身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实施的 相关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
3.8.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专业工程必须由专业 部门实施的分包项目,须无条件配合且不计取总承包配合费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 和规模相适应。如需进行分包的,总承包人有义务认真考察分包单位资质能力、财务状况、施工(实施)经验,以及是否有工程建设违约、违纪、违规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情况,并将选择结果报建设单位认可。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 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及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 10 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3.8.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 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同时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交支付凭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下期总包工程款。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分包项目不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3.8.5 本工程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监 理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 供四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提供四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 见。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纠偏。调整编制被延误工期的赶工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分部工程进度进行工期处罚,并责令整改。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其中合同签订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1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以及初步 设计概算;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
4.2.2 设计开工日期: 以合同签订之日即为设计开工日。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提供采购详细计 划,实施采购 20 天前,向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具体品牌型号等。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前 20 天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样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凡因材料不合格而影响施工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则承包人应负全责,并赔偿
相应的损失。
4.3.2 采购开始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采购详细计划后开始。
4.3.3 采购进度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一周内 提供两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 25 日前提供(一式八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八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竣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同上
4.4.3 竣工验收日期
年 月 日完成竣工验收。
4.4.4 交付日期
年 月 日完成各项验收,项目整体移交。
4.4.5 总工期
设计施工总工期 180 天(其中合同签订后 10 日历天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10 日
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以及初步设计概算;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
4.5 误期赔偿
4.5.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设计工期赔偿:
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成设计,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设计工期的要求,延误 5 天(含)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仟元的违约金;延误 6-15
天(含)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贰仟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5 天);延误 15 天以上
每天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叁仟元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15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施工工期赔偿:
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竣工,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每个子项目工期的要求,延误 10 天(含)内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审定预算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延误
11-30 天(含)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审定预算价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10 天);
延误 30 天以上每天向发包人支付审定预算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含前面的 30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金额。若中途实际工程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 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停止支付工程款。
4.5.2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审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完成项目所需各类设计及检测等工作,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完成验收移交工作。
4.5.3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时,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5.4 因发包人的计划变更使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或者修改,造成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的,由发包人确认工期延期,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不赔偿损失。如因承包人原因使各设计、施工节点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应对所提供设计方案负责。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设计,并予以确认。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3.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4.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监督总承包人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5.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总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6.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总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7.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
8.作为发包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参与项目过程管理及监督项目建设。
9.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2.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3.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4.负责协助办理工程实施中的有关项目报批手续。
5.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等工作是承包人的义务。
6.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含交工验收)中存在的缺陷。
7.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8.承包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长。
9.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延长竣工日期,但因政府指令而造成的除外。
10.对因承包人原因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给发包人。
11.负责承担本项目所有建设资金的投融资。
12.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建设实施管理。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八份, 年 月 日
前提供。相关评审、报批使用的图纸由承包人承担。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八份, 年 月 日
前提供。相关评审、报批使用的图纸由承包人承担。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在发包人审核后仍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并提交可行性赶工报告报发包人审核。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相关费用(含专家费用)。
5.3.5 承包人应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设计审查深度的设计文件供 发包人预审,对发包人提出的任何预审建议要积极响应,并按发包人的建议进行设计修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通用条款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所 有进场设备的采购需提前 20 天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计划,经发包人、监理书面审核后方可进场,未经许可安装的设备,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 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
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对 所提供的报告真实性负责,若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有权参与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如有必要, 可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参检。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承包人应在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承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3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3.1 工程物资保管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第 7 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一个月内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8 套,供发包人 审查,发包人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进场施工前,由发包人完成场地三通一平并移交承包人,合同签订后由承包人编 制临时设施方案,并与 20 天内完成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发包人负责完成与周边居民协调工作,承包人须积极配合。
7.1.10 所有前期报批报建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相应的协助。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开工前 14 天提供(一式八份)总进 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外加工计划)。逾期不提交,并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双方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相应工程开工前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八份。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 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如在签订合同后,发包人仍未办理完成临时用水、用电,须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用水、用电问题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且不得以此影响进场准备工作。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 督等手续、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 文物建筑、古树、名水,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方可进行施工。
7.2.13 其它义务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临时居住证 手续,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围护,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若违规,承包人应按 1000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他方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 定办理临时出入口、占道、排污、环卫、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3)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 品保护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4)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发包人书面 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要求执行,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 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交接完成后,10 天内应清除掉现场内所有不再需要的临
时工程、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生活垃圾和废物,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绿 化,修复完毕应得到绿化部门认可。如承包人交工 3 天后仍不清除、修复,发包人可自行完成,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 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7)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 程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8)承包人应协助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 生活与办公活动。
(9)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
合发包人工作。
(10)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且不另行计取费用。
(11)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 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协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2)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 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3)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 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影像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二套原件,若房建项目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 2 张。
(14)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 装卸限制、五通一平场地现状、周边环境等。设置临时施工通道,按照当地公安、市政、交通、治安、城管、环保、排污、环卫、绿化、卫生等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解决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施工的问题,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
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5)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 包人的要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 1 个月内需完成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浙江省、金华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16)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 和停水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等的影响,特别是基坑施工期间必须配置发电机,费用自理。
(17)承包人应做好包括开槽、补槽、补洞,门窗安装后边缝的修补,修补质量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报表含姓名、年龄、 工种、进场时间,在各分包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提供八份。
7.4.2 提交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含种类、型号、检验时间、购买时间、数量、在各分包单位合同签订 10 日内提供八份。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 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
方可确定试验、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 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 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 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正式开工前一周 内提供八份。
7.8.3 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补充约定: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 安保卫工作。②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
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 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⑤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⑥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⑦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3)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4)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 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②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 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5)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①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夜间施工必须 穿着反光背心,涉水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②必须在开工前配置不少于6人的文明施工班组24小时常态响应,该班组今后由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及统一调度。协调好设备及
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配套单位的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第 8 条 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本合同工程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 定由承包人完成并承担费用。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竣工试验前 20 日提供八份。
8.7.3 如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第 9 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工程一次性移交,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提供。一式八份。
9.2 接收证书
9.2.2 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各项验收已具备接收条件的,发包人在 7 天内开具接收证书。若工程尚有扫尾工程未完成或存在影响交付使用的缺陷需要修复的,应当待扫尾工程完成并已将影响交付使用的缺陷问题修复完好通过复验,发包人方可开具接收证书。
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
第 ll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接收证书写明的接收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缺陷责任期两年,保修期按国家相关规定。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为工程最终结算工程费用的 2.5%。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最终结算工程费用的 2.5%,竣工验收合格后 24 个月内无 质量问题无息返还质保金。保修期按保修责任书内约定。
第12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赘料
12.1.1 竣工验收前两周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八份。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13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本工程为EPC 总承包项目。图审完成的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力,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2 变更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由开发区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所有书面变更指令需通过监理人下达承包人;永久工程的规模变化引起的 合同价款的变更属于变更;承包人对自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 变更价款约定方法:
工程变更发生的内容,按照预算编制审核口径结合投标下浮率进行测算,材料价格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由发包人签证确定结算材料价。
关于变更的补充约定:
未按开发区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 一切责任。
第 14 条 合同预算价和付款
14.1 合同预算价和付款
14.1.1 预算总价
1、本项目预算总价=(开发区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价-设计费、暂列金额)*(1-投标下浮率)+设计费、暂列金额
2、设计费:肆拾万元,暂列金额:伍拾万元
3、 建安工程预算价的确定:
施工图纸完成之后,施工图预算由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纸、测绘报告等资料按以下口径编制,总承包单位应在各项目各专业工程施工图提交后 3 个月内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完整的预算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质版与电子版,预算书纸质版与电子版,工程量计算书纸质版与电子版,地勘报告等)。总承包单位编制的预算由发包人委托跟踪审计单位或开发区年度入围单位进行审核。跟踪审计单位或开发区年度入围单位应在收到完整的预算审核资料后 3 个月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工作
(总承包单位不配合的除外)。预算编制与审核口径如下:
(1)工程量的确定:
根据施工图纸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及浙江省补充规定的规则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
(2)单价的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的指导性工料机消耗量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本项目中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套用 2010 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
算定额》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室外附属工程中的安装工程套用 2010 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3)各项取费的确定:
工程类别按 2010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各专业相关类别判别确定,企业管理费、利润、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对应的专业及工程类别的中值取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按达到市标化考虑)按下限计取, 各项取费费率执行浙建站定【2016】23 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中的对应费率;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优质工程费不计取;规费一(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按浙建站定【2016】23 号《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中的对应费率规定计取;规费二民工工伤保险费按 0.11%计取;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按 0.12%计取;税金按建建发【2018】104《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体系调整的通知》执行,按 10%计取;风险费用不计取。所有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均指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4)材料价格的确定
①主要材料选用顺序:1、开发区财政推荐的材料品牌 2、《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3、《浙江造价信息》。《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按预算编制基期的《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的价格计取;《金华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浙江省价格信息》价格不列入取价范围。预算编制基期按各项目各专业施工图纸(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提交的当月考虑,如某项目在提交施工图纸后三个月内未开工的,按开工前一个月考虑。
②无信息价材料和暂定价材料价格:在《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均没有的材料,属于定额子目中的辅助材料原则上按 2010 定额的材料预算价格不作调整,属于定额子目中的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询价确定或参开发区类似工程确定价格,如因进度问题不能完成询价或预算编制时确实无法确定品牌或技术参数的材料或设备设置暂定价;暂定价材料及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询价确定,结算时按询价(除税价)的 1.15 倍计入并列入建安工程费下浮范围,对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招标的大宗材料、设备等采购,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按中标结果的 1.15
倍计入并列入建安工程费下浮率范围;
③材料价格套用顺序:先《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后《浙江造价信息》。
(5)人工单价的确定
①预算编制采用的人工单价基期的确定:按各项目各专业施工图纸(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提交的当月考虑,如某项目在提交施工图纸后三个月内未开工的,按开工前一个月考虑。
②编制预算人工单价基期价格,《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发布适用于 2010版计价依据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则按基期对应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计取;
③编制预算人工单价基期价格,2018 计价依据施行后,基期所在季度《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发布人工市场信息价,则按基期前已发布适用于 2010 版计价依据的最后一期《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人工信息价计取;
④编制预算人工单价基期价格,《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只发布适用于 2018
版计价依据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则按基期前已发布的最后一期对应 2010 版计价依据的人工信息价*(基期月份所对应的适用于 2018 计价依据的人工市场信息价/2018 定额的基期人工价格)计取;
⑤上述第③、④条,如 2018 计价依据施行后,造价管理部门出台有关 2010 版计价依据的人工市场信息价调整办法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6)设备费用的确定:
生产厂家的供货资格和安装单位的安装资格要求及技术参数要求设备费限价由发包人和项目总承包方共同确定。通过共同招标确定设备品牌和价格。由总承包方与设备中标单位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支付合同费用。设备费按中标结果的 1.15 倍计入并列入建安工程费下浮率范围。
(7)暂列金额伍拾万元。
(8)建安工程费合同造价=按以上口径计算的预算造价×(1-建安工程费投标下浮率),作为计算进度款的依据。暂定价按询价(除税价)的 1.15 倍计入并列入建安工程费下浮范围。
(9)总承包管理费和试运行费用:本项目不计取总承包管理费和试运行费用,
总承包单位发生的管理费用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
(10)政策性调整:本项目套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及 2010 版各专业相关定额,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造价管理
部门出台的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及 2010 版各专业相关定额的综合解释及配套文件可以执行,遇新定额及清单计价规范调整或其他有关政策性文件调整一律不执行。
14.2 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保单)。
履约担保的金额:每个项目中标价的 5 %。
履约担保的时间: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承包人交至发包人指定银行账 户或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或保单。承包人需保证履约保函至本工程交付使用前一直有效。
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占 25%,质量履约保证金占 35%,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占 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 20%。
14.4 工程进度款支付(按单个项目分别支付)
14.4.1 合同签订及施工图设计完成并提交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后 30 日内支付施工图预 算价(扣除暂列金额及设计费)的 10%(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设计费的 80%,所有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60%以及设计费的 20%,其余工程款待竣工结算按规定审价后,按金市财建[2016]183 号文件规定,竣工结算审核检查结果出具后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 97.5%,扣留 2.5%作为质量保修金,余款待保修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扣除各项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结清。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设计费、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等额 的可以抵扣税款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14.12 竣工结算
1、本项目最终结算价款由工程设计费结算价+建安工程费结算价两部分组成。
2、审定价中的建安工程费不得超过审定预算中工程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
*(1-投标下浮率)+暂列金额;超出部分发包人不予支付(发包人提出的规模调整等重大变更的除外),限价以内按实结算。
3、工程设计费结算价:肆拾万元;
4、建安工程费竣工价款的结算
建安工程费结算价: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为经跟踪审计单位或开发区年度入围单位审定的预算单价。
建安工程结算价=(按预算编制审核口径按实计算后的工程量*预算审定综合单
价+材料调差)*(1-投标下浮率),预算中的暂定价部分按签证价调整。
4.1 工程量确定:
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竣工图、变更联系单、现场签证单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及浙江省补充规定的规则按实计算工程量。
4.2 结算综合单价确定:
a、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审定预算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审定预算中已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3)审定预算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组价口径按预算编审口径计算出的价格乘以(1-投标下浮率),得出的价格为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
4.3 人工、材料调差的计算:
A. 材料价格:
①《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价格按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算术平均价计入;如果《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按照同期间《浙江省造价信息》算术平均价计入;
②无信息价材料和暂定价材料价格:在《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均没有的材料,属于定额子目中的辅助材料原则上按 2010 定额的材料预算价格不作调整,属于定额子目中的主要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询价确定或参开发区类似工程确定价格, 预算中的暂定价材料及设备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进行询价确定,结算时按询价(除税价)的 1.15 倍计入并列入建安工程费下浮范围,对达到相关规定要求招
标的大宗材料、设备等采购,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按中标结果的 1.15倍计入并列入建安工程费下浮率范围;
③材料价格套用顺序:先《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后《浙江造价信息》
B.人工单价:
因国家政策变化、规范变化、定额计价体系变化等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在合同签订后定额计价依据不予调整; 因新版 2018 版计价依据发布后,对应的人工信息价不适用于 2010 定额,对人工价格的有效施工期信息价特别约定如下:
①有效施工期内《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发布适用于 2010 版计价依据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则按该施工有效期对应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价计取;
② 有效施工期内《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发布适用于 2010 版计价依据也不发布适用于 2018 版计价依据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则按施工期前已发布适用于 2010版计价依据的最后一期《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人工信息价计取;
③ 有效施工期内《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只发布适用于 2018 版计价依据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则按该有效施工期前已发布的最后一期对应 2010 版计价依据的人工
信息价*(该有效施工期月份所对应的适用于 2018 计价依据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价格/2018 定额的人工价格)计取;
④ 上述第①、②、③条,如 2018 计价依据施行后,造价管理部门出台有关 2010版计价依据的人工市场信息价调整办法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C.有效施工期的约定:
按开、竣工报告所确定工期的前 80%约定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内,如果工期延误,则按各自责任各自承担的原则调整材料价格。 D.上述材料及人工市场单价若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
造价信息》计算的平均价与预算审核采用的基期信息价对比差价,暂定价与签证价对比差价,调整正负差。
6、其他: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交付使用后,提供按要求整理的竣工图及施工 文件陆套及光盘一套,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承包人应在 3 个月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资料齐全、承包人配合的情况下于 6 个月内完成审价,以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的审价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与承包人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实向发包人报送该工程的结算,发包人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对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内部初审。内部初审报告经承发
包人认可后,承包人必须依据内部初审报告相应调整结算造价后重新上报发包人,由 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做最终竣工结算审价。竣工结算经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核且按金市财建[2016]183 号文件规定出具审核检查结果后视为竣工结算审价完成。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追加费用:超过 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额为基数分别按 5%计取核减额追加费和核增额追加费,该两笔审核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从应
付工程价款中代扣代缴。
◆政策性条款:本项目套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及 2010 版各专业相关定额,在中标通知书下发后、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的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版)》及 2010 版各专业相关定额的综合解释及配套文件可以执行,遇新定额及清单计价规范调整或其他有关政策性文件调整一律不执行。
◆本工程为 EPC 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单位须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工作,本项 目结算审定的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1–建安工程费下浮率)为上限控制,如最终审定的建安工程结算造价超过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工程费用×(1–建安工程费下浮率),超过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本工程如遇政策处理等特殊情况导致某地块无法实施,总承包单位不得追究发 包人责任,总承包已完工程设计、勘察、建安费用等按实计完成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
口径按实结算。未实施项目不予结算。第 15 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
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的 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投标人自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
设需要投保。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 设需要投保。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上述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 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 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A、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少于 22 天; B、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金华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 C、开工前 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
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A、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金华市有 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5000 至 10000元,直至付至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20%。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30%;发生较大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50%;发生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发包人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
约保证金。B、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项目负 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符合投标书中的承诺,其他管理力量的配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C、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没收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伍佰万 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因不可抗力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 18 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副本一式贰拾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各壹份,副本各拾份。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20.1 承包人未能完全履行总承包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20.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0.3 在项目管理团队中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过合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20.5 本工程采用“营改增”的计税方法,关于该部分内容特别提醒如下:
(1)本项目接受一般纳税人投标,招标人凭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中标单位支付工程款。
(2)“营改增”依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财税【2016】36 号、建建发【2016】144号、浙建站定【2016】23 号、浙建站信【2016】25 号、财税【2018】32 号、建建发
【2018】104 号等。
(3)招标文件涉及的“信息价”均为“除税信息价”;若材料价未体现“除税信息价”即“到场价”,视为“含税信息价”。
(4)关于竣工结算审核相关规定执行金市财建【2016】183 号文件。
第四章 设计任务书
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装修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一体化
2、工程地点:八一南街 2119 号。
3、建筑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4、建筑面积:总面积 5796 ㎡二、设计内容及范围
1、设计内容:本次委托设计的是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项目的精装修方案设计。
(1)室内主要设计功能服务区
内部设置党员活动中心、综治工作中心(安防体验室、警卫室、矫正室、法律咨询室);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康养中心、社会组织成长园、公益活动室、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智慧中心互联网+智能服务厅、大中小型会议室、办公室、图书馆、休闲区、心理咨询室、四点半学校、老年大学教学点、视听放映室等。
(2)室内主要设计具体功能
党建文化宣传及活动场所:作为党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运用图文资料、宣传资料、影像视频等方式开展党建宣传和教育,整合基层党组织、道德讲堂和远程教育等平台,配合红色电影、党建课件、精神教育片等,展示和宣传红色历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干部先锋模范形象等。
综治工作中心:主要用于综治维稳、群众来访接待、司法调解、公共法律服务、警务、矫正人员帮教、法官律师老娘舅坐诊等工作。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便民服务办事大厅主要提供社会保障、民政、计生服务、社区文明创建、党员志愿者服务等窗口;残疾人爱心服务、
健康服务、母婴照护、互联网+智能智慧便民服务。
大中型综合会议室:主要用于为党员活动、党员群众民主会议、教育培训等,提供会议、学习、培训和活动的场所。室内配备 LED、墙面悬挂党旗、入党誓词、党员的义务和权力、“三会一课”等制度上墙。
图书阅览室:主要用于党员群众阅读学习,区分成人区和少年儿童区。配备党报、党建读物、文学、艺术、科普、生活保健、儿童读物等各类书籍等阅读设备。
社会组织成长园: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通过提供相关政策咨询、资源倾斜、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提供宣传渠道等方式,大力培育与社会治理和群众服务密切相关的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文体生活类和专业调处四大类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高辖区社会治理水平。
文化康养中心:用于提供居民文化体育生活教学、体验、身心灵辅导、亲子活动等。给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日托全托康养、名医就诊、健康体检、康复辅导、养生讲座等医护服务。
(3)具体各功能服务区域设置楼层及面积划分:设计单位可结合实际功能需求及潜在科学的前瞻性需求进行布局划分。其中大型综合会议室满足 150-200 人同时使用、中型会议室满足 80-100 人同时使用。
2、设计范围:
(1)室内装修设计:包括 1-3 层所有区域的室内装修设计(包括地面、顶面、墙面、隔墙、门窗、家具、软饰、门牌、标牌及上墙宣传标牌标语、背景音乐、智能化等)。
(2)室内工程的装修、水电、消防、暖通、智能化、声光、VI、宣传标牌标语、策划等本项目所需的各专业均包含在内。
三、设计风格要求
设计方案应充分体现社区功能服务及党建宣传的设计原则,要按照以
人为本、服务优先、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设计理念。科学的考虑布局与流行的关系,充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设计风格以现代、大气、美观、便民、实用、精致而富有特色。要满足新时代新型社区及党群建设的多方面、多层次、多样性的服务需求。
四、项目控制预算
本项目不接受超过 1090 万元人民币的投标报价。五、主要展示区内容要求
依据本任务书中内容设计要求,量身定制湖海塘新区城市党群服务综合体设计方案,策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策划理念
(1)受众分析
(2)内容逻辑
(3)功能区域服务主要内容
(4)功能区域及服务功能大纲 2、空间设计
(1)空间与环境分析
(2)服务空间与功能布局
(3)交通流线设计
(4)效果图:空间效果图 3、服务功能创意设计
(1)设计理念创新服务功能强大;
(2)服务与创新内容高度结合;
(3)增强服务人群的互动体验性;
(4)符合时代趋势需求。
4、VI 导视系统设计及各功能区宣传标牌标语
5、撰写策划创意文稿。
6、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章 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1、前期土建工程图纸;
2、其它相关资料;
3、布展工程平面示意图(供参考)。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书 投标单位: (盖公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格式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招标编号为 )的招标公告,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为预算价基础上下浮 %,即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 民币)。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全套投标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
2、金额为 元的投标保证金;
3、其他资料。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保证在未征得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施工人员,保证按投标函附表中承诺的施工周期完成施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附表中第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其他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事项)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投标人: (全称、签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盖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全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 ( 姓名) 为我公司合法代理人, 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 ,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职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
、 是根据 法律,在 注册成立的企业,现就 项目的投标组成投标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确定授权 为投标联合体的牵头单位。由联合体牵头单位
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与招标方的联系工作。牵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二、联合体成员各方对联合体在投标活动中的所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成员各方在本项目中的工作分工、责任、权利与义务如下:
(需详细说明)
四、如果本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将按照有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义务。
五、本联合体协议经所有联合体成员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
效。
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时间: 地点: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 :
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贵单位 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系本公司自愿行为,保证在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遵守 各项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现场纪律,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三、投标文件内容及资料无弄虚作假,且无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四、保证没有组织、参与围标、串标,没有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供他人挂靠投标。 五、不与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联络和串通以牟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六、若中标,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并投入机械设备,不转包及使用挂靠队伍施工。
七、若中标,将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作,服从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以及行政监管人员的管理。
八、若中标,将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严格履约,不发生恶意提高造价的行为。九、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六、开标一览表
项 目 | 要求 | |
1 | 投标总报价 | 预算价的基础上下浮 % |
2 | 工期(日历天) | |
3 | 保修承诺 | |
4 | 质量等级 | |
5 | 投标保证金 | |
6 | 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 | |
7 | 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资质 |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详细报价表
展陈施工报价应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政策要求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其他费用投标人应列出详细报价清单,含设计费、暂列金额等所有费用清单。
7.1 报价汇总表
设备和材料部分必须列明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单价及合价,格式自定(以下 7.1-7.3 表格格式仅供参考),落款由联合体双方共有盖章签字。
序号 | 单位工程 | 合计金额 (元) | 备 注 |
1 | 基础装修工程 | ||
2 | 多媒体及其设备 | ||
3 | 安装 | ||
4 | 沙盘及道具 | ||
5 | 设计费 | 400000 | |
6 | 暂列金额 | 500000 | |
7 | …… | ||
8 | 合计(1+2+……7) | ||
9 | 其它说明 |
备注:报价金额合计与“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相一致。
7.2 布展施工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工程项目 | 描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一 | ||||||
(一) | ||||||
(二) | ||||||
二 | ||||||
(一) | ||||||
(二) | ||||||
小计 | ||||||
合计 |
投标人: ( 单位全称)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7.3 工程材料、设备费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及性能 等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合计报价 |
投标人: ( 单位全称)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投标保证金
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
(加盖投标人公章)
九、投标人组织机构表
投标人名称 | ( 项目部)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 名 | 技术职称 | 电 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备注 |
注: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成员均应填写此表,表后须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及相关证书等复印件。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项目组人员配备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主要工作业绩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独立投标人及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填写此表,此表为格式,可自行扩展。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十一、项目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毕业院校专业 | 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
从事本专业时间 | 年 | 为申请人服务时间 | 年 | ||
执业注册 | 职 称 |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
主 要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工程设计项目名称及规模 | 该项目中担任职务 | |||
独立投标人及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填写此表。
注:附项目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类似项目的业绩(须提供竣工验收证书及合同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十二、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专业 | ||||
职称 | 职务 | 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 ||||
毕业学校 | ||||||
主 要 | 经 历 | |||||
年 月 | 参加过施工项目的名称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独立投标人及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填写此表。
注:附项目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证复印件、类似项目的业绩[须提供竣工验收证书及合同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十三、投标人已完成合同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规模标准 | |
开、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类似项目合同须单独具表,附须提供竣工验收证书及合同证明。招标人保留对投标人提供业绩的复查权。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四、财务状况表
附 2017 年联合体牵头人财务审计报告,
十五、服务承诺书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作出服务承诺(包括后期服务),投标人自行描述.格式自定。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十六、投标人诉讼史(投标人必须如实填写此表)
最近三年,如投标人有对外诉讼(包括已结案和尚在诉讼期间的案件),则须向招标人提供诉讼案件的有关资料及证明,包括起诉人、被诉人、诉讼原因、诉讼事件、诉讼金额、诉讼结果等,并填入下表。
日 期 | 起诉人 | 被诉人 | 诉讼原因 | 诉讼事件 | 诉讼金额 | 诉讼结果 | 备注 |
声明: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上表,并保证其真实性。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或不实材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没有诉讼发生,填“无”即可。
单位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七、其它资料
(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投标人: (盖公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案;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减少噪音、 降低环境污染、及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半成品保护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关键岗位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配备情况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注:此表为格式,可自行扩展。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项目管理人员 | 姓名 | 职 务 | 职 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项目主管 | ||||
项目设计负责人 | ||||
项目施工负责人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 | ||||
材料员 | ||||
安全员 | ||||
注:此表为格式,可自行扩展。
注:项目施工负责人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附执业资质证或上岗证书(安全员还需专职安全员证)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注:此表为格式,可自行扩展。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招标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设计文本图册 投标人: (盖公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技术标副本不得加盖公章、不得注明设计单位及个人、不得做任何暗示。可自行调整大小至A3封面内】
第七章 评标标准及方法
一、总 则
(一)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 7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 2/3。
(二)评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采用相同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
(三)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均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本办法中规定了所有必须评价的项目及相关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设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推举的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每位专家独立评标,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
(六)评标委员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招标人的授权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如果综合评分相同时,技术得分高者排名靠前。如果综合得分和技术得分相同时,业绩得分高者排名靠前。若得分仍相同,则由抽签决定。
二、评标内容和评标程序
(七) 评标的内容: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评审和比较。
(八) 评标程序及规定: 1、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如下:
组建评标委员会 ---依据“投标人须知”6.4 条的规定,确定有效投标---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
2、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或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3、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须知”第 6.4 条的规定,确定有效投标。
评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得进入详细评标: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2)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评标委员会须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视为出现了重大偏差,须作无效标处理。这些重大偏差包括:
(A)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加盖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其授权人签字);
(B)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但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书;
(C)提出与招标文件相悖的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重要保留;
(D)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足额、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E)投标人对同一个投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F)投标人总报价高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招标最高限价的;
(G)联合体投标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附联合体协议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