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BHAW 风洞实验数据处理系统 项目编号:0730-186212020001/0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国内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BHAW 风洞实验数据处理系统 项目编号:0730-186212020001/04
采 购 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科学与技术 国家实验室办公室
采购代理: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5
第二章 投标须知 6
投标须知资料表 6
投标须知 10
一、说 明 10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方 10
2. 资金来源 11
3. 投标费用 12
4. 适用法律 12
二、招标文件 12
5. 招标文件构成 12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12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13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13
9. 投标文件构成 13
10.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
11. 投标报价 14
12. 投标保证金 15
13. 投标有效期 15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制作规定 1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
16. 投标截止时间 17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
五、开标及评标 17
18. 开标 17
1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18
20.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8
21. 投标偏离与无效投标 20
22. 比较与评价 22
23. 废标 22
24. 保密原则 22
六、确定中标 22
25.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2
26. 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 23
27. 采购任务取消 23
28. 中标通知书 23
29. 签订合同 23
30. 履约保证金 24
31. 中标服务费 24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24
第三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 26
第一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 26
第二部分 技术规格要求 27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34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1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41
1 定义 41
2 技术规范 41
3 知识产权 41
4 包装要求 42
5 装运标志 42
6 交货方式 42
7 装运通知 43
8 保险 43
9 付款条件 43
10 技术资料 43
11 质量保证 44
12 检验和验收 44
13 索赔 45
14 迟延交货 45
15 违约赔偿 46
16 不可抗力 46
17 税费 46
18 仲裁 46
19 违约解除合同 46
20 破产终止合同 47
21 转让和分包 47
22 合同修改 47
23 通知 48
24 计量单位 48
25 适用法律 48
26 履约保证金 48
27 合同生效和其它 48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49
第三部分 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 5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4
格式 1. 投标书 55
格式 2. 投标一览表 56
格式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57
格式 4. 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 59
格式 5. 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60
格式 6.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1
格式 7. 资格证明文件 62
附件 7-1 营业执照及关联企业声明 64
附件 7-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66
附件 7-3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67
附件 7-4 投标方基本情况表 68
附件 7-5 投标方的资信证明 69
附件 7-6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70
附件 7-7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或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1
附件 7-8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2
附件 7-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 73
附件 7-10 xx诚信投标(响应)承诺书 74
附件 7-11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75
格式 8. 制造商及经销商相关证明文件 76
附件 8-1 制造商资格声明 76
附件 8-2 投标方(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制造商投标不需提供此声明) 79
附件 8-3 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 82
格式 9. 业绩 83
格式 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84
格式 11. 技术方案 85
格式 12. 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86
格式 1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 87
格式 1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履约担保函格式 89
格式 15. 企业类型声明函 91
附件 15-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92
附件 15-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95
格式 1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99
附件 16-1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100
格式 17.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支票或电汇形式适用) 102
格式 18.投标方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03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办 公室委托,对下述货物及相关服务(详见 货物需求一览表)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1.项目名称:BHAW 风洞实验数据处理系统项目编号:0730-186212020001/04
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3.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 年 4 月 17 日至 2018 年 4 月 23 日(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00 至 4:00(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 0 xxxxx X x 00 x
0.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 年 5 月 8 日 9:00(北京时间),
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5.投标及开标地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行北楼 101 会议室(xxxxxxxxx 00x)
6.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与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xxxxxxxxx 0 xxxxx X x 00 x邮 编:100101
电 话:010-84892527、84892521传 真:010-84892589/90
电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系 人:xx、常帅
开户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北京北苑支行人民币帐号:11014741131008
第二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资料表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采购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办公室地 址:xxxxxxxxx 00 x 联系人:郁老师 电 话:010-82339177 |
1.2 | 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 xxxxx X x 00 x联系人:xx、常帅 电 话:010-84892527、84892521 |
*1.3.4 | 合格投标方的其他要求: 从采购代理机构正式获得本项目招标文件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
*1.3.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 □是:投标方需提供: (1)制造厂商的授权书:需要提供制造厂商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2)制造厂商的资格声明:需要提供制造厂商的资格声明; (3)其他可接受的制造厂商授权形式:无 |
*1.3.6 | 面向企业采购类型: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1.3.7 | 是否允许代理商投标:是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否(如允许,须提供联合体声明书) |
*2.2 | 本包预算金额: 374.9 万元 (注:如果投标总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如有),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将按照 无效投标处理。) |
4 |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本表是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财政部有关规章 | |
8.2 |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 |
12.1 | 投标保证金金额:项目预算的 1.5%-2%, 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从基本账户转出,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 政府采购 投标担保函(由担保机构出具) |
*13 | 投标有效期:90 天 |
*14.1 | 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5 份;电子版:1 份 |
*15 | 投标文件的密封: 密封件一:投标文件正本 密封件二:投标文件副本(按 14.1 要求的份数封装在一起)密封件三:投标一览表 密封件四:投标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从基本账户转出,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 详见格式 14) 密封件五:投标文件电子版(U 盘) |
*15.4 |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投标及开标地点:(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 |
19.2 | 评标方法:19.2(1)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19.2(2)综合评分法(适用) |
19.3 | 方案展讲:(不需要) |
20.3.3 | 核心产品:图型工作站与高速存储系统 |
*21.3 | 对投标方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提供投标方的开标前 6 个月内任意 3 个月纳税和社保记录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满足招标文件标注“*”的技术指标。 3、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 附件 7 要求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 |
25.1 |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25(1)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 25(2)综合评分法(适用) |
29.5 | 是否允许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否 |
30.1 |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10%。 |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 |
*31 |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金额:无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不适用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不适用 |
适用于投标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 |
附件 7-9 |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果适用,必须提供)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 □2、投标货物生产厂家须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如果生产厂家为外国企业应具有所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投标货物生产许可证或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认证文件); □3、投标方须具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投标货物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并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及《产品注册登记表》; □5、投标方如为代理商,必须具有所投标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的销售资质,同时应取得制造厂家的授权; □6、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 □7、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1)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 x联系人:xxx 手机:000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8437040/68472315 □(2)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人: xx xxx 手机:13488752033 00000000000 联系电话: 58528750 00000000 传真:58528757 |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3)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 x联系人: xxx 手机:00000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 传真:59705606电子邮箱: xx_xxxxx@000.xxx 政府采购信用投标担保函、政府采购信用履约担保函应按照相关财政管理 部门指定的担保机构开具 *注:“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适用 □不适用 |
投标须知
一、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方
1.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为:(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
1.3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投标方,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及其联合体。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3 从采购代理机构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1.3.4 符合招标文件(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招标文件(详见 投标方须知 资料表) 中写明。采购人将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若招标文件(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方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6 若招标文件(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方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7 如招标文件(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中不允许代理商投标,则投标方必须为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
1.4 如招标文件(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方的身份投标。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方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4.5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4.6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
1.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6 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7 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上述投标方的资格将被取消。
1.8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方的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投标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8.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8.2 与其他投标方恶意串通;
1.8.3 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8.4 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 资金来源
2.1 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招标公告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自筹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本包采购预算金额(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
3. 投标费用
投标方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适用法律
本次招标属货物类政府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投标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招标文件中(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有关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方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方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方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仅向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予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方(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回函确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7.3 为使供应商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应答,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8.1 供应商应对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投标。如果项目分标段或分包,供应商可只对其中一个标包或同时对几个标包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投标作为无效标处理。
8.2 如招标文件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投标方可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备选投标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8.3 无论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是否要求,投标方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方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9.2 除上述 9.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10 条的所有文件。
9.3 所有投标方和投标货物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被递交。
9.4 除特殊规定外,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投标方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保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如实详细的应答,并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否则其投标被拒绝。
10.3 供应商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方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
11.2 投标方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1.3.1 投标货物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1.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进口环节税、境内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伴随服务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11.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方可根据本须知 11.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招标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5 投标方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须知第 21 条规定,将被认
为是无效投标而被拒绝。
12. 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方应提供投标保证金(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方因自身原因撤回投标
的;
(2)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9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0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2.3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电汇(从基本账户转出,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
12.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2.1 和第12.3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2.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与招标方签订了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凭采购合同、收据、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 详见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退还投标保证金);
未中标的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方(投标方凭收据、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 详见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退还投标保证金)。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详 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按无效标处理。
13.2 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方同意延
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方将不允许修正其它内容,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方也可
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制作规定
14.1 投标方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14.3 任何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4 投标方应随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中文本文件应采用 DOC、RTF、TXT、PDF 格式;图像文件应采用 JPEG、TIFF 格式;影像文件应采用 MPEG、AVI 格式;声音文件应采用 WAV、MP3 格式。投标文件电子版以光盘或优盘方式递交,光盘或优盘上应标明投标方名称,并单独密封。
14.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负责。
14.6 投标文件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 投标时,投标方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5.2 为方便开标唱标,除投标文件需要外,投标方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一份,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5.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方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于一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详见 投标须知资料表)。
15.4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方名称和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之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投标方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5.5 如果投标方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并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6.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6.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7.2 投标方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方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17.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方不得撤回其投标(包括全部投标资料),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 12 条规定不予退回。
五、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方应派被授权人参加。
18.2 开标时,由公证员或监标人或投标方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8.3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开标一览表中全部内容。对于投标方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18.4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公证员和或监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方代表签字确认。
1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19.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方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方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9.3 本项目是否需要投标方进行方案展讲及方案展讲具体要求(详见 投标方须知 资料表)。
20.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20.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0.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方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0.1.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方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0.2.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由投标方形成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方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0.2.4 如果投标方不接受对其错误和歧义的更改,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20.3 如果不同投标方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
20.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方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方(详见 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0.3.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方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方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方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方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详见 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方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0.3.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多家投标方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0.4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投标方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详见 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20.4.1 节约能源政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20.4.2 环境保护政策: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
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0.4.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方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4.4 监狱企业扶持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方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方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4.5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0.5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方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如采购人所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门核准的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
21. 投标偏离与无效投标
21.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方的相对排序。
21.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投标文件完整的、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的,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资格证明文件、适用法律、社会保障资金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
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1.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投标方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根据财库〔2016〕125 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投标方信用记录(证据为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 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并将信用查询记录和证据提交评标委员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以及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处于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投标方,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方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方的合法权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方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方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方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方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 表)。
22. 比较与评价
22.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2.2 备选方案的评审,如招标文件中允许提交备选方案(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评审过程中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23.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被拒绝: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方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 保密原则
24.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4.2 除了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供情况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4.3 投标方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确定中标
25. 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除本须知第 27 条规定外,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供应商(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
(1)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方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如果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
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方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6. 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
26.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已排序中标候选供应商。
26.2 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确定技术得分较高的作为中标人;技术得分相同的,采购人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27. 采购任务取消
当采购任务取消时,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方中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8. 中标通知书
28.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 签订合同
29.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9.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9.3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者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招标。
29.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其他中标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招标。
29.5 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0. 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
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第 29 条或 30.1 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选下一个中标候选供应商。
31. 中标服务费
31.1 除非招标文件中有其他规定(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中标供应商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见下表:
服务类型 费率 | 货物招标 |
中标金额(万元) | |
100 以下 | 1.5% |
100-500 | 1.1% |
500-1000 | 0.8% |
1000-5000 | 0.5% |
5000-10000 | 0.25% |
10000-100000 | 0.05% |
1000000 以上 | 0.01%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货物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7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700-500)万元×0.8%=1.6 万元合计收费=1.5+4.4+1.6=7.5 万元
31.2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31.3 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支票、汇票和电汇。
31.4 在投标时,供应商应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32.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2.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小型企业投标方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2.2 投标方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2.3 投标方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2.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
第三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要求
第一部分 货物需求一览表 1、项目名称:BHAW 风洞实验数据处理系统
2、项目编号:0730-186212020001/04
*3、交货期: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调试完毕。 4、交货地点:北航沙河校区风洞建设现场
5、货物需求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采购数量 |
1 | BHAW 风洞实验数据处理系统 | 批 | 1 |
注:具体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 第二部分技术规格要求。
第二部分 技术规格要求
1 | 招标编号:0730-186212020001/04 |
2 | 货物名称及数量:BHAW 风洞实验数据处理系统 1 套 |
3 | 报价币种:人民币 |
4 | 报价方式:买方现场价(包含一切税费) |
固定总价(包含设备、运输、安装、调试、保修等费用以及一切税费、保 险费用) | |
*5 |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调试完毕。 |
6 | 设备用途及基本要求 |
6.1 | 设备用途:流场测量、气动噪声、气动力和压力测量的数据处理和存储。 |
6.2 | 设备系统组成(供货范围):主要包括图型工作站 3 套(其中 1 套数据分 析系统、2 套后处理系统)、1 套高速存储、1 套高速计算网络。 |
7 | 技术要求 |
7.1 | 整体要求 |
7.1.1 | 计算能力:不低于 70 Tflops |
7.1.2 | 存储裸容量:不低于 72T |
7.1.3 | 计算网络性能:不低于 100Gb/s EDR InfiniBand 高速网络 |
7.2 | 计算节点技术要求 |
7.2.1 | 数量:40 个 |
7.2.2 | 刀片规格:为提高刀片服务器的散热效果,本次投标产品要求非 Twins 型 刀片以及 2U4 节点高密度服务器。 |
7.2.3 | 刀箱刀片密度:不低于 2 节点/U。 |
7.2.4 | 处理器:2 颗英特尔 至强 可扩展处理器(每个处理器主频不小于 2.3GHz, 核数不小于 12)。 |
7.2.5 | 内存:≥96GB ECC Registered DDR4 内存。 |
7.2.6 | 硬盘:1 块 2.5 寸 SSD 硬盘,硬盘容量不少于 120GB。 |
7.2.7 | 千兆网口:集成 2 个千兆网口。 |
7.2.8 | Infiniband 网络接口:1 个 100Gb/s EDR Infiniband 网口。 |
7.2.9 | 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
7.3 | 计算节点刀箱技术要求 |
7.3.1 | 数量:满足项目需要 |
7.3.2 | 刀片支持:支持 Intel 两路、四路刀片混插在同一机箱内 |
7.3.3 | 机箱内置千兆交换模块:不小于 1 个,每个千兆交换模块对外提供 4 个万 兆端口和 8 个千兆端口,提供千兆交换模块实物照片,提供制造商官网截图证明。 |
7.3.4 | 机箱内置管理模块:不少于 1 个,提供基于 Web 的管理视图,用户可以对 系统信息实时监控,支持 KVM、全动态电源。 |
7.3.5 | 机箱设计: 全模块化设计,支持服务器节点、1GbE 以太网、10GbE 以太网、Infiniband、 OPA 等多种模块,可根据业务需求灵活扩展。 |
#7.3.6 | 机箱内置 EDR IB 交换模块: EDR IB 交换模块对外支持 100Gb EDR 接口 |
7.3.7 | 电源:热插拨冗余电源,支持 N+M 冗余。 |
7.3.8 | 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
7.4 | 管理登录节点技术要求 |
7.4.1 | 数量:1 台 |
7.4.2 | 处理器:2 颗英特尔 至强 可扩展处理器(每个处理器主频不少于 2.1GHz,核数不少于 8 核)。 |
7.4.3 | 内存:≥64GB ECC Registered DDR4 内存,支持内存插槽数量不少于 24。 |
7.4.4 | 硬盘容量:≥2 块 600GB 15K 2.5 英寸 SAS 硬盘。 |
7.4.5 | 硬盘 Raid 卡:≥1 块 2G 缓存 RAID 卡。 |
7.4.6 | 前置:最大支持 24 个前置 2.5 寸热插拔 SATA/SAS 接口硬盘或最大支持 12 块前置 3.5 寸热插拔 SATA/SAS 接口硬盘。 |
7.4.7 | 后置:最大可支持 4 个 SATA/SAS 接口硬盘。 |
7.4.8 | 千兆网口:集成 2 个千兆网口。 |
7.4.9 | Infiniband 卡:≥1 块单口 100Gb/s EDR Infiniband HCA 卡。 |
7.4.10 | I/O 插槽:最大支持 10 个 PCI-E 插槽,支持 4 个 GPU,须提供证明材料。 |
7.4.11 | 配置远程管理端口,可以监控服务器信息,CPU 温度、风扇转速、当前使用功率等状态,管理接口 IP 地址,监控服务器工作状态,显示硬件故障报警,便于管理员快速找到故障部件,迅速排查故障,降低宕机损失。 |
7.4.12 | 配置服务器管理软件,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7.4.13 | 配置服务器智能备份还原软件,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著作权登记证书。 |
7.4.14 | 操作系统安全增强:支持操作系统安全增强加固;支持三权分立,具备文 件、注册表、进程、服务强制访问控制功能,具备文件、服务完整性检测等功能。 |
7.4.15 | 预装服务器虚拟化,系统内置盘启动引导,10 分钟即可使用。虚拟化软件和计算节点统一品牌产品,虚拟化软件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 |
7.4.16 | 电源风扇:工作良好的风扇、高效冗余热插拔电源。 |
7.4.17 | 证书:操作系统安全增强软件须提供原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
7.4.18 | 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
7.5 | 后处理图形工作站技术要求 |
7.5.1 | 数量:2 台 |
7.5.2 | 处理器:2 颗 Intel Xeon E5-2650 v4 或同档次处理器(每个处理器主频不小于 2.2GHz,核数不小于 12)。 |
7.5.3 | 内存:≥64GB ECC Registered DDR4 2400 内存,支持内存插槽数量不少于 16。 |
7.5.4 | 硬盘容量:≥1 块 2.5 寸 SSD 硬盘,容量不小于 300G。 |
7.5.5 | 硬盘 Raid 卡:≥1 块 2G 缓存 RAID 卡。 |
7.5.6 | 前置:最大支持 8 个 2.5 或 3.5 寸热插拔 SATA/SAS/SSD 接口硬盘。 |
7.5.7 | 千兆网口:集成 2 个千兆网口。 |
7.5.8 | Infiniband 卡:1 块单口 56Gb/s FDR Infiniband HCA 卡。 |
7.5.9 | I/O 插槽:最大支持≥6 个 PCIE(3.0)插槽,其中 PCIE(3.0)×16(× 16link)全高全长插槽≥4 个。 |
7.5.10 | 显卡:≥1 块 NVIDIA Quadro K6000 显卡(显存 12G)或同档次显卡。 |
7.5.11 | 显卡:集成≥32MB 显存的图形控制器 |
7.5.12 | 显卡:最高 4 块单宽或 3 块双宽专业显卡 |
7.5.13 | 安全性:配置前盖板安全锁。 |
7.5.14 | 电源风扇:工作良好的风扇、高效冗余热插拔电源。 |
7.5.15 | 支持机架式安装 |
7.5.16 | 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
7.6 | IO 节点技术要求 |
7.6.1 | 数量:2 台 |
7.6.2 | 处理器:2 颗英特尔 至强 可扩展处理器(每个处理器主频不少于 2.1GHz, 核数不少于 8 核)。 |
7.6.3 | 内存:≥64GB ECC Registered DDR4 2400 内存,支持内存插槽数量不少于 24。 |
7.6.4 | 硬盘容量:≥2 块 600GB 15K 2.5 英寸 SAS 硬盘。 |
7.6.5 | 硬盘 Raid 卡:≥1 块 2G 缓存 RAID 卡。 |
7.6.6 | 千兆网口:集成 2 个千兆网口。 |
7.6.7 | Infiniband 卡:≥1 块单口 100Gb/s EDR Infiniband HCA 卡。 |
7.6.8 | 电源风扇:工作良好的风扇、高效冗余热插拔电源。 |
7.6.9 | 测试报告: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耐腐蚀测试报告 |
7.6.10 | 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
7.7 | 存储系统技术要求 |
7.7.1 | 数量:1 套 |
7.7.2 | 双控 Active-Active 架构,SAN+NAS 架构采用 SAN 和 NAS 统一集成的控 制器架构,统一管理;(具备 FC/IP SAN 和 NAS 融合组网能力);集群模式下控制器扩展能力≥8。 |
7.7.3 | 本次配置控制器数量≥2;控制器冗余设计,支持在线更换控制器;在线升级存储系统,无须停机,具备控制器故障自动切换和自动重建功能,无单点故障影响数据的有效性,提供双控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加盖设备制造商公 章。 |
7.7.4 | 每控制器采用 Intel E5 V4 处理器,≥10 核心,提供制造厂商官网截图。 |
7.7.5 | 本次配置系统缓存≥256GB(纯硬件缓存,非 SSD、非高速 Flash 充当缓 存或者非 PC 服务器内存);集群模式最大 1024GB 缓存; |
7.7.6 | 两个虚拟化控制器之间通过 PCI-E 3.0 内部总线连接通讯和缓存数据镜像, 非外部交换设备连接; |
7.7.7 | 支持 8/16 Gb FC、1/10Gb iSCSI、10Gb FCoE 等多协议主机接口;本次配置≥4 个 16Gb FC +8 个 1Gb iSCSI 主机接口;双控配置最大支持 24*8GbFC、20*16GbFC 、24*1Gb、16*10Gb; |
7.7.8 | 提供 4 个 12Gb SAS 3.0 后端接口用于连接扩展柜,共提供 192Gbps 磁盘通道带宽; |
7.7.9 | 支持缓存保护,并配置 BBU 电池保护模组,保证掉电时 Cache 数据可安全写入 Flash 或硬盘永久保存,实现无限时断电保护 Cache 数据的目的。 |
7.7.10 | ≥9 块 8TB,7200 转,SAS 硬盘,3.5 寸; |
7.7.11 | ≥3 块 800GB,SSD 硬盘,EMLC,2.5 寸; |
7.7.12 | 单个存储系统最大可管理硬盘数≥968 块;集群模式下≥3872; |
7.7.13 | 未来磁盘阵列扩充容量,不得额外收取许可费用; |
7.7.14 | 硬盘类型应同时支持 SAS、NL-SAS、SSD 固态硬盘;支持不同容量和转速的同类型磁盘的混插扩容; |
7.7.15 | 支持自动分层高级功能,支持 SSD、3D NAND SSD、SAS、NL-SAS 四层 分层架构,通过存储系统内部监测和统计功能,动态的将热点数据自动的迁移到高速的 SSD 硬盘上; |
7.7.16 | 配置数据在线实时压缩功能,数据写入存储的过程中能够实时的压缩,可以节省大量的磁盘空间,压缩采用硬件压缩卡技术,效率更高;同时采用基于时间的压缩技术,提高存储的整体性能; |
7.7.17 | 支持存储之间的双活解决解决方案,保证客户业务的连续性,PRO=0, RTO=0,能够达到两个站点的双读双写,实现真正的双活解决方案; |
7.7.18 | 配置存储虚拟化功能,可以整合异构的 FC 存储阵列,通过虚拟化功能将存储资源统一管理和分配;支持业界主流厂商的 FC 阵列; |
7.7.19 | 支持第三方存储数据在线无缝迁移到存储上,提供安全高效的数据迁移服务; |
7.7.20 | 支持云备份接口,支持存储数据直接备份到公有云和私有云,无须备份软件支持; |
7.7.21 | 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
7.8 | 并行文件系统技术要求 |
7.8.1 | 架构:采用 I/O 服务器加光纤磁盘阵列组成并行存储系统的设计架构。要求满足高性能计算系统中不同节点之间通过统一的共享文件系统访问一套存储系统的要求,无客户端 License 限制,客户端节点数量增加不再额外 收费; |
7.8.2 | 提供全面的管理功能,支持图形支持用户/组级的配额管理,支持基于空间和文件数的配额管理; |
7.8.3 | 支持丰富的主机连接接口,支持 iSCSI、FC、InfiniBand 及万兆网络连接, 可无缝接入用户现有环境,同时可以为用户提供高带宽的 InfiniBand 及万兆网络连接,满足客户对高带宽及高 IOPS 的需求; |
7.8.4 | 证书:提供集群存储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 |
7.8.5 | 服务: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 |
7.9 | 计算网络技术要求 |
7.9.1 | Infiniband 线缆:提供满足需求的 FDR Infiniband 线缆。 |
7.10 | 管理网络技术要求 |
7.10.1 | 不少于 1 台 48 端口千兆交换机,48 个 10/100/1000 baseT 铜接口。 |
7.11 | 机柜技术要求 |
7.11.1 | 不少于 1 套标准 42U 风冷机柜,包含前门、后门以及相关配电设备。 |
7.12 | KVM 技术要求 |
7.12.1 | 不少于 1 套,1U 高度,金属结构,19”标准机柜安装;17”LED TFT 液 晶显示屏,分辨率 1280x1024 |
7.13 | 操作系统技术要求 |
7.13.1 | CentOS 64bit |
7.14 | 集群管理软件技术要求 |
7.14.1 | 品牌要求:和计算节点同一品牌的产品,提供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软 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
7.14.2 | 采用 B/S 架构,通过浏览器(IE,firefox 等)进行操作,可以管理集群系 统中的软硬件资源和用户提交的作业。 |
7.14.3 | 可完成对整个集群的检测和配置,如检测网络可用性、配置 SSH/RSH 无 密码登陆、停止系统无用服务、配置 NFS、同步集群时间、同步集群用户等。提供界面截图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公章。 |
7.14.4 | 能够对集群进行快速软件部署和环境配置、远程命令执行,实现远程开关 机。 |
7.14.5 | 可创建及管理不同权限不同组别的用户/组,支持用户在线注册及管理员审 批,提供界面截图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公章。 |
7.14.6 | 实时监控模块,对集群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监控包括显示服务器和刀片的 IP、位置等信息,及各节点的 CPU 平均使用率、内存剩余率、磁盘 剩余率、网络 I/O 性能等。 |
7.14.7 | 管理节点的文件,可以对文件进行上传、新建、打开、复制、粘贴、重命 名、打包、删除和下载等操作。 |
7.14.8 | 能够提供报表系统,能按时间体现集群系统总体运行情况,可生成关联报 表,并提供关系分析,报表可以导出成 PDF 和 Excel 等文件格式。 |
7.14.9 | 支持针对集群整体(或者部分)进行各项指标(如 Linpack、IOzone 等) 的性能测评,图形化的结果展示测试结果。投标时需提供界面截图证明材料并加盖原厂公章。 |
7.14.10 | 支持查询全集群所有或部分节点的进程信息,支持组合查询;支持对残留 作业进程、非法作业进程的自动清理操作。 |
7.15 | 作业调度软件技术要求 |
7.15.1 | 提供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
7.15.2 | 支持远程命令行和 Web 页面两种访问模式下作业的递交、删除、查询以及 队列设置等操作。 |
7.15.3 | 作业调度支持多队列管理,各个队列可设置不同管理策略、根据用户作业 的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用户优先级。 |
7.15.4 | 提供作业记账和统计分析功能。 |
7.15.5 | 实现特定高性能计算软件的 Web 封装,可以在 Web 界面对主流的串行作 业、并行作业,科学计算软件、工程计算软件等的运行参数进行在线设置,并提交作业,完成计算过程。 |
7.16 | 应用特征分析软件技术要求 |
7.16.1 | 提供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函、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
7.16.2 | 支持管理端和计算节点的客户端守护进程 |
7.16.3 | 支持 Infiniband 驱动,OFED1.5.3 版本以上 |
7.16.4 | 可监控双精度总浮点运算速度 |
7.16.5 | 可监控单精度总浮点运算速度 |
7.17 | 开发工具套件技术要求 |
7.17.1 | 各种编译环境的安装,包括 gcc、g77、gfortran 等编译环境。 |
7.17.2 | 各种开发环境的安装和配置,如 JAVA、C、C++、Eclipse 等。 |
7.17.3 | MPI 并行计算环境、浮点计算数学库及相关编译工具如 MPIVACH 的安装及调试。 |
7.18 | 兼容性及性能测试技术要求 |
#7.18.1 | 投标人需提供支持流场分析软件的运行和加速解析计算的测试:包括对三维重构得到的灰度矩阵进行加速高精度的解析,在计算中对窗口迭代、窗口变形计算、相关计算快速傅里叶变换、亚像素拟合过程进行加速解析。具体指标:对已有重构体进行互相关并行计算时,互相关窗口 64*64*64,各个方向重叠率均 75%,采用三次样条插值,要求根据用户提供的数据进 行测试。 |
7.18.2 | 使用 8 个计算节点(必须采用投标型号及配置进行测试)的规模条件下, 计算迭代一次时间不大于 8 分钟。 |
#7.18.3 |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须包含测试所用的时间截图。 |
8 | 供货: |
8.1 | 交货地点:由投标方负责运输至风洞建设现场。 |
8.1 | 包装、装运要求: |
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安装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 损失均由投标方承担。 | |
2) 投标方必须满足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有关包装的其他要求。 | |
8.2 | 交货、运输、仓储要求: |
1) 现场交货:投标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甲方开箱验收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 |
2) 投标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提前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交货日期等信息通知甲方。 | |
3) 投标方应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保险费及必要的仓储费用(货物发至现 场后甲方和用户应提供免费仓储场所),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和交货地点交货。 | |
4) 投标方应对本项目设备的运输及现场运输条件等进行核查,充分了解设备在本项目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 | |
9 | 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 |
1) 交钥匙项目,中标商负责硬件软件的安装、调试; | |
2) 集群系统实施: 提供集群系统实施服务,负责集群系统的操作系统、作业调度系统、数学库、编译器、并行环境等基础集群环境的安装实施工作; | |
3) 对所提供的高性能计算门户系统提供安装实施服务,协助用户将部分应用软件集成到门户系统中,保证用户可以正常使用各个系统的功能。 | |
4) 安装、调试(子系统和联合调试)、试运行及验收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 |
投标方承担。 | |
5) 调试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共同 签署验收文件。 | |
10 | 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
10.1 | 培训要求: |
10.1.1 | 由原厂技术人员提供的软件使用、管理和维护培训,经培训后,用户应能够熟练掌握应用特征分析软件使用;软件初次安装使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 天,培训人数不限,培训地点为用户现场。 |
10.1.2 | 投标主体计算设备原厂商能够提供高性能集群网络视频培训课程,须提供 的网络截图及网址,提供链接。 |
*10.2 | 质保期:不得少于原厂商 60 个月 |
10.3 | 备品备件: |
1) 提供质保期内备品备件及易耗品; | |
2) 投标方应在国内充分具备提供备品备件的能力。 | |
10.4 | 售后服务: |
1)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投标方应免费进行维护或更换,若在质保期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质量问题的 设备或部件延保 1 年; | |
2) 投标方服务应及时有效,在接到招标方故障通知后要求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若故障修理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或修理三次(包含三次)以上,故障仍不能排除,则招标方有权要求更换全新设备。如果投标方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没有作出响应,招标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 用将由投标方承担; | |
3) 中标人至少需提供 7 工作日×24 小时的电话响应; | |
4) 设备质保期过后,投标方应能终身提供广泛优惠的技术支持及设备备件 供应。 | |
11 | 所需设计方案、技术接口及技术要求等资料,投标方在购买标书后联系招 标公司索取。 |
12 | 投标书应以中文打印、签字;投标书应有目录,内容按目录顺序汇册。 |
投标时必须提供录有全部投标文件的 U 盘。 |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资格审查表
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方中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方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任意一项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其投标无效。合格投标方不足 3 家的,不再评标。
序号 | 项目 | 标准及要求 | 说明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1-1)。 2、提供 “投标方关联企业情况声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未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承诺书(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1-2)。 | |
2 | 法人授权 | 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 件格式 7-2)。 | |
3 | 被授权人 | 提供有效的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3)。 |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提供投标方基本情况表原件(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4) 2、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5) 3.提供 2017 或 2016 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5) | |
5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 业技术能力 |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6) | |
6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或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7) 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8) | |
7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 | 1、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9) 2、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经查询不存在不良信用 记录(详见第二章“投标须知”所述查询办法) | |
8 | x x 诚 信 投 标 (响应)承诺 | 提供xx诚信投标(响应)承诺书,(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 件格式 7-10) | |
9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 | |
10 | 招标文件获取 | 从采购代理机构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 |
11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 | 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11) |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符合性审查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签署、盖章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制作(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4、 15 条规定) | ||
投标报价 | 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2 条规定) |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
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进口产品 | 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要求(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3.5条规定) | ||
代理商 | 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接受代理商投标(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3.7 条规定) | ||
联合体 | 符合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规定(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4 条规定) | ||
投标方的关联 | 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方及附属机构及与采购单位的关联性规定(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6 条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满足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3 条规定) | ||
串通投标 | 未出现招标文件关于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的情形(详见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21.3 条) | ||
实质性条件 | 符合所有商务条款及“技术规格及要求”中星号“*”指标 | ||
投标资料真实性 | 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100 分) | 投标方的评标总得分=F1+F2+F3,其中: F1、F2、F3 分别为投标报价、技术、商务 3 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 |
投标报价 F1:30 分;技术部分 F2:59 分;商务部分 F3:11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3 (1) | 投标报价 F1 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分计算公式 (30 分) | F1=(评标基准价/该投标方的投标报价)×30%×100 |
投标方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金额的,则将视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
2.2.3 (2) | 技术部分 F2 评分标准 | 产品技术指标响应与偏离程度(45 分) | 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需求书中所有内容均为技术指标要求,投标人须对技术需求书中的所有内容进行实质应答,缺项漏项视为该项指标不满足要求,予以相应分值的扣减 1.满足招标文件所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得 45 分; 2.每存在一项带“*"项无响应或不满足视为废标; 3.每存在一项带“#"项无响应或不满足扣 3 分,直至不得分; 4.每存在一项其它技术指标无响应或不满足扣1 分,直至不得分。 |
技术方案完整性(4 分) | 根据方案技术路线、设备选型技术先进程度、数量配置合理性,可行性,整体设计成熟度、合理性,升级扩展性等综合评分,优 秀 3-4 分,较好 0-2 分。 | ||
技术方案合理性(6 分) | 根据方案针对本项目的技术路线、设备选型、数量配置、设备集成方案设计综合评分,优秀 5-6 分,较好 2-4 分,一般 0-1 分。 | ||
技术方案统一性(4 分) | 为保证系统兼容性及降低系统集成难度,投标设备的计算节点、管理登录节点、虚拟化软件、后处理图形工作站、IO 节点、存储系统、集群管理软件、作业调度软件、应用特征分析软件均为同一品牌厂商提供的(软件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得 4 分;不 满足不得分。 | ||
2.2.3 (3) | 商务部分 F3 评分标准 | 业绩(3 分) | 投标人提供近 3 年内(2015 年 4 月 1 日以后签订)类似项目案例,需提供正式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以下几项内容,首页、付款页、服务内容页、签字盖章页等)。每提供一个符合条 件的案例得 1 分,最高 3 分。 |
节能环保及认证(2 分) | 提供登录节点及后处理图形工作站的 3C 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提供齐全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提供登录节点及后处理图形工作站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 印件(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设备制造商公章),提供齐全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 ||
售后服务、培训等(5 分) | 1、综合考虑对招标文件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的响应程度,考量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反应速度等,得 0-3 分。 2、综合考虑培训计划安排,技术人员配置,设备原厂商能够提供高性能集群网络视频培训课程,标书中须提供的网络截图及网 址并加盖原厂商公章,得 0-2 分。 | ||
标书质量(1 分) | 投标文件的内容描述准确一致,编目索引清晰,价格、设备数量等数据前后一致、统计准确,文件装订规范。满足要求得 1 分, 不满足的得 0 分。 | ||
备注: 1.对各投标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独立进行评分。 2.如加分后超出 100 分的,按实际分值计算。 3.“*”号指标不纳入技术、商务评分因素,对于“*”号指标的负偏离将按无效标处理;纳入商务评分因素的一般指标,符合要求得相应分值,未提供或不符合不得分。 4.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方企业类型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相关规定的投标方,其投标报价扣除 6%后参与评审。 5.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 型、微型企业。 |
6.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给予评标总分值 1%的加分(评分办法中如已有相关评分,则以评分办法为准,不重复加分)。 7.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给予评标总分值 1%的加分。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评分办法中如已有相关评分,则以评分办法为准,不重复加分)。 8. 如果不同投标方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方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方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方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方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详见下文处理方式),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方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多家投标方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适用于本项目的处理方式: 如采用综合评标法, 则:√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 □随机抽取。 9.中标候选人并列时,适用于本项目的处理方式: 如采用综合评标法, 则:√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 □随机抽取。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结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方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符合性审查标准: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
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4)服务部分评分标准:(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第二章第 20.1 款以及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五)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后的报价应当由投标方形成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方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投标方的评标总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F1,并计算投标报价评分加分分值;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F2,并计算技术部分评分加分分值;
(3)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F3;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F4;
(5)按本章第 2.2.1 项所列公式计算评标总得分。
3.2.2 统计分数原则:计算算术平均分值为投标方的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方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方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方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方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 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进行,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方的澄清、 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方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3.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3.4.3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方;
(二)接受投标方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
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4.4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投标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招标方应付给投标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投标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招标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投标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招标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
1.6 “投标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招标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投标方应保证招标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诉讼及非诉讼干扰。如果任何第三方向招标方提出侵权指控, 投标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相关费用和经济赔偿等。
3.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由招标方和投标方共享。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标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投标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投标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投标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投标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投标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投标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招标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招标方自提货物:由招标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
期。
6.2 投标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10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招标方。同时投标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招标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投标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投标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投标方已通知招标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投标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招标方。
7.2 如因投标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招标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投标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投标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投标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招标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招标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天之内,投标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招标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招标方确认投标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投标方将在收到招标方通知后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招标方。
11 质量保证
11.1 投标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投标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招标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招标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投标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投标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招标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投标方承担。
11.5 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个月。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招标方应在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 招标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 投标方有义务为招标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招标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第 11.5 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招标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投标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 11 条和第 12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投标方对招标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投标方应按照招标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投标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招标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投标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招标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投标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招标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投标方应按合同第 11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招标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投标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投标方接受。如投标方未能在招标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招标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招标方将从合同款或从投标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招标方有权向投标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迟延交货
14.1 投标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招标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投标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招标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投标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招标方。招标方收到投
标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16 条规定外,如果投标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招标方可要求投标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28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 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 仲裁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合同条款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 违约解除合同
19.1 在投标方有以下几种违约的情况下,招标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投标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投标方追诉的权
利:
19.1.1 投标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 投标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 招标方认为投标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招标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 在招标方根据上述第 19.1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投标方应承担招标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投标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投标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招标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投标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1.2 经招标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投标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投标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 招标方和投标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签署,签署后合同立即生效。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履约保证金
26.1 投标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招标方因投标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6.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提交:
招标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开具的支票或者汇票,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招标方可接受的格式进行提交。
26.4 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6.5 如果投标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招标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招标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投标方。
27 合同生效和其它
27.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招标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7.2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定义
1.1(5) 招标方:本合同招标方系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1(6) 投标方:本合同投标方系指:中标人
1.1(7)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北航沙河校区风洞建设现场
6、交货方式
6.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见第三章 技术规格要求。
*9、付款条件:
(1)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60%;
(2)验收合格后 30 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3)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11、质量保证:
11.2 合同项下各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保证应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具体内容进行规定及实施。
11.3 根据招标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招标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方。投标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 7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投标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招标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投标方承担。(如有特殊要求,则以“技术规格”中的要求为准)。
26.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10%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或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验收合格后 30 个日历日内退还
第三部分 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招标方) (项目名称)中所
需 (货物名称)经 (采购代理机构)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投标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及澄清文件)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格式 1.投标书
格式 2.投标一览表
格式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4.货物说明一览表
格式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格式 7.资格证明文件(详见 格式 7.附件)格式 8.制造商及经销商相关证明文件
格式 9.业绩
格式 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11.技术方案
格式 12.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格式 1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
格式 14.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履约担保函格式格式 15.企业类型声明函
格式 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格式 17.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函(支票或电汇形式适用)格式 18.投标方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格式1. 投标书
投 标 书
致:(采购代理机构 )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和包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方(投标方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
1.投标一览表
2.投标分项报价表
3.货物说明一览表
4.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资格证明文件
7.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
8.以(电汇/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金 额数和币种)。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人民币(注明币种, 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供应商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个日历日。
5)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供应商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根据投标须知第 1 条规定,我方承诺,与招标方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招标方的附属机构。
7)投标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函件:
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方名称:
开户名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公 章:
日 期:
格式2. 投标一览表
投标一览表
投标方名称/国别: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制造商名称/国别 | 投标总价 (人民币,单位: 元,招标方现场价,含一切税费) | 投标保证金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合计 | 小写: 大写: |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方名称(盖章):
注:1、按“投标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递交。
2、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总价应和附件 3 中的总价相一致。
格式3.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分项报价表 1
(国内产品的投标)
投标方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 称 | 单价 | 总价 | 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 保险费 |
1. | 主机和标准 附件 | ||||||
2. | …… | ||||||
3. | …… | ||||||
4. | …… | ||||||
5. | 备品备件 | ||||||
6. | 专用工具 | ||||||
7. | 安装、调试、 检验 | ||||||
8. | 培训 | ||||||
9. | 技术服务 | ||||||
10. | 其它 | ||||||
总计 | 小写: 大写: |
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方(盖章):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应另页描述。
4.质保期后所需的耗材及备件不计入投标总价。投标方需对质保期后所需的耗材及备件详细报价另页描述(格式自拟)。
5.分项报价不局限于以上内容,表中未列出内容请投标方一并表明列出。
投标分项报价表 2
(国外产品的投标)
投标方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FOB/FCA 单价 (注明装运港或装运地 点) | CIF/CIP 单价 (注明目的港或目的地) | CIF/CIP 总价 | 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和 保险费 |
1. | 主机和标 准附件 | |||||||
2. | …… | |||||||
3. | …… | |||||||
4. | …… | |||||||
5. | 备品备件 | |||||||
6. | 专用工具 | |||||||
7. | 安装、调 试、检验 | |||||||
8. | 培训 | |||||||
9. | 技术服务 | |||||||
10. | 税费 | |||||||
11. | 至最终目的的运保费 | |||||||
总计 | 小写: 大写: |
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方(盖章):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应另页描述。
4.质保期后所需的耗材及备件不计入投标总价。投标方需对质保期后所需的耗材及备件详细报价另页描述(格式自拟)。
格式4. 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
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
投标方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品目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性能说明 | 其它 |
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方(盖章):
注:各项货物、服务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格式5. 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投标方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 条目号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响应/偏离 | 说明 |
注:供应商应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货物、服务的具体参数值。
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方(盖章):
格式6.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投标方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商务条款 | 说明 |
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方(盖章):
格式7. 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一览表
序号 | 项目 | 标准及要求 | 说明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1-1)。 2、提供 “投标方关联企业情况声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未同时参加本 项目投标,提供承诺书(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1-2) | |
2 | 法人授权 | 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 |
3 | 被授权人 | 提供有效的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3)。 | |
4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提供投标方基本情况表原件(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4) 2、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5) 3、提供 2017 或 2016 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5) | |
5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 |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6) | |
6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或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7) 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8) | |
7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1、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9) 2、提供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经查询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详见第二章“投标须知”所述查询办法) | |
8 | 廉洁诚信投标 (响应)承诺 | 提供廉洁诚信投标(响应)承诺书,(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7-10) | |
9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 材料 |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 | |
10 | 招标文件获取 | 从采购代理机构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 |
11 |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 | 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7-11) |
注: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应如实提供上述一览表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并在“说明”
一栏标注对应证明文件名称及投标文件所在页码。
附件7-1 营业执照及关联企业声明
7-1-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
2. 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 号的相关规定。
3.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4.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营业执照复印件。
5.如投标人为非企业法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1-2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声明致: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我单位郑重声明:
1.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其他关联供应商未同时参与 (项目名称) 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2.我公司没有为 (项目名称) 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我公司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可查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 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方盖章:
附:
被授权人姓名: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 政 编码: 传 真:
电 话:
附件7-3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注:
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7-4 投标方基本情况表
投标方基本情况(格式)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通信代码 | 电话 | 传 真 | ||||
网址 | 邮政编码 | |||||
成立时间 | 企业性质 | 上级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职称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职称 | |||
商务负责人 | 姓名 | 出生年月 | 职称 | |||
企业资质等级(如 有) | 员工总人数(人) | |||||
法人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管理人员(人) | ||||
固定资产(万元) | 技术人员(人) | |||||
流动资金(万元) | 其它人员(人) | |||||
开户银行 | 名 称 | 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 年 | |||
开户 行 | 年 | |||||
帐 号 | 年 | |||||
最近三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 最近三年完成的同类项目名称 | |||||
年 | ||||||
年 | ||||||
年 | ||||||
单位简况描述 (公司章程、质量体系及认证证书等) |
投标方代表签字: 投标方名称(盖章):
附件7-5 投标方的资信证明
1.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2.提供 2017 或 2016 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六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招标采购单位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2、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方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3、如投标方出具符合要求的投标担保函,可以不提供上述资信证明。
4、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附件7-6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注:
1.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3.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方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附件7-7 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或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提供复印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或税务局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
附件7-8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1.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详见 投标方须知资料表)提供复印件。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证明材料可以是缴费的银行单据或公司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
附件7-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文件
注:注:
1.提供声明或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提供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
4.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附件7-10 廉洁诚信投标(响应)承诺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本投标(响应)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项目投标(响应),特郑重承诺如下:
一、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二、无资质挂靠或出卖资质让他人挂靠投标(响应)的行为;
三、不以他人名义投标(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四、没有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停止市场行为的处罚;
五、不参与串标、围标及抬标(响应)情形,不排挤其他投标(响应)人的公平竞争;
六、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响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成交);
八、不扰乱采购人招标采购秩序,不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进行虚假恶意投标(响应)、质疑或投诉;
九、若我方中标(成交),将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所承诺的报价、质量、工期、投标(响应)方案等内容签署合同并组织实施。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之一,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学校等依法依规进行的任何处罚。若造成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投标(响应)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11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注:
1.应提供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详见 投标须知资料表 1.3.4 及 “适用于投标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如有))。
2.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3.如果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需提供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格式8. 制造商及经销商相关证明文件
附件8-1 制造商资格声明
制造商资格声明
1、名称及概况 :
(1) 制造商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企业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一般工人:
技术人员: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生产资金:
非生产资金:
2、(1)关于生产投标货物的设施及其它情况:
工厂名称地址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职工人数
(2)本制造商不生产,而须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制造厂家名称和地址
主要零部件名称
3、制造商生产此投标货物的历史(年数):
4、近三年该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和数量
出口销售额:
5、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 造 商 名 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附件8-2 投标方(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制造商投标不需提供此声明)
经销商(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1、名称及概况:
(1)供应商名称:
(2)地址及邮编:
(3)成立和注册日期:
(4)主管部门:
(5)公司性质:
(6)法人代表:
(7)职员人数: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1〉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2〉流动资金:
〈3〉长期负债:
〈4〉短期负债: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份 国内 出口 总额
3、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及国外用户名称及地址:名称和地址 销售的项目和数量
(1)出口销售:
(2)国内销售:
4、同意为供应商制造投标货物的生产厂并附有生产厂的资格声明: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和数量
5、须由其它生产厂家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
6、最近三年中与各经销商成交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合同号:
签字日期:
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 标 人 名 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附件8-3 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参考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 )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生产企业,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经销商地址)的(经销商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招标编号) 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经销商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经销商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经销商名称)于 年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 造 商 名 称 (盖章): |
签字人职务: |
签字人姓名: |
签字人签名: |
格式9. 业绩
业绩
投标方名称:
序号 | 项目或货物名称 | 产品型号 | 数量 | 供货时间 | 合同总额 (万元) | 用户名称 | 用户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注:
( 1)列出 2014 年至今独立完成的与本项目相同或相似的业绩;
( 2) 所列项目的须提供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附在此表后面, 复印件须加盖法人公章。
格式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 ),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法定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传: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方盖章)承诺日期:
格式 11. 技术方案
(格式自拟)
格式12. 货物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格式自拟)
格式1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担保函格式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方”)拟参加编号为 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 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方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
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方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
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方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方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来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 、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方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投标方投标保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 因你方原因致使投标方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 (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方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
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
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函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的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年 月 日
格式14.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履约担保函格式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 以下简称供应商) 于 年 月__日签定编号为的
《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 % 数额为 元( 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 你方要求我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 (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
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而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抉
因本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保函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的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年 月 日
格式15. 企业类型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5-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
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5-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格式1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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