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 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七、附 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備註: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桃園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業者名稱: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案名:世界極案場地址:中壢區高鐵北路一段、青心路交叉口
應記載事項 | ||
內政部規範條款 | 條文位置 | |
一、契約審閱權 (應記載第 1 點)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 頁第 1 條。 |
賣方簽章: | ||
(一)土地坐落: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 | 土地買賣契約書第 1 | |
地,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 頁第 2 條、房屋買賣 | |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 契約書第 1 頁第 2 條。 | |
(二)房屋坐落: | ||
同前述基地內「 」編號第 棟第 樓第 戶(共計__戶), | ||
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 年 月 日第 號建造執照(建造執 | ||
照暨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 ||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 ||
1、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空間 | ||
二、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應記載第 3 點) |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為□地上□地面□地下第 層□平面式□機械式□其他 ,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該停車位□有□無獨立權狀,編號x xxx x,xxxxxxx xx,x xx,x xx。另xx | |
xxxxxxxx,xxxx xxxx( x),xxx | ||
xxxx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 | ||
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 | ||
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 | ||
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件)。 | ||
2、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 | ||
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 | ||
3、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 | ||
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 | ||
約定為之。 | ||
(一)土地面積: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 | 土地買賣契約書第 2 | |
應有權利範圍為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 | 頁第 3 條、房屋買賣 | |
(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 | 契約書第 3 頁第 3 條。 | |
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如因土地 | ||
三、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應記載第 4 點) | 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 |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 ||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 ||
(1)主建物面積計 平方公尺(_坪)。 | ||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
准予核備日期:110.01.14
□陽臺 平方公尺( 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 平方公尺( 坪)及雨遮 平方公尺( 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 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找補。 | ||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間、□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 | 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4 | |
□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 | 頁第 4 條。 | |
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 | ||
四、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 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 )。 | |
(應記載第 5 點) | (二)本「 」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專 | |
有部分總面積計 平方公尺(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 | ||
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 | ||
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 | ||
「 」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 ||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 | 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3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 | 頁第 3 條第 7 項。 | |
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 ||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 | ||
五、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 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 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 | |
(應記載第 6 點) | 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 | |
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 | ||
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 | ||
結算。 | ||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 | ||
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 ||
六、契約總價 (應記載第 7 點) |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5 頁第 5 條。 |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七、履約擔保機制 |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 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 | 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7 頁第 9 條。 |
(應記載第 7-1 點) | 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 | |
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 ||
□價金返還之保證 |
本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 買方。 | ||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 | 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9 | |
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 | 頁第 10 條。 | |
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 | ||
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 | ||
八、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應記載第 11 點) | 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 |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 ||
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 | ||
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 ||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 | ||
罰規定處理。 | ||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年 月 日之前開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工,民國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 | 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0 | |
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應記載第 12 點) | 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1、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 其停工期間。 | 頁第 11 條。 |
2、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 | ||
時,其影響期間。 |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 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 | 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0 | |
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 | 頁第 11 條。 | |
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 ||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 | ||
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 | ||
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 | ||
十、驗收 | 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 |
(應記載第 13 點) |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 | |
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 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 | ||
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 | ||
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 ||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 ||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 | ||
管,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 ||
(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 辦理。 | 本項應記載內容訂於土地買賣契約書第 10頁第 11 條、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4 頁第 15條。 | |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 ||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 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 | ||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 負損害賠償之責。 | ||
十二、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 (應記載第 14 點) |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 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 |
2、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 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 ||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 以前全部兌現。 | ||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 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 |
之責。 | ||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 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8 | |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 頁第 21 條。 | |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 | ||
完成修繕。 | ||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 | ||
一切交屋手續。 | ||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 | ||
十一、通知交屋期限 (應記載第 15 點) | 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 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 | |
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 | ||
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 | ||
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 | ||
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 ||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 | ||
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 | ||
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 ||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 | 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15 | |
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 | 頁第 17 條。 | |
十三、保固期限及範圍(應記載第 17 點) | 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 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 | |
證。 | ||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 | ||
權利。 | ||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 | x項應記載內容訂於 | |
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 房屋買賣契約書第 21 | |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 | 頁第 24 條。 | |
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 ||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 | ||
十四、違約之處 | 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 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 | |
罰 | 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 | |
(應記載第 24 點) | 已繳價款為限。 | |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 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 ||
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 | ||
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 ||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 | ||
求其他損害賠償。 | ||
十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五、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訂百分之二十年利率之利息。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七、附屬建物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約定計入買賣價格。 |
備註: 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 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 |
房屋買賣契約書
買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賣
茲為【世界極】房地買賣事宜,經買賣雙方同意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契約審閱
x契約已於民國 年 月 日,於簽訂前已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有關雙方權利義務均已充分了解無誤,並經雙方磋商後合意簽訂定條款如後: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 二 條 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
一、土地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青昇段369.370.370-1.371.377. 378-1.378-2.378-3地號等八筆土地,面積共計9190.82平方公尺(約二七八零點二二坪)。由買方與土地所有權人另訂買賣契約。
二、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房屋),案名【世界極】大樓,編
號 棟 樓,為主管建築機關核准101年06月 26日(建照號碼-(101)桃縣工建執照字第會壢00838號)。
三、車位座落:買方購買之平面式停車位,位於地下第 層
,依建照圖說編號x xxx,xxxxxxxx xx,xx xx,xx xxxx,xx x。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約 坪)。
車位座落:買方購買之平面式停車位,位於地下第 層
,依建照圖說編號x xxx,xxxxxxxx xx,xx xx,xx xxxx,xx x。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約 坪)。
四、機車位,位於地下第 層,編號第 號機車位。
第 三 條 房地出售面積:
本戶房屋面積合計 點 平方公尺
(約 點 坪)包括下列面積:
一、專有部分面積共計 點 平方公尺
(約 點 (1)主建物面積 (約 點 (2)附屬建物面積計 | 坪)。 點 坪)。 點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
(約 點 □陽臺 (約 點 | 坪)。包括:點 坪) | 平方公尺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 平方公尺( 坪)及雨遮 平方公尺 (坪)。
二、共有部分面積計 點 平方公尺
(約 點 坪)。
三、主建物佔總面積之比例約 %。
四、車位持分佔共有部分之比例約 %。五、車位部分:
(1)買方購買之平面車位於地下第 層,編號第 號車位。
(□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無障礙車位)
(2)買方購買之平面車位於地下第 層,編號第 號車位。
(□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無障礙車位) 六、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
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七、面積誤差:
(1)本房屋及車位其產權登記面積以地政機關核准可登記之面積為準,其登記面積與第三條所列面積有誤差時
,買賣雙方應依下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互為找補。倘因辦理保存登記時法令變更,致某些面積雖在使用執照竣工圖上有計入,而由於地政機關法令規定無法辦理產權登記時,其面積之計算方式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3項之規定計算。
(2)主建物及土地面積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以本土地、房屋主建物款、附屬建物款、共有部分款除以各面積(主建物、陽台、共有部分面積)為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交屋時無息結算支付。
(3)主建物及土地面積或本房屋登記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 四 條 共同使用部分項目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一、共有部分區分全區及本棟。
(1)全區部分除汽車停車空間另計外,應包括:
(一樓公設)迎賓大廳、健身房、輕食區、娛樂室、 KTV、棋藝室、兒童遊戲區、兒童閱讀區、鋼琴室及全棟法定公共設施,台電配電室、機房、發電機室、管道間、車道、防空避難室、地下層梯間、蓄水池、機車停車位、垃圾處理室、公共梯間、汙水泵浦室、消防泵浦室等及依法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上開列舉項目意在說明共同使用部分範圍,若本社區未實際規劃或無必要,則不計入共同使用部分,若有實際登記而未列舉者
,亦計入共有部分)
買方確認: (簽章) (2)本棟部分為屋頂突出物及一樓以上電梯間、樓梯間與
梯廳等。
(3)本社區共有部分面積(前二項)合計 15675.37 平方公
尺,約 4742.23 坪。
(4)前項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主、附建合計(不含雨遮)面積與主建物加陽台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本社區主(附)建物總面積 31025.78 公尺,約 9385.11坪。
二、停車空間:全區公設總面積,扣除全區各戶房屋所持分公設面積的總合後,由購買停車位之客戶全體持分共有,並依所購車位編號位置管理使用,買賣單位以「位數及大小」計算。
三、買方不得對四捨五入或通分整除所生之分配比例提出異議
,且共有部分不得請求分割。
四、其他未購車位之客戶已充分明瞭其未分擔車位之公設持分
,對其車位並無任何權利存生。
第 五 條 房屋買賣總價款 「包括加值營業稅」一、本約專有部分主建物價款為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二、本約專有部分附屬建物價款(陽台,除陽台外,其他不計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三、本約共有部分價款為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元整。 |
四、車位價款為 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元整。 |
五、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車位價款總計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第 | 六 | 條 | 交屋款約定金額及方式 |
此買賣房屋交屋款,根據內政部預售合約中規定,應保 留房地總價5%交屋款。 | |||
第 | 七 | 條 | 付款方法 |
一、房屋價款之付款方式如下:
(1)訂金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2)簽約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3)外飾完成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4)使用執照買方應支付賣方(另行繳納代辦費)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5)銀行貸款買方應支付賣方(含車位 位)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6)交屋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7)驗屋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8)總價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二、買方應依前項付款期別約定繳款,賣方通知辦理交屋手續
時,買方應於收到通知日起五日內繳付『交屋』期款。買方繳款應以現金、即期支票或銀行貸款撥付,逕向賣方或賣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專戶按期如數一次繳付。(附註:即期支票如遭退票時,視同未繳付)。
三、買方之付款憑證概依賣方開立之發票為憑,於辦理交屋權狀資料點交手續時一併交予買方。
第 八 條 未依期限繳清期款,滯納金計價方式
買方未依期限繳清期款,如逾期五日仍未繳付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則自第一日起算,每逾一日應加付該期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於繳付該期款同時向賣方繳清,如逾期二個月或使照取得後一個月仍未繳付,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催繳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則視同買方違約。
第 九 條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ㄧ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戶名:
帳號: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 (金融機構)負責
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
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為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宜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為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十 條 房屋施工合格標準
一、本社區之施工標準,賣方應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核定設計圖及附件(一)之建材設備全權負責建造
,並以市政府發給之建築物(房屋)使用執照為合格標準之證明,其他有關各類登記事項,則依有關之行政規則所定,依法辦理之。
二、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三、本建築物構造種類採用鋼筋混凝土構造。賣方建造本預售
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四、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五、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 十一 條 房屋完成期限
x房屋之建築工程於民國 年 月前動工,賣方自動工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之前應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雙方同意以領取使用執照日起六個月內交屋(指各戶專有部分),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予買方可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期壹日,賣方應按買方依本約已繳付之房地總價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惟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條例規定處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或因該情形致不能如期完工時,賣方不負遲延竣工之責。
如因法令變更,天災、地變造成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非賣
方能力所可抗拒之情事發生時。
第 十二 條 雙方貸款約定
一、本約第七條買賣總價中之部分價款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由買方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並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貸款給付,同時應簽立委託代辦貸款合約書(詳附件二)予賣方。
二、買方承認本項貸款為應繳買賣總價之一部分,屬賣方應收之期款,並同意以前開買方所購本戶房屋連同基地之持有
土地作為擔保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金融機構,以資辦理貸款。
三、買方同意按賣方通知之時間及地點備齊所需證件及書表,
並依貸款機構規定另覓符合規定之連帶保證人,配合賣方辦理前項貸款之一切手續;買方應於辦理對保手續時,開立與貸款同等金額之商業本票交付賣方,賣方應於取得貸款金額後,於交付權狀資料同時返還商業本票予買方;銀行核准貸款時,買方同意由賣方直接領取全部貸款金額以抵付應繳款項,惟核准貸款額度與應繳貸款有不足額時,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補足;如需買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貸款時,買方不得藉故拖延拒辦,倘買方藉故拖延拒辦或印信證件不全,經賣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不予補辦妥當
,即視為買方違約。
四、買方委託賣方代辦貸款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規費、地震險、火險保費、地政士代辦費、契稅等,應依賣方通知日期一次預繳予賣方,於辦理交屋權狀資料點交時多退少補。買方並同意由賣方代為洽商保險公司辦理地震險及火險。
五、買方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處理方式: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①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②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
(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③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
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4)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六、買方若本身辦理貸款條件不合,或未能依照規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時,其應付賣方之金額全部或貸款額不足部分之金額,應依下列日期及方式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賣方: (1)買方應於核貸日或按賣方通知日期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
六十。
(2)本戶房屋契稅單核發後三日內,買方應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四十。
七、倘因政府法令或金融政策改變,致使金融機構無法貸款或核貸金額不足時,其全額或差額部分,買方應於賣方通知期限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完成,如有違反即視為違約,通知期限依第五項之期限辦理。
八、買方若中途改變主意,不願貸款或主動向金融機構拒絕貸款者,應於申報契稅前或依賣方通知三日內以現金一次付清本項貸款之金額,買方如逾期不付,即以本約第二十四條違約規定處理;如買方因故拖延時間辦理貸款手續者,買方除應依貸款金額計算利息(其利率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核貸時之利率計算)外,並應負賠償賣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
九、買方如擁有公教貸款及國宅、勞工貸款資格時,賣方地政士應配合辦理之。若買方承辦銀行貸款核撥日較賣方原承辦銀行慢,則期間利息損失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核貸時之
利率計算補貼賣方。
第 十三 條 契約轉讓規定
ㄧ、本約買方未付清全部房屋價款前,如欲將所訂購之房屋轉讓或贈與第三者時,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且須於簽訂本約後一年,僅限於辦理一次,其所發生之各項稅費由買方負擔,買方並同意本契約所定各條款之權力義務全部由受讓人承受,不得異議。否則其轉讓或贈與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如因此而發生糾紛或致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負擔違約賠償責任。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外、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三、契約轉讓時間簽約後一年內禁止,使用執照取得請領前二個月禁止,對保用印後禁止,核貸後禁止。
第 十四 條 稅費負擔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
例分算稅額。
二、契稅、印花稅、產權登記規費、抵押權設定費、地政士服務費及貸款之火災保險、地震險由買方負擔。買方應於
「對保用印」時預繳納新台幣 拾 萬元整予賣方,俟點交房地權狀資料時依正式單據多退少補。
三、產權登記規費、地政士專業代理人服務費用由買方負擔。四、其他依法或習慣應付之一切稅費,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
五、(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買賣方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第 十五 條 產權登記
雙方同意由賣方指定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相關手續,同時簽訂『委託代刻印章授權書』(如附件三):
一、本房屋產權之移轉登記名義以本約中買方同一名義登記之。
二、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
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賣方違反此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時間登記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買方應於簽約後交付配合地政士作業及貸款、過戶所需一切證件予賣方,日後如需買方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換證件等,買方應依賣方或賣方地政士通知無條件配合即時辦理,否則如因逾期或證件不足而造成作業延誤或賣方稅賦增加或受損害時,買方應補足賣方之稅賦差額並賠償賣方一切損失。
四、第二項、第三項之辦理事項,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因賣方因政府法令變更,致延誤或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時不在此限。
五、買方於賣方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款外,應繳清
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計之延遲利息。 (2)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先開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
件,並應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商業本票予賣方。
(3)前(1)、(2)項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產權登記以前全部兌現履行。
六、買方如未履行前項之義務,賣方得不辦理房屋產權移轉登記,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七日內仍未履行者,雙方同意依第二十四條之違約條款處理。
七、買方同意賣方指定地政士辦妥之房屋所有權狀交付賣方保管,於交屋時一併點交予買方。
第 十六 條 貸款撥付
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輻射鋼筋,未經處理之海砂或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第 十七 條 保固期間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賣方針對結構部分
(如:樑柱、樓梯、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擋土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
二、玻璃、門窗、粉刷、廚具、衛浴設備、磁磚、五金配件之建材保固一年,但因居住不慎或使用不當導致毀損者,自交屋後由買方負擔其維修費用。
三、防水保固五年,若屋頂或外牆滲水、內牆拱起、室內暗管破裂導致滲水、地板建材拱起等,於保固期限內,免費維
修。
四、交屋時買方經增建、改建或受裝潢施工影響所致之部分,不在賣方保固範圍內,同時若買方因上述因素而影響到其他住戶之建物有所損壞,則須負責修復。
五、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因素,買方自行變更設計,不當使用或不可歸責於賣方事由而發生之毀損,不在保固責任範圍內,賣方不予負責。
六、保固事宜:
本公司於交屋時所明定之條款如下:
保固期 限:自交屋日起算,依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保固期限內:修護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經勘查後如屬人為及使用不當因素造成損壞,修護費用由使用戶自行負擔。
保固期限外:修護費用由使用戶自行負擔。
由本公司售服部門派人員到府勘查估價,當場開具估價單,並請住戶於修繕估價單簽認後付款完成,及排定時間修繕。
七、自切結交屋完成日起,本公司即依法負瑕疵擔保責任。 八、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 十八 條 空地之使用方式及屋頂使用權(分管協議)
一、一樓空地,公共設施、出入通道、走道供公共使用,依法令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使用。
二、各棟之屋頂突出物如電梯、樓梯間、機房、水箱、屋頂平台、各項設施等,不得獨立使用或約定為專用,應屬於各棟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管理及使用。
三、樓層如因退縮而產生之屋頂平台部分,若必須經由該戶方能進出使用時,該平台則劃分該戶之約定專用,並依法享有各項權利與義務,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已認知,且無議。
第 十九 條 地下層使用權屬(分管協議)
一、地下層停車位本契約地下層共 層,總面積
平方公尺( 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平方公尺(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本約房屋地下室共叁層,除第四條所列之地下層共同使用部分及依法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其餘部分由賣方依法令以汽車停車空間另行出售。
三、地下室汽車停車空間之使用權,屬於購買汽車停車空間者享有,除依管理委員會決議使用管理方式,並於緊急時供不特定人為避難使用外,不得做其他用途。
四、購買汽車停車空間者應依劃設位置確實停放車輛,並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之決議進行使用管理。
五、未購買汽車停車空間者,已充分認知本房地總價不包括汽
車停車空間之價款,且所購房屋面積其地下室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空間之持分面積,除防空避難時得使用外,已確認並同意對本區之汽車停車空間無所有權、使用權及管理權。
六、本社區地下室於共有部分,另行規畫戶戶配屬機車位壹位,於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由管理單位進行位置之使用管理。
七、本條約之效力及於買方及其權利繼受人,買方並應於權利轉讓時善盡告知義務,否則如因此造成糾紛,應由買方負責釐清並應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第 二十 條 提前交屋
如尚未交屋,買方擬提前遷入或裝潢,賣方可配合提前交屋,
惟需先履行下列義務,否則賣方有權拒絕;買方履行後列義務後,即視為交屋完成,事後不得再藉故主張瑕疵。
一、繳清本戶房、地買賣之全部應繳款項。二、辦妥房屋驗收、點交手續。
三、繳清買方應負擔之各項稅費及壹萬元社區共同管理基金。四、買方若有貸款,應辦妥一切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及交付各項領取貸款之文件,並開立原預定貸款同額之商業本
票予賣方。
五、如有延遲繳款者,繳清逾期付款滯納金及延遲利息。
六、如有已繳而未到期之期票或已到期未兌現之票據,買方應以現金將該票據換回。
七、繳清核准之貸款額少於擬貸款額之差額。八、完成履行其他應由買方履行之義務。
九、繳交裝潢搬遷保證金貳萬元及切結書,該款於裝潢搬遷完畢後,經賣方之工務人員或社區管委會檢查,未對本社區有任何破壞及堆放任何廢棄物後,無息退還。
第二十一條 交屋事宜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雙方履行下列全部各項義務後始行交屋:
(1)買方依本契約規定之各項義務;其中繳納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交屋之前全部兌現。
(2)買方完成履行本約其他應由買方履行之義務。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付清因有延遲完工之情形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5)賣方如未於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期壹日,應按買方依本約已繳付之房地價款萬分之
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6)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二、交屋事宜:
(1)買方應按賣方通知交屋通知日起七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
(2)前款情形除有重大瑕疵,致本戶不能居住外,買方不得藉故拒絕或遲延辦理交屋手續,如自通知交屋日起超過十五日仍未依通知辦理交屋手續,則視為交屋完成。
(3)本工程廚房壁磚、客、餐廳及部分臥室地磚,上述壁地磚均屬超大磁磚,均有平整度誤差值,故於施工後均會產生局部空心現象,屬正常之施工,本公司不予更換,若龜裂或剝離之現象再行修繕。
三、銀行貸款核撥、交屋手續完成時,賣方應於拾個工作天內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交屋手冊(內含房屋保固服務紀錄、使用維護手冊、住戶規約草約)、使用執照影本、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及鑰匙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
,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四、本戶交屋手續完成後,買方方可進入本戶裝修、搬運物品或遷入居住。若因其違約遷住及使用後,導致與賣方或其指定管理人員發生糾紛時,買方應負完全責任。裝修時買方並應遵守『裝潢施工管理辦法』如附件(五),否則視同違約。
五、賣方在產權移轉完成,買方自交屋日起開始負擔下列費用
,不論買方此時是否交屋或遷入使用:
(1)買方同意於通知交屋起三十日後,無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裝潢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2)屬於共同使用之水電費用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分擔。 (3)社區公共管理費。
六、買方同意於本約第十四條規定預繳稅費同時預繳壹萬元共同管理基金,做為各項設施維護費及社區公共管理費用之
準備金,俟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扣除賣方代管期間實際支出後,由賣方將剩餘款項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撥之專戶基金一併無息移轉予管理委員會。
七、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住戶管理規約』如附件(七)及公共基金等事項,買賣雙方同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共有部分之點交:
(1)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
,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2)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
;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
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二十二條 買方義務
一、付清本約買賣價款。
二、付清因逾期付款之滯納金及違約金。
三、付清辦理產權登記所需之各項費用,稅捐與規費。四、付清代辦貸款所需之各項費用。
五、付清本約其他應繳付之費用及應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賣方義務
一、賣方保證本約買賣之不動產標的物,除因整體土地及建築
融資抵押設定外,賣方應於交屋前作抵押權設定權利內容變更清償塗銷清楚,不得使買方權益受損。
二、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戰亂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使本約標的物不能興建或無法交付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將所收價款原金額無息退還買方。
第二十四條 違約規定
一、本約簽訂後,不按本約約定之日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仍不履行、補正、辦理或改善時,賣方得沒收房屋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合約。買方違約時,如本約房屋產權已移轉登記於買方名義,買方應於解約日起十日內備齊所有證件,無條件配合將本約房屋產權移轉登記予賣方或賣方指定人,其所需稅費由買方負擔,買方絕無異議。
二、倘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於建造執照核准後,因政令限制或天災等非賣方能力所能抗拒之原因,致使本買賣契約興建計畫工程不能開工,完工或交屋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本契約,賣方應將所收價款,原金無息退還買方。
三、賣方若有增加價款之要求或違約不賣或違反本約「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及本約附件任一條款規定者,買方除有權要求賣方依約履行外,並得定期催告賣方限期改善,賣方逾期仍未改善者,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付價款及延遲利息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另付買方房屋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15%)金額作為賠償。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三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五條 送達通知
買、賣雙方關於本約互為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書面按本約所載之通訊地址以掛號或限時專送郵寄,如因拒收或無法投遞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合法送達日期。買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掛號通知賣方, 否則其一切責任由買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約及買方另簽定本房屋所屬基地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具有連帶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一方對本契約違約時
,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本契約之解除,其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二、本社區供電方式依台灣電力公司所審查核准之圖面施工,倘日後電力公司對供電方式及設備有所遷移或增設時,買方應無條件同意配合不得做任何要求。
三、買方應於交屋手續辦理完成後始得裝修內部,其因裝潢所發生之廢料及垃圾應遵守大廈管理公約之規定辦理。
四、本約一切約定事項對買賣雙方之受讓人、繼承人或管理人
、受贈人具同等約束力;如果買方為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約所載之一切義務負連帶責任(適用民法連帶清償債務之規定)。
五、本約標的物辦妥產權登記後,賣方確定買方已全部給付房屋價款(含金融機構貸款)且辦妥交屋手續後,方發給買方所有權狀。
六、本戶上下左右鄰從事修繕或賣方為實施其服務工作,倘需從買方屋內檢修時,應需事前取得買方同意,買方提供配
合,惟若因檢修工作而損害或移動買方裝潢時,檢修者應
負責賠償及回復原狀。
七、本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均不得藉物價之漲跌為理由,而要求為價款之增減,至本約房屋所有權登記為買方名義
,且買賣雙方應負之義務均已履行之日為止,失其效力。八、本契約各項由賣方代收、代付之款項,賣方不負開立統一發票之責。但於交屋權狀資料點交時由賣方檢附相關收款
單位、機關、廠商所開立之憑證交付買方。
九、本案之社區管理事宜由賣方代為執行至首戸交屋後三個月止,惟如屆時管理委員會仍未經權責機關核備,則其費用由買方預繳之共同管理基金扣除。社區各項休閒設施,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且完成公共設施點交後始開放使用。
十、若因法令變更或工程變更,致使完工後稍有不符廣告內容
,在雙方協商同意下,雙方同意本房屋買賣契約書第一條針對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此說明敘述視為豁免條款。
十一、為行人安全,買方同意本社區人車分道,社區基地內道路由賣方予以美化為花園、散步道或公共使用設施以提升社區價值。
十二、為維護整體建築之精緻格調,在不損及購買者權益下,賣方保有各項立面、公共設施、庭園景觀等之修改權,並得改用同等級或更高級之建材,以及在不影響原有設計品質下,對外觀、庭園、開放空間用途之細部保有變更設計權利。
十三、為促使本社區銷售迅速,銷售中心如設置於大廳或其他公共空間時,買方同意供銷售人員使用至全區銷售結束止。
第二十七條 爭議處理
一、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如無法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同意
善意協商或申請本戶所在地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前項情況,如調解不成而需以訴訟方式解決者,買賣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大廈管理公約
賣方得視住戶實際進駐本社區狀況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前,為本社區之管理負責人,買方與其他全體住戶應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任管理負責人,並於十五日內接管本社區一切管理維護工作。買方如於上述期間仍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賣方得逕行終止管理動作,買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九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 三十 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x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兩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契約附件
附件一 :『建材與設備』
附件二 :『委託代辦貸款合約書』附件三 :『委託代刻印章授權書』
附件四 :『社區公共空間及露台用途約定同意書』附件五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附件六 :『建物xx重要設施說明』附件七 :『住戶管理規約』
附件八 :『位置圖與平面圖』
附件九 :『停車空間平面位置圖影本』 附件十 :『車位分管與登記方式承諾書』
立契約書人
買 | 方: | |||
身 | 分 | 證 | 字 | 號: |
戶 | 籍 | 地 | 址: | |
通 | 訊 | 地 | 址: | |
聯 | 絡 | 電 | 話:(O) | |
(H) |
<簽章>
(行動)
賣 方: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xx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16905832
發 | 票 | 地 | 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樹仁三街八八號九樓 |
聯 | 絡 | 地 | 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一二八號八樓 |
電 | 話:(○三)三二二一六二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建材與設備
■ 建築結構&外觀 | |
整體結構 | 1.採 RC 結構,依政府主管機關規定耐震強度設計。 |
2.一樓結構採萬型雙柱專利設計。 | |
3.使用之加釩熱軋鋼筋符合「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之規定,無輻射污染 | |
4.依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核准之圖樣,嚴格施工管制 | |
建物外觀 | 特聘建築名師精心設計,採用磁磚搭配石材,刷抿石子及其他適當之建材,烘托高 雅氣勢 |
■ 社區門廳 | ||
門 | 禁 | 感應讀卡管制系統 |
地 | 坪 | 石材搭配xx磚及其他適當之建材 |
牆 | 面 | 木作裝潢搭配xx磚、石材及其他適當之建材 |
平 | 頂 | 藝術天花 |
門 | 廳 | 電子佈告欄 |
門 | 窗 | 採用不鏽鋼製或鋁製門、窗 |
■ 電梯間與樓梯間 | |||||
地坪 | 牆面 | 平頂 | 梯間門 | 安全設備 | |
電梯間 | 磁磚搭配xx磚 | xx磚搭配木作或搭配石材及其 他適當建材 | 青葉水泥漆搭配木作感應式自動照明 | 防火門 | 緊急照明避難標示 播音系統 |
樓梯間 | 磁磚搭配適當建 材 | 青葉水泥漆及木 質扶手 | 典雅照明青葉水泥漆 | 防火門 |
■ 電梯 | ||||
廠 牌 | 安 全 設 備 | 內 裝 | 地 坪 | |
x大等同等級廠牌電梯十二人份自動微電腦控制電梯 | 錄影監視系統 緊急狀況自動停車功能緊急發電機不斷電功能電腦式感應讀卡系統 | 典雅明鏡 緊急電梯加設 無障礙按鈕面板 | 磁磚搭配xx磚 | |
■ 地下室&停車場 | ||||
車道 | 1.快速升降門 | 4.出入口設有 LED 紅綠燈、LED 倒數計時器 | ||
2.平緩坡道 | 5.車道地坪採石材或xx磚、抿石子或 EPOXY 環氧樹脂 | |||
3.車道入口設置防洪閘門 | 6.ETAG 汽車電子感應器 | |||
地坪 | 1.EPOXY 環氧樹脂 | 2.車位位置標示 | 3.警示標線 | |
平頂 | 1.車道部分使用 LED 節能燈管,車位部分使用感應式 LED 節能燈管 | |||
2.清水模或噴漆 | ||||
安全設備 | 1.避難標示系統 | 5.廣角反射鏡 | ||
2.定時自動啟動進排風系統 | 6.緊急對講機 | |||
3.地面車輪檔 | 7.車道兩側柱子陽角處設置防撞膠條 | |||
4.CMS 網路型數位監視錄影系統 | 8.地下室裝設行動強波器(三大電信:中華/遠傳/台灣大哥大) | |||
空間設備 | 1.汽、機車停車場 | 6.防空避難空間 | 11.垃圾冷藏室 | |
2.台電受電室 | 7.發電機房 | 12.來賓車位預留 8 個電動車充 電樁 | ||
3.水箱 | 8.消防機房 | |||
4.電信機房 | 9.污水處理機房 | |||
5.電錶箱 | 10.設備室 |
■綜合設備系統 | |
電氣設備 | 1.依台電規定規劃施工 |
2.電線、電纜採用太平洋或華新麗華電線電纜 | |
3.開關插座採用國際牌 Panasonic 開關插座 | |
4.每戶獨立電錶、另設公共電錶 | |
5.屋頂裝置數位天線架 | |
6.預留有線電視之管路 | |
7.電管採用南亞 PVC 管 | |
8.電源箱裝設士林、東元等品牌之無熔絲開關及漏電斷路器 | |
9.網路線採 CAT6 | |
10.電源採單向三線 220V/110V 供電 | |
防盜監控 | 1.監控中心設置監視設備 |
2.一樓門廳及電梯車廂、車道出入口處、公共休憩設施、地下室各層及基地週 邊圍牆設多處攝影監視及錄影系統 | |
3.電梯內設置攝影機及感應讀卡機 | |
對講系統 | 1.與管理中心連線 |
2.各戶室內客廳設置壁掛式影像對講機 | |
3.屋頂及地下室各層設置對講機 | |
4.各公共休閒空間設置對講機 | |
消防系統 | 1.各層梯間均設置消防栓箱、手提式滅火器、緊急照明燈、逃生標示 |
2.設置消防自動警報及緊急廣播系統 | |
3.十樓(含)以下各戶皆設火警感知器,十一樓以上各戶設置自動灑水系統(採 x管設置,不施做天花板) | |
4.地下室各層均設自動泡沫滅火設備、緊急照明 | |
5.地下室設緊急自動發電機 | |
6.各樓層均設緊急廣播系統 | |
給排水 | 1.各戶室內熱水管採包覆式不鏽鋼管、冷水管採 PVC 管 2.各戶設置獨立水錶 3.地下室蓄水池、屋頂水箱,防水處理加貼磁磚,附不銹鋼爬梯及孔蓋 4.各棟頂樓水塔(含)以下四層各戶增作避震 1/4P 恆壓馬達 5.地下室清水池及污、廢水池採二組泵浦,循環使用 6.蓄水池水位高低限預警設備系統 |
■各戶室內(住宅室內) | ||||||
單元空間 | 隔 間 | 地 坪 | 牆 面 | 平 頂 | 門 | 電器弱電及給排水設計 |
玄 關 | 耐磨地板 | 青葉水泥漆 | 青葉水泥漆 | 尊貴典雅的防火鑄 鋁金屬門 | 門鎖採用電子鎖 | |
客 廳 | 耐磨地板 | 青葉水泥漆 | 青葉水泥漆 | 電視插座 電話網路插座保全主機 火警感應器 | ||
餐 廳 | 耐磨地板 | 青葉水泥漆 | 青葉水泥漆 | 插座 | ||
廚 房 | 1/2B 磚牆隔間 | 耐磨地板 | 局部磁磚搭配青葉水泥漆 | 矽酸鈣天花板刷青葉水泥漆 裝設崁燈照明附檢修孔 | 家電專插 瓦斯偵測器定溫偵測器 | |
臥室 | 1/2B 磚牆隔間 | 耐磨地板 | 青葉水泥漆 | 青葉水泥漆 | 南亞塑鋼門 | 電視插座 電話網路插座 緊急押扣(主臥)火警感應器 |
主臥浴室 | 1/2B 磚牆隔間 | 冠軍、三洋、白馬、RAK xx磚 | xx磚搭配青葉水泥漆 (天花板以下) | 矽酸鈣天花板刷青葉水泥漆 裝設崁燈照 明附檢修孔 | 南亞塑鋼門 | 開關插座 國際牌或樂奇或台達電子多功能換氣乾燥機單層 獨立排氣設計 |
其他浴室 | 1/2B 磚牆隔間 | 冠軍、三洋、白馬、RAK xx磚 | xx磚搭配青葉水泥漆 (天花板以下) | 矽酸鈣天花板刷青葉水泥漆 裝設崁燈照 明附檢修孔 | 南亞塑鋼門 | 開關插座 國際牌或樂奇或台達電子多功能換氣乾燥機單層 獨立排氣設計 |
工作陽台 | 鋼筋混凝土 | xx磚 | xx磚 | 鋁企口天花板附檢 修孔 | 鋁門 | 開關插座冷熱水龍頭 |
1 樓約定專用空地 | xx磚 | |||||
2 樓約定專用露臺 | xx磚 |
衛浴設備 | 主臥浴室 | 其他浴室 | |
面盆 | 凱樂面盆 | 凱樂面盆 | |
馬桶 | TOTO 馬桶加免治馬桶蓋 | TOTO 馬桶加免治馬桶蓋 | |
面盆龍頭 | 凱樂冷熱混合水龍頭 | 凱樂冷熱混合水龍頭 | |
蓮蓬頭 | 凱樂控溫花灑龍頭組 | 凱樂花灑淋浴龍頭組 | |
配件 | 鏡櫃、毛巾架 | 鏡櫃、毛巾架 | |
空調系統 | 統一整體考量分離式主機位置及預留穿樑套管、冷氣排水管 | ||
樂奇全熱交換器附感應球(管線由住戶自行施作) | |||
鋁門、窗 | 1.力霸、錦宏氣密鋁窗附設紗窗 2.前陽台落地門窗並附紗門或紗窗 3.後陽台鋁門並附紗窗 | ||
鋁門窗玻璃 | 主建物採 5mm+5mm 膠合玻璃(不含廚房) | ||
瓦斯管線 | 由賣方申請裝設 | ||
廚房設備 | 1.依合約圖面配置櫻花、哥德或大雅整體現代造型廚櫃,吊櫥、下櫥,搭配xx石檯面、不銹鋼水槽及單槍冷熱混合水龍頭。 2.櫻花或林內排油煙機、櫻花或林內烘碗機、櫻花或林內雙口瓦斯爐。 3.賀眾淨水器,賀眾廚下型冷熱飲水機。 | ||
工作陽台設備 | 手動曬衣架、洗衣槽 | ||
■其他約定事項 | |||
以上所列建材設備,賣方基於下列情形,得更換同級品或更高級品。 | |||
一、因市場供應失調,法令禁止使用或停止進口時。 | |||
二、廠商壟斷市場,蓄意哄抬價格時,或廠商調整產品尺寸與原尺寸不符時。 | |||
三、因廠商產品規格或品質與原設計不符而影響施工水準時。 | |||
四、若本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完工後,所承購之買方,則以實際完工施作建材設備為準,買方亦不得以前項建材表些微之差異,要求任何主張及找補。 |
五、樣品屋所展示之裝潢建材或傢俱,如未於本建材設備說明中載列者,則僅提供買方作為交屋後自行裝潢之參考,不屬賣方應交付之標的。 |
◎本公司為維護整棟建築物精緻之格調,保有各向立面、顏色、公共設施、管道間、結構 、休憩設施及景觀庭園之修改權利,買方不得異議。 |
◎若完工後主要建材及廠牌、規格,等級低於原始建材表所記載等級,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 |
附件(二) 代辦貸款合約書
買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賣
茲因買方向賣方訂購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青昇段369.370.370-1.
371.377.378-1.378-2.378-3地號等八筆土地,即【世界極】大樓,社區編號 棟 樓房屋計壹戶,及購買上述房屋座落基地應取得之土地持分產權,特委託賣方就上述房屋(購買汽車停車位者含車位)產權為擔保物代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用為抵償上項訂購標的物之部分價款,雙方同意議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買方委託賣方全權代辦房屋設定抵押貸款等一切手續並按貸款金融機構規定另出其委託書或授權書給賣方,授權賣方指定人代領,預定貸款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以茲抵付不足之房屋價款。(若因貸款銀行非賣方指定之銀行時,買方即為指定外貸銀行,買方應於對保同時,須備齊銀行貸款撥款委託書及撥款同意書。)
第 二 條 辦理抵押權設定金額及獲得之金額、期限、利息及分期償還方式,買方悉願依照貸款機構之規定,依約履行義務,絕無異議。其應行辦理之一切手續,買方同意按照賣方通知時間、地點,備齊所需證件及買方應負擔之規費、印花稅、契稅、代書費及火災保險費等費用並依貸款機構之規定覓妥連帶保證人,協助賣方代辦前條貸款之一切手續;如需買方及連帶保證人親自會同辦理時,絕不藉任何理由
拖延拒辦。買方於委託賣方辦理貸款中途撤回金融貸款者
,應就賣方已辦理之手續費用負清償責任,並依房屋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第十二條代辦貸款約定第七款辦理,若有延遲應依承辦銀行放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第 三 條 買方承諾本項貸款作為應繳房地價款之一部分,賣方於所有權移轉完畢即可依本附件第一條之委託約定,賣方逕向貸款機構辦妥撥款;買方應即依與貸款機構之約定,按期攤還本息,並同意不以未完成交屋為藉口拒絕撥款;或不得對本買賣房地因有瑕疵之主張,拒絕或延遲辦理交屋及繳付貸款利息,否則視同違約,雙方同意依本約第二十四條違約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買方倘因個人之原因或指定外貸銀行應具備之貸款手續有瑕疵,以致不能核貸或致使賣方無法取得貸款時,賣方概不負責。買方應依本約第十二條代辦貸款約定第六款之約定辦理並將貸款金額付給賣方,否則視同違約,並應賠償賣方因此所發生之一切損害。
第 五 條 買方倘因政府法令、金融政策改變,以致不能獲得金融機構貸款或貸款金額少於欲貸款金額時,其金額即視同自備款,買方並應於賣方通知期限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完成。如買方拒貸或應備之貸款條件不合或遲延不願對保,以致不能核貸時,雙方同意依本約第十二條代辦貸款約定第七款辦理
。
第 六 條 買方應配合辦理之手續或應繳付之款項,如未能於賣方通知期限內履行時,經賣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不予補辦妥當
,即視為買方違約。
第 七 條 x約應與連帶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同時履行,任何一部分不履行時,視為全部違約。
第 八 條 x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
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 九 條 x合約一式兩份,由買賣雙方收執,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買 | 方: | |||
身 | 分 | 證 | 字 | 號: |
戶 | 籍 | 地 | 址: | |
通 | 訊 | 地 | 址: | |
聯 | 絡 | 電 | 話:(O) | |
(H) |
<簽章>
(行動)
賣 方: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xx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16905832
發 | 票 | 地 | 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林里樹仁三街八八號九樓 |
聯 | 絡 | 地 | 址:桃園市蘆竹區吉林路一二八號八樓 |
電 | 話:(○三)三二二一六二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委託代刻印章授權書
買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賣雙方因代刻印章及授權使用等事宜切結約定如下:
一、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一枚保管及使用。
二、本式印章僅得使用於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青昇段369.370.370- 1.371.377.378-1.378-2.378-3 地號等八筆土地,【世界極】社區,編號 棟 樓房屋計壹戶。有關房屋產權登記之申請、領用、代辦貸款手續、水電申請與變更及辦理其他與本約有關事項。
三、賣方不得將本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授權書以外之任何用途,否則賣方應負偽造文書及損害賠償之責任。
四、買方基於本授權書各項授權用途之瞭解,切結同意中途不得片面撤銷或終止委託、變更或加予任何限制本項委託,並切結不得向主管建築機關、地政事務所、銀行等相關機關提出任何有關本授權書印章依第二條使用時之異議。
五、本項委託授權,立授權書人本於自由意志及誠實信用之原則制作,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存查。
立 | 授 | 權 | 書 | 人: |
身 | 分 | 證 | 字 | 號: |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社區公共空間及露台用途約定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購買xx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興建於桃園市中壢區青昇段369.370.370-1.371.377.378-1.378-2.378-3地號
等八筆土地上所興建之建物編號 棟 樓房屋壹戶,充分了解下列社區空間用途運用事項並同意委由華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為發包施工:
一、為維護本大樓四周居家安全與管理需要,買方認同賣方使用執照取得後,在其一樓做為社區公共設施使用,增設包括 (一樓公設)迎賓大廳、健身房、輕食區、娛樂室KTV、棋藝室、兒童遊戲區、兒童閱讀區、鋼琴室及等公設項目為公司免費施作贈予社區管理使用,買方應深刻體認此為提高社區生活品質之,必需於簽定此合約時便已同意施作此公共設施,首次住戶大會對此區公設無異議,則視同社區永久設施,全體社區住戶不得針對此公共設施,再有異議並放棄法律先訴權及公家政府投訴權。此項條文效力及於繼承及買受權人並於買賣及產權移轉時,所有權人有告知買繼受人之義務。
二、本大樓之二樓露台以及一樓店面共同約定由當層當戶住家專用及
管理,惟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與本社區住戶管理規約及善良風俗原則。若買方轉售第三人,亦應遵守本加註條款。
三、購買人及所有權人並同意不得以上述工程未完成之理由,作為延遲付款、拖延及拒絕交屋之理由。
四、上述事項完成後,一切法律相關權利義務概由全體所有權人共同管理承擔。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住戶裝潢施工時,請至工地接待中心或管理員室辦理下列手續:
(1)裝潢時預繳公共設施維護費,電梯及清潔保證金共計新台幣貳萬元整,待裝潢工程完成後,經工地人員或管理人驗收完畢後,如符合上述事項時,住戶始可領回全數保證金;否則將依損害狀況或違反上述規定酌量扣款賠償修復。
(2)提供施工負責人切結書一份及施工人員身分證影本。 (3)每日施工前應辦理換證事宜,並提供施工人員名冊。
第 二 條 管理規定
(1)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止
(特殊狀況或例假日經管委會公告者停止施工)。 (2)不得大聲喧嘩或惡性破壞現有住家xx。
(3)裝潢建材及垃圾不得堆積於公共設施上,且不得任意傾倒雜物或污泥於室內馬桶或其他水管,否則除應負責清除外,仍須賠償所有損失。
(4)每日工作結束前,需清掃電梯及經過之走道,並需經工地人員或管理員檢查認可。
第 三 條 驗收
(1)無損大樓外觀公共設施、走道地磚、電梯、樓梯間牆面
、地坪、防火門及花園廣場等設施。
(2)無損壞鄰居及樓上樓下之房屋建材或財物。
(3)無堆積垃圾、廢建材或其他雜物於公共設施上。
(4)無未經管委會同意自行加裝鐵窗及花架。
(5)經工地人員或管理人驗收完畢後,如符合上述事項時,住戶始可領回全數保證金;否則將依損害狀況或違反上述規定酌量扣款賠償修復。
第 四 條 x規定未盡事宜,隨時增修。
第 五 條 x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買方同意遵守及履行。
同 意 人: <簽章>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建物xx重要設施說明
世界極大門周遭300公尺有應記載之設施,範圍如圖示:一、加油站。
二、青昇宮。 三、停車場。 四、高鐵車軌。五、兒二公園。
買 方 簽 章: <簽章>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七) 住戶管理規約
一、為保有本區『品味、格調、氣質』之規劃目標,建立『人文、知性
』之社區文化,維護本社區全體住戶之共同利益及有效推行住戶管理規約,立約人同意簽定本公約;由全體住戶組成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負責本社區之管理與維護。
二、為保持本大樓良好秩序、安全與整潔,本大樓之房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其他有正當權源使用本社區之人,均應遵守下列規則:
(1)大樓外觀須提供銷售團隊廣告包裝有期無償使用至『世界極系列建築』銷售完畢。
(2)住戶遷入前應至管理員室辦理遷入登記手續,並暸解社區相關管理辦法規定事項。
(3)不利用外牆油漆、張貼廣告或懸掛圖文。不得增改外牆外飾。 為保持大樓美觀及整齊劃一,不得擅自裝設鐵窗花架,除非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裝設。此外,亦不得蓋遮雨棚圍牆或在明顯處所曬衣物。
(4)為維護公共權益,禁止堆積雜物或擺設鞋櫃等於住所四周窗口、樓梯通道、走廊、廣場等公共設施以免妨礙觀瞻及逃生安全。
(5)大樓之樑柱、樓板、牆壁(外牆及隔戶牆)及階梯等不得任意穿鑿,以免損及結構安全或產生滲漏,如有破壞或污損公共建築及設備者,應由其負責修復與賠償。
(6)住戶如確有須為建物之修繕或裝潢工程時,應先告知管委會。且不得利用休假日及休息時間進行,以免防礙他人安寧。
(7)凡易燃、劇毒、具爆炸性物品及違禁物品,均不得攜入或存於本社區,以免危害人體健康及大樓安全。
(8)保持社區寧靜,宜控制音量,並約束子女勿大聲追逐嬉戲於公共
社區內。亦不得任由訪客大聲喧嘩或舉止粗俗破壞公共秩序之行為。
(9)地下層之機車停車位由全體區分所有人共同持分,其使用管理辦法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決議處理。
(10)社區住戶應確實遵守停車空間約定,禁止任意佔用他人停車位或停車場公共空間。
(11)地下室所規劃之汽車停車位,由管委會統一約定管理。
(12)住戶不得藉故延遲或拒絕繳納管理費或應繳交之公共費用,否則同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分。
(13)產權如有轉讓或出租,原住戶負責接洽新住戶支付管理費用,否則仍願負給付責任。
(14)社區之各項公共設施使用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三、電力使用:
(1)若使用電梯載物時,應以不超過電梯之負荷量為限。
(2)住戶應按電力公司同意之供電用途用電,不得擅自變更為其他有損於安全之用途。另維護用電安全,非經管委會同意許可,並經電力公司安全檢查許可,不得加設電纜及電管。
四、防災及防盜部分:
(1)各住戶如遇火警時,請即刻利用各樓梯間消防器材協力灌救之。 (2)各住戶請妥當設定自動防盜系統,若發現異常,應即通知管理中
心協助處理。
(3)遇空襲時,應按防空疏散辦法之規定熄滅燈火,關閉門窗並應迅速進入地下室避難以策安全。
五、本社區管理費之分攤及收費標準:
(1)經常管理費用:住戶按月繳交本費用,其費用標準按其所有建物坪數計算分攤費用,並自通知交屋日起開始繳費,不論住戶遷入與否均需繳交。
(2)臨時分擔費用:本社區公共建設之修理、更新或增設所需費用依實際狀況由特定住戶或全體住戶共同分擔,並按實際發生金額繳納。
(3)經常管理費用使用於支付管理人員及服務人員之薪津、事物用品費、社區公共水電費及社區公共設施之經常保養維修費。
六、空地之使用方式及屋頂使用權
(1)一樓空地,公共設施、出入通道、走道供公共使用,依法令規定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管理使用。
(2)各棟之屋頂突出物如電梯、樓梯間、機房、水箱、屋頂平台、各項設施等,不得獨立使用或約定為專用,應屬於各棟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管理及使用。
(3)樓層如因退縮而產生之屋頂平台部分,若必須經由該戶方能進出使用時,該平台則劃分該戶之約定專用,並依法享有各項權利與義務,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均已認知,且無議。
七、附則:
(1)本住戶管理規約約定事項,原所有權人於產權轉讓、繼承或出租時,應確實轉告承受人其管理公約事宜並依約遵守,否則應共同負法律之責。
(2)本社區之住戶如有違反上列之約定時,願於接到管委會通知後,依該通知規定賠償損害並及時改善,否則該管委會得自行委人予以排除,所需費用由違約住戶負擔,絕無異議。
(3)本社區各項公共設備,如已超過法定使用年限或因安全問題需要淘汰換新時,經管委會決議後,辦理公開招標為之,其費用由各住戶共同依坪數比例分攤。其應攤費用如有不履行繳納致使其他各層住戶蒙受損失時,概由該不履行者負完全賠償責任。
八、住戶應遵行本規約及其他相關約定,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決議施行之事項。
九、以上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律處理。
立 約 承 諾 人: <簽章>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八) 位置圖與平面圖
附件(九) 停車空間地下一層 平面位置圖影本
停車空間地下二層 平面位置圖影本
停車空間地下三層 平面位置圖影本
附件(十) 車位分管與登記方式承諾書
本人 (即買方)購買車位位於地下 樓,編號:( ),車位 個。
今承諾同意後列事項:
一、購買車位以公設持分共有方式登記(附加車位編號登記,無獨立權狀),另共同簽署分管協議,規範車位使用權利義務
。
二、所有銷售車位共 542 個佔社區公設持分 71406/100000,每移轉一個車位均移轉前項共有之持分,其依車位大小種類區分如下:
□ 標準車位: | 122 | /100000,每位坪數約 | 坪。 |
□ 大 車 位 : | 132 | /100000,每位坪數約 | 坪。 |
□ 大車位(加長): | 144 | /100000,每位坪數約 | 坪。 |
□ 愛心車位(雙): | 159 | /100000,每位坪數約 | 坪。 |
□ 愛心車位(單): | 202 | /100000,每位坪數約 | 坪。 |
三、如銷售車位總數有所變動則登記方式依前項原則調整變動之。
四、如因法令變更或登記機關要求不同意前述登記方式;則無條件同意以附屬辦公室持分(無車位編號)方式登記車位。
五、汽車停車位之面積計算係包含車道持分。(以完成面登記為準) 。
立約承諾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買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賣
茲為【世界極】土地買賣事宜,經買賣雙方同意訂立下列條款,
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 契約審閱
x契約已於民國 年 月 日,於簽訂前已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有關雙方權利義務均已充分了解無誤,並經雙方磋商後合意簽訂定條款如後: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第 二 條 買賣標的
一、土地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青昇段369.370.370-1.371.377.378-1. 378-2.378-3地號等八筆土地,面積共計9190.82平方公尺(約二七八零點二二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住宅區。(建照號碼-(101)桃縣工建執照字xxx00000x)。
xx x x,xxxx: /100000。二、房屋部分由買方與房屋所有權人另訂買賣契約。
三、購買車位之買方應分得之土地持分為每個車位: /100000。本戶車位共計購買 車,合計車位土地持分為: /100000。
第 三 條 土地面積:
一、買方購買【世界極】,其應有權利範圍以其建物面積(含主、附建建物)佔本社區總建物面積之比例持分計算。
土地持分面積: 點 平方公尺(約 點
坪),如因土地合併、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車位部份:
買方購買之平面停車位屬於地下第 層,編號第 號車位(□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無障礙車位)車位部份:
買方購買之平面停車位屬於地下第 層,編號第 號車位(□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無障礙車位)
其車位應有權利範圍係以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權狀記載為主,並其車位約定由買方專屬使用。
二、購買車位者,另加計車位分攤之持分面積:買方不得對分算持分過程中四捨五入或通分整除所產生之差額提出異議。
第 四 條 土地價款
一、本約土地價款為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元整。 |
二、車位價款為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元整。 |
三、土地及車位總計新台幣 | 仟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元整。 |
(含車位 位) |
第 | 五 | 條 | 交屋款約定金額及方式 |
此買賣房屋交屋款,根據內政部預售合約中規定,應保 | |||
第 | 六 | 條 | x房地總價5%交屋款。 付款辦法 |
一、土地價款之付款方式如下:
(一)訂金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二)簽約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三)外飾完成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四)使用執照買方應支付賣方(另行繳納代辦費)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五)銀行貸款買方應支付賣方(含車位 位)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六)交屋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七)驗屋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八)總價款買方應支付賣方
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
二、買方應依前項付款期別約定繳付期款,賣方通知辦理交屋手續時,買方應於收到通知日起五日內繳付『交屋』期款
。買方繳款應以現金、即期支票或銀行貸款撥付,逕向賣方或賣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專戶按期如數一次繳付(註:即期支票如遭退票時,視同未繳付)。
三、買方之付款憑證概依金融機構收訖章之繳款章,或賣方開立之收款證明單或以本約經賣方簽認為憑。
四、買方未依期限繳清期款,如逾期五日仍未繳付,則自第一日起算,每逾一日應加付該期款萬分之二滯納金於繳付該期款同時向賣方繳清,如逾期兩個月或使照取得後一個月仍未繳付,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催繳後七日內仍未繳付者,則視同買方違約。
第 七 條 履約保證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ㄧ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負責承作價金返
還保證。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戶名:帳號:
□價金信託
x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x預售屋已與宜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第 八 條 代辦貸款約定
一、本約第六條買賣總價中之部分價款計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元整,由買方以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並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貸款給付
,同時應簽立委託代辦貸款合約書(附件一)予賣方。 二、買方承認本項貸款為應繳買賣總價之一部份,屬賣方應收
之期款,並同意以前開買方所購本戶基地持有土地連同地上房屋作為擔保物,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金融機構,以資辦理貸款。
三、買方同意按賣方通知之時間及地點備齊所需證件及書表,並依貸款機構規定另覓符合規定之連帶保證人,配合賣方辦理前項貸款之一切手續;買方應於辦理對保手續時,開立與貸款同等金額之商業本票交付賣方,賣方應於取得貸款金額後,於交付權狀資料同時返還商業本票予買方;銀行核准貸款時,買方同意由賣方直接領取全部貸款金額以抵付應繳款項,惟核准貸款額度與應繳貸款有不足額時,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補足;如需買方親自會同辦理領取貸款時,買方不得藉故拖延拒辦,倘買方藉故拖延拒辦或印信證件不全,經賣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不予補辦妥當,即視為買方違約。
四、買方委託賣方代辦貸款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規費、地震險、
火險保費、地政士代辦費、契稅等,應依賣方通知日期一次預繳予賣方,於辦理交屋權狀資料點交時多退少補。買方並同意由賣方代為洽商保險公司辦理地震險及火險。
五、買方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處理方式: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①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②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③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 (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4)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六、買方若本身辦理貸款條件不合,或未能依照規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時,其應付賣方之金額全部或貸款不足部分之金額,應依下列日期及方式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予賣方:
(1)買方應按賣方通知日期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六十。
(2)本戶房屋契稅單核發後三日內,買方應支付貸款金額百分之四十。
七、倘因政府法令或金融政策改變,致使金融機構無法貸款或
核貸金額不足時,其全額或差額部份,買方應於賣方通知期限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完成,如有違反即視為違約。
八、買方若中途改變主意,不願貸款或主動向金融機構拒絕貸款者,應於申報契稅前,依賣方通知三日內以現金一次付清本項貸款之金額,買方如逾期不付,即以本約第十四條違約規定處理;如買方因故拖延時間辦理貸款手續者,買方除應依貸款金額計算利息(利率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核貸時之利率計算),並應負賠償賣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
九、買方如擁有公教貸款及國宅、勞工貸款資格時,賣方地政士應配合辦理之。若買方承辦銀行貸款核撥日較賣方原承辦銀行慢,則期間利息損失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核貸時之利率計算補貼賣方。
十、本約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貸款機構設定抵押權後撥款,買方不得以其他理由通知貸款機構延遲,停止或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否則即視為違約。
第 九 條 契約轉讓規定
一、本約買方未付清全部土地價款前,如欲將所訂購之土地轉讓或贈與第三者時,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且須於簽訂本約後一年,僅限於辦理一次,其所發生之各項稅費由買方負擔,買方並同意本契約所定各條款之權力義務全部由受讓人承受,不得異議。否則其轉讓或贈與行為對賣方不生效力,如因此而發生糾紛或致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負擔違約賠償責任。
二、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
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三、前款之轉讓,除配偶外、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四、契約轉讓時間簽約後一年內禁止,使用執照取得請領前二個月禁止,對保用印後禁止,核貸後禁止。
第 十 條 稅費負擔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
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土地買賣轉移及貸款抵押設定登記之規費、印花稅及相關費用等由買方負擔。買方應於「對保用印」時併同房屋買賣契約約定金額預繳予賣方,俟點交房地權狀時依正式單據多退少補。
三、產權登記規費、地政士服務費用由買方自行負擔。
四、其他依法或習慣應負之一切稅費,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五、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
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第 十一 條 產權登記
雙方同意由賣方指定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相關手續,同時簽『委託代刻印章授權書』(附件二)
一、本土地產權之移轉登記名義以本約中買方同一名義登記之。
二、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賣方違反此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時間登記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買方應於簽約同時交付配合地政士作業及貸款、過戶所需
一切證件予賣方,日後如需買方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換證件等,買方應依賣方或賣方地政士通知無條件配合即時辦理,否則如因逾期或證件不足而造成作業延誤或賣方稅賦增加或受損害時,買方應補足賣方之稅賦差額並賠償賣方一切損失。
四、第二項、第三項之辦理事項,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因賣方因政府法令變更,致延誤或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時不在此限。
五、買方於賣方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計之延遲利息。
(2)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
續,繳清各項稅費,開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商業本票予賣方。
(3)前1、2項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產權登記以前全部兌現履行。
六、買方如未履行前項之義務,賣方得不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催告後七日內仍未履行者,雙方同意依第十四條之違約條款處理。
七、買方同意賣方指定地政士辦妥之土地所有權狀交付賣方保管,於交屋(地)時一併點交予買方。
第 十二 條 買方義務
一、付清本約買賣價款。
二、付清因逾期付款之滯納金及違約金。
三、付清辦理產權登記所需之各項費用,稅捐與規費。四、付清代辦貸款所需之各項費用。
五、付清本約其他應繳付之費用及應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第 十三 條 賣方義務
一、賣方保證本約買賣之不動產標的物,除因整體土地及建築融資抵押設定外,賣方應於交屋前作抵押權設定權利內容變更清償塗銷清楚,不得使買方權益受損。
二、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戰亂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使本約標的物不能興建或無法交付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將所收價款原金額無息退還買方。
第 十四 條 違約規定
一、本約簽訂後,倘買方有減少價金之要求或違約不買、不按本約約定之日期付款,經賣方催告七日內仍不履行、補正
、辦理或改善時,賣方得沒收依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合約
。買方違約時,如本約土地產權已移轉登記予買方名義,買方應於解約日起十日內備齊所有證件,無條件配合將本約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予賣方或賣方指定人,其所需稅費由買方負擔,買方絕無異議。
二、倘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於建造執照核准後,因政令限制或天災等非賣方能力所能抗拒之原因,致使本買賣契約興建計畫工程不能開工,完工或交屋時,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本契約,賣方應將所收價款,原金無息退還買方。
三、賣方若有增加價款之要求或違約不賣或違反本約,及本約附件任一條款規定者,買方除有權要求賣方依約履行外,並得定期催告賣方限期改善,賣方逾期仍未改善者,買方得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付價款及延遲利息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另付買方土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15%)金額作為賠償。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三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 十五 條 送達通知
買、賣雙方關於本約互為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應以書面按本約所載之通訊地址以掛號或限時專送郵寄,如因拒收或無法投遞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合法送達日期。買方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掛號通知賣方,否則其一切責任由買方自行負責。
第 十六 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約及買方另簽定本基地上建物之『房屋買賣契約書』具有連帶關係,兩件契約互相關連,一方對本契約違約時,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對本契約之解除,其效力均及於兩契約全部。
二、本約一切約定事項對買賣雙方之受讓人、繼承人或管理人、受贈人具同等約束力;如果買方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對買方依本約所載之一切義務負連帶責任(適用民法連帶債務之規定)
三、本約標的物辦妥產權登記後,賣方確定買方已全部給付房屋及土地全部價款(含金融機構貸款)且辦妥交屋手續後,方發給買方所有權狀。
四、本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均不得藉物價之漲跌為理由,而要求為價款之增減,至本約土地所有權登記為買方名義,且買賣雙方應負之義務均以履行之日為止,失其效力。
五、本合約各項由賣方代收、代付之款項,賣方不負開立統一發票之責。但於交屋時由賣方檢附相關收款單位、機關廠商所開立之憑證交付買方。
第 十七 條 爭議處理
一、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如無法達成協議時,買賣雙方同意善意協商或申請合約購買本戶所在地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前項情況,如調解不成而需以訴訟方式解決者,買賣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十八 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x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一式兩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第 十九 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
公平解決之。
第 二十 條 契約附件
附件一:『委託代辦貸款合約書』附件二:『委託代刻印章授權書』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簽章>身 份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O)
(H)
(行動)
賣 | 方: | |||
身 | 份 | 證 | 字 | 號: |
通 | 訊 | 地 | 址:xxxxxxxxxxxxxxx | |
x | x | x | x:(xx)三二二一六二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委託代辦貸款合約書
買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賣
茲因買方向賣方購買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青昇段369.370.370-1. 371.377.378-1.378-2.378-3地號等八筆土地,所興建之【世界極】大樓,社區編號 棟 樓房屋計壹戶,及購買上述房屋座落基地應取得之土地持分產權,特委託賣方就上述土地產權為擔保物代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用為抵償上項訂購標的物之部分價款,雙方同意議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買方委託賣方全權代辦買方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等一切手續
,並按貸款金融機構規定另出其委託書或授權書給賣方,授權賣方指定人代領,預定貸款計新台幣 仟 佰 拾萬 仟 佰元整,以茲抵付不足之土地價款。(若
因貸款銀行非賣方指定之銀行時,買方即為指定外貸銀行買
方應於對保同時,須備齊銀行貸款撥款委託書及撥款同意書
。)
第 二 條 辦理抵押權設定金額及獲得之金額、期限、利息及分期償還方式,買方悉願依照貸款機構之規定,依約履行義務,絕無異議。其應行辦理之一切手續,買方同意按照賣方通知時間、地點,備齊所需證件及買方應負擔之規費、印花稅、契稅、代書費及火災保險費等費用並依貸款機構之規定覓妥連帶保證人,協助賣方代辦前條貸款之一切手續;如需買方及連帶保證人親自會同辦理時,絕不藉任何理由拖延拒辦。買方於委託賣方辦理貸款中途撤回金融貸款者,應就賣方已辦理之手續費用負清償責任,並依土地買賣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約)第八條代辦貸款約定第八款辦理,若有延遲應依承辦銀行放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
第 三 條 買方承諾本項貸款作為應繳房地價款之一部份,賣方於所有
權移轉完畢即可依本附件第一條之委託約定,賣方逕向貸款機構辦妥撥款;買方應即依與貸款機構之約定,按期攤還本息,並同意不以未完成交屋為藉口拒絕撥款;或不得對本買賣房地因有瑕疵之主張,拒絕或延遲辦理交屋及繳付貸款利息,否則視同違約,雙方同意依本約第十四條違約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買方倘因個人之原因或指定外貸銀行或應具備之貸款手續有瑕疵,以致不能核貸或致使賣方無法取得貸款時,賣方概不負責。買方應依本約第八條代辦貸款約定第五款辦理,並將貸款金額付給賣方,否則視同違約,並應賠償賣方因此所發生之一切損害。
第 五 條 買方倘因政府法令、金融政策改變,以致不能獲得金融機構貸款或貸款金額少於欲貸款金額時,其金額即視同自備款,買方並應於賣方通知期限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完成。如買方拒貸或應備之貸款條件不合或遲延不願對保,以致不能核貸時,雙方同意依本約第八條代辦貸款約定辦理,如買方逾期不能付清,即以違約論。
第 六 條 買方應配合辦理之手續或應繳付之款項,如未能於賣方通知期限內履行時,經賣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不予補辦妥當,即視為買方違約。
第 七 條 x契約應與連帶之房屋買賣契約書同時履行,任何一部分不履行時,視為全部違約。
第 八 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 九 條 x契約一式兩份,由買賣雙方收執,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買 | 方: | |||
身 | 份 | 證 | 字 | 號: |
戶 | 籍 | 地 | 址: | |
通 | 訊 | 地 | 址: | |
聯 | 絡 | 電 | 話:(O) | |
(H) |
<簽章>
(行動)
賣 | 方: | |||
身 | 份 | 證 | 字 | 號: |
通 | 訊 | 地 | 址:xxxxxxxxxxxxxxx | |
x | x | x | x:(xx)三二二一六二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委託代刻印章授權書
買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賣
雙方因代刻印章及授權使用等事宜切結約定如下:一、買方授權賣方代刻印章壹枚保管及使用。
二、本式印章僅得使用於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青昇段369.370.370-1.
371.377.378-1.378-2.378-3 地號等八筆土地, 即【世界極】大樓,社區編號 棟 樓房屋計壹戶。有關土地產權登記之申請、領用、代辦貸款手續、水電申請與變更及辦理其他與本約有關事項。
三、賣方不得將本項授權印章使用於本授權書以外任何用途,否則賣方應負偽造文書及損害賠償之責任。
四、買方基於本授權書各項授權用途之瞭解,切結同意中途不得片面撤銷或終止委託、變更或加予任何限制本項委託,並切結不得向主管建築機關、地政事務所、銀行等相關機關提出任何有關本授權書印章依第二條使用時之異議。
五、本項委託授權,立授權書人本於自由意志及誠實信用之原則簽訂
,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存查。
立 | 授 | 權 | 書 | 人: |
身 | 份 | 證 | 字 | 號: |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