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通:沪港通及深港通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
1. 释义
1.1 除非文义上另有需要,否则本条款及细则(包括本条款及细则的附录)的词汇及短句的涵义与本条款及细则附表或主条款及细则(如附表无者)所用者相同。
1.2 如本条款及细则与主条款及细则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1.3 就本条款及细则而言,除非及直至本行另行通知客户,「中华通市场」指上交所丶深交所及/或联交所认为可接受及被纳入有资格进行中华通交易的中华通市场名单中的中国股市场(视属何情况而定)。
1.4 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须以英文本为准。
2. 授权与应用
2.1 本行特此获客户委任并授权根据本条款及细则订明的条款(可不时修订)提供全部或任何有关经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之投资服务。
2.2 本条款及细则是主条款及细则的增订及补充,并不损害主条款及细则,及构成主条款及细则不可分割的部分。尽管主条款及细则有任何规定,当客户告知本行或向本行表示有意透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时,本条款及细则将适用。
3. 遵守交易限制及市场规定
3.1 本条款及细则仅重点列出截至本条款及细则日期适用於中华通的若干主要特点。对於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所载资料的任何不准确或失实陈述,本行概不负起责任。关於中华通证券的任何买卖,将须遵守中华通规则及所有市场规定,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适用於中华通的规定及/或限制(可能经不时修订),其中若干规则及规定於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提述。本条款及细则并无意图涵盖与中华通及所有市场规定有关的一切规则丶规定及特点。客户须完全负责理解与一直遵守不时经修订的所有市场规定,及完全负责承担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丶风险丶损失或成本。除在主条款及细则的一般性原则外及在不损害主条款及细则的一般性原则下,客户须一直遵守市场规定及适用於中华通的所有该等交易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所载的规定及限制(可能经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不时修订)。本行无义务也不承担责任向客户提供关於任何市场规定的意见。建议欲获取详情的客户查阅与中华通有关的香港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网站(经不时更新)及其他相关资料来源。
3.2 此外,本行有权就依据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应用本行绝对酌情决定认为对於遵守市场规定所需的或恰当的任何程序或规定。对於因该等程序或规定引起或产生客户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或风险,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3 除本行在主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权利外及在不损害本行於主条款及细则下任何权利的情况下,如出现下列情况(例如及不限於),本行可绝对酌情决定拒绝执行客户发给的任何指示,无须再行通知或再提出要求:
3.3.1 指示不符合任何市场规定,或如本行合理地相信指示可能不符合任何市场规定,或如联交所要求本行不得接受该等指示;
3.3.2 就北向卖盘的任何指示而言,本行绝对酌情确定客户并未在该指示发给的时间备有足够证券以履行交付义务;或
3.3.3 就北向买盘的任何指示而言,本行绝对酌情确定客户在结算日并无足够资金履行该买盘的支付义务。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原则下,本行可绝对酌情决定拒绝收取及/或接受客户或其托管人存入任何中华通证券,并且不必为此提出任何理由。
客户确认及接受,如客户下达的任何北向买卖盘不符合任何市场规定,或如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相信该买卖盘可能不符合任何市场规定,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亦可拒绝该买卖盘。对於因本行的拒绝或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的拒绝接受,而引起或产生客户直接或间接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或风险,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4 如联交所丶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或香港结算获上交所丶深交所丶中国结算或任何其他相关交易所丶结算所或政府或监管机构通知,有合理理由相信客户不遵守或已违反任何市场规定,则客户须应本行的要求,提供本行可能合理要求获得的资料(包括在本行要求时翻译成中文),使本行能协助相关交易所丶结算所或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丶深交所丶中国结算或任何中国政府或监管当局或机构)去评估是否存在任何不遵守或违反市场规定的行为及/或任何不遵守或违反行为的程度及透过提供该资讯,客户被视为放弃可能适用的任何银行或其他保密法和资料保护法的权益。
4. 风险披露与确认
客户向本行发给关於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指示,即表示承认丶声明丶保证及确认:
4.1 (a)他已阅读丶完全理解及接受风险披露及适用於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列载的中华通其他资料;(b)客户理解及同意存在禁止中华通证券买卖之风险;(c)客户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有可能不获接受;并且(d)客户理解及同意接受关於其在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的买卖时的义务,包括违反市场规定产生的任何後果;
4.2 对於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针对与其向客户提供的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交易服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直接或间接令他蒙受或招致任何损失丶责任丶或第三方申索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提述的任何风险变成事实,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负责;
4.3 如他丶本行或本行任何客户被发现已作出或可能已作出上交所规则及/或深交所规则(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提述的任何异常交易行为或没有遵守任何中华通规则,联交所具有权力不向他提供中华通服务及要求本行不接受他的指示;
4.4 本行及/或任何相关人士可向中华通主管当局提供关於客户的相关资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为协助中华通主管当局调查或监察而提供的有关客户身份丶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4.5 如上交所规则及/或深交所规则遭违反,或任何市场规定所提述的披露及其他义务遭违反,(a)相关中华通市场具有权力展开调查,及可透过联交所(或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或规管团体)要求本行及
/或任何相关人士(i)提供与他有关的相关资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有关他的身份丶个人资料及交易活动的资料)及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及(ii)协助中华通主管当局展开与他及/或他的交易活动有关的调查;及(b)如他违反或没有遵守该等法律丶规则及法规,他可能会接受监管调查及承受相关法律及监管後果;
4.6 为着协助相关中华通市场对中华通市场进行监督以及实施相关中华通规则,并且因为联交所丶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和相关中华通市场之间存在监管合作安排,联交所可能会应相关中华通的要求,要求本行提供关於他以及联交所中华通规则所指的其他人士在涉及到本行代为下达中华通买卖盘丶进行或订立中华通交易的资料
(包括但不只限於他的身份丶个人资料和交易活动的资料);
4.7 如有中华通主管当局认为上交所规则及/或深交所规则遭严重违反,该中华通主管当局可要求本行 (a)向他发出警告声明(口头或书面);(b)停止透过中华通向他提供与买卖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服务;
4.8 在接获本行通知,表示他的北向买盘指示已获结算之前,他不得就作为该北向买盘标的中华通证券指示北向卖盘;
4.9 他同意本行及/或任何相关人士按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可能不时指定或要求的相隔期间及形式向中华通主管当局提供他的客户资料(定义见下文第10条)及与他的概况丶代表他作出及执行北向买卖盘及交易的类型及价值有关的资料(包括为符合任何有关北向交易的中华通规则下所产生的要求之目的而提供);
4.10 他接受就支付所有费用丶收费丶徵税及税项承担责任,并且须就该等中华通证券遵守中华通主管当局或与任何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市场规定可能要求的任何提交或登记义务;
4.11 本行将须根据中华通规则保存以下记录(包括电话记录)不少於20年时间:(a)代表他执行的所有买卖盘及交易;(b)收取他的任何指示;及(c) 他与北向交易有关的账户资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4.12 联交所可因应相关中华通市场要求而需要本行拒绝代表客户作出的任何交易指示;及
4.13 对於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丶客户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就产生於或关於以下各项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中华通主管当局的任何人士或其各个董事丶雇员及代理概不负责或承担法律责任:(a)中华通证券买卖或关於中华通证券的CSC运作;(b)中华通规则的任何修订丶制定或执行;或(c)中华通主管当局履行监督丶监管的职责丶职能而采取各种行动(包括就不正常交易活动采取的各种行动)。
5. 声明
5.1 客户向本行作出以下持续有效的声明:
5.1.1 他知悉及遵守他可能受约束的所有市场规定;
5.1.2 执行其向本行发出的任何指示,不得导致违反任何市场规定;
5.1.3 他理解及已评估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而他愿意承担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
5.1.4 他及其获授权就中华通证券作北向交易的代理人并不是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
5.1.5 (a)其在本行(或滙丰集团其他成员)开设任何账户不受任何适用中国法律或规例的禁止或限 制;(b)已获得就客户开设任何账户所需的所有政府及其他批准(包括但不限於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任何批准),且有关批准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及(c)已遵从任何上述批准的所有条件;
5.1.6 客户为交易中华通证券使用的任何资金,均在中国法律及规例的许可下存放於离岸账户;
5.1.7 向本行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均非中国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密,且客户将对非法披露国家机密向本行作出弥偿,使本行不受损害;及
5.1.8 客户将仅在其为合资格投资者时进行创业板股份交易;倘其若是代表相关委托人交易的中介机构
(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管理人丶资产管理人丶经纪行或落盘人)进行交易,将仅在每名该等委托人均为合资格投资者时进行创业板股份交易。
如果客户违反或有任何理由相信其已或可能违反上文任何声明,客户将立即通知本行。
5.2 客户在发出出售中华通证券的交易指示的每一日,向本行作出以下声明:
5.2.1 客户并无发现有任何情况会损害该等中华通证券的有效性,而且客户有完全的权力收取丶买卖该等中华通证券和作出关於该等中华通证券的指示丶授权和声明;
5.2.2 该等中华通证券不存在任何他方权利主张;
5.2.3 除联交所中华通规则或中央结算系统中华通规则明确规定外,对於该等中华通证券的转让没有任何限制;及
5.2.4 在有关交易指示是为出售某中华通证券的一笔或多笔碎股的情况下,该指示乃为涵盖客户所持有的该中华通证券的全部碎股而非只是当中部分。
6. 交收丶人民币付款及货币兑换
6.1 由於所有北向交易是采用人民币进行及结算,如本行在结算北向买盘之前未收到充足的人民币资金结算所购买的中华通证券,则可能延迟及/或无法作出结算,而客户可能无法获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拥有权或无权出售或转让相关中华通证券。
6.2 若本行代客户持有任何资金,如客户(a)仅指示北向买盘;或(b)同时指示北向买盘及除中华通证券以外证券的其他买盘,而他的账户没有充足的人民币资金结算所有有关买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付款义务时,本行可拒绝所有有关买盘,或使用客户账户内可用人民币资金,仅处理一个或若干有关买盘,而本行可绝对酌情决定处理哪一个买盘,而不须考虑客户下达该等买盘的次序。
6.3 倘若本行收到因任何中华通证券(本行代客户持有)产生的任何资金,及本行未以与所收取资金相同的货币为客户持有任何现金账户,客户授权本行将有关资金兑换为本行代客户持有的任何现金账户(由本行绝对酌情权决定)的货币,及将有关资金记入该等现金账户贷项。
6.4 尽管主条款及细则有任何条文,若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必须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则本行可按合理商业形式,以两种货币当时的市场兑换率进行有关兑换,而不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指示或通知客户。
6.5 除非及直至客户履行与任何和所有北向买盘有关的一切付款义务,本行不会向客户的账户发放任何因买盘而获取的中华通证券。
6.6 尽管主条款及细则有任何条文,若本行认为没有充足的人民币流动资金为任何买盘进行结算,本行可全权绝对酌情决定拒绝接受客户的该等买盘指示。
6.7 因本行依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丶风险或成本,一概须由客户承担。
7. 出售丶转让及返还
7.1 根据中华通规则条款,当本行收到中华通主管当局的通知,要求本行出售及清算客户所拥有指定数量的中华通证券(「强制出售通知」)时,客户兹授权本行代表客户,於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指定的时间里,以本行经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条款及价格(包括任何相关费用及开支,并无任何确保最佳定价的义务)及时间,销售或安排销售有关中华通证券。
7.2 若客户所拥有强制出售通知所指的中华通证券已由结算所持有相关北向买盘的结算参与者(「原结算参与者」)转让给另一个结算参与者或托管人(「接收代理人」),客户兹授权本行代表客户指示接收代理人,将相关中华通证券归还给原结算参与者,以便根据市场规定进行出售及清算。客户亦承诺告知接收代理人关於上述授权以及在有需要时指示接收代理人相应行事。
7.3 若本行收到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通知,要求客户返还因「短线交易获利规定」(於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第 6段(短线交易获利规定)说明)产生的任何利润,客户兹授权本行出售或安排出售其拥有的任何数量的中华通证券。
7.4 除上述规定外,客户兹授权本行出售丶转让其拥有的中华通证券或执行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其他行动,前提是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指示本行如此行事,或本行凭其绝对酌情权另行决定需要或适宜如此行事,以遵守任何市场规定(包括但不限於遵守有关任何创业板股份的资格规定)。
7.5 对於因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依据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引致任何损失或风险,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 弥偿
8.1 除本行在主条款及细则下的任何权利外及在不损害本行的该等权利的情况下,对於直接或间接因本行就客户买卖或投资於中华通证券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而导致的任何申索丶索求丶行动丶法律程序丶损害赔偿丶费用丶开支丶损失及所有其他任何种类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於(a)因根据中华通买卖丶持有或以其他形式交易中华通证券引起或产生的任何税务;(b)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提述的任何风险变成事实;(c)本行因客户作出的任何指示而招致的任何讼费;或(d)因上文第7条(出售丶转让及返还)招致的任何费用,客户将按完全弥偿基准向本行及每一相关人士作出弥偿。
8.2 除本行可能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外及在不损害本行可能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情况下,本行有绝对酌情权,透过以本行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出售丶变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为任何目的在客户设於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之任何账户中全部或部分持有的任何财产,并将所得用於扣减客户对任何税务机关或本行任何相关人士负有的全部或部分负债,以立即满足上文第8.1条提述的任何申索丶要求丶行动丶法律程序丶损害赔偿丶成本丶开支丶损失及所有其他负债,以及履行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或客户的缴纳各种税务或为其报账的义务,而无需进一步通知或提出要求。
8.3 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对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就以上规定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风险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4 关於客户的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买卖或投资或持有,客户须完全及单独负责支付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或任何有关市场规定可能要求的所有费用丶收费丶徵税及税项,并且须遵守中华通主管当局或任何有关市场规定可能要求的任何提交或登记义务。
9. 责任
尽管此等条款及细则有何其他规定,除因本行的欺诈丶蓄意过失或重大疏忽直接引起的损害丶责任或损失外,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不必就任何损害丶责任丶损失(包括利润的损失)负责和向客户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 收集及披露客户资料
10.1 定义
出现於本第10条的词语有下列涵义:
「权力机关」包括对滙丰集团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权限或滙丰集团任何部分受其管辖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丶行政丶公营或监管机构丶任何政府丶任何税务机关丶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丶法院丶中央银行或执法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合规责任」指滙丰集团要遵守下列各项的责任:(a)任何法律或国际指引或内部政策或程序,(b)权力机关的任何要求或法律下申报丶披露或其他责任,及(c)要求滙丰集团核实其客户身份的法律。
「关连人士」指客户以外的人士或单位,而其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或税务资料)由客户(或客户代表)向任何滙丰集团成员提供或任何滙丰集团成员因其他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原因获得。关连人士可包括任何保证人丶公司董事或职员丶合夥商的任何合夥人或合夥成员,任何「主要拥有人」丶「控制人」丶信托的实益拥有人丶受托人丶财产授予人或保障人丶指定账户持有人丶指定收款人丶客户的代表丶代理或代名人,或与客户建立了关系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单位,而该关系关乎客户及滙丰集团的关系。
「控制人」指控制单位的个人。就信托而言,指财产授予人丶受托人丶保障人丶受益人或一类受益人,及就信托行使最终实际控制权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托单位而言,指处於相等或类似控制位置的人士。
「客户资料」指所有或任何有关客户或关连人士的下列各项(如适用):(a)个人资料,(b)关於客户丶客户的账户丶交易丶使用本行产品及服务,及客户与滙丰集团关系的资料,及(c)税务资料。
「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钱丶恐怖分子融资丶贿赂丶贪污丶逃税丶欺诈丶逃避经济或贸易制裁或规避,或违反有关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为或意图。
「金融罪行风险管理活动」指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为符合就或有关侦测丶调查及防止金融罪行的合规责任而可能作出的任何行动。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丶法规丶判决或法院命令丶自愿守则丶制裁制度丶任何滙丰集团成员与权力机关的协议,或权力机关之间适用於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的协议或条约。
「个人资料」指任何与一名个人有关的资料而从该等资料可确定该名个人的身份。
「服务」包括(a)开立丶维持及结束客户的账户,(b)提供信贷融资及其他银行产品及服务丶处理申请丶信贷及资格评估,及(c)维持本行与客户的整体关系,包括向客户促销服务或产品丶市场调查丶保险丶审计及行政管理。
「主要拥有人」指直接或间接地享有一个单位多於10%的利润或权益的任何个人。
「税务机关」指香港或外地税务丶纳税或金融机关。
「税务资料」指关於客户或关连人士税务状况的文件或资料。凡提及单数则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10.2 收集丶使用及分享客户资料
本第10.2条解释本行如何使用关於客户及关连人士的资料。适用於客户及其他个人的关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通知(前称关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客户通知)(简称「个人资料通知」)亦包含有关本行及滙丰集团如何使用该等资料的重要信息。客户应一并閲读本条款及个人资料通知。本行及滙丰集团成员可按本第10.2条及个人资料通知使用客户资料。
10.2.1 披露
客户资料不会披露予任何人士(包括其他滙丰集团成员),除非
(a) 本行因应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b) 本行有公众责任作出披露;
(c) 本行因正当的商业用途需要披露;
(d) 获资料当事人同意作出披露;或
(e) 按本第10.2条或个人资料通知所载作出披露。
10.2.2 收集
本行及其他滙丰集团成员可收集丶使用及分享客户资料。本行或本行代表或滙丰集团代表可要求提供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可直接从客户丶或从代表客户的人士或其他来源(包括公开资料)收集,亦可与本行或其他滙丰集团成员可获取的其他资料产生或组合。
10.2.3 使用
本行及滙丰集团成员可为下列用途使用丶转移及披露客户资料:(a)按本第10.2条所载的用途,(b)按个人资料通知(适用於个人资料)所载,及(c)为任何用途(不论是否有意对客户采取不利行动)而把客户资料与本行或滙丰集团持有的任何资料进行核对((a)至(c)统称「用途」)。
10.2.4 分享
本行可因应需要及适当的用途向个人资料通知所载的接收者转移及披露任何客户资料,而该等接收者亦可为用途而使用丶转移及披露该等资料。
10.2.5 客户的责任
(a) 不时提供予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的客户资料如有任何变更,客户同意从速(在任何情况下於30天内)以书面通知本行。客户亦同意从速回覆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就提供客户资料的任何要求。
(b) 客户确认每名关连人士已获通知及同意(或在有关时候会获通知及同意)其已被或会被提供予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或税务资料)按本行不时修改或补充的本第10.2条及个人资料通知所载处理丶披露及转移。客户须知会该等关连人士他们有权索取及改正其个人资料。
(c) 客户同意本行按本第10.2条所述使用丶储存丶披露丶处理及转移所有客户资料,并会作出任何适用资料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时要求的行动,以容许本行如上述行事。如客户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第(b)段及第(c)段列出的责任,客户同意从速以书面通知本行。
(d) 如:
(i) 客户或任何关连人士未有按本行合理的要求从速提供客户资料,或
(ii) 客户或任何关连人士拒绝给予或撤回任何本行为用途(不包括向客户促销或推广品及服务有关的用途)处理丶转移或披露客户资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iii) 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就金融罪行或相关风险产生怀疑,
本行可能:
(A) 未能向客户提供新服务或继续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保留终止本行与客户关系的权利;
(B) 作出所需行动让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符合合规责任;及
(C) 若本地法律许可,封锁丶转移或结束客户的账户。
另外,如客户未有按要求从速提供客户或关连人士的税务资料及随附陈述书丶豁免书及同意书,本行可自行判断有关该客户或该关连人士的状况,包括客户或关连人士需否向税务机关申报,以及可扣起或要求其他人士扣起可能被任何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要求的金额,并支付有关金额予适当的税务机关。
10.3 金融罪行风险管理活动
10.3.1 金融罪行风险管理活动包括:(a)审查丶拦截及调查任何指示丶通讯丶提取要求丶服务申请,或任何客户或替客户收取或支付的款项;(b)调查款项的来源或预定收款人;(c)组合客户资料和滙丰集团持有的其他相关资料;及(d)对个人或单位的状况作进一步查询(不论其是否受制裁制度约束),或确认客户或关连人士的身份及状况。
10.3.2 本行及滙丰集团的金融罪行风险管理活动可导致延迟丶阻截或拒绝支付或清算任何付款丶处理客户的指示或服务申请,或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就不论任何方式产生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不论完全或部分跟进行金融罪行风险管理活动相关的任何损失,本行及任何滙丰集团成员无需向客户或第三方负责。
10.4 税务合规
客户承诺自行负责了解及遵守客户在所有司法管辖区有关及因开立及使用账户或由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引起的税务责任(包括缴税,或提交报税表或其他有关缴交所有相关税项的所需文件)。各关连人士以其关连人士身份被视为自身作出相同承诺。某些国家的税务法例具跨领域效用,不论客户或关连人士的居籍丶住处丶公民身份或成立地方。本行及任何滙丰集团成员均不提供税务意见。本行建议客户寻求独立法律及税务意见。客户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可能引起的税务责任,包括任何特别有关开立及使用账户及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提供的服务的税务责任,本行及任何滙丰集团成员均无需负责。
10.5 杂项
10.5.1 若第10条的任何条文与客户和本行之间的任何其他服务丶产品丶业务关系丶账户或主条款及细则或规限前述各项的条文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抵触,须以第10条为准。
10.5.2 若第10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条文根据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在任何方面变得不合法丶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或第10条的其馀部分在该司法管辖区的合法性丶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或减损。
10.6 终止後继续有效
即使客户或本行或滙丰集团成员终止对客户提供任何服务或客户的任何账户结束,第10条继续适用。
11. 税务
11.1 客户须完全负责就处理及/或符合在所有市场规定下因透过本行买卖丶持有丶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证券或投资而引致或相关的任何当地丶海外或全球性的税务事项丶债项及/或责任(包括但不限於报税丶提交有关报税表丶支付任何适用税项及处理任何税务索回安排的申请)。客户须向其税务顾问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决定其就有关证券或投资的税务情况丶债项及责任。本行概不负责就该等税务事项丶债项及/或责任提供意见,或处理该等税务事项丶债项及/或责任,或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
11.2 特别是客户同意及接受,除本行另有指明外,本行或其任何代名人丶托管人及/或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没有义务或责任就客户可能享有的任何税务索回安排提出申请或就有关申请提供协助。客户同意及接受,本行或其代名人丶托管人及/或代理人均不会就失去税务索回安排或客户就此招致或蒙受的任何其他损失丶损害赔偿丶费用及/或开支而承担任何责任。
11.3 尽管上文所述,但在不损害前述条文十足效力的原则下,如本行凭其绝对酌情权作出要求,对於本行或其任何代名人丶托管人及/或代理被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税务机关要求,就客户提交与根据主条款及细则代表客户进行的任何投资或交易有关的任何税务表格丶证明书或文件,客户须填妥丶提供资料丶签署及提交该等税务表格丶证明书或文件。客户同意就该等目的与本行丶其代名人丶托管人及/或代理人合作,及向他们或他们其中任何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及协助。
11.4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情况下,本行有绝对酌情权,(a)在本行需要的情况下,要求客户,在本行提出要求时,及时向本行提供就其全部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相关细节和资料;及(b)在本行需要的情况下,向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提供全部关於客户或其中华通证券交易的必需资料,而客户赞同并完全同意本行提供该等资料,以满足本行因客户任何买卖丶投资丶持有丶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中华通证券或投资而引致或相关的任何实质或潜在义务,而无需向客户发给进一步通知或提出要求。
11.5 在不损害本行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本行有绝对酌情的权利,并且在不进一步发给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即时按照本行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出售丶变卖或处置(包括但不限於预扣或扣减税务的任何款项)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原来为任何目的在客户设於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处之任何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以便履行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或客户就任何税务支付或缴纳任何款额的义务或潜在义务,并且将得款用以减低客户对任何税务机关,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负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12. 进一步资料及存续责任
12.1 客户按照本行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将会签订任何其他文件,及提供任何物料及/或资料,使其能够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履行其在中华通规则不时修订後变得必要的责任和义务。
12.2 如已经与香港交易所或联交所签订资料共用安排或协议的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或任何交易所丶监管当局或组织(无论设於香港境内或境外)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客户将向本行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资料(包括在需要时翻译成中文)。除其他事项外,客户未能遵守第12.2条,可能导致暂停客户的中华通服务。
12.3 本行有权按照主条款及细则修改任何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款。
12.4 本条款及细则第3条(遵守交易限制及市场规定)丶第4条(风险披露与确认)丶第7条(出售丶转让及返还)丶第8条(弥偿)丶第10条(收集和披露客户资料)丶第11条(税务)及第12.2条及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第13段(税务)及第22段(披露资料及刊发交易资料)(及按文义需要的该等本条款及细则条文或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条文)在本条款及细则及主条款及细则终止後继续有效,而在其他情况下,本条款及细则在主条款及细则终止後自动终止。
13. 市场数据资料
客户同意,如客户接获来自本行及/或任何相关人士的任何市场数据资料:
13.1 客户应只以最终使用者身份使用该等市场数据资料,并不应在不论免费还是收费情况下向任何人士散发该等市场数据资料或允许任何人士接触该等市场数据资料;
13.2 客户不得将该等市场数据资料用於或允许他人将其用於任何非法目的;
13.3 客户不得将该等市场数据资料用於计算和编制指数,或者将其作为任何可买卖衍生产品的基础;
13.4 在顾及第13.3条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只准将该等市场数据资料用於本身的目的丶在其本身业务的正常过程之中使用(不应包括不论是否为求牟利而向任何人士或第三方散发市场数据资料)丶或者为使其软件系统供应商能够开发丶连接或应用相关的软件解决方案以利便客户使用该等市场数据资料的目的而使用之;
13.5 客户承认,中华通市场致力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其并不就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作出保证,也不会因资料不准确或有所遗漏而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责任丶合同责任和其他的责任);
13.6 客户承认,联交所丶其控股公司及/或该控股公司的各家附属公司致力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其并不就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作出保证,也不会因资料不准确或有所遗漏而承担由此引起的各种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责任丶合同责任和其他的责任);及
13.7 本行及/或任何相关人士将来自联交所的各种市场数据资料散发或提供给客户时,本行及/或相关人士并不就任何市场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作出任何保证和声明,也不会因有关的市场数据资料不准确或有所遗漏而承担由此导致客户或任何第三方蒙受各种损失和损害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责任丶合同责任和其他的责任)。
附表定义
「A股」:指在中国注册成立公司发行的任何证券,该证券在任何中国A股市场(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而非在联交所上市及交易。
「现金」:指本行根据本条款及细则收取及持有的所有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以人民币计值)。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为结算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的证券而运作的中央结算系统及/或任何为中华通设立的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中华通规则」:指为实施中华通而修订,且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
「中华通」:指联交所丶相关中华通市场丶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为了建立联交所与相关中华通市场之间的市场互联互通而开发或将开发的沪港通丶深港通及/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视属何情况而
定)。
「中华通主管当局」:指提供有关中华通及与中华通有关的活动的服务及/或监管中华通及与中华通有关的活动的交易所丶结算系统及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於联交所丶香港结算丶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丶相关中华通市场丶中国结算丶中国证监会丶人行丶国家外汇管理局丶国税总局丶证监会丶金管局以及对中华通拥有司法管辖权丶权限或责任的任何其他监管部门丶交易所丶结算系统丶机构或主管当局(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税务主管当局,或者可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针对或就任何中华通证券徵收或徵取任何形式的税费丶关税丶罚款丶罚金或利息的其他主管当局)。
「中华通市场」:指上交所丶深交所及/或联交所认为可接受及被纳入有资格进行中华通交易的中华通市场名单中的中国股票市场(视属何情况而定)。
「中华通市场系统」:指(a)由上交所营运以用於在上交所买卖上交所证券的系统丶(b)由深交所营运以用於在深交所买卖深交所证券的系统(视属何情况而定)及/或(c)由营运相关中华通市场而且已与联交所建立交易联系的相关交易所营运以用於在该中华通市场买卖中华通证券的系统。
「中华通规则」:指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不时就中华通或源自中华通的任何活动刊发或应用的任何法律丶规则丶法规丶政策或指引。
「中华通证券」:指上交所证券丶深交所证券及/或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上市并可能具有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的资格的任何证券。
「中华通服务」:指联交所附属公司透过买卖盘传递服务向对应的中华通市场传送交易所参与者下达的北向买卖盘以买卖中华通证券的服务,以及任何相关配套服务。
「创业板股份」: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并可根据中华通供香港及国际投资者买卖的任何证券。
「结算参与者」:拥有中央结算系统规则赋予该词语的涵义。
「客户身份规则」:指操守准则及《客户身份规则的政策》列载的证监会客户身份规则。
「客户证券规则」:指(香港法例第571H章)《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操守准则」:指证监会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CSC」:指接收及向中华通市场系统传递中华通买卖盘以供自动对盘及执行的买卖盘订单传递系统。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中华通规则」:指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的中国结算规则,包括但不限於中国结算为实施中华通而颁布的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资格投资者」:指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中「专业投资者」的定义下(a)丶(b)丶(c)丶 (d)丶(e)丶(f)丶(g)丶(h)或(i)段所指的「专业投资者」,或获得中华通主管当局准许或批准透过深港通买卖创业板股份的其他类别投资者。
「交易所参与者」:指(a) 本行,由联交所登记为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联交所中华通规则)的人士;或(b) 如文义上另有需要,任何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定义见联交所中华通规则)。
「强制出售通知」:具有第7.1条赋予该词语的涵义。
「H股」:指在中国注册成立及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所发行的任何证券。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金管局」:指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
「市场数据资料」:指联交所或其他中华通主管当局不时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本行,以及本行及/或任何相关人士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客户的关於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任何市场数据资料。
「市场规定」:具有主条款及细则第十一节赋予该词语的涵义,而且(就本条款及细则而言)包括但不限於中华通规则。
「主条款及细则」:指有关使用本行提供予客户的服务之综合理财户口条款及细则(可能不时修订,以及经本条款及细则补充)。
「非交易性质转让」:指涉及中华通证券实益拥有人变更而不是透过中华通服务进行及中华通市场执行的中华通证券转让。
「北向」:指香港及国际投资者透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
「人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资料」:采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对此用语的定义。
「中国」:就本条款及细则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丶澳门及台湾)。
「中国公民」:指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或政府签发的其他同等身份证明的任何人士。
「中国上市公司」:具有本条款及细则附录一第5段赋予该词语的涵义。
「交易前检查」:具有本附表附录一第1段赋予该词语的涵义。
「QFII」:指中国於2002年推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该计划允许持牌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买卖A股。
「相关人士」:指(i)任何本行的关连公司;或(ii)任何本行或任何本行关连公司的董事丶高级人员丶雇员或代理人。
「人民币」:指可在香港交付的中国法定货币。
「RQFII」:指2011年推行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该计划允许香港及其他境外司法管辖区以离岸人民币再投资於中国证券市场
「国家外汇管理局」:指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税总局」: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其为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
「联交所中华通规则」:指为实施中华通而修订,且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的香港交易所规则。
「联交所附属公司」:指联交所的全资附属公司,其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正式授权的自动交易服务供应商,根据中国适用法例获准根据中华通提供买卖盘传递服务。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沪港通」:指联交所丶上交所丶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为了建立联交所与上交所之间的市场互联互通而开发或将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深港通」:指联交所丶深交所丶香港结算及中国结算为了建立联交所与深交所之间的市场互联互通而开发或将开发的证券交易及结算互联互通机制。
「特别中华通证券」:指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上市的任何证券,联交所(在谘询相关中华通市场後)不时接受或指明有关证券仅有资格进行中华通卖盘交易而不能进行中华通买盘交易的。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华通规则」:指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由上交所为实施中华通而颁布的关於中华通计划的上交所规例。
「《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
「上交所规则」:指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的上交所中华通规则,以及上交所营业和交易规则与规例。
「上交所证券」:指在上交所上市且根据中华通可供香港及国际投资者买卖的任何证券。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华通规则」:指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由深交所为实施中华通而颁布的关於深港通计划的深交所规例。
「《深交所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
「深交所规则」:指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的深交所中华通规则,以及深交所营业和交易规则与规例。
「深交所证券」:指在深交所上市且根据中华通可供香港及国际投资者买卖的任何证券。为免生疑问,深交所证券应包括创业板股份。
「税务」:指针对或就 (i) 中华通证券或现金;(ii)根据本条款及细则达成的任何交易;或(iii)客户徵收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於所得税丶营业税丶印花税丶增值税丶资本增值税(如适用))丶关税丶徵税丶赋税丶收费丶评税丶扣减丶预扣税及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於附加税费丶罚款及利息)。
「税务索回安排」:指任何退税丶税项减免丶索回税款差额丶特惠税项处理或类似优惠,包括任何税项抵免丶退税丶降低税率丶因本主条款及细则下预期进行的任何投资或交易而产生的利息丶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丶收益或增益的特惠税项处理及因国籍丶居住地或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何转变而产生的索回税款差额。
「条款及细则」:指不时修订丶补充丶更改及/或变更的本主条款及细则补充(包括其附录)。
「交易日」:指联交所就(a)香港与上海之间(在沪港通的情况下)或(b)香港与深圳之间(在深港通的情况下)进行北向交易的营业日;「T日」指执行交易日,「T+1日」指(视属何情况而定)T日之後的一个交易日或,就资金交收而言,T日之後的一个工作日(即银行在(a)香港及上海(在沪港通的情况下)或(b)香港及深圳(在深港通的情况下)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
附录一
风险披露及其他资料
本附录介绍与中华通有关的若干主要风险披露及其他一些资料。本附录并未披露透过中华通进行的北向交易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方面。客户应确保他理解中华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质和风险,他应根据自身情况,谨慎考虑
(及在必要时徵求他的顾问意见)是否适合买卖中华通证券。买卖中华通证券的决定为客户自身的决定,但是除非他完全理解及愿意承担与中华通有关的风险,否则不应买卖中华通证券。客户承认存在本附录所指的风 险,并同意本附录的条款。
本行并不陈述声明本附录所载资料为最新或详尽资料,亦不承担更新本附录所载资料的责任。
1. 交易前检查
根据中国法律,如投资者的账户没有足够的可动用中华通证券,相关中华通市场可拒绝卖盘。联交所将对交易所参与者的所有北向卖盘应用类似的检查,以确保任何交易所参与者不会卖空(「交易前检查」)。因此,客户应遵守中华通主管当局要求的及/或本行向客户通知的与交易前检查有关的任何规定。此外,客户应确保其账户有足够的可动用中华通证券,以作出任何建议卖盘。
如本行认为客户的账户没有(在客户欲执行卖盘之交易日开始时或任何其他由本行不时指明的截止时间)转移足够的可动用中华通证券至交易所参与者的指定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证券账户,以作出建议卖盘,本行可以
(但没有义务)全权酌情决定:(a) 全部或局部拒绝受理该客户的卖盘指示;(b) 在设有适当安排并且获市场规定准许的情况下,使用本行为其本身持有或者代表其他顾客持有的在交易所参与者(或任何其他交易所参与者)的指定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证券账户里的任何中华通证券,来满足关於该客户的卖盘指示的交易前检查规定,而在此情况下,客户应偿付本行因买入或总之取得客户未能就其卖盘指示交付的数目的中华通证券以致本行招致的各种费用丶损失及开支,且偿付的条款丶价钱(包括附带的费用开支)及时间按照本行所全权决定 者,或者 (c) 作出本行认为为符合交易前检查及/或相关市场规定以及为透过任何股票借用安排(其在市场规定允许及可供本行采用的)或其他途径补足客户的缺额而必需或者适宜的其他行为(包括但不只限於本行能够采用的其他中华通证券)。此外,如本行因任何其他原因认为实际或可能未能遵守或潜在未能遵守市场规 定,则本行可绝对酌情决定全部或局部拒绝卖盘。因未能遵守或潜在未能遵守交易前检查及/或任何相关市场规定导致的任何风险丶损失或成本须由客户承担。
2. 交收
北向交易将遵循相关中华通市场的交收周期。中国结算将於T日以无须付款交收方式办理其参与者(包括作为结算参与者的香港结算)证券账户的借记或贷记,以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的交收。本行可落实与中国结算交收安排不同的交收安排。除非本行同意先行提供资金,否则与此交易有关的资金的交收将於T+1日生效。如有中华通证券被超额买入或者超额卖出(不论任何交易前检查安排),有可能会由於本行的系统在交易指示对数时出现延误或者对数失败以致交收延误。
虽然中华通证券的转移先於现金的转移,但在中华通服务下,在收到付款的确认之前,中华通证券的所有权不会获得放行。故此,在成交单据的意义上,交收日将为证券及现金均已交收之T+1 日;或如该项购买获预先提供资金(通过在交易指示的发出时间扣支客户的账户中存有的资金,并由本行向香港结算预付相应的现金),交收日为证券获发放之日(通常是T日)。
3. 配额限制
透过中华通购买中华通证券须受若干配额控制(详情如下)。因此,概不保证可透过中华通成功下达买盘。每个交易日交易所参与者可执行的所有北向买盘的最大净值须受每个中华通市场的每日配额规限(「每日配
额」)。可不时变更每日配额而不须事先通知,建议客户参考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公布的其他资料,获得最新信息。
根据中华通规则,不论每日配额是否已经达到,均允许北向卖出。如存在因每日配额完全使用从而导致限制丶拒绝或暂停北向买入,本行将无法执行任何进一步的买盘。
4. 对即日盘的限制
除联交所另有决定外,中华通市场不允许即日平仓买卖。如客户於T日购买中华通证券,则客户仅可於交收完成当日或之後(一般於T+1日)卖出中华通证券。由於须遵守交易前检查规定,本行只可於T+1日的适用截止时间(由本行不时向客户通知)或之後,在任何市场规定的规限下,处理卖出在T日买入的中华通证券的指示。
5. 披露权益
根据中国法律丶规则及法规,如客户持有或控制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及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国上市公司」)的股份(按合并基准应用,即包括同一中国上市公司的国内及海外发行的股份,不论相关持股是透过北向交易丶QFII/RQFII制度还是其他投资渠道获得),及达到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不时规定的特定临界限额,则客户必须在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相关权益,及他在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任何相关股份。客户亦必须按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的要求披露他所持股份的任何重大变化。
根据香港法律,若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既有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又有在某一中华通市场上市的A股,如投资者於上述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任何具备表决权的股份类别(包括透过中华通买入的A股)中拥有的权益超过特定临界限额(可能不时指定),则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分规定,该投资者有披露的义务。如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并未有任何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分不适用。
客户须负责遵守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不时实施的任何权益披露规则及就任何相关提交作出安排。
6. 短线交易获利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丶规则及法规,如 (a) 客户持有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超过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不时规定的临界限额;及 (b) 买入交易後的六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卖出交易(反之亦然),而「短线交易获利规定」要求客户放弃/返还买卖该中国上市公司中华通证券产生的任何收益,则该客户(及单独是该客户)必须遵守「短线交易获利规定」。本行概不负责提示该客户或以其他方式协助该客户遵守「短线交易获利规定」。
7. 外国拥有权限制
根据中国法律丶规则及法规,一名外国投资者获允许持有单一的中国上市公司股份数目存在限制,而所有外国投资者合共持有单一的中国上市公司最大股份数目亦存在限制。上述外国拥有权限制可按合并基准应用(即适用於同一发行人的国内及海外发行的股份,不论相关持股是透过北向交易丶QFII/RQFII制度还是其他投资渠道获得)。客户须负责遵守市场规定不时实施的所有外国拥有权限制。此外,按照上述第3.2条,本行有权绝对酌情决定应用必要或合适的任何程序或规定,以遵守不时实施的任何外国拥有权限制,包括(例如及不限 於)对客户实施任何低於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规定的限额的临界限额。该等法律及监管约束或限制有可能由於资金汇返限制丶交易限制丶不利的税务处理丶较高佣金成本丶监管报告要求丶依赖当地托管人和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等因素,对中华通证券的流动性和表现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客户可能会其买卖丶持有或投资於中华通证券上而蒙受损失。
如本行知悉客户违反(或合理认为客户在执行进一步的北向买盘的情况下可能违反)任何外国拥有权限制,或如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如此要求本行(包括但不限於因相关中华通市场签发的任何强制出售通知而导致者),本行将根据上述第7条(出售丶转让及返还)出售任何中华通证券,以确保遵守所有市场规定。在此情况下,概不接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中华通证券买盘,直至相关中华通市场向其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或联交所通知外国总持股权已低於特定百分比之下。联交所可绝对酌情决定哪一个交易所参与者和甚麽数量的中华通证券应受强制出售通知规限(一般大概按「後进先出」的基准),而联交所(或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本身的记录须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如外国投资者所持有单一中国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计超过指明百分比(「警戒水 平」),於中华通市场向其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通知後,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须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接受相关中华通证券的买盘。在此情况下,本行可拒绝客户的买盘指示,直至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权减少至低於相关中华通市场不时建议的规定百分比(「许可水平」)。
截至本条款及细则之日,对单一的外国投资者限额被设定为单一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的10%,而对全体外国投资者限额被设定为单一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的30%(而警戒水平及许可水平分别为单一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的28%及 26%)。该等限额和水平不时发生变化,本行概无任何义务向客户通知外国拥有权限额的任何相关变化。
8. 符合北向交易资格的股份
联交所将会根据中华通规则及任何其他相关规则及规例所订下标准加入或排除某些证券作为中华通证券。本行没有义务通报客户关於证券的北向交易资格的任何变更。客户应参考香港交易所网页及香港交易所公布的其他资料,获得最新信息。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及《深交所上市规则》,如任何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除外)正在退市,或其运作由於财务或其他原因而不稳定,因此存在退市或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不必要损害的风险,则该上市公司将被标注记号及在风险预警板上交易。风险预警板可能发生任何变化,恕不事先通知。如中华通证券受到风险预警,则该证券不再是中华通证券,仅允许中华通投资者卖出股份,禁止进一步买入。有关风险预警板的详情,请不时参阅《上交所上市规则》丶《深交所上市规则》及及任何其他相关来源。
9. 特别中华通证券
联交所将接受或指定不再符合中华通证券资格的证券为特别中华通证券(只要那些证券仍然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上市)。此外,客户由於任何权利或权益的分配丶转换丶收购丶其他法人行动丶异常交易活动而收到的任何证券或期权(指非「合资格进行中华通交易」者),将会被联交所接受或指定为特别中华通证券。客户将只能出售而不能购入任何特别中华通证券。
10. 创业板股份
创业板股份涉及的投资风险很高。具体而言,在创业板上市所需的盈利及其他财务要求较在深交所的主板及中小企业板更为宽松。客户应仅在适当谨慎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可能包括创新技术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处於成立初期及/或初创且经营规模及股本较小的企业。由於流通股份少,该等企业的股价可能较容易受到操控。因此,创业板股份的价格可能非常波动且缺乏流动性。此外,有关该等公司的最新资料可能很有限,且未必可以广泛取得。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可能较普遍及容易退市。创业板股份在退市后的流动性可能非常低。倘若退市,客户可能会损失其投资的全部金额。
倘若客户不清楚或尚未了解本风险披露声明的任何方面,或创业板股份的性质及买卖创业板股份所涉及的风险,应徵询独立专业意见。
11. 无场外买卖及转让
除透过中华通市场系统以外,客户丶本行及任何相关人士不得透过其他途径交易或提供服务以促使买卖任何中华通证券,及本行不得(有别於香港现时的联交所上市股票惯常方法)以依据中华通规则透过中华通以外的任何方式,就任何中华通证券匹配丶执行或安排执行客户的任何买卖指示或任何转让指示或进行任何非交易性质转让或交收交易,除在中华通规则指定的情况或由相关中华通市场及中国结算指定的任何其他情况(包括但不
限於任何由於或为了(a) 继承;(b)离婚;(c)任何公司或法团的解散丶清盘或结束;(d) 捐赠给慈善基金会;及(e) 协助在任何法院丶检察官或执法机构的任何执法行动或诉讼而进行的非交易性质转让)或相关中华通主管当局另有规定外。
客户确认,针对北向交易有关场外交易及转让的规则,可能会延迟或干扰本行进行买卖盘对帐。本行概不对客户因该规则蒙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负责或被判须负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於因任何延迟交易交收造成导致的任何损失。
12. 落盘
根据市场规定,仅批准含指定价格的有限买卖盘,可以指定价格或较低价格执行买盘,以指定价格或较高价格执行卖盘。不接受市价买卖盘。
13. 中华通市场价格限制
中华通证券依据前一交易日的收市价,服从±10%的一般价格限制(如有关中华通证券处於风险警示状态,则应服从 ±5% 的价格限制)。价格限制可能不时更改。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所有买卖盘均须在该价格限制范围内。价格超过该价格限制的任何买卖盘,相关中华通市场概不接受。
14. 税务
交易中华通下的中华通证券是否需缴纳中国资本增值税及/或其他中国税项有待国税总局澄清。除本主条款及细则项下本行的任何权利以外及在不损害该等权利的原则下,客户将完全及单独负责与中华通证券有关就任何税务上的任何及所有法律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资本增值税或其他中国税项,及将就客户所持有丶买卖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任何中华通证券给本行招致的或令本行面对的所有香港及/或中国税项,对本行作出弥偿。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负责就中华通相关的任何税务问题丶责任及/或义务提供意见也不负责给予处 理,且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亦不就此方面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客户确认及同意,本行概无责任就任何税项担任客户的税务代理人丶代表或顾问。特此促请客户,由於投资於中华通证券对不同的投资者可能有不同的税务结果,故此客户在作出投资之前,客户应谘询他本身的税务顾问和律师有关此等投资可能对其造成的税务结 果。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及本行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方法的前提下,本行有绝对酌情的权利,并且在不进一步发给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即时按照本行绝对酌情决定的方式出售丶变卖或处置(包括但不限於预扣或扣减税务的任何款项)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原来为任何目的在客户设於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处之任何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以便履行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或客户就任何税务支付或缴纳任何款额的义务,并且将得款用以减低客户对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负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对於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就此采取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使客户蒙受的任何损失或风险,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负责。
15. 客户证券规则
作为背景资料简介,客户证券规则订明所有中介人及其关联实体应如何处理客户资产。然而,由於透过中华通交易的中华通证券并未在联交所上市或交易,因此客户不受客户证券规则的保护,除非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华通主管当局另有指明。
16. 投资者赔偿基金
中华通证券交易不能享受投资者赔偿基金(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保护。因此,与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之情况不同,客户一旦因为任何向证监会登记的持牌或注册人士违约而蒙受任何损失,客户将不会获得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补偿。
17. 中华通证券的拥有权
中华通证券乃在中国结算之中持有。香港结算将成为中国结算的一个直接参与者,而投资者通过北向交易购入的中华通证券将(如适用):
(a) 在香港结算於中国结算开设的代理人证券账户中记录於香港结算名下,而香港结算将会成为有关中华通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及
(b) 以托管方式於中国结算的存管处持有,并於中华通证券发行人的证券人名册登记。
香港结算将会在相关的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证券账户里记录该等中华通证券的权益。
根据香港法律,香港结算将被视为有关的中华通证券的法定拥有人,并将被视为代表有关的结算参与者持有中华通证券的受益权益。视乎结算参与者与其香港或海外客户之间的托管安排,该结算参与者一般来説又会被视为为该等香港或海外客户持有受益权益。
根据现行中国法规,中华通证券将会在香港结算於中国结算开立的代理人账户之中记录。北向投资者拥有根据适用法律透过中华通购入的中华通证券的权利及权益。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丶中国结算证券登记规则及证券帐户管理规则丶中国结算中华通规则丶上交所中华通规则及深交所中华通规则对「名义持有人」的构思作出大致规定,并承认北向投资者是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最终拥有人」。
北向投资者须透过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其於中华通证券的权利。由於北向投资者将实质上控制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投票权(以个人或与其他人士共同行事),北向投资者须就透过北向交易购入的中华通证券负责遵守中国法律及法规的披露义务。
沪港通推出後,并在扩大及修订後的中华通规则颁布的同时,中国证监会分别於2015年5月15日及2016年9月30日发表了两份常见问题,在规管上说明及确定了香港结算是中华通证券的名义持有人,香港及境外投资者应享有作为持有人的财产权,并应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其作为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拥有人的权利。
香港交易所已刊发资料解释北向投资者对中华通证券拥有权的权利,及可能不时刊发进一步资料。香港交易所刊发的资料摘要为∶
(a) 根据中国法律及法规,香港及海外投资者作为最终投资者(而非代该等投资者持有中华通证券的任何经纪丶托管人或中介人)应获承认具备有关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拥有权;
(b)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托收及向其参与者分派股息 (为其本身账户及/或作为其投资者的代理人)丶向其参与者获取及综合投票指示,并向相关中华通证券发行人提交合并的单一投票指示。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中华通规则,香港结算愿意在必要时向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拥有人提供协助。详情载於香港交易所的刊发资料。
香港交易所提请注意,任何实益拥有人如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有责任寻求其自身的独立法律意见,以使其自身及香港结算信纳存在诉因,并且该实益拥有人应愿意进行该项行动以及承担与该行动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向香港结算提供弥偿保证及在有关程序中提供法律代表服务;及
(c) 根据香港及中国法律,如香港结算无力偿债,有关中华通证券将不会被视作香港结算的一般资产,亦不会提供予香港结算的一般债权人。中国结算及中国法院将承认根据香港法律正式委任的香港结算清盘人(作为取代香港结算处理有关中华通证券的合法人士)。
客户应自行审阅香港交易所不时刊发的资料及不时适用的中华通规则。客户亦应谘询他本身的法律顾问,以便对他作为中华通证券北向投资者的权利作出评估。
18. 修订买卖盘及丧失优先权
根据中国现行方法,如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有意修订买卖盘,该投资者须首先取消原先买卖盘,然後输入新买卖盘。因此投资者将丧失买卖盘优先权,及在每日配额的限制下(请参见上文第3段),继後的买卖盘可能不会在同一交易日完成。
19. 中国结算的违约风险
中国结算已制定风险管理框架及措施,及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及监管。如中国结算(作为所在地中央结算对手)违约,香港结算可(但无义务)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提起法院程序,进而透过可行的法律渠道及中国结算的清盘流程(如适用),寻求向中国结算讨回拖欠的中华通证券及款额。由於中国结算并无出资於香港结算保证基金,香港结算将不会使用香港结算保证基金追讨任何因结清中国结算持仓而产生的剩馀损失。香港结算将根据相关沪港通主管当局订明的规定,继而按比例把讨回的中华通证券及/或款额分配给结算参与者。但是,本行只会继而分配直接或间接地从香港结算讨回的中华通证券及/或款项。尽管中国结算的违约可能性被视为极 低,投资者亦应在参与北向交易前知晓上述安排及有关潜在风险。
20. 香港结算的违约风险
本行根据此等条款及细则提供服务,也是依赖香港结算履行其义务。香港结算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一旦香港结算未履行或者延误履行其义务,可能会导致中华通证券及/或有关款项未能交收或亏损,以致客户蒙受损 失。对於此等损失,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1. 证券无纸化
中华通证券以无纸化形式交易,而相应地,沪港通证券不可以实物形式存放於中央结算系统及/或从当中提取。
22. 有关企业行动的公司公告
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企业行动,将由相关发行人透过上交所网站及/或深交所网站(视属何情况而定)及若干官方指定报纸进行公布。香港结算亦将在中央结算系统记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所有企业行动,及尽快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於公布日透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其结算参与者相关详请。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看上交所网站及/或深交所网站(视属何情况而定)及官方指定报纸和网站(例如:上海证券报丶证券时报丶中国证券报丶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或者参看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中国股市网(或其他不时出现的有关替代或承继网页),理解与前一交易日发行的中华通证券的相关企业行动。投资者应注意,(i)在中华通市场上市的发行商仅刊发中文企业文件,不提供英文译文,并且及(ii)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商按规定仅须在其企业网站及官方指定网站上作出某些企业公告。
与香港关於联交所上市股份的现行方法不同,参与北向交易的投资者有可能不能委任代表或本人亲自出席股东会议。
此外,香港结算公司将尽力及时为结算参与者收集与分配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现金股息。股息金额一经接收,香港结算将在切实可行的限度内安排於接收日即日向相关结算参与者分配股息。
本行无任何义务为客户的账户收取或采取其他关於中华通证券的任何支付丶分配(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现金股息或票据股息)或投票等行动(包括出席任何大会及/或行使任何投票权),或通知客户有关中华通证券的任何通知丶通函丶报告丶公告或类似法人行动的存在或者其内容。即使本行作出以上收取丶采取上述行动丶向客户发给以上通知或者根据有关通知采取任何行动,本行亦不负责:
(a) 关於任何失准或延误(包括但不限於延误向客户交付现金股息或票据股息)情况的责任;及
(b) 继续或者重复有关行动的义务。
本行不保证丶亦无法保证企业行动之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丶可靠性或及时性,而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对任何错误丶失准丶延误或遗漏或因倚赖该等公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侵权或缔约责任或其他)。本行明确为公司公告在任何情况下之准确性或资料的适当性免除所有明示或暗示保证。
23. 披露资料及刊发交易资料
联交所可为刊发丶散布或公开分发中华通项下中华通证券交易的综合资料丶交易总额丶投资者概况及其他相关资料,而要求本行按照联交所不时指定的时间及形式提供有关客户概况丶客户买卖盘类型及价值(就中华通证券之北向交易而言)丶及本行为客户执行的交易的资料。
此外,客户将及时按本行的要求,向本行提供可能被本行或中华通主管当局要求提供的材料及/或资料,包括但不只限於客户通过除本行以外的交易所参与者进行的中华通交易(若该等交易中的中华通证券被转移至本行进行出售)之资料,而且客户特此明确同意本行据其认为遵守市场规定而必须者披露任何前述材料及/或资 料,以及任何客户资料予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
24. 资料的保留
客户承认并接受,根据中华通规则,本行需要保留以下的记录不少於20 年:(a) 客户的交易指示及代表其执行的交易;(b) 收到客户发来的各种指示;及 (c)关於北向交易的客户账户资料。
25. 客户错误
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对客户因依据客户指示进行任何交易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丶损害或开支或间接损失丶损害或开支承担法律责任。本行不能为任何交易平仓,而客户亦应注意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只限於配额限制,而且这些限制可能影响客户消减任何错误交易所致後果的能力。
中华通规则一般禁止任何交易所场外交易或转让。但在有限的情况下,可容许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之间的转让,以便更正错误交易,尽管对於可容许上述转让的情况缺乏清楚界定。任何履行一非交易性质转让以更正一错误交易的交易所参与者,将须向联交所提交错误交易报告及附上支持文件解释错误如何造成,并提供非交易性质转让详情。如联交所有合理理由怀疑或相信某交易所参与者可能滥用或已滥用有关更正安排或者可能利用有关更正安排回避场外交易或转让的禁令,联交所有权不容许该交易所参与者再就错误交易进行非交易性质转让。联交所可向证监会及相关中华通市场提供错误交易报告及有关资料。交易所参与者被联交所警告不得滥用有关安排进行交易所场外交易或转让(而在其他情况下,是不获有关中华通规则容许的)。本行绝对酌情决定可否进行转让以更正任何错误交易及并无义务作出有关决定。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对任何错误或拒绝任何转让更正错误交易可能直接或间接招致的任何损失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6. 中华通服务/中华通市场系统的运作
在联交所规则规定的若干情况下,及/或在联交所认为为着保护投资者而情况适合并合乎公平丶有序的市场利益的情况下,联交所或联交所附属公司(经谘询联交所後)可按联交所可能视为适当的持续时间及频密次数,暂时中止或限制与中华通证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有关的所有或部分买卖盘传递及相关支援服务。在中华通证券交易被暂停期间,客户将无法通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客户应特别注意,在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期间,该等中华通证券有可能能够在相关中华通市场继续交易。客户有可能在联交所暂停买卖中华通证券交易期内,仍然因为中华通证券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买卖而面对其价值波动。
联交所享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可由於运作需要丶恶劣天气丶紧急情况或其他情况,随时及无须提前通知而变更中华通服务的运作时间及安排(不论是否为临时性安排)。此外,联交所或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须获得联交所的同意)可永久停止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
上述暂停丶限制或停止将影响本行接受及处理客户买卖盘的能力。建议客户参考香港交易所网站及香港交易所公布的其他资料,获得最新信息。尽管中华通证券可透过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於中国投资者透过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但概不保证客户的买卖盘将能获得接受或处理。
另外,联交所规则规定,如任何H股具备合资格为中华通证券的相应A股,而暂停在联交所交易但未暂停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该A股,则一般仍提供向相关中华通市场传递该等A股的中华通证券买卖盘以供相关中华通市场执行之服务。然而,联交所可自行酌情决定限制或暂停上述服务,不须事先通知,而届时客户发出客户买卖盘的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此外,中华通市场系统是中华通项下交易中华通证券的新平台。本行基於相关中华通市场运作的中华通市场系统提供交易服务。本行不对任何中华通市场系统导致的任何延误或失误负责,而投资者将承担源自或涉及透过任何中华通市场系统交易中华通证券的全部风险。对於客户由於或就中华通服务或CSC(透过北向交易)蒙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概不负责或被判须负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暂停丶限制或停止中华通服务或CSC,或不能取览或使用CSC或中华通服务(包括本行不能向客户提供取览或使用CSC或中华通服务的服务);
(b) 为处理紧急情况确立的任何特殊安排或采取或未采取的任何行动丶步骤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参与者取消所输入的任何或所有中华通买卖盘;
(c) 暂停丶延迟丶中断或停止在相关中华通市场或联交所交易任何中华通证券;
(d) 由於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导致任何延迟丶暂停丶中断或取消中华通证券买卖盘;
(e) 由於任何系统丶通讯或连结失效丶断电丶软件或硬件故障或联交所丶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而延迟或未能传递任何中华通买卖盘,延迟或未能发出任何买卖盘取消请求或提供中华通服务;
(f) 在有中华通交易所参与者要求将一中华通交易指示取消时,因任何原因该指示未获取消;
(g) 任何中华通市场系统或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丶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倚赖其提供中华通服务的任何系统的任何延误丶失效或错误;及
(h) 基於联交所丶香港交易所或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丶本行或任何相关人士无法控制的任何理由,而延迟或未能执行任何中华通买卖盘或中华通买卖盘配对或执行出现任何错误(包括但不限於相关中华通市场丶任何中华通主管当局或任何其他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采取或作出,或未采取或作出的任何行动或决策)。
若有上列(e)段或(f)段所述任何情况而导致任何延迟或未能送交任何买卖盘取消请求,如有关买卖盘已获对盘及执行,则客户仍须负责就有关交易完成的任何交收义务。
27. 运作时间
联交所享有绝对酌情权以不时决定中华通服务的运作时间,及有绝对酌情权随时更改中华通服务的运作时间及安排,不须临时或以其他方式事先给予通知。本行概无义务向客户通知联交所就中华通服务运作时间所作的任何相该等决定。关於中华通服务的运作时间及安排的更改,可能会影响本行受理及/或处理客户的订单及/或及时地提供任何中华通服务之能力。例如,在中华通服务暂停期间,有关於一中国上市公司的价格敏感资料,该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或与该中国上市公司相关的中华通证券可能会在相关中华通市场继续买卖,而该等中华通证券的价格可能会有大幅上落。在该情况下,北向投资者将无法进行该等证券的交易,直至中华通的下一个可以使用的交易日为止。
28. 供股
若香港或海外投资者收到中华通证券发行人任何形式的具备认购权的证券,如有关认购权的证券∶
(a) 为中华通证券,则容许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透过中华通买卖具备认购权的证券;
(b) 并非中华通证券,而是在某一中华通市场挂牌及以人民币交易的证券,则允许香港及海外投资者透过中华通出售具备认购权的证券,但不得购入该等具备认购权的证券;
(c) 为某一中华通市场挂牌证券但并非以人民币交易,则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不得透过中华通买卖该等具备认购权的证券。香港交易所已述明,相关中华通市场及联交所将透过互相谘询,同意以合适方式处理该等具备认购权的证券;或
(d) 并非在某一中华通市场挂牌的证券,则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将不得透过中华通买卖该等具备认购权的证券,除非及直至已获香港结算提供适当安排(如有)。有可能不会提供该等安排。
29. 碎股买卖
仅接受中华通碎股卖盘,且所有碎股必须以单一卖盘出售。一手股可配合多批碎股形成碎股卖盘。一手股及碎股在中华通同一平台对盘及以相同股价出售。每次落盘以一百万股为上限。最低价格变动设定为人民币0.01 元。
30. 投资中华通证券的关联风险
中国相关风险
中国是一新兴市场。投资於中国涉及特别的考虑和风险,包括但不只限於较大的价格波动性丶较不发达的监管及法律架构,以及经济丶社会及政治不稳定性等。
市场风险
中华通证券的市值及其收益可升可跌,无从保证客户可从买卖中华通证券中获利或免招损失,不论损益多少。客户从中华通证券获得的回报(如有)将随着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资本增值和/或收益的变动而起落。再者,中华通证券可能会历经波动和下跌,视市况而定。客户买卖中华通证券会面对不同形式的风险,包括(例如)利率风险(中华通证券在市场利率上升时跌价的风险)丶收益风险 (中华通证券在市场利率下跌时收益下跌的风险),以及信用风险(中华通证券发行人违约的风险)。
经营失败的风险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全球市场正历经极大的波动,增加了企业经营失败的风险。一旦任何中华通证券发行人发生资不抵债或其他方面经营失败的情况均可能对客户的投资造成不利影响。客户投资中华通证券可能会出现亏损。
股票风险
投资中华通证券的回报率可能会高於短期和较长期债务证券。然而,投资中华通证券的相关风险亦可能较高,原因在於投资中华通证券的表现取决於难以预测的因素,该等因素包括市场突然或长期低迷的可能性以及与个别公司有关的风险。
股息风险
中华通证券的发行人会否进行分派,视乎发行人的派息政策而定。中华通证券的派息率可取决於多项因素,包括普遍经济状况以及相关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无法保证中华通证券一定会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或分派。
流动性风险
虽然中华通证券在某一中华通市场上市买卖,同时亦可通过中华通在香港联交所买卖,但无从保证中华通证券会形成或维持活跃买卖的市场。假如中华通证券的价差大,有可能不利於客户在理想价位出售中华通证券的能
力。假如客户需要出售中华通证券的当时不存在活跃市场,客户就中华通证券获得的价位(假设客户能够出售)很有可能低於活跃市场存在时所获得的价位。
一般法律及监管风险
客户必须遵守各项市场规定。再者,市场规定的任何变更均可能影响市场情绪,继而影响中华通证券的表现,无法预测有关变更所造成的影响会否对中华通证券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在发生最坏的情况时,客户可能会损失重大一部分其在中华通证券的投资。
货币风险
人民币相比港元或其他外币的价值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一旦人民币贬值,人民币证券的市场价值以及变现价格将可能下跌。对於并非以人民币为基本货币而进行人民币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来説,若他们其後将人民币收益兑换成港元或其他基本货币,也可能会蒙受一些损失。
对於将人民币汇出或汇入中国,也存在实质限制。若人民币证券的发行人由於外汇管制或者其他限制而无法将人民币汇至香港或者以人民币进行分配,发行人可能会以其他货币进行分配(包括股息及其他付款的分配)。因此,投资者可能要承受额外的外汇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中华通证券的流动性及买卖价格可能会因中国境外的人民币供应有限以及兑换人民币方面的限制而蒙受不利影响。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人民币流动性,进而对中华通证券的市场需求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