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202X-1XXXX)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对岸。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xxx赢【】号保险xxx
(RY◇◇-202X-1XXXX)
信托合同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合同编号:【RY◇◇-202X-1XXXX-1】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
严禁复
目 录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第三部分 上xx赢【】号保险xxx(RY◇◇-202X-1XXXX)风险xx书 47
严禁复
附件 13:信托财产投资标的通知及指定/变更函(样本) 68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
委托人:为本合同专用条款所载委托人
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鉴于:
严禁复制
委托人基于对已投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的认可、保险人履约能力的信任和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
严禁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释义及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风险xx书:指《上xx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风险xx书》。
1.2 本合同、xx合同:指《xxx赢【】号保险xxx(RY◇◇-202X-1XXXX)信托合同》(编号:【RY◇◇-202X-1XXXX-1】)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严禁复制
1.3 信托文件:指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等规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本信托/信托: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设立的“上xx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
1.5 委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将其合法持有的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以设立本信托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信托委托人的具体信息见本合同分则。
1.6 财产共有人(如有):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某财产或财产权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的财产共有人仅限于委托人的配偶。
1.7 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主体,本信托受托人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严禁复制
1.8 受益人:指依据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的自然人。本信托受益人的具体信息见本合同分则,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本人及其亲属(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但委托人不能为唯一受益人。
1.9 保管人:指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提供保管及其他约定服务的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保管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获得保管费。本信托项下保管人详见本合同第 6.5.2 条。
严禁复制
1.10 被保险人:指保险类信托财产所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本信托项下被保险人为委托人本人或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本信托委托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
1.11 保险人:指保险类信托财产所对应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1.12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类信托财产所对应的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本信托项下投保人为委托人。
1.13 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交付的初始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内追加交付的财产以及受托人因对以上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产生的财产及损益总和。
1.14 保险类信托财产:指保险合同受益权类信托财产。
1.15 非保险类信托财产:指信托财产中非以保险合同受益权形式存在的信托财产。
禁复制
1.16 现金类信托财产:指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
严禁复
1.17 初始信托财产:指委托人于本信托设立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受托人交付并经受托人确认的信托财产。
1.18 保险合同受益权:指保险金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单享有的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保险合同/保险单项下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受托人后,受托人将享有保险合同受益权。
1.19 保险合同/保险单:指本信托项下受托人所认可的保险类信托财产所对应的保险合同/保险单。
严禁复制
1.20 保费: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费可一次性缴清或分期交纳,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21 基本保险金额:指保险类信托财产所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严禁复制
1.22 犹豫期:指保险类信托财产所对应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的特定期间,在该特定期间内,如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单方面撤销或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之约定退还投保人相应保费,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1.23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信托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信托财产托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1.24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1.25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即精确到 0.01)。
1.26 信托单位/信托单位份数:指用于计算、衡量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以及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为信托财产及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在信托成立日,每份信托单位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严禁复制
1.27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计算信托财产净值时仍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之比。其中,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净值=非保险类信托财产净值/非保险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净值始终为 1 元/份。信托单位净值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即精确到 0.0001)。
1.28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分配的信托财产。
1.2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1.30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严禁复制
1.31 信托成立日:指信托成立的当日,即在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向委托人告知的信托成立日期。
1.32 信托终止日:指信托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33 信托财产追加日:指信托成立后的每周三,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
1.34 信托财产追加申请期:指上一个追加日(不含)至当期追加日(含)。
1.35 信托财产追加确认日:指追加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严禁复制
1.36 常规分配日:指本合同分则所载明的常规分配日期。
1.37 特殊分配日:指本信托成立满一年后每自然月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38 特殊分配申请期:指上一个特殊分配日(不含)至当期特殊分配日(含)。首个特殊分配申请期为本信托成立满一年之日(不含)至首个特殊分配日(含)。
1.39 估值日:指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期,本信托的估值日为信托成立后每自然月度 15 日
(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及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日及延期终止日)。
1.40 信托存续期:指本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的期间。
禁复制
1.41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工作日。
严禁复
1.42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43 身故:指自然人死亡,包括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44 特殊情形/特殊事件:指自然人发生如下情形/事件之一:(1)身故;(2)被宣告失踪;(3)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严禁复制
1.45 无法行使投资指令权的情形:指本信托投资指令权人(如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3)自本信托首次收到赔付的保险金之日连续【3】个月不提交《投资指令权人履职确认函》(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 15);(4)已向受托人提交《放弃投资指令权人权利通知书》(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 14)的。
1.46 元:指人民币元。
1.47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为本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严禁复制
1.48 信托业保障基金:指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信托需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规定本信托应当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则受托人有权将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1.49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约定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保管等具体事宜的相应协议及对上述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0 网上电子平台:指受托人提供的以实现信托设立、信托管理与运用等的网上电子平台(包括移动客户端)。
1.51 电子合同: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由合同条款和电子签名组成。其中合同条款由受托人的网上电子平台提供,在本合同项下指数据电文形式的信托文件。为免歧义,委托人通过网上电子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以在受托人在网上电子平台中接收或确认的数据电文为准。
严禁复制
1.52 签署:指信托当事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纸质签署或电子合同签署(即委托人通过登录受托人的网上电子平台,电子手签及/或加盖电子签章及/或输入密码及/或点击确认等方式接受电子合同相关条款)的方式进行的确认或知悉。
1.53 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本合同的附件和对本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54 凡提及条、款、项、附件是指本合同的条、款、项和附件。
1.55 本合同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严禁复制
1.56 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全体信托合同当事人及信托当事人在此确认,除非其他信托文件另有特别定义,本合同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严禁复制
第二条 信托目的
2.1 委托人基于对已投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的认可、保险人履约能力的信任和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谋取信托利益,并实现家庭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目的。
禁复制
第三条 信托的成立
严禁复
3.1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3.1.1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受托人有权宣布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之后信托成立并生效:
(1)本信托合同和《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已签署且生效;
(2)委托人的财产共有人(如有)已签署《财产共有人同意书》(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
2);
(3)委托人已完成初始信托财产的交付且经受托人确认;
严禁复制
(4)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符合本合同第 5 条的相关约定;
(5)受托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特别地,保管合同的签署不作为本信托成立与生效条件,受托人应在委托人交付现金类信托财产前或信托所持有的保险合同受益权获得任一赔付前完成保管合同的签署及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
严禁复制
3.1.2 委托人任一工作日可以提出设立信托的申请,信托自上述第 3.1.1 条约定的条件全部满足并经受托人确认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该日为信托成立日/信托生效日,具体以受托人通过电话或邮件或网上电子平台消息推送或书面等方式告知的信托生效日期为准。
第四条 信托的规模与期限
4.1 信托规模
4.1.1 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仅有权交付保险类信托财产,且该等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下总保费之和或总基本保险金额之和(取孰高)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严禁复制
4.1.2 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可根据本合同第 5.4 条约定申请追加保险类信托财产及/或现金类信托财产。
4.2 信托期限
4.2.1 信托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4.2.2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本信托可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4.2.3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变更信托期限。委托人申请变更信托期限的,应在拟变更的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前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受托人提交《信托期限变更申请书》(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 5),变更后的信托到期日以受托人同意并确认的情况为准。
严禁复制
4.2.4 若信托期限届满,本信托下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则本信托信托期限自动延长,直至全部信托财产变现。
第五条 信托财产的范围及交付
严禁复制
5.1 信托财产的范围
本信托的信托财产范围包括: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及委托人在信托存续期内追加交付给受托人的保险类信托财产及现金类信托财产(如有),以及受托人对以上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产生的财产及损益总和。
5.2 信托财产的交付方式
5.2.1 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交付
禁复制
(1) 委托人交付至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仅限于经受托人认可的保险类信托财产。
严禁复
(2) 委托人需向受托人提供由被保险人签署的《被保险人同意函》(详见本合同附件 3),并配合受托人至保险人处将受托人要求的对应保险金受益人变更为本信托,且变更后受托人的受益顺序为第一顺位且受益比例为 100%。
5.2.2 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交付
委托人将信托资金从委托人本人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专户中,即完成该笔信托资金的交付。受托人不接受非人民币币种的信托资金交付,委托人应将非人民币币种的现金存款转换成人民币后,方可划付至信托专户。
严禁复制
5.3 初始信托财产的交付
5.3.1 委托人交付的初始信托财产仅限保险类信托财产,且该等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下总保费之和或总基本保险金额之和(取孰高)应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5.3.2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第 5.2 条的约定交付初始信托财产。
严禁复制
5.3.3 初始信托财产内容及规模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确认后通过电话或邮件或网上电子平台消息推送或书面等方式告知的内容为准。
5.4 信托财产的追加
5.4.1 本信托生效后,委托人有权追加保险类信托财产及/或现金类信托财产,委托人追加的上述信托财产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
(1)委托人后续追加现金类信托财产的:
a)如为首次追加现金类信托财产,则委托人拟追加的现金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含),并以人民币 1 万元的整倍数递增;
b)如非首次追加现金类信托财产,则委托人拟追加的现金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含),并以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2)委托人后续追加保险类信托财产的:
严禁复制
a)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第 5.2.1 条约定交付保险类信托财产;
b)委托人后续每次追加的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保险单下总保费或总基本保险金额(取孰高)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4.2 委托人可于信托财产追加申请期内向受托人提出追加信托财产的申请,并于信托财产追加日 17:00 前交付追加的信托财产。
严禁复制
5.4.3 委托人申请追加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应告知受托人其拟追加财产的财产共有人情况(如有),如该财产共有人与信托设立时保持一致或无财产共有人,则可以直接申请追加信托财产;若出现其他财产共有人,则需该财产共有人重新出具《财产共有人同意书》,确认委托人有权申请追加信托财产、变更受益人及/或信托受益权、变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等,受托人无需另行征求财产共有人的同意。
5.4.4 委托人申请追加信托财产的,应当向受托人发送《追加信托财产申请书》(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 4)及受托人要求的必要审查资料以追加信托财产。
5.4.5 受托人可通过电话或邮件或网上电子平台消息推送或书面等方式告知委托人追加信托财产申请的确认结果,追加信托财产的规模以受托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严禁复制
5.4.6 追加信托财产的投资标的应与届时信托财产专户中的信托财产投资标的保持一致。如届时不存在已投资的投资标的的,则按照本合同第 6.3.7 条约定处理。
5.5 本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信托,且不得取回信托财产(委托人作为受益人之一时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申领家庭应急金的情况除外)。
5.6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归入信托财产。
禁复制
5.7 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严禁复
算财产。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与保管
严禁复制
6.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6.2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方式如下:
6.2.1 投资范围
本信托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允许本信托投资的上海信托发行并主动管理的信托计划。
严禁复制
关联交易特别提示:本信托的投资范围包括受托人发行并管理的信托产品,该等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特此提示。
6.2.2 投资标的的指定与变更
6.2.2.1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于委托人(如适用)/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受托人
(如适用)根据信托合同指定/变更的单一投资标的。
6.2.2.2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前,委托人有权根据其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以下简称为“风险测评”)结果指定/变更投资标的。
6.2.2.3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
严禁复制
(1)如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分则中指定其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由投资指令权人根据投资指令权人风险测评结果指定/变更本信托投资标的,则投资指令权人享有相应权利。
如投资指令权人履职后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主动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具体由受托人自记载投资管理方式变更的临时信息披露文件发布第二个工作日起,根据投资指令权人最新一次风险测评结果对信托财产行使投资管理权利。
严禁复制
(2)如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分则中选择其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风险测评结果指定/变更本信托投资标的,或委托人虽已设置投资指令权人但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时,相应投资指令权人发生无法行使投资指令权的情形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最后一次的风险测评结果主动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包括自主指定/变更投资标的。
严禁复制
6.2.2.4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不再具有特殊情形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符合履职规则的,则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应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适用,投资指令权人还应重新向受托人提交《履职确认函》)。经受托人确认后,本信托将恢复由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行使指定/变更投资标的的权利。
6.2.2.5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有权每自然年度对投资标的进行免费的两次调整,但需满足届时非保险类信托财产规模不低于 50 万,且调整的投资标的仅限于《信托财产投资标的通知及指定/变更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13)所列选项(上述权利当年不行使次年不进行累积)。
禁复制
6.2.3 受托人有权对投资产生的收益进行再投资,再投资标的与届时信托账户中的信托财产投资标的一致。
严禁复
包括但不限于行使流动性管理的相关权利、作出相关决策等。
6.3 信托存续期间风险适当性管理原则
6.3.1 委托人知晓并认可,委托人应于信托成立前配合受托人进行风险测评。
6.3.2 委托人知晓并认可,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前,委托人的风险测评结果将作为本信托项下投资配置时的最大风险承受等级;
6.3.3 委托人知晓并认可,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
严禁复制
(1)如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分则中选择其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由投资指令权人根据投资指令权人风险测评结果指定/变更投资标的的,则投资指令权人的风险测评结果将作为本信托项下投资配置时的最大风险承受等级,投资指令权人应配合受托人及时进行风险测评(包括在本信托收到赔付的保险金时)。
严禁复制
如投资指令权人履职后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则投资指令权人最后一次的风险测评结果将作为本信托项下投资配置时的最大风险承受等级,并不再进行更新。
(2)如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分则中选择其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风险测评结果指定/变更本信托投资标的,或委托人虽已设置投资指令权人但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时,相应投资指令权人发生无法行使投资指令权的情形的,则委托人最后一次的风险测评结果将作为本信托项下投资配置时的最大风险承受等级,并不再进行更新。
严禁复制
6.3.4 信托存续期间,如委托人不再具有特殊情形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符合履职规则的,则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应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适用,投资指令权人还应重新向受托人提交《履职确认函》)。经受托人确认后,本信托投资配置时的最大风险承受等级将以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重新进行的风险测评结果为准。
6.3.5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每 2 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测评,确定风险测评结果(即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委托人知晓并认可,受托人将对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的风险测评结果进行审核,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风险测评结果与拟投资的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
6.3.6 信托存续期间,若因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更新风险测评结果或标的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二者不匹配的,
(1)若届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为非受托人主动管理的,则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
严禁复制
(如适用)有权调整投资标的(此次调整不计入每年免费变更的次数中),对于已经投资的投资标的受托人无义务自行调整;
(2)若届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为受托人主动管理的,则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投资标的。
严禁复制
6.3.7 信托存续期间,当委托人首次追加现金类信托财产,且届时本信托项下保险合同受益权均未赔付的(即本信托尚未开始投资运用的),则受托人将审核委托人最新的风险测评结果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是,则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财产并根据其风险测评结果在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附件中指定投资标的;如否,则委托人需先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后再根据风险测评结果指定投资标的;
禁复制
6.3.8 信托存续期间,当委托人非首次追加现金类信托财产,或委托人首次追加现金类信托财产时本信托项下任一保险合同受益权已获得赔付的(即本信托已开始投资运用的),受托人将审核委托人最新的风险测评结果是否在有效期内且最新的风险测评结果未降低,如是,则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财产且追加部分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范围同届时信托账户中信托财产投资标的一致;如否且委托人风险测评结果有效期届满的,则委托人需重新进行
严禁复
有权拒绝委托人此次追加申请。
严禁复制
6.3.9 信托存续期间,当本信托项下任一保险合同受益权获得赔付时,本信托已开始投资运用的,受托人将审核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最新的风险测评结果是否在有效期内且最新的风险测评结果未降低,如是,则赔付的保险金的投资运用范围同届时信托账户中信托财产投资标的一致;如否且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风险测评结果有效期届满的,则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需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如届时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风险测评结果与本信托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应调整投资标的。
6.4 投资指令权人的指定与履职
6.4.1 投资指令权人的指定
严禁复制
6.4.1.1 本信托设立前,委托人可在本合同分则中明确指定一名投资指令权人,以在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行使投资指令权人的权利。
6.4.1.2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每年有权指定(适用于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未指定投资指令权人的情形)及/或免费变更一次投资指令权人,投资指令权人变更自受托人形式审核通过且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6.4.1.3 委托人拟指定/变更后的投资指令权人应同时为信托受益人,且不得为本信托持有的保险合同受益权对应的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6.4.2 投资指令权人的履职规则:
严禁复制
6.4.2.1 投资指令权人履职时,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其应向受托人提交《投资指令权人履职确认函》(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 15,下同),以明确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意接受其作为投资指令权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6.4.2.2 若投资指令权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向受托人提交《放弃投资指令权人权利通知书》(格式参考本合同附件 14)。为免歧义,投资指令权人相关权利一经放弃,不可恢复。
6.4.2.3 如本信托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时,投资指令权人发生无法行使投资指令权的情形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最后一次风险测评结果自主管理本信托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
严禁复制
为免歧义,如上述投资指令权人后续符合履职规则的,则投资指令权人应向受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重新出具《投资指令权人履职确认函》)。经受托人确认后,投资指令权人应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届时其有权根据风险测评结果变更本信托投资标的(此次调整不计入每年免费变更的次数中)。
6.5 信托财产的保管
严禁复制
6.5.1 本信托中现金类信托财产实行保管制,受托人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保管、管理、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关现金类信托财产保管方面的内容,以保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6.5.2 保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588 号】
禁复制
6.6 受托人提示:本信托项下保管人为受托人关联方,委托人对此知晓并认可。
严禁复
7.1 受益人的条件
7.1.1 本信托项下信托受益人可包括委托人本人及委托人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7.1.2 本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受益人大会(如适用)有权在本合同第 7.1.1 条约定的受益人范围内变更受益人,但委托人/受益人大会(如适用)每自然年度仅有权免费变更一次。委托人
严禁复制
/受益人大会(如适用)申请变更受益人的,应向受托人提交中国法律法规及/或有关部门认可的,该受益人与委托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对于非本合同规定的受益人范围内的个人,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变更申请。
7.2 受益人规则
7.2.1 若本信托仅有一名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该受益人享有本信托终止时的全部受益权
严禁复制
(即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无权参与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若该受益人先于委托人身故、放弃或者依据本合同不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则本信托提前终止,届时剩余信托利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若委托人先身故,且该受益人之后身故的,或两人同时身故或各自身故时间先后不能确定的,则本信托项下届时剩余的全部信托利益视为该受益人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若委托人先身故,且受益人同时或之后放弃或者依据信托合同不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则本信托项下届时剩余的全部信托利益视为委托人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上述相关继承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等受托人要求的证明材料,经受托人形式审核通过的,受托人按相应继承人提供的账户信息分配信托利益。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7.2.2 如本信托的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超过一名,则全部受益人以委托人设置的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比例享有本信托终止时的全部受益权(即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无权参与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当任一受益人身故、放弃或者依据本合同不再享有信托受益权之时,其他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的相对比例分享本信托项下剩余全部信托受益权。但是,若本信托全部受益人均先于委托人身故、放弃或者依据本合同不再享有信托受益权,则信托提前终止,届时剩余信托利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若委托人先身故,且按照本合同第 7.2.3条规则确定的最后一个适格的受益人身故的,或委托人与最后一个适格受益人同时身故或无法判断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本信托项下届时剩余的全部信托利益视为最后一名适格受益人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若委托人先身故,且最后一个适格的受益人同时或之后放弃或者依据本信托合同不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则届时本信托项下剩余的全部信托利益视为委托人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上述相关继承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等受托人要求的证明材料,经受托人形式审核通过的,受托人按相应继承人提供的账户信息分配信托利益。
7.2.3 最后一名适格受益人确定规则:(1)为最后一名身故的受益人;(2)最后几名受益人同时身故的,为其中年龄最小的受益人;(3)最后几名受益人身故时间先后不能确定的,推定为同时身故,为其中年龄最小的受益人。
严禁复制
7.2.4 针对信托利益作为委托人/受益人遗产向其继承人分配的情形,受托人仅对申请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提供的法院裁判文书或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且无义务对届时法定继承人是否均已提出申请等进行确认。受托人向法院裁判文书或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载明的法定继承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后即视为受托人已完全履行受托人责任,此后若出现新的法定继承人或出现任何就该笔遗产的继承纠纷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7.3 信托受益权
禁复制
7.3.1 本信托项下的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规则”和“信托利益分配规则”享受信托利益。
严禁复
每自然年度可因家庭发生紧急需求(如有)而为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支出而申领 1 次家庭应急金的权利。
7.3.1.2 非委托人作为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体现为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及信托存续期间的常规分配(如有)、特殊分配。
严禁复制
7.3.2 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份数有效的计量标准为“份”。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单位份数以受托人计算确认的数额为准。具体的,本信托项下的非保险类信托财产(如有)及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计算方法如下:
(1)在本信托成立时,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初始交付的现金类信托财产总值÷1 元;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初始交付的保险类信托财产总值÷
1 元。
严禁复制
(2)委托人追加交付信托财产的,追加的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追加交付的现金类信托财产总值÷追加确认日前一估值日的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净值(未公布净值,以信托生效时的单位净值为准,下同);追加的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追加交付的保险类信托财产总值÷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净值。
(3)发生受托人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时,注销的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信托利益分配日前一估值日的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净值。
严禁复制
(4)对于保险类信托财产发生赔付的,受托人相应减少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并视为现金追加而增加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其中,减少的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赔付的保险金金额/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净值。增加的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赔付的保险金金额÷追加确认日前一估值日的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净值。
对于保险类信托财产最后赔付完毕时,其全部注销的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与相应增加的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份数之间的差额计入信托财产损益。
7.3.3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受益人大会(如适用)有权每自然年度免费变更一次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信托终止时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的分配比例、非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常规分配、特殊分配)(当年不行使该调整权利的,次年不进行累积),且上述调整的常规分配及/或特殊分配仅限本合同分则所列选项。
严禁复制
7.3.4 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部分转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其信托受益份额转由第三人享有,同时受益人不能以信托受益权清偿其所欠债务,或用于投资、抵押、赠与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受益人不得将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进行处分。
7.3.5 委托人确认,本信托项下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以及其基于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信托利益均仅属于该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作为该受益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7.4 受益人大会
严禁复制
7.4.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委托人身故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信托项下届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受益人大会投票权的受益人时,就本合同第 7.4.4 条约定的审议事项,受益人须召开受益人大会依照本条的约定行使职权。为免歧义,如委托人身故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信托项下届时仅存在一个具有受益人大会投票权的受益人时,该名受益人有权直接行使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大会享有的权利。
7.4.2 受益人大会投票权及投票权比例
禁复制
(1)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比例>0%的受益人享有受益人大会投票权,各受益人享有的投票权比例=该受益人享有的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比例÷全部受益人享有的信
严禁复
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比例。各受益人享有的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比例按照届时经受托人登记确认的信托合同分则所载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确定。各受益人享有的投票权比例总和为 100%。
(2)有效的投票权比例
严禁复制
有效的投票权比例=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享有的投票权比例。即,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具有受益人大会投票权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享有的投票权比例不属于有效的投票权比例,即使该等受益人参与受益人大会投票,其享有的投票权比例并不计算入投票结果中。
7.4.3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具有受益人大会投票权的全部受益人组成。
(2)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具有受益人大会投票权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受益人出席方可举行。
严禁复制
(3)任一具有受益人大会投票权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有权召集受益人大会,开会时间、地点、形式及审议事项由召集人确定。
(4)召集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受益人大会开会时间、地点、形式及审议事项。
(5)召集人收到受托人关于同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书面回复《受益人大会召开同意函》
(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10)后召开受益人大会。
(6)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为行使权利。
7.4.4 审议事项
7.4.4.1 委托人授权事项
严禁复制
以下审议事项系可选项,由委托人根据其意愿选择是否授权受益人大会相应决策权利,具体详见信托合同分则。
(1)(如适用)本信托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已完全赔付至本信托的情况下,和受托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信托。
(2)(如适用)申请调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信托终止时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的分配比例、非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常规分配、特殊分配)(每年免费调整一次,超出调整次数的,变更手续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上述免费调整的次数当年不行使次年不进行累积,且调整的常规分配和特殊分配仅限于《信托合同》分则所列)。
(3)(如适用)申请变更受益人(每年免费调整一次,超出调整次数的,变更手续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上述免费调整的次数当年不行使次年不进行累积)。
严禁复制
7.4.4.2 一般事项
以下审议事项中非可选项,即受益人大会根据本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固有权利,无需委托人授权。
严禁复制
(1)当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职责终止且届时委托人已发生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时,由届时存续的全部受益人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新的受托人的人选。(2)本合同约定的或受托人认为其它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7.4.5 议事规则
7.4.5.1 受益人大会通过具有受益人大会投票权的全部受益人投票的方式进行决议;
7.4.5.2 受益人大会作出的以下决议(如适用)需经届时享有受益人大会有效的投票权比例合计达到 100%的全部受益人均投同意票后方可通过:
①本信托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已完全赔付至本信托的情况下,和受托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信托。
禁复制
②申请调整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信托终止时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的分配比例、非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常规分配、特殊分配)。
严禁复
③申请变更受益人。
7.4.5.3 受益人大会作出的其余决议需经届时享有受益人大会有效的投票权比例合计超过 2/3(不含本数)的受益人均投同意票,且参与受益人大会的全部受益人所享有的有效的投票权比例合计达到 100%后方可通过。
严禁复制
7.4.6 受益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均有约束力,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填写《受益人大会结果告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11),将投票结果书面提交给受托人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有),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出具由受托人盖章的《受益人大会结果确认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12)。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和执行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大会决议或被受托人确认无效的受益人大会决议提出的申请。
严禁复制
7.4.7 全体信托当事人及信托合同当事人在此确认,受益人大会决议作出后,若受托人收到相关主体出具的可证明某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召开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其享有的投票权比例仍被记为有效的投票权比例的相关材料(例如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等),受托人有权据此确认该次受益人大会决议无效,且受托人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8.1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8.1.1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追加交付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以及保险类信托财产赔付后支付的保险金均有锁定期(具体为 365 天,起始计算时间为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确认日)。处于锁定期内的上述现金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财产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信托利益分配。
严禁复制
8.1.2 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均仅以信托利益分配时“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信托专户中现金类信托财产-相应税费、费用及其他负债(如有)。为免歧义,上述“信托专户中现金类信托财产=信托账户内剩余现金类信托财产+受托人当期/次实际赎回的信托财产”。虽有上述约定,但特殊情况下,若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
/分配日前一估值日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已过锁定期信托单位份额的,则此时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分配日前一估值日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已过锁定期信托单位份额。
严禁复制
8.1.3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合同分则约定的分配金额计算届时需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及受益人同意每期/次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具体金额以受托人当期/次实际赎回后按本合同第 8.1.2 条计算所得的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金额为准。
8.2 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利益分配
严禁复制
8.2.1 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利益分配是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受托人对其进行的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托利益分配,包括信托利益的常规分配(如有)及信托利益的特殊分配。
8.2.2 委托人有权对受益人设置存续期间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包括分配比例、分配时间、分配条件、分配金额等。具体以本合同分则约定为准。
8.2.3 信托利益的常规分配(如有)
8.2.3.1 常规分配仅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可享有,由委托人在信托设立时确定每个受益人是否有权享有常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禁复制
8.2.3.2 信托存续期间进行常规分配的,受托人在常规分配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
严禁复
8.2.3.3 当委托人设置的常规分配连续分配年数已达成时视为受益人享有的常规分配的权利消灭。
8.2.4 信托利益的特殊分配
8.2.4.1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其每自然年度可因家庭发生紧急需求而申领家庭生活保障支出(如有),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交《家庭应急金申领表》
(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7)以申领家庭应急金(每自然年度限 1 次),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第 8.1.3 条约定支付,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分则。
严禁复制
8.2.4.2 信托存续期间,非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其因发生特殊分配事项而申领特殊分配的,应由受益人本人(如受益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在特殊分配申请期内向受托人提交《受益人特殊分配申领表》(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8)及相关证明材料,受托人形式审核通过后应根据本合同第 8.1.3 条约定在特殊分配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分则。
严禁复制
8.2.5 信托存续期间任一时刻,若按本合同第 8.1.2 条计算所得的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不足以向受益人分配的,则受托人:
(1)按常规分配日和特殊分配日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即优先向分配日在先的受益人分配其应取得的信托利益;
(2)若多个受益人常规分配日或特殊分配日相同的,由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分则约定的各自应分配信托利益金额/全体受益人应分配的信托利益*届时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为准计算向受益人分配相应的信托利益;
(3)若后续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增加的,受托人有权按照上述规则向各未足额获分配的受益人补足信托利益,补足完成后再进行后续发生的信托利益分配。
8.3 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
严禁复制
8.3.1 信托终止(包括到期终止、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时,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受益权比例及本合同第 7.2 条约定的“受益人规则”,向受益人/委托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包括作为其遗产向其继承人分配)。
8.3.2 信托终止时,若本信托存在非现金形式的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则受托人有权将所有除保险类信托财产以外的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变成现金类信托财产后进行分配,若届时除保险类信托财产以外的非现金类信托财产中存在无法变现或不适合进行变现的资产时,则受托人有权将现金类的信托财产先行分配,并将信托延期至所有除保险类信托财产以外的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到期后再进行分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8.3.3 信托终止时,若本信托存在保险类信托财产的,则受托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即信托委托人)、被保险人配合受托人至保险人处,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指定且保险人认可的主体;若投保人(信托委托人)、被保险人在经受托人要求后 20 个工作日未予配合变更或因任何原因无法配合变更的,受托人有权向保险人书面告知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受托人书面告知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后,该部分信托财产即为完成终止分配。受托人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可能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受益人、委托人及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有权将加盖受托人有效印鉴的《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通知》(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9)发送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后,委托人及/或被保险人/受益人应自行办理保险合同项下领取保险金的保险金受益人的变更,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风险或损失均由受益人、委托人及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4 信托利益分配的顺序
8.4.1 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如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同一顺序的全部金额时,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禁复制
(1) 税负;
严禁复
(3) 信托利益。
8.4.2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如信托财产不足以分配同一顺序的全部金额时,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1) 税负;
(2) 在信托清算期间所发生的与信托财产清算相关的合理费用;
(3) 在信托终止前发生而未获清偿的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严禁复制
(4) 信托利益。
8.5 特别说明
严禁复制
8.5.1 委托人/受益人大会(如适用)拟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后受益人仍应符合本信托受益人范围的约定。受托人有权结合信托目的及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关系等相关因素判断受益人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若受托人认为受益人的有关调整事宜存在合法合规性瑕疵或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有权拒绝该等调整。
8.5.2 在本信托中,关于“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等任何表述,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受托人仅以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所获分配金额为准。
8.5.3 受托人、信托文件等均未对本信托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及支付做出保证。
8.5.4 委托人及全体受益人确认,信托发生亏损不属于受托人的管理不当责任,由此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及全体受益人自行承担,委托人、全体受益人不会因此向受托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严禁复制
第九条 信托财产相关费用、税费的承担及信托财产的估值
9.1 本信托涉及如下费用(即“信托费用”):
9.1.1 信托报酬 1(即信托设立费);
9.1.2 信托报酬 2;
9.1.3 信托报酬 3(即变更手续费);
9.1.4 托管费;
9.1.5 其他费用:
为免歧义,上述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 2 及信托报酬 3 合称“信托报酬”。
严禁复制
上述各费用均包括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金,增值税税率适用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
9.2 信托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信托报酬 1(即信托设立费)
(1)本信托收取的信托报酬 1 详见信托合同分则。
严禁复制
(2)本信托收取的信托报酬 1 由委托人承担,于信托成立前交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以下账户:
账户名: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号:3100150380005507000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
9.2.2 信托报酬 2
禁复制
(1)本信托项下,信托报酬 2 的费率详见本合同分则。
严禁复
报酬 2 费率×当期天数÷365】。
其中,“费用计提日”指每个估值日。“当期天数”指上一个费用计提日(含)至本次费用计提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首个当期天数为自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首次收到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之日(含)或受托人首次收到委托人追加交付的现金类信托财产之日(含)至首个费用计提日(不含)期间的实际天数。
严禁复制
(3)受托人有权于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费用计提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以及信托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收取截至当个费用计提日(不含)应收未收的信托报酬 2。
9.2.3 信托报酬 3(即变更手续费)
严禁复制
(1)委托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变更投资指令权人(如有)或变更信托财产投资标的超过约定的免费次数时,应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 3,金额为 5000 元/次,具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在自发送相应申请/指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信托报酬 3 至本合同第 9.2.1 条约定的受托人指定账户。如届时未及时支付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变更申请。
(2)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变更投资标的以及受益人大会(如适用)变更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超过约定的免费次数时,应向受托人支付上述信托报酬 3,具体由信托财产承担。
9.2.4 托管费
本信托项下,保管人收取的托管费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分则。
9.2.5 其他费用
(1)信托设立、运营及终止时所产生的费用;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严禁复制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如有)、审计费(如有)等中介费用;
(5)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6)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9.3 税费的承担
9.3.1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应税(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其附加、印花税)行为,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相关税费。
严禁复制
9.3.2 受托人及受益人应就各自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受托人不负责为受益人代扣代缴。但如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要求受托人承担代扣代缴相关税款的义务或受托人以自有资金代为垫付的,则该部分税款直接从信托利益中扣除,因此影响受益人的实际信托利益,委托人及受益人自愿承担。
9.3.3 若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以自有资金代为垫付应由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的,委托人和/或受益人应当另行向受托人支付。
严禁复制
9.4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税费、费用及负担的债务(如有),在该等费用实际发生时以信托财产支付。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该费用属于第 9.2.5 条第(6)款费用且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应当提前告知委托人(委托人身故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时,则为全体受益人)。
禁复制
9.5 特别说明:信托存续期间或终止时,无需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变现部分信托财产,确保有足够的现金用于支付上述各项税费、费用及负担的债务(如有)。若信托存续期间内,现金
严禁复
信托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日及延期终止日)。
9.6.2 估值方法
(1) 持有的保险类信托财产,按对应保险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估值。为免歧义,上述保险合同受益权赔付后,受托人以实际收到的赔付金金额作为原保险类信托财产的本金(即基本保险金额)及收益或损失(即差额,如有)并以非保险类信托财产的计算方式重新确认信托单位份数;
严禁复制
(2) 公开交易的金融资产以市场公允价值估值;
(3) 资产管理产品,以该估值日的单位净值估值,若该估值日受托人未获得单位净值,则以受托人获得的该估值日之前的最新单位净值估值;
(4) 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期间不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入账金额为准;
严禁复制
(5)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成本法估值,按买入成本列示,期间不计提收益,在收到信托业保障基金投资本金及收益后确认投资收益;
(6) 若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约定的,按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7) 上述估值方法如果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保管人协商确定,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算。
9.6.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
(1) 相关交易方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3)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严禁复制
9.6.4 信托财产的核算和审计
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受托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由保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核算并出具报告。
9.6.5 受托人或资金保管机构若采用最新的估值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则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就与本信托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进行处理。
严禁复制
9.6.6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不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的依据,不代表受益人将实际分配取得的信托利益,也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第十条 信托的终止和清算
严禁复制
10.1 信托的终止
10.1.1 信托的届满终止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期限届满,本信托终止。
10.1.2 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
(1) 受托人认为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 信托存续期间在全部信托财产均已经变现的任一时间点,信托财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 万元的;
(3) 信托存续期间任一时刻不存在非委托人担任的信托受益人的;
禁复制
(4) 委托人或受益人取得他国/中国境外其他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
严禁复
可能导致受托人实际损失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①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发生变更;
②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受益人发生变更(因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要求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情形,或经受托人事先同意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除外);
严禁复制
③发生骗保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可能导致保险合同被终止(不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金给付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完毕全部保险金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中止、被冻结、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解除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等(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向保险人申请险种转换、犹豫期后退保、申请年金转换权等);
严禁复制
④委托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单贷款、将相应保单转让或用于质押、减额交清、犹豫期后减少保额或其他可能造成保险合同项下保额减少,无法满足初始信托财产规模要求的情形。
(7)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情形的,信托终止。
10.1.3 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仅委托人身故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时,且本信托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已完全赔付至本信托的情况下)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信托。
10.2 信托的清算
10.2.1 信托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清算。
严禁复制
10.2.2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在收到清算报告 30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0.2.3 信托清算后,受托人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职责终止及新受托人的选任
11.1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严禁复制
(3) 辞任或者被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禁复制
11.2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新受托人产生之前,由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受托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托事务管理的职责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业务资料,及时与新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的移交手续。
11.3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约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委托人的权利
禁复制
12.1.1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严禁复
配、特殊分配;
12.1.4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指定及变更投资指令权人的权利;
12.1.5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指定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的权利;
12.1.6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变更信托财产投资标的的权利;
严禁复制
12.1.7 依法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的权利;
12.1.8 有权查阅、抄录信托文件;
12.1.9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严禁复制
12.1.10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2.1.1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2.2 委托人的义务
12.2.1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12.2.2 委托人应签署《委托人声明与保证》(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1)以保证信托合同项下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且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委托财产上不存在任何优先权或权利负担,委托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参与本信托;
12.2.3 若信托存续期间,有新增受益人的,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新增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身份证、分配账户信息等;
严禁复制
12.2.4 依据信托合同约定,将初始信托财产及时足额交付至受托人;
12.2.5 依据信托合同约定,承担信托费用、税费及负债(如有);
12.2.6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
12.2.7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12.2.8 委托人保证设立信托的目的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12.2.9 委托人应配合受托人完成存续期间信托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受托人重新进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等;
严禁复制
12.2.10 如委托人交付保险合同受益权的,则委托人应取得对应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出具的
严禁复制
《被保险人同意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 3);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其他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以交付保险合同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委托人同意本信托的效力不受影响,其他部分的信托财产(如有)仍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交付行为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处理或返还。
12.2.11 委托人承诺,作为本信托财产的保险合同受益权(如有)所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存在对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予以限制的条款和情形,委托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12.2.12 委托人有义务配合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至保险人处办理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
禁复制
12.2.13 委托人承诺,截至委托人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指定或变更为受托人之日,保险合同已生效且过犹豫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给付对应保险金的情形尚未发生且保险合同和保险单均无瑕疵;委托人自愿承担根据本合同约定方式交付财产的法律后果;
严禁复
12.2.14 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保证不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及/或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任何可能不利于受托人行使保险合同受益权及/或获得保险合同约定数额的保险金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解除保险合同、与保险人协商变更保险合同、降低保额、不按约定缴纳保费
严禁复制
(如有)、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受托人同意的除外)、以相应保单办理保单贷款或设立其他任何权利负担、骗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等;如因委托人违反上述承诺导致本信托终止、无效或被撤销的,或者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复制
12.2.15 委托人知悉并承诺其有义务按照所交付的保险合同受益权对应的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通知相应的保险人及受托人,并及时向受托人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全部理赔材料/信息(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相关理赔材料的真实性),协助受托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相应保险金。并且,委托人有义务促使受益人、委托人的亲属在委托人因任何原因不便履行上述义务时,代替委托人履行上述义务;
12.2.16 委托人需承诺仅为中国国籍且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信托存续期间,若委托人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委托人需在发生上述事项后 30 日内告知受托人并提供相应材料,受托人有权选择终止本信托。如受托人因履行相关其他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而需要履行相关义务,委托人应予以配合,受托人因此而履行其他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2.2.17 委托人承诺,若其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设立时及信托存续期间追加交付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则其婚姻状况有变化需及时告知受托人;
严禁复制
12.2.18 委托人承诺,知晓并同意信托受益人大会所具有的权利,同意接受因设置受益人大会而具有的风险;
12.2.19 委托人承诺,知晓并同意投资指令权人规则(如适用,下同)及投资指令权人所具有的权利,同意接受因设置投资指令权人而具有的风险;
12.2.20 委托人承诺,信托成立后告知信托受益人、投资指令权人本信托设立基本情况及受益人/投资指令权人依据信托合同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12.2.21 委托人同意并认可,本信托投资管理方式包括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投资指令模式(即自行根据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附件所载范围选择投资标的)及/或受托人主动管理模式,委托人知晓该等投资管理方式及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由委托人自主选择设置,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接受上述投资管理方式可能产生的投资指令权人风险
严禁复制
(如适用)、受托人投资管理能力的风险等;
严禁复制
12.2.22 委托人承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因受益人原因发生变更,受益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告知受托人相关事宜(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等特殊情形后则由受益人自行告知受托人),并至受托人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委托人未及时告知受托人上述事宜并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的,受托人就可能产生的后果免除责任;
12.2.23 委托人保证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24 委托人保证不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禁复制
12.2.25 委托人应遵守国家反洗钱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合受托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尽职调查各项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委托人承诺不会进行任何违法活动,不会参与或介入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不得利
严禁复
用信托财产的运用、分配等本合同约定的财产转移方式从事洗钱性质或者非法利益输送的行为。若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涉及洗钱、恐怖融资、违反可适用经济制裁项目等或其他非法活动异常行为或交易时,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的针对异常行为或交易的调查,在排除可疑行为或交易前,受托人可中止服务。若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委托人的责任。
严禁复制
12.2.26 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通过网上电子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或向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申请等材料,与其亲自签署并发送的纸质形式的文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文件,视为受托人已向委托人当面披露相关风险,委托人已详阅并接受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与本信托有关的风险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严禁复制
12.2.27 委托人知悉其在网上电子平台设立本信托或向受托人发送指令、申请等材料时,有义务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妥善保管与身份认证相关的设备、资料、信息等,安全使用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电子交易数据,防止向他人泄露委托人账户信息或者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严禁复制
12.2.28 委托人知晓并同意,基于对本信托事务管理运作的目的,受托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处理以及保存本信托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其中一般个人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络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如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对于除委托人外的其他信托当事人及上述信托当事人中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委托人承诺已取得该信托当事人或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合法有效授权,同意由委托人代理 其将个人信息传输给受托人并同意由委托人代理该信托当事人同意受托人对该信托当事人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全文同),受托人无义务核实相关授权文件,若因委托人承诺不实导致后续引发争议的,由委托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受托人收集、处理以及保存本信托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披露;2)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根据保管人、保险人等机构的要求向其披露;3)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向投资标的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如有)、资产评估(如有)和/或税务
严禁复制
(如有)等其他专业顾问披露;4)其他为实现信托合同目的而合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委托人同意,上述信息为受托人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所需的必要个人信息,并对提供的本信托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受托人收集上述个人信息,或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或履行受托人需向信托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委 托人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其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委托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12.2.29 委托人已充分理解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信 托财产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信托财产投资可能产生的相应的投资风险,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严禁复制
12.2.30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2.3 受益人的权利
12.3.1 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2.3.2 委托人身故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前未提供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提供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委托人身故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受益人有权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
12.3.3 有权了解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禁复制
12.3.4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严禁复
12.4 受益人的义务
12.4.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因受益人原因发生变更,受益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告知受托人相关事宜(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等特殊情形后则由受益人自行告知受托人),并至受托人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受益人未及时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受托人就可能产生的后果免除责任;
严禁复制
12.4.2 受益人应当在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托人,配合受托人完成保险金索赔工作,受益人应当向受托人及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填写保险人要求填写的理赔材料;
12.4.3 受益人应当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有)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运行或分配的重大事件(包括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有)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或投资指令权人不符合履职规则的)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托人相关情况;
严禁复制
12.4.4 配合受托人完成存续期间信托事务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定期随访、提供涉及信托财产分配的相关信息);
12.4.5 信托存续期间,若受益人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受益人需在发生上述事 项后 30 日内告知受托人并提供相应材料,受托人有权选择终止本信托。如受托人因履 行相关其他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而需要履行相关义务,受益人应予以配合, 受托人因此而履行其他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12.4.6 受益人享有本信托项下相关权利即有义务同意:基于对本信托事务管理运作的目的,受托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处理以及保存受益人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其中一般个人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络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如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对于受益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提供的除其本人或所代理的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信托当事人及上述信托当事人中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受益人/受益人法 定监护人承诺已取得该信托当事人或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合法有效授权,同意由相应受益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代理其将个人信息传输给受托人并同意由相应受益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代理该信托当事人同意受托人对该信托当事人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全文同),受托人无义务核实相关授权文件,若因相应受益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承诺不实导致后续引发争议的,由相应受益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受托人收集、处理以及保存本信托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披露;2)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根据保管人、保险人等机构的要求向其披露;3)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向投资标的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如有)、资产评估(如有)和/或税务(如有)等其他专业顾问披露;4)其他为实现信托合同目的而合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受益人/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上述信息为受托人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所需的必要个人信息,并对提供的本信托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如果受益人/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同意受托人收集上述个人信息,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或履行受托人需向信托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受益人/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确认委托人已依法向其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受益人/受益人的法定监护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12.4.7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12.5 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下同)的权利及义务
12.5.1 如本信托首次收到赔付保险金时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则委托人事先指定的投资指令权人应进行风险测评,并据此选择本信托的投资标的;
12.5.2 信托存续期间,履职的投资指令权人应配合受托人进行风险测评;
禁复制
12.5.3 信托存续期间,履职的投资指令权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规定变更投资标的;
严禁复
12.5.4 投资指令权人应当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委托人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运行或分配的重大事件
(包括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受托人相关情况;
12.5.5 信托存续期间,履职的投资指令权人有权放弃其享有的投资指令权人的权利;
12.5.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负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12.6 受托人的权利
12.6.1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严禁复制
12.6.2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如有);
12.6.3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12.6.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严禁复制
12.6.5 受托人有权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辞任受托人一职;若委托人身故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则仅需受益人同意;
12.6.6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
12.6.7 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保管保险合同、保险单、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批单(如有)及其他与行使保险合同受益权相关的全套保险凭证;有权依照信托文件、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取得保险金;
12.6.8 除法律法规及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不负责代扣代缴委托人和受益人应缴纳的税款;
12.6.9 若因委托人或受益人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永久居留权或变更税收居民身份导致受托人遭受相关损失,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赔偿,若信托财产不足以承担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复制
12.6.10 本信托下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受益人是否发生身故等特殊情形、受益人是否达成特殊分配事件的相应条件、本信托持有保险合同受益权对应的理赔条件是否达成等相关情形的发生受托人无主动获知义务,受托人有权仅根据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受益人及其他信托合同当事人提交的各类书面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因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受益人及其他信托合同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未生效或无效及其他任何法律瑕疵而导致信托财产受到的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6.1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12.7 受托人的义务
严禁复制
12.7.1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取利益;
12.7.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2.7.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2.7.4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严禁复制
12.7.5 受托人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及受益人;
12.7.6 受托人对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进行的必要披露除外;
12.7.7 受托人应妥善保存管理信托的全部资料;
12.7.8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负有的其他义务。
禁复制
第十三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严禁复
13.1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3.2 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3.2.1 当发生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财产或者委托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其他承诺的,受托人有权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严禁复制
13.2.2 当发生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其他约定的,委托人有权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3.3 免责条款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13.3.1 一般事项免责
严禁复制
(1) 不可抗力;
(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由此 给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 受托人仅根据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确定的受益人信息进行信托利益分配,因委托人提供 的受益人信息不准确导致部分受益人未获得或未按时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大会应以受托人认可的方式召开,受托人有权单方决定拒绝以其认为不 合理的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或执行非以其认可的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的相关决议。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及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5) 就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变更登记事项,除受托人外的其他信托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交材料,并应保证其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受托人根据本合 同约定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时,对其他信托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受托人仅对上述主体提交的文件是否与信托文件约定一致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不对其提交文件的合法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信托文件中的“形式审查”均同此含义),并不对该等材料的合法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均负有任何审查义务,也不就其作出的核实结果承担任何责任,如给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6) 信托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应向受托人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公 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等受托人要求的证明材料。如继承人未能及时向受托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7) 如因前述变更受益人事项产生纠纷的,受托人在收到相关当事人向其提交法律程序启动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申诉书等)的证明之日起暂停本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利益分配,直至相关当事人向受托人提交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之日,受托人将依据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处理。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及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因受益人未能及时向受托人提交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受益人特殊分配申领表》并提交受 托人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申领特殊分配的信托利益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严禁复制
(9) 受托人承诺履行并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受托人不承担 任何默示的承诺或者义务;
(10)受托人承担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但在 每次分配信托利益时,受托人仅以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为限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进行当次信托利益的分配,受托人对信托利益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
禁复制
(11)受托人完全信赖信托财产投资运作涉及的各中介机构/投资标的的发行人或管理人会以专 业的谨慎与注意履行其义务,并可以依赖其提供的任何书面的证明、报告或者意见和/或者在相关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的真实、准确与完整,除非存在完全与充分的相反证据;
严禁复
(12)本信托项下投资指令权人(如有,下同)的人选、其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均系委托 人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所决策的结果,受益人与投资指令权人之间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对投资指令权人人选、投资决策有异议等)由受益人与投资指令权人自行解决,受托人不参与相关过程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13)本信托投资指令权人是否出现不符合履职规则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须由其 监护人、受益人主动向受托人告知,受托人对投资指令权人的状态及是否可以履职等无主动获知义务,且针对其监护人、受益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受托人无义务进行进一步审查或核实,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
(14)在受托人合理审慎地管理信托事务和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事务且不存在故意、欺诈或者重大 过失的情形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严禁复制
(15)受托人对于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信托合同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仅进行形式审查, 而不具有实质审查的义务,因委托人、受益人及其他信托合同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未生效或无效及其他任何法律瑕疵而导致信托财产受到的损失,受托人免责;
(16)若本信托投资的净值类产品的净值由第三方提供,因第三方提供净值有误等非受托人原因 导致估值不准确或有误差的,受托人免责,因此给委托人或信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或保管机构若采用最新的估值方法为信托财产进行了估值,则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就与本信托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进行处理;
严禁复制
(17)受托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以受托人可以获取的信托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为准,向信托合同当事人进行信息披露。如委托人等信托合同当事人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等未能及时取得上述信息披露,不应视为受托人违反本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受托人免责;
(18)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非因受托人人为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故 障、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故障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在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受托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受托人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19)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严禁复制
(20)受托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执行文书要求暂停分配信托利益、向其他主体支付信 托利益或审判机关要求采取的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
(21)信托项下其他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保管人、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人) 或其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给本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严禁复制
(22)本信托在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时,本信托投资管理方式可能需 调整为由投资指令权人管理或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自主管理。受托人存在未及时了解委托人情况,导致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管理方式的,受托人免责;
(23)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13.3.2 保险事项免责
(1) 本信托项下保险类信托财产的投保人为委托人,且本信托生效后保险类信托财产的投保人 不进行变更(即仍为委托人),受托人无义务支付保费,若因委托人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或保险金的赔付,进而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禁复制
(2) 由于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包括保险合同受益权,因此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等信托当事人 及信托合同当事人需配合受托人完成保险合同变更工作及保险合同运作期间的事务工作。若因委托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不如实填写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险
严禁复
人要求填写的所有保险材料、未如实告知财务状况、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配合保险人要 求完成体检、未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要求等,触发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导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绝赔付保险金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若发生可能影响本信托项下保险合同效力或可能导致本信托项下保险合同对应保额减少等 重大事件时,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终止本信托并进行信托财产的清算,若本信托项下届时仍存在保险类信托财产,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配合受托人至保险人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则受托人有权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由此导致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严禁复制
(4) 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委托人或受益人提供虚假理赔材料而导致保险人拒绝赔付保险金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如委托人或受益人等相关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保险事故或保险金赔付条件获得满足 或部分满足的情况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因不知道该等情形而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6) 委托人或受益人等相关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保险事故或保险金赔付条件获得满足或部 分满足的情况及时通知受托人,但因不能或未及时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理赔证明材料的,或未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等非因受托人的过错导致受托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及时或未能全额取得相应的保险金,从而导致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因保险人破产等情况造成保险金无法赔付,导致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受到损失的,受托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纠纷,导致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受到损失的,受托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9)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终止情形时,若届时信托财产中存在存续的保险类信托财产的,受 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被保险人配合受托人至保险人处,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为被保险人指定的且保险人认可的自然人。若届时无符合保险人要求的保险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同意变更保险受益人、或委托人、被保险人拒不配合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的,受托人有权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并终止本信托,在此情形下,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终止时的信托利益分配,由此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未能变更保险受益人使得本信托继续获取任何保险赔付或保险金、给付金的,受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10)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保险合同项下保费,发生保险合同项下保费欠缴 或减保缴清等情形。前述情形可能导致本信托实际取得的保险金金额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额,据此导致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受到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11)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或保险金给付情形发生之前,保险 合同出现被撤销、被确认无效、被解除等情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仅以届时信托专户留存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严禁复制
(12)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或保险金给付情形发生之后,因保险合同出现被撤销、被 确认无效、被解除、或保险合同项下出现骗保或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等导致应当退还保险金的情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仅以届时信托专户留存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承担保险金退回义务。保险金及其收益已作为信托利益分配或已作为信托费用、税费或其他负债支付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退回及/或赔偿责任,受托人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13)受托人对保险类信托财产采用保额估值,仅用于计算信托规模,不代表实际保单可赔付金 额。保险类信托财产实际赔付金额以保险公司信息为准,与估值不一致的,受托人免责;
禁复制
(14)保险人并非信托合同当事人亦非信托当事人,保险人具体权利及义务 、保费标准、免责条款等参见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相关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自行决定订立,与受托人无关,本信托与相关保险产品不涉及捆绑销售。
严禁复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风险防控及风险承担
14.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如下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设立信托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4.1.1 投资风险
严禁复制
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适用于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分则中选择其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由投资指令权人根据其风险测评结果指定/变更本信托投资标的,下同)将根据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风险测评结果在届时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附件中指定/变更具体投资标的,届时本信托可能因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的专业能力、市场判断、投资决策等对信托财产投资运用产生影响,受托人不对投资标的的指定/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负责。
严禁复制
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每 2 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测评,以确定其风险测评结果。委托人知晓并认可,受托人将仅对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的风险测评结果进行形式审核,并据此与拟投资的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由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的风险测评结果不准确等造成的结果和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信托存续期间,若因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风险测评结果与本信托届时所投资的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委托人或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有权申请调整本信托的投资标的,受托人无义务自行调整信托财产的投资标的,由此造成的结果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特别的,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于信托合同约定的单一投资标的,本信托实际收益将根据投资标的的实际收益波动而波动,投资标的可能因相关国家政策变动、市场价格波动、相应投资品种债务人、交易对手等的信用变化、以及相应投资品种的流动性障碍等,进而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或净值波动。
严禁复制
14.1.2 受托人投资管理能力的风险
信托合同约定情形发生时,如受托人主动管理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受托人将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尽职管理信托财产,投资决策无需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有)、受益人事前确认。并且,在受托人尽职管理的情形下该等投资决策仍可能因受托人获取信息不充分、投资标的发生相关风险事件等因素影响本信托的投资收益水平,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该等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尽管受托人属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且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但由于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可能面临在市场不确定下受托人的投资管理无法完全匹配市场变化,进而造成信托财产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该等亏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另外,受托人的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并进而导致影响信托财产管理效果的风险,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在受托人不存在违反信托文件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或违背信托管理职责等违约情形时,该等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信托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为本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14.1.3 信用风险
主要指本信托的投资对象的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或者交易过程中相关交易对手(包括投资产品项下所涉及的交易对手)发生违约而产生风险。信托财产在投资运作过程当中还牵涉到保管银行等发生中介机构信用风险等。
14.1.4 投资标的的相关风险
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将投资的投资标的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主体信用风险、底层投资管理人管理能力风险等诸多风险,可能会致使本信托的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禁复制
14.1.5 政策风险
严禁复
因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行业监管规定的调整与变化,可能会对信托收益带来不利影响,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另外,受托人因监管政策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对信托相关要素进行调整,可能会对信托财产造成不利影响。
14.1.6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指由于法律、法规因素导致的、或者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支持而给信托财产或交易对手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14.1.7 市场风险
严禁复制
市场风险是由于经济运行、利率、供求等市场因素变化导致的投资标的价格下跌而可能带给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央行货币政策的变化及财政政策的变化将对本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对信托的收益产生影响。投资品种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投资心理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导致信托财产净值缩水的风险。
14.1.8 流动性风险
严禁复制
由于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用时,无法充分预计可能出现的特殊信托利益分配、信托提前终止等情况,因此在委托人或受益人向受托人申请特殊信托利益分配或者信托提前终止时,可能面临所投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投资标的的信托单位因封闭期等赎回限制安排)而无法 赎回/变现而导致本信托暂无法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或信托延期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如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在信托存续期间拟变更投资标的的,由于本信托全部
/部分信托单位处于封闭期或本信托所投资的投资标的设有封闭期等赎回限制的,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上述变更投资标的的指令可能面临无法执行的风险。
严禁复制
此外,本信托存在分配时间及金额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无足额现金类信托财产以覆盖当期分配需要而造成当期分配延期甚至没有资金分配的风险;并且本项目委托人及受益人大会(如适用)有权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信托,因此可能存在着届时信托财产未能按时足额变现,从而导致无法向受益人按时分配信托利益或无法及时终止信托的风险出现;也存在受托人因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须变现信托财产而产生信托财产损益的风险。
14.1.9 信托财产闲置的风险
如果拟投资产品成立时间与本信托生效时间不完全一致,或因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调整投资标的而需转换投资标的,则本信托财产将会闲置,可能影响实际信托收益。
14.1.10 关联交易风险
信托存续期间,本信托受托人同时可能为信托财产所投资信托产品的受托人,本信托项下保管人可能为受托人的关联方,其间均可能存有关联交易的风险。
14.1.11 保管人的风险
严禁复制
本信托将委托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进行保管,信托存续期间,本信托可能存在因保管人违规经营、管理疏忽等原因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本信托的存续、运营管理等产生不利影响。
14.1.12 估值风险
严禁复制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基于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可能无法完全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同时,估值结果可能存在滞后性,无法及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受托人不以信托单位/信托财产净值作为信托利益分配的依据,受益人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与按照信托单位/信托财产净值计算的金额可能存在偏差。
14.1.13 受益人无法享受信托利益的风险
尽管通常情况下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就委托人已设立信托的财产主张清偿,但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仍然存在委托人遭到其债权人追偿,或在委托人有负债时,信托财产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委托人财产而用于清偿债务,在此情形下受益人面临无法享受信托受益权的风险。
禁复制
14.1.14 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严禁复
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严禁复制
此外,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因部分信托单位仍处于本信托锁定期,或本信托所投的投资标的设置有封闭期等赎回限制安排的,无法进行信托财产投资份额的赎回等原因造成不足分配的,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期分配。该等情形下受益人存在无法及时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风险,由此造成的结果和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1.15 信托合同僵化的风险
信托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置各项信托机制,因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可能存在部分机制设置无其他主体有权变更的情形,可能导致信托合同僵化而致使其不能适应市场、政策、法律环境变化,进而造成对委托人设立本信托之目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严禁复制
14.1.16 受益人无法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分配时,受托人仅根据委托人/受益人大会(如适用)提供的受益人信息进行分配,因此可能存在因委托人/受益人大会(如适用)指定的受益人信息不准确等原因从而影响利益分配的风险。此外,信托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各种极端情况造成受托人无法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从而使得本信托在分配时,无法及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相应受益人进行分配的风险。
14.1.17 受益人未尽义务的风险
信托运作过程中,受益人更改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却未及时通知委托人/受托人,并未及时至受托人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相应受益人进行分配的风险。
14.1.18 信托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严禁复制
尽管受托人将于信托成立前对委托人进行调查,但信托仍可能存在因信托目的违法违规、委托人对于设立本信托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或支配权,信托财产非法,或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财产设立本信托,或设立本信托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或信托财产存在其他瑕疵情形的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其他权利人对信托财产主张相关权利,从而影响本信托存续或信托目的实现。并且,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能多次追加信托财产,在每次追加信托财产时,均可能发生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信托财产非法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被撤销等情形,发生上述情形,可能造成信托无效或财产损失。
14.1.19 信托延期的风险
严禁复制
由于本信托存续期限内,信托财产中可能存在流动性较差的除保险类信托财产以外的非现金类信托财产。受限于该等信托财产的流动性,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本信托终止的情形时,存在该等信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可能导致本信托需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的风险。
14.1.20 受托人提前终止信托的风险
当发生信托合同约定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信托,并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利益,由此可能对信托财产的价值、信托目的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
14.1.21 信托目的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
严禁复制
若本信托全部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均于委托人前身故,则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终止清算后的剩余信托利益,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进行分配。
若委托人身故后最后一名非委托人担任的适格受益人也身故的,则受托人将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终止清算后的剩余信托利益作为最后一名身故的适格受益人的遗产;若委托人身故后最后一名非委托人担任的适格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据信托合同不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则届时剩余信托利益将作为委托人的遗产。
禁复制
上述分配规则下,受托人仅对申请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提供的法院裁判文书或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且无义务对届时法定继承人是否均已提出申请等进行确认。受托人向法院裁判文书或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载明的法定继承人分配剩余信托利益后即视为受托人已完全履行受托
严禁复
14.1.22 信息传递风险
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其他信托当事人发出通知或按照其他信托当事人发送的通知处理信托事务,如发生该等信息传递不及时、无法有效送达或传递错误等(包括委托人发生信息传递不及时、无法有效送达或传递错误等),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自主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14.1.23 双重收费风险
本信托投资于受托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的,该等金融产品将会产生费用,虽然该等费用可能并非直接在本信托项下列支,但相比较于委托人直接对相关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的情况,委托人通过投资于本信托间接投资于相关金融产品的,实质上同时承担了本信托及该等金融产品项下的费用。
严禁复制
14.1.24 税收风险
本信托所适用的继承、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等未来可能发生变化,届时根据相关规定以信托财产承担应缴纳的税费,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影响。
信托存续期间,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执行等,可能会影响到受益人最终获得的实际信托利益。
14.1.25 法律不确定性风险
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有关信托财产交付、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因此可能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委托人已知悉上述风险,愿意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产生的所有风险,并且,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对此并无过错,受托人不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14.1.26 电子合同与交易风险
若委托人采用签署电子合同的方式设立本信托或通过网络电子平台向受托人发送指令、申请等材料时,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署或指令、申请等材料无法及时发送。若委托人凭账号、密码等电子方式通过登录网上电子平台进行合同签署、信息查询或向受托人发送各项指令、申请等材料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交易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特别地,因中国国内电子商务立法以及信用体制还不完善,存在将来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规变更从而影响本信托管理的风险。
严禁复制
14.1.27 保险合同受益权相关风险
严禁复制
禁复制
(1) 委托人交付保险合同受益权形式信托财产的,保险合同受益权的基础为《保险合同》,本信托存在着《保险合同》所面临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免责条款、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可能导致的保险人拒绝理赔的风险,有关《保险合同》的各项风险请参阅《保险合同》相关内容,如果出现相关风险,可能对本信托造成不利影响。
严禁复
丧失或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可能导致本信托终止,并可能对本信托造成不利影响。
(6) 如委托人/委托人亲属/受益人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事故或保险金赔付条件获得满足或部分满足及时通知受托人,或虽通知受托人该等事项,但不能或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理赔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或未协助受托人办理理赔事宜等非因受托人的过错导致受托人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及时或未能全额取得相应的保险金的,进而导致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价值受到损失的风险,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7) 如发生《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欠缴、保费自动垫缴、减保、减额交清等情形,有可能导致本信托实际取得的保险金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付金额,由此导致的信托财产部分或全部价值受到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8)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人需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资质方可从事相关保险业务,虽然保险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和符合监管部门的批准,如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险人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保险业务,则可能会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保险人发生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业务与财务状况不佳、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将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或无法及时足额获得理赔,进而将对本信托造成不利影响。
严禁复制
(9)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由委托人告知本信托的受益人本信托的设立及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享有的相应信托受益权以及基于该等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委托人怠于履行通知受益人的义务,该受益人存在着可能无法或无法及时获得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此外,如某受益人不履行信托文件约定的义务或者不配合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可能导致受托人作为保险金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额获得保险金,则受益人存在不能获得该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风险。上述情况,均不被视为受托人未履职或履职不当,受托人无须对信托财产可能的损失承担责任。
(10)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投保人(信托委托人)、被保险人配合受托人至保险人处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经受托人要求后 20 个工作日未予配合变更或因任何原因无法配合变更的,保险合同受益权存在被受托人放弃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损益均由委托人、信托财产承担。
严禁复制
(11)本信托运行期间,保险金赔付至信托专户后,若保险人有合理理由和证据或者第三人依据国家司法机关等出具的有效裁判文书等文件要求受托人退还受托人已收到的保险金,若信托财产总值足以支付需退还的保险金的,受托人有权利将信托财产变现返还保险金,若信托财产总值不足以支付需退还的保险金的,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受托人无须对信托财产可能的损失承担责任。
(12)特别的,如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包括年金险的,则受托人作为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金/满期金赔付前,将不会主动向保险人申领期间生存金,该等期间生存金将由保险人保管,待受托人申领身故金/满期金时一同申领,该等情形可能不利于期间生存金的管理和运用,由此造成的结果和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严禁复制
14.1.28 受益人大会相关风险
本信托项下设置受益人大会制度,委托人自主决定赋予受益人大会的特定权利,信托运作过程中,若受益人大会无法及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做出决议,或做出的决议并非有利于所有受益人或虽形成决议但未能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相关情况等,均可能造成不利于信托财产及受益人的情形,该等结果和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1.29 投资指令权人相关风险
禁复制
信托存续期间,如委托人在信托合同分则中指定在其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后,由投资指令权人根据其风险测评结果指定/变更本信托投资标的的,则投资指令权人的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将产生较大程度的影响;投资指令权
严禁复
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
投资指令权人履职期间,存在投资指令权人个人因素风险、道德风险及权利滥用风险,若投资指令权人出现故意的误导、回避甚至欺诈行为,或者故意掩盖风险,或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等道德风险,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由此造成的结果和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
14.1.30 财产共有人主张相关权利的风险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如本信托委托人以夫妻共有财产设立本信托的,尽管委托人配偶已向受托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同意委托人以夫妻共有财产设立本信托并享有信托文件约定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信托文件、申请追加交付信托财产、变更信托财产投资标的、指定/变更投资指令权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变更信托终止时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的分配比例、变更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常规分配、特殊分配)等),并同意委托人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另行取得其同意,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不会向受托人主张任何权利、权益。但是信托存续期间,如委托人配偶以委托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委托人行使相关权利有悖于本信托信托目的等原因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委托人相关行为等的,本信托可能面临无效、被撤销、委托人相关权利无法实现及/或本信托受益人可能无法取得信托利益等风险。委托人知悉并确认,由此造成的结果和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4.1.31 其他风险
严禁复制
(1)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身在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或价格剧烈波动从而不能及时完成止损变现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有关交易所、清算所或其它市场暂停交易、 “受托人证券交易系统”发生任何故障、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2)由于交易所、银行、证券经纪商等中介机构资金划付、交易、清算等电子系统技术障碍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划付、交易不能及时执行等结果从而影响到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效率。
本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可能无法详尽列明投资者认购本信托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14.2 风险防控及风险承担
14.2.1 受托人承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防控信托风险,但仍不排除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风险的可能,同时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严禁复制
14.2.2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14.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严禁复制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5.1 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所有信息披露将按照委托人设立本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的约定,向相关信托当事人披露。委托人未身故、未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委托人身故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自受托人知晓该事宜起,受托人有权向本信托项下所有受益人披露。因受托人未及时知晓委托人身故或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相关信息而仍向委托人预留信息进行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禁复制
15.2 信息披露方式
严禁复
种或多种方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如适用)披露:
a) 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b) 电子邮件;
c) 信函;
d) 线上信托系统(包括网上电子平台、网站公告等);
e) 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严禁复制
特别的:委托人通过网络电子平台签署信托文件的,受托人有权通过上述线上信托系统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委托人应及时登陆受托人网站或网络电子平台查询详细信息。如因委托人未及时登录查询,导致无法及时获知相关信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15.3 定期披露
严禁复制
15.3.1 受托人应当于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以报告形式向相关信托合同当事人公布最近一个估值日信托财产净值及季度信托财产投资管理报告。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为相关信托合同当事人提供电话、网络系统等方式以查询信托财产净值。
15.3.2 受托人应于每年收到保险公司关于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保险的运作报告后,向相关信托合同当事人提供运作报告复印件。
15.4 临时信息披露
15.4.1 本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信托财产投资管理方式变更等严重影响信托运行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相关信托合同当事人披露,并针对该情况的处理进度,不定期向相关信托合同当事人披露相关情况进展。
严禁复制
15.5 其他与信托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通知
16.1 通知送达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签署。
严禁复制
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或网上电子平台等递送至各方的联系地址或传真号码或网上电子平台客户端等。以专人递送、传真、邮寄或网上电子平台等消息推送等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发生时有效送达:
a)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b)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严禁复制
c)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寄后第五个工作日下午五时;
d)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于投寄后第三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e) 通过网上电子平台消息推送的,以成功发送接收方客户端或者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通知之时。
16.2 通知事项
禁复制
16.2.1 委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30 日内通知受托人。在信托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的,至迟应在信托期限届满的 2 日前通知受托人。
严禁复
16.2.2 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在发生变化后的 30 日内告知受托人相关事宜(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等特殊情形后则由受益人自行告知受托人),并至受托人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在信托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信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信托期限届满的 2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严禁复制
16.2.3 上述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动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的修改
严禁复制
17.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有)、受益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内容。如需要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信托合同未做约定的,需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17.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修改应包括任何调整、补充、删减或取代。
17.3 本信托终止时,本合同效力即随之终止。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严禁复制
18.1 “不可抗力”是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重大疫情、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18.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严禁复制
委托人因本信托和受托人提供的受托服务而与受托人发生纠纷时,委托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投诉:
委托人可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托人投诉。受托人住所地: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上投大厦
受托人网址:www.shanghaitrust.com信托服务专线:021-962583
严禁复制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20.1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禁复制
20.2 争议解决
严禁复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就有关争议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保密
21.1 保密信息包括:
严禁复制
(1) 本合同(包括所有条款约定、本合同的存在以及任何相关的协议);
(2)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和之后,任一信托合同当事人(“披露方”)向另一非信托合同当事人(“被披露方”)披露的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及所有信息资料(无论书面或非书面)。
21.2 本合同当事人均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 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约定及中国银保监会等有权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严禁复制
(2) 受托人向其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 该等保密信息可由公开途径获得;
(4) 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披露;
(5) 为实现本信托设立之目的,向保险人、代理收付机构(如有)、财务顾问(如有)等进行的披露。
21.3 被披露方的任何代表接触保密信息应以“必须知道”为前提,且该等被披露方的代表应同样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严禁复制
21.4 本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22.1 信托合同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后生效。
22.2 签署合同的有效形式
自然人签字(含电子签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用印(含电子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含电子签章)。
严禁复制
22.3 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按照受托人网上电子平台的指示填写信息并签署电子合同,与签署纸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约束。
22.4 信托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拟变更信托合同总则约定内容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约定/变更。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经双方有效签署的补充协议构成本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信托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严禁复制
22.5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拟变更本合同分则约定内容的,应与受托人协商。变更后新合同分则内容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即变更生效前原合同分则内容仍有效。
第二十三条 附则
禁复制
23.1 合同双方签署信托合同即代表均仔细阅读过全部信托文件,并同意其中的全部约定。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其它信托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其它信托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严禁复
23.2 社会责任
受托人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本信托符合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等在内的社会责任。
23.3 期间的顺延
本信托约定的受托人、保管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3.4 差额处理
严禁复制
本合同中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利息等均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产生的损失和收益由信托财产承担或享有。
23.5 合同文本
信托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壹】份,受托人【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6 合同组成
严禁复制
(1) 本合同的总则条款。
(2) 本合同的分则条款。总则条款与分则条款互为补充,但分则条款如与总则条款冲突,除另有明确约定外,优先适用分则条款。
(3) 《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风险申明书》。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4) 本合同的附件。
严禁复
第二部分 分则
分则条款说明:
1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即代表其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本分则条款所约定的内容;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安排适用各自表格中的条款。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基本要素
信托基本要素表 | |||
委托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
证件号码 |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 ||
国籍 | 中国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紧急联系人 | |||
紧急联系人 电话 | |||
配偶基本信息(如有) | 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外籍护照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
国籍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产品信息 | 保险公司 |
初始信托财产信息(如为多张保 单,需复制本行) | 险种名称 | □终身寿险 □年金险 □年金险附加万能型寿险 □两全险附加万能型寿险 | ||
合同信息 | 保险合同名称 | |||
保险合同编号 | ||||
被保险人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保单信息 | 基本保险金额【】元 总保费【】元 | |||
信托报酬 1(即信托设立 费) | ||||
信托报酬 2 费率 | 【】% | |||
托管费 | 本信托不收取托管费 | |||
信托财产投资管理方式 | 本信托下,委托人首次追加现金财产或本信托首次收到赔付的保险金时委托人未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则委托人有权根据其风险测评结果在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附件中指定/变更具体投资标的;信托存续期间,如委托人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则本信托按照如下方式投资管理: □由【 】作为投资指令权人,根据其风险测评结果在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附件中指定/变更具体投资标的。特别的,信托存续期间,如投资指令权人履职后发生身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的,则受托人将根据投资指令权人最后一次风险测评结果主动管理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并自主变更投资标的(如需)。 □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最后一次风险测评结果自主 指定/变更投资标的。 | |||
受益人大会 | ||||
委托人授权事项 | □本信托保险类信托财产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已完全赔付至本信托的情况下,和受托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信托。 □申请调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信托终止时非委托人担任的受 益人的分配比例、非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常规分配、特殊分配) |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申请变更受益人。 □无。 | ||
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分配规则 | ||
委托人是否担任受益人 (如本项选择为“否”,则本“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分配规则”其他内容无需填 写) | □是 □否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账户开立情 况 | □已开立 □暂未开立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 (卡)号 | ||
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 比例 | 【0】% | |
存续期间分配规则 | 特殊分配 | 家庭应急金:因家庭发生紧急需求(如有),需为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支出而申领家庭应急金的权利。 当年家庭应急金累计分配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非保险类信托财产净值的 50%。 |
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一的分配规则 | ||
受益人基本信息 | 与委托人关 系 | |
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户口本 □外籍护照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国籍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紧急联系人 | ||
紧急联系人 电话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账户开立情 况 | □已开立 □暂未开立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 (卡)号 | ||
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 比例 | 【 】% | |
存续期间分配规则 | □常规分配 (可选) | 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赔付日起,每自然年度第【 】个自然季度 末月 20 日向该受益人分配【 】万元,连续分配【 】年 |
特殊分配 (必选,可多选) | 贺岁金: □受益人年满【 】周岁,可申领【 】万元 | |
学业支持金: □受益人获得高中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可申领【 】万元 | ||
家庭礼: □受益人缔结法定婚姻,可申领【 】万元 | ||
生育金: □受益人生育子女,可申领【 】万元 | ||
创业金: □受益人创业,可申领【 】万元 |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失业保护金: □受益人失业,可申领【 】万元 | ||
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二的分配规则 | ||
受益人基本信息 | 与委托人关 系 | |
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户口本 □外籍护照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
国籍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紧急联系人 | ||
紧急联系人 电话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账户开立情 况 | □已开立 □暂未开立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 (卡)号 | ||
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 比例 | 【 】% | |
存续期间分配规则 | □常规分配 (可选) | 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赔付日起,每自然年度第【 】个自然季度 末月 20 日向该受益人分配【 】万元,连续分配【 】年 |
特殊分配 (必选,可多选) | 贺岁金: □受益人年满【 】周岁,可申领【 】万元 | |
学业支持金: □受益人获得高中学历,可申领【 】万元 |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受益人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可申领【 】万元 | ||
家庭礼: □受益人缔结法定婚姻,可申领【 】万元 | ||
生育金: □受益人生育子女,可申领【 】万元 | ||
创业金: □受益人创业,可申领【 】万元 | ||
失业保护金: □受益人失业,可申领【 】万元 | ||
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三的分配规则 | ||
受益人基本信息 | 与委托人关 系 | |
姓名 | ||
性别 | □男 □女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户口本 □外籍护照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 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香港居民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
国籍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紧急联系人 | ||
紧急联系人 电话 | ||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账户开立情 况 | □已开立 □暂未开立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银行账 (卡)号 | ||
信托终止时信托利益分配 比例 | 【 】% | |
存续期间分配规则 | □常规分配 (可选) | 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赔付日起,每自然年度第【 】个自然季度 末月 20 日向该受益人分配【 】万元,连续分配【 】年 |
特殊分配 (必选,可多选) | 贺岁金: □受益人年满【 】周岁,可申领【 】万元 | |
学业支持金: □受益人获得高中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可申领【 】万元 □受益人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可申领【 】万元 | ||
家庭礼: □受益人缔结法定婚姻,可申领【 】万元 | ||
生育金: □受益人生育子女,可申领【 】万元 | ||
创业金: □受益人创业,可申领【 】万元 | ||
失业保护金: □受益人失业,可申领【 】万元 |
受托人 | 名称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潘卫东 |
基本信 息 | 信托服务专线 | +86 21 962583 | 投诉信箱 | |
网址 | 住所地 | 上海市九江路 111 号上投大厦 |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
【本页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信托合同》之签署页,本页包含合同的签署内容,是《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信托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委托人声明:受托人已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委托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签约双方确认,本合同系签约双方在充分讨论、平等磋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本合同的文本并非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本合同中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制定的格式条款。受托人已就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增加委托人责任或限制委托人权利等与委托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委托人进行了合理提示,并就包括该等条款在内的合同相关条款向委托人进行了充分解释说明。
严禁复制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严禁复
第三部分 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风险申明书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 】
尊敬的委托人: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 202X-1XXXX)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本风险申明书”)、《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
◇-202X-1XXXX)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以确保您对该本信托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知悉您签署信托文件及设立本信托后的所有权利、义务,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受托人投资管理能力的风险、信用风险、投资标的相关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财产闲置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保管人的风险、估值风险、受益人无法享受信托利益的风险、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信托合同僵化的风险、受益人无法确定的风险、受益人未尽义务的风险、信托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信托延期的风险、受托人提前终止信托的风险、信托目的无法完全实现的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双重收费风险、税收风险、法律不确定性风险、电子合同与交易风险、保险合同受益权相关风险、受益人大会相关风险、投资指令权人相关风险、财产共有人主张相关权利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因此,尽管上海信托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财产运用无风险。您设立该信托,该信托财产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损失的风险。所以,上海信托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上述风险揭示的详尽内容,已在《信托合同》第十四条中列明,请您认真阅读并逐项确认。
严禁复制
同时,受托人也向您特别提示:
一、 本信托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禁复制
二、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本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参与本信托,不得以违法、犯罪所得参与本信托;
严禁复
三、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
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及受益人自行承担;
严禁复制
四、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受托人应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严禁复制
五、 受托人已按您的要求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的内容及风险揭示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六、 委托人已知悉本信托项下保管人系受托人的关联方,同意保管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严禁复制
七、 委托人应提供本人、受益人、投资指令权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相关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八、 受托人特别提示:凡因信托文件引起的或与信托文件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就有关争议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九、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愿意受上述信托文件的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为免歧义,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网上电子平台的指示填写信息并签署电子合同,与签署纸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约束。
十、 您在签署《信托合同》前,除应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揭示的内容外,还应知悉并明确,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给其他信托当事人、信托合同当事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一般事项免责
禁复制
2、保险事项免责
严禁复
阅读并逐项确认。
申明人/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严禁复制
年 月 日
严禁复制
本人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受托人已向本人充分揭示了本信托有关风险,本人愿意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
本人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本人委托交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系本人合法所有且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本人设立本信托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其他第三人权益的情形。
严禁复制
受托人已按本人的要求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的内容、与本人及受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及风险揭示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本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知悉本信托的风险和收益特征,知晓受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中提示的全部内容,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已提请委托人注意对信托文件约定的全部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对于加粗及下划线条款,受托人已充分提示委托人注意。对于本信托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已获得了明确且充分的提示与解释,本人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风险揭示和免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和第 13
严禁复制
条)。本合同各签署方对信托文件中的各项约定具有相同的理解和认知。
严禁复制
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及时进行决策等可能给本人/本信托造成损失。
禁复制
本人设立本信托完全符合自身的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符合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严禁复
机构。
本人作为委托人是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相应风险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下内容由委托人亲自抄写:
严禁复制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认可所有的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受托人已就信托文件中免除或减轻受托人
责任及其他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本人自愿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财
产设立本信托,没有使用贷款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或非法汇集的他人财产设立本信托,知悉并愿意
严禁复制
承担相关风险,并同意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
委托人抄写:
严禁复制
本人已【认 真 阅 读 并 认 可】所有的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受托人已就信托文件中免除或减轻受托人责任及其他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了【充 分 的 解 释 和 说 明】;本人自愿以自己【合 法 所 有】的财产及/或财产权设立本信托,没有使用贷款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或非法汇集的他人财产及/或财产权设立本信托,【知 悉 并 愿 意】承担相关风险,并【同 意】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
委托人(签字):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年 月 日
严禁复
附件 1:委托人声明与保证(样本)
委托人声明与保证(样本)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作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
严禁复制
◇◇-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委托人,向贵司作出如下声明:
1. 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够判断、识别、评估和承受信托风险。
严禁复制
2. 本人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交付于贵司设立本信托,本人拟交付贵司的信托财产,系□本人个人合法财产/□本人与【XXX】的夫妻合法共有财产,未有归集他人资金的情形,并且本人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和授权,对该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该项财产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根据本合同约定方式交付财产的法律后果;
3. 本人保证本信托的设立,不存在为他人代持权益的情形。
严禁复制
4. 贵司已向本人告知且本人清楚知悉:如果本人所交付财产确属本人与他人之共有财产,因本人未将本信托委托、设立及相关事宜告知该等财产共有人并取得同意且未向贵司真实披露,本信托存在因该等财产共有人主张权利被撤销之风险、部分撤销之风险及其他风险。如上述该等风险发生,该等风险及后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5. 本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委托贵司设立本信托以及委托贵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与处分不构成对任何第三人权益的侵害;不构成对本人依据任何已签署或即将签署的具有法律效果的文件所负担义务的违反。
6. 本人及拟交付的信托财产的财产共有人(若有)未涉入对或可能对拟交付贵司的信托财产构成实质影响的任何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将要进行或被其他第三人声称将要进行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其他的法律或行政程序。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7. 本人承诺,作为本信托财产的保险合同受益权(如有)所对应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存在对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予以限制的条款和情形,本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同时,本人亦承诺,将按照信托文件约定配合受托人至保险人处办理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已生效且过犹豫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给付对应保险金的情形尚未发生保险合同和保险单均无瑕疵。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变更或指定为受托人后,在信托存续期间,本人保证不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及/或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任何可能不利于受托人行使保险合同受益权及/或获得保险合同约定数额的保险金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解除保险合同、与保险人协商变更保险合同、降低保额、不按约定缴纳保费(如有)、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受托人同意的除外)、以相应保单办理保单贷款或设立其他任何权利负担、骗保、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给付保
严禁复
财产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本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严禁复制
8. 本人知悉并承诺本人有义务按照所交付的保险合同受益权对应的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人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通知相应的保险人及受托人,并及时向受托人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全部理赔材料/信息(同时应确保所提供的相关理赔材料的真实性),协助受托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相应保险金。并且,本人有义务促使受益人、本人的亲属在本人因任何原因不便履行上述义务时,代替本人履行上述义务。
严禁复制
9. 本人承诺本人仅为中国国籍且仅为中国税收居民,若本人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本人需在发生上述事项后 30 日内告知受托人,并提供相应材料,受托人有权选择终止本信托。如受托人因履行相关其他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而需要履行相关义务,本人应予以配合,受托人因此而履行其他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0. 本人承诺,若本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设立时及信托存续期间追加交付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则其婚姻状况有变化需及时告知受托人。
11. 本人知晓并同意信托受益人大会所具有的权利,同意接受因设置受益人大会而具有的风险。
严禁复制
12. 本人知晓并同意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下同)规则及投资指令权人所具有的权利,同意接受因设置投资指令权人而具有的风险。
13. 本人知晓本信托投资管理方式包括委托人/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投资指令模式(即自行根据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附件所载范围选择投资标的)及/或受托人主动管理模式,本人知晓该等投资管理方式及投资指令权人(如适用)由本人自主选择设置,本人知晓并同意接受上述投资管理方式可能产生的投资指令权人风险(如适用)、受托人投资管理能力的风险等。
14. 本人承诺,信托成立后告知信托受益人、投资指令权人本信托设立基本情况及受益人/投资指令权人依据信托合同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15. 本人承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因受益人原因发生变更,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本人,由本人告知受托人相关事宜(本人发生身故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等特殊情形后则由受益人自行告知受托人),并至受托人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本人未及时告知受托人上述事宜并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的,受托人就可能产生的后果免除责任。
16. 本人保证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本人保证不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本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禁复制
18. 本人设立本信托,承诺遵守国家反洗钱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配合受托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等
严禁复
严禁复制
反洗钱尽职调查各项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给予其他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本人承诺不会进行任何违法活动,不会参与或介入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活动等违法行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的运用、分配等本合同约定的财产转移方式从事洗钱性质或者非法利益输送的行为。若受托人发现本人涉及洗钱、恐怖融资、违反可适用经济制裁项目等或其他非法活动异常行为或交易时,本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的针对异常行为或交易的调查,在排除可疑行为或交易前,受托人可中止服务。若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追究本人的责任。
严禁复制
19. 本人同意并认可,本人通过网上电子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或向受托人发送的指令、申请等材料,与本人亲自签署并发送的纸质形式的文件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文件,视为受托人已向本人当面披露相关风险,本人已详阅并接受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与本信托有关的风险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20. 本人知悉在网上电子平台设立本信托或向受托人发送指令、申请等材料时,有义务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妥善保管与身份认证相关的设备、资料、信息等,安全使用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电子交易数据,防止向他人泄露委托人账户信息或者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21. 本人知晓并同意,基于对本信托事务管理运作的目的,受托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收 集、处理以及保存本信托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其中一般个人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络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如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对于除本人外的其他信托当事人及上述信托当事人中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本人承诺已取得该信托当事人或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合法有效授权,同意由本人代理其将个人信息传输给受托人并同意由本人代理该信托当事人同意受托人对该信托当事人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等,全文同),受托人无义务核实相关授权文件,若因本人承诺不实导致后续引发争议的,由本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受托人收集、处理以及保存本信托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披露;2)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根据保管人、保险人等机构的要求向其披露; 3)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向投资标的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如有)、资产评估(如有)和/或税务(如有)等其他专业顾问披露;4)其他为实现信托合同目的而合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本人同意,上述信息为受托人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所需的必要个人信息,并对提供的本信托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如果本人不同意受托人收集上述个人信息或本人提供的上述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或履行受托人需向信托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本人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其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本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禁复制
22. 本人已充分理解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财产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信托财产投资可能产生的相应的投资风险,并对所提交资料
严禁复
的合法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前述声明,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因本人虚假陈述与保证而导致任何针对受托人的法律纠纷的产生,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赔偿受托人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费用支出及商誉的损失赔偿。
特此声明。
严禁复制
委托人(签字):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严禁复
附件 2:财产共有人同意书(样本)
财产共有人同意书(样本)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严禁复制
共有人【财产共有人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委托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系【 】关系。
严禁复制
共有人知悉,【 】(以下称“委托人”)拟与贵公司签订编号为【RY◇◇-202X-1XXXX-1】的《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信托合同》以及其他相关信托文件(统称“信托文件”),并设立本信托,共有人已经充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信托文件各条款的法律意义以及设立本信托的法律后果,同意本信托下各项要素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投资指令权人(如有)人选及权利、受益人大会权利等。
共有人作为委托人的财产共有人,向贵公司确认并承诺如下:
严禁复制
1、 共有人对委托人与贵公司签署的信托文件无任何异议,同意由委托人将共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以设立本信托,并同意共有财产成为信托财产后由贵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分配,委托人设立(及变更)的本信托符合共有人的利益及意愿。
2、 共有人知晓并理解《信托法》第十五条项下有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相关法律的约定,同意委托人初始交付及追加交付的信托财产将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且不再属于共同财产,而属于独立的信托财产,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以及本信托终止时均应当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3、 共有人知悉并同意,在本信托运行过程中由委托人全权处理与本信托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信托文件、申请追加交付信托财产、指定/变更信托财产投资标的、指定/变更投资指令权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信托终止时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的分配比例、非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常规分配、特殊分配)等事项,共有人认可委托人上述权利且同意上述权利的行使无需另行取得本人同意,共有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共有人不会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权益。
禁复制
4、 共有人知晓并同意,基于对本信托事务管理运作的目的,受托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处理以及保存本人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其中一般个人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络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如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等。受托人收集、处理以及保存相关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披露;2)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根据保管人、保险人等机构的要求
严禁复
严禁复制
向其披露;3)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向投资标的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如有)、资产评估(如有)和/或税务(如有)等其他专业顾问披露;4)其他为实现信托合同目的而合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共有人同意,上述信息为受托人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所需的必要个人信息,并对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如果共有人不同意受托人收集上述个人信息或本人提供的上述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或履行受托人需向信托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共有人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本人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共有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严禁复制
5、 共有人确认,本同意书为不可撤销的和不可变更的同意和确认。本同意书于共有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共有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委托人设立(或变更)本信托提出撤销或异议。
6、 本同意书构成信托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无相反约定,本同意书中的词语和简称与信托文件所定义的相同词语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共有人(签字):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年 月 日
严禁复
附件 3:被保险人同意函(样本)
被保险人同意函(样本)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本人作为编号为【 】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在此同意并确认,本人同意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代表“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作为《保险合同》项下唯一的领取【□生存□身故】保险金(以下简称为“特定保险金”)的保险金受益人,同意《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信托合同》中各项要素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投资指令权人(如有)人选及权利、受益人大会权利等。
本人承诺:
1、未经信托合同中受托人同意,本人承诺并保证不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项下领取对应保险金的保险金受益人。
严禁复制
2、本人承诺,如投保人未经贵司同意,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投保人的,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将不得同意该等变更申请。
3、本人进一步承诺,因发生《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变更的情形时,如新的投保人未经受托人同意擅自变更领取特定保险金的保险金受益人的,本人作为被保险人不得同意前述变更事项。
4、本人承诺,本人不得将本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担保或权利负担。
严禁复制
5、本人承诺,本人不得行使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可能影响本信托作为对应保险金受益人权益的其他任何权利。
严禁复制
6、本人知悉并同意,在本信托运行过程中由委托人全权处理与本信托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信托文件、指定/变更信托财产投资标的、指定/变更投资指令权人、变更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信托终止时非委托人担任的受益人的分配比例、非委托人担任受益人的常规分配、特殊分配)等事项,本人认可委托人上述权利且同意上述权利的行使无需另行取得本人同意,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本人不会向贵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权益。
禁复制
7、本人知晓并同意,基于对本信托事务管理运作的目的,受托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处理以及保存本人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其中一般个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人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络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如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生物识别信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受托人收集、处理以及保存相关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披露;2)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根据保管人、保险人等机构的要求向其披露;3)为投资运作管理的必要需求,向投资标的的管理人或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如有)、资产评估(如有)和/或税务等其他专业顾问披露;4)其他为实现信托合同目的而合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本人同意,上述信息为受托人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所需的必要个人信息,并对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负责。如果本人不同意受托人收集上述个人信息或本人提供的上述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提供基本信托服务或履行受托人需向信托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本人确认受托人已依法向本人提示并说明本授权条款内容,本人已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授权条款。
8、本人承诺将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询问、体检等事宜,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要求的被保险人义务,并对未如实告知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最终责任。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按照受托人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如配合受托人在本人权利范
严禁复制
围内恢复受托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唯一的领取对应保险金的保险金受益人身份等)并应当向受托
人违约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受托人因此而遣受的全部损失),此外本人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及本
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因为履行本声明函发生争议的,提交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声明函为不可撤销的声明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严禁复制
被保险人(签字):
严禁复制
禁复制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严禁复
附件 4:追加信托财产申请书(样本)
追加信托财产申请书(样本)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严禁复制
本人作为编号为【RY◇◇-202X-1XXXX-1】的《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追加交付信托财产,委托人申请追加交付信托财产的,应符合信托合同约定。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本人本期拟追加交付的信托财产信息如下:
财产类型 | 交付金额 | 交付日期 | ||
现金 | 大写: 小写: | 【】年【】月【】日 | ||
拟交付资金来源 (可多选) | □A. 工资、薪金所得□B. 投资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C.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D.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E. 财产转让所得□F.财产租赁所得□G 劳务报酬、稿酬□H. 继承、接受赠与□I. 赔偿、补偿□J. 偶然所得(得奖、中奖、中彩等)□K. 其他所得 (勾选此项需填明具 体资金来源) | |||
保险合同受益权 | 产品信息 | 保险公司 | 【】 | |
险种名称 | □终身寿险 □仅年金险 □年金险附加万能型 寿险 □两全险附加万能型寿险 | |||
合同信息 | 保险合同名称 | 【】 | ||
保险合同编号(保单号) | 【】 | |||
被保险人 | 姓名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保单信息 | 基本保险金额【】元总保费【】元 | |||
(根据实际交付情况增添保单信息) |
严禁复制
本人在此承诺,本人向贵司追加交付的信托财产若为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共有人已向贵司出具《财产共有人同意书》表明同意本项信托财产追加事项。
严禁复制
特此申请。
委托人(签字):
禁复制
【 】年【 】月【 】日
严禁复
附件 5:信托期限变更申请书(样本)
信托期限变更申请书(样本)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严禁复制
本人作为编号为【RY◇◇-202X-1XXXX-1】的《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变更信托期限,委托人申请变更信托期限的,应在拟变更信托期限届满之日前 30个工作日之前向受托人提交《信托期限变更申请书》。
严禁复制
本人现向贵司提交本《信托期限变更申请书》,申请将本信托的到期日变更为【 】年【 】月【 】日。
特此申请。
委托人(签字):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 】年【 】月【 】日
严禁复
附件 6: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申请表(样本)
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申请表(样本)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严禁复制
本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作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
严禁复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卡)号 |
◇-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现申请变更本信托项下受益人【受益人姓名】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信息为如下信息:
严禁复制
申请人(签字):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 】年【 】月【 】日
严禁复
附件 7:家庭应急金申领表(样本)
家庭应急金申领表(样本)
严禁复制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严禁复制
本人【 】(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作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委托人,现因家庭发生紧急需求而申请领取家庭应急金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本人承诺家庭应急金用途仅为提供家庭生活保障支出 。
委托人(签字):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 】年【 】月【 】日
严禁复
附件 8:受益人特殊分配申领表(样本)
受益人特殊分配申领表(样本)
严禁复制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作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
严禁复制
◇◇-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法定监护人,现因【受益人姓名】符合特殊分配情形【 】,故申请分配/ 领取特殊分配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
严禁复制
申请人(签字):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 】年【 】月【 】日
严禁复
附件 9: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通知(样本)
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通知(样本)
严禁复制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严禁复制
我公司为保险单号码为【】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受益人及“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本信托的终止情形已出现,我公司根据编号为【RY◇◇-202X-1XXXX-1】的《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终止分配与处置,于【】年【】月【】日向《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人发出书面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通知,不再作为《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该部分信托财产已完成终止分配。
严禁复制
特此通知并特别提示您就《保险合同》的相关变更及后续安排与保险人接洽。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严禁复
严禁复制
我司作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受托人,根据于【】年【】月【】日收到的受益人大会召开通知,并依据信托文件,回复如下:
□同意此次受益人大会召开。
严禁复制
□不同意此次受益人大会召开。
严禁复制
受托人(公章/授权章):授权代表(印章/签字):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日期:
严禁复
本人 ,证件号: ,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 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益人,持有受益人大会投票权比例: ;
严禁复制
本人作为召集人,在【】年【】月【】日向受托人申请召开受益人大会,并与【】年【】月【】日收到受托人出具的《受益人大会召开同意函》。
现将此次受益人大会的结果告知如下:
严禁复制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地点: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参会人员: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投票结果:
受益人(签字): ,投票结果(是否通过): 持有投票权比例:
受益人(签字): ,投票结果(是否通过:) 持有投票权比例:
严禁复制
受益人(签字): ,投票结果(是否通过): 持有投票权比例:
本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内容:【 】此致!
严禁复制
召集人签字:
严禁复制
禁复制
年 月 日
严禁复
严禁复制
我司作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受托人,根据于【】年【】月【】日收到的《受益人大会结果告知书》,并依据信托文件约定,回复确认如下:
□此次受益人大会决议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确认其效力。
严禁复制
□此次受益人大会决议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不予确认其效力。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受托人(公章/授权章):授权代表(印章/签字):
严禁复
我司作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受托人,并依据信托文件约定,提供下列信托投资标的:
严禁复制
(列示经投决会审批通过纳入“睿赢资产配置层投资标的库”(例如 A,B,C))
□A
□B
严禁复制
□C
……
请您根据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及个人投资偏好,自行在以上投资范围中指定/变更本信托信托财产拟投资的投资标的(仅可选择一项),并通过以下《信托财产投资标的指定/变更函》反馈我司。
严禁复制
受托人(公章/授权章):授权代表(印章/签字):
年 月 日
信托财产投资标的指定/变更函(样本)
严禁复制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 ,证件号: ,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 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委托人 □投资指令权人。
严禁复制
本人根据本人真实有效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及本人的投资偏好指定/变更以下投资标的为本信托信托财产投资标的,请贵司相应执行。
□A
□B
□C
禁复制
……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择的投资标的是否符合信托合同约定。本人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执行本函并不代表对于该项投资的合法合规性、适当性及投资收益的承诺或认可,相应投资后果和风险由信托财产和受益人承担。若因本人发送的本函不符合信托财产的实际情况、或者所选择的投资标的不符合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的,受托人有权不执行该指令,且受托人免责。
严禁复制
委托人(签字):
或投资指令权人(签字):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年 月 日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 】年【 】月【 】日
严禁复制
严禁复
严禁复制
认函所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对信托及/或信托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特此说明。
附件:证明资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严禁复制
投资指令权人(签字):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 】年【 】月【 】日
严禁复
严禁复制
严禁复制
我司作为“上信睿赢【】号保险金信托(RY◇◇-202X-1XXXX)”(以下简称“本信托”)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通知您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已于【】年【】月【】日开立,具体信息如下:
信托财产专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产专户) |
账号 | ||
开户行 |
严禁复制
受托人(公章/授权章):授权代表(印章/签字):
严禁复制
禁复制
严禁复制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