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与 Cheniere Marketing International LLP(以下简称“CMI”)签署的《LNG SALE AND PURCH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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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补充法律意见
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与 Cheniere Marketing International LLP(以下简称“CMI”)签署的《LNG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以
下简称“《LNG 购销合同》”)有关事宜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出具《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现本所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与 CMI 正式签署的《LNG 购销合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合同的签署
根据《LNG 购销合同》、公司的书面确认,经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在《LNG 购销合同》上签字。
根据相关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境外补充法律意见》”):CMI已适当签署了《LNG 购销合同》;CMI 对《LNG 购销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整体上不违反 CMI 的合伙协议或其他适用的英格兰法律。
因此,《LNG 购销合同》已真实签署。二、合同签署方的主体资格
名称 |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0456073048K | ||||
住所 | xxxxxxxxxx 00 x | ||||
注册资本 | 94,520 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xx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1993 年 2 月 26 日 | ||||
股权结构 |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佛山市气业集团 有限公司 | 39,848 | 42.16 | |||
港华燃气投资有 限公司 | 36,550 | 38.67 | |||
佛山市众成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 6,769.6 | 7.16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一 户 | 952 | 1.01 | |||
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 | 191.58 | 0.2 |
根据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于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披露的信息及本所经办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的核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高分 红股票管理组合 | 134.99 | 0.14 | |||
xxx | 100 | 0.11 | |||
xxx | 96.31 | 0.1 | |||
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领航新兴市场股指基金(交 易所) | 93.35 | 0.1 | |||
赖大军 | 85.98 | 0.09 |
根据上述,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备签署《LNG 购销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CMI 有权签署及履行《LNG 购销合同》项下义务, CMI 已采取一切签署、履行《LNG 购销合同》所必要的措施。因此,CMI 具备签署《LNG购销合同》的主体资格。
三、合同的内容
经公司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签署版本的《LNG 购销合同》与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的拟签署版本《LNG 购销合同》协议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根据《境外补充法律意见》,《LNG 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有法律效力、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LNG 购销合同》已真实签署,公司及 CMI 具备签署
《LNG 购销合同》的主体资格,《LNG 购销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有法律效力、有约束力及可强制执行的合同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补充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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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