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风险揭示 5
四、基金的投资 9
五、基金的业绩 20
六、基金管理人 22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4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2
十、基金的财产 44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46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1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52
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55
十六、 基金托管人 57
十七、 境外托管人 59
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 65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3
二十二、 其它应披露事项 145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47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3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1]32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三是管理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国家及地区风险,六是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 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中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
基金组成;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三、 风险揭示
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环,由于基金在其资产运作和内部组织管理等多方面均可能蕴含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将在总结、借鉴本公司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为基金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回报。
(一)一般风险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从而产生风险。
5、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从而产生风险。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从而产生风险。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并不能完全规避。
7、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进行到期支付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预期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地改变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
8、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汇率风险规避时采用套期保值方式,将计算组合套期保值比例以调整金融衍生品的头寸。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衍生品的持仓比例或难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从而产生风险。
10、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11、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是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
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此外,境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美国、香港、欧洲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本基金核心配置部分所投资的标的主要绝大部分为美元或其他发达国家币种计价,由于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基金净值也是用人民币表示,因此在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3、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 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4、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本基金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影响。
6、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跟踪大宗商品指数的 ETF、跟踪单个或大类商品价格的 ETF 可能会投资于商品衍生工具,例如商品类的期货和期权合约等。运用此类金融工具可能面临对手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部分 ETF 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 ETF 并非通过持有指数成份股,而是通
过持有衍生品合约(互换等)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数收益。由于不是通过持有基础证券来复制指数,而是与对手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换取指数收益,因此,此类 ETF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 ETF 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另外,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且一般不进行每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 ETF 的潜在违约风险。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进行全球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通胀(通缩)相关的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资产提供通胀(通缩)保护,同时力争获取较高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境外相关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境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 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不低于 80%投资于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除基金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包括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期权、期货、远期、互换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基金主要包括大宗商品类 ETF,可细分为跟踪大宗商品综合指数,跟踪分类大宗商品指数如贵金属类、农产品类、能源类和工业金属类等或单个商品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 90%以上是商品指数的共同基金;主要投资于通货膨胀保护债券的 ETF 或债券型基金;以及主要投资于自然资源类公司股票的 ETF 和共同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挖掘全球各类资产在不同通胀周期中的表现,动态把握资产的适度配置,同时分析各类资产表现与国内外通货膨胀的关系,构造能够提供通货膨胀保护的投资组合,追求基金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实际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将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相结合、构造被动的通胀跟踪组合与适度的主动投资以获取超额收益相结合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
“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在对全球宏观经济周期、各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对中国商品的需求、房地产、消费、货币和财政政策等宏观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判断通胀走势,确定对应的大类资产及配置的比例重心。
“战术资产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结合对中短期通胀变化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判断,对大类资产的相对比重或仓位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调整,降低投资组合的下行风险,以取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各子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通胀保护债券投资策略
通胀保护债券与量度通胀的居民消费指数(CPI)挂钩,意即当 CPI 上升时,其本金及派息会随通胀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投资者的购买力被通胀蚕食。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通货膨胀关系密切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两大类:1)大宗商品类,包括贵金属、能源类、农产品和工业金属类等大宗商品相关基金和 ETF;2)通胀保护债券类基金和 ETF。
1) 通胀保护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中国通胀动因的基础上,结合统计模型选择与中国通货膨胀关系密切的国际大宗商品品种,然后根据相关性、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选择对应的境外基金或 ETF,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构建与中国通胀相关性较高的通胀跟踪投资组合。
2)主动趋势投资
本基金以全球大宗商品相关 ETF 趋势投资策略作为收益来源的重要部分,通过多策略分散风险,从全球商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中获利。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集中在成长性较好的新兴市场和通胀相关行业或个股上。通过投资于这两类资产,本基金争取同时能达到防通胀和分享新兴市场国家高速增长收益的目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整体趋势及人民币币值变化趋势的研判,选择适当的时机使用衍生工具进行仓位管理和避险。
3、外汇管理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的外汇管理减少人民币升值对投资收益的侵蚀。管理人将根据对汇率前景的预测以及应对申购赎回的需要,将货币资产在港币、美元、日元、澳元、欧元、英镑、加元和人民币等币种之间进行配置。
(五)投资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资产配置模型与定性的投资策略相结合,并运用适当的风险
评价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1、策略形成阶段。在本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基础上,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周期,各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和对中国宏观趋势判断基础上,确定对通胀走势的判断,选择对应的大类资产配置构成,作为较长时间内投资组合的基础构成。在确定好战略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结合对中短期通胀变化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判断,在一定范围内灵活地调整大类资产的相对比重或仓位;
2、在资产配置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通过自下而上的角度寻找各类资产内部个券的相对价值;
3、构建投资组合阶段。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综合各个策略的买卖或配置建议,构建模拟投资组合,进行超额收益、流动性指标检验和组合流动性检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目标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关于投资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贵金属类总收益指数(S&P GSCI Precious Metal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20%+标普高盛农产品总收益指数(S&P GSCI Agricultural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30%+标普高盛能源类总收益指数(S&P GSCI Energy Total Return Index)收益率×20%+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 Barclays Capital U.S. Treasury Inflation Protected Securities (TIPS) Index (Series-L))收益率×30%,简称“通胀综合跟踪指标”。其中,前三个指数是标准•普尔公司编制发布的标准大宗商品分类指数,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是境外共同基金最常用的抗通胀债券指数。
标普高盛商品分类指数由高盛公司于 1991 年编制发布,2007 年 2 月由标准•普尔公司收购。目前该指数系列是国际市场上跟踪资产量最大的商品指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由巴克莱资本于 1997 年与美国通胀保护债券首次发行同年推出的债券指数,是国际市场上最常用和跟踪资产量最大的通胀保护债券指数。本基金选择的标普高盛商品分类指数和巴克莱美国通胀保护债券指数覆盖了国际市场上最主要的两类实际收益资产类别。其中,本基金所选择的贵金属、农产品和能源类三个分类指数覆盖了标普高盛大宗商品总指数中 87.1%的资产,包含了 16 个品种,权重选择上更符合国内 CPI 的构成。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指数及其权重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具有较好的一致性。
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他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范围为抗通胀相关主题的资产。本基金所指的抗通胀相关主题的资产包括抗通胀主题相关的基金和其他资产。抗通胀相关主题的其他资产主要指通胀挂钩债券和通胀相关的权益类资产等。本基金的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开放式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6,196,408,96 | 9.67 |
其中:普通股 | 6,196,408,96 | 9.67 | |
存托凭证 | - | - | |
优先股 | - | - | |
房地产信托 | - | - | |
2 | 基金投资 | 47,434,030.50 | 74.01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0,369,375.12 | 16.18 |
8 | 其他各项资产 | 87,982.07 | 0.14 |
9 | 合计 | 64,087,796.65 | 100.00 |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香港 | 6,196,408.96 | 9.77 |
合计 | 6,196,408.96 | 9.77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工业 | 2,533,048.88 | 4.00 |
金融 | 2,492,562.58 | 3.93 |
原材料 | 952,978.66 | 1.50 |
医疗保健 | 217,818.84 | 0.34 |
合计 | 6,196,408.96 | 9.77 |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所在证 券市场 | 占基 | |||||||
序号 |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中文) | 证券代码 | 所属国家 (地区) |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 | ||||||||
1 | SINOTRANS SHIPPING LTD | 中外运航运 | 368 HK | Hongk ong Excha nge | 香港 | 1,325,000.00 | 2,533,048.88 | 4.00 |
2 | IND & COMM BK OF CHINA-H | 工商银行 | 1398 HK | Hongk ong Excha nge | 香港 | 260,000.00 | 1,281,287.28 | 2.02 |
3 | CHINA CONSTRUCT ION BANK-H | 建设银行 | 939 HK | Hongk ong Excha nge | 香港 | 220,000.00 | 1,211,275.30 | 1.91 |
4 | ALUMINUM CORP OF CHINA LTD-H | 中国铝业 | 2600 HK | Hongk ong Excha nge | 香港 | 160,000.00 | 952,978.66 | 1.50 |
5 | CHINA ANIMAL HEALTHCAR E LTD | 中国动物保健 品 | 940 HK | Hongk ong Excha nge | 香港 | 1,508,000.00 | 217,818.84 | 0.34 |
注:所用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ISHARES GOLD TRUST | ETF基金 | 开放式 |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 9,804,028.68 | 15.46 |
2 | ALERIAN MLP ETF | ETF基金 | 开放式 | ALPS Advisors Inc | 9,159,320.21 | 14.45 |
3 | SPDR GOLD SHARES | ETF基金 | 开放式 | World Gold Trust Services LLC | 7,827,068.73 | 12.35 |
4 | POWERSHAR ES DB BASE METALS F | ETF基金 | 开放式 | Deutsche Bank AG | 7,812,626.84 | 12.32 |
5 | 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 | ETF基金 | 开放式 | United States Commoditi es Fund LLC | 7,199,178.17 | 11.36 |
6 | ISHARES SILVER TRUST | ETF基金 | 开放式 |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 3,238,408.99 | 5.11 |
7 | POWERSHAR ES DB AGRICULTU RE F | ETF基金 | 开放式 | Deutsche Bank AG | 2,393,398.88 | 3.78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727.69 |
5 | 应收申购款 | 87,254.3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87,982.07 |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940HK | CHINA ANIMAL HEALTHCARE LTD | 217,818.84 | 0.34 | 重大事项停牌 |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1年4月 25日至 2011年12 月31日 | -18.60% | 0.63% | -9.53% | 0.97% | -9.07% | -0.34% |
2012年1月 1日至2012 年12月31日 | -3.19% | 0.56% | 5.66% | 0.70% | -8.85% | -0.14% |
2013年1月 1日至2013 年12月31日 | -19.92% | 0.84% | -15.70% | 0.57% | -4.22% | 0.27% |
2014年1月 1日至2014 年12月31日 | 0.79% | 0.55% | -12.84% | 0.54% | 13.63% | 0.01% |
2015年1月 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 | -20.44% | 0.86% | -10.96% | 0.73% | -9.48% | 0.13% |
2016年1月 1日至2016 年12月31日 | 4.15% | 0.32% | 14.14% | 0.70% | -9.99% | -0.38% |
2017年1月 1日至2017 年6月30日 | -4.74% | 0.56% | -5.16% | 0.56% | 0.42% | 0.00% |
2011年4月 25日至 2017年9月 | -50.00% | 0.64% | -32.95% | 0.68% | -17.05% | -0.04% |
30日 |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八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央企业务部、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组、
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理、公司零售渠道银行总行管理与维护、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央企业务部负责招商局集团签约机构客户、重要中央企业及其财务公司等客户的拓展、合作业务落地与服务等工作。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销售支持、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公司文化建设;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为 526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6%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2006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
2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区
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陈良生先生,中央党校经济学硕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市支行及安徽省分行。2000 年起就职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历任合肥办事处综合管理部部长、福州办事处党委委员、总经理、福建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17 年 4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协同部专职董监事。2017 年 6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 IT、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思甸先生,博士,CFA。2010 年从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宏观研究员、高级宏观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4 月 20 日至今)兼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12 月 19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魏凤春先生,2015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章强先生(2011 年 04 月 25 日-2014 年 3 月 7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黄韬先生(2014
年 3 月 7 日-2015 年 8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董事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博时新趋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LOF)基金、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价值优选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CFA。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海分行、美国 Lowes 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财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博士。1991 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七、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4日证监许可字[2011]324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1日止,共募集1,940,917,350.7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290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4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博时抗通胀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代码:050020。
2、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因节假日而休市的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休市指以下市场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市场为节假日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等。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全球主要投资市场休市的界定规则,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
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2 日之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本次募集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日常申购的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50 万元 | 1.50% |
50 万元≤M <100 万元 | 1.00% |
100 万元≤M <500 万元 | 0.60% |
M ≥500 万元 |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0.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Y) | 赎回费率 |
Y<1年 | 0.50% |
1年 ≤ Y < 2年 | 0.25% |
Y ≥ 2年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的计算
1、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5 元,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 元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85 =90,803.84 份
即: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可得到基金份额为 90,803.84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53=115,300 元赎回费用=115,300×0.50%=576.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300−576.50=114,723.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723.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当发生上述(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0 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二)基金的转换
自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QDII 基金不能与非 QDII 基金进行互换。
③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3 日。
④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 T+2 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⑤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基金转换。 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重要提示
①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详见具体公告。
②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QDII 基金,且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
③转换业务的收费计算公式及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四)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冻结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50 万元 | 1.50% |
50 万元≤M <100 万元 | 1.00% |
100 万元≤M <500 万元 | 0.60% |
M ≥500 万元 |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
来源:博时基金
(3)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含 10 元)。
(4)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以从 T+3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本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投资其它基金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9)代表基金投票的费用;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2)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6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3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50 万元 | 1.50% |
50 万元≤M <100 万元 | 1.00% |
100 万元≤M <500 万元 | 0.60% |
M ≥500 万元 |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
2、赎回费用
持有基金时间(Y) | 赎回费率 |
Y<1年 | 0.50% |
1年 ≤ Y < 2年 | 0.25% |
Y ≥ 2年 | 0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的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频率及估值截止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T+1 日上午 9:00(指采用的公允价格的时间)。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其中债券为净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3、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外汇币种与美元之间的兑换汇率将按照彭博(Bloomberg)金融终端提供的估值日的兑换价格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管理人认可的托管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埸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此保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权利。
7、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此保留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权利。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投资顾问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T 日为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后2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境外托管人;
27、基金运作期间如遇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十六、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七、 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住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法定代表人:[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联系电话:[852-3982-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
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月底,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3,277 亿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2,168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22.35%。中银香港的财务实力及双 A 级信用评级,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控股)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 标准普尔 | 惠誉国际评级 | |
评级展望 | 稳定 | 稳定 | 稳定 |
长期 | Aa3 | A+ | A |
短期 | P-1 | A-1 | F1 |
展望 | 稳定 | 稳定 | 稳定 |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
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 CNH 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 所获托管奖项 |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 |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
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8,560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1、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直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香港信托人公会」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 6 月期间, 获「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2、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要 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 服务器
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 (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
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十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十八、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郁天娇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
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 |
联系人: | 杨菲 |
传真: | 010-66107914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88 |
网址: |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99 |
网址: |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
联系人: | 高越 |
电话: | 010-66594973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66 |
网址: |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
联系人: | 张静 |
传真: | 010-66275654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33 |
网址: |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
联系人: | 张宏革 |
电话: | 021-58781234 |
传真: | 021-58408483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59 |
网址: |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建红 |
联系人: | 邓炯鹏 |
电话: | 0755-83198888 |
传真: | 0755-83195049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55 |
网址: |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
联系人: | 吴斌 |
电话: | 021-61618888 |
传真: | 021-63602431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8 |
网址: |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
联系人: | 王继伟 |
电话: | 010-58560666 |
传真: | 010-57092611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68 |
网址: |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
联系人: | 郑鹏 |
电话: | 010-85238667 |
传真: | 010-85238680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7 |
网址: |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明生 |
联系人: | 陈泾渭/刘伟 |
电话: | 020-38321497/020-38322566 |
传真: | 020-3832167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308003 |
网址: |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
联系人: | 施艺帆 |
电话: | 021-50979384 |
传真: | 021-50979507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11-3 |
网址: |
(1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
办公地址: |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
联系人: | 胡技勋 |
电话: | 0574-89068340 |
传真: | 0574-87050024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4 |
网址: |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
法定代表人: | 冀光恒 |
联系人: | 施传荣 |
电话: | 021-38576666 |
传真: | 021-50105124 |
客户服务电话: | 021-962999;4006962999 |
网址: |
(14)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金山 |
联系人: | 鲁娟 |
电话: | 010-89198762 |
客户服务电话: | 96198 |
网址: |
(15)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
联系人: | 毛真海 |
电话: | 0571-87659546 |
传真: | 0571-87659188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7 |
网址: |
(16)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
法定代表人: | 卢国锋 |
联系人: | 吴照群 |
电话: | 0769-22119061 |
传真: | 0769-2211773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
网址: |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
办公地址: |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陈震山 |
联系人: | 严峻 |
电话: | 0571-85108195 |
传真: | 0571-85106576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98 |
网址: |
(1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
联系人: | 刘晔 |
电话: | 025-86775335 |
传真: | 025-86775376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02 |
网址: |
(1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
办公地址: |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
法定代表人: | 邢增福 |
联系人: | 林波 |
电话: | 0577-88990082 |
传真: | 0577-88995217 |
客户服务电话: | (0577)96699 |
网址: |
(20)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汉口银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
联系人: | 李欣 |
电话: | 027-82656704 |
传真: | 027-82656236 |
客户服务电话: | 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
网址: |
(2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
法定代表人: | 夏平 |
联系人: | 田春慧 |
电话: | 025-58587018 |
传真: | 025-58587038 |
客户服务电话: | 95319 |
网址: |
(2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
办公地址: |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伏安 |
联系人: | 王宏 |
电话: | 022-58316666 |
传真: | 022-58316569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41 |
网址: |
(2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
办公地址: |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自忠 |
联系人: | 孙瑜 |
电话: | 0512-58236370 |
传真: | 0512-58236370 |
客户服务电话: | 0512-96065 |
网址: |
(2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李光安 |
联系人: | 常志勇 |
电话: | 0755-25188781 |
传真: | 0755-25188785 |
客户服务电话: | 961200,4001961200 |
网址: |
(25)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
法定代表人: | 叶文君 |
联系人: | 王淑华 |
电话: | 0535-6699660 |
传真: | 0535-6699884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311-777 |
网址: |
(2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
办公地址: |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3 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占维 |
联系人: | 朱珠 |
电话: | 0411-8231113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640099 |
网址: |
(2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王耀球 |
联系人: | 杨亢 |
电话: | 0769-22866270 |
传真: | 0769-22866282 |
客户服务电话: | 961122 |
网址: |
(28)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
办公地址: |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
法定代表人: | 夏林生 |
联系人: | 顾晓光 |
电话: | 0573-82099660 |
传真: | 0573-82099660 |
客户服务电话: | 0573-96528 |
网址: |
(29)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
法定代表人: | 宋建明 |
联系人: | 马勋 |
电话: | 0512-52909125 |
传真: | 0512-5290912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96-2000 |
网址: |
(30)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
法定代表人: | 徐雅清 |
联系人: | 徐晓峰 |
电话: | 0579-83207775 |
传真: | 0579-8217832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711-6668 |
网址: |
(31)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
法定代表人: | 陆向阳 |
联系人: | 包静 |
电话: | 0519-89995066 |
传真: | 0519-89995170 |
客户服务电话: | 0519-96005 |
网址: |
(32)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 1 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仁法 |
联系人: | 陆建生 |
电话: | 0510-86823403 |
传真: | 0510-86805815 |
客户服务电话: | 0510-96078 |
网址: |
(3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
法定代表人: | 唐国兴 |
联系人: | 孙琦 |
电话: | 0431-84999543 |
传真: | 0431-8499954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96666 |
网址: |
(3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兰凤 |
联系人: | 熊志强 |
电话: | 0512-69868390 |
传真: | 0512-69868370 |
客户服务电话: | 96067 |
网址: |
(35)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
办公地址: | 济南市经十路奥体金融中心d 栋 |
法定代表人: | 谭先国 |
联系人: | 武芳 |
电话: | 0531-68978175 |
传真: | 0531-68978176 |
客户服务电话: | 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
网址: |
(3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
联系人: | 尹伶 |
电话: | 010-66045529 |
传真: | 010-66045500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66045678 |
网址: |
(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C 座 9 层 |
法定代表人: | 杨懿 |
联系人: | 张燕 |
电话: | 010-58325388 |
传真: | 010-5832530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66-1188 |
网址: |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
联系人: | 张紫薇 |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
传真: | 0755-82029055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20-0022 |
网址: |
(39)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501-1504 |
法定代表人: | 陈洪生 |
联系人: | 徐明静 |
电话: | 0592-3122716 |
传真: | 0592-806077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18-0808 |
网址: |
(4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
法定代表人: | 汪静波 |
联系人: | 方成 |
电话: | 021-38602377 |
传真: | 021-38509777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1-5399 |
网址: |
(41)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联系人: | 童彩平 |
电话: | 0755-33227950 |
传真: | 0755-3322795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78-8887 |
网址: |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
联系人: | 潘世友 |
电话: | 021-54509998 |
传真: | 021-64385308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81-8188 |
网址: |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
联系人: | 张茹 |
电话: | 021-2061361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700-9665 |
网址: |
(4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
联系人: | 朱晓超 |
电话: | 021-60897840 |
传真: | 0571-2669701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76-6123 |
网址: |
(4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
联系人: | 敖玲 |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
传真: | 021—58787698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0-2899 |
网址: |
(4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
联系人: | 吴杰 |
电话: | 0571-88911818 |
传真: | 0571-8680042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77-3772 |
网址: |
(4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
联系人: | 焦琳 |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
传真: | 010—62020088-880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6661 |
网址: |
(4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春 |
联系人: | 徐鹏 |
电话: | 021-50583533 |
传真: | 021-5058363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21-7755 |
网址: |
(49)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
法定代表人: | 路瑶 |
联系人: | 朱剑林 |
电话: | 010-59539866 |
传真: | 010-59539866 |
客户服务电话: | 95162,4008888160,010-65807110 |
网址: |
(5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
办公地址: | 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
法定代表人: | 陈峥 |
联系人: | 周立枫 |
电话: | 0571-88337598 |
传真: | 0571-8833766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68-0058 |
网址: |
(5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 |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
联系人: | 余永键 |
电话: | 010-85097570 |
传真: | 010-6521543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21-8850 |
网址: |
(5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兴吉 |
联系人: | 高雪超 |
电话: | 010-62062880 |
传真: | 010-8205774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88-8080 |
网址: |
(5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
法定代表人: | 梁蓉 |
联系人: | 田磊 |
电话: | 010-66154828 |
传真: | 010-88067526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88067525 |
网址: |
(5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
法定代表人: | 于海锋 |
联系人: | 邓鹏 |
电话: | 028-66980977 |
传真: | 028-82000996-805 |
客户服务电话: | 028-84252474 |
网址: |
(55)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 1809 |
法定代表人: | 沈伟桦 |
联系人: | 程刚 |
电话: | 010-52855713 |
传真: | 010-85894285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09-9200 |
网址: |
(5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
法定代表人: | 钱燕飞 |
联系人: | 喻明明 |
电话: | 025-66996699-884131 |
传真: | 025-66996699-884131 |
客户服务电话: | 95177 |
网址: |
(5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 9 层 908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
法定代表人: | 李招弟 |
联系人: | 李艳 |
电话: | 010-59497361 |
传真: | 010-6478801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59-8888 |
网址: |
(5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昌庆 |
联系人: | 罗细安 |
电话: | 010-67000988 |
传真: | 010-67000988-600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01-8811 |
网址: |
(59)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
法定代表人: | 曾革 |
联系人: | 鄢萌莎 |
电话: | 0755-33376922 |
传真: | 0755-3306551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90-8600 |
网址: |
(6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
法定代表人: | 周斌 |
联系人: | 马鹏程 |
电话: | 010-57756074 |
传真: | 010-5681078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786-8868 |
网址: |
(61)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 栋 201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
法定代表人: | 华建强 |
联系人: | 马文静 |
电话: | 0755-23919681 |
传真: | 0755-88603185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955-811 |
网址: |
(6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
法定代表人: | 王伟刚 |
联系人: | 丁向坤 |
电话: | 010-56282140 |
传真: | 010-62680827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19-9059 |
网址: |
(63)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D 座 28 层 |
法定代表人: | 蒋煜 |
联系人: | 徐长征 |
电话: | 010-58170900 |
传真: | 010-5817080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18-8866 |
网址: |
(6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 2208 |
法定代表人: | 吴雪秀 |
联系人: | 段京璐 |
电话: | 010-88312877 |
传真: | 010-88312099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01-1566 |
网址: |
(6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
法定代表人: | 赵荣春 |
联系人: | 魏争 |
电话: | 010-57418829 |
传真: | 010-5756967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93-6885 |
网址: |
(66)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
法定代表人: | 王岩 |
联系人: | 周君 |
电话: | 010-53570568 |
传真: | 010-5920080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19-9868 |
网址: |
(6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
法定代表人: | 刘惠 |
联系人: | 毛林 |
电话: | 021-80133597 |
传真: | 021-8013341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08-1016 |
网址: |
(68)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6 层 605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
法定代表人: | 齐剑辉 |
联系人: | 王英俊 |
电话: | 400-623-6060 |
传真: | 010-8205586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23-6060 |
网址: |
(69)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 座二层 202-124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
法定代表人: | 丁东华 |
联系人: | 郭宝亮 |
电话: | 010-59287061 |
传真: | 010-59287825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11-0889 |
网址: |
(70)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北礼士路甲 129 号 |
法定代表人: | 徐福星 |
联系人: | 陈莹莹 |
电话: | 010-68998820-8306 |
传真: | 010-8838155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00-0030 |
网址: |
(71)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
法定代表人: | 李振 |
联系人: | 李振 |
电话: | 65181028 |
传真: | 6517478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57-8855 |
网址: |
(7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
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廷富 |
联系人: | 姜吉灵 |
电话: | 021-5132 7185 |
传真: | 021-6888 228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1-0203 |
网址: |
(7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
法定代表人: | 林卓 |
联系人: | 张晓辉 |
电话: | 0411-88891212-327 |
传真: | 0411-8439653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411-999 |
网址: |
(74)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
法定代表人: | 梁洪军 |
联系人: | 季长军 |
电话: | 010-52609656 |
传真: | 010-5195743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19-6665 |
网址: |
(7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四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
联系人: | 李晓明 |
电话: | 021-63333319 |
传真: | 021-6333252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43-3389 |
网址: |
(76)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层 |
法定代表人: | 廖冰 |
联系人: | 李翔 |
电话: | 021-80234888 |
传真: | 021-80234898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99-1888 |
网址: |
(7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
法定代表人: | 董浩 |
联系人: | 于婷婷 |
电话: | 010-56409010 |
传真: | 010-5658066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18-0707 |
网址: |
(7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
法定代表人: | 齐小贺 |
联系人: | 陈勇军 |
电话: | 0755-83999907 |
传真: | 0755-83999926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83999913 |
网址: |
(7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
法定代表人: | 郭坚 |
联系人: | 宁博宇 |
电话: | 021-20665952 |
传真: | 021-2206665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21-9031 |
网址: |
(80)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
法定代表人: | 袁顾明 |
联系人: | 何庭宇 |
电话: | 021-20324199 |
传真: | 021-22268089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28-2299 |
网址: |
(8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
法定代表人: | 肖雯 |
联系人: | 吴煜浩 |
电话: | 020-89629099 |
传真: | 020-89629011 |
客户服务电话: | 020-80629066 |
网址: |
(8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
法定代表人: | 李淑慧 |
联系人: | 董亚芳 |
电话: | 0371-85518391 |
传真: | 0371-85518397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360-0000 |
网址: |
(8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
法定代表人: | TAN YIK KUAN |
联系人: | 许雅君 |
电话: | 0755-89460502 |
传真: | 0755-21674453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89460500 |
网址: |
(8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6 层 |
法定代表人: | 许贤良 |
联系人: | 肖金凤 |
电话: | 0105605079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150-0882 |
网址: |
(85)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 4 层A428 室 |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
联系人: | 徐伯宇 |
电话: | 400-098-8511 |
传真: | 010-8918800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88-8816 |
网址: |
(86)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202 室 |
法定代表人: | 卜勇 |
联系人: | 卜勇 |
电话: | 0411-39027800 |
传真: | 0411-39027888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89-9100 |
网址: |
(87)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
法定代表人: | 弭洪军 |
联系人: | 茅旦青 |
电话: | 021-33355392 |
传真: | 021-63353736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76-5716 |
网址: |
(8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 单元 7 楼 |
法定代表人: | 赖任军 |
联系人: | 张烨 |
电话: | 0755-66892301 |
传真: | 0755-66892399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50-0888 |
网址: |
(8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
法定代表人: | 钟斐斐 |
联系人: | 戚晓强 |
电话: | 15810005516 |
传真: | 010-85659484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061-8518 |
网址: | danjuanapp.com |
(90)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
法定代表人: | 高锋 |
联系人: | 李勇 |
电话: | 0755-83655588 |
传真: | 0755-83655518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04-8688 |
网址: |
(91)深圳前海欧中联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 19 号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705 |
法定代表人: | 梁双凤 |
联系人: | 梁双凤 |
电话: | 0755-23073400 |
传真: | 0755-23328531 |
客户服务电话: | 0755-23073400 |
网址: |
(9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修辞 |
联系人: | 孙雪 |
电话: | 010-59013825 |
传真: | 010-59013707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59013825 |
网址: |
(9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
法定代表人: | 毛淮平 |
客户服务电话: | 13816092323 |
网址: |
(9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
法定代表人: | 王兵 |
联系人: | 赵森 |
电话: | 010-59539864 |
客户服务电话: | 95162、400-8888-160 |
网址: |
(95)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
联系人: | 刘芸 |
电话: | 023-89769637 |
传真: | 023-86769629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77-780 |
网址: |
(9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皓 |
联系人: | 韩钰 |
电话: | 010-60833754 |
传真: | 010-57762999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990-8826 |
网址: |
(97)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
法定代表人: | 陈太康 |
联系人: | 李天雨 |
电话: | 021-68757102 |
传真: | 021-68757102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31 |
网址: |
(9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
联系人: | 芮敏祺 |
电话: | 021-38676666 |
传真: | 021-38670161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1 |
网址: |
(9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联系人: | 权唐 |
电话: | 010-85130588 |
传真: | 010-65182261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08 |
网址: |
(10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
联系人: | 周杨 |
电话: | 0755-82130833 |
传真: | 0755-82133952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36 |
网址: |
(10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
办公地址: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0 楼 |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
联系人: | 黄婵君 |
电话: | 0755-82943666 |
传真: | 0755-8373434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11;95565 |
网址: |
(10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楼 |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
联系人: | 黄岚 |
电话: | 020-87555888 |
传真: | 020-87555305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
网址: |
(10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
联系人: | 陈忠 |
电话: | 010-84588888 |
传真: | 010-84865560 |
客户服务电话: | 010-84588888 |
网址: |
(10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
联系人: | 邓颜 |
电话: | 010-66568292 |
传真: | 010-66568990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888 |
网址: |
(10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
联系人: | 李笑鸣 |
电话: | 4008888001 |
传真: | 021-63602722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53 |
网址: |
(10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
联系人: | 李玉婷 |
电话: | 021-33389888 |
传真: | 021-33388224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
网址: |
(10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
联系人: | 谢高得 |
电话: | 021-38565785 |
传真: | 021-3856578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23 |
网址: |
(10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
办公地址: |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尤习贵 |
联系人: | 奚博宇 |
电话: | 027-65799999 |
传真: | 027-85481900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79;4008-888-999 |
网址: |
(10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
联系人: | 陈剑虹 |
电话: | 0755-82825551 |
传真: | 0755-82558355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001001 |
网址: |
(11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 |
联系人: | 张煜 |
电话: | 023-63786633 |
传真: | 023-6378621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096096 |
网址: |
(11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
联系人: | 钟康莺 |
电话: | 021-68634518-8503 |
传真: | 021-68865938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1551 |
网址: |
(11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 18、19 层 |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
联系人: | 王鑫 |
电话: | 020-38286686 |
传真: | 020-22373718-1013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888133 |
网址: |
(11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
联系人: | 李蔡 |
电话: | 0551-2272101 |
传真: | 0551-2272100 |
客户服务电话: |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
网址: |
(11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 |
联系人: | 胡天彤 |
电话: | 022-28451861 |
传真: | 022-28451892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515988 |
网址: |
(1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
办公地址: |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
联系人: | 庞晓芸 |
电话: | 0755-82492193 |
传真: | 0755-82492962(深圳) |
客户服务电话: | 95597 |
网址: |
(11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办公地址: |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
联系人: | 郭熠 |
电话: | 0351-8686659 |
传真: | 0351-8686619 |
客户服务电话: | 4006661618 |
网址: |
(1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